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李双鸿[1](2021)在《论姓名决定权的规限 ——基于文化共同体的分析视角》文中提出
杨磊,葛媛媛[2](2020)在《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和民族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裁判要旨】夫妻离婚后,对于一方要求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更改未成年子女民族和姓名而产生的争议,法院在审理时,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离婚协议性质、未成年子女目前的生活状况以及姓名、民族变更后给其带来的家庭和社会影响,并尊重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和合理认知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依法作出判决。
刘练军[3](2019)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实践——以离异子女姓名变更规范重构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在离异子女姓名变更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及各地公安机关均要求父母一致同意才能办理变更登记。现行规定显着违反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使得广大离异子女因难以变更姓名,而给其日常生活及入学带来诸多困扰,并严重影响到他们身心的健康成长。监护(亲权)的现代变迁已经使得维护儿童最大利益为其行使之宗旨,父母一致同意本质上是监护(亲权)高于离异子女自身权益的不合时宜之规定。与此同时,离异子女变更姓名需父母一致同意之规定与婚姻法第22条之规范意旨相抵触。是故,应当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离异子女姓名变更规范予以重构,授予直接抚养人单方面变更离异子女姓名的权利,同时赋予八周岁以上的离异子女对其姓名变更同意权,并规定姓名变更以一次为限,以防止直接抚养人滥用姓名变更权。民法典正处于编纂之中,全国人大应以此为契机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对离异子女姓名变更事项进行立法重构,以践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张红[4](2019)在《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文中研究表明姓名权是重要人格权,《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二审稿中有关姓名权的规定还有未完善之处。建议增加有关姓名具体含义的规定。建议增加名的选择与变更规则并细化姓的变更规则。将姓的变更分为成年人姓的变更、未成年人姓的变更、继子女姓的变更、被收养人姓的变更四种情况。建议增加姓名的使用权与合理使用规则。明确自然人对自身姓名的使用,包括使用姓名彰显身份、使用姓名文字形成其他标识以及获得财产利益。建议增加有关姓名财产利益的规则并以权益损害的类型而非侵害行为方式作为侵害姓名权民事责任承担的判断依据。
廖晶晶[5](2019)在《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父母离婚为研究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姓名扎根于我国历史文化传承之中,包含了社会伦理道德即情感寄托,具备特殊的人格利益,在法治文明化的今天,姓名权已经成为了人格标志的一部分。姓名权作为人格权的重要部分,它包含了社会伦理、经济利益等各方面利益,在人们权利意识愈来愈强的今天,对于姓名权的保护也格外受到社会的关注。对于未成年子女而言,姓名是伴随其成长的重要人格标志,基于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的需要,其姓名权包含的内容意义重大。在实践中,夫妻双方因为婚姻的破裂,很有可能导致监护人双方盲目用监护权去行使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权,在这种情况下,对未成年子女意义深远的姓名权益很可能遭到侵害。所以,笔者从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四个真实案例分析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争议焦点,分析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问题,立足我国的现实情况,探究姓名权、监护权和亲权之间的关系,分析国外较发达的姓名立法,阐述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保护的必要性,最后针对父母离婚后对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问题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对因父母离婚引起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纠纷的保护起到微薄的推动作用。
王永[6](2019)在《论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文中提出姓名具有表征个体和区别他人的重要功能,因此姓名对于自然人而言非常重要。姓名变更权作为姓名决定权的延伸,是姓名权的体现。姓名变更权被纳入民法体系予以保护,是重要的民法权利;同时又为宪法所规定,是一项重要的基本人格权利。因此姓名变更权具有私权属性。姓名变更被纳入户籍管理,而后具有公示意义,于是公民姓名变更权又具有公法属性。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越来越多的自然人开始积极行使姓名变更权,这是权利意识的进步。在姓名变更权的行使上,一方面是各种合理的变更姓名的诉求得不到保障,主要原因是姓名变更申请纳入户籍管理之后,户籍管理部门作过多限制,使得姓名变更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难以彰显;另一方面是滥用权利情况比较突出,自然人行使私权利可能会影响到他人或社会利益,因此各种因行使姓名变更权而引起的诉讼尤其是与户籍管理机关之间的诉讼接连不断,主要原因是关于姓名变更的法规没有统一性、系统性。此外,理论界对于姓名变更权作为基本民事权利应不应当限制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公法的限制、行政规章甚至更低层级的规范性文件能否作为限制依据都有争议。由于姓名变更权关涉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对其予以保护具有现实必要性,因此亟需找寻合理保护姓名变更权的路径和方式。明确姓名变更权的基本人格权利属性,加快针对姓名变更权的统一规定,对合理规范姓名变更权的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重点分析了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现状,从姓名变更权的权利属性及其意义进行界定,通过若干案例分析了姓名变更权在不同个案中的行使、限制方面出现的问题,指出当前姓名变更权规定的现状与不足、姓名变更申请异化为许可,以及实务中姓名变更权未真正确立为基本权利的地位,是导致户籍管理部门过多干预的原因,而姓名变更权规定不统一是主要问题。基于以上分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需要对姓名变更权进行保护,明确姓名变更权于自然人主体的法律功能,以及姓名变更权在民事法律中的表达及具体体例,尽量压缩公权力在姓名变更申请审查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另一方面,承认姓名变更申请被纳入户籍管理后,此项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应为户籍管理机关约束,而不能随意行使。文章在比较国外尤其是与中国传统相近的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做法后,试从保护和适当限制两个角度去保护该项私权,首先是确立统一层级的规定,在申请主体的适格性上进行甄别,同时注意区别更姓与更名,确立改名从宽原则;其次是注意审查变更事由,将姓名规范性和适当性、变更次数等作为是否给予变更的考量因素;再次,以特定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为判断基准约束公权对姓名变更权的过分限制以保护姓名变更权,更好地实现姓名变更权;最后,户籍管理机关应当引入听证程序和说明理由制度,以求对姓名变更申请的理由和依据进行合理审查、判断;行政、司法机关应注意对公序良俗等法律概念进行个案分析和动态价值判断,使之类型化,并保持公序良俗的与时俱进的开放性。以上或许是对合理保护姓名变更权的有益尝试和有所建树的方向。
魏云云[7](2017)在《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法院对于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判决,常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主要体现在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其中,姓名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在社会法律关系的参与中,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能力不够健全,其很多权利与义务必须在父母的帮助下才能行使。然而父母的这种辅助行为很容易架空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甚至理所当然地将子女的权利转变成自己的利益。此主要体现在父母行使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时,很少征求其子女的意见,独立实施相应的行为。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联合国关于子女最大利益原则的精神。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在我国实践中经常受到阻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变更,法院的一贯遵循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但是这种做法过于片面,实践中法律关系复杂多变,一味地考虑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权而忽视权源的本身,显然是偏离立法的初衷。我国立法上关于姓名权的规定相对较少,如姓名更改的主体、姓名更改的条件和手续以及适用的原则等都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通过典型案例的研习发现,很少有法院考虑到是否需要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国家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这种法律现象,对未成年子女是很不公平的。严格来讲,发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我国关于姓名权的立法没能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具体内容还不够完善,立法技巧还有待改进。因此我国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姓名权的相关规定。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关于姓名权立法相对比较完善。其在立法上细化姓名权的具体规定,将姓氏与名字分开立法,并且规定不同的法律实施效果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关于姓名权的规定相对集中,多数编撰整理在国家的民法典中,而不是将姓名权的相关规定散落在各个单行法中。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很多国家在拥有完善的姓名权立法体系的同时也引进了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从整体上注重对子女利益的考虑。我国立法机关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正式引进该原则,因此在法律相对缺失的情况下,父母很容易逾越权利的界限,侵害到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尤其是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很难理智地讨论子女更改姓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大对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的法律问题研究,提出解决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的可行性立法方案,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实施。
付裕[8](2016)在《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姓名权是人格利益重要的承载体,关系人的自由发展。未成年子女姓名权对处于成长期的子女具有深刻影响,保护好未成年子女姓名权对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良好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子女姓名权的规定相对较少,社会对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关注程度较低。然而随着离婚家庭数量的增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纠纷案例逐年增加,司法审判中存在着相同案件事实而裁判结果不同的情况。学者对于父母离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问题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2015年国家法官学院将父母离婚后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纠纷案件作为唯一案例汇编于姓名权篇中,其意义的重要性可想而知。本文除引言、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比两起离婚后父母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纠纷的典型案例,引出相同案件事实不同裁判结果的问题,得出父母能否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和是否考虑子女意见两个焦点问题。第二部分,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进行概述,总结分析了未成年子女姓名的权利基础和内容,论证得出父母离婚后仍然共同行使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第三部分,通过举例分析国外关于姓名权的法律规范,吸收其精华部分,为我国完善姓名权法律规范提供借鉴。第四部分,在总结我国姓名权发展过程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关于姓名权的主要法律规范。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我国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建议。笔者认为行使未成年子女姓名权应坚持子女利益最大化和尊重子女意见原则,户籍机关应完善对子女姓名变更的管理,健全相应法律规范,明确父母离婚后仍共同决定未成年子女姓名,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但责令其恢复原姓氏时应合理考虑子女改姓后的使用及知晓程度。
赵飞虎[9](2015)在《姓名规范的利益分析 ——基于赵C姓名权等案例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所说的姓名规范是指如何选择、变更姓名的规范。姓名应区分为姓与名,如何正确的“称姓”和“取名”是近年来发生的姓名案件中所反映出的我国姓名规范缺失的问题。本文以“赵C”姓名权案为切入点,结合司法实践中有关姓名案件,并通过对我国传统姓名选择偏好的分析,对现有的姓名规范整理归纳,试图找到公民个人的姓名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点。姓名发展至今已不仅仅是个人符号,姓名本身具有浓厚的历史文化意义,对姓名权人的法律意义更加值得关注,规范的保护权利人对姓名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成为立法亟需解决的问题。
张红[10](2013)在《姓名变更规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姓名变更是重要的人格自由利益,亦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姓名变更应区分为姓的变更和名的变更,并建立不同的规制模式。称姓选择限于家庭关系,从父姓还是从母姓,原则上坚持父母意见一致,例外则依法考量子女成长利益的最大化。第三姓原则上应被禁止,仅于特殊情形方可为之。对于名的更改,应以维护人之尊严与自由为判断基准,并采改名从宽原则;更名事由在立法上以"列举+一般条款"为模式,为解释者提供操作空间,同时强调更名之规范性与适当性。对于姓名变更的主体,18周岁以上由本人行使,18周岁以下亦不应绝对否定本人之更改权利。对于姓名变更之次数,原则上姓为一次名为两次,特殊情况下允许突破次数限制,但应从严界定特殊情形。
二、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2)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和民族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案情】 |
【审判】 |
【评析】 |
一、当事人是否符合变更姓名和民族的规定情形 |
(一)变更姓名 |
(二)变更民族 |
二、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行使姓名决定权 |
三、此类案件的处理原则 |
(一)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二)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意愿 |
(三)维护社会秩序 |
(4)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姓名权的保护范围 |
二、姓名决定权(一):姓与名的选择 |
(一)姓的选择 |
(二)名的选择 |
三、姓名决定权(二):姓与名的变更 |
(一)姓的变更 |
1. 成年人姓的变更 |
2. 未成年人姓的变更 |
3. 继子女姓的变更 |
4. 被收养人姓的变更 |
(二)名的变更 |
1.成年人名的变更 |
2.未成年人名的变更 |
3.未成年人在姓名变更上的意愿 |
四、姓名使用权 |
(一)姓名的一般使用 |
(二)姓名的合理使用 |
五、对姓名权的保护 |
(一)侵害姓名权的认定 |
1. 典型侵权行为 |
2. 特殊问题 |
(二)姓名的财产利益 |
(三)责任承担 |
1.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责任承担 |
2.基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责任承担 |
(5)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父母离婚为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典型案例探讨 |
第一节 “同案不同判”的典型案例 |
第二节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争议焦点 |
一、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是否属于监护权的行使范围 |
二、夫妻离婚后能否单方变更子女姓名 |
三、变更子女姓名是否须取得子女同意 |
四、如何解决权利主体行使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矛盾 |
第二章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与监护权、亲权的联系 |
第一节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监护权、亲权的内容 |
一、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内容 |
二、监护权的基本内容 |
三、亲权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与监护权的联系 |
第三节 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与亲权之间的联系 |
第三章 国外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立法梳理及评述 |
第一节 国外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立法现状 |
一、德国 |
二、瑞士 |
三、日本 |
四、埃塞俄比亚 |
第二节 国外立法经验评述 |
第四章 解决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自然人姓名权制度的立法内容 |
一、完善出生子女的姓氏制度 |
二、完善姓名变更的相关内容 |
三、明确姓名变更的主体范围 |
四、内容上将姓与名分开规定 |
第二节 完善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之法律规范 |
一、增加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原则 |
二、明确离婚后监护人无权单方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 |
三、离婚后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需得到子女同意 |
第三节 加强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建议 |
一、加强行政登记机关的审核 |
二、加大人民法院对子女真实意愿的考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论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姓名变更权相关概念 |
一、姓名的含义与功能 |
二、姓名权的权能内容 |
三、姓名变更权的概念 |
第二节 姓名权主体、客体理论及归位 |
一、姓名权主体 |
二、姓名权客体理论及归位 |
第三节 姓名变更权理论基础及内容 |
一、姓名变更权理论基础 |
二、姓名变更权的内容 |
第二章 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现状 |
一、姓名变更权立法现状 |
二、处理依据各不相同 |
三、对相关规定的评价 |
第二节 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二、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姓名变更权域外法律制度借鉴 |
第一节 姓名变更权域外规定 |
第二节 域外规定之借鉴意义 |
第四章 姓名变更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突出姓名变更权的民事权利地位 |
一、保障自然人享有平等姓名变更权 |
二、确定变更要件以防止私权滥用 |
三、明确变更之后应尽的法律义务 |
四、注意姓名变更权的动态平衡 |
第二节 运用实体和程序控制公权 |
一、统一姓名变更规定 |
二、行政听证程序运用 |
三、说明理由制度运用 |
第三节 适当限制姓名变更权的行使 |
一、公权力介入的必要性 |
二、公权力介入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1.2 相关的司法案例 |
1.2.1 案例一:江某乙变更姓名案 |
1.2.2 案例二:王某乙变更姓名案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学术研究成果 |
2 姓名权及其变更 |
2.1 姓名权及其更改的基本内涵 |
2.1.1 姓名权及其更改的历史渊源 |
2.1.2 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特殊性 |
2.2 未成年子女姓名权与监护权之间的关系 |
2.3 未成年子女姓名更改的相关规定 |
2.4 完善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制度的必要性 |
2.5 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实践争议 |
2.5.1 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变更 |
2.5.2 未成年子女名字的变更 |
3. 国外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的立法现状 |
3.1 美国、德国、法国等相关国家的立法现状 |
3.2 日本等其他相关国家的立法现状 |
4. 解决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问题的法律方案 |
4.1 引进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
4.2 完善立法体系 |
4.3 完善姓名变更权的相关内容 |
4.4 完善姓名权变更的主体 |
4.5 内容上将姓与名分开立法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典型案例思考 |
(一) 相同案件事实不同裁判结果 |
(二) 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问题归纳 |
1. 父母离婚后能否单方面变更子女姓名 |
2. 父母变更子女姓名是否需考虑子女意见 |
二、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法理基础 |
(一) 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概述 |
1. 姓名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
2. 姓名权的性质和内容 |
(二) 监护人代为行使子女姓名权 |
(三) 父母离婚后依旧共同代为行使 |
三、国外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法律规范及借鉴 |
四、我国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法律规范及评析 |
(一) 我国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法律规范发展过程 |
(二) 《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及评析 |
(三) 《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及评价 |
(四) 《姓名权解释》对子女姓名权的规定及评析 |
五、完善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制度的建议 |
(一) 明确父母离婚后行使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的法律原则 |
1. 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 |
2. 尊重未成年子女意愿的原则 |
(二) 完善户籍机构对子女姓名变更的管理 |
1. 统一子女姓名变更申请主体 |
2. 加强子女姓名变更材料审核 |
(三) 健全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法律规范 |
1. 明确父母离婚后无权擅自变更子女姓名 |
2. 合理考虑子女改姓后的使用及知晓程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9)姓名规范的利益分析 ——基于赵C姓名权等案例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赵C姓名权案的始末 |
(一)赵C案案情回顾 |
(二)案件争议点及分析 |
(三)相关姓名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小结 |
二、 称姓取名中的利益冲突 |
(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
(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
三、我国的姓名规范体系及立法建议 |
(一)我国的姓名规范体系 |
(二)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对一起变更子女姓名案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姓名决定权的规限 ——基于文化共同体的分析视角[D]. 李双鸿.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和民族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J]. 杨磊,葛媛媛. 人民司法, 2020(17)
- [3]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实践——以离异子女姓名变更规范重构为中心[J]. 刘练军.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19(06)
- [4]民法典之姓名权立法论[J]. 张红. 河北法学, 2019(10)
- [5]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的法律规制研究 ——以父母离婚为研究视角[D]. 廖晶晶.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论姓名变更权的法律保护[D]. 王永. 安徽财经大学, 2019(02)
- [7]父母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法律问题研究[D]. 魏云云. 扬州大学, 2017(10)
- [8]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权研究[D]. 付裕. 大连海事大学, 2016(06)
- [9]姓名规范的利益分析 ——基于赵C姓名权等案例的思考[D]. 赵飞虎. 甘肃政法学院, 2015(10)
- [10]姓名变更规范研究[J]. 张红. 法学研究,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