一、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6月17日海洋局 民政部 总参国海发[2003]10号发布)(论文文献综述)
刘叶美[1](2021)在《新中国领海制度建设演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曹凯飞,刘世昌[2](2021)在《无居民海岛近岸海漂垃圾收集技术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居民海岛是我国领土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其海洋资源价值日益受到关注,国内掀起了建设高潮。但随着海岸带工业的发展以及各种海上活动的加剧,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海漂垃圾。海漂垃圾造成的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海岛岸线景观破坏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影响了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与整治修复。从近岸海漂垃圾自驱动收集技术关键点、现场实际应用效果、效益分析等方面介绍了一种适用于近岸海域、以自驱动式为主的无能耗海漂垃圾拦截收集技术,该技术在福建省平潭大屿海岛海漂垃圾整治中得到了成功运用。相关经验可为类似海漂垃圾整治提供借鉴。
赵缔[3](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任刚[4](2019)在《热带岛礁地区零碳太阳能建筑的策略及方法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岛礁空间价值的不断强化,建筑节能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和组织开发岛礁关注的焦点。作为节能型建筑的高层次产品,零碳太阳能建筑的研究和利用逐渐成为实现岛礁生态开发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南海岛礁的开发与建设正在逐步推进进程中,但针对该地区零碳太阳能建筑的策略及方法研究却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将太阳能应用技术所包含的内容作为建筑不可或缺的设计元素进行整合,使太阳能系统真正成为建筑整体的一部分,不仅能够有效降低建筑营建成本,减少由建筑带来的能源损耗,还可以提高太阳能利用的综合效率,从而更好地建设符合于热带岛礁环境的零碳太阳能建筑。首先,论文从热带岛礁地区的区域环境特征、太阳能资源潜力、住宅建筑用能季节及用能比重四个方面进行分析,确定基于太阳能利用的零碳建筑基础模型参数,建立了太阳能建筑综合优化系统模型设计。其次,通过太阳能集热构件与建筑界面整合设计,形成太阳能建筑围护结构模块。该模块不仅能够有效提高建筑界面的保温隔热等基本功能,还能充分捕集太阳能热能资源实现建筑电力和热水的自主供应。再次,利用太阳能建筑围护结构模块与室内的设备进行耦合,使太阳能系统真正成为建筑整体的一部分,在管控太阳能系统对建筑能源利用和室内热环境影响的同时,还可以有效提高太阳能利用的整体效率。然后,根据模型建筑的综合负荷布置集热模块的部位与数量,同时完成太阳能系统的应用与补偿设计,并利用能耗模拟软件Energy Plus对该模型能源供应及运行能耗进行模拟计算,从而对热带岛礁地区零碳太阳能建筑设计的可行性作出初步设计评价。最后,划分太阳能建筑全生命周期的阶段和范围,通过模型建筑参数对其进行经济、能源和环境等项目效益分析,进一步论证热带岛礁地区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设计的经济性和可行性,为其它具有类似气候特征的地域环境提供可靠及客观的参照。
兰波[5](2017)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海权认识演进研究》文中提出新中国成立初期,美国、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家对我国的海权发起了挑战。美国对我国采取海上遏制政策,支持退据台湾的国民党残余势力在我国沿海地区进行敌对活动,阻止我国解放台湾岛,不断派飞机和舰船入侵我国领海和领空,同时对我国实行“封锁”与“禁运”。此外,美国于1950年和1961年分别发动了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对我国的海防和国家安全造成严重威胁。1951年,随着《旧金山和约》的非法签订,美国不顾我国反对而将钓鱼岛的所谓“施政权”交给日本,导致钓鱼岛问题成为之后影响中日关系的重大问题。1969年,联合国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公布了一份有关油气资源的调查报告,指出黄海、东海和南海的大陆架有可能是世界上石油储藏最丰富的地区之一。由此,中国和日本以及一些南海周边国家间陆续出现了海域划界问题和岛屿争端问题。七十年代,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东南亚国家对本属我国的南海诸岛开始了堂而皇之的侵犯,至今仍实际控制着我国的诸多岛礁,并且在南海的油气资源开发中获得了丰厚的利益。为了维护新中国的海权,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逐步收回曾经丧失的海权,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对本该属于我国的岛屿宣示主权,发布了正式的领海声明,克服一切困难建立起人民海军,提高我国的海防能力。改革开放后,我国海权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改革开放的实施,使我国的综合国力得到迅速提升。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后,各沿海国对海洋问题的重视程度日益加深,开始各自立法来维护自己的海洋权益,由此而引发了诸多新的海权争端。进入21世纪,我国的海权面临着更多新的挑战。美国在经历了长时间的“反恐”之后,开始将全球战略中心逐步从中东地区转移到亚太地区,认为中国的快速发展打破了亚太地区的力量平衡,制约了美国在这一地区影响力的发挥,对美国的全球利益形成了挑战。因此,为了巩固在亚太地区的主导地位,强化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以及巩固军事同盟体系,美国提出亚太“再平衡”战略,在制衡中国发展的同时将经济危机转移给亚洲。为了配合美国的亚太“再平衡”战略,日本、越南、菲律宾等与美国结为同盟关系的国家在东海和南海持续给我国制造海权争端,促使钓鱼岛问题和南海问题成为近些年来影响我国对外关系发展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每一阶段的国家战略无不体现对海洋和海权问题的关注。邓小平时期的改革开放首先是从沿海地区开始的,进而促进了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主题的背景下,面对与周边国家的海权争端,我国创造性地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方针政策,有效缓解了与周边国家在海权归属问题上的矛盾,为我国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周边环境。江泽民时期提出了以互信、互利、平等、合作为核心的“新安全观”理念,主张在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通过和平的方式解决争端。在此基础上,我国对外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发展友好关系,寻求与他国和平解决海权争端的途径,对内则大力发展海洋事业,提高国际海洋竞争能力。胡锦涛时期提出了“和谐世界”与“和谐海洋”的理念以及“富邻、安邻、睦邻”的周边外交政策,是对“新安全观”的继承与发展。党的十六大提出“实施海洋开发”,十七大提出“发展海洋产业”,对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科学合理的规划。习近平时期,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海洋强国”战略,这是我国第一次将“建设海洋强国”写入党的大会报告,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海洋强国梦。随后,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依法治海”。在南海问题上提出“双轨思路”,即有关争议由直接当事国通过谈判解决,而南海的和平稳定则由中国与东盟国家共同维护,为南海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新思路。2013年,我国提出“一带一路”战略,即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其中,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中关于建设海上合作支点和海上经济合作走廊的创意将给沿线各国包括我国的海洋发展带来诸多便利和机会。海上力量是海权的核心因素。因此,要想拥有强大的海权,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海军是海上力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建国以来,我国海军在党的领导下走过了由弱到强的历程,海军战略从“近岸防御”到“近海防御”进而发展为“近海防御”和“远洋防卫”相结合。海军武器装备也经历了从缴获、接收、购买、仿制到自行研制的过程,如今我国海军已经拥有两艘航空母舰。在和平时代,海军的作用也有多元化发展,除战争外还承担着出访、演习、护航、助力海洋事业发展等任务。除海军外,我国的海上力量还包括海监、渔政、海事、公安边防海警和海关缉私警察。2013年,我国对海上力量进行整合,重组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开展海上维权执法,结束“五龙治海”的局面,海上执法由分散变为统一。中国是一个爱好和平的国家。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向来主张反对霸权主义,维护世界和平。在海权问题上,我国同样誓不称霸,反对海上霸权。我国大力发展海权的目的,绝非要称霸海洋,而是为了维护我国正当合法的海上权益,维护亚太地区的和平稳定,进而推动世界海洋的和平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6](2015)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认为辽政发〔2015〕2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调整行政职权事项411项。其中:取消192项,下放61项,调整管理方式149项(改为后置审批74项、明确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15项、调整为内部审批43项、转移至社会组织16项、暂停审批1项),取消调整涉密事项9项(按规定另行通知)。同时,承接国务院下放事项15项。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
吴绍渊[7](2015)在《我国破局南海问题的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南海问题敏感、复杂而多变,不仅广涉周边“六国七方”切身利益,而且对整个世界的政治、经济和军事战略格局都产生着深刻影响。近年来,随着以美国、日本等为代表的域外势力的介入,南海问题日趋“国际化”、“扩大化”、“复杂化”,进而使得本已举步维艰的南海问题解决之路雪上加霜。在此背景下,本文广泛收集了有关南海问题的历史资料,紧跟当前南海问题发展,在综合各方专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别从法律、外交、管控等多视角出发,采用综合、比较研究、数值模拟、归纳演绎等多种研究方法对南海问题中的核心与关键问题进行了阐述与分析,提出了旨在有理、有力地应对南海众声索国与域外势力诘难,综合施策破解我国当前“南海困局”,有效提升我国南海管控能力和效率等策略建议,从而为未来相关研究的开展与国家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智力支持与决策参考。在第一章中,本文主要从地理、资源等方面对南海的地理区位价值与其中所蕴藏的自然资源状况进行了概述。对南海问题的历史发展进行了阶段划分,并按不同阶段的历史发展状况展开了介绍。随后,对中国、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文莱有关南海岛礁主权、划界等问题的权利主张进行了总结,阐述了美国、日本等国所采取的政治与外交政策对当前及未来南海问题的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归纳并提出了我国当前南海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后文各部分的展开提供了研究基础。在第二章中,本文从南海问题的核心——“岛礁主权问题”入手,基于可适用于南海岛礁主权取得和变更的三种方式:“先占”、“时效”与“恢复领土主权”以及国际法中解决岛礁争端的三个原则:“时际法”原则、“有效控制”原则和“禁止反言”原则,就我国对南海岛礁的主权主张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了分析,同时还对南海周边各声索国的权利主张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给予了批驳。同时,指出了岛礁主权的确定与归属和“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之界定间的紧密关系,引出下文相关探讨。在第三章中,本文首先回顾了“南海断续线”的产生历史。随后,分别就当前学术界有关“南海断续线”法律地位的四种主要学说:“国界线说”、“历史性水域线说”、“历史性权利线说”和“岛屿归属线说”进行了研究与评述。此外,还就菲律宾2013年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所提出的“南海仲裁案”的背景与双方主张,以及我国“不接受、不参与”这一立场的法理依据进行了分析。在第四章中,鉴于国际法庭日渐看重有效控制的法证价值和引入,本文首先对有效控制进行了法律分析。随后,对我国南海的管控状况进行了分析,并依据我国历史上在南海开展的管控实践分别就我国如何实现对南海的有效管控及其相关模式进行了归纳、总结,并就各模式的特点、代表案例及所存在的利弊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在第五章中,本文在上述章节研究结果的基础上,针对南海问题中的核心与关键问题展开了破局研究。分别就解决南海问题的法律应对、外交应对、促进南海问题解决的策略整合,以及提升我国海南管控效率的策略研究,提高我国南海执法维权效果等几方面进行了分析探讨,就我国政府如何应对南海问题,如何有效地促进南海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应对策略与可行建议。
曹金芳[8](2013)在《基于适宜的有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海岛的战略地位和经济价值日益凸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地矛盾的进一步加剧,人类对海岛的开发利用与日俱增。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岛开发尤其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研究一直是学者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有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方式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形成的,已具有地理区域适宜性,对于其周边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本文基于有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式进行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研究。首先,制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技术流程,然后给出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方法,最后以川山群岛、高栏列岛为研究区域进行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实例分析。结论如下:(1)通过阅读国内外的相关文献,在海岛土地适宜性评价的基础上,针对海岛土地资源的脆弱性和地理区位的特殊性,制定了基于有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技术流程,给出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研究方法。主要包括三个步骤:①进行有居民海岛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以确定适宜开发利用的评价因素组合条件;②利用区域内其它有居民海岛对评价因素组合条件确定的合理性进行检验;③基于检验合理的评价因素组合条件对区域内的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区域选划分析。(2)利用本文给出的研究方法,以川山群岛和高栏列岛为研究区,进行实例分析。选取高程、坡度和离道路距离3个评价因素,对川山群岛的上川岛和高栏列岛的高栏岛进行土地适宜性评价,结果表明,川山群岛和高栏列岛适宜开发利用的评价因素组合条件均为:高程≤100m、坡度<15°和离道路距离<300m。(3)利用川山群岛的下川岛和漭洲、高栏列岛的荷包岛和大襟岛对评价因素组合条件确定的合理性进行检验。分析统计结果得出:下川岛93.19%的建设用地落在适宜区域内,漭洲92.81%的建设用地落在适宜区域内,荷包岛有92.36%的建设用地落在适宜区域内,大襟岛有99.01%的建设用地落在适宜区域内。这说明本文所研究的确定适宜海岛开发利用评价因素组合条件的方法是可用的,可用于进行周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布局。(4)利用检验合理的评价因素组合条件,对川山群岛的王府洲、围夹岛、黄麖洲、坪洲和乌猪洲5个无居民海岛,及高栏列岛的大杧岛和三角山岛2个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利用区域选划。选划结果显示:7个无居民海岛适宜开发利用的区域面积分别为0.50km2、0.40km2、0.18km2、0.41km2、1.09km2、7.25hm2和30.61hm2,占各海岛总面积的百分比分别为27.17%、22.73%、15.65%、48.81%、19.96%、15.43%和38.50%;无居民海岛适宜开发利用区域周边大多均有优良的港湾、水道和码头等设施。(5)通过川山群岛和高栏列岛的实例分析,说明本文给出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研究方法在实际应用中能取得较好的成果。对适宜开发利用的区域进行可视化显示,能够更加直观地表达各无居民海岛适宜开发利用区域的面积大小、地理区位等,研究成果可为相关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者和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信息。
杨华[9](2013)在《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海岛开发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海岛作为陆域国土和海洋国土的连接点,以其重要的资源、区位和环境优势,在国家的现代化建设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海岛众多,有着丰富陆地资源和海洋资源,具有特殊的开发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着“重陆轻海”的思想,海岛的开发一直比较缓慢,直到改革开发以来,我国才加快了海岛开发的步伐,海岛的发展也已成为我国海洋经济的重要增长点。海岛四面环海,水资源和土地资源都非常缺乏,海岛的生态稳定性比较弱,生态系统十分脆弱。当前,比较粗放的开发方式和轻视保护的思路使得海岛的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的破坏,加之,海岛外部环境比较恶劣,生态恢复的难度非常大,这严重影响了我国海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在我国海岛经济发展中,各个地区在发展的模式上都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讨,为我国海岛经济发展模式的探索提供十分宝贵的经验。比较各个海岛经济发展模式的具体实践,从理论上进行提升,根据各个海岛自身和外部的条件,选择科学的开发模式。海岛开发模式必须有国家和地区政策、资金、技术等的支持,实现我国海岛地区经济健康、持续发展,国家和各地政府责无旁贷。完善我国海岛开发的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是目前国家和各地政府最紧迫的任务。同时,国家和各地政府要做好主体功能区定位,加强海岛保护的宣传力度,完善公众的参与机制,制定各项优惠措施,加强海岛的基础设施建设,扩大和完善海岛开发的人才队伍,构建海岛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各种保障措施将对我国海岛的生态保护和开发具有重要的意义。
马仁锋,李冬玲,李加林,杨晓平[10](2012)在《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综合开发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居民海岛是国家海洋领土的重要组成,在海域资源环境利用、监管和国家权益维护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与作用。本文梳理了浙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与问题、国家与浙江对无居民海岛管理政策演进趋势,综合两者并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视角,提出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体系:①科学立法完善海岛综合开发保护法理准则;②科学规划规范海岛综合开发保护行动指南;③宣传推广引导海岛综合开发保护实践操作,以促进浙江无居民海岛可持续发展。
二、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6月17日海洋局 民政部 总参国海发[2003]10号发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6月17日海洋局 民政部 总参国海发[2003]10号发布)(论文提纲范文)
(2)无居民海岛近岸海漂垃圾收集技术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背景 |
2 近岸海漂垃圾自驱动收集技术关键点 |
2.1 海坛海峡海域海漂垃圾运动轨迹 |
2.2 无居民海岛近岸垃圾运动规律 |
2.3 海漂垃圾自动收集装置布置形式 |
2.4 海漂垃圾自动收集结构设计 |
3 现场实际应用效果 |
3.1 应用概况 |
3.2 应用条件 |
(1) 试验基本参数。 |
(2) 试验方法。 |
3.3 应用结论 |
4 效益分析 |
5 开发应用过程的反思 |
5.1 收集率和拦截率指标 |
5.2 海漂垃圾后期处理 |
5.3 不同风浪情况下海漂垃圾收集效率 |
5.4 核心装置质量把控 |
6 结 语 |
(3)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4)热带岛礁地区零碳太阳能建筑的策略及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来源与研究背景 |
1.1.1 课题来源 |
1.1.2 研究背景 |
1.2 课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2.1 课题研究的目的 |
1.2.2 课题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相关领域研究现状 |
1.3.1 岛礁开发模式研究现状 |
1.3.2 太阳能利用方式的研究现状 |
1.3.3 太阳能技术与建筑一体化的研究现状 |
1.4 论文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4.1 相关概念界定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课题的创新性和时效性 |
1.6 论文研究框架 |
第2章 热带岛礁地区建筑太阳能利用的模型架构 |
2.1 热带岛礁区域环境特征分析 |
2.1.1 岛礁区域地理位置 |
2.1.2 岛礁区域气候特征 |
2.2 热带岛礁地区太阳能资源潜力分析 |
2.2.1 研究区概况和太阳能资源分布特征 |
2.2.2 研究区太阳能资源的时间序列分布特征 |
2.3 热带岛礁地区住宅建筑用能季节及用能比重分析 |
2.3.1 住宅建筑用能季节时段的划分 |
2.3.2 住宅建筑用能负荷比重的分析 |
2.4 研究用建筑的基础模型及系统设计 |
2.4.1 研究用太阳能建筑的基础模型 |
2.4.2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的系统设计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整合共生的太阳能建筑界面优化设计 |
3.1 太阳能建筑界面模块概念的提出 |
3.1.1 太阳能墙体模块 |
3.1.2 太阳能窗户模块 |
3.2 太阳能建筑界面模块能耗分析 |
3.2.1 能耗模拟软件的选择 |
3.2.2 基础模型围护结构参数设置 |
3.2.3 模拟结果对比分析 |
3.3 模块化界面住宅建筑能耗正交分析 |
3.3.1 正交实验参数设计 |
3.3.2 正交实验结果分析 |
3.4 模块化界面的技术准备水平及实测影响分析 |
3.4.1 技术准备水平 |
3.4.2 定量分析 |
3.4.3 实测及潜在影响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耦合共生的太阳能设备系统优化设计 |
4.1 适合于热带岛礁地区的太阳能能量系统耦合设计 |
4.2 能量系统与界面模块的结合方法及原型设计 |
4.2.1 能量系统与界面模块的结合方法 |
4.2.2 界面模块系统的原型设计及系统运行情况 |
4.3 系统能量传递和转换过程及特征化分析 |
4.3.1 能量系统吸收太阳辐射转换的能量 |
4.3.2 能量系统转化为电能的部分能量 |
4.3.3 能量系统转化为热能的部分能量 |
4.4 系统运行模式设置及能量利用效率分析 |
4.4.1 计算机模拟设置 |
4.4.2 模型验证及效率因素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热带岛礁地区驻岛官兵宿舍设计研究实践 |
5.1 模型建筑的低能耗设计实践 |
5.1.1 模型建筑的朝向选择 |
5.1.2 围护结构的选择与构造形式 |
5.2 模型建筑集热模块的部位与数量设置 |
5.2.1 模型建筑的综合负荷计算 |
5.2.2 集热模块的面积需求 |
5.2.3 集热模块的部位与数量设置 |
5.3 模型建筑太阳能系统的应用与补偿设计 |
5.3.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形式选择与补偿设计 |
5.3.2 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形式选择与补偿设计 |
5.4 模型建筑能量平衡模拟评价 |
5.4.1 模型建筑全年热水供应模拟统计 |
5.4.2 模型建筑全年发电供应模拟统计 |
5.4.3 模型建筑全年能耗供需平衡评价 |
5.5 小结 |
第6章 热带岛礁地区驻岛官兵宿舍项目效益分析 |
6.1 太阳能建筑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分析 |
6.1.1 建筑全生命周期阶段的划分 |
6.1.2 建筑全生命周期范围的确定 |
6.2 模型建筑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分析 |
6.2.1 经济效益数学模型 |
6.2.2 案例分析 |
6.3 模型建筑建设项目能源效益分析 |
6.3.1 全生命周期能耗评价 |
6.3.2 案例分析 |
6.4 模型建筑建设项目环境效益分析 |
6.4.1 建筑系统生命周期能源消耗对环境的影响 |
6.4.2 案例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热带岛礁居住建筑使用能耗调查问卷 |
附录 B 南海三地典型年年平均气温和降水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海权认识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目的、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改革开放前我国海权面临的国际与国内环境 |
第一节 美国对新中国的海上遏制 |
一、支持退据台湾的国民党残余势力在沿海地区的敌对行动 |
二、经常入侵我国领海与领空,对我国实行海上“封锁”与“禁运” |
三、发动朝鲜战争和越南战争,极大地威胁到我国的海防和国家安全 |
第二节 中国东海和南海海权面临侵犯 |
一、日本与美国私相授受我国钓鱼岛 |
二、南越对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提出主权要求 |
三、菲律宾侵占南沙群岛部分岛礁 |
第三节 改革开放前中国对海上权利的主张 |
一、收回丧失海权,建立规章制度 |
二、宣示岛屿主权,发布领海声明 |
三、建设人民海军,提高国家海防能力 |
第二章 改革开放战略下中国的海权认识 |
第一节 改革开放战略中的海权因素 |
一、面向海洋的改革开放 |
二、主张和平发展,反对海上霸权 |
三、对争议海域提出“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
第二节 改革开放战略下我国的海权环境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国家海权的影响 |
二、我国在黄海、东海、南海均面临海权争端 |
三、中美关系缓和,但在海权问题上美国依然对我国造成压力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战略下我国海上力量的发展 |
一、邓小平的海军建设思想 |
二、确立“近海防御”的海军战略 |
三、海军武器装备的发展 |
四、海军协助国家发展建设 |
五、海军进一步加强开放程度 |
第三章 “新安全观”理念下的中国海权观 |
第一节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亚太海洋安全形势 |
一、美国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同盟体系 |
二、日本强化对钓鱼岛的控制 |
三、南海形势趋于复杂 |
第二节 中国提倡“新安全观”理念 |
一、“新安全观”理念的提出 |
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寻求解决海权争端的途径 |
三、发展国内海洋事业,提高国际海洋竞争力 |
第三节 海上力量的发展与海权维护 |
一、江泽民的海军建设思想 |
二、继续贯彻“近海防御”战略,海军建设全面发展 |
第四章 “和谐世界”理念下的中国海权认识 |
第一节 新世纪初期的亚太海洋安全形势 |
一、美国战略重心转向“反恐” |
二、日本在东海动作不断 |
三、《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签署及南海争端的发展 |
第二节 中国倡导“和谐世界”与“和谐海洋” |
一、“和谐世界”与“和谐海洋”的提出 |
二、“睦邻、安邻、富邻”政策下的海权维护 |
三、“实施海洋开发”与“发展海洋产业”战略 |
第三节 海上力量的发展与海权维护 |
一、胡锦涛的海军建设思想 |
二、海军装备先进化,航空母舰诞生 |
三、海军作用的全面发挥 |
第五章 海洋强国战略与中国海权 |
第一节 新时期的亚太海洋安全形势 |
一、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对中国海权的挑战 |
二、日本“倚美制华”,东海争端激烈化 |
三、部分南海声索国配合美国亚太战略,南海局势升温 |
第二节 我国制定海洋强国战略 |
一、海洋强国战略的提出与推进 |
二、全面推行“依法治海” |
三、用“双轨思路”解决南海问题 |
四、陆海统筹——“一带一路”战略与中国的海洋经略 |
五、维护和平海洋,追求海上利益共赢、共享 |
第三节 海上力量的发展与海权维护 |
一、习近平的海军建设思想及人民海军的发展 |
二、“五龙治海”及其弊端 |
三、重组国家海洋局,以中国海警局的名义进行海上执法维权 |
结语 我国海权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 |
一、对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需要进一步研究 |
二、应着力完善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建设 |
三、应大力培养海洋领域的专业人才 |
四、政府在提高我国国民海权意识方面需要做更多努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我国破局南海问题的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前言 |
0.1 选题背景 |
0.2 研究意义 |
0.3 研究思路 |
0.4 研究内容 |
0.5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5.1 国内研究现状 |
0.5.2 国外研究现状 |
0.6 研究方法 |
0.7 创新之处 |
1 南海与南海问题 |
1.1 南海概述 |
1.1.1 南海地理条件 |
1.1.2 南海资源概况 |
1.2 南海问题的历史、发展与沿革 |
1.2.1 南海问题历史阶段的划分与依据 |
1.2.2 1945年之前:南海无争议期 |
1.2.3 1945-1982年:南海问题产生期 |
1.2.4 1982-2009年:南海问题发展期 |
1.2.5 2009-至今:南海问题升级期 |
1.3 南海各方的权利主张 |
1.3.1 中国 |
1.3.2 越南 |
1.3.3 菲律宾 |
1.3.4 马来西亚 |
1.3.5 印度尼西亚 |
1.3.6 文莱 |
1.4 域外势力介入对南海问题的影响 |
1.4.1 美国 |
1.4.2 日本 |
1.4.3 俄罗斯 |
1.4.4 印度 |
1.4.5 澳大利亚 |
1.5 当前南海问题简述 |
1.5.1 “南海仲裁案”问题 |
1.5.2 “南海断续线”与法律完善问题 |
1.5.3 “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现实意义问题 |
1.5.4 南海问题的解决方法问题 |
1.5.5 被占岛礁问题 |
1.5.6 南海有效管控问题 |
本章小结 |
2 南海岛礁主权法理分析 |
2.1 国际法中岛礁主权取得与变更方式 |
2.1.1 领土主权取得与变更方式概述 |
2.1.2 涉及南海领土主权取得与变更方式 |
2.2 国际法中岛礁主权争端的解决原则 |
2.2.1 “时际法”原则 |
2.2.2 “有效控制”原则 |
2.2.3 “禁止反言”原则 |
2.3 南海各方岛礁主权主张分析 |
2.3.1 中国南海岛礁主权主张的法理依据 |
2.3.2 对南海各声索国岛礁主权主张的批驳 |
本章小结 |
3 “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辨析与“南海仲裁案” |
3.1 “南海断续线”的形成与历史 |
3.2 “南海断续线”的法律地位辨析 |
3.2.1 “国界线说” |
3.2.2 “历史性水域线说” |
3.2.3 “历史性权利线说” |
3.2.4 “岛屿归属线说” |
3.3 驳菲律宾“南海问题仲裁案” |
3.3.1 “南海仲裁案”的背景及双方主张 |
3.3.2 与菲律宾“南海仲裁案”有关的法理分析与适应 |
3.4 中方立场的法理分析 |
3.4.1 关于“南海断续线”的合法与合理性分析 |
3.4.2 中国南海主权、排除性声明和解决领土争端原则 |
3.4.3 中国政府不接受仲裁的法理依据 |
3.4.4 现有条件的有效利用 |
3.4.5 “南海问题仲裁案”辨析 |
本章小结 |
4 我国南海管控分析 |
4.1 有效控制的法律分析 |
4.1.1 有效控制的定义 |
4.1.2 有效管控的基本要件 |
4.1.3 对有效控制的限制和约束 |
4.1.4 有效管控在司法实践及南海的适用 |
4.2 实现南海管控的模式 |
4.2.1 军事收复模式 |
4.2.2 巡航执法实控模式 |
4.2.3 行政管控模式 |
4.2.4 行政建制模式 |
4.2.5 “实控线前移、步步为营”管控模式 |
本章小结 |
5 破局南海问题的策略与应对 |
5.1 南海问题的法律应对 |
5.2 南海问题的外交应对 |
5.3 破局南海问题的策略整合与应用 |
5.4 提升南海管控效率的策略研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 |
后记 |
个人简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8)基于适宜的有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方式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依据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方面 |
1.2.2 海岛开发利用方面 |
1.3 本文研究内容 |
2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技术流程 |
2.1 相关概念解释 |
2.2 海岛特征分析 |
2.3 海岛土地利用分类 |
2.4 无居民海岛区域选划技术流程 |
2.4.1 有居民海岛土地适宜性评价 |
2.4.2 评价因素组合条件的合理性检验 |
2.4.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 |
2.5 小结 |
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研究方法 |
3.1 有居民海岛土地利用适宜性评价 |
3.1.1 评价因素的选择及分级 |
3.1.2 评价单元的确定 |
3.1.3 适宜性评价 |
3.1.4 评价因素组合条件的确定 |
3.2 评价因素组合条件的合理性检验 |
3.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 |
3.3.1 无居民海岛规划的特点 |
3.3.2 道路建设的意义 |
3.4 小结 |
4 实例分析 |
4.1 川山群岛实例分析 |
4.1.1 川山群岛概况 |
4.1.2 数据源与数据处理 |
4.1.3 川山群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 |
4.2 高栏列岛实例分析 |
4.2.1 高栏列岛概况 |
4.2.2 数据源与数据处理 |
4.2.3 高栏列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区域选划 |
4.3 小结 |
5 结论与讨论 |
5.1 结论 |
5.2 讨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成果 |
(9)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海岛开发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 |
1.3.2 国内研究现状与发展动态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创新点 |
2 海岛综述 |
2.1 海岛的概念 |
2.2 海岛的分类 |
2.3 海岛的特征 |
2.3.1 海岛的分布特征 |
2.3.2 海岛的基本特征 |
2.3.3 有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特征比较 |
2.4 海岛的地位 |
2.4.1 海岛的政治价值 |
2.4.2 海岛的经济价值 |
2.4.3 海岛的军事价值 |
3 海岛的生态系统 |
3.1 海岛的生态系统特征 |
3.1.1 海、陆二相性 |
3.1.2 资源具有独特多样性 |
3.1.3 结构简单、系统完整 |
3.1.4 生态系统十分脆弱 |
3.2 海岛生态系统面临的问题 |
3.2.1 自然方面的问题 |
3.2.2 人为方面的问题 |
3.5 维护海岛生态的对策 |
3.5.1 加大海岛的保护力度 |
3.5.2 积极发展生态产业和开展生态修复 |
4 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海岛开发原则及模式选择 |
4.1 现行海岛开发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
4.1.1 炸岛炸礁现象频发,损害了国家海洋权益 |
4.1.2 无居民海岛缺乏管理,开发利用秩序混乱 |
4.1.3 过度开发与开发程度不足现象并存 |
4.1.4 海岛开发极不平衡且基础设施差 |
4.1.5 有居民海岛人口承载压力过大 |
4.1.6 海岛生态环境遭到破坏 |
4.2 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海岛开发原则 |
4.2.1 维护国家权益和国防安全的原则 |
4.2.2 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
4.2.3 可持续发展原则 |
4.2.4 规划先行、突出特色原则 |
4.3 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海岛开发模式选择 |
4.3.1 海岛的开发模式 |
4.3.2 海岛开发的评价指标体系 |
4.3.3 具有开发价值的海岛开发模式选择 |
5 基于生态系统保护的海岛开发模式实证分析 |
5.1 优化开发型—以长岛县为例 |
5.1.1 长岛县概况 |
5.1.2 长岛县的优势分析 |
5.1.3 长岛县的劣势分析 |
5.1.4 长岛县的产业发展方向 |
5.2 限制开发型—以万山区为例 |
5.2.1 万山区的优劣势分析 |
5.2.2 万山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5.2.3 万山区科学地进行主岛产业的选择 |
6 促进海岛科学开发的对策建议及保障措施 |
6.1 海岛科学开发的对策建议 |
6.1.1 因岛制宜,分类引导 |
6.1.2 联动开发,统筹推进 |
6.1.3 扩大开放,创新推动 |
6.2 海岛科学开发的保障措施 |
6.2.1 编制实施细则,加强监督管理 |
6.2.2 完善我国海岛管理体制 |
6.2.3 加强环保宣传,建立公众参与机制 |
6.2.4 完善海岛基础设施建设 |
6.2.5 实施人才战略,加强科研队伍建设 |
6.2.6 建立海岛生态补偿和专项资金稳定投入机制 |
7 结论与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综合开发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中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概况 |
2 浙江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与主要模式 |
2.1 浙江无居民海岛分布及总体开发程度 |
2.2 核心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 |
2.2.1 宁波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 |
2.2.2 舟山市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状 |
2.3 核心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现有模式 |
3 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
3.1 开发的成本与风险高 |
3.2 开发利用机制尚未完善 |
3.3 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缺乏综合评估与规划指引体系 |
4 国家海岛政策演进与浙江海岛政策实践创新空间 |
4.1 国家有关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政策演进 |
4.2 浙江无居民海岛先行先试的创新空间 |
5 双重约束下的浙江无居民海岛开发保护战略 |
5.1 科学立法完善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综合开发保护法理准则 |
5.2 科学规划规范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综合开发保护行动指南 |
5.3 宣传推广引导浙江省无居民海岛综合开发保护实践操作 |
6 结论与讨论 |
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规定(2003年6月17日海洋局 民政部 总参国海发[2003]10号发布)(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领海制度建设演进研究[D]. 刘叶美. 鲁东大学, 2021
- [2]无居民海岛近岸海漂垃圾收集技术应用研究[J]. 曹凯飞,刘世昌. 人民长江, 2021(01)
- [3]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4]热带岛礁地区零碳太阳能建筑的策略及方法研究[D]. 任刚.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19(01)
- [5]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海权认识演进研究[D]. 兰波. 山东大学, 2017(03)
- [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5(S1)
- [7]我国破局南海问题的策略研究[D]. 吴绍渊. 中国海洋大学, 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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