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进滞纳金加收办法的几点意见(论文文献综述)
李晋[1](2021)在《X市中小企业涉税风险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税制完善,在我国经济和税收领域不断涌现出一些新现象、新问题。党在十九大报告中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方针,明确了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指明了民营经济的发展方向。而中小企业的发展直接影响着民营企业未来的发展前途,也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结构与经济发展的质量水平。由此看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已经成为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任务。税收作为国家经济调控的主要杠杆之一,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上有着重要且不可替代的作用。自2016年“营改增”以来,我国大规模的税收政策调整应接不暇,无论是2017年至2019年的增值税税率调整,还是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施行,亦或是其他减税降费政策,均对我国中小企业纳税环境产生了影响。而中小企业的涉税风险随着征管体制的完善,税务征管力量的加强,在近些年也呈持续上升趋势。另外由于中小企业管理者缺少涉税风险意识、企业未对涉税风险投入足够的关注,这些涉税风险极易使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X市共有7万多家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促进了当地经济与税收收入的高速发展,充分释放了经济活力,但这些中小企业遇到的管理问题与涉税风险,也是本地区中小企业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本文以此作为背景,首先分析X市中小企业的涉税风险问题,特别是将通过税务局的征管角度与企业端的纳税管理角度两方面分析中小企业涉税风险。其次将中小企业的涉税风险成因分为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具体来说,从自身角度讲一是管理者没有对税收的意识。二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充分考虑纳税问题。三是中小企业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管理手段不够完善,缺少主动应对和管理涉税风险的能力。四是企业办税人员业务能力差,甚至根本不存在专业的财务管理人员。从外部角度讲一是由于大陆法系下税法条文导致的不确定。二是征管体制改革与征管手段完善带来的变化。三是我国税务管理机构自由裁量权较为宽泛。四是国市场环境不够规范。最后针对以上原因本文从企业管理的角度提出了几点意见。试图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在一定范围内控制和抵御涉税风险,促使企业管理手段与程序进一步完善,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阳甜[2](2020)在《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研究(1949-1997)》文中指出自2017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多次强调指出“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养老保险则是该表现之一,是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各国政府、人民都十分关心的重大问题。其实,早在1948年8月,为发展解放区工业,以及保护劳动权益与发展职工福利事业,中国共产党决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工厂集中的城市创办劳动保险。在该指示下,东北行政委员会汲取苏联经验,于1949年4月,制定并试行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养老补助金的领取方法、工龄的计算依据,以及劳动保险金的支配与管理问题,对解决各类城镇企业工人养老问题起到了真正作用,揭开了中国养老保险发展新篇章。在此基础上,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与发展,国家开始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做出了规定。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逐步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为了推进四个现代化建设,以及控制全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和为21世纪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做好准备,在城镇,原有的以苏联为蓝本的养老保险模式已不能适应和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亟需改革。就在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正处于理论准备与思想启蒙的关键时刻,刚刚打开国门,就恰巧迎来了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改革浪潮,国家开始思考能否借鉴与学习西方的经验教训。于是,通过对国内形势和国外经验的考量,我国开始了一系列对养老保险探讨、抉择、实践摸索等过程。根据不同地区试验情况的利与弊,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归并了各地区不同调研、试点方法。这标志着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成了早期探索,形成了全国统一的模式、制度和基本政策框架。至此,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1949-1997这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许多异常深刻的变化,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社会保险起着重要的“配套”作用。而作为社会保险重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在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力市场变化、人口结构变化等发展要求,伴随人口流动加大、人口老龄化日益突出、退休养老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等问题,也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其探索的背后,是政府决策层、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们的思想交锋。又因研究该时期内我国养老保险思想的发展脉络,必须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因此,本文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为主线,又因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群体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故以城镇职工为研究对象。根据该时期内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内容的历史发展特点,本文将其分为四个阶段:“统包”阶段(1949-1976年);调整阶段(1977-1984年);社会统筹阶段(1985-1991年)、“统账结合”探索阶段(1992-1997年)。第一阶段先概述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缘起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劳工权益的维护。新中国成立后,因经济尚处恢复阶段,财政吃紧,为解决工人、职员“老有所养”问题,鼓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在总结解放区的劳动保险经验、教训,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以及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思想的指导下,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和职工的需要,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内容做了修缮和补充,覆盖面不断扩大。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打破了原本不断完善的养老保险内容,使其丧失了社会互济功能。总体上,该阶段内,我国养老保险主要由国家包揽,具有“单位化”特征,且养老保险始终作为劳动保险的一部分而加以推进。第二个阶段基本上是对受“文革”影响而陷入停滞的养老保险思想的进一步恢复与发展。在经过20世纪70年代末的拨乱反正,我国逐渐确立了对外开放政策,并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以及为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开始逐步恢复和发展受“文革”影响的劳动保险,并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试点和探索。该阶段,主要探讨我国在重新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分设养老保险的思想,同时针对过去劳动保险未覆盖人群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制定进行了讨论,并重新提出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想法。同时,基于人口层面,分别从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此外,介绍了该阶段养老保险管理思想,包括立法思想、社会化管理理念等。因该阶段,计划经济仍占主导,养老保险思想在市场化方向的努力与创新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理论认识不足;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第三个阶段为“社会统筹”阶段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养老保险的某些弊病逐渐显露出来;同时,为了解决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苦乐不均的问题,以及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驱动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重要性愈发明显。故分析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理论性质,探讨了是否引入个人缴费机制,以及个人缴费比例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开征养老保险税进行统筹等。同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反思了退休费用计发基数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的养老金是否应该合并进行分析,逐步确定了由单一转向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此外,对养老保险立法、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性进行了思考。该阶段,对养老保险理论认识得到提升,合理地探索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问题,充分认识到我国统筹模式应逐步过渡为“部分积累”式,并明确了“企业、个人、国家”的三方责任。第四个阶段主要是对“社会统筹”阶段养老保险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实现。该阶段,在试点的经验基础上,探讨了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的思想,并通过对调研、试点情况,分析了各地区不同模式的利弊,从而逐步确定并统一了全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与此同时,因20世纪90年代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劳动力跨企业、跨地区之间的流动增强,认识到提高统筹层次和扩大覆盖面的必要性,以及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提出了多元化投资路径、内部审计等思想;并逐步认识到向省级统筹发展的方向,以及建立单一的社会保险法规与统一的社会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性。论文最后,先论述了1997年“统账结合”模式统一以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新情况,包括“统账结合”模式统一之后的实施情况或存在的问题,包括争议、试点与推广;全国统筹模式的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法规的正式出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化管理的落实等。后从整体上,对1949-1997年内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发展的总体特征与历史规律加以考察:一是总体上兼具渐变性与突变性;二是养老保险思想的发展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辅相成;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养老保险政策理论的影响;四是养老保险“配套型”理念突出;五是养老保险管理分散化、复杂化;六是养老保险基金增殖无术。并揭示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些重要启示:一要稳步渐进式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二是要注重对国外养老保险理论的学习;三是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法制化监管;四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明确政府责任;五是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有待进一步变通。
包晨岚[3](2020)在《从老区到新区:中共入浙南下干部研究(1948-1956)》文中研究说明
徐玉倩[4](2020)在《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纳税意识培养研究》文中提出景德镇是世界闻名的千年瓷都,由于陶瓷文化氛围,一直以来景德镇都有很多的陶瓷艺术工作者,有一些大家耳熟能详的陶瓷艺术大家,也有一些默默无闻但是一直为景德镇陶瓷艺术做贡献的艺术工作者。这些人以传统或现代技法或二者结合的技法创作着艺术陶瓷作品。随着陶瓷文化积淀,产业的集聚效应使得景德镇陶瓷在这几年发展势头十分迅猛,同时也带动了以陶瓷名家为首的一批纳税人的收入的增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提高的大环境下,纳税意识的培养对国家税收的征收完成度,以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纳税意识也是助力我国税收征收工作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是税收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纳税意识的重要性。一直以来,社会各界的确对纳税意识的重视度越来越高,我国的公民纳税意识也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问题依旧突出,比如对税收征收工作认识不到位,自主纳税意识欠缺,纳税遵从度较低等等。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对纳税意识的培养进行了解,归纳当前纳税意识培养的基本理论;基于此,本文以景德镇陶瓷名家为研究对象,通过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法对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现状进行了解,并分析了影响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培养的主要因素;并通过借鉴国内外纳税意识培养的好的经验,结合景德镇的实际情况,为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培养研究提供参考建议。本研究认为,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培养主要受到了主观、客观两个大方面的影响。本文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在于:一方面从国家、税务部门、纳税人等多个角度出发对影响纳税意识培养因素进行了系统分析;另一方面理论结合实际,以景德镇陶瓷名家为研究对象,针对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的培养提升提出了可操作性的对策和建议。
方兰兰[5](2019)在《漳州市税务局的内部控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供给侧”改革、“放管服”改革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市场对政府部门的活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内部控制作为顺应时代发展需求的一种内部管理方法,在税务机关内开展关于内部控制管理的建设,有利于降低行政与执法风险,对促进形成高效运转和廉洁的税务机关具有重要的意义。COSO内部控制理论作为比较成熟的理论,不仅被运用于企业的管理当中,还被参考和借鉴运用到政府部门的管理中。税务机关作为政府机构的组成部门,在早期国家税务总局从党风廉政建设入手进行了内部控制建设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随后,逐步在全系统和各部门推开内部控制建设,提出“制度+平台”的内部控制理念,建立起“四位一体”的内部控制建设指导机制。但总局提出的理论建设框架,更多的是一种蓝图指引,因此在各地的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因地方情况的不同出现各种问题。本文从漳州市税务局的内部控制建设着手,对漳州市税务局总体情况做了介绍,从COSO内部控制五要素分别详细的分析漳州市税务局内部控制建设的现状。在探讨漳州市税务局内部控制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方面,结合典型案例与整理座谈相关资料,总结概括出漳州市税务机关在内部控制建设过程中存在五方面的问题,分别是内部控制基础薄弱、内部控制机制构建不健全、内部控制执行不到位和内部控制监督未发挥作用,随后进一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最后提出对完善漳州市税务局内部控制对策的建议。
曹晓锐[6](2017)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已经成为农村中最重要的分配形式之一,其运行效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且影响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良性运转以及国家对农村土地等资源利益的宏观配置。在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时期,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积聚起可供分配的集体资产,其收益分配矛盾并不明显,未能得到各界理应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随着政府征地行为以及社会资本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介入,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效应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载体,虽然在土地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失去了对集体土地的控制,但也由此获得了较多的征地补偿、租金等收益。而与此同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随着集体土地的流失而无法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了生活保障基础,由此加剧了农民成员对集体收益的激烈争夺,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矛盾已然成为当下最为棘手、最亟待解决的基层社会矛盾之一。由于长久以来,国家立法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必要“关怀”,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导致了收益分配中主体和程序运行机制不畅、成员权利保护不周等问题突显,而司法救济作为权利保护、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实际运行效果亦不理想。因此,如何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机制使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已经迫在眉睫。笔者正是基于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试图透过经济法视角,从宏观层面审视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机制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并以此为指引深入解析收益分配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的基本思路,找准现行法律调整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探寻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有效路径。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现实背景,从收益分配关系入手,围绕如何完善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中心主题,结合司法实践,采用总分式的结构体例,从收益分配关系整体再到各个具体环节,分六个章节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及价值目标”。本章首先解析了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要素,并结合其运行机制特点归纳出主体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性。其次全面介绍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现行制度环境。分析了收益分配格局形成的体制基础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收益分配机制运行的制度基础是村民自治制度。同时,从《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及收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具体规范中,梳理归纳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然后,深6剖析了现行法律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问题。最后通过政治、经济等多学科的综合视野,结合实际情况,论述了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应实现的总体价值目标。本章是从宏观视野所作的总体分析论述,具有统领全文的作用,旨在为收益分配各环节的机制完善指明目标方向。第二章“收益分配主体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渊源等基本认知着手,通过对各理论学说的分析深入解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内涵和法律属性,并针对《民法总则》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的规定,结合部分地方实践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辨析。其次分析了主体运行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主体混同,其成因主要涉及历史沿革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因素;另一方面是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定位模糊,对其“统”方面职能的认知存在缺陷。最后在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并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举措即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改革、完善产权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职能。第三章“收益分配对象及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对成员、村民、农民三个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透过抽象的成员权理论深入解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属性,介绍其权利内容及专属性、财产性等四个方面的特征;着重指出收益分配请求权是成员权的核心,分析了收益分配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从梳理关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学说入手,分析现行认定标准中存在的片面性及不合理性等问题;归纳总结成员资格认定应把握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以三要素为判断依据的基本认定标准。另从动态应用角度,探讨了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并专门对部分特殊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还从立法、程序、司法审查三方面论述了如何建立科学的成员资格认定机制。最后,从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出发,从完善决策机制及撤销权制度、赋予诉权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四章“收益范围及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以征土补偿收益为例”。本章选取收益范围作为特殊的视角,围绕收益如何在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与成员以及成员相互间进行利益平衡进行论述。鉴于收益范围较广且其中征地补偿收益最具特殊性,本章又专门以征地补偿收益为例,首先解析了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特殊的法律属性以及各构成部分在分配中的利益归属。其次,分析论证了收益分配中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忽视、集体留存不规范、土地补偿费分配依据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利益平衡机制的具体建议即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补偿制度、规范集体提留的比例和使用范围以及统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第五章“收益分配程序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提出了村民自治是收益分配程序的制度基础,对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自治主体等内涵进行了解析;指出了村民自治权行使方式即民主议定。其次,以分配正义理论为基础,深入剖析了民主议定的局限性,同时分析了民主议定下收益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局限。归纳了民主议定应把握的权利平等、公平、优先三项原则并提出三项具体的矫正措施。再次,以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为基础,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收益分配程序运行机制的完善路径。一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对收益分配程序的双重规制;二是辨析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关系,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界分,指出行政权介入矫正应具有适度性,并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三是论述了司法介入收益分配程序的合理限度,分析了收益分配程序对司法干预的客观需求,指出司法干预应选择的合理方式即对民主议定分配方案的司法审查,最后探讨了司法权威与民间法的协调问题。第六章“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完善”。本章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以重庆地区为例,首先收集了相关统计数据并抽取部分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全面介绍重庆法院近年来审理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情况,对发展态势、矛盾焦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梳理了现行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案件受理、审查程序、实体裁判等各方面的问题。最后,阐述了司法救济应遵循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原则,并从明确受理范围和诉讼主体、建立成员资格确认之诉制度、完善司法审查模式和判断规则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
谭微微[7](2016)在《“营改增”的总体评价与推进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营改增”作为财税历史上的一次重要改革,自2012年开始提出实施以来,历经近4年多的时间进行试行、补充和完善,将于2016年5月1日全部实现“营改增”。国家对于“营改增”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但由于行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以及实践操作中的困难重重,使得“营改增”的进程缓慢。因此,亟待对已完成的“营改增”进行总体评价,与即将推进的行业进行深入研究。鉴于此,全文基于“营改增”的基础理论,阐述了“营改增”的背景、内容和实施情况,以及“营改增”的相关理论依据;对“营改增”进行了总体评价,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与成因:“营改增”从目前来看是利大于弊,显着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优化产业升级与转型、避免重复征税、完善税制结构等,但是也会有些许问题,如税务咨询平台的挑战、地方与国家的税务分工问题等;剖析了即将纳入“营改增”的金融、建筑安装房地产业遇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增值额难于确定与计量、税改后的征管模式、增量税收返还方法有待商榷等,并对这些问题进行了问题成因分析:税制改革不彻底、增值税计算与管理技术亟待突破、国民纳税意识与遵从度需要提升等;对于“营改增”带来的福利效应分析是从各收入阶层产生的CV和EV入手,分析“营改增”实际给居民带来的效应,同时也以黑龙江建筑企业为例,测算了“营改增”对于黑龙江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并得出结论;鉴于金融、建安房地产都是纳入“营改增”改革相对困难且复杂的行业,国外对于这些行业早已有了成熟的政策,房地产业主要从加拿大、荷兰两个具有代表性国家分析,金融业主要借鉴新西兰和澳大利亚两国,根据这四个国家各自成熟的做法总结出适合我国的可借鉴经验与政策,如房地产增值税进项可采取递延抵扣方式,金融业实行零税率、免税与征税的差别待遇、建立科学完备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等;并提出继续推进“营改增”的对策建议,包括建筑安装、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性行业的具体可操作性对策提出,以期为我国现阶段实行的“营改增”提供参考价值。
王雅琼[8](2013)在《信用卡诈骗罪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借、贷行为的日趋频繁,每次交易都要书面签订或口头约定一定的借贷关系显得不怎么方便,每次交易与所借贷的钱款数额又不能很好对应,整个社会对于在经济活动中实现交易简便、快速结算的要求越来越高,于是,信用卡诞生了。信用卡为安全快速交易提供保障,满足现代交易的需求,成为了金融交易工具的发展方向,因而快速普及。然而,由于其自身仍存在一定技术和管理缺陷,使得信用卡犯罪越来越频发。信用卡出现在我国社会中的历史并不长,初时其只是作为少数企业间的结算工具,并非作为民间个人交易工具之用,准入门槛高,普及率较低。因此,1979年刑法中并未涉及相关信用卡犯罪的内容,也就不存在信用卡诈骗罪。然而,信用卡交易结算具有极大便捷性,为广大群众所亲睐,以及我国信用卡业务逐渐对个人所开放,我国信用卡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尤其在步入21世纪后,我国信用卡的保有量急速增长,使得信用卡已成为普通社会生活中的一种日常工具。繁荣的背后隐藏着犯罪的契机,各类围绕信用卡展开的犯罪活动也逐渐涌现,不断对国家、社会、他人的利益以及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秩序造成破坏。因此,1997年刑法在立法时确立了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这是我国首次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刑法规制,而该法条也成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罪的核心依据和标准。然而,仅仅数年间,信用卡业务的极大发展所带来的犯罪手法更迭已使得当年的立法不能完全满足打击信用卡诈骗行为的需要,立法者籍《刑法修正案(五)》对《刑法》第196条进行了修正,对其第1款第1项进行了内容补充,以应对信用卡诈骗罪手段的变化。由此,我国立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规制的法律框架基本形成且稳定运行。同时,随着实践中各类新问题的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不断推出各类司法解释,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定罪标准和相关行为判断标准进行具体规定,确保司法机关正确适用刑法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惩治。然而,尽管立法和司法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已相对成熟,且理论界对该罪认定标准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多有阐述,但这些似乎已经约定俗成的规则和标准却并非完美,仍有其值得探讨之处。本文的第一章对信用卡的历史变迁与发展,信用卡的概念和分类,“信用”的意义,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司法的发展与现状等方面进行了研究。信用卡的概念在理论上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之分。在我国大陆,理论中对广义的信用卡的范围界定于贷记卡、借记卡、准贷记卡三大类,而狭义的信用卡则仅指贷记卡。在刑事领域,几经波折后,信用卡的概念被确定为广义上的信用卡,即包括贷记卡、借记卡、准贷记卡。在1997年刑法颁布后,直至《刑法修正案(五)》的出台,我国刑法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才趋于稳定,以及能基本应对当前信用卡犯罪的多样手段。当前,信用卡诈骗罪处于高发期,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域,信用卡诈骗罪的发案率基本已稳居金融犯罪的榜首。第二章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进行研究。“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对信用卡内部信息进行改造的信用卡。对于变造的信用卡应当区分“形式变造”和“实质变造”,涂改信用卡卡质表面信息的行为应当视作形式变造,而用读写卡器将信用卡磁条、芯片中的用户信息进行篡改的行为则应视为实质变造。实质变造的信用卡应当视为“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中的“身份证明”应作狭义解释,即排除资信证明。作废的信用卡主要包括过期自动失效,注销账户失效和因挂失而失效3种情况。对于刑事领域中信用卡作废的含义,应当认为是实质意义上的作废,即此卡与内在关联账户的脱钩,无论是账户的失效还是这种关联关系的解除。作废信用卡芯片、磁条信息被涂改等同于伪造的信用卡。“作废的借记卡”具有特殊含义,因为借记卡所规定的使用期限仅针对特定权限而设置,与贷记卡的使用期限含义不同,不是典型意义上“作废的信用卡”。“他人的信用卡”仅指他人持有的合法信用卡,他人持有的非法信用卡应依其特征分别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除合法持卡人所持有的由发卡银行制发的信用卡外,还应当包括以真实身份但虚假资信证明骗领的信用卡,夫妻间共用的信用卡以及约定还款责任的信用卡。第三章对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研究。《刑法》第196条第1款对信用卡诈骗罪的类型细分为4项,由于前3项在行为特征上与第4项相差较大,在实践中普遍将该款前3项并称为“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拾得和保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对以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后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除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刑法规定以盗窃罪论处外,其他行为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原则论处,即诈骗、抢夺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抢劫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伪造或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为宜,但应区分伪造、骗领和使用的是否为同一信用卡。对于单位伪造信用卡后又使用信用卡的,对于自然人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单位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作废信用卡行为的性质可被其他行为所包含,实际上都与信用卡诈骗罪其他行为存在交叉,可分别认定,建议对该项规定予以删除。以网络手段“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应以“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定性。利用网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他人信用卡账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使用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第四章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进行研究。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5种:基本型、套现型、授权消费型、养卡型、内外勾结型。在对“超过限额透支”进行理解时,应注意贷记卡的规定限额并非一成不变,准贷记卡的规定限额应排除备用金,“约定”是认定超过限额的除外因素,透支消费与预借现金共用一个信用额度,以及认定超限透支的信用卡应遵循同一账户等原则。其次,对“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理解,应注意最长期限不固定,“最低还款额”是“超过规定期限”的除却因素等特点。“最低还款额”只容忍信用额度内透支消费款的延迟偿还,其实质是对当期延迟还款的宽容,偿还“最低还款额”时应包括利息和其它费用。在对多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进行计算时,同一账户内的多张信用卡同时发生透支的情况下,应以整个账户为标准判断是否“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在不同账户多张信用卡都发生透支的情况下,应当首先对哪一个账户的信用卡属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进行甄别,从而计算犯罪数额;另一方面,应当对于同属于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多个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合并计算,以所有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的总额作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金额。最后,“经催收不还”应当作为认定恶意透支的必要要件。司法解释确定两次催收的标准是一种进步,但仍不合理,且不充分。目前应当以5次作为发卡银行最少催收次数为宜。当然,对催收次数的增加必须坚持科学、理性的态度。以立法实现最少5次催收还须经严格、反复论证,倘若无法一步到位,循序渐进亦为良策。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催收行为应当判断其有效性。其一,必须保证催收被持卡人所实际收到,但目前的书面催收方式对认定持卡人是否实际收到银行催收存在缺陷,应予以改正或摒弃;司法催收不具有刑法意义上催收的有效性;委外催收只要严格依照规范,并以发卡银行为名义进行,才能有效;公告催收不具有催收的有效性。其二,在发卡银行催收不能,无法实际催收到持卡人的情况下,不能盲目认定其构成犯罪。在确有证据证实持卡人系逃匿的情况下,可以减轻发卡银行催收的义务。但是,在无证据证实持卡人系逃匿的情况下,不可仅以多次催收无法及于持卡人而判定其构成恶意透支。其三,在催收的内容上,必须告知持卡人不还款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而形式上,则必须采用足够庄重且正式的方式。其四,发卡银行对持卡人作出的多次有效性催收之间,应当具有合理的间隔时间。应以10天作为多次催收间应具有的最少间隔时间。其五,期限届满之前的催收不能产生司法解释所言之催收的功效。对于催收后仅归还部分透支款行为的效力,应当认为即使在发卡银行催收后,持卡人只要及时归还部分透支款即可,但是归还的部分透支款应有个底限。至于底限,应以信用卡还款的最低还款额为限。值得注意的是,最低还款额并非恒定为10%,其组成公式为:最低还款额=信用额度内消费款的10%+预借现金交易款的100%+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100%+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的100%+费用和利息的100%。其中,预借现金部分、前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消费款部分及费用和利息均要求100%还款而不存在10%比例之说。拖欠时间越长,持卡人应当偿还的金额实际越接近于100%。允许在催收后以最低还款额还款,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不会实际造成银行资金失管风险增大,保障了金融安全,应当是可采取之策。第五章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进行研究。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判断标准中应当包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要求。在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法条明确规定其主观方面是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是这种情况下持卡人获取银行资金的手段一般是合法的,因为透支消费、取现都依据双方缔结的合同,消费、取现从手段上看都依法有据,不存在任何非法形式。从主观方面和行为特征来看,透支信用卡不还和普通民间借贷不还是相同的,不能仅仅因为合同相对方是银行就歪曲借债人的主观方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主观方面中含“非法”,不仅不具有操作性,而且不具有合理性,应当删除。此外,虽然司法解释确定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方面的判断标准,但是,这些标准值得进一步探究。其中第1项“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第2项“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第5项“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的规定带有客观归罪的意味,且过于严苛,应当作出完善。在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时,应改变“规定”的现有定位,改变“一刀切”的标准,删除规定第5项内容,并研究适当放宽认定标准。第六章则是对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一些疑难问题集中研究。第一个问题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问题进行研究。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而言,首先应当明确犯罪数额的标准。对于透支金额的计算,应当确定不应包括利息,分期付款应以消费总额作为计算标准,银行回馈款性质不是信用卡还款,信用卡让利折扣不属恶意透支金额,优惠换购活动应以实际消费认定透支金额,以及“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应作扩张解释等原则,并在金额累加时注意区分正常透支与恶意透支不同阶段对于利息的不同处理方式,不得对利息一概排除计算。第二个问题是对信用卡诈骗罪是否应设单位犯罪的争议。现行刑法中未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但现实中信用卡又存在单位卡,也存在为单位利益而恶意透支的行为,导致理论中存在争议。一方面,应当遵循罪行法定原则,由于刑法未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存在单位犯罪,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直接追究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设置单位犯罪主要解决的是罚的问题,对负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而言意义不大;而如果认为信用卡诈骗罪可以由单位构成,一般也不宜设置为双罚制;且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罪的样本实则很少,在庞大的信用卡诈骗罪案例基数中所占比例及其微小,设置单位犯罪对该罪的规制影响不大。第三个问题是不同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方式并存时数额的确定方式。虽然两种形态的信用卡诈骗罪分别为同一法条下不同的法律条文所界定,但是在罪名上还是统一的。在现行刑法的基础上,不应该绝对地将其拆分为两个独立的信用卡诈骗罪,从而实施数罪并罚,还是以信用卡诈骗罪一罪定罪为宜。如果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和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同时构成犯罪,也就无所谓按照哪个罪名进行折算,因为统一的罪名即信用卡诈骗罪,即使在指控和审判时需援引具体法条,也不会改变适用《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1项、第4项、第2款的事实,折算法只是解决了处罚的问题。对于两部分行为分别不构成犯罪,但累加后构成犯罪的情况,则可以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来认定,因为在此时如果将相对危害较小的行为视为相对危害较大的行为,似乎不妥。对于一部分行为构成犯罪,而另一部分行为单独不构成犯罪,则可按照构成犯罪的部分行为来折算认定。第四个问题是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罪名独立设置的探索。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存在主体不同、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不同、数额折算方法的逻辑欠缺等方面等问题,且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更多体现为对信用卡的滥用。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应设置独立罪名为宜。第五个问题是对出卖信用卡后侵吞他人资金行为的刑法定性。对于蓄谋的假意卖卡行为性质目前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诈骗罪、侵占罪、盗窃罪以及信用卡诈骗罪不同定性的几种观点上。在研究时,应当将其区分为多个行为,一是行为人卖卡,二是行为人挂失后占有卡内资金,三是买卡人实施的行为。此外,在疑似犯罪行为中,要剥离出独立且完整的犯罪构成。上述行为中,卖卡人是买卡人实施犯罪的片面共犯,其具有概括故意;卖卡人挂失信用卡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且应当视卡内金额全额认定。两者行为应当进行数罪并罚。第六个问题是对涉及消费卡相关不法行为的研究。首先,对于不正当使用商户不记名消费卡的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其次,不正当使用商户记名消费卡的行为,不能以信用卡诈骗罪认定,其在定性上应与不正当使用商户不记名消费卡相同。但由于此类卡设有密码且可以挂失,不正当使用者在完成消费前并未完全占有卡内全部资金,因此在计算犯罪金额时应与不正当使用商户不记名消费卡的情形有所区别。最后,银行消费卡由于缺乏记名性,其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其与商户无记名消费卡无本质区别。不正当使用银行消费卡的行为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综上,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中涉及的相关概念、构成要件及疑难问题从理论、实践角度进行研究,有利于对信用卡诈骗罪司法标准的明确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从而对信用卡诈骗罪进行合理规制。
王智权[9](2012)在《反避税征管及其案例研究 ——以某某市地方税务局为例》文中认为目前我国避税案件呈现上升趋势,反避税至关重要。反避税研究成果有助于税务机关制定反避税措施,进一步完善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制度。本文首先在阐明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的基础上,提出问题;其次,应用避税、反避税理论以及博弈论分析问题,并且论述了反避税理论和反避税对象的评判标准;第三,应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调查研究了某某市地方税务局反避税征管现状,并且剖析了反避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第四,运用案例分析法分析了反避税征管中纳税评估典型案例,剖析了不同所有制企业的反避税征管案例,通过案例分析得到反避税征管的启示,包括注重纳税评估,加强对重点税源户定期税源分析,进行纳税比对,强化税收管理员制度,加强源头控管,注重涉税信息数据的收集等;最后,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和案例分析结果,提出反避税征管的建议,主张从加强反避税立法入手,以纳税评估工作为突破口,全面加强税法宣传和税收征管,打造反避税精细化管理的长效机制等。
张雁荣[10](2010)在《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滞纳金制度是世界各国税收法律中普遍实行的一项制度,我国的税收立法对此制度也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税收滞纳金的内容不是很多,但却存在许多不足之处。造成诸多问题的根源在于对税收滞纳金的定性不明确,以至于出现立法上的冲突与执行中的混乱。所以,要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首先要解决的是关于税收滞纳金的定性问题。税收滞纳金性质的确定对于税收滞纳金制度中其他相关问题的解决是非常重要的。本论文共由七大部分组成:第一章引言。阐述本论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现状;介绍研究内容与方法。第二章税收滞纳金概述。在对税收滞纳金等基本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税收滞纳金与违约金、税收罚款以及税收罚金等相似概念进行比较区分。第三章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其理论基础。通过对罚金说、利息说、税收说、行政强制说、行政处罚说等几种不同学说的讨论,分析其不合理之处。在介绍经济补偿说后引出笔者对我国税收滞纳金性质的认定,该性质的认定主要是基于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理论和对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收债务关系论”的认同。第四章主要是对世界不同国家及地区的税收滞纳金制度、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的演变和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的介绍。第五章分析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六章提出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建议。第七章论述税收滞纳金适合的例外情形,并提出作为例外情形的理由。
二、改进滞纳金加收办法的几点意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改进滞纳金加收办法的几点意见(论文提纲范文)
(1)X市中小企业涉税风险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1.1 理论意义 |
1.1.1.2 现实意义 |
1.2 国内外中小企业涉税风险研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工具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方法 |
1.3.1.1 文献研究法 |
1.3.1.2 归因分析法 |
1.3.1.3 实证研究法 |
1.3.2 研究假设 |
1.3.3 数据的主要来源及样本选择 |
1.4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可能的创新点 |
1.5.1.1 涉税风险评分体系 |
1.5.1.2 多税种关联风险分析 |
1.5.2 不足之处 |
1.5.2.1 样本的代表性不够全面 |
1.5.2.2 可能存在隐匿的风险点 |
第二章 税制改革及涉税风险概述 |
2.1 我国现行税收政策解析 |
2.2 近期税制改革简介 |
2.2.1 征管体制改革 |
2.2.2 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 |
2.2.3 大规模“减税降费” |
2.2.4 深化增值税改革 |
2.2.5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 |
2.2.6 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加大 |
2.3 中小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 |
2.3.1 涉税风险简介 |
2.3.2 中小企业常见的涉税风险 |
2.3.2.1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风险 |
2.3.2.2 故意虚假申报少缴税款的风险 |
2.3.2.3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风险 |
2.3.2.4 优惠政策利用不充分的风险 |
2.3.2.5 产生高额滞纳金的风险 |
2.3.2.6 发票开具不规范的风险 |
2.3.2.7 其他风险 |
第三章 征管视角下X市中小企业涉税风险分析 |
3.1 X市中小企业概况 |
3.1.1 中小企业的范围 |
3.1.2 X市中小企业构成情况 |
3.1.3 X市中小企业涉税管理人员现状 |
3.2 涉税风险处罚情况分析 |
3.2.1 涉及刑事处罚情况 |
3.2.2 涉及行政处罚情况 |
3.2.2.1 涉及简易处罚情况 |
3.2.2.2 涉及一般处罚情况 |
3.2.3 加征滞纳金情况 |
3.3 涉税风险成因分析 |
3.3.1 涉税风险内因分析 |
3.3.2 涉税风险外因分析 |
3.3.3 基于德尔菲法进行风险排序 |
3.3.3.1 编制调查表 |
3.3.3.2 专家的选取 |
3.3.3.3 调查表的发放与回收 |
第四章 企业内控视角对涉税风险的识别 |
4.1 X市中小企业涉税风险的识别 |
4.1.1 涉税风险识别的概念 |
4.1.2 涉税风险的识别方法 |
4.2 X市中小企业涉税风险的评估 |
4.2.1 税务风险评估的概念 |
4.2.2 中小企业税务风险评估的方法 |
4.2.3 问卷调查 |
4.2.3.1 问卷题目的设计 |
4.2.3.2 问卷的发放与回收 |
4.2.3.3 问卷调查特定企业分析 |
4.2.4 X市涉税风险评估的结果 |
第五章 X市中小企业涉税风险控制 |
5.1 建立涉税风险管控机制 |
5.2 建立涉税风险应对机制 |
5.3 培养企业管理者纳税意识 |
5.4 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者税务能力 |
5.5 选择简易征税模式 |
第六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2)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研究(1949-199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养老保险相关概念的厘定 |
四、研究思路、内容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资料来源 |
六、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统包”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49-1976) |
第一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的缘起 |
一、关于劳动保险基金的责任主体与缴费标准 |
二、关于养老补助金的领取资格 |
三、关于养老金的管理思想 |
第二节 初创阶段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1950-1957)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所体现的养老保险思想 |
二、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的修正 |
三、鼓励年老体弱职工退休的思想 |
第三节 发展与停滞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58-1976) |
一、职工养老退休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
二、退职老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 |
三、养老保险“单位”模式的出现 |
第四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的特点 |
一、劳动保险条例适用范围逐渐增大 |
二、是一种较高福利性的“单位”保险 |
三、养老保险仅是作为劳动保险的一部分进行一揽子推进 |
四、退休费用统筹思想从有到无 |
第二章 调整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77-1984) |
第一节 调整过去养老保险制度的思想 |
一、再次分设“双轨制”的养老保险思想 |
二、退休费用“统筹”思想的重新提出 |
三、对过去劳动保险未覆盖企业与人员退休问题的讨论 |
第二节 基于人口层面的养老保险思想 |
一、对计划生育中实行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 |
二、人口老龄化加速下实行养老保险的预备性认识 |
第三节 关于养老保险的管理问题 |
一、关于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财务处理问题 |
二、关于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问题 |
三、对西方养老保险管理思想的学习探讨 |
第四节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特点 |
一、对养老保险的理论认识不足 |
二、覆盖面窄,制度不统一 |
三、养老退休福利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之间不平衡 |
第三章 “社会统筹”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85-1991) |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思想 |
一、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认识 |
二、强调个人缴费责任的思想 |
三、开征养老保险税的思想 |
四、由单一向多层次养老保险转变的思想 |
第二节 退休养老费计发问题的思考 |
一、关于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问题 |
二、关于养老金与物价挂钩的思想 |
三、关于实行弹性退休年龄的思想 |
第三节 “部分积累”式的统筹思想 |
一、逐步过渡为“部分积累”的思想 |
二、关于“两项基金”合并问题 |
三、关于社会统筹计提标准问题 |
第四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监管思想 |
一、养老保险立法思想 |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思想 |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思想 |
第五节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特点 |
一、对养老保险理论的认识得到深化 |
二、对养老基金的收支问题进行了合理探索 |
三、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多方责任与多层次结构体系 |
四、对退休费用统筹模式进行了反思 |
第四章 “统账结合”探索阶段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1992-1997) |
第一节 “统账结合”型养老保险模式思想 |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思想 |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思想 |
第二节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面的思考 |
一、人口流动中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思考 |
二、扩大统筹覆盖面的思想 |
三、提升统筹层次的思想 |
第三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监管思想 |
一、建立单一社会保险法的思想 |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思想 |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思想 |
第四节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特点 |
一、实现了养老保险范围的广覆盖 |
二、明确了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 |
三、缺乏单一的社会保险法规 |
四、由分散走向相对统一 |
第五章 “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进展 |
第一节 “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的定型 |
一、“统账结合”模式的争议、试点与推广 |
二、逐步迈向全国统筹 |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完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 |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现入市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管理逐步落实 |
结语与启示 |
一、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评述 |
(一)养老保险总体上兼具渐进性与突变性 |
(二)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养老保险之间相辅相成 |
(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养老保险政策理论的影响 |
(四)养老保险“配套型”理念突出 |
(五)养老保险管理分散化、复杂化 |
(六)养老保险基金增殖无术 |
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 |
(一)稳步渐进式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
(二)注重对国外养老保险理论的学习 |
(三)养老保险法制化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明确政府责任 |
(五)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有待进一步变通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A:养老保险统一前的格局 |
附录B:20 世纪90 年代我国养老保险相关国际研讨会一览表 |
附录C:1949-1997 年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文件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纳税意识培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课题研究的背景 |
1.2 论文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 国内外现状研究现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课题的创新点 |
2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概述 |
2.1 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简介 |
2.1.1 陶瓷名家的定义 |
2.1.2 景德镇陶瓷名家现状 |
2.2 纳税意识的概述 |
2.2.1 纳税意识的定义 |
2.2.2 纳税意识与纳税人意识的区别 |
2.2.3 纳税意识的重要性 |
2.2.4 纳税意识的影响因素 |
3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现状及纳税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 |
3.1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现状 |
3.1.1 景德镇陶瓷艺术圈现状 |
3.1.2 近几年陶瓷名家纳税情况分析 |
3.2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淡薄的原因 |
3.2.1 主观原因 |
3.2.1.1 机会主义心理严重 |
3.2.1.2 利益主义心理驱动 |
3.2.1.3 纳税义务认知不清 |
3.2.2 客观问题 |
3.2.2.1 纳税形式不丰富 |
3.2.2.2 税收收入不透明,干预严重 |
3.2.2.3 纳税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 |
3.2.2.4 税务执法不严格,观念陈旧 |
3.2.2.5 法律保障不完整,体系滞后 |
4 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缺乏的危害 |
4.1 不利于国家税收的增长 |
4.2 不利于税法秩序的维护 |
4.3 不利于纳税美德的传播 |
5 加强景德镇陶瓷名家纳税意识培养的对策建议 |
5.1 主观方面 |
5.1.1 加强纳税宣传 |
5.1.1.1 纳税宣传要有效率 |
5.1.1.2 纳税宣传要有广度 |
5.1.1.3 纳税宣传要有长度 |
5.1.1.4 纳税宣传要有新度 |
5.1.2 提高专业素养 |
5.1.2.1 提高税务干部执法水平 |
5.1.2.2 优化税务机关的服务 |
5.1.2.3 加强财务人员涉税事项培训 |
5.2 客观方面 |
5.2.1 促进税制完善,丰富纳税形式 |
5.2.2 督促税支透明,重视合理利用 |
5.2.3 提升依法治税,深化数据共享 |
5.2.4 推动税收立法,强化严格执法 |
6 结论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5)漳州市税务局的内部控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二、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三、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框架和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税务机关内部控制概述 |
第一节 内部控制相关理论 |
一、内部控制的相关理论及借鉴 |
二、COSO内部控制理论及借鉴 |
第二节 内部控制在税务机关的发展历程与主要控制方法 |
一、内部控制发展的各阶段 |
二、内部控制的主要方法 |
第三节 内部控制在税务机关的运用 |
一、税务机关对内部控制概念的界定 |
二、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组织框架的构成 |
三、税务机关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及其风险点 |
第三章 漳州市税务局的内部控制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漳州市税务局基本情况介绍 |
一、单位基本情况 |
二、主要税费业务 |
三、内部控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
四、业务部门在内部控制中的主要职责 |
第二节 漳州市税务局的内部控制现状 |
一、控制环境方面 |
二、风险评估方面 |
三、控制活动方面 |
四、信息和沟通方面 |
五、监督方面 |
第四章 漳州市税务局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主要问题 |
一、内部控制环境不理想 |
二、风险防范存在漏洞 |
三、内部控制活动存在局限性 |
四、信息获取存在缺陷 |
五、内部监督不到位 |
第二节 原因分析 |
一、内部控制建设基础薄弱 |
二、内部控制机制构建不完全 |
三、内部控制机制执行不到位 |
四、内部控制监督未发挥作用 |
第五章 完善漳州市税务局的内部控制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
一、领导干部要建立内部控制是“新常态”理念 |
二、培育内控文化 |
三、统筹人才队伍与责任划分 |
第二节 重视内部控制重点环节,探索风险控制新途径 |
一、增强风险测评能力 |
二、突出风险分类管理 |
三、优化过程风险管理 |
第三节 提升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一、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
二、落实各项内部控制制度 |
第四节 完善内部控制监督与控制评价机制 |
一、完善内部控制监督机制 |
二、完善内部控制评价机制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及价值目标 |
第一节 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和特性 |
一、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 |
二、收益分配关系的特性 |
第二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环境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的收益分配格局 |
二、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机制 |
三、收益分配的现行法律制度安排 |
第三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缺陷及成因 |
一、制度变迁中政策与法律失衡 |
二、主体运行中职能与定位模糊 |
三、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薄弱 |
四、分配程序运行机制不畅 |
五、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
六、成因的综合分析 |
第四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 |
一、实现分配正义 |
二、保护农民生存和发展 |
三、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
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
第二章 收益分配主体及运行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和职能定位 |
一、基本认知 |
二、法律属性及地位 |
第二节 收益分配主体运行机制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混同及弊端 |
二、重合与冲突的双重因素 |
三、双层经营体制下的职能定位不明 |
第三节 收益分配主体运行法律机制的完善 |
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 |
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
三、重塑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功能 |
第三章 收益分配对象及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成员权 |
一、村民、农民与成员的概念辨析 |
二、成员权的内容和性质 |
三、成员权核心——收益分配请求权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
一、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及评析 |
二、成员资格认定的合理路径 |
三、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认定 |
第三节 收益分配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
二、特定诉权的赋予 |
三、完善撤销权制度 |
第四章 收益范围及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以征地补偿收益为例 |
第一节 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及属性 |
一、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 |
二、征地补偿收益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征地补偿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
一、被忽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土地补偿费集体留存的不规范 |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依据的不统一 |
第三节 征地补偿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 |
一、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独补偿制度 |
二、规范土地补偿费的集体留存比例和使用范围 |
三、统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 |
第五章 收益分配程序及运行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收益分配程序的制度基础——村民自治 |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
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民主议定 |
第二节 民主议定的局限及矫正 |
一、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二、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局限 |
三、民主议定的内部矫正 |
第三节 收益分配程序运行机制的完善 |
一、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双重规制 |
二、行政权的适度介入 |
三、司法干预的合理限度 |
第六章 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完善 |
第一节 司法救济现状分析 |
一、总体情况及效果——以重庆地区为例 |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原则 |
二、明确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 |
三、建立成员资格确认之诉制度 |
四、完善司法审查模式和判断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营改增”的总体评价与推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文献简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创新点 |
2 “营改增”的理论基础 |
2.1 “营改增”的基础理论 |
2.1.1 “营改增”的分类 |
2.1.2 “营改增”的特征 |
2.2 “营改增”的理论依据 |
2.2.1 最优商品税理论 |
2.2.2 税制结构优化理论 |
2.2.3 税收激励理论 |
3 “营改增”的总体评价与存在问题 |
3.1 “营改增”的现状简析 |
3.1.1 “营改增”的实施背景 |
3.1.2 “营改增”的实施现状 |
3.2 “营改增”取得的成效评价 |
3.2.1 有效提高了资源有效配置效率 |
3.2.2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 |
3.2.3 符合现代税制发展原则与趋势 |
3.2.4 避免重复征税并优化税制结构 |
3.2.5 推动财务管理科学化与规范化 |
3.3 “营改增”带来的问题 |
3.3.1 新型税收征管体系面临挑战 |
3.3.2 偷逃税等虚假行为难以监管 |
3.3.3 税务咨询平台建设提出新要求 |
3.3.4 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影响较大 |
3.4 继续推进难度较大 |
3.4.1 增值额难于确定与准确计量 |
3.4.2 分行业具体规制设计难度大 |
3.4.3 增量税收返还方法有待完善 |
3.4.4 税收征管模式与体制有待创新 |
3.5 “营改增”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5.1 税制改革不够全面深刻彻底 |
3.5.2 税款计算与管理技术亟待突破 |
3.5.3 重复课税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
3.5.4 纳税意识与遵从度有待提升 |
4 “营改增”的福利效应分析与税负测算 |
4.1 “营改增”的总体福利效应分析 |
4.1.1 评价标准 |
4.1.2 福利效应分析模型与方法 |
4.1.3 “营改增”对各收入阶层产生的CV和EV |
4.1.4 基本结论 |
4.2 “营改增”的税负测算——以黑龙江省某建筑企业为例 |
4.2.1 测算公式 |
4.2.2 测算过程 |
4.2.3 测算结果 |
5 国外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与经验借鉴 |
5.1 典型发达国家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 |
5.1.1 加拿大对房地产业增值税实行轻税政策 |
5.1.2 荷兰房地产业增值税免税 |
5.1.3 新西兰对金融业实行零税率 |
5.1.4 澳大利亚对金融业进项税实行固定比例扣除 |
5.2 国外对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税收政策的经验借鉴 |
5.2.1 房地产业增值税进项采取递延方式抵扣 |
5.2.2 金融业实行征税、免税与零税率的差别待遇 |
5.2.3 建立科学完备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 |
5.2.4 通过创新弥补以票控税的单一管理模式 |
6 继续推进“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
6.1 建筑业和房地产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
6.1.1 创新现代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
6.1.2 全面科学设计进项抵扣环节 |
6.1.3 完善增量税收返还计量方法 |
6.2 金融保险服务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
6.2.1 科学规范与精细设计金融业中增值税业务 |
6.2.2 出台弹性税收政策应对业务的复杂与创新 |
6.2.3 改革银行业“营改增”减小对各方的影响 |
6.2.4 以简洁为主优化金融服务增值税征管制度 |
6.3 生活性服务行业“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
6.3.1 难于进项抵扣项目可采取外包形式 |
6.3.2 优化行业内部流程与各方协调工作 |
6.3.3 强化企业自身激励与约束机制建设 |
参考文献 |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8)信用卡诈骗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信用卡诈骗罪概述 |
第一节 信用卡的历史变迁与发展 |
一、 信用卡的起源 |
二、 信用卡的演变 |
三、 我国信用卡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信用卡的概念和分类 |
一、 我国民事领域中信用卡的分类 |
二、 我国刑事领域中信用卡的定义 |
第三节 “信用”的意义 |
一、 “信用”的普遍意义 |
二、 信用卡中信用的含义 |
第四节 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立法、司法的发展与现状 |
一、 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发展与现状 |
二、 我国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发展与现状 |
第二章 信用卡诈骗罪的对象研究 |
第一节 “伪造的信用卡”的内涵 |
一、 “伪造”与“假冒”的概念区别 |
二、 “实质变造”信用卡的定性 |
第二节 “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内涵 |
一、 身份证明的概念 |
二、 “虚假”身份证明的类型 |
第三节 “作废的信用卡”的内涵 |
一、 被涂改的作废信用卡的性质 |
二、 作废的借记卡的性质 |
第四节 “他人的信用卡”的内涵 |
一、 “他人的信用卡”中“他人的”概念 |
二、 他人的信用卡与非法信用卡的区别 |
第五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对象 |
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对象观点综述 |
二、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对象的界定 |
三、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犯罪对象范围的合理扩大 |
第三章 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研究 |
第一节 “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研究 |
一、 拾得或保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
二、 以盗窃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
第二节 非法“使用”信用卡行为研究 |
一、 伪造或骗领信用卡并使用行为的定性 |
二、 使用作废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
第三节 利用网络等手段非法占有信用卡资金行为的定性 |
一、 利用网络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
二、 利用网络使用他人信用卡账户行为的性质 |
三、 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网络使用行为的定性 |
第四节 实施信用卡诈骗罪后返还损失行为的评价 |
一、 对《解释》关于除罪或罪轻条款的解读 |
二、 除罪条款对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启示 |
第四章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行为研究 |
第一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表现形式 |
一、 基本型恶意透支 |
二、 套现型恶意透支 |
三、 授权消费型恶意透支 |
四、 养卡型恶意透支 |
五、 内外勾结型恶意透支 |
第二节 “超过规定限额透支”研究 |
一、 规定限额的可变性特征 |
二、 准贷记卡的规定限额标准 |
三、 “约定”对超过限额判断标准的影响 |
四、 透支消费与预借现金的信用额度 |
五、 超过限额透支的账户认定标准 |
第三节 “超过规定期限透支”研究 |
一、 最长透支期限的可变性特征 |
二、 “最低还款额”对判断“超过规定期限”的影响 |
三、 多张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的计算 |
第四节 “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不归还”研究 |
一、 “经催收不还”要件的存在必要性 |
二、 “经催收不还”在犯罪构成要件中的地位和作用 |
三、 “两次催收”标准的合理性审视 |
四、 认定发卡银行催收有效性的条件 |
五、 恶意透支中发卡银行合理催收次数的界定 |
六、 恶意透支经催收后仅归还部分透支款的性质判定 |
第五章 信用卡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
第一节 “非法占有目的”对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意义 |
一、 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要件之存在必要性 |
二、 信用卡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立法解读 |
第二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研究 |
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内涵 |
二、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判断标准 |
第六章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
一、 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 |
二、 恶意透支款数额认定 |
三、 分期付款中恶意透支款数额认定 |
四、 银行回馈款性质认定 |
五、 信用卡让利折扣性质认定 |
六、 优惠换购活动中恶意透支款数额认定 |
七、 发卡银行收取费用性质认定 |
八、 恶意透支金额的计算方法 |
第二节 信用卡诈骗罪设置单位犯罪的必要性研究 |
一、 对单位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 |
二、 设定信用卡诈骗罪单位犯罪的必要性争议 |
第三节 不同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方式并存时数额的确定 |
一、 两种行为交叉时罪数的判断 |
二、 两种行为交叉时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
第四节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一、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与普通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差异性 |
二、 数额折算方法的逻辑性缺陷 |
三、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滥用信用卡特征 |
第五节 出卖信用卡后侵吞他人资金行为的刑法定性 |
第六节 涉及消费卡相关不法行为的研究 |
一、 不正当使用商户不记名消费卡行为的性质研究 |
二、 不正当使用商户记名消费卡行为的性质研究 |
三、 不正当使用银行不记名消费卡行为的性质研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9)反避税征管及其案例研究 ——以某某市地方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及特色 |
2 避税和反避税的理论分析 |
2.1 避税的理论分析 |
2.2 反避税的理论分析 |
2.3 避税和反避税的博奕分析 |
3 反避税征管的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
3.1 反避税征管的现状 |
3.2 反避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3.2.1 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还不统一 |
3.2.2 反避税措施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
3.2.3 反避税措施适用范围过窄 |
3.2.4 反避税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5 反避税措施缺乏可操作性 |
3.2.6 反避税工作缺乏必要的信息支持 |
3.2.7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人员素质不能适应反避税工作的需要 |
4 反避税征管案例分析 |
4.1 反避税征管中纳税评估案例分析 |
4.2 股份有限公司反避税征管案例分析 |
4.3 集体企业反避税征管案例分析 |
4.4 私营企业反避税征管案例分析 |
5 建议 |
5.1 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各界对反避税工作的认识与支持力度 |
5.2 积极探讨反避税新方法 |
5.3 进一步完善反避税法律法规,增强反避税措施的操作 |
5.4 建立反避税工作机制 |
5.5 建立健全反避税税信息网络 |
5.6 认真做好反避税日常管理,夯实管征基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对税收滞纳金的性质研究 |
1.2.2 对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比率研究 |
1.2.3 对税收滞纳金的其它问题研究 |
1.3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税收滞纳金概述 |
2.1 税收的涵义及特征 |
2.2 税收滞纳金的概念和特征 |
2.3 税收滞纳金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2.3.1 税收滞纳金与违约金 |
2.3.2 税收滞纳金与税收罚款 |
2.3.3 税收滞纳金与税收罚金 |
3 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认定及其理论基础 |
3.1 关于税收滞纳金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及评析 |
3.1.1 罚金说 |
3.1.2 利息说 |
3.1.3 税收说 |
3.1.4 行政强制说(执行罚说) |
3.1.5 行政处罚说 |
3.1.6 经济补偿说 |
3.2 税收滞纳金经济补偿性的理论基础 |
3.2.1 民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
3.2.2 税收债务关系论 |
4 国内外税收滞纳金制度的立法状况 |
4.1 不同国家及地区的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 |
4.1.1 美国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 |
4.1.2 德国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 |
4.1.3 日本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 |
4.1.4 我国台湾地区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 |
4.2 我国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 |
4.2.1 我国关于税收滞纳金的立法演变 |
4.2.2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税收滞纳金的规定 |
5 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范围不明确 |
5.2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比例过高 |
5.3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时间不明确 |
5.3.1 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时间计算复杂 |
5.3.2 稽查时间是否剔除并不明确 |
5.4 关于税收滞纳金缺乏减免优惠方面的规定 |
5.5 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方式不明确 |
6 完善我国现行税收滞纳金制度的建议 |
6.1 下调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比率 |
6.1.1 借鉴西方国家关于税收滞纳金加收比例的做法确定我国税收滞纳金加收比率 |
6.1.2 建议参照我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确定我国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比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二 |
6.2 明确税收滞纳金的加收时间 |
6.3 增加税收滞纳金减免优惠规定 |
6.4 完善税收滞纳金的会计处理 |
6.4.1 税收滞纳金会计处理的理论分析 |
6.4.2 税收滞纳金会计处理的举例说明 |
7 税收滞纳金适用的例外情形 |
7.1 排除适用税收滞纳金的情形 |
7.1.1 义务人已经丧失负担能力 |
7.1.2 纳税义务人过失不缴或少缴税款 |
7.1.3 税务机关的责任 |
7.2 作为例外情形的理由 |
7.2.1 体现比例原则 |
7.2.2 体现税收公平主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改进滞纳金加收办法的几点意见(论文参考文献)
- [1]X市中小企业涉税风险问题研究[D]. 李晋. 河北地质大学, 2021(07)
- [2]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研究(1949-1997)[D]. 阳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从老区到新区:中共入浙南下干部研究(1948-1956)[D]. 包晨岚. 浙江大学, 2020
- [4]景德镇陶瓷名家的纳税意识培养研究[D]. 徐玉倩. 景德镇陶瓷大学, 2020(02)
- [5]漳州市税务局的内部控制问题研究[D]. 方兰兰. 华侨大学, 2019(01)
- [6]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D]. 曹晓锐.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 [7]“营改增”的总体评价与推进对策研究[D]. 谭微微.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16(03)
- [8]信用卡诈骗罪研究[D]. 王雅琼.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9]反避税征管及其案例研究 ——以某某市地方税务局为例[D]. 王智权. 福建农林大学, 2012(04)
- [10]我国税收滞纳金制度研究[D]. 张雁荣. 兰州商学院,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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