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金融监管的再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塔琳[1](2020)在《P2P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演化大大减少了传统金融中介的必要性。P2P网络借贷作为最具代表性的互联网金融模式之一,在过去短短几年里得到了飞速的发展。P2P业务依托多样化的互联网平台,具有成本优势与信息优势,丰富了金融市场的产品和层次,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金融服务的范围,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但与此同时,P2P网络借贷行业也存在着野蛮生长、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其行业自身风险也可能会通过货币市场、信用市场等迅速传染到其他金融部门和实体经济。在2013年、2015年末和2017年末到2018年第三季,先后经历了三波爆雷潮,投资者和市场对金融创新的信心受到了巨大打击,P2P网络借贷引发的一系列经济和社会事件造成了严重的不稳定因素,对金融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威胁不容忽视,也对法律监管和政府管理职责的履行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稳定是金融安全的基础,是国民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的保障,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很显然,目前亟待对P2P网络借贷与金融稳定的关系进行研究,这具有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采用了文献研究法、归纳总结法与抽象演绎法、理论分析与实证检验相结合等方法进行研究。本文的理论基础有监管套利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长尾理论和“二次脱媒”。本文的研究工作主要基于以下思路:第一,对相关领域的文献进行梳理,主要包括金融稳定、P2P网络借贷的相关文献,进行文献综述并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第二,在分析P2P网络借贷行业总体发展现状的基础上,总结阐述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效应,其影响效应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三个方面。第三,结合以往文献,梳理出相对较为全面的金融稳定内涵框架,根据此框架将权衡金融稳定性的指标分为三个一级指标,分别为金融机构平稳运行、金融市场平稳运行、金融市场抵御外来冲击的能力,再把这三个一级指标细分为12个基础指标,从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程度的角度来计算出各项指标的权重,选取2011年3月-2018年9月的30期季度数据,运用主成分分析方法合成金融稳定指数。在合成金融稳定指数的基础上,运用线性回归方法定量检验P2P网络借贷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效应。第四,从经典理论出发,系统厘清了P2P网络借贷对金融稳定影响的链条机理,从资金融通、货币政策、风险溢出和监管套利四个角度进行考察。利用向量自回归VAR模型和时变Copula模型实证检验了P2P网络借贷体系对金融稳定性的影响机理。第五,分别从区块链技术与大数据技术给出了基于金融基础设施稳定的P2P网络借贷优化方案,重点阐述了区块链在网络借贷征信领域的应用与大数据在网络借贷风险预警领域的应用。第六,根据前文分析结论提出切实可行的发展P2P网络借贷的对策建议,以期可以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得到以下结论:第一,总体来看,金融稳定指数的变动轨迹大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中国金融稳定程度始终呈现波动趋势,但处于零值以上的年份偏多,说明在长期趋势下我国保持了金融稳定状态。第二,实证检验结果显示,P2P网络借贷对金融稳定有消极影响。具体来看,P2P网络借贷发展会降低金融机构的稳定程度;其对金融市场具有滞后影响效应,会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程度;P2P对抵御外部冲击能力的影响并不显着。第三,分别从资金融通、货币政策、风险溢出、监管套利几个方面厘清了P2P网络借贷对金融稳定影响的理论机理,经实证研究发现,P2P网络借贷短期内对资金融通有积极的影响作用,这种影响可以随着时间的推移趋于平缓;P2P网络借贷对货币政策的执行在短期内会有一定负向冲击;P2P网贷市场与股票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几乎不存在风险溢出效应。这主要是由于P2P网络借贷的体量在整个金融市场中所占比重较小,各市场存在的结构差异、制度壁垒使得P2P网络借贷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之间存在很大差异性,因此在量化分析的角度看现阶段的网络借贷市场较难以引起我国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暴露。但是由于P2P网络借贷平台涉及的投资人、借款人和机构数量都较多,其风险传导效应和不良经济社会影响仍应引起监管当局和研究人员的关注。本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本文将金融稳定问题研究与动态发展变化的P2P网络借贷结合在一起,具有新颖的视角;其次,从理论与实证层面系统性厘清了P2P网络借贷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效应与影响机理,拓展了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框架,丰富了金融稳定、金融安全相关理论内容。再次,提出了利用区块链技术完善网络借贷征信体系与构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网络借贷风险预警系统的应用方案,对于维护金融基础设施稳定具有现实参考意义。
任碧云,许高庆[2](2020)在《关于强化行为监管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若干思考》文中认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建立和完善行为监管体系,实行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并重的"双峰"监管模式成为许多国家金融市场改革的共识和方向。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集中显现后,金融监管部门愈加重视行为监管。现阶段,对于行为监管还存在理论误区,我国行为监管采取由"一行两会"分业监管的"内双峰"监管模式,尚未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监管功能。进一步强化行为监管,在借鉴和总结发达国家行为监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议采取立法先行、完善顶层设计,搭建以维护中小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安全网,建立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多层次金融安全防控体系,倡导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核心的金融创新理念等措施。
李仲林[3](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提出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王立锋[4](2018)在《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研究》文中指出纵观经济学说史,可以发现各经济流派演变背后隐藏着一对古老的关系:政府与市场。政府和市场各有优势,又都会出现失灵,如何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经济学家们辩论的焦点。实践证明政府和市场都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之“手”。金融监管是政府干预经济金融活动的一种行为,与商品市场失灵一样,金融市场也会出现失灵,并且更具脆弱性,因此,金融监管具有必要性。金融监管也面临一对古老的关系:效率和稳定。是追求金融效率,还是注重金融稳定?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过程正是不断平衡金融效率和金融稳定之间关系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监管框架也在不断调整。金融监管框架是金融监管的“骨架”,也是决定金融监管方式和效果的根本性因素,而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监管要求的调整又影响着金融监管框架的变动。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给很多国家经济金融发展带来重创,危机过后,这些国家开始反思金融危机背后的监管问题,并开始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改革或完善。我国也对金融监管框架进行完善,2013年国务院设立部级联席会议,2015年底人民银行宣布建立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但一直到2017年底都未对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作较大调整。2012年以来,为了更好地适应金融发展需要,我国金融政策较为宽松,金融经营模式开始向混业经营趋势转变,创新型金融产品发展迅速,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急剧增长。在金融业发展欣欣向荣的同时,股市异常波动、险资举牌、资管乱象和高杠杆率等风险不断涌现。2015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就“十三五”规划建议作说明时指出,“近来频繁显露的局部风险特别是近期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说明,现行监管框架存在着不适应我国金融业发展的体制性矛盾”。就金融监管问题而言,从根源上来看,金融风险不断涌现的原因在于,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与金融发展状况、现实监管要求和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不匹配。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之后,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也进入了新时代改革阶段。2018年3月,银监会、保监会合并成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理委员会,运行16年的“一行三会”监管框架宣告结束。这是16年来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的第一次大幅度调整,但这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完成。相反,本文认为这恰是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的起步。那么,金融监管框架下一步如何优化?“鉴以往可以知未来。”本文详细梳理了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历史演进和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实践。在纵向分析中,本文将1948年以来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的历史演进划分为五个阶段,并从中总结出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变化所遵循的四个共同特点。在横向比较中,本文选取了典型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研究了后危机时代这些典型国家的金融监管框架的改革实践,并总结了改革经验。在对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现状研究中,本文并未直接就问题谈问题,而是另辟蹊径,从我国近几年出现的金融风险出发,通过分析金融风险出现背后的深层次原因,来剖析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存在的问题。综合国内外金融监管改革实践经验和总结,本文提出了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需要坚持的五个原则,根据已有监管模式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的可能路径进行分析,并通过对可能路径的两次筛选,筛选出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的最优路径。金融监管框架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需要一个动态调整的过程。因此,本文提出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三步走”方案:第一步是已完成的“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框架;第二步是“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监管框架,这是向第三步监管框架的过渡阶段;第三步是搭建“一委一行‘双峰’”监管框架。
朱莉敏[5](2018)在《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路径研究 ——以G省现货交易金融审计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最高决策层高度重视金融风险防控问题。2017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金融工作要把握好四项重要原则,其中一项是“要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面对复杂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尽管我国已经构建了由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构成的金融监管体系,但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地方金融监管力量薄弱,难以实现监管全覆盖。值得注意的是,地方现货交易规模庞大,潜藏风险巨大,而现货交易金融监管存在的监管主体模糊、监管制度不全、监管协调失灵等诸多问题,导致相应的监管力度不足、不法行为滋生和风险处置滞后。因此,本文首先从理论上阐明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主要影响因素以及国家审计的促进作用,并以G省现货交易金融审计为例,给出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路径选择。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导论。第二章是文献综述,在国家审计功能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路径等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总结了现有文献的不足,提出了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和视角。第三章是对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理论分析,从地方金融监管效能的相关概念界定、影响因素入手,阐明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作用及其相应的支撑条件。第四章基于现货交易金融审计的案例分析,运用审计学知识,客观描述审计过程,揭示现货交易金融审计发现的问题,从现货交易金融监管层面剖析问题背后的原因,提出现货交易金融监管审计的思路。第五章提出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路径选择。第六章是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研究表明地方金融监管责任的落实程度、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程度、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混业程度、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的保障程度对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有重要的影响,而国家审计可以通过强化地方金融监管主体的责任、完善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增强金融监管能力,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案例分析表明,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作用,应依据金融风险的承担主体、制造主体与监管主体的顺序采取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路径,首先是通过扩展对金融投资者的调查快速辨明风险,其次是通过金融监管对象的延伸审计发现监管问题,最后是通过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审计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而在每一个阶段都需要构建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技术与人员支撑。
杜远航[6](2017)在《后改革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域外经验与本土构建》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基本范畴二、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模式三、域外主要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四、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完善建议金融不稳定不仅造成股市震荡、货币市场资金枯竭,整体事件更衍生出市场信心丧失与扩散,这是2015年以来金融不稳定案件频发所造成的最大创伤。维持金融稳定一向为金融监管体制的目标,但这次金融不稳定的严重程度异于往昔,其发生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经济艰难复苏阶段,且造成我国金融面与经
董成武[7](2017)在《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文中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2008年金融危机后崛起的金融监管新目标。面对社会公众对金融体系信心的坍塌和金融市场动荡给经济带来的严重危害,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展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但是,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的设立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利益能够免受侵害,如何提升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有效性,是当前非常重要的一个研究课题。论文通过搭建委托代理理论分析框架,结合中国金融市场实际,运用数理模型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各方主体行为选择和激励约束机制问题。在探讨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时,通过多代理人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发现:在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合作的现实情景下,金融产品的复杂程度、消费者金融知识情况、销售商自身建议能力水平、金融监管机构的保护机制、销售商的盈利空间、金融机构合作方式都是影响金融产品生产和销售质量的重要指标。在社会福利最大化水平下,金融监管机构要引导金融机构自觉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需要根据这些影响指标灵活制定处罚计划,不同的处罚结果会带来"合规"、"搭便车"、"逆向选择"、"负向激励"等不同的市场反应。此外,还从委托代理理论出发,提出了通过加强消费者教育、举证责任要倒置、增加事后的惩罚机制等手段解决不可验证性问题的思路。在探讨金融机构与客户经理之间的关系时,通过道德风险影响因素模型分析发现:金融机构的薪酬设计、消费者保护机制等直接影响着客户经理的道德风险动机。金融机构要审慎考虑其薪酬激励方案,并通过加强内部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来降低客户经理道德风险动机。通过经典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得出:要在企业内部实现激励,实现金融机构与客户经理的利益均衡,必须做好合规产出评估机制和违规行为问责机制建设,增加客户经理合规产出对结果的识别概率,并使其产生正向激励作用。在探讨中央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之间关系时,通过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分析得出:首先,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受监管考核预期机制的影响,金融监管部门会不断强化前期在监管目标上的努力分配。其次,在审慎监管长期占据监管主要位置的情况下,金融监管部门审慎监管要素禀赋相对较高,中央政府也形成了相应的预期及考评机制,监管目标权重结构转变非常缓慢,只有其他监管目标产出覆盖不了消费者保护损益的时候监管重心才会向消费者保护偏移。最后,如果不能实现监管改革的话,中央政府应注重对消费者保护产出要素禀赋较高的金融监管机构给予激励,并有针对性改变其考核预期,调整其监管努力分配策略。最后,论文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系统总结了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框架、比较分析了国内外惩罚机制建设情况,并用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模型做了计量检验,提出了法律建设、监管改革、处罚机制和企业文化等方面机制建设的意见建议。
桂祥[8](2017)在《金融监管权配置中地方权责的法律问题研究—兼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先行先试》文中提出金融业是现代工商业发展的核心,金融资源的流向对于经济产业的结构、发展速度调整等具有关键影响力。正因为金融业在国家经济体系中的重要性,我国对金融行业实行的是“一行三会”的中央集中监管模式,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中少有话语权。在金融抑制的背景下,这一监管模式在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发展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而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遇到了新的问题,中央提出了“三去一降一补”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略,原有大型工业投资遇到了瓶颈,急切需要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各类中小创新型企业称为此次产业结构调整的主力军。而在经济转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轻资产特征也成为其顺利融资发展的最大阻碍。在资金需求端和资金供给端出现鸿沟时,各类新型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不断涌现和发展,为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提供了宝贵的金融资源,但由于金融行业固有的脆弱性和风险的外溢性,也给现有中央集中监管模式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对此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现已出现了监管真空,且地方小微金融机构也隐隐呈现初无序发展的乱象,为规范地方小微金融发展,更好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1同时,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各地方政府也积极对金融监管权的地方配置开展了系列有益的探索。但是目前地方金融监管由于缺乏顶层设计,仍存在地方政府部门权责不对应、监管真空与监管重叠并存、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不完善等问题,我们需要以问题为导向,系统对金融监管权的地方配置法律问题进行探究。在上世纪90年代,在地方经济分权的大背景下,中央曾下放过金融监管权,但是由于当时地方政府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不正当的干涉,使得金融监管权异化为“金融资源配置权”,在扰乱中央经济政策效果的同时还带来了区域性金融风险,最终也使得中央将金融监管权进行回收。因此我们在梳理、总结这段金融监管权配置变迁历史经验、找出其中中央、地方经济权力博弈关系的同时,还要从金融监管理论出发,不仅是寻找金融监管权力地方配置的理论支撑,更是要找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角色定位,防止金融监管权的再次异化。虽然国情、政体、金融监管体制各国都存在较大不同,为了拓宽研究的视野,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吸取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在分层金融监管的经验作法,对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权的地方配置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金融事务属于基本的经济制度,在我国大多数省市开展的地方金融监管创新从宪法、立法法角度看都缺乏合法性依据,但对于上海而言却不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是国家层面战略,上海自贸区也明确了金融创新的试点工作,对于两项国家战略,中央在法律制度上给予上海很大的空间。同时面对日益丰富的金融创新,上海也亟需对现有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必要整合,以形成更有效和全面的综合性监管模式,因此可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先行先试为视角,研究构建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待时机成熟后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本文所论的地方金融监管,不仅包括地方政府对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还包括中央金融监管主体地方派出机构在地方的监管行为,甚至还包括中介组织等非官方金融监管的制度创新,属于总体的地方金融监管生态环境。本文也将从金融监管的相关基础理论出发,探究金融监管的本质职能;采取历史分析的方法对我国中央、地方金融监管变迁过程作一梳理,并从中发现监管权力变迁背后中央、地方的博弈逻辑。同时本文还将采取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域外国家的金融监管经验和兄弟省市探索金融监管权的地方配置的作法进行相应的介绍和比较分析,在进行上述论证和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将构建金融监管权力地方配置的总体框架,并在此框架基础上,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为视角,设计相应的机制以便先行先试。基于这一研究思路,本文的研究将分为五章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基础,从本文定义的地方金融和地方金融监管范畴着手,通过公共利益理论、包容性监管等金融监管理论、公共产品的地方需求决策理论以及政治学上的分权制衡理论等基础理论的论证,为后文构架金融监管权力的地方配置奠定理论基石。金融监管是政府对金融市场的一种强力干预手段,首先应当划分政府与市场的权力边界,否则金融监管权很容易产生异化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工具,因此应当明确金融监管的本质属性和地方金融监管的内涵。金融监管是通过规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实现防止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目前有地方将金融监管职能定位为发展地方金融规模是对金融监管的误解。地方金融监管与地方金融有一定的关联,但并非完全一致,地方金融监管也并非仅仅是对地方金融业态的监管,本文所定义的地方金融监管更多体现的是金融监管权力在地方的配置。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的内容:中央和地方的金融监管权分层配置、中央金融监管主体驻地方机构监管权的配置、行政监管与非行政监管(自律、社会监督)功能分层配置。金融监管权的中央集中是过去我国监管体制的作法,如今在新的经济、金融背景下,也需要相应的理论支撑。从金融监管理论上看,公共选择理论的监管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可以为我们论证目前地方金融对监管产品的需求,包容性监管理念从金融公平的视角指明了地方政府的差异化监管方向,功能性监管则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综合金融监管改革提供了合理的路径;从经济学理论看,地方作为中央政府的代理人,在没有法律明确其监管权而承担风险处置责任时,容易产生委托代理问题,要建立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即通过法律明确地方政府在地方金融监管中权责相一致,维护地方政府在监管中的利益来解决委托代理问题。金融监管作为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享用该产品的是公众,公共产品是否满意也由公众来评价,因此就地方金融监管来说,地方政府无疑更加了解特定地区公众的偏好,其参与该地的金融监管产品提供能增加监管的福利;从政治学理论来看,权力的集中容易产生腐败和低效,需要将权力划分为不同类别交由不同的主体来行使,通过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制衡关系来保证权力的高效运行。第二章就金融监管权力地方配置的必要性开展论证。首先从历史沿革分析角度,我国的金融监管权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地方经济分权的变化,经历了“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循环发展过程,呈现出四个发展阶段:计划金融阶段的“大一统”金融体制、改革开放后金融监管权尝试下放阶段、“一行三会”中央集中监管模式形成阶段和目前地方金融办参与金融监管阶段。通过对历史过程的梳理,可以发现金融监管权并非历来都属于中央事务,而地方不能插手,地方金融监管权的下放和回收,不仅与地方行使金融监管权的效率有关,而且与中央、地方的政治权力和经济权力博弈有较大关联,如在政治集权下主导的地方经济事务分权带来了金融监管权的下放,而在中央在地方丧失经济影响力时也可以通过政治权力来实现金融监管的集中。其次,地方金融业态发展的新形势也需要在地方对金融监管权进行重新配置,地方小微金融的差异化经营模式与传统的银、证、保等行业具有明显不同,中央金融监管主体也无力完全对众多小微金融机构覆盖监管;同时随着自贸区、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国际金融中心等系列金融制度创新区的设立,原有传统金融的经营方式也面临着极大的转变,给原来以中央为力量核心的监管模式带来一定的挑战,对这种变化需要更加强调一线监管、事中事后监管,需要监管力量的下沉,因此在这些金融制度创新区中,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地方派出机构也需要对监管权力特别是调查和处罚的权力进行重新划分。再次,目前各地政府在地方监管方面都有一定的探索,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如金融办的角色、职能的定位不清,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现象明显,地方金融办和中央金融监管派出机构的协调机制低效等等,都非局部的机制修补可以完善,而需要从金融监管权的地方配置来进行总体设计。第三章是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域外金融监管权的分层配置经验作法进行梳理,并从中找寻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权的地方配置的智慧。首先是按照政体的标准,将域外国家划分为两类即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联邦制国家选取美国、加拿大、德国,分别介绍美国的双线多头监管体制,加拿大的双层协调监管体制和德国的一体化监管体制;单一制国家选取孟加拉国和日本,主要介绍其对于小微金融的地方监管模式。由域外的监管经验可以看出,联邦制或者单一制等政体的区分并非是地方是否配置金融监管权的唯一标准,并非联邦制国家一定就是联邦与州之间双层监管,也并非单一制国家里地方政府一定没有金融监管权,金融监管权是否在地方进行配置更多的是与一国的经济发展阶段、政治理念和文化传统等综合影响的结果。其次要介绍我国其他省市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经验做法,运用实证调研分析的研究方法,主要对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成效成果作相应的展示,同时比较各地在进行金融监管时的特殊性。目前,由于宪法、立法法的制度限制,各地的金融监管实践探索可谓缺乏法律依据,但是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由于其特殊的国家战略地位,则可以称为地方金融监管的先行先试样本,争取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第四章对金融监管权的地方配置的整体构架设计。首先是确定地方金融监管的理念,本文认为应当确立尊重市场规律、金融公平、权责利相一致和以中央金融监管为核心等四大监管理念;其次是对现有地方金融监管主体的重塑,本文认为目前地方金融监管主体角色定位不准确,且机构众多,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同时存在,中央与地方监管主体之间也缺乏有效沟通协调等,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监管主体作一重塑性构建。本文认为明确地方金融办的金融监管主体地位,应当更加注重金融违法行为规制和金融服务而非地方金融规模发展,现有如工商局、商务委等机构所拥有的对某一小微金融行业的监管权应当集中到地方金融办,形成统一的地方金融监管平台。同时为了增强金融监管的独立性,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对金融监管不适当的干预,有必要将金融办从地方政府办公厅下单列出来,成立地方金融监管局,专司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再次,有必要对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与其他职能作一区分,转变地方政府重融资、轻监管的行动方式,并且从程序控制、中央督察指导以及社会中介组织等三方面对地方政府的金融监管权进行控制。最后,从流动性监管与资本监管之辩、审慎监管与非审慎监管之辩来阐述地方金融监管方式与中央金融监管方式存在的差异,地方政府在进行金融监管时需要运用有效的监管方法对地方新型小微金融机构进行监管。第五章是基于第四章对地方金融监管的整体构架设计之上,设计适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先行先试方案。就地方金融监管创新而言,上海具有较为优越的制度条件,其他省市由于宪法、立法法等法律权限原因,地方金融监管创新实践难免会有无合法依据或违宪、违法之嫌,但对于上海则不同,国家层面的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等战略都赋予上海地方较大的立法和执法权限,上海地方也可以就地方金融监管开展较多的创新和先行先试,并在时机适当时将成熟的地方金融监管经验作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和复制。除了法律制度上的较大空间,上海地方较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委派监管理念下的金融中介组织的兴盛发展以及以上海市金融办为主体的较为专业化的地方金融监管组织都为上海地方金融监管的先行先试提供了可行性基础。具体的先行先试措施主要包括:上海金融办升格为上海市金融工作局,同时各区县目前设立在财政局、发改委下的金融办也应当单列为金融工作局。金融工作局的核心职能是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相矛盾的职能应当予以排除;为了便于国际金融中心的纠纷解决,建设上海金融司法高地,有必要建立上海金融法院,职级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对应建立相应的检察院;应当注重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防止监管真空、监管重叠等问题的出现,首先中央仍应当监管传统的持牌金融机构,其次按照功能性监管理念,地方则监管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具有区域限定性特征的金融活动,其他尚未归类的金融活动则应当有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协调确认。关于协调机制,本文认为应当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委员会,由人民银行上海总部牵头,主要负责央地信息共享和监管过程中的争议协调;应当注重非官方监管形式的创新,包括非官方监管制度的创新,主要是金融惯例和金融交易规则。非官方辅助监管主体的创新,主要是行业自律组织;在监管方式转变上,主要体现了与传统持牌金融机构不同的差异化监管特征,如风险预警指标体系的设置,服务型监管理念的落实等。
马腾[9](2017)在《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研究》文中指出金融是经济的核心要素之一,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金融业的发展有利于整体经济水平的提高。但同时,金融业的发展还存在着潜在的高风险性。世界范围内数次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人们以重要的警示,也让各国政府更加关注和重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通过制定严格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采取其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加强对金融部门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在中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历程中,金融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金融宏观调控,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和公众利益都需要完善的金融监管体制,这是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因而,我们要不断推进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使它变得更加科学、高效。我们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一方面是再现当时真实的社会场景,另一方面是为现在的社会发展提供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深入研究和系统梳理近代中国的金融监管思想,揭示其内在的发展规律,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当前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少走弯路,少些迷茫和曲折,为进一步推动新形势下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和方向。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加速,对金融体制的改革愈发迫在眉睫,尤其是要重视对金融监管机制的调整和完善。面对全球范围内金融市场的波动和冲击,我国的金融行业必须要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同时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也需要顺应世界的潮流。因而,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演变的探索,对当前中国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体制建设,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优化金融市场活动具有重要的启迪作用和现实借鉴意义。金融业的研究历来是学者关注的重点,其中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问题的研究也出现了一些成果,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问题进行了探讨和分析。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运用历史学、经济学、法学的相关理论进行分析的文献也出现了一些,但是专门从经济思想史角度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进行的研究还比较匮乏,现有的成果还不够系统和全面,需要进一步详细论述和分析。经济史实影响着经济思想,而经济思想反映着经济史实,二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文章力求从近代中国金融监管的实践发展、政策演变等方面的经济史实中,找到金融监管思想产生和发展的渊源,以更好地理解当时的金融监管活动。行文的研究立足于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的过程进行深度探索和分析,当时中国的金融理论界围绕着一些重大的金融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和争鸣,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观点,有的还形成了比较系统的理论。这些观点和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思想界和学术界的金融监管理论研究成果,二是政府实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和金融监管政策的实践经验总结。同时,在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演变的探析过程中,又重点突出每一时期的阶段性特征,首先从该阶段金融监管思想形成的大背景和历史原因着手,进而探讨这一阶段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等行业的监管思想内容,从具体的金融组织监管思想、金融市场监管思想、金融法律监管思想等分类进行深入研究,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和理论的演变过程,最后提炼并总结出这一阶段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全文将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的发展分为四个阶段,每个阶段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阶段是晚清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产生(1840-1911),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和保险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制定银行监管法规思想、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银行通行则例》体现的银行监管思想、设立中央银行,加强货币发行监管的思想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以及《公司律》体现的证券监管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保险立法实践的开端以及《保险业章程草案》中体现的监管思想。最后总结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第二阶段是北京政府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初步发展(1912-1927),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初步发展的历史背景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和保险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对银行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银行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思想、《银行通行法草案》的制定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证券监管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制定保险法规思想的提出以及保险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章节最后一部分提炼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第三阶段是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金融监管思想的进一步发展(1928-1937),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历史条件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保险监管思想和货币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对银行监管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银行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思想、1931年《银行法》的制定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证券监管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1929年《保险法》的制定以及1937年《保险法》的制定等。货币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国内思想界的货币监管思想以及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货币监管思想等。章节末整理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第四阶段是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金融监管思想的深入发展(1938-1949),从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深入发展的历史缘由以及银行监管思想、证券监管思想、保险监管思想和外汇监管思想等的具体内容来分别进行分析。其中银行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银行监管重要性的深入认识、中央银行监管思想的深入发展、设置银行监理官思想的发展、1947年《银行法》的制定等。证券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以及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等。保险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设置保险监理局的监管思想、战时兵险的管理、《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体现的监管思想等。外汇监管思想方面讨论了国内思想界的外汇监管思想以及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外汇监管思想等。最后归纳出这一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全文最后一部分是结论与启示,主要概括了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发展的总体特征与历史启示,从整体上系统地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进行了深刻的观察和思考,并从中提炼出对当代中国金融监管发展的一些重要启示。通过对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的演变过程进行分析,文章最终得出以下这些结论。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发展的总体特征:一、受西方金融理论的影响较深。二、追求法治化监管但效果未达到预期。三、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具有鲜明的时代性特征。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带来的历史启示:一、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强有力的国家政权。二、要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思想和理论。三、需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四、股份制企业信息披露的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五、金融市场监管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也要发挥金融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
沈思思[10](2016)在《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研究 ——以温州市为例》文中研究说明金融作为一种稀缺性且高附加值的资源在长期的历史进展中都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关注并为其所控制,在自由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世界中的通行公理而被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广泛遵守并进行更深层次的深化后,金融逐步从国家的宏大体制中脱身而从垄断空间进入到竞争性的自由世界。由于全球对市场本身多样化理解的反应,不同国家的政府对金融机构进行在资源控制、监管手段等方面的异样化的处理,本文将对我国政府在这种处理方式上进行尽个人最大知识能力上的研究式探讨,试图在阐述政府当前对金融机构监管作用现状的基础上而对其中的些许缺陷进行揭示,而在政府的选择上是对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高的温州市进行目标上的定位,并结合世界范围内不同组织形式的国家政府进行在金融机构监管上的经验借鉴,以求寻找出能够对完善温州市金融监管方式的且并不产生排异反应的路子。本文在总体上的框架思路大致如下:第一部分的绪论是论文的普遍性结构,它包括本文选择研究的背景,选题后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将产生何种程度的意义,同时还包括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对相关概念的阐述,包括政府的概念、金融监管的概念等,除此之外还有对金融监管的功能、原则以及方法等进行介绍。第三部分是对温州市政府在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监管现状的总体阐述,涵盖了温州市在监管地方金融机构的整体历程,在发展现状上包括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格局的初步形成,监管规章制度的建立以及相关成效的取得等。第四部分是对第三部分揭示出来的问题的整体性的原因剖析,这种分析试图达到一种深层次的水平,如现有体制机制的弊端、协调机制的不顺畅、监管体系的薄弱、预警体系有待强化等。第五部分是对世界其他国家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在金融机构监管上成功经验的广泛介绍,并对这些国家的经验进行在理论共识上的总结,最终成为我国政府在监管金融机构上的借鉴。第六部分是本文的最终研究目标之导向,是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监管上进行有效性提升的在经验总结基础上的对策,包括基本原则、体系格局的确立、自律性监管体系目标的建设以及地方金融监管保障机制的建立等。
二、对金融监管的再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金融监管的再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1)P2P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2 基础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基础理论 |
2.1.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1.2 长尾理论 |
2.1.3 “二次脱媒”理论 |
2.1.4 金融脆弱性理论 |
2.1.5 监管套利理论 |
2.2 文献综述 |
2.2.1 金融稳定的内涵 |
2.2.2 金融稳定影响因素 |
2.2.3 P2P网络借贷与金融稳定影响因素的关系研究 |
2.2.4 P2P网络借贷监管与发展对策研究 |
2.2.5 维护金融稳定的对策研究 |
2.2.6 文献评述 |
3 我国P2P网络借贷对金融稳定的影响现状 |
3.1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总体发展现状 |
3.1.1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历程 |
3.1.2 我国P2P网络借贷主要运营模式 |
3.1.3 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规模 |
3.1.4 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政策 |
3.2 对金融稳定的影响效应 |
3.2.1 对金融市场稳定的影响 |
3.2.2 对金融机构稳定的影响 |
3.2.3 对金融基础设施稳定的影响 |
3.3 对金融稳定影响效应的测算与实证 |
3.3.1 我国金融稳定性指数的构建 |
3.3.2 影响效应的实证分析 |
4 P2P网络借贷对金融稳定的作用机理 |
4.1 货币政策的渠道 |
4.1.1 P2P网络借贷对货币需求的影响 |
4.1.2 P2P网络借贷对数量型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 |
4.1.3 P2P网络借贷对价格型货币政策调控的影响 |
4.1.4 实证分析 |
4.2 资金融通的渠道 |
4.2.1 P2P网络借贷对融资结构的影响 |
4.2.2 P2P网络借贷对融资效率的影响 |
4.2.3 实证分析 |
4.3 风险溢出的渠道 |
4.3.1 金融风险及其溢出效应 |
4.3.2 以P2P网贷平台为媒介的风险溢出方式 |
4.3.3 以融资者为媒介的风险溢出方式 |
4.3.4 以投资者为媒介的风险溢出方式 |
4.3.5 实证分析 |
4.4 监管套利的渠道 |
4.4.1 金融监管制度及其作用 |
4.4.2 我国P2P平台监管套利对金融监管制度有效性的影响 |
5 基于金融基础设施稳定的P2P网络借贷优化方案研究 |
5.1 区块链技术在P2P网络借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应用研究 |
5.1.1 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征信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
5.1.2 区块链技术在P2P网络借贷征信体系建设的应用场景 |
5.2 构建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网络借贷风险预警系统研究 |
5.2.1 大数据技术给现有的金融风险预警思维带来的冲击 |
5.2.2 建立P2P网络借贷风险预警系统的必要性 |
5.2.3 基于大数据技术的网络借贷风险预警系统的架构方案 |
5.2.4 网络借贷风险预警系统的实施过程 |
6 监管趋严背景下规范发展我国网络借贷行业的对策建议 |
6.1 持续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
6.1.1 完善我国P2P网络借贷信息披露制度 |
6.1.2 加速推进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的落地应用 |
6.2 推进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深化合作 |
6.2.1 厘清小额贷款公司特征,寻找合作契合点 |
6.2.2 促进P2P网络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同发展 |
6.3 积极应对包括P2P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对货币政策的冲击 |
6.3.1 优化货币政策框架,提高货币政策效率 |
6.3.2 保持适当借贷利率水平 |
7 研究结论及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关于强化行为监管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 |
二、对行为监管的再认识 |
(一)行为监管的概念 |
(二)金融行为监管认识存在的误区及纠正 |
1.将行为监管视为对金融机构业务行为的事中监管。 |
2.将行为监管的保护对象限定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
3.认为行为监管发挥的作用有限。 |
三、我国强化行为监管的重要性 |
(一)强化行为监管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内在要求 |
1.行为监管以“介入式”及“前瞻性”的方式对金融市场的潜在风险进行干预及规范。 |
2.行为监管可对不当行为形成强力“震慑力”,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
(二)行为监管能够对决策的系统性行为偏差形成补充 |
(三)强化行为监管是金融市场深化发展的客观需要 |
(四)行为监管设定“触发条款”,为金融消费者设置保护屏障 |
四、行为监管的实践经验及启示 |
(一)“双峰”监管的经典运用 |
1.澳大利亚金融监管体系。 |
2.荷兰金融监管体系。 |
(二)代表性国家基于“双峰”监管的改革及实践 |
1.英国“强式双峰”监管模式。 |
2.美国“半强式双峰”监管模式。 |
3.中国“内双峰”监管模式。 |
(三)启示 |
1.强化行为监管是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 |
2.中央银行在审慎监管方面的作用设定需要结合各国监管实践做出适应性选择。 |
五、强化我国金融行为监管的政策建议 |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内双峰”监管模式 |
(二)立法先行,完善顶层设计 |
(三)搭建以维护中小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安全网 |
(四)加强行为监管的执行力度,全面覆盖市场参与主体 |
(五)以合格投资者制度为核心,建立全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多层次立体防护体系 |
(3)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核心概念界定 |
(一)金融监管 |
(二)金融监管框架 |
(三)优化路径 |
三、研究思路及论文结构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结构 |
四、研究方法、本文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相关理论与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金融监管必要性与质疑 |
一、金融监管必要性 |
二、金融监管的质疑 |
第二节 金融监管理论演进 |
一、金融监管雏形阶段 |
二、注重安全稳定阶段 |
三、崇尚效率自由化阶段 |
四、效率和安全并重阶段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模式综述 |
一、以监管客体为标准的模式 |
二、以监管主体为标准的模式 |
三、以监管理念为标准的模式 |
第四节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研究综述 |
一、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存在问题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研究文献的评述 |
第二章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计划经济阶段的金融监管框架(1948-1978年) |
一、新中国金融监管的萌芽 |
二、金融监管从高度集中到失控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框架探索阶段(1978-1992年) |
一、金融机构的设立和金融市场的构建 |
二、人民银行职能恢复和改革 |
第三节 分业监管框架建立阶段(1992-2003年) |
一、证监会设立 |
二、保监会设立 |
三、银监会设立 |
四、人民银行监管职能的规范与剥离 |
第四节 分业监管框架发展稳定阶段(2004-2017年) |
一、完善人民银行监管职能 |
三、完善银监会监管职能 |
四、完善证监会监管职能 |
五、完善保监会监管职能 |
第五节 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阶段(2017年至今) |
一、设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
二、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 |
第六节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历史演进的基本特点 |
一、以人民银行职能的变化为主线 |
二、适应“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 |
三、寻求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平衡 |
四、国际经验借鉴与国内监管实践结合 |
第三章 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实践与经验总结 |
第一节 典型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实践 |
一、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
二、英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
三、澳大利亚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
第二节 新兴市场国家金融监管框架改革实践 |
一、巴西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
二、印度金融监管改革框架 |
三、俄罗斯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
四、南非金融监管框架改革 |
第三节 国际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经验总结 |
一、更加注重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 |
二、更加注重金融监管的协调 |
三、更加注重金融消费者保护 |
四、更加注重综合监管和功能监管 |
第四章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下出现的风险及根源探究 |
第一节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下出现的风险 |
一、股市异常波动风险 |
二、保险资金举牌风险 |
三、资产管理乱象风险 |
四、高杠杆率的风险 |
第二节 金融风险出现的根源探究 |
一、金融监管框架与我国金融发展状况不匹配 |
二、金融监管框架自身结构与监管要求不匹配 |
三、金融监管框架与国际金融监管改革趋势不匹配 |
第五章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选择 |
第一节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原则 |
一、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
二、不能让金融脱离服务实体经济本质 |
三、以国内外金融发展改革趋势为基础 |
四、以平衡金融发展和金融稳定为方向 |
五、以更好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抓手 |
第二节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的可能路径 |
一、“一委一行两会”的监管框架仍需优化 |
二、三种可能路径及其筛选 |
第三节 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设计 |
一、优化当前“一委一行两会”监管框架 |
二、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三步走”方案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路径研究 ——以G省现货交易金融审计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本文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2.2 研究方法 |
1.2.3 创新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国家审计功能的相关理论研究 |
2.1.1 国家审计功能的传统认识 |
2.1.2 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论 |
2.1.3 国家审计协同治理功能研究 |
2.2 关于国家审计维护金融安全的相关路径研究 |
2.2.1 基于金融审计对象扩展角度的研究 |
2.2.2 基于深化对金融监管机构审计的研究 |
2.2.3 基于金融审计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研究 |
2.3 文献简要评价 |
3 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理论分析 |
3.1 地方金融监管效能的相关概念界定 |
3.1.1 金融监管 |
3.1.2 地方金融监管 |
3.1.3 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
3.1.4 地方金融监管效能 |
3.2 地方金融监管效能的主要影响因素 |
3.2.1 地方金融监管责任的落实程度 |
3.2.2 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程度 |
3.2.3 地方金融监管对象的混业程度 |
3.2.4 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的保障程度 |
3.3 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作用分析 |
3.3.1 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责任的落实 |
3.3.2 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制度的完善 |
3.3.3 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 |
3.3.4 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博弈机制 |
3.4 国家审计具备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条件支撑 |
3.4.1 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
3.4.2 政策跟踪审计制度 |
3.4.3 大数据审计方法 |
4 基于现货交易金融审计的案例分析 |
4.1 现货交易金融审计案例背景 |
4.1.1 现货交易金融审计内容 |
4.1.2 G省证监局:审计对象 |
4.1.3 某现货交易中心:延伸审计对象 |
4.2 现货交易金融审计过程描述 |
4.2.1 审计准备 |
4.2.2 审计具体过程 |
4.2.3 审计结果 |
4.3 现货交易金融审计的结果分析 |
4.3.1 监管主体不明导致金融风险处置延后 |
4.3.2 监管制度不全导致现货交易规则混乱 |
4.3.3 监管能力不足导致金融风险难以识别 |
4.4 案例分析的结论及其启示 |
4.4.1 案例分析的结论 |
4.4.2 案例分析的启示 |
5 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可选路径 |
5.1 通过扩展对金融投资者的调查快速辨明风险 |
5.1.1 调查对象的信息来源 |
5.1.2 通过调查辨明金融风险来源 |
5.2 通过金融监管对象的延伸审计发现监管问题 |
5.2.1 延伸对象的选择 |
5.2.2 延伸审计的方法 |
5.2.3 辨明地方金融监管存在问题 |
5.3 通过深化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审计构建风险防范长效机制 |
5.3.1 基于审计的权力监督职能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责任 |
5.3.2 基于审计的建设服务职能完善地方金融监管制度 |
5.4 构建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技术与人员支撑 |
5.4.1 运用现代化的金融审计技术 |
5.4.2 培养现代化的金融审计人才 |
6 研究结论与未来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3 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 |
2.2 国内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 |
2.3 当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研究述评 |
第三章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分析框架构建 |
3.1 金融市场发展与金融消费者保护 |
3.2 委托代理理论与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 |
3.2.1 信息经济学与委托代理理论 |
3.2.2 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模型及其扩展 |
3.2.3 金融消费者保护中的委托代理关系 |
第四章 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消保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及机制探讨 |
4.1 金融机构业务创新与金融消费者知识能力水平 |
4.2 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与金融消费者 |
4.2.1 多代理人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4.2.2 不可验证性问题的探讨 |
4.3 案例实证分析 |
第五章 金融机构与经理人的消保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及机制探讨 |
5.1 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 |
5.2 经理人道德风险影响因素模型分析 |
5.3 金融机构与经理人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5.4 案例实证分析: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 |
5.5 国外相关机制借鉴——高级管理人制度 |
第六章 中央政府与金融监管者的消保委托代理关系分析及机制探讨 |
6.1 金融监管的目标及其关系探讨 |
6.2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分析 |
6.3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改革国际经验 |
第七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机制建设与实证分析 |
7.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的基本框架 |
7.2 国内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惩罚机制比较 |
7.3 罚金制度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实证检验 |
7.4 模型总结与展望 |
第八章 总结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历 |
(8)金融监管权配置中地方权责的法律问题研究—兼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先行先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金融监管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概述 |
一、金融监管的内涵 |
二、地方金融监管范畴的界定 |
第二节 金融监管相关理论 |
一、金融监管基础理论 |
二、金融监管应用理论 |
第三节 经济学分权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 |
二、地方政府公共产品的需求决策理论 |
第四节 政治学分权学说 |
一、政治分权制衡学说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第二章 金融监管权地方配置的现实必要性研究 |
第一节 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变迁 |
一、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变迁历史 |
二、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权力配置的变迁特征 |
三、中央地方金融监管权变迁背后的博弈逻辑 |
第二节 地方金融发展给集中金融监管带来的挑战 |
一、地方新金融业态的发展现状 |
二、金融制度创新给传统金融带来了新的监管需求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力纵向配置之现状与缺陷 |
一、地方金融办的设立背景 |
二、金融监管权地方配置现状——以上海市金融监管为例 |
三、现阶段金融监管权纵向配置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金融监管权地方配置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视野下多层次金融监管体制比较研究 |
一、联邦制政体的分层金融监管 |
二、单一制政体小微金融机构的监管经验 |
三、域外不同政体国家金融监管作法对完善我国地方金融监管的启示 |
第二节 国内各地区地方金融监管作法的横向比较研究 |
一、温州市综合金融改革及其金融监管的实证调研分析 |
二、国内各地地方金融监管已开展做法对比分析 |
第四章 金融监管权地方配置架构之完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力地方配置的理念 |
一、尊重市场规律 |
二、金融公平 |
三、权责利相一致 |
四、以中央金融监管为核心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构建 |
一、地方政府部门金融监管角色重塑 |
二、中央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关系辨析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与职权 |
一、地方金融监管的职能辨析 |
二、地方金融监管权力的内容 |
第四节 监管方法的改进 |
一、流动性监管和资本监管之辨 |
二、审慎监管与非审慎监管之辩 |
第五章 完善金融监管权地方配置的建议——兼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先行先试 |
第一节 上海金融监管权地方配置的可行性研究 |
一、现行宪法及立法法规定下开展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空间 |
二、上海较好的信用体系为地方金融监管提供了较好的监管环境 |
三、金融业中介组织的兴起——实现地方金融监管的委派监管新路径 |
四、上海地方金融监管现有组织基础较为完备 |
第二节 上海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构建 |
一、地方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改革——金融工作局的设立 |
二、金融法院的设立——辅助地方金融监管的司法新举措 |
三、功能性监管模式的转变——兼及中央与上海地方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构建 |
四、多元化的非官方监管制度创新 |
五、地方金融监管方式的转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金融监管相关概念的厘定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与主要内容 |
五、资料来源 |
六、存在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晚清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产生(1840-1911)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 |
一、外国金融势力的入侵与近代中国金融业的兴起 |
二、西方金融理论的传入和近代中国金融思想的产生 |
三、公司制度的传入与公司制思想的发展 |
第二节 银行监管思想 |
一、提出设立中央银行,加强货币发行监管的思想 |
二、实行银行监管与制定银行监管法规思想的提出 |
三、《银行通行则例》的颁布及其所体现的银行监管思想 |
四、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的产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思想 |
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 |
二、《公司律》体现的证券监管思想 |
第四节 保险监管思想 |
一、保险立法实践的开端 |
二、《保险业章程草案》中体现的监管思想 |
第五节 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 |
一、思想来源于西方金融理论 |
二、开始注意到对银行的分类监管 |
三、看到了加强金融监管对财政的重要意义却忽视了二者之间的独立关系 |
四、监管思想大多存在于官员的奏章和相关法规条例中 |
五、金融监管思想尚处于起步阶段,还不成熟 |
第二章 北京政府时期金融监管思想的初步发展(1912-1927)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思想发展的历史背景 |
一、北京政府时期金融业的发展 |
二、北京政府时期西方金融理论的进一步传播和影响 |
第二节 银行监管思想 |
一、对银行监管重要性的再认识 |
二、银行监管主体机构思想和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 |
三、银行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思想 |
四、完善《银行通行法草案》的思想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思想 |
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 |
二、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 |
三、证券监管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 |
四、“信交风潮”后北京政府进一步加强对证券业的监管 |
第四节 保险监管思想 |
一、制定保险法规思想的提出 |
二、保险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 |
第五节 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 |
一、思想和理论主要还是来源于西方 |
二、对银行监管的目标有了新的认识 |
三、金融监管思想涉及到的领域更加宽广 |
四、认识到将外国在华金融机构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重要性 |
五、理论界对金融监管的探讨不足 |
第三章 南京国民政府前期金融监管思想的进一步发展(1927-1937)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思想进一步发展的历史条件 |
一、当时金融业的发展 |
二、统制经济思潮的进一步传播和影响 |
第二节 银行监管思想 |
一、对银行监管重要性的进一步认识 |
二、银行监管主体机构思想和设置银行监理官的思想 |
三、银行准入和退出的监管思想 |
四、完善1931年《银行法》的思想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思想 |
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 |
二、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 |
三、证券监管法规体现的监管思想 |
第四节 保险监管思想 |
一、1929 年《保险法》中的监管思想 |
二、1937 年《保险法》中的监管思想 |
第五节 货币监管思想 |
一、国内思想界的货币监管思想 |
二、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货币监管思想 |
第六节 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 |
一、政府监管的进一步强化 |
二、加强对货币的监管成为思想界讨论的重点 |
三、金融立法的监管思想迅速发展 |
第四章 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金融监管思想的深入发展(1938-1949)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思想深入发展的历史缘由 |
一、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金融业的发展 |
二、南京国民政府中后期西方金融理论的深入传播 |
第二节 银行监管思想 |
一、关于银行监管重要性的深入认识 |
二、中央银行监管思想的深入发展 |
三、设置银行监理官思想的发展与银行监理官制度的终结 |
四、完善1947年《银行法》的思想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思想 |
一、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监管思想 |
二、对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的思想 |
第四节 保险监管思想 |
一、战时兵险的管理 |
二、设置保险监理局的监管思想 |
三、《战时保险业管理办法》体现的监管思想 |
第五节 外汇监管思想 |
一、国内思想界的外汇监管思想 |
二、中国留学生在国外期间的外汇监管思想 |
第六节 金融监管思想的特点 |
一、对银行监管重要性的认识更加全面深刻 |
二、开始认识到外汇监管的重要性 |
三、形成了近代中国较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 |
结论与启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研究 ——以温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2.1 选题目的 |
1.2.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综述 |
1.3.2 国内金融监管理论研究综述 |
1.4 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内容 |
1.4.3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政府金融监管理论的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2.1 政府概念界定 |
2.2 政府金融监管的概念、内容和体系 |
2.3 政府金融监管的原则、方法 |
2.3.1 政府金融监管的原则 |
2.3.2 政府金融监管的方法 |
2.3.3 政府金融监管的手段 |
2.4 政府金融监管的职能 |
2.5 政府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 |
2.5.1 公共利益论 |
2.5.2 金融体系脆弱性理论 |
2.5.3 功能观监管理论 |
2.5.4 管制俘获理论 |
第3章 温州市金融监管中政府作用的现状与问题 |
3.1 温州市金融监管中政府作用的现状 |
3.1.1 温州市金融行业发展概况 |
3.1.2 温州金融监管的发展历程 |
3.1.3 发展现状 |
3.1.3.1 初步形成地方金融监管工作格局 |
3.1.3.2 初步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规章 |
3.1.3.3 地方金融监管取得了初步成效 |
3.2 温州市金融监管中政府作用的不足 |
3.2.1 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力问题 |
3.2.2 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职能问题 |
3.2.3 地方政府金融监管能力问题 |
3.2.4 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法律问题 |
第4章 温州市金融监管中政府作用不足的原因分析 |
4.1 政府部门对金融监管认识偏差,监管体系自身建设薄弱 |
4.2 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 |
4.3 金融监管的协调联动机制不健全、不顺畅 |
4.4 金融安全监测预警体系有待加强 |
4.5 未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体系中的职能 |
第5章 国外金融监管的经验借鉴 |
5.1 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
5.2 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
5.3 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
5.4 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
5.5 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
5.6 世界代表性国家的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借鉴 |
第6章 优化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的对策 |
6.1 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立体系格局,明确职责边界 |
6.1.1 明确指导思想,着眼于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两个积极性 |
6.1.2 确立体系格局 |
6.1.3 明确职责边界 |
6.2 建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
6.2.1 法律协调:明确监管协调机制的地位 |
6.2.2 体制协调: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监管协调 |
6.2.3 目标协调:注重各监管主体的目标统一 |
6.2.4 信息协调:保障信息共享途径的畅通 |
6.2.5 执行协调:突出央行的牵头作用和特殊地位 |
6.3 完善自律性监管和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 |
6.3.1 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 |
6.3.2 强化同业监督机制 |
6.3.3 加快金融监管体系自身建设 |
6.3.4 设立“人民卫士”作为金融守护人,扞卫公众利益 |
6.3.5 加强金融机构人才储备 |
6.4 完善地方金融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
6.5 建立地方金融监管保障机制 |
6.5.1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6.5.2 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 |
6.5.3 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四、对金融监管的再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P2P网络借贷对我国金融稳定的影响研究[D]. 塔琳.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3)
- [2]关于强化行为监管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若干思考[J]. 任碧云,许高庆. 经济纵横, 2020(03)
- [3]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4]我国金融监管框架优化路径研究[D]. 王立锋.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国家审计促进地方金融监管效能提升的路径研究 ——以G省现货交易金融审计为例[D]. 朱莉敏. 南京审计大学, 2018(11)
- [6]后改革时代中国金融监管体制完善:域外经验与本土构建[J]. 杜远航. 经济法学评论, 2017(01)
- [7]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研究[D]. 董成武. 中国农业大学, 2017(08)
- [8]金融监管权配置中地方权责的法律问题研究—兼及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先行先试[D]. 桂祥.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9]近代中国金融监管思想研究[D]. 马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7(10)
- [10]政府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研究 ——以温州市为例[D]. 沈思思. 湖南农业大学, 201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