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也谈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论文文献综述)
刘宗胜,张毅[1](2021)在《论信用修复及其启动条件和失信信息处理方式——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语境中的信用修复仅指信用行为的修复,与信用信息异议分别属于不同的制度范畴,这与《管理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制度宗旨相契合。信用修复的条件应当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时间、行为和性质四个要件。《管理办法》明确提出"标注""屏蔽""删除"和"终止失信信息公示"四类失信行为处理方式。明确区分这四类处理方式,并针对不同严重程度的失信行为适用不同严厉程度的处理措施,是信用修复的题中之义。
王秀哲[2](2021)在《大数据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构中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文中研究说明目前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在政策引导下,由政府主导推进的。政府主导表现为信息归集、信用评价、联合惩戒权力的整合运用。大数据时代信息权力的加持和联合惩戒权力的更高强制性,使得社会信用体系建构中的政府主导直接呈现为高权性的权力扩张,与此相对应,个人信息权利被消减。在权力与权利关系背反下,政府主导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出现了从治理到规制的角色偏差、从信用到失信的主导失灵。必须在社会治理模式下的信任价值、社会性价值和自治价值的引导下,重新对政府主导的角色进行定位。
李黎明[3](2021)在《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文中提出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对中国实力增长的恐惧叠加2020年全球疫情爆发所产生的敌意,演变成为自1972年中美关系正常化以来对中国最为严厉的遏制与打压。中国若要更加有针对性地应对美国霸权问题,在理论上应当深入地探讨自新航路开辟以来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霸权兴衰的规律,这样既可以更加清晰、全面地认识今日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霸权的实质,也可以为中国的国家建设和崛起提供经验。所谓霸权兴衰的规律,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三个:霸权的定义、霸权国家的认定及其周期,以及霸权兴衰的动力。迄今为止,学术界针对这三个问题进行了比较充分的研究,且存在一定的争议。值得注意的是,在诸多研究中都强调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获取资金的效率是影响霸权兴衰的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学术界未能完全解释的问题是,成功兴起的霸权国荷兰、英国和美国相对于挑战霸权失败的西班牙、法国,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根源是什么?债务有两个基本维度:利率与期限。荷兰、英国和美国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高的具体表现是,可以筹集到低利率、期限长的资金,而西班牙、法国则需在更短的期限内为债务付出更高水平的利率成本。同等金额的利息支出在不同利率和期限条件下对应的债务总额也不同,低利率、长期限相较于高利率、短期限,意味着债务融资体系效率更高的国家可以以更小的成本支出在争霸战争中获得更大规模的债务资金支持。深层次而言,影响债务利率与期限的一般因素是债务契约所规定的抵押物与债务人的信用,国家债务的特殊性在于要么债权人难以执行对抵押物的占有权,要么缺少抵押物,决定利率与期限水平的只能是国家作为债务人所表现出的信用。故荷兰、英国、美国相较于西班牙、法国在霸权兴衰过程中具有更高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效率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本文将国家信用的主要概念界定为:由国家实力、制度安排以及金融市场三个层面的要素,共同构建了一个为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提供信用担保和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国家债务融资体系所发行的信用票据,因国家信用担保而受市场信任,并且在信用票据流转的系统内持续、稳定地发行、流通以及被偿付、贴现。因此,国家信用的主要作用是确保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受市场信任,进而获得巨大、稳定的信用融资能力。本文主要从国家信用的逻辑视角出发,重新阐释了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荷兰、英国和美国霸权兴衰的影响,并重点分析了当今美国霸权凭借国家信用,利用美元霸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进行债务融资、向全球分摊其霸权成本的行为实质,解释美国霸权现阶段是否真的衰落以及未来可能衰落的路径。在荷兰霸权兴起的过程中,荷兰、西班牙两国公债融资体制的绩效差异对双方战争、两国资本主义经济以及金融市场的发展具有重大影响:荷兰的公债体制,可以有效地为争霸战争融资,刺激经济与金融市场发展;西班牙则深陷于公债资金成本高昂—金银资本外漏—公债破产—战争失利的恶性循环。同时,西班牙的经济与金融市场在公债偿还与破产导致的金银资本外漏和税负不断加重的大环境下,其发展水平远远落后于欧洲其他大国。荷西公债绩效差异的根源,在于国家信用的优劣。荷兰国家信用的卓越,离不开荷兰的财富、联省自治政体、以间接税为主的财政体系和阿姆斯特丹银行等因素,这些因素都为荷兰公债的偿还与流通提供了良好的保障。西班牙落后的经济发展、国王专制的政体、低效的税收体系以及被抑制的金融市场则对应着低劣的国家信用,使得其公债发行、偿还与流通格外困难。自17世纪晚期开始,荷兰因军事压力、税收改革受阻以及财政收入增长停滞等问题,导致偿债开支在财政开支中的比重过大,国家信用开始低落。伴随着荷兰公债体制筹集资金的能力下降,荷兰霸权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英国霸权崛起的最重要阶段,应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至1763年英国历经七年战争战胜法国这一历史时期。18世纪后半期开启的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英国工业实力的快速增长,只是巩固了其已经建立的霸权地位。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法国相较,在17世纪末至18世纪中期英法霸权竞争的关键时段,英国实力没有绝对优势。英国之所以能够战胜法国并持续崛起,依靠的是特权垄断公司创造的财富、高效的国家化财政体系、制度化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海洋国家的战略安全性等因素所共同支撑形成的卓越国家信用。它确保英国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持续、稳定地为英国与法国近百年的争霸战争筹集源源不断的资金。同时,国债的大规模顺利发行和高水平的国家信用,还对英国经济与金融体系发挥了重要的正向效应,推动了金融革命和工业革命的顺利开展。与英国不同的是,由于法国专制王权势力强大、财政改革迟滞以及中央银行缺位,其国家信用处于较低水平,法国依靠债务融资获取的资金成本过高,进而使得法国无法在长期战争中筹集到足够的所需资金。结果不仅导致争霸战争失败,而且因此出现的短时沉重的偿债负担以及为减债实施的人为通货膨胀性质的公开市场操作,严重滞后了法国金融和经济的发展。至于英国霸权走向衰落的原因,同样可以从国家信用的视角找到根源。一战期间,为作战和支持俄国等盟国,英国积累了大量的外债(主要债权人是美国)和英镑超发贬值,国家信用透支严重,导致英国经济、货币政策的制定与运行开始受到制约。一战后,为勉强维持英国霸权秩序下的重要公共产品——金本位制,英国采取了财政赤字+货币投放的宏观经济政策组合,引发大量经常账户赤字+黄金外流。因此,二战前,英国的国家信用在经济衰退与债务膨胀的打击下已经逐渐弱于美国,资本流出严重,并大量转移至美国。与其他国家相比,美国作为一个人为设计出来的国家,国父之一的汉密尔顿很早就认识到国债融资与国家信用对国家兴起的关键性作用。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于大陆会议在独立战争期间为筹集战争经费向国内和荷兰、法国等外国发行的债券。国家信用的初步确立则主要得益于时任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对于国债及国家信用作用的认知与重视,他鼓励制造业发展、整理合并国债、设立美国第一银行等创举,初步奠定了美国国家信用的优良传统。19世纪后半期至20世纪前半期,是美国霸权崛起的关键阶段,不断上升的经济实力、军事实力以及金融实力背后,均体现了国债与国家信用的重要提升效应: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为金融体系的形成与扩张奠定基础和提供刺激;为美国参与历次战争筹集军费。在现阶段,通过向世界发行美元,为其贸易、财政的双赤字融资的美元霸权是美国霸权的核心权力资源。美元的本质是国家信用的资本化,国家信用是美元霸权有效运转的根本支撑。20世纪70年代初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本质上是美国的国家信用危机。而20世纪70年代后期,美国及时向世界开放了国债市场,并通过包括提升美元资产价值及其安全性、流动性,以及积累资本项目黑字等加强金融市场优势的举措,有效弥补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经常项目赤字、黄金外流对国家信用的削弱,美国的国家信用再度强化。目前相对于其他大国,美国的国家信用依然强大,因而美元霸权与美国霸权难言衰落。但是,美国国内出现的贫富两极分化、严重的社会分裂、政治极化等问题,加之2008年金融危机后和此次疫情冲击下美联储实施的无底线QE政策,反映以美联储独立性为重要象征的美国国家财政纪律显着弱化,其国家信用衰败的内部隐患正在日益积累。美国的幸运之处在于,外部世界尚未出现一个国家信用强大到可以替代美国国家信用的国家,其表现在金融市场的广度、深度以及灵活性等方面,就是当今世界尚无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市场可以同美国金融市场比肩,为世界经济发展提供所需的信用担保与信用流转服务。因此,美国国家信用与霸权的衰落,在替代者缺位的背景下很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过程。通过理论分析和历史对比、检验,本文得出了三点主要结论:第一,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以及为其提供担保的国家信用的优劣,与世界政治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霸权兴衰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关系的具体机制是,相较于霸权竞争失败的国家,成功崛起的霸权国家如荷兰、英国、美国由于率先确立了卓越的国家信用,拥有了直接为争霸战争筹集充裕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和间接为经济发展激活金融市场的信用担保能力。相应地,霸权国衰落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霸权成本(军事开支或维持霸权体系的公共产品开支)导致霸权国过度的债务膨胀、挤压正常的财政开支空间,造成军事开支下降、经济发展受阻等连锁反应,最终其国家信用逐渐弱于后来崛起国家的国家信用,不再具备源源不断地为霸权成本筹集资金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同时,丧失了在国际信用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一过程具体表现为霸权国本来拥有的国际金融中心、国债作为各国债券利率基准以及本币作为国际最重要的储备货币等地位和特权的丧失。第二,基于国家债务融资体系与霸权兴衰的关系,可以认为出现资本主义全球化的大历史周期后,相继出现了三个信用—霸权周期:荷兰周期、英国周期与尚未终结的美国周期。霸权国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达到顶峰与衰落,新崛起国家信用周期的强化与上升阶段,对应着传统霸权国家信用周期的衰败阶段,两个国家的信用周期先于霸权周期发生交替。第三,现阶段世界仍处于美国所主导的信用—霸权周期内,尽管美国霸权出现了诸多衰落的迹象,但是其国家信用尚未出现系统性的衰落;更重要的是,迄今没有出现一个国家具备优于美国的国家信用,可以替代美国在世界经济尤其是货币金融体系中的地位。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美国仍然可以继续利用美元体系为其霸权成本融资,但是美国金融体系风险的不断累积和全球化共识的破裂等原因,均有可能导致世界其他国家和市场对于美元资产(美国对世界的债务)的需求严重下降,成为美国信用周期与霸权体系出现严重危机的发端。本文的研究对于中国未来发展与国家建设的启示在于:在美国信用—霸权周期不确定性逐渐增强的过程中,中国日益成为美国分散霸权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中国应如何应对这一风险?依据国家信用逻辑下的历史经验,在继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经济实力外,从完善与统一国债制度、深化与开放金融市场、维持与强化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等方面入手,有意识地强化国家信用,对于中国规避未来美国信用—霸权周期可能出现的更大风险至关重要;更重要的是,这将有助于中国的可持续性崛起。
张力雄[4](2021)在《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提升国家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年来发展迅速、作用明显,总体上对于提升全社会治理效能和形成良好守信履约社会氛围起到了立竿见影的作用。但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信用建设“泛化”问题,主要表现为扩大失信行为的认定范围、失信黑名单与失信奖惩措施的泛用与滥用、信用应用的“创新”以及将征信作为对人们道德约束的万能手段。信用建设泛化问题于2019年前后出现发展的高峰,随着国家发改委等部门的及时纠偏,其泛化趋势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并没有得到根本性、制度性地解决。若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防止因信用手段不断泛化而动摇其政策效果,需要剖析信用体系建设泛化问题的原因和本质。本文认为,信用建设的泛化是指将原本不适用于信用手段进行规范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之中,从而进行强制性限制和惩治,主要表现有四类:第一类是扩大失信行为认定范围,改变标准,超出法律限制;第二类是失信名单与奖惩措施的泛用;第三类是各地自行“加码”,进行所谓“创新”的举措;第四类表现为个别单位以记入诚信档案为名威吓公众,成为变相道德约束的便宜之举。从本质上看,信用建设泛化是为解决我国违法成本较低和执行难的有益尝试、治理手段缺失造成对信用治理的依赖以及一种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简化治理机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属于公共政策范畴。从理论层面看,公共政策的合法性是政治合法性的组成部分,二者在内涵上也有诸多共通之处。本文认为,无论是政治合法性还是公共政策合法性,都须满足合法律性、有效性、人民性、正义性这四个基本维度,且四个维度之间存在一定的传导路径。但这“四维”体现在政治合法性上和政策合法性上,其具体涵义又不全然相同,二者是从大到小、从抽象到具体的关系。本文认为,公共政策的合法律性是指“形式合法”,体现程序正义;人民性是指政策内容合民意、公众参与决策过程以及政策应当被公众所真正接受。有效性是指政策绩效,即在多大程度上解决了实际问题;正义性则是一种综合价值标准,要符合社会主义价值观,让人们认为政策在价值上是正义的。从该视角下分析社会信用体系这一公共政策,本文认为信用建设泛化导致该公共政策面临一定的合法性危机,原因在于:第一,其政策的合法律性不足,表现为法律依据不足、不符合基本法治规范、亟待顶层法律的规制。第二,政策有效性和正义性失衡,在追求政策有效性的同时忽视和损害了正义性的满足;第三,人民性尚未充分体现,表现为在整个信用体系建设中,人民从“主体地位”来到了“客体地位”,造成社会信用实践中人民主体地位的缺失。基于此,在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本文认为可从四个方面入手,解决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第一,在政策“有效性”方面,主要涉及几个重要概念的边界问题。具体而言,需厘清信用手段的“有效性”边界,理解信用与文明道德的边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以及两套并行的征信系统之间的边界,这是解决信用泛化问题的重点和难点。第二,为了发挥法治的引领作用,亟需出台我国专门的社会信用法,严格将社会信用实践控制在法治轨道中,加强立法工作协调,实现与现有法律体系框架的有机统一,以此来解决“合法律性”不足的问题。第三,应在信用建设过程中尊重和体现该政策的“人民性”,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融入信用建设实践中,激发人民群众在信用建设中的主体性作用,重塑“人民性”不足的危机。最后,为体现政策的“正义”价值,在做到前三个方面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处理征信权与个人隐私的冲突,在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审慎行使相关权力,保证人民时时刻刻体会到社会信用体系的政策“正义”。
刘晓强[5](2021)在《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条件》文中认为随着中国社会信用问题越来越严峻,国务院多次发布失信联合惩戒文件来规范社会信用秩序,但是由于失信联合惩戒适用条件不明确导致实践中的滥用现象严重,尤其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失信联合惩戒。为此,从行政性失信惩戒角度提出适用条件的完善,以规范其健康良好运行。基于行政法学的角度,追寻制度设计初衷明确失信行为的概念,与相关制度进行比较明确失信行政联合惩戒概念,分析适用条件确立的意义并阐释其理论内涵。通过对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规范分析,找出立法实践规定中适用条件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原因,探究了适用条件的完善进路。在构建失信行政联合惩戒适用条件的完善框架时,可以从适用范围、适用标准、适用程序三方面来入手。第一、厘定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确定被惩戒行为的特点,应当针对有社会危害性并与信用相关的行为进行惩戒,惩戒刑事失信行为亦应当与信用相关,由于司法救济不足问题应当排除对信访失信行为的惩戒。第二、规范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标准,由于自然人和组织的抗风险能力不同对此应当作出区分,由于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严厉性特点,应当针对严重失信行为进行惩戒、受惩戒对象还应当具有主观故意性,在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应当以基础性行政行为作为前提、采用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制度并明确公布标准。第三、统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程序,在采集相对人信息、列入失信惩戒名单、采取惩戒措施前应当告知相对人相关内容以保障知情权,在采集公共信用信息时、列入失信惩戒名单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以保障异议权,对相对人采取权利影响重大的惩戒措施前还应当提供听证的权利。
王颖[6](2021)在《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文中认为在一个社会互动的过程中,每个人都渴望他人承认自己的尊严和地位,同时,每个人在社会交往中也会本能的对他人进行评价,信用由此而产生。经济发展带来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使得传统社会中的人们交往所秉持的诚实信用理念被逐渐忽视,信用渐失。当前我国信用治理工作逐步展开,尤其是针对失信行为的规制和惩戒格局已经形成并取得了较大的治理成效。然而惩戒并非信用治理的目的,信用治理的目的是引导失信主体回归到守信状态,通过修复失信行为来修复失信社会。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了失信主体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或者减轻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可以申请进行信用修复。不同于传统的“红名单”制度,信用修复是一项创新激励的新机制,目的是为了重塑失信主体的诚信意识与守信底线,保护失信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恢复到正常的生产生活中。作为一项新生机制,信用修复建立初期容易在操作上陷入困境,因此亟需明确机制运行的合法性依据。首先,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是信用修复机制建立的必然要求。公权力的行使应当限制在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内,严格依照现有规定实施信用修复,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权力机关在信用修复过程中不得超越现行法律规定作出有损失信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其次,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比例原则的约束。通过合目的性审查来检验机制的建立是否具有正当性,利用适当性审查检验信用修复的实施能否产生良好的社会实效,接受必要性审查来保证信用修复的运行既能够实现制度目标又能将各方的损害降至最低,再利用均衡性审查衡量信用修复机制运行中各方的管理是否平衡。再次,信用修复的本质是一项权利救济机制,机制的建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核心,因此要充分保障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帮助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弥补过错。除此之外,合理的信息公开是对信用修复工作最好的监督,需要依照信息公开原则来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警示潜在失信。最后,考虑到失信修复的成本付出以及失信修复后社会效益的取得,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还需遵守效率原则,权力机关应当提高信用修复工作效率,防止行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当前,基于信用社会的建设需要,我国各地区相继开展信用修复工作。由于信用修复工作起步尚晚,各地信用修复实践中有关机制的模式设计仍待完善。从实体处理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条件规定模糊,导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信用修复方式规定各异且种类较少,造成失信修复过程中容易产生因选择修复方式不当而导致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权受损;可实施修复的失信行为界定不明,导致违法行为与违约行为相混同;替代性措施与失信行为之间缺乏实质关联,有悖替代性措施的设立初衷,不利于实现信用修复治理效果。从程序运行机制来看:各地信用修复流程与时限规定各异,尚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有关信用修复后的异议程序设置不明,导致失信主体在修复权受损后很难找到合理的救济渠道;信用修复机制存在监督不力的问题,贯穿信用修复全过程的监督程序仍待完善。从信用修复机构设置来看:国家权力机关与社会公权力的职能划分尚未明确;不同信用修复机构同时进行信用修复工作容易导致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冲突。为此,有必要从上述三个层面对信用修复机制进行合理设计,使信用修复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有据可循。
林钧跃[7](2020)在《社会信用体系支撑的新型诚信教育方法》文中研究指明社会信用体系构建出了新的诚信道德规则体系,正在改变社会文化和大众生活方式。只有通过诚信教育作为转换媒介,才能使诚信道德规则体系落地施行,将每个人的思维和行为方式纳入符合诚信道德规则的轨道。传统诚信教育方法难以起到转换媒介作用,必须利用社会信用体系提供的技术和信用信息基础设施支撑,研发新型诚信教育方法,才能实现目标转换。比较传统诚信教育方法,基于社会信用体系的新型诚信教育方法有着明显不同的特征,包括教育理念、教育目标和技术路线等,而且其方法论是颠覆性的。为创新诚信教育方法,需要为诚信道德规则体系建立新的知识体系。新型诚信教育方法的实践性极强,在实践方法上,全民都将被动参与其中,而主动参与方式则要随着失信惩戒机制的完善而开启。新型和传统两种诚信教育方法之间存在衔接的可能性,或可采取二者叠加使用的策略。
林钧跃[8](2020)在《辨识社会信用体系的性质及其现实意义》文中研究表明对不同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模式进行区分,分别定义了政府和市场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并给出了划分标准。无论是政府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还是市场性质的社会信用体系,均有明显的利弊,都不适合于我国直接采用。在对治理型社会信用体系进行简单探讨的基础上,提议在"十四五"规划期调整现行体系的设计和推进方向,包括将广义社会信用体系进行技术性拆分等若干条建议。
张贝尔[9](2020)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全球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中国“互联网+”国策的明朗,电子政府在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帮助政府履职方面作用明显,不可替代。得益于政府的独特地位、丰富资源和巨大权能,以及互联网的强大场域,电子政府的施用已然从政府及其服务和监管对象范畴扩展至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各方面,凸显出规范其言行、限制其权力以及监控其执行的必要和重要。为此,不仅需要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还需要提高电子政府自身的信用度,并加强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体系建设力度,以此为“互联网+各行各业”和“互联网+行政”创设安全可靠的信用环境。作为电子政府构建亟待突破的障碍因素之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涵义既可从不同方面来理解,又可从多种层面来解读。首先,从技术、组织、关系等方面来理解电子政府信用,把电子政府信用理解为多方面信用的集合,如信息技术及其产品、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信用,政府的信用及其内外部关系的信用等。其次,可以从伦理学、经济学、法学、人机工程学等层面来解读电子政府信用。从伦理层面,电子政府信用要求政府及其部门在其内网、外网和互联网上“诚实无妄、信守诺言、言行一致”履行职责,涉及道德、职业精神、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是政府处理内外部关系的一种道德规范和践约行为。从经济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守信践诺,在提供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以更低成本、更高质量和绩效令公众满意。从法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电子政府中工作的、与电子政府打交道的和享受电子政府服务的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关系,二是指各当事人按照“契约”规定享有的权利和肩负的义务。因此,电子政府信用应要求电子政府持有诚信、善意、不欺诈的主观态度,没有伪装的客观事实,尊重他人应受保护的利益。基于上述观点,本文提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是社会公众对电子政府实施诚信行为的一种反馈或评价。从人机工程层面,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包括技术、网络和设施的信用,电子政府系统的信用,以及政府本身的信用。上述信用关系的承载者和信用活动的行为者遍及政府、其他公共组织、社会组织和私人组织。由于这些组织都是相对独立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承担着各自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追求利益的“经济人”的一般属性和基本特征,而“失信行为的泛滥必定表明现有的制度存在缺陷,从而使经济人发现选择机会主义的失信行为有利可图”,可见,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中涉及的众多信息行为主体相互作用形成的信用关系必然使电子政府信用受累于目前缺乏制度建设和规则约束的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尤其是在电子政府必须依靠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依赖网络及其他信息基础设施的情况下,我国在信息技术及其核心产品方面严重依赖国外的现实境况无疑令电子政府信用保障形势严峻。基于电子政府信用的量化和可操作,遵从集合的确定性、互异性、无序性原则,可以基于信息的观点将电子政府信用集合中的元素归类为信息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系统信用、信息信用、信息人信用。可将这五个组成元素作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模型的基本要素,也可以基于技术和管理参数将这五个组成元素归类为技术型要素和管理型要素。其中,技术型要素包括信息基础信用中的硬件环境基础信用、信息平台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而管理型要素涵盖信息基础信用中的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信用和信息人信用。在五个基本要素中,信息人信用是最重要的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政府可以获取大量有关自身、其他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的信用状况记录,但这些记录并不一定是客观的,还混杂有主观的成分,需要政府在进行管理和决策过程中深入挖掘、辨识和使用,如何确定数据信用以及保证据此做出的管理和决策公平公正是政府的职责所在,但取决于政府的能力,所以,政府不得不依靠其他组织,与企业和社会公众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社会公众虽不是信息基础、信息平台、信息系统的直接建设者和运维者,却因广泛渗透与频繁使用信息基础、信息平台和信息系统,而成为其不可或缺的信用主体。进一步地,本文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管理型信用要素部分解构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信息人和信息信用,并基于“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予以分别建构,搭建起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整体性框架结构。最后,分析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提出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包括: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打造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此外,本文在对吉林省信用信息服务中心、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吉林省信用评估中心以及负责吉林省信用信息平台搭建的祥云科技公司等政府机关和企业单位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以吉林省政府门户网站为信用数据来源,验证了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本构成及其现实构建的难题和策略的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从文献研究和积累方面看,国内尚没有关于电子政府信用体系这一论题的研究专着,也鲜见有学者和专家对该领域进行系统研究。部分成果概念繁杂,没有结合电子政府的特征进行界定,难免顾此失彼,层次不明。大多数学者都是从“政府信用”、“政府公信力”的角度来思考政府信用的内涵和外延,很少有人以“电子化”和定量化的视角去分析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逻辑内涵。本文通过对电子政府信用内涵的多方面、多视角阐释,以及对电子政府信用的构成要素的概要分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往电子政府信用概念模糊和难量化的问题,创新性地阐释了电子政府信用的核心思想。第二,本文提炼出电子政府信用构成的五大要素:信息人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基础信用和信息系统信用,明确解析出的电子政府信用涉及到电子政府的软硬件环境、平台、系统、信息、人等多方面信用,相应地,牵涉到其各个构成要素的构件、结构、关系、流程、权限、结果等各个层面或环节,指出其体系构建必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化的系统工程,关涉社会公众对与之相关的所有信用主体的多方面、各层面、全流程的诚信行为实施的反馈或评价,由此要求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必须兼具平台性和延展性、生态性和合作性、创新性和革命性、公共性和政治性等特征。这些研究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提供了具体化的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第三,本文依据“目标定位——顶层设计——保障机制——运行模式”路径对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进行逻辑设计,创造性地提出行政生态环境基础信用的基本样式,凸显出其构建目标的具体化与可行性,旨在填补战略目标和具体样态之间的间隙。基本样式是由宏观至具体的设计过程。通过这一过程,能够有力保证总体目标定位与具体任务实现之间的关联、匹配和衔接,进而为其他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组成要素提供构建前提。考虑到信用难得易失,失去又很难恢复,且信用体系构成要素的任何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令电子政府信用减量、受损甚至失去,以致影响电子政府的健康发展和普及深化,为保证电子政府信用不因一时一事被破坏或毁掉,除了利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五大要素全方位、深层次地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之外,还必须保证所有应用电子政府功能和使用电子政府服务的人和组织都能从中体验到电子政府言行的守信践诺,并分享到电子政府及其信用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为此,政府不但要借助与各类组织的合作持续完善电子政府信用体系,使其渐趋系统和完整,同时,以政府为代表的信用主体还要进行经常性的诚信宣传教育,实行常态化的诚信激励和失信惩诫,以及加强个体乃至全社会的诚信管理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也是非常重要的。可见,以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引导个人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体系建立和完善是正途和根本,只有做到人人讲信用、所有组织都讲信用,诚信社会才有建立根基,诚信国家形象才有望树立。
尹冰艳[10](2020)在《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铁路旅客“黑名单”是铁路运输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秩序,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研究所指的铁路“旅客黑名单”是指购买了铁路客票,即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合同关系的民事主体,因为严重违约而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被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惩戒的制度。第一章“绪论”探讨了本文研究背景,梳理了国内外研究现状,认为目前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相关研究缺乏对基础理论、法律属性、法制构建等领域的深层次研究,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构建社会信用法制的前提下,迫切需要统一“黑名单”法律规则,用法律手段规制铁路旅客“黑名单”。第二章“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黑名单’制度”论述了本文所研究的铁路“旅客”是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了运输合同的民事主体在履行铁路运输合同即坐车的过程中出现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由铁路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惩戒,将其纳入铁路旅客“黑名单”,限制其乘坐火车的行为责任人。明确了本文所介绍的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属于铁路信用体系中的铁路市场信用体系的组成部分。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必要性两个方面论述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同时从旅客失信、铁路旅客“黑名单”及其建立、铁路旅客“黑名单”建立的理论基础即信息不对称和博弈论、市场失灵和公共利益理论、信用资本理论四个方面对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进行了论述。第三章“铁路旅客‘黑名单’的法制化”为本研究的核心内容,吸收借鉴国外“黑名单”法制化的经验,明确铁路旅客“黑名单”的法律属性,对铁路旅客“黑名单”进行法制构建,坚持依法设置、公开、公正的原则,明确“黑名单”的种类,从失信行为和失信主体两个方面对认定“黑名单”的标准进行明确,即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实施了严重失信行为,明确“黑名单”的实施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即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黑名单”的设置程序法定,“黑名单”的列入期限可以直接限制为自监管部门公布“黑名单”之日起180天,多次进入或情节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规定“黑名单”实施主体的法律责任,即对直接负责的有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直接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铁路旅客‘黑名单’的归集和处罚”从铁路旅客“黑名单”归集的违规行为及归集的限制两方面论述铁路旅客“黑名单”的归集,明确铁路运输的行政主管部门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是铁路旅客“黑名单”归集和惩戒的主体,对违规失信行为人采取限制乘车的处罚措施,并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信用修复的视角对当事人进行救济。第五章“结语”在总结研究基础上,提出了需要深入研究的内容。
二、也谈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也谈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论文提纲范文)
(1)论信用修复及其启动条件和失信信息处理方式——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信用修复概念的再思考 |
(一)学界观点 |
(二)中央文件规定 |
(三)地方文件规定 |
(四)本文观点 |
二、信用修复条件的应然逻辑 |
(一)现有文件的梳理和对比 |
(二)信用修复条件的要件分析 |
1. 主体要件 |
2. 行为要件 |
3. 时间要件 |
4. 主观要件 |
5. 其他非必要要件 |
6. 小结 |
三、失信信息的处理方式探析 |
(一)对失信信息的处理方式 |
1. 标注 |
2. 终止失信信息公示 |
3. 屏蔽 |
4. 删除 |
(二)不同处理方式的适用 |
1. 标注 |
2. 终止失信信息公示 |
3. 屏蔽 |
4. 删除 |
四、结语 |
(2)大数据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构中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论文提纲范文)
一、政策导向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政权力色彩 |
(一)中央与规范性文件的政策引导 |
1. 中央层面的总体政策性文件指引 |
2. 国务院各部委局对社会信用统一识别以及联合惩戒的规范 |
3. 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对社会信用的整体推进与部分立法尝试 |
(二)信息归集—评价—惩戒下的政府权力行使 |
1.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权力 |
2. 社会信用评价权力 |
3. 联合惩戒权力 |
二、权力与权利关系背反下的政府主导评析 |
(一)社会信用权力的扩张 |
1. 信息权力的形成 |
2. 惩戒权力的叠加 |
(二)个人信息权利的消解 |
(三)从治理主体到规训主体的角色偏差 |
(四)从信用到失信的主导失灵 |
三、社会治理模式下的社会信用价值 |
(一)以信任价值为基石 |
(二)以社会性价值为存在样态 |
(三)以自治性价值为实现手段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构中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 |
(一)从主导者还原为参与者 |
(二)从权力行使者回归权利守护者 |
(三)从直接监管者转换为间接规制者 |
(四)从消极惩戒者变身积极信任引领者 |
五、结语 |
(3)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经典霸权理论回顾 |
1.2.2 债务与国家兴衰的关系 |
1.2.3 信用理论的演化发展 |
1.2.4 民族国家与财政国家的概念构建 |
1.2.5 文献述评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2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理论基础及历史背景 |
2.1 国家信用的概念重建 |
2.1.1 国家信用的传统定义及其局限 |
2.1.2 国家信用系统的三角结构:实力、制度以及金融市场 |
2.1.3 优良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对霸权兴起的促进作用 |
2.2 经济学与社会学理论下的信用内涵 |
2.2.1 西方经济学的信用内涵 |
2.2.2 马克思对信用的界定及其形式的划分 |
2.2.3 社会学的信用内涵 |
2.3 国家信用担保的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诞生 |
2.3.1 欧洲近代国家公共财政的矛盾与惯性 |
2.3.2 国家举债推动下的欧洲金融市场发展 |
2.3.3 财政与债务问题牵引下的国家转型 |
第3章 荷兰公债成败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3.1 荷兰霸权兴衰的轨迹、理论以及公债信用的意义 |
3.1.1 荷兰霸权兴衰的历史轨迹 |
3.1.2 荷兰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3.1.3 国家信用担保的公债体制对荷兰霸权兴衰的意义 |
3.2 荷西争霸期间两国公债体制的绩效比较及其影响 |
3.2.1 荷西公债体制的绩效差异:利率、期限以及额度 |
3.2.2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争霸战争结果的影响机制 |
3.2.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对本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
3.3 荷西公债体制绩效差异的根源:国家信用的优劣之别 |
3.3.1 荷兰优良国家信用的来源:财富、自治政体、税收改革、公债市场化与稳定的金融市场 |
3.3.2 西班牙国家信用低劣的根源:经济落后、王室专权、税制混乱 |
3.3.3 荷兰霸权衰落的公债及国家信用逻辑:军事压力与财政改革迟缓 |
第4章 英国国债、金融革命与霸权兴衰的国家信用逻辑 |
4.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理论与国债信用的意义 |
4.1.1 英国霸权兴衰的历史逻辑 |
4.1.2 英国霸权兴衰的经典理论 |
4.1.3 以国债及国家信用视角研究英国霸权兴衰的意义 |
4.2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及其绩效差异对两国霸权竞争的影响 |
4.2.1 英法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起源与差异 |
4.2.2 英法百年争霸战争过程中国家债务融资体系的绩效差异 |
4.2.3 英法国家债务的市场化操作对金融市场乃至经济发展的深刻影响 |
4.3 英法国家信用优劣差异的根源 |
4.3.1 英国卓越国家信用的来源:特权垄断公司、国家安全、财政集中度、国债市场制度化与独立中央银行的监督 |
4.3.2 法国国家信用不良的根源:财政改革受限、中央银行缺位及王权绝对专制 |
4.3.3 英国国家信用先于且导致霸权衰落的逻辑:经济衰退、一战、金本位制与资本流出 |
第5章 美国国债、国家信用的起源和完善及其对霸权崛起的影响 |
5.1 美国霸权的快速崛起、国债的起源与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 |
5.1.1 美国霸权崛起的历程 |
5.1.2 美国国债的历史起源:独立战争时期的大陆贷款处票据与外债 |
5.1.3 美国国家信用的思想渊源:汉密尔顿的国债信用思想 |
5.2 美国国家信用初步完善所依托的六大支柱 |
5.2.1 实力因素:制造业驱动经济增长 |
5.2.2 制度因素:集中度更高的联邦制、以间接税为主的联邦税收体系 |
5.2.3 金融市场因素:统一的国债市场、独立的中央银行以及与国际接轨的货币体系 |
5.3 美国霸权崛起期国债与国家信用对实力的提升效应 |
5.3.1 为工业革命与经济增长提供充裕且成本低廉的资金 |
5.3.2 为华尔街金融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奠定基础 |
5.3.3 为美国参与的重大战争筹集军费 |
第6章 透视美国霸权现状及其未来的国家信用逻辑 |
6.1 美元危机的本质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1 关于美国霸权是否衰落的讨论 |
6.1.2 美国货币权力的演变: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与美元霸权的确立 |
6.1.3 美元危机出现与美元霸权确立的国家信用逻辑 |
6.2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隐患以及替代者缺失 |
6.2.1 美国国家信用的现状与优势 |
6.2.2 美国国家信用衰落的内部隐患:国债主动违约风险、无底线量化宽松、财政纪律松弛 |
6.2.3 欧元作为美元潜在替代者的国家信用缺陷 |
6.3 美日英德法的国家信用测度 |
6.3.1 体系构建与指标选取 |
6.3.2 熵值法赋权 |
6.3.3 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与启示 |
7.1 1500 年以来的信用—霸权周期演进 |
7.1.1 荷兰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2 英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1.3 美国的信用—霸权周期 |
7.2 美国信用—霸权周期的未来 |
7.2.1 美国金融市场体系的风险累积 |
7.2.2 全球化的分裂 |
7.3 疫情后的中国选择 |
7.3.1 中国的国债市场化道路、差距与对策 |
7.3.2 央行独立性与财政纪律 |
7.3.3 金融市场深化与开放 |
7.3.4 提升产业科技竞争力夯实国家信用之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创新点与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六、研究思路与结构 |
第一章 合法性与公共政策合法性 |
第一节 合法性 |
一、概念界定 |
二、合法性的内涵与本质 |
三、合法性的基础 |
第二节 公共政策合法性 |
一、公共政策的涵义 |
二、公共政策合法性 |
三、公共政策的合法性危机 |
第二章 我国社会信用建设及其泛化问题 |
第一节 何为信用泛化 |
第二节 信用“泛化”的表现种类 |
第三节 信用建设泛化的原因和实质 |
一、解决我国违法成本较低和执行难的有益尝试 |
二、治理手段缺失造成对信用治理的依赖 |
三、实现法治与德治统合治理以简化治理机制 |
第三章 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的社会信用泛化 |
第一节 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社会信用体系 |
第二节 社会信用建设的合法律性不足 |
第三节 信用泛化: 有效性和正义性失衡 |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对政策有效性的过度追求 |
二、过度追求有效性导致正义性不断减弱 |
第四节 信用体系建设的“人民性”不足 |
一、人民主体地位有待加强 |
二、存在损害公民个别基本权利的现象 |
三、人民实质参与不足 |
四、人民对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政策的接受度下降 |
第四章 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社会信用泛化的规制路径 |
第一节 厘清社会信用体系“有效性”边界 |
一、信用与文明、道德的边界 |
二、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
三、两套征信系统之间的边界 |
第二节 增强社会信用体系的“合法律性” |
第三节 重塑社会信用体系的“人民性” |
第四节 筑牢社会信用体系的“正义”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五)论文创新点 |
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基本理论 |
(一)失信行为与信用 |
1.联合惩戒机制下的“失信行为” |
2.作为规制工具的“信用惩戒” |
(二)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概念 |
1.失信行政联合惩戒 |
2.失信行政联合惩戒与其他相关概念比较 |
二、失信行政联合惩戒适用条件确立的必要性 |
(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适用条件的理论内涵 |
(二)失信行政联合惩戒适用条件确立的意义 |
1.对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构建发挥着重要作用 |
2.确保充分发挥失信惩戒效能实现信用建设目标 |
3.遵循法治化理念的要求 |
4.总结实践探索经验的需要 |
三、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条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条件存在的问题 |
1.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泛化 |
2.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标准混乱 |
3.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程序不统一 |
(二)失信行政联合惩戒适用条件存在问题的原因 |
1.权利保障理念的缺失 |
2.政府懒政思维 |
3.公权力滥用 |
四、失信行政联合惩戒适用条件的完善 |
(一)厘定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范围 |
1.被惩戒行为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且与信用相关 |
2.惩戒刑事失信行为应当与信用关联 |
3.排除对信访行为适用失信惩戒 |
(二)规范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标准 |
1.区分自然人和组织惩戒对象标准 |
2.被惩戒行为应当具有严重性 |
3.受惩戒对象应当具有主观故意 |
4.明确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实施标准 |
(三)统一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程序 |
1.告知程序 |
2.异议程序 |
3.听证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论文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信用修复机制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从信用惩戒到信用修复 |
一、信用惩戒制度现状 |
二、信用修复机制的建立 |
第二节 信用修复机制的法理基础 |
一、依法行政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必然要求 |
二、比例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运行基础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信用修复机制的目标 |
四、信息公开原则——信用修复的外在保护 |
五、效率原则——信用修复机制运行的效益 |
第二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第一节 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实体处理机制现状 |
二、信用修复实体机制面临困境 |
第二节 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的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程序运行机制现状 |
二、信用修复程序机制面临困境 |
第三节 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及困境 |
一、信用修复机构设置现状 |
二、信用修复机构设置面临困境 |
第三章 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实体:健全信用修复处理机制 |
一、明确信用修复条件 |
二、完善信用修复方式 |
三、细化信用修复中的失信行为 |
四、加强失信行为与替代性措施的相关性 |
第二节 程序:健全信用修复运行机制 |
一、统一信用修复流程标准 |
二、统一信用修复时限标准 |
三、完善信用修复异议机制 |
四、加强信用修复监督体系建设 |
第三节 机构:完善信用修复机构设置 |
一、明确信用修复的管理机构 |
二、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管理 |
三、多元化信用修复机构的协同治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社会信用体系支撑的新型诚信教育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信用体系承担诚信教育任务 |
二、新型诚信教育方法论 |
三、新型诚信教育方法的特征 |
四、在教育学意义上的创新 |
五、结语 |
(8)辨识社会信用体系的性质及其现实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社会信用体系的技术工具性 |
二、社会信用体系的“政府体系”属性 |
三、社会信用体系的“市场体系”属性 |
四、建立治理型的社会信用体系 |
(9)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一)美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二)欧盟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中国电子政府信用研究和实践现状 |
三、理论依据 |
(一)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三维信用论 |
(三)制度经济学理论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分析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相关概念 |
一、政府信用相关概念的理解 |
(一)信任 |
(二)信用 |
(三)政府信用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特征 |
(一)电子政府信用的概念理解 |
(二)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内涵范畴 |
(三)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主要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基础性要素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目标定位 |
(一)文化定位 |
(二)制度定位 |
(三)平台定位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顶层设计 |
(一)基于治理视角的顶层设计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顶层设计 |
(三)基于政治生态的顶层设计 |
三、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保障机制 |
(一)信息人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二)信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三)技术信用的环境保障机制 |
四、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样式 |
(二)行政生态环境信用的运行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息人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根本性要素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人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人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人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一)电子政府行政人的权利解析 |
(二)电子政府行政人的义务解析 |
(三)“行政相对人”和“利益相关方”信用的权义解析 |
三、对信息人信用的检验研究 |
(一)构建评估指标的现实目标 |
(二)构建评估指标的层次逻辑 |
四、信息人信用的建构路径 |
(一)目录式建构——相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核心信用功能需求 |
(二)互动式建构——提高电子政府信息人的协同治理能力 |
(三)监督式建构——完善电子政府信息人的行政治理意愿 |
(四)成果式建构——适应电子政府信息人的主流信用评价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核心性要素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信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信息信用的属性 |
二、信息信用规制解析 |
(一)信息建设的整体性规制 |
(二)信息治理的制度性规制 |
(三)信息供给的异质性规制 |
(四)信息管控的格式化规制 |
三、对信息信用的实证研究 |
(一)构建模型推演的背景描述 |
(二)构建模型推演的取样调查 |
(三)构建模型推演的实证研究 |
(四)构建模型推演的回归分析 |
四、信息信用的形塑路径 |
(一)改善信息传递性,塑造信用形象 |
(二)增强信息互动性,提升信用影响 |
(三)提高信息响应度,巩固信用粘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技术信用:电子政府信用体系的支撑性要素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及属性 |
(一)技术信用的概念模型 |
(二)技术信用的属性 |
二、技术信用配置解析 |
(一)技术信用与供需配适的差异化 |
(二)技术信用与制度驱动的缺失化 |
(三)技术信用与全球网络的安全化 |
三、对技术信用的优化研究 |
(一)技术信用的危害案例 |
(二)构建技术信用的现实描述 |
四、技术信用的发展路径 |
(一)协同技术制度发展 |
(二)划归技术规范界限 |
(三)提升技术治理高度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策略 |
一、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现实难题 |
(一)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推进合力 |
(三)缺乏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执行保障 |
二、构建电子政府信用体系构建的实施策略 |
(一)建立统一的标准规范,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信用化 |
(二)建立系统的法规政策,推进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合法化 |
(三)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保障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制度化 |
(四)建立普适的共享体系,达到各要素建设、运维和使用最大化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情况 |
后记 |
(10)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 相关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述评 |
三、 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 研究的思路 |
(二) 研究的主要方法 |
(三)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黑名单”制度 |
一、 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一) 本文铁路“旅客”的界定 |
(二) 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界定 |
(三) 铁路旅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价值 |
二、 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 |
(一) 旅客失信 |
(二) 铁路旅客“黑名单” |
(三) 铁路旅客“黑名单”的建立 |
(四) 铁路旅客“黑名单”建立的理论基础 |
第三章 铁路旅客“黑名单”的法制化 |
一、 “黑名单”制度建设的基本依据 |
二、 “黑名单”法制化的域外借鉴 |
三、 “黑名单”的法律性质 |
四、 铁路旅客“黑名单”的法律性质 |
五、 铁路旅客“黑名单”的法制构建 |
(一) 基本原则 |
(二) “黑名单”的种类 |
(三) “黑名单”的认定标准 |
(四) “黑名单”的实施主体 |
(五) “黑名单”的实施程序 |
(六) “黑名单”的列入期限 |
(七) 法律责任 |
第四章 铁路旅客“黑名单”的归集和处罚 |
一、 铁路旅客“黑名单”的归集 |
(一) 铁路旅客“黑名单”归集的违规行为 |
(二) 铁路旅客“黑名单”归集的限制 |
二、 惩戒的实施 |
(一) 归集和惩戒的主体 |
(二) 处罚措施 |
三、 行政救济 |
(一)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
(二) 信用修复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个人简历 |
参研课题 |
已发表的学术论文 |
参加会议 |
四、也谈社会信用体系的重建(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信用修复及其启动条件和失信信息处理方式——以《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切入点[J]. 刘宗胜,张毅.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06)
- [2]大数据背景下社会信用体系建构中的政府角色重新定位[J]. 王秀哲. 财经法学, 2021(04)
- [3]债务、国家信用与霸权兴衰[D]. 李黎明. 吉林大学, 2021(01)
- [4]公共政策合法性视角下我国信用建设泛化问题研究[D]. 张力雄.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5]失信行政联合惩戒的适用条件[D]. 刘晓强. 山东师范大学, 2021
- [6]中国信用修复机制的改革完善研究[D]. 王颖.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社会信用体系支撑的新型诚信教育方法[J]. 林钧跃. 征信, 2020(11)
- [8]辨识社会信用体系的性质及其现实意义[J]. 林钧跃. 征信, 2020(09)
- [9]电子政府信用体系及其构建研究[D]. 张贝尔. 吉林大学, 2020(08)
- [10]铁路旅客“黑名单”制度研究[D]. 尹冰艳. 石家庄铁道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