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特许经营法规释义(论文文献综述)
易继明,韩倩旎[1](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提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陈范宏[2](2020)在《管制的异化: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权义配置失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具有自治与管制的双重面向。特许人基于商誉维护之必要,于合同中配置严密的监管条款以确保产品质量与体系一致。然而被特许人的经营自主权亦因之遭到侵蚀。特许人经由契约规范扩容监管权,窒碍自主权,致使双方权义失衡而聚讼盈庭。专门立法规范供给不足,现行民法又失语于此典型商事合同,实务则多假借合同法一般规范的伸展幅度完成涵摄任务。过分的管制将窒碍特许经营产业之发展,疏阔的现制又为特许人滥用控制权提供了空间,终至体系活力与投资信心的双输之局。未来规制进路宜兼顾投资保护与体系发展,一方面将消费者、劳动者之部分权利赋予被特许人从而改观结构性失衡局面。另一方面,将业已成熟的权义配置失衡实践类型化,提升规则的可操作性与行为指引的明确性。同时以诚信与公平原则作为检视权义配置的概括条款,为实务因应经社实践变迁预留审查的腾挪空间。最终,达臻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规制中自治与管制的平衡。
李文君[3](2020)在《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文中研究说明责令改正行为在执法过程中适用频繁,在法律条文中的规范构造也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总括性规定下呈现出不同的方式。但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在学界仍存在一定争议,学界的观点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论、行政命令论、排除行政处罚论、作出时间决定论。而在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过程中也存在何时作出、文书何时送达、是否应当进行听证、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如何共同适用的问题。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更准确地适用责令改正行为以达到其行政目的,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对责令改正行为进行准确认定,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本文对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认定及适用进行研究,希望能够为之后责令改正行为在执法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供一些帮助。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两个:一方面是在规范构造视角下结合相关案例确定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另一方面是通过他国经验与我国案例及法律条文得出责令改正行为在我国的适用规则。本文运用了文本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比较分析法。首先通过法律释义与学理释义理解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后对责令改正行为的理论依据进行分析以对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进行深入。其次本文将责令改正行为的规范构造进行总结与分类,通过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适用关系的不同将责令改正行为分为独立型构造、裁量型构造以及并列型构造,力求从规范构造的视角对不同的责令改正行为进行分类别地研究。再结合案例将责令改正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的概念、性质、目的等进行辨析,最终得出责令改正行为应当属于行政命令。接下来对德国、新加坡、美国的责令改正行为进行探究,从他国对于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中得出我国可以进一步完善的经验借鉴。最后提出我国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规则,将现在我国在适用责令改正行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解决。本文中笔者倾向于将责令改正行为认定为行政命令行为。在适用责令改正行为时应当遵循程序正义,严格按照一般行政行为的通用程序予以适用。在与行政处罚并用时责令改正行为的履行效果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减轻与加重情节。
王冠玮[4](2019)在《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文中认为债务催收为债权满足之手段,而此手段可分为自行与委外两种模式。以金融机构为例,其不良债权常借由委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催收,而资产管理公司就催收所采之手段时常发生违法暴力讨债等社会问题。本文因此产生探讨上述问题法律上灰色地带之解决办法之动机。本文盘点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有关不良债权成因与债务催收之研究。发现导致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最早源于产业转型所萌生的“并发症”,如政府干预、国有企业融资问题、法制不够健全等原因。因此本文第一章从债法之基本概念出发,收敛本文研究范围,聚焦在委外催收之研究。横向对比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与我国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相关产业之起源,以作为后续是否参考境外法制之支点。再从《宪法》之角度思考如何同时保障债务人之人身安全、居住自由、隐私权、财产权等不受侵害,也保障债权人财产权之满足,更维持债务催收人之工作权。最后盘点出现行与催收相关之法律规范。第二章则系就具体罗列实务上常见之十一种催收行为,在第一章盘点出之规范下,归纳出不法催收与不当催收之不合法等债务催收行为,并分析在司法上、行政上与立法上该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如何成为法律上之灰色地带。至第三章开始,本文主要提出对于美国、英国、日本三国之横向与纵向之比较研究,与台湾地区在立法经验上,吸收域外立法例之成果。大致上可以分为以美国为首的行为管理模式,以及以日本为首的业别管理兼采行为管理模式。本文第四章回头思考我国大陆地区之不合法的催收行为样态与比较美国在实证研究上结果,证立我国大陆地区在订定专法上之必要性。因催收业之催收款来源多元,具有高度之经济影响力,且制定专法后有助于主管机关事权统一,除得帮助经济之发展,亦能有效消除不当催收在法律上灰色地带之空间,成为订定专法之可行之原因。第四章末尾提出建立催收业者之行为规范、自律性公会制度,提升隐私保护、资讯揭露能力,形成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催收人间三赢之局面。在催收的管监理上,建议大陆地区未来得以“商务部”为领头羊,带动下游催收产业之前进;以“银行与保险监督委员会”则作为协助角色,对于金融商品从委外催收债务之源头以及网络借贷做适当风险控管。除追求社会秩序之维持,重视催收产业之发展空间,亦因应科技变化带来之机会与发展。最后,本文认知因各国、各地区催收制度建立之背景不同,除参考境外法制与其相关研究外,期许我国大陆地区能以债务人“经济再生”、“管理开放”之思维订定催收法制。
范筱[5](2019)在《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类案研究》文中提出《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为判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提供了规范依据,《合同法》第52(5)条作为其一部分仍然具有效力,合同也是最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体现。有学者将以上条款统称为“强制规范违反禁止规则”。由于采用了规范目的保留的立法例,可知《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具有将公法转介至私法的转介条款的基本功能,更具有授权功能,强制性规范对合同的效力是否产生影响、产生什么影响,需要依据该条授权司法者,运用目的解释和比例原则指导下的利益衡量,作出具体的判断。基于不同的规范逻辑,《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不应该包括民法强制性规范中的权能规范。另外,效力性和管理性的二分法,并不构成对强制性规范的封闭分类,仅仅具有学理上归纳总结性名词之作用,对于实务审判中的效力评价无法进行有效指导,甚至会加剧效力评价的混乱。关于违法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无法得出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这是因为法目的解释的复杂性与个案的独特性的交融。对于厘清这个问题,目的解释方法下的类案研究,是更现实的。通过对案件分类研究,总结类案的特征,为相似的个案提出方向性的裁判指导,在裁判实践中,反过来去证实该种指导方法的合理性,相比直接依据一般的抽象规则去进行考量,类案研究的方法对于审判实践明显更具有指导性、操作性。因此,根据法律行为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的原因,将违反强制性规范的案例类型分为内容违法、主体违法、实施或后果违法和缔结环境违法。以此来探求相关规范对合同效力影响的共性,比如合同内容违法,以无效为原则,一方主体违法优先考虑受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再比如违反实施或后果禁止规范的法律行为,并不一定是无效的,除非这种合同行为的实施或后果为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不同违法类型的划分下,笔者还对最为典型和常见的案型进行了着重分析总结。尽管类型化研究具有滞后性、不周延性的弊端,但是这种方法可以帮助我们找到类型内的共性、把握强制性规范的目的。在审判实践中,相比于一般指导原则下的直接裁量,类型的指导下的反向检验和修正,明显更加容易。
王文利[6](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胡东方[7](2018)在《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商业特许经营被誉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模式,也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其健康发展是现代法治的使命之一。在商业特许经营中,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平等,所以法律制度倾斜性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被特许人,赋予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即是其中的一部分。具体而言,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任意解除权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两部分,两种情况所针对的情况有所不同。近年来,随着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壮大,相关争议纠纷也变得多起来,并有不少纷纷进入司法程序,其中包括不少涉及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纠纷。但是,实践中的司法在处理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案件时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甚至成为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的难点问题,这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已经产生了负面影响,成为了一个需要面对的“真问题”。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是一项特殊的制度设计,本文作为专门化的研究,拟采用传统的问题对策式思路展开全文,具体采用“理论分析—制度审视—司法观察—未来完善”四个部分,除了引言以外,全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规范解释”,被特许人的法定解除权实际上是一种学术归类,其具体所指何物是展开全文之先应该明晰的,所以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概念含义以及“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理论基础”等理论问题;第二章分析了“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现状”,主要是从国内的制度规范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范进行对比展开,发现法定解除权主要包括任意解除权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两种,同时从规范层面分析我国关于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现行制度规范所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第三章是“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司法态度”,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是对现实情况的一种直接反映,本文通过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别分析了被特许人任意解除权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的实践情况,并总结了司法实践中的相关经验和教训;第四章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具体建议,具体包括选择最佳的立法模式、完善任意解除权规范、完善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三个方面,这即是对现有制度问题的弥补,同时也是学习其他制度经验和总结司法经验的结果。
朱士玉[8](2018)在《本迪戈社区银行商业特许经营视角下村镇银行发展模式的重置》文中提出澳大利亚本迪戈社区银行虽然出现的时间较晚,发展时间也只有短短不到20年的时间,但其规模扩张的速度、良好的盈利能力以及社区贡献无不体现出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取得的巨大成就,成为社区银行发展的成功典范。本文写作的目的是在对澳大利亚本迪戈社区银行的运营模式进行全面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困境,论证我国村镇银行采取商业特许经营发展模式的可行性,并借鉴本迪戈社区银行的成功经验,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村镇银行发展模式,促进村镇银行在本地化、民营化和专业化的指导原则下持续性发展。第一部分:为了更好地理解澳大利亚本迪戈社区银行的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该部分主要是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理论进行介绍。首先,阐述了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其次,具体分析了其法律特征。最后,概述了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的现状。第二部分:该部分对本迪戈社区银行的运营方式进行了深入地分析。首先,阐述了本迪戈社区银行产生的历史背景,介绍了第一家社区银行的产生和社区银行在澳大利亚发展的蓬勃景象。其次,从本迪戈社区银行的设立程序、本迪戈银行与社区银行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协议、本迪戈社区银行的股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的角度对本迪戈社区银行的整个运作模式进行介绍说明。最后,从本迪戈银行、社区银行、社区以及股东的立场出发,分析了本迪戈社区银行成功的原因。第三部分:首先,概述了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基本情况。其次,分析了主发起行制度下我国村镇银行发展面临的困境,提出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必要性。最后,从本迪戈社区银行与村镇银行的发展具有多方面的耦合性以及移植特许经营模式的有利条件的角度论证村镇银行采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第四部分:该部分是在前三部分论述的基础上,通过总结本迪戈社区银行发展经验,结合我国村镇银行发展特色,构建村镇银行商业特许经营发展模式的具体制度。首先,应当以立法的方式确定商业特许经营在村镇银行体制中的法律地位,并完善相关法律,为商业特许经营提供良好的法律适用环境。其次,从特许银行市场准入的角度,提出特许银行开展特许经营活动应当获得行政许可,并且应当逐步确定一套相对固定的特许银行筛选标准,防止低质量银行进入农村金融市场,破坏农村金融体系的稳定。再次,从特许经营协议、股权结构、公司治理、法律责任以及社会责任承担的角度明确了村镇银行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后应当进行改进和完善的地方。最后,鉴于采用特许经营模式后,大量民间资本的涌入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提出需要从完善监管法律法规和构建差异化监管制度的角度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首先,文献研究法作为主要研究方法,贯穿于论文的各个部分。其次,商业特许经营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在探讨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基础理论时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经济学知识。因此,本文将运用跨学科理论研究法,从不同的学科寻找相应的理论支撑。最后,本文还将采用数据分析的方法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以增强观点的说服性。
俞灵灵[9](2018)在《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文中指出移动电商领域竞争模式的升级、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和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使得法官在裁判时难以沿用传统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方式,难以用现有的具体规则去处理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往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因此,站在移动电商的大背景下,从判决书本身出发对上述司法难点进行甄别考量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涉及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59份判决书为样本,从宏观视角对样本进行实证分析,从微观视角对裁判的现状进行探究,发现法官难以厘清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关系,对竞争关系认定态度模糊,对竞争行为的正当性判定存在疑问。而对竞争行为正当性判定存疑又具体表现为三点,一般条款适用泛道德化、说理论证两级分化及同等情形不同对待。在此基础上,本文探析了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法官对法律的适用理论存在误读,一般条款本身的抽象性及道德性影响了法官理性审判,司法论证及配套机制的缺乏导致了法官难以寻得正义。经由剖析,本文分别从条文本身、法官本身及配套措施出发提出了针对性建议,即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严格法律的适用程序和加强说理论证以约束法官审慎裁判;提升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级别、优化电子证据机制和建立案例族谱以弥补配套措施的缺失。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7年11月4日颁布,而本文的研究是建立在新法颁布前,法官对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判是依托旧法来实现的。新法的颁布完善了旧法在新商业时代所暴露出的弊端。而本文通过判决分析提出针对性建议也与新法部分所修之处契合。
施天涛[10](2017)在《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民法总则》采取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但其效果却有负期待。无论是立法原则对商事关系本身规律的忽视,还是立法技术对商事关系的粗糙处理,均表明《民法总则》没有认真对待商法。本文研究表明:商事关系是一种经营关系,由营利、营业、商人三大要素构成,民事关系难以包容商事关系。对商事关系进一步地类型化分析揭示:商事关系具有自身独立存在的精神教义和特有的调整方法,商事关系在逻辑上和实在意义上是独立存在的。民事关系与商事关系同属于私人关系;商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它们同属于私法。鉴于民商关系的交融和民商合一思想的泛滥之现实,商事关系的法律调整并非由商法独立完成。普通商事关系由商法和民法共治,特殊商事关系是商法的边际调整,只有金融商事关系才是商法发挥主导作用的领域。因此,当今商法新的使命是从传统商事关系的调整转移到对金融商事关系的调整,并以此作为其基本定位。
二、商业特许经营法规释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业特许经营法规释义(论文提纲范文)
(2)管制的异化: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权义配置失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利益颉颃:特许经营合同中的自治与管制 |
(一)特许人之基本诉求:行业监管与产权保护 |
1. 行业管控的必然:品质与一致性保障 |
2. 特许经营的基石: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
(二)受许人之保护必要:格式合同与缔约能力 |
1. 格式合同应用:特许经营权义失衡之渊薮 |
2. 缔约能力悬殊:无法治愈的特许经营顽疾 |
三、实务检讨:合同双方权义配置失衡类型化 |
(一)特许人管控加持:监管权扩容 |
1. 纵向深化监管 |
(1)竞业禁止 |
(2)保密义务 |
2. 横向延展监管 |
(1)经营信息报告 |
(2)标准执行监督 |
(3)商标更新条款 |
(4)兼职禁止条款。 |
(二)被许人营业控制:自主权限制 |
1. 纵向控制条款 |
2. 转售限制条款 |
3. 销售控制条款 |
4. 主体控制条款 |
四、矫正失衡:特许经营合同权义配置之规制 |
(一)专门立法规制:行政法规的未雨绸缪 |
1. 缔约实质自由之基石:信息披露 |
2. 合同内容控制之阀门:行政规制 |
(二)普通私法规制:现行民法的解释适用 |
1. 民法基本原则:合同内容控制功能 |
2. 格式条款规制:附合性缔约的控制 |
3. 公私法之接轨:强制性规范的导入 |
4. 问题与出路:适用关系厘清与立法 |
(三)规制革新进路:基本原则与具体规则 |
1. 基本原则:投资保护与体系发展的平衡 |
2. 具体规则:赋权防御与效力审查之协作 |
五、结论:意思自治与体系管制平衡 |
(3)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责令改正行为概述 |
(一)责令改正行为的概念 |
(二)责令改正行为的理论依据 |
1.行政效能原则 |
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二、规范构造视角下的责令改正行为法律属性 |
(一)独立型构造 |
1.构造分析 |
2.性质认定 |
(二)裁量型构造 |
1.规范构造 |
2.性质认定 |
(三)并列型构造 |
1.规范构造 |
2.性质认定 |
(四)责令改正行为的法律属性 |
三、责令改正行为比较研究 |
(一)德国的责令限期拆除 |
(二)新加坡的责令限期拆除 |
(三)美国FDA常规警告信 |
(四)小结 |
四、责令改正行为的适用规则 |
(一)责令改正行为的作出时间 |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送达 |
(三)听证程序在责令改正行为中的适用 |
(四)责令改正行为与行政处罚并处之适用 |
1.责令改正行为作为行政处罚减轻情节 |
2.责令改正行为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情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现行法律规范中“责令改正行为”条款统计表 |
(4)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动机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动机 |
二、研究目的 |
第二节 研究范围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范围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文献探讨 |
一、台湾地区文献探讨 |
二、大陆地区文献探讨 |
三、催收研究趋势 |
第四节 研究架构与章节安排 |
一、研究架构 |
二、章节安排 |
第五节 预期研究结果与研究限制 |
一、预期研究成果 |
二、研究限制 |
第一章 催收制度相关理论 |
第一节 催收法制概念建构 |
一、概论 |
二、债的相关概念 |
三、催收相关基本概念 |
第二节 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一、美国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二、日本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三、台湾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四、大陆地区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 |
第三节 催收行为之管理对催收当事人权益之影响 |
一、非法与不当催收所涉被催收人的基本权利侵犯 |
二、催收专法对催收人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三、催收专法对于债权人财产权实现的限制 |
四、催收法制于宪法架构下理想之设计 |
第四节 债务催收相关规范 |
一、催收基本民、刑法规范 |
二、行政管理与纪律规范 |
第二章 我国大陆地区催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大陆地区非法催收实例 |
第二节 合法的催收行为 |
一、电话催收请求主、从债务人还款 |
二、行使抵销权 |
三、请保证机构理赔 |
四、由第三人承担债务或代为清偿 |
五、由金融机构自行拍卖担保物 |
六、由金融机构承受担保品 |
七、寄送催收信函 |
八、外访 |
九、法务催收 |
十、公开个人信用信息 |
十一、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与工作必需消费行为之限制 |
第三节 不合法的债务催收行为 |
一、不法催收 |
二、不当催收 |
第四节 催收实务与现有法令规定的落差 |
一、司法上缺乏保障人民的财产权之救济途径 |
二、行政上主管机关管制思维欠缺远见 |
三、立法上欠缺处罚明文之灰色地带 |
第三章 境外债务催收法制与经验 |
第一节 美国《公平债务催收行为法》之特殊规范 |
一、有关债务人地点信息的获取 |
二、与债务催收有关的通讯 |
三、不当催收手段类型归纳 |
四、虚伪或误导的表述与提供不正确表格 |
五、不公平行为与复数债务清偿之指定 |
六、债务确认程序 |
七、主管机关提交管理状况报告 |
八、消费者投诉 |
九、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催收活动的监督 |
十、债务催收法庭之友摘要 |
十一、执法情形 |
十二、教育和推广计划(Education and Outreach Initiatives) |
第二节 英国《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之特殊规范 |
第三节 日本《债权管理回收业特别措施法》与《贷金业管制法》之特殊规范 |
一、对债权管理回收业的设立与变更 |
二、债权管理回收业者业务经营 |
三、对债权管理回收公司的监督 |
四、行政调查与债权管理回收业之关联 |
五、《贷金业管制法》 |
第四节 美国、日本与英国委外催收法制之横向比较 |
一、立法背景 |
二、催收行为主体 |
三、催收行为客体 |
四、催收行为规范 |
第五节 其他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委外催收管理要点 |
一、德国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二、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三、欧洲银行管理局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四、其他国家委外催收监管法令与原则 |
第六节 台湾地区立法经验 |
一、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 |
二、重要的催收监管原则台湾地区催收法制现况 |
三、台湾地区立法草案沿革 |
第四章 我国大陆地区债务催收专法之建立 |
第一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我国大陆地区订定债务催收专法之可行性 |
一、催收款来源多元且具高度经济影响力 |
二、制定专法有助事权统一与将不当催收纳入规范 |
第三节 催收专法立法原则与建议 |
一、催收相关当事人间基本权利冲突之平衡 |
二、立法目之设定 |
三、催收主管机关 |
四、行为管理或行业管理之选择 |
五、资讯揭露之要求 |
六、委外管理组织架构 |
七、隐私保护 |
八、挡债律师制度 |
九、催收人员资格限制 |
十、债务催收的范围 |
十一、催收行为与行业管理之罚则 |
十二、公会制度之建立 |
第五章 结论 |
第一节 研究发现 |
一、催收问题及产业之起源各国、各地区不尽相同 |
二、催收法制应视为债务人“经济再生”之机制 |
三、催收法制应从实证面建立基础 |
四、催收法制应建立于管理开放之思维 |
第二节 未来研究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类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类案研究的意义论证 |
一、《民法总则》第153 条第1 款的功能 |
(一)基本功能:国家强制与私法自治的管道 |
(二)技术功能:概括授权条款 |
二、强制性规定外延的确定 |
(一)民法内外:权能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区分 |
(二)公认泥潭:效力性与管理性的批判 |
(三)万变之宗:探寻规范意旨 |
三、小结 |
第二章 内容违法案型 |
一、双方内容违法 |
(一)标的物本身受到限制 |
(二)标的表现为一定的行为 |
二、一方内容违法 |
(一)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民间借贷合同 |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息约定 |
三、小结 |
第三章 主体违法的案型 |
一、具备身份才可为 |
(一)宽松的效力认定 |
(二)履行情况与合同效力 |
(三)有效的例外 |
二、特定身份不得为 |
三、小结 |
第四章 实施或后果违法案型 |
一、因法律行为后果违法 |
二、履行行为违法 |
三、小结 |
第五章 缔约环境违法案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四)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规范解释 |
(一)被特许人的基本认知 |
(二)法定解除权的基本原理 |
(三)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理论基础 |
二、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现状 |
(一)我国关于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规范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制度规范 |
(三)我国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现实反思 |
三、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司法态度 |
(一)任意解除权的司法态度 |
(二)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的司法态度 |
(三)小结 |
四、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的未来完善 |
(一)法定解除权的立法模式选择 |
(二)任意解除权的制度规范完善 |
(三)违背信息披露义务解除权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本迪戈社区银行商业特许经营视角下村镇银行发展模式的重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理论考察 |
第一节 商业特许经营的概念 |
第二节 商业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 |
一、以契约关系为基础 |
二、本质特征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
三、对外保持同一企业形象和对内法律地位独立并存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的发展 |
第二章 澳大利亚本迪戈社区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考察 |
第一节 本迪戈社区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历史溯源 |
一、本迪戈社区银行的产生背景 |
二、本迪戈社区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第二节 本迪戈社区银行商业特许经营运作模式 |
一、本迪戈社区银行的设立程序 |
二、本迪戈银行与社区银行之间的商业特许经营协议 |
三、本迪戈社区银行的股权结构 |
四、本迪戈社区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 |
第三节 本迪戈社区银行成功原因探析 |
第三章 我国移植银行商业特许经营的客体选择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移植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客体选择 |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概况 |
二、村镇银行主发起行制度存废之辩 |
第二节 村镇银行移植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一、本迪戈社区银行与村镇银行的多方面耦合性 |
二、村镇银行移植商业特许经营模式的有利条件 |
第四章 村镇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模式具体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村镇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法定化 |
第二节 建立特许银行市场准入机制 |
一、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许可 |
二、特许银行的准入标准 |
第三节 重置村镇银行发展模式 |
一、商业特许经营协议的本土化 |
二、重置村镇银行股权结构 |
三、完善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结构 |
四、村镇银行商业特许经营法律责任的承担 |
五、村镇银行社会责任的承担 |
第四节 完善村镇银行监管制度 |
一、完善村镇银行监管法律法规 |
二、建立差异化监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问题的缘起 |
2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异质化探析 |
2.1 异于传统电商之移动电商新特征 |
2.1.1 不再囿于时空 |
2.1.2 集个性化数据 |
2.1.3 具有聚合效应 |
2.2 衍生的竞争行为较传统之不同点 |
2.2.1 表现形式迥异 |
2.2.2 对用户行为选择的更多限制 |
2.2.3 对证据机制的更艰挑战 |
2.2.4 对法官技艺的更高要求 |
3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分析 |
3.1 宏观视角:所采样本的实证分析 |
3.1.1 以时间和地域为参数 |
3.1.2 以案由为参数 |
3.1.3 以被诉行为所涉的模块为参数 |
3.1.4 以判决依据为参数 |
3.1.5 以原告胜诉率为参数 |
3.2 微观考察:判决依据及理由的运用歧义 |
3.2.1 法法之间关系的歧义 |
3.2.2 竞争关系考察之歧义 |
3.2.3 竞争行为正当性判断之歧义 |
4 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裁判困境的理论溯源 |
4.1 知识产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剖析 |
4.1.1 规范层面:法条竞合或想象竞合 |
4.1.2 责任层面:竞合或独立 |
4.2 竞争关系判定之理论廓清 |
4.2.1 是否为前提 |
4.2.2 标准之厘定 |
4.3 不正当性的判断存疑之原因考察 |
4.3.1 一般条款本身具抽象性及伦理性 |
4.3.2 法官陷入适用困境和论证困境 |
4.3.3 司法配套机制不完善 |
5 完善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的裁判制度之建议 |
5.1 细化一般条款以遏制泛道德化现象 |
5.1.1 填补一般条款 |
5.1.2 明晰认定标准 |
5.2 审慎法官裁判以走出现实困境 |
5.2.1 严格适用程序 |
5.2.2 加强说理论证 |
5.3 升级配套机制以弥补缺失 |
5.3.1 提升审判级别 |
5.3.2 优化电子证据机制 |
5.3.3 建立案例族谱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目次 |
作者简介 |
(10)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民法总则》:民商合一的失败尝试 |
二、商事关系的再认识 |
(一) 私人社会的二元结构 |
(二) 商事关系的三要素 |
1. 营利 |
2.营业 |
3.商人 |
(三) 商事关系的行业解剖 |
1. 传统商事关系与金融商事关系 |
2. 普通商事关系与特许商事关系 |
3. 竞争性商事关系与垄断性商事关系 |
4.私营商事关系与公用商事关系 |
(四) 商事关系的法律合成 |
(五) 商事关系的逻辑结构 |
三、商事关系的商法调整 |
(一) 商法的三大精神教义 |
1.财富增长与所有权分离 |
2.财富增长与转让自由 |
3. 财富增长与有限责任 |
(二) 商法的八种调整方法 |
1.强制与管制方法的运用 |
2.无因性与独立性方法的运用 |
3. 外观方法的运用 |
4. 定型方法的运用 |
5. 技术方法的运用 |
6. 程序方法的运用 |
7. 严格责任主义 |
8. 时效短期化 |
四、结语:当今商法的使命 |
四、商业特许经营法规释义(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2]管制的异化: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权义配置失衡研究[J]. 陈范宏.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0(05)
- [3]论责令改正行为之法律属性及适用[D]. 李文君.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4]债务催收订定专法必要性与可行性研究 ——以境外法制为比较与借鉴[D]. 王冠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8)
- [5]违反强制性规定合同的类案研究[D]. 范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6]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被特许人法定解除权研究[D]. 胡东方.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8]本迪戈社区银行商业特许经营视角下村镇银行发展模式的重置[D]. 朱士玉. 山东大学, 2018(12)
- [9]移动电商领域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裁判研究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59份判决书为样本[D]. 俞灵灵. 中国计量大学, 2018(02)
- [10]商事关系的重新发现与当今商法的使命[J]. 施天涛. 清华法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