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林广海,李剑,杜微科[1](2021)在《系列解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中指出《规定》严格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以及法律原义,紧密结合审判实际,注重相关制度的配合衔接,形成保护合力。根据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特点,针对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中的突出问题,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对保护客体、构成要件、保密义务、侵权判断、与员工和前员工有关的法律适用、行为保全、刑民交叉、诉讼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责任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切实加强商业秘密司法保护。
蔡宇航[2](2020)在《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各种商事主体在彼此相互地竞争当中愈演愈烈,为了在商业活动中获得和保持有利的竞争地位,保护好各自的商业秘密尤为重要。于是盗窃、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职工跳槽私自披露商业秘密等非法行为随着竞争地日益激烈也更加频繁,导致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为了保障和稳定市场经济交易,切实维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利益,合理分配相关诉讼人员的举证责任,明晰当事人对各待证事实的举证程度十分关键。由于我国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相关规定较为欠缺导致实务中对此类案件做法不一,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笔者通过文本分析、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拟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举证规则。本文想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双方当事人针对商业秘密存在应当提供哪些证据来证实或证伪商业秘密的存在,在拥有商业秘密成立以后原告如何进一步证明对方的侵权行为和被告如何进行抗辩以及在法律空白下善意第三人如何举证问题。本文不是从一般的举证责任形式进行讨论,而是细化举证责任转移标准,从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和证据类型出发来讨论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仍应当充分举证商业秘密的三个构成要件尤其是举证信息的秘密点在哪里至关重要,可以举证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形成方式来证明秘密性,举证秘密性的同时应当举证信息具有最低限度的新颖性特征;举证商业价值性尤其不能忽略潜在、间接的价值举证以及保密措施要体现合理的保密意图。本文认为实务中大量运用的“接触加相似”原则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应当对“相似”“接触”和“排除合理来源”三个事实进行合理分配即证明任意两个事实可推定第三个事实的存在从而推定出侵权行为的存在,这种方法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举证责任发生转移后被告可以援引公知性和合法来源抗辩。在商业秘密诉讼当中作为善意的第三人若要继续合理使用有瑕疵的商业秘密应当举证支付了合理对价和依赖该信息真实地改变了自身状态进行抗辩。
刘亚玲[3](2020)在《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新科技革命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同时也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重点。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企业要加强商业秘密保护,2020年1月中美签订的《经济贸易协议》中商业秘密相关条款也占据着首要位置。近年来美国和欧盟专门制定更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意在加强本国与区域内的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的市场价值来自于“秘密性”所带来的竞争优势,维持秘密性又必须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才能实现。商业秘密持有人只有采取合理方式保密,才能在侵权发生后获得法律救济,但何为法律所规定的合理保密措施一直没有得以明晰,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又给保密措施的认定带来新的挑战。本文结合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司法案例,研究并借鉴美国和欧盟保密措施司法认定的原则及考量因素,认为完善我国保密措施的认定可从三个方面入手。首先,司法解释应重新定义保密措施可识别程度考量因素,明确并类型化数字技术保密措施。其次,保密措施司法认定中,法院应统一审理逻辑,涉及高度专业领域或技术时,可引入行业专家认定意见。最后,涉及云服务技术的保密措施认定,应聚焦于商业秘密持有人的保密行为。
杨子樱[4](2020)在《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秘密是一个公司的核心,一旦泄露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不仅是市场占有份额的减少,严重的甚至会导致公司破产。员工作为商业秘密侵权主体中最常见的一类人,其往往会在工作的过程中接触到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便利条件窃取、使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在实务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认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往往界定的不是很清楚;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发生后,其不单单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涉及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内容;当刑民交叉案件出现时,在审理上是选择“刑事保护优先”还是“民事保护优先”往往存在争议;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之间的协调也不好把握。因此本文从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不同法律认定、以及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员工择业自由的平衡三个角度入手。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具体内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上,打破“先刑后民”的原则,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审理方式;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协调上,对普通员工侵权以劳动合同法来进行维权,对高管侵权以公司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双重认定标准来进行维权;在员工择业自由和公司商业秘密保护两者关系上,使用合理限制、利益平衡原则来对两者利益进行协调。通过对国内案例的整理,对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理论分析,以期有效维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促进有关商业秘密的专有技术共享、减少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性投入。
孙恩静[5](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文中提出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谢娟[6](2020)在《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由于客户名单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因此被认定为商业秘密保护内容中的“经营信息”,受到全球主要国家商业秘密相关法律的普遍关注和保护。近年来,随着人才流动的频繁性,客户名单侵权案件呈上升趋势,由此引发关于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及公平竞争权的矛盾冲突。同时,市场经济竞争的激烈以及客户不断变化的特征又使得客户名单的来源方式具有不稳定性,权利人很难证明其客户名单信息的秘密性,仅靠其自身保护措施完全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客户名单保护需求。本文主要研究方向在于讨论客户名单法律理论界定以及审判实务中所现实存在的困境,同时通过相关要素的分析及说理,提出我国完善立法保护的措施建议。本文采用的方法包括案例分析、归纳分析、比较分析,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本文以典型案例普遍反映的司法审判实务中争议焦点作为出发点,提出关于客户名单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若干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得出我国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相关立法的不足和今后的完善思路。当然,因笔者搜索条件有限,对于国外法律规定及判例研究不足,无法就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作出全局阐述及深入研究,此为本文需要完善和补充之处。
赵杨[7](2020)在《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完善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正是出于对商业道德的淳化和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提供了基本的支撑。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制定以来,经过两次修改,2019年4月,作为反法的第二次修改,对商业秘密的四个条文做出变更。一方面引入举证责任倒置条款,一方面新增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类型、扩大商业秘密侵权的主体范围,此外还加大了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罚力度。本文也正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次修改为契机,以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研究基础,查阅相关文献资料并结合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研究,对商业秘密的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与主体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对侵权行为的惩罚责任等进一步深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并探讨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的意义。本文针对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有关商业秘密的规定所作出的修改,主要通过六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证。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就有关研究的背景与方法进行交代,引申出反不正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问题与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标准以及本次修法后对商业秘密的再定义。对涉案商业秘密信息的认定与分析,是司法实践中审理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首要问题,也是存有争议有待解决的重要难题。第三部分就本次修法中关于扩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体范围的问题,结合旧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对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竞争法规制的必要性与意义。第四部分首先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标准上不要求存在损害结果这一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进行说明,然后结合旧法在规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中存在的问题,分别对新反法中有关“电子侵入”手段、“保密义务”范围的扩大、“教唆、引诱、帮助”他人间接侵权行为等规定进行分析。对通过“电子侵入”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信息的行为,可以参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中的“侵入”行为做类似理解,并预测,在网络背景下基于以“电子侵入”手段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将呈现普遍多发性,在后续实务中,如何认定和处理“电子侵入”手段产生的电子证据将成为审理此类案件的重要问题;对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及域外的相关规定进行了重新的理解与认识,本次修法对“保密义务”范围的扩大也加强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最后,结合旧法对间接侵权行为规制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司法审判时很难认定间接侵权行为,加重了权利人的维权负担,此外,提出了新反法在条文用语上的疑惑之处。第五部分有关举证责任分配与转移规则引入的条款,可以说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对于解决实务中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首先介绍了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在适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的重要性,并对两种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进行了比较和说明,进而分析在个案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原则,原告的举证困境以及运用“接触加相似”的审理模式这一司法经验审理相关案件的合理性与局限性,最后分析了新法中新增的“由原告进行初步举证,被告承担自证清白义务”的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这样的规定,降低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为权利人提供诉讼程序上的便利。第六部分论述了新反法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惩处力度,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主要针对新反法就提高法定赔偿数额作出的修改,以及引入增加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探讨,行政法律责任方面就新法作出的修订进行简要阐述。此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在立法层面上加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对规范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提供了新的法律救济途径,但由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本身的特殊性,新法的相关规定在具体的理解和适用上仍有待于在后续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中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徐柯然[8](2020)在《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知识经济的快速发展,各行各业都加大了对人才和信息资源的争夺力度。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崛起,社会日益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合理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建立,已然成为国家法制建设与经济建设的重要环节。从刑法上的保护来讲,刑法中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商业秘密法益的刑事法律保护并不缺位。而该罪名虽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已久,实践中的司法认定问题却仍有较大争议。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司法认定中,判断涉案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首要问题。实践中,关于客户名单、计算机软件源代码以及生产经营中的“消极信息”三类信息的争议最为突出。在进行认定时,司法工作者应结合具体案情,分别对涉案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进行验证。如果同时满足商业秘密的三大特性,就应认定为商业秘密。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表述,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分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披露、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根据手段、方式的不同,还可以对这些行为进一步细化。在进行司法认定时,司法人员需要把握这些行为的界限和多种表现形式,结合案情对争议问题进行多方论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危害后果的表现类型有“造成重大损失”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种。重大损失和特别严重后果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还包含竞争优势地位下降,声誉、信誉减损,破产等内容。对重大损失的认定应采用综合模式,当权利人的利益减损可直接认定时,对其进行认定。无法直接认定时,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商业秘密的价值部分损失,就以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进行损失认定;如果价值全部损失,就以商业秘密的价值进行损失认定。特别严重后果与重大损失性质相同,也可采用以上认定模式。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是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明知”是知道,司法实践中以推定的方式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应知”是推定的知道。其认定分为三步。首先,建立“应知”与基础事实间的常态联系。其次,证明这种基础事实存在。再次,行为人未提出有效反证。满足以上三点,即可认定“应知”。
孙盼军[9](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指出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最早见于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而在知识产权领域最早明确规定的是2013年修正的《商标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的保护,《着作权法》和《专利法》的修正草案也一直传来要加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消息。比较引人注目的是,在《着作权法》和《专利法》草案迟迟无法通过的时候,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公布了新修正的《反不当竞争法》,其中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侵权领域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也反映出我国对商业秘密保护领域较高的重视程度。新修订的《反不当竞争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和遏制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发生有极大的威慑作用。但由于本次的立法规定比较粗糙,且市场经济变化万千,具体案件错综复杂,给司法实践提出了较大的难题。主要表现如下,此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条件表述为恶意侵犯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但对于如何判断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法条并没有过多的表述,这样的条款在司法适用上有一定的难度。此次修订对于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所获利益,但如何计算这两种计算方式还有他们的考量因素有哪些依旧是空白,在这两种计算方式中如何完善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没有详细规定。另外,此次修订虽然将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提高到500万元以加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但法定赔偿在实际司法审判中存在过度适用是不争的事实,如何定性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需要仔细斟酌。上述法条规定显示出的问题让法官在适用法条时会面临一些困境。鉴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实施的经验,一项制度的实施和运用不是单单几条简单的法律条文就可以保障其应有的作用得到发挥,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如何正确适用是需要一系列相关的科学合理制度规定予以保驾护航。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审判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运行情况,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的建议主要有:完善主观“恶意”和“情节严重”的判断标准,提高可适用性;细化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防止同案判决数额不同的现象出现;明确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之间的关系,防止法定赔偿的过度适用。
曹延征[10](2019)在《智力成果财产化演进视域下商业秘密属性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于对商业秘密的属性的认识直接决定了立法者在对商业秘密保护时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因而在探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问题中,关于商业秘密属性的问题一直都是学者们所绕不开的一个话题。对于如何正确认识商业秘密属性,学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业秘密其实质是商业秘密所有人所拥有的一种法益,因而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具体体现在法律规制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合同等具体行为之中;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商业秘密与着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所以立法者应对商业秘密赋予财产属性,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施行与着作权、专利权与商标权同等程度的保护。对于如何正确的看待商业秘密的属性问题,笔者认为,我们可以透过观察智力成果财产化的演进过程去寻找启发。事实上,我们现在熟知的现代知识产权体系,并非是在短时间内形成的,它实际上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思考与实践的过程。从18世纪下半叶英国学者及法官对于文学财产的讨论开始,有关作品、专利、商标等智力成果财产化的问题就成为了当时人们探讨如何保护智力成果的主要课题。通过对知识产权法演进的过程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那些我们在现阶段看来理所应当应归为无体财产的智力成果,其在诞生之初都经历了一个漫长的逐步财产化的阶段,且在这一阶段中,人们总是在克服固有的“立法技术偏见”,从而使得这些智力成果最终得到有效且周延地保护。在我们将商业秘密与财产相联系后,我们发现,商业秘密在理论上已经具备了财产化的可能:工具论下的商业秘密财产化以及对于商业秘密内部与外部的廓清,使得我国立法者将商业秘密视为财产成为了一种可能。智力成果演进的历程对我们另外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前现代法中有关无体财产法律的设立和更迭常常伴有实用主义的色彩:19、20世纪的立法者会根据当时具体的需要与实践对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从宏观角度来看,知识产权体系的演进始终处于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在社会对某一智力成果需要更为周延地保护时,该智力成果就会倾向于向财产化的转向。通过对其他智力成果财产化演进过程的的考察,我们认为,在从内部和外部廓清商业秘密权利边界的基础上,以知识产权工具论为指导去构建商业秘密财产权制度,可以更为周延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二、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2)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与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与综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司法适用问题与侵权举证责任 |
第一节 我国商业秘密举证责任司法适用问题 |
一、商业秘密的认定举证难 |
二、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举证难 |
三、善意第三人保护与认定的法律规范缺失 |
第二节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理论基础 |
一、举证责任及证明标准 |
二、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 |
三、严格限制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
第三章 厘清商业秘密存在与否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商业秘密及构成要件 |
一、商业秘密的涵义 |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就商业秘密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秘密性的举证:信息的内容与形成方式 |
二、商业价值的举证:现实直接价值与潜在间接价值 |
三、保密措施的举证:保密措施的内容与合理性 |
第三节 就商业秘密不存在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证明属于公知信息 |
二、举证证明缺乏保密性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细化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的证据与举证责任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类型及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一、侵权行为类型 |
二、判定侵权行为的一般方法“接触加相似” |
第二节 就“接触加近似”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信息相同或实质近似 |
二、举证“接触”事实或“接触”的可能性 |
三、针对“接触加近似”方式的进一步思考与建议 |
第三节 就不存在侵权行为重点举示的证据 |
一、举证双方信息不相同或不实质近似 |
二、举证信息具有合法来源 |
三、举证信息违背公共利益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明确商业秘密侵权中保护善意第三人及其举证责任 |
第一节 国外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制度的比较 |
一、日本允许继续使用商业秘密的许可主义 |
二、德国、斯洛伐克等国不同意使用商业秘密的禁止主义 |
三、美国有条件继续使用的附条件禁止主义 |
第二节 商业秘密善意第三人的认定及“善意”条件的证明 |
一、善意第三人的认定 |
二、善意第三人“善意”条件的证明 |
第三节 善意第三人继续使用商业秘密应当举示的证据 |
一、第三人合理支付对价 |
二、第三人实质改变自身状态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概述 |
2.1 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构建的理论基础 |
2.1.1 合同法理论 |
2.1.2 不正当竞争理论 |
2.1.3 财产权理论 |
2.1.4 侵权理论 |
2.1.5 利益平衡理论 |
2.2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源起及立法发展 |
2.2.1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源起 |
2.2.2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立法发展 |
第3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存在的问题 |
3.1 保密措施可识别认定不一致 |
3.2 例举式保密措施未回应技术发展 |
3.3 保密措施认定审理逻辑存在分歧 |
3.4 数据技术提出的保密措施认定挑战 |
3.4.1 云服务中保密措施的认定难题 |
3.4.2 大数据特征引起保密措施识别困难 |
第4章 美国与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司法实践 |
4.1.1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立法及发展 |
4.1.2 美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 |
4.2 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 |
4.2.1 欧盟商业秘密保护法立法及发展 |
4.2.2 欧盟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司法认定 |
4.3 美欧保密措施认定对我国的启示 |
第5章 我国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的完善建议 |
5.1 我国保密措施可识别认定建议 |
5.1.1 重新定义保密措施可识别性 |
5.1.2 可识别程度适用区分标准 |
5.2 司法解释明确纳入数字保密措施 |
5.3 云服务中聚焦持有人的保密责任 |
5.4 司法审理中保密措施的认定建议 |
5.4.1 统一保密措施认定审理逻辑 |
5.4.2 引入行业专家认定意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4)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修改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
1.1.2 员工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群体 |
1.1.3 员工侵犯商业秘密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范畴 |
1.2 研究意义 |
1.2.1 维护商业道德 |
1.2.2 促进专有信息共享 |
1.2.3 减少商业秘密保护投入 |
1.3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规定 |
2.1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条款修订的主要内容 |
2.1.1 商业秘密内涵的变化:增加商业信息 |
2.1.2 商业秘密侵权形式的变化:增加贿赂、欺诈、电子侵入、教唆等 |
2.1.3 保密义务来源的变化:增加法定保密义务 |
2.1.4 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主体的变化:增加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2.1.5 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变化:举证责任减轻 |
2.1.6 赔偿方式的变化:惩罚性赔偿 |
2.1.7 赔偿额度的变化:赔偿上限提高 |
2.2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范围 |
2.2.1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商业秘密 |
2.2.2 “具有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 |
2.2.3 “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 |
2.3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
2.3.1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类型 |
2.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员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
第三章 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协调 |
3.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民商事法律的协调 |
3.1.1 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 |
3.1.2 与劳动合同法约定保密义务的协调 |
3.1.3 与公司法高管忠诚义务的协调 |
3.1.4 小结 |
3.2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 |
3.2.1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
3.2.2 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评析 |
3.2.3 商业秘密保护中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刑法的协调 |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的协调 |
4.1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存在冲突 |
4.2 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业限制规定涉及的员工类型 |
4.3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择业自由的协调路径 |
4.3.1 明晰员工范围 |
4.3.2 合理规定期限 |
4.3.3 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 |
第五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研究结论 |
5.1.1 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员工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 |
5.1.2 商业秘密保护中员工责任竞合 |
5.1.3 商业秘密保护应打破“先刑后民”的审理程序 |
5.1.4 商业秘密保护需兼顾员工择业自由 |
5.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基础及分析 |
2.1.1 契约关系理论 |
2.1.2 侵权行为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2.2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 |
3.1 我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析 |
3.1.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1.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3.2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3.2.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2.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第四章 国外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借鉴 |
4.1 选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原因分析 |
4.2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4.3 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3.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3.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 |
5.1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1 我国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转变侵权认定的立法模式 |
5.2.3 制定我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6)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基于案件梳理 |
1.1.1 典型案例的梳理 |
1.1.2 本文问题的提炼 |
1.2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与客户名单的法律界定 |
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2.1.1 概念 |
2.1.2 特征 |
2.2 客户名单的界定 |
2.2.1 概念 |
2.2.2 客户名单与其他概念的区别 |
2.2.3 内容 |
2.2.4 特征 |
第三章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法律界定 |
3.1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类型 |
3.1.1 以正当手段获取但使用不正当的行为 |
3.1.2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行为 |
3.1.3 第三人蓄意或过失获取并使用或披露的行为 |
3.2 不属于侵犯客户名单的行为 |
3.3 侵犯客户名单行为的认定 |
3.3.1 侵权主体认定 |
3.3.2 侵权行为认定 |
第四章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现状与不足 |
4.1 客户名单法律救济的现状 |
4.1.1 法律适用 |
4.1.2 法律责任 |
4.2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不足 |
4.2.1 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阙如 |
4.2.2 司法审判实务现状与不足之处 |
第五章 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的完善 |
5.1 构建商业秘密实体法体系 |
5.2 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 |
5.3 限制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 |
5.4 明确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
5.5 建立保密审理制度 |
5.6 建立商业秘密保全制度 |
5.7 明确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二、商业秘密的界定 |
(一)商业秘密界定标准的内涵 |
1.“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
2.具有商业价值 |
3.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
(二)新反法对商业秘密的再定义及意义 |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的扩展 |
(一)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 |
1.旧反法未将非经营者纳入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的缺陷性分析 |
2.新反法对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制的意义 |
(二)司法实践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存在的问题分析 |
1.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的侵权主体的认定问题 |
2.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的法律适用问题 |
3.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非经营者泄密行为的规制问题 |
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认定 |
1.客观上,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 |
2.主观上,行为人存在过错 |
(二)引入“电子侵入”手段的侵权行为 |
1.“电子侵入”的内涵 |
2.电子侵入”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三)扩大“保密义务”的范围 |
1.保密义务的确立 |
2.保密义务的扩张 |
3.保密义务对保密措施的影响 |
(四)新设“教唆、引诱、帮助”他人间接侵权的行为,完善侵权类型 |
1.新法修订前,对于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困境分析 |
2.新反法第9条第(四)项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 |
五、举证责任分配条款的引入 |
(一)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 |
1.举证责任的“正置” |
2.举证责任的“倒置” |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举证责任分配的司法实践分析 |
1.一般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适用的局限性分析 |
2.司法实践中,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困境 |
3.“接触加相似”的司法审理模式评析 |
(三)新反法对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规则的引入 |
1.举证责任转移规则引入的必要性 |
2.对新反法新增第32条规定的认识与理解 |
3.举证责任分配和转移规则引入的意义 |
六、加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民事法律责任 |
(二)行政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商业秘密的范围及其司法认定 |
1.1 商业秘密的规范内涵 |
1.1.1 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
1.1.2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具有商业价值 |
1.1.3 商业秘密的“保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
1.2 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 |
1.2.1 技术信息类商业秘密 |
1.2.2 经营信息类商业秘密 |
1.3 商业秘密认定中的争议问题 |
1.3.1 客户名单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
1.3.2 计算机软件源代码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
1.3.3 生产经营中的“消极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
第二章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
2.1 “以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
2.1.1 盗窃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 |
2.1.2 利诱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 |
2.1.3 胁迫型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 |
2.1.4 其他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认定 |
2.2 “披露、使用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
2.2.1 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认定 |
2.2.2 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认定 |
2.2.3 允许他人使用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认定 |
2.3 “违约型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司法认定 |
2.3.1 违约披露商业秘密的认定 |
2.3.2 违约使用商业秘密的认定 |
2.3.3 违约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认定 |
第三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 |
3.1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危害后果的表现类型 |
3.1.1 造成重大损失 |
3.1.2 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
3.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司法认定 |
3.2.1 刑法中“造成重大损失”的基本含义 |
3.2.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造成重大损失”的正确理解 |
3.2.3 重大损失中数额的计算 |
3.3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司法认定 |
3.3.1 刑法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基本含义 |
3.3.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正确理解 |
3.3.3 实践中的具体认定——以杨吉钊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 |
第四章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的司法认定 |
4.1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的类型 |
4.1.1 刑法中罪过形式的基本类型 |
4.1.2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确定 |
4.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明知”的司法认定 |
4.2.1 故意犯罪中“明知”的一般认定逻辑 |
4.2.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明知”的具体认定 |
4.3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应知”的司法认定 |
4.3.1 故意犯罪中“应知”的一般认定逻辑 |
4.3.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应知”的司法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及现状 |
(一)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概念 |
1.商业秘密的概念 |
2.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
3.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 |
(二)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缺陷反思 |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存在弊端 |
1.主观判定标准模糊 |
2.客观考量因素不明确 |
(二)商业秘密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
1.缺少清晰赔偿数额的计算公式 |
2.举证责任承担的缺失 |
(三)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 |
1.惩罚性赔偿以法定赔偿为基数的矛盾 |
2.法定赔偿中的惩罚性考量 |
3.法定赔偿的过度适用 |
三、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 |
(一)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
1.精确主观的判定标准 |
2.明晰客观的考量因素 |
(二)细化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 |
1.具化受害者的实际损失计算 |
2.完备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计算 |
(三)理顺惩罚性赔偿和法定赔偿之间的关系 |
1.正确认识法定赔偿和惩罚性赔偿 |
2.明确法定赔偿适用的顺序 |
3.限制法定赔偿的适用范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智力成果财产化演进视域下商业秘密属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定义 |
一、美国 |
二、德国与日本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
一、秘密性 |
二、价值性 |
三、管理性 |
第三节 商业秘密属性的争论 |
第二章 商业秘密法益说 |
第一节 民法学中的“法益” |
一、法益的定义 |
二、法益的特征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与法益的联系 |
第三节 法益说下的商业秘密保护路径 |
一、侵权法理论 |
二、合同法理论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理论 |
第四节 对商业秘密法益说的思考 |
第三章 商业秘密财产权说 |
第一节 民法学中的“财产” |
一、财产的定义 |
二、财产的特征 |
第二节 财产与商业秘密的联系 |
第三节 财产说下商业秘密的保护路径 |
第四节 对于商业秘密财产说的思考 |
第四章 智力成果财产化视域下商业秘密属性探析 |
第一节 智力成果财产化的演进 |
一、作品的财产化 |
二、商标的财产化 |
三、专利的财产化 |
第二节 商业秘密财产化与传统智力成果财产化观念的整合 |
第三节 商业秘密财产化后的相关问题 |
一、商业秘密财产化的正当性解释 |
二、商业秘密权利边界的廓清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商业秘密保护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系列解读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J]. 林广海,李剑,杜微科. 法律适用, 2021(04)
- [2]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问题研究[D]. 蔡宇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3]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研究[D]. 刘亚玲. 湘潭大学, 2020(02)
- [4]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研究[D]. 杨子樱.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2)
- [5]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D]. 孙恩静. 江南大学, 2020(01)
- [6]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法律保护研究[D]. 谢娟. 扬州大学, 2020(05)
- [7]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制[D]. 赵杨. 江西财经大学, 2020(10)
- [8]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徐柯然. 河北大学, 2020(08)
- [9]我国商业秘密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研究[D]. 孙盼军.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10]智力成果财产化演进视域下商业秘密属性问题研究[D]. 曹延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