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庆调整市县财政分享比例(论文文献综述)
彭馨[1](2020)在《税收竞争与企业出口行为 ——基于生产率的视角》文中提出分税体制以及以GDP增长为核心的政治晋升锦标赛背景下,中国地方政府往往通过干预税收政策执行、降低税收努力程度以及执法力度等竞争性变相税收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尤其是出口导向型企业和FDI入驻,拉动当地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扩张。那么,中国地方政府就税收政策进行的策略博弈行为对中国企业生产和出口的影响如何?本文将在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框架下,以及在有效识别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式和测度中国企业出口行为的基础上,从企业生产率以及地区生产率增长及其动态分解视角,系统、深入考察税收竞争对企业出口行为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以此揭示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对中国企业出口行为的微观影响。本文结合异质性企业贸易理论和税收竞争理论的经典文献和中国的实际,从企业迁移和效率提升视角,就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对企业生产率、出口二元边际、出口生产以及出口产品质量等维度展开研究。不同于以往大部分文献的是,本文不仅基于高度细化的县域层面数据计算了税收竞争、税基流动性条件、政府治理能力,并对中国企业出口行为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刻画,以及对县域生产率增长和出口产品质量增量进行动态分解,从而在研究中识别和区分了税收竞争影响企业出口行为的迁移、进入、退出机制和效率提升体制,即扩展边际和集约边际的影响渠道。本文由八章构成。第一章是导论,介绍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之处。第二章是文献综述,简要回顾和梳理有关财税政策、税收竞争、国际贸易与企业出口行为的重要文献。第三者是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历史、事实与测度,该章首先就分税制以来的税制改革和税收竞争历史进行简要回顾,然后介绍税收竞争指标的测算方法,最后对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指标进行测算和分析。第四章至第七章是本文的核心部分,其中,第四章是税收竞争对企业生产率的影响,该章在异质企业行为选择理论框架基础上,从税负转嫁视角分析了辖区间竞争性税收优惠对企业生产率及其分布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并使用1998—2006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五章是税收竞争对企业出口二元边际的影响,该章使用1998—2006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及2000—2006年中国县域统计年鉴,在计算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系数、县级层面税基流动性条件及政府治理能力的基础上,实证检验了税收竞争对中国工业企业出口概率和出口规模的影响,以及政府治理、税基流动性条件于其中的调节效应。此外,该章使用中介效用模型就中介变量县加权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及对其进行MP动态分解的进入企业、退出企业、企业间的资源配置及企业内技术进步四个部分,在税收竞争影响企业出口概率和出口规模中的传导机制进行了实证检验。第六章是税收竞争对企业出口生存的影响,该章基于1998—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在使用空间计量模型估计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式的基础上,使用生存分析法就税收竞争对中国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的影响进行了研究,使用中介效用模型就中介变量县加权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及对其MP动态分解,在税收影响企业出口持续风险中的传导机制进行了实证检验。第七章是税收竞争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该章文在异质性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理论框架基础上,从企业迁移和效率提升角度,分析了税收竞争与出口产品质量的关系,并基于2000—2006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及海关进出口数据,测度了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模式以及企业出口产品质量,考察了税收竞争对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影响,并从企业迁移和效率提升即扩展边际和集约边际视角就税收竞争对地区出口产品质量增长及其MP动态分解的影响,进行了实证验证,并进一步从成本节约和市场竞争视角对企业生产效率、生产固定成本投入效率在税收竞争影响企业出口产品质量中的中介作用进行了实证验证。第八章是对全文的总结和对将来的研究展望。通过理论和经验分析,本文得到的结论主要有:(1)税收竞争促进了企业生产率;税收竞争通过税负转嫁和集聚效应的中介作用,促进了企业生产率;市场进入成本抑制了企业生产率,但其对税收竞争促进企业生产率具有正向调节作用。此外,税收竞争对不同所有制、要素密集度、地理区位企业的生产率具有异质性影响。(2)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竞争系数、企业隶属地区平均税率与邻近地区加权税率交叉项度量的税收竞争均同时促进了企业出口概率和出口规模;政府治理能力促进了企业出口概率和出口规模,而税基流动性条件抑制了企业出口概率和出口规模;政府治理能力、税基流动性条件对税收竞争影响企业出口概率和出口规模的调节作用不确定;企业隶属地区税率、邻近地区加权税率均抑制了企业出口;资本劳动比抑制了企业出口,而人均工资水平、企业年龄和规模促进了企业出口。机制分析的结果显示,县加权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及其动态分解,尤其是进入企业的全要生产率增长,对于税收竞争影响企业出口概率和出口规模具有显着的中介变量作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竞争对民营及外资企业出口的促进作用比国有企业更显着;相比资本技术密集型、内陆地区企业,增值税竞争对劳动密集型、沿海地区企业出口的促进作用更明显,而企业所得税竞争的影响则不确定。(3)地方政府间税收政策策略互补行为,即税收“逐底竞争”,通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降低了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但地方政府间税收政策策略替代行为则提高了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地区制度环境降低了地区企业的出口持续风险率,但对税收竞争降低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有正向调节作用;县域全要素生产率增长,尤其是在位企业的企业内及企业间效应、集约边际效应、资源再配置效应,对税收竞争降低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提高企业出口持续时间,具有显着的中介作用;增值税税收竞争对外资企业、沿海地区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的抑制作用更明显,企业所得税税收竞争对内资企业、内陆地区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的抑制作用更明显,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竞争明显抑制了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但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的影响不显着。(4)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竞争均促进了企业出口产品质量;异质性检验的结果显示,相比内资企业、高效率企业,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竞争对外资企业、低效率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促进作用更显着,企业所得税税收竞争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出口产品质量的促进作用更大,而增值税税收竞争对资本技术密集型企业的出口产品质量促进作用更大;机制分析的结果显示,企业间效应、集约边际以及资源再配置效应对县域出口产品质量增长的贡献较大,税收竞争促进了县域出口产品质量增长,且这一促进作用主要通过存活企业的企业间效应、集约边际以及资源再配置效应实现的,即效率提升机制。此外,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税收竞争通过提高企业效率即企业生产率、生产固定成本投入效率的中介作用,促进了企业出口产品质量;以及税收竞争通过成本节约效应和市场竞争效应的效率提升机制,显着促进了企业出口产品质量。
陈雷[2](2019)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必须明确事权、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十二五规划也提出: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通过上述重大决议或文件可以看出,财税治理和民生保障已经上升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战略高度。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伴随着历次财税体制改革,民生保障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正如十九大正式宣布:“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无论是“美好生活需要”还是“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本质上都与财税问题密切相关。从逻辑关系上看,财税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关键,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又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核心和重点。因此本文将事权与支出责任作为研究对象,考虑到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地方积极性是难点和重点,也是研究较为薄弱的方面,因此最终将研究目标聚焦在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即解决地方各级政府间在履行各类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间涉及到的收入和支出等财政关系。财政事权作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事权,其涉及到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方面的领域,也是分税制以来长期遗留问题的汇总。但当前学界的研究更多是各自学科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综合研究与平衡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经济学和管理学等更多考虑的是效率和便利,但财政事权表面解决的是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之供给,本质上是居民基本权利福祉之实现,具有强烈和浓厚的“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法治意蕴。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在法律层面其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模式、手段、程度、标准等也均有差别,具体体现在,第一,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基本权利福祉型财政事权一般多为共同事权,以强调多级政府的法定保障义务即强制性支出责任;第二,与权利保障相关的市场要素型财政事权要一分为二,例如与市场开放性要求相关的财政事权应当划为共同事权以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端,与市场封闭性要求相关的财政应当划分为一级政府的独立事权以避免多级干预影响到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第三,与权力制约相关的政府公权力层级分配及其与公共产品供给之间的逻辑关系,因为涉及到“权力制约”,故而与“权利保障”的规制思路不同,要求法无禁止既授权,各个层级的政府财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且各个层级政府对应各自的财政事权范围与支出责任,各级财政支出不应当越位或缺位,以免伤害到基本权利福祉和市场自治规律的实现。且政府财政层级的分配本身就要遵循有利于权利保障实现的基本原则,即实现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最优化。因此,现代财政制度的构建必须把握事权与支出的法律本质,从法理的根源探求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解决的路径,改变以往单纯考虑经济学或管理学的效率导向的解决方法,才是提高和实现财税法治的根本,即将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各个学科的研究优势相结合。当前关于地方财税治理尤其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虽然在法律文本规范层面,部分省份和直辖市政府已经出台了本地区划分改革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等指导性文件,但更多停留在原则性概括和政策性的宣示,在划分清单、财力匹配、支出规制、争议解决等配套改革方面规定有限,个别省份甚至连最基本的事权清单都没有列举。而在实践层面,由于我国的自然条件,各个地区因为经济发展水平和法治程度差异较大,也给地方财税治理研究带来了困难,因此必须在跨学科综合研究的基础上规范与实践相结合,宏观与微观相补充。本论文的研究思路是,因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关涉到各级政府关于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供给,是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财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因此本论文以“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作为研究的命题和对象;其次,本论文虽然聚焦的是地方财政问题,但同样离不开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这一大背景,地方问题的理顺有利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理顺,因此本研究也涉及到部分财政事权领域是归属于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在中央与地方共同事权的背景下研究地方政府部分的支出责任在地方各级之间的分配;再次,以宪法教义学的方法作为理论源头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宪法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的类型化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类型化相对接,并辅之以经济学的经济效率原则作为划分的补充;然后,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客观层面的类型化,包括单一事权、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新增事权等以及所对应的支出责任;最后,为完成履行事权所需的支出责任,需要对各级政府间的财力即收益权畸形必要分析和匹配,以保障地方政府具备履行事权的支出能力和支出责任,从收支相适应的角度探讨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最终制度目标。本研究需要完成的研究目标是:第一,构建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框架,以进一步完善各地区财政治理逻辑思路和指导思想;第二,规范省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路径选择,以不断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法治化水平。本研究重点关注的以下问题:第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制度意蕴与理念重构;第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界分的标准和程序问题;第三,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中利益平衡的制度设计,尤其是以地方财政收益权为核心展开探讨,即从“收”和“支”两个层面相结合以实现收支相适应,改变原有研究仅从某一方面进行研究,偏离了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前提,故而无法实现财税法治所要求的权责相一致;最后,通过政府间争议解决机制的优化作为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结构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是问题的提出,其中第一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对由来进行逻辑和理论上的推导,论述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是地方财政与地方的自主性和积极性的问题。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是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其制度目标是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因此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研究和规范在财税体制改革中的意义重大。第二节是探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包括:理论支撑是分税制下的财政分权与财政公平问题,即地方问题也是在分税制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背景下进行分析和探讨;先决条件是对地方主要是省级财税立法权的再审视,应将省级立法权纳入到地方财税治理的核心地位;解决重点是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间的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因为乡级财政职能在当前财税体制下更多被弱化;解决必要性即现实紧迫性是当前地方政府财力不足尤其是近年来地方政府包括基层政府债务规模膨胀以及地方融资乱想等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和地方政府间财政治理的负面影响。第三节是在比较法的视域下展开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探讨,包括对其他国家在地方财政治理中的问题和经验进行梳理,去粗取精以得出更为合适的制度借鉴,同时也对我国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历次财税体制的内容与利弊进行梳理和总结,寻求制度优化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和可资总结的经验教训。第二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包括法理解读、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的界定,从多学科多角度对研究对象进行理论分析和理论铺垫,分析各个学科研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和改善的空间,在法理解读的过程中,尤其是重点分析法学视野包括宪法教义学思路对地方财税治理与财税改革所蕴含的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提出法理依据,地方财税治理必须进行法治的体系化建构,而不应当仅仅局限于部分领域的修补,进而得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治化的目标导向和路径导向。目标导向是解决政府财政支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一方面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合法,另一方面政府的财政活动应当围绕本区域居民的基本福祉。路径导向首先是规范层面应当逐步推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法定原则,其次在明确支出划分的基础上,进一步理清收入的划分,包括地方收益权体系的建构,最后应加强财政监督与法律责任的完善。当然,在进行路径设计的各个环节,都不应当忽视现实利益的关切,尤其是对地方各级政府应关注激励相容原则。第三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反思,制度意蕴探讨的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问题,尤其宪法的教义学中的国家机构体系与基本权利体系能够为地方财政问题的分析和认知提供能量巨大的方法论指导。障碍反思是理论层面、程序层面、纵向层面、横向层面等不同的维度梳理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例如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划分程序有待加强必要的制度供给、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以及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在支出活动上的权责不明等。进而总结出两者不匹配的根源,包括规范层面的根源和实践层面的根源,为制度设计指明需要解决的问题。规范层面的根源主要是地方财税改革过程中立法的缺失,缺乏明确的立法指引和制度供给,实践层面的根源有分税制下地方政府的逐利性冲动,各个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收益分配机制的不够完善等等。第四章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第一节是明确划分的基本理念,以宪法基本权利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基础,并兼顾效率原则。其解决的横向划分基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界限的规范化,纵向划分的基础是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的层次性逻辑关系。第二节和第三节是在反思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的基础上行,分别从基本权利和公权力体系两个角度探讨财政事权划分的类型化,重点分析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在规制思路上的区分,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或导出不同层级的公权力与不同类型和领域的公共产品(包括基本权利型以及由此衍生出的市场要素型公共产品)供给的对接与实现,其中国家公权力体系的对接方面突出强调省级政府在公共产品供给中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等基层政府的微观管制权。以解决事权与支出相适应的划分基础和操作路径。第四节分析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将财政事权划分与支出责任划分相对接,将各级政府的支出活动严格限定在本级财政事权领域,避免政府财政活动的缺位或越位。第五章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证分析,第一节是对地方财政事权进行类型化并给与类型化的价值定位和模式选择,明确财政事权划分的一般类型,以作为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第二节是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重点对共同事权、委托事权、监管事权和新增事权等主要类型的支出责任标准予以界定,并对省域和直辖市的支出责任情况进行实证考察和实践梳理。第三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包括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不断需要。第四节是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问题的具体化例证。一方面是从普遍性和一般性的角度分析省、市、县三级的事权与支出划分,另一方面是对具有代表性的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的具体化分析。教育财政事权和社会保障财政事权是基本财政事权中的典型代表领域,通过将上述理论应用到教育和社保领域,实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具体化。第六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展开探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政府间财政关系本身就伴随着各种财税利益的竞争。财政事权与支出的划分本身就是对政府间利益的再分配,因此需要必要的利益平衡机制。第一节是分析利益冲突的本源,论述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第二节是对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分析探讨,包括省以下收益分配的检视和地方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包括构建可持续的地方税,以及规范共享税的收益分享机制。本节重点聚焦的是地方收益权的完善,包括地方政府各个地方税税种的可行性探讨,以及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分配如何实现相对均等以保障本级事权的财政支出责任能力。第三节是在分析地方财源不均衡的基础上探讨利益平衡中的纵向财力补偿,主要是纵向财政转移支付。在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梳理的基础上,对纵向转移支付进行类型化,包括基本权利保障型、产业与经济补偿型、环境补偿型、区域发展均衡型以及紧急状态型转移支付并与财政事权的划分相对接。明确宪法的禁止性边界,即对于超过财政事权范围和地方支出责任范围,且违反效率性原则的应当禁止。进而提出省以下纵向转移支付法律规制的目标、重点和标准,即应当以县市级的财力保障为基本目标、以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为支出重点、以横向上解和纵向下沉的方式并用、以经济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并行的治理思路。第四节是分析横向财政转移支付,仍然是采用类型化的研究方法和域外借鉴的研究思路。将横向转移支付主要界定为跨区域财政事权,并类型化为资源导出区和人口导入区转移支付、产业限制区和产业转移区转移支付、区域产品供给型转移支付和财政平衡型转移支付。通过利益平衡机制将地方收益分配限定在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领域,以更好的有的放矢,避免以往研究的泛化。第七章是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研究。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除了实体法上的界定之外,也需要程序法的保障,地方财政纠纷的解决机制在现代财政制度框架内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第一节是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责任那么纠纷解决机制也无从谈起。实现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仍然需要通过预算约束的方式实现,同时对责任的配置必须具体化,以免遁入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第二节是在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机制有利于强化权利义务的落实。在地方财税治理中应当强调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实现和规范性,通过人大监督实现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第三节是探讨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即究竟归属于立法、司法抑或行政?同时对权限归属进行域外考察与借鉴,在域外考察和借鉴的基础上重新反思原有的立法、司法、行政在地方财政争议解决中的角色、地位和作用,包括行政解决机制的专门机构模式、司法解决机制的有限参与模式、立法解决机制的内涵与外延扩大模式,对三种模式的利弊给予相应评价;第四节是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即立法解决机制的再审视,对以往地方财税立法权研究的不足进行梳理和评价,将立法解决机制重新进行法律定位、内涵与外延的明确,并对地方财税立法权的权属标的、权力边界以及替代性机制进行研究,以实现地方财政纠纷解决的机制构建。结论部分针对原有的理论分析和现状的问题梳理,对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提出更为规范的制度对策。首先,在立法层面,强调地方财税治理的法定性,逐步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上升到地方立法层面,提高地方财税治理的立法水平;其次,从法律属性与经济属性相结合的角度逐步开展地方财政事权的科学划分;再次,根据财政事权的划分进而界定地方政府间的支出责任,尤其重点强调共同事权(包括横向共同事权)和委托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这是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的重点;然后,对支出责任涉及的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进行规范,既要考虑地方税体系的培育,也要考虑共享税在各级政府间的分享,以保障各级政府具备履行本级事权项下的支出责任能力,以最终实现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最后,优化地方政府间涉及到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争议解决机制,平衡政府间的利益关系和财政关系,以保障两者在解决机制上相适应的目标,总结和反思立法、司法、行政等不同的解决机制的优劣和对当前实践的适应性,从法理与实证两个层面得出更为合理的解决方案和解决路径。尤其是对地方财税立法在地方财政治理过程中的定位、法律属性、法律必要性给予全面的审视和反思,对地方财税立法的界定和范围给予必要的扩充,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地方立法形式之外,也应适当将与财税治理有关的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容纳入到地方财税立法权的范畴,例如除了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之外,还应当包括财政事权的调整、地方举债权的规定、共同财政事权的联合立法、地方立法的替代性机制等等。除此之外,也应当关注地方预算治理在财税治理中的重要性,通过预算法定、预算绩效优化和预算监督等不断提高预算法治化的水平,尤其是将科学的预算绩效评价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重要评估标准。当前各个省份出台的改革方案或试行意见多是由省级政府制定出台,与财税法治的思路相悖,因此将以往的行政解决思路逐步优化为立法解决思路辅之以行政解决思路和司法解决思路,以法治化的解决机制作为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保障。
蚁佳纯[3](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研究表明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叶兵[4](2018)在《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向政府关系如何影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市场的发展?通过考察分税制改革以来三项具有代表性的财政改革(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提供经验证据。将这三项财政改革放到一起研究有两个原因。第一,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一系列改革的发生和演进是逻辑一致的,将它们放到一起给予系统考察对于理解中国的财政体制有重要的帮助。第二,这三项财政改革的作用机制有共同之处:所得税分享改革和取消农业税改革都通过影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财政压力的变化还是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影响经济增长的一个途径。为了考察财政压力如何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我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模型的参与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消费者。中央政府设定地方上解额度。给定这一额度,地方政府选择政策。给定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消费者选择劳动供给和消费水平。中央政府提高地方上解额度,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增大。提高实际税率和改善服务是地方政府应对财政压力增大的两个选择。定义改善服务下的产出与提高税率下的产出的差值为产出效应,改善服务下的税收收入与提高税率下的税收收入的差值为税收效应。经推导,我得到:当产出效应和税收效应的加权和为正时,地方政府选择改善服务;否则,地方政府选择提高实际税率。也就是说,财政压力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的方向不是单一的。由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和取消农业税改革等都是通过影响地方政府财政压力发挥作用,先验上,不知道这些改革影响地方政府行为和地方经济的方向。需要从经验层面予以考察。我从经验层面考察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研究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影响的文献较少,且在识别上存在不足。利用地级市和工业企业数据,我考察了所得税分享改革对经济发展、工业化和地方政府行为的影响。我主要利用所得税分享改革前财政收入对所得税依赖程度的地区差异识别所得税分享改革的影响。结果表明,所得税分享改革促进了经济发展。所得税分享改革还促进了工业化,表现在:第一,所得税分享改革使得人均限额以上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第二,所得税分享改革使得限额以上工业企业增多,说明财政压力促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第三,所得税分享改革促进了这项改革前已经存在于辖区之内的工业企业总产值、增加值的增长。也就是说,财政压力不仅促使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在扩展边际上促进工业化,还促使地方政府促进这项改革前已经存在于辖区之内的工业企业的发展,在集约边际上促进工业化。所得税分享改革还影响了地方政府行为。所得税分享改革导致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宗数占比增加。由于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主要是工业用地,这一结果表明,地方政府将更高比例的土地配置于工业用途以支持招商引资。另外,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地方政府的征税行为产生了影响。所得税分享改革导致实际税率提高,实际税率提高阻碍了经济增长。研究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影响的文献主要关注这项改革对农业生产和农民收入的影响,未考察这项改革对工商业的可能影响。利用县级数据,我考察了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工商业的影响。我利用取消农业税改革前政府财政收入对农业税依赖程度的地区差异识别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影响。我发现,取消农业税改革在短期内促进了人均农业GDP的增长,但阻碍了人均工商业GDP的增长和人均GDP的增长。另外,我发现,取消农业税改革使得人均工商业GDP的地区不平等加剧。这些结果表明,工商业增长放缓和人均工商业GDP的地区差距扩大是取消农业税改革促进农业增长的代价。进一步,我考察了取消农业税改革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影响。结果表明,取消农业税改革后增加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不足以补偿县级政府在这项改革中损失的财力。取消农业税改革还对县级政府财政收支产生了影响。取消农业税改革后,县级政府提高了工商业实际税率、基本建设支出占比和人力资本方面支出占比。其中,工商业实际税率的提高是取消农业税改革阻碍工商业增长的一个重要渠道。文献分别考察了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县域经济增长和地级市市辖区经济增长的影响,未考察这项改革对总体经济增长的影响。利用省级数据,我考察了财政直管县改革对总体(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我还考察了同时段进行的另一项改革——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这项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也是我们关心的,并且,不考虑它可能引起遗漏变量问题。我利用双重差分法估计这两项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我发现,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没有显着影响,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显着促进了省域经济增长。我还考察了这两项改革对地区经济收敛的影响。结果表明,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地区经济收敛没有显着影响,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导致了地区经济收敛。最后,我考察了向县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改革的经济增长效应是否依赖于县域经济的重要程度。结果表明,这项改革对县域GDP占全省GDP的比重更大的省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更强。
任致伟[5](2018)在《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优化研究》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大提出,当前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已经成为我国目前社会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地区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地区间财力的不平衡正是这种“不平衡”与“不充分”的重要体现,同时也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一大短板。弥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不平衡”与“不充分”,政府间转移支付毫无疑问是重要的政策工具。在经济新常态下,中央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均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主题展开,其核心任务就是“三去、一降、一补”,政府间转移支付除了对于弥补我国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这一短板之外,对于降成本也具有重要意义。物流成本高昂一直广受社会各界诟病,而交通运输成本则是物流成本的主要组成部分,交通运输成本的降低除了取消收费公路、降低高速公路收费之外,最根本的是要依靠推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加我国的公路里程。因此,本文聚焦于政府间转移支付对“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问题的解决,即均等化作用;政府间转移支付对降成本问题的解决,关注于通过促进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降低物流成本。优化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是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转移支付是中央与地方进行财政资源再分配的最主要手段,转移支付是理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重要突破口。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在促进国家治理能力方面是严重不足的,还存在扭曲地方政府支出偏好,没有协调地方政府间的竞争,降低地方政府的税收努力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不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本文重点研究了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以及我国的转移支付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促进作用。其中,对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系统梳理是本文工作量最大的部分,也是本文的一个创新之处,这部分可以为学界对省以下财政体制的研究提供基础性的资料。本文的主要章节安排及基本结论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思路等文章的基础性内容。第二章对有关转移支付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系统梳理。研究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基础是财政分权,财政分权理论已经从最初基于要素的流动性以及知识的分散性得出分权可以更有效率,发展到注重微观基础的“第二代”分权理论,对于财政分权的研究也已经从财政分权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扩展到财政分权对地方政府各种行为的影响。通过梳理文献,本文认为应当注重财政分权的本质,不能用“分钱”代替“分权”;在研究时应当考虑财政分权的层次传递性;应当注重研究较长历史时期的政府间转移支付与财政分权;以企业为研究对象的应该注意企业的分支机构所在地问题;应当综合考虑四本预算;内生性问题的处理应当更加严谨。第三章梳理了我国分税制以来的省以下财政体制。目前绝大多数省份省以下财政体制都是符合分税制特征的,省级财政与市县财政的关系几乎是中央财政与省级财政的翻版。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具体税种的划分以及共享比例的高低,因此不能认为我国省以下的财政体制属于包干制。对各省的省以下财政体制进行梳理,可以将其归纳为三大类,即“彻底分税”型、“混合分税”型两种类型,除此之外还有贵州省一个特例,属于“收费共享”型。第四章通过一个简单的两级政府框架,分析在此框架内最优转移支付规模与所采取何种形式。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的偏好程度、生产者对中央政府支出的依赖程度、消费者对本地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偏好程度等因素会对经济处于稳态时的转移支付规模和结构产生重要影响。但是决定这些因素的深层次原因有两点:一是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区域间的不平衡会影响中央政府对不同地区的“偏好程度”,尤其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进精准扶贫,提出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之下,中央政府对于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关注程度肯定是有所提高的。而我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国家,受限于要素禀赋、自然环境、地区政府官员能力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展不平衡是常态,这种不平衡体现在经济发展不平衡、财力不平衡、基本公共服务不平衡等多方面。二是公共支出的生产性。公共支出的生产性会直接影响生产函数当中的参数,从而对稳态下的转移支付产生重要影响。财政支出当中包含有大量的生产性支出是我国的一大特点,同时公共支出的生产性也是财政对经济增长产生影响的重要原因。在我国,这种生产性主要表现在大量财政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第五章研究了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对县级财力的均等化效果。运用县一级的数据,研究了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作用。分析结果表明现行的转移支付制度在县级层面上确实起到了财力均等化作用。经过转移支付之后,人均一般预算支出的不均等程度要小于人均GDP以及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不均等程度。但是人均一般预算收入的差异程度要大于人均GDP的差异程度,这说明现行的财政收入机制在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基础上更加放大了县域之间的财政收入不平衡。县域之间的财力不平衡不仅来自于省内,同样也来自于省间、区域之间,因此在调节县域财力不均等,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在县之间均等化时不能仅仅靠省级政府,同样也需要中央政府调节省与省之间的不平衡,需要中央与地方协同配合,但是保障县级政府基本财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在县域之间的均等化主要责任在于省级政府。第六章研究了我国的转移支付资金对公路建设的促进作用。发现目前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可以在省级层面上促进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这种促进作用表现为: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均可以显着促进公路里程的增加;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这三种不同类型的转移支付均可以促进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等外公路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公路里程增加。在使用工具变量进行两阶段最小二乘回归之后,结果依然显着。第七章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的转移支付制度进行了简要介绍,各国的转移支付模式不尽相同,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套用。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澳大利亚均在宪法中确定了正当程序原则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形成了由宪法、法律、法规及政府间协议等所构成的较为系统的财政转移支付程序法体系。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在财政转移支付预算过程中均建立了旨在实现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良好沟通的听证制度和冲突协调机制。第八章是文章的最后一章,总结了本文所得出的基本结论,并提出了政策建议。本文建议制定高层级的政府间转移支付法,对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目标,采用的形式,资金分配原则,具体计算公式,资金下达期限,申请拨付程序,监督管理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设置惩罚性条款。要对我国目前转移支付当中的具体科目进行重新整合,以均等化为主要目标的转移支付科目统一整合到“一般性转移支付”之下,整合之后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应当全部按照“因素法”决定如何在各省间进行分配;需要指定具体用途或大致用途的,以及属于中央政府委托地方政府代办事项的资金,统一整合到“专项转移支付”之下,对其资金使用指定或宽松或具体的用途,并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对资金是否用于指定用途,以及资金使用效率进行全面监督。应当探索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我国横向转移支付的政策目标,应当更加侧重保证具有辖区外溢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建议在省级范围内施行县域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具体的转移支付公式或资金分配方式可以由各省根据本省情况决定,制度设计主要由省级政府进行。
黄思明[6](2017)在《中国式地方税收分成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地方税收分成制度是地方财政体制的主体,也是国家财政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31个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税收分成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提出了加快确立和培育地方主体税种、国家出台省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文件、摒弃落后的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方式、税收分成形式多样化、差异化等激励措施以健全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更好实现省以下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政策建议。
刘羿[7](2016)在《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文中提出出于耕地保护的需要,中央政府对农用地转用进行了严格的总量控制。尽管如此,农用地转用带来的巨大增值收益以及当下地方经济严重依赖新增建设用地这一事实,使中央政府不得不主动开辟渠道以增加计划外指标供应。在政策激励下,地方政府更进一步探索出了包括折抵指标有偿调剂以及地票交易在内的土地指标交易机制。土地指标交易在增加土地用途刚性管制的弹性之余,亦存在一定制度缺陷:以农用地转用指标为代表的土地指标本是中央政府对下级地方政府农用地转用权力的数量控制工具,但政府间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使指标突破了这一“控权”属性,呈现出一定的经济价值;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的缺陷在于,其主要利用了政府在土地招拍挂市场的垄断地位,迫使私人资本参与农村土地整理,并没有建立起使私人真正获益的机制。与中国的指标交易制度相比,美国土地开发权转让制度的真正优势在于它建立起了私人之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其以容积率作为交易客体,不仅使规划制度更为灵活,还成功地将私人资金引入到了公共福利领域,节省了政府财政开支。美国开发权转让制度对我国最大的启示,正是如何在土地管理领域建立起这种私人间的利益交换机制,并使之成功运转。同时,美国土地管理制度在中央与地方分权、政府与市场关系方面的经验,也为我国未来的制度完善提供了充分的启示。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土地制度改革起步,现有的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都将面临重大的变革。在地权制度方面,城乡二元地权体制已经松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开放入市、农村住房财产权允许抵押流转、征地范围不断缩小,未来的地权制度将沿着“同地同权”的方向不断推进。考虑到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指标交易制度也有短期、长期两种改良方案:短期方案主要解决土地整理复垦的资金来源问题;长期方案主张在地权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背景下,理顺权力与利益、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起符合市场机制的土地指标交易制度。
朱成燕[8](2016)在《危机、观念和行动: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在制度演化论的视角下,分析了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产生、延续和变革的历程。具体的个案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变迁的路径是作为关键行动者的政治领导人自上而下的强力推动,而非权力斗争的产物。这一制度变迁历程反应了制度演化论中环境、行动者、结构三者互动的演化模式,但又有其特殊的稳定性特征。其稳定性来源于中国单一制的纵向政治制度设计,中央掌握着人民一揽子授予的国家治理权,地方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中央的再授予。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这种权力隶属关系在现实政治运作中通过纵向政府间组织、利益、责任这三重连带机制表现出来,蕴含在纵向政治制度结构之中,并保持着该制度的稳定。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变迁主要是作为关键行动者的政治领导人观念演化的产物,而其观念的演化基于对制度认知的变化以及外部环境的刺激。首先,制度认知的变化主要是因为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危机证明了原有观念的异常,因此,政治领导人在制度危机的倒逼下进行制度变革。其次,外部环境的刺激增加了政治领导人发展的压力,驱使他们主动寻求制度变革,以保护国家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更好地延续下去。此外,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关键行动者还会受到已有制度结构和认知经验的影响。因此,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变革主要是在既有的制度框架内进行适应性调整,从而使制度变迁同时呈现出发展性和稳定性的双重特征。通过比较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在不同历史阶段上的变迁过程,可以归纳出三种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一是纵向权力分配体制的调整。即中央通过调整纵向权力分配来调动中央、地方、以及企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但受已有制度结构和认知经验的影响,中央在纵向权力调整的过程中一直坚持“党领导军队”和“党管干部”的原则,对军权和人事的控制并没有放松。同时,中央在进行分税制改革的过程中牢牢控制着税种、税基的确定和划分,在事权的下放过程中始终掌握着否决权和干预权。这些恰恰是在放权的过程中保持纵向政治制度不偏离单一制这一基本制度框架的要件,有助于维持纵向政府间组织、利益、责任三重连带机制的协调一致运作。二是权力运行机制的调整。本文通过历时性的比较发现,纵向政府间三重连带机制的运作方式经历了一个“刚性运作—柔性运作—刚柔并济的弹性运作—规范化运作”的演变过程,以配合不同历史阶段上中央战略目标与纵向权力分配体制的变化,使制度在不同的运作方式中释放出不同的制度功能。三是制度匹配,即通过对相关的制度子系统进行改革,或添加衔接性的制度,使整个制度系统能协调有效运转,避免因政治生态的变化或某一项制度变革而引发的不同制度子系统之间的摩擦与冲突。概言之,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过程是顶层通过上述三种机制对制度进行适应性调整的过程。
周黎安,吴敏[9](2015)在《省以下多级政府间的税收分成:特征事实与解释》文中认为本文对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分成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系统研究。我们首先整理和描述了分税制改革以来各主要税种在省以下各级政府之间的分成比例及其演变,然后考察了省本级政府、市本级政府税收分成比例的决定因素。估计结果表明,无论是省本级政府还是市本级政府,对企业的控制程度越高,其各项税收的分成比例越高。下辖行政区域的经济发展不平等程度越高,省本级政府分成的税收比例越多。一个地区的工业化程度趋向于提高辖区本级政府的增值税分成比例,降低营业税分成比例。我们认为,省以下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分成比例提供了一个衡量政府间财政分权的替代性指标,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证的角度看都要优于现有文献所流行的衡量指标。
冯乐坤[10](2015)在《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自继受前苏联公有制中的国有财产理论以来,我国国有财产范围不仅极其广泛,又遍及全国各地,因国有财产统一由中央作为统一主体进行具体管理也不现实,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国有财产一直存在着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分权管理,中央与地方一直分享着国有财产的利益,各级地方对其直接支配的国有财产事实上已经处于享有所有权之实,但各级地方所直接支配财产仍然被视为国有,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利益冲突就会不断发生,为此,在借鉴前苏联后期以及俄罗斯立法转而采纳对国有财产实行的中央与地方分别所有以及各主要国家所采纳地方所有理念的基础上,我国理应赋予各级地方对其直接管理支配的国有财产享有所有权。不过,我国地方所有是将部分国有财产主体从国家变更为地方,地方所有财产其实就是对国有财产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具体进行财产分权的结果,立法就应确定中央与各级地方之间对国有财产的具体划分标准,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也就最终得以确定。然而,受各国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各个地方均为地方所有权主体的影响,地方所有层级往往与地方层级具有对应性,地方所有权的形成其实就是以各国不同的行政区划制度为基础,既然我国目前行政区划所形成的地方层级实行三级或者四级模式,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理应分为省级、地级、县级、乡镇级等层级,因现实中的我国地方层级处于变动之中,地方所有财产必然会面临在各级之间进行具体分割,具体分割标准理应予以明确。当然,未来立法在对地方所有财产规定的过程中,不仅要适用各级地方所有权平等、利益衡量的理念,也要采纳“一般+分散”的立法模式,即宪法、民法进行一般性规定的同时,相关单行法也应对其加以规定,尤其要允许各地方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形而对各级地方所有财产范围进行规定。
二、重庆调整市县财政分享比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重庆调整市县财政分享比例(论文提纲范文)
(1)税收竞争与企业出口行为 ——基于生产率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2 研究方法 |
1.3 可能的创新之处 |
2.文献综述 |
2.1 财税政策与国际贸易 |
2.1.1 财税政策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理论研究 |
2.1.2 财税政策影响国际贸易的相关经验研究 |
2.1.3 小结与评述 |
2.2 税收激励与企业投资、生产率及出口行为 |
2.2.1 税收激励影响企业投资 |
2.2.2 税收激励影响企业生产率及出口行为 |
2.2.3 小结与评述 |
2.3 税收竞争及其经济与贸易效应 |
2.3.1 税收竞争反应函数及其识别 |
2.3.2 税收竞争的经济与贸易效应 |
2.3.3 小结与评述 |
2.4 新新贸易理论框架下企业出口行为及其影响因素 |
2.4.1 新新贸易理论框架下企业出口行为的相关理论研究 |
2.4.2 异质性企业出口行为的相关经验研究 |
2.4.3 异质性企业出口行为影响因素:中国的经验研究 |
2.4.4 小结与评述 |
3.税收竞争的历史、事实及测算:地方政府税收政策视角的回顾 |
3.1 税收竞争的历史与事实 |
3.1.1 中国分税制 |
3.1.2 税收竞争 |
3.2 税收竞争的指标构造 |
3.2.1 Moran I |
3.2.2 Getis-OrdG |
3.2.3 回归系数:基于空间计量模型的估计 |
3.2.4 相对税率 |
3.2.5 交互项 |
3.3 中国地方政府间税收竞争的定量测算与分析 |
3.3.1 Moran I的计算及结果分析 |
3.3.2 局部Getis-OrdG统计量的计算及结果分析 |
3.3.3 基于空间计量模型估计的回归系数 |
3.4 本章小结 |
4.税收竞争与企业生产率 |
4.1 引言 |
4.2 理论模型 |
4.3 计量模型及变量描述 |
4.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4.4.1 基本的估计结果 |
4.4.2 异质性及稳健性检验 |
4.5 机制分析:税负转嫁和集聚效应的中介作用 |
4.6 进一步地分析:市场准入的影响 |
4.7 本章小结 |
5.税收竞争、地区生产率增长与企业出口二元边际 |
5.1 引言 |
5.2 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说 |
5.3 计量模型与数据描述 |
5.4 实证结果及分析 |
5.4.1 基本的估计结果 |
5.4.2 异质性检验 |
5.4.3 其他稳健性检验 |
5.4.4 影响机制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6.税收竞争、地区生产率增长与企业出口生存 |
6.1 引言 |
6.2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3 中国企业出口持续时间的分布估计 |
6.3.1 数据来源及处理 |
6.3.2 不同税收竞争模式下企业生存函数的Kaplan-Meier估计 |
6.4 税收竞争影响企业出口持续风险率的估计 |
6.4.1 模型构建及变量说明 |
6.4.2 基本的估计结果 |
6.4.3 异质性及稳健性检验 |
6.4.4 制度环境的调节作用 |
6.4.5 机制检验:地区生产率增长及其动态分解的中介作用 |
6.5 小结 |
7.税收竞争与企业出口产品质量:迁移还是效率提升? |
7.1 引言 |
7.2 理论模型和研究假说 |
7.3 计量模型与数据描述 |
7.4 基本的估计结果及分析 |
7.4.1 基本的估计结果 |
7.4.2 异质性检验 |
7.4.3 稳健性检验 |
7.5 作用机制检验:企业迁移还是效率提升? |
7.6 效率提升机制:成本节约和市场竞争 |
7.7 本章小结 |
8.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
8.1.1 主要结论 |
8.1.2 政策含义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2)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问题的由来 |
一、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地方财政治理与地方自主权问题 |
二、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本质与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 |
三、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 |
第二节 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 |
一、解决问题的理论支撑:分税制体系下的财政分权理论与财政公平原则 |
二、解决问题的先决条件:地方立法权限的界定和法定性原则 |
三、解决问题的重点:省市县三级划分 |
四、解决问题的现实紧迫性:地方政府债务规模的扩大 |
第三节 比较法视域下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共性解析 |
一、纵向比较:历史源流中的地方财政问题梳理 |
二、横向比较:域外地方财政治理的它山之石 |
第二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求索 |
一、概念界定 |
二、法理渊源 |
第二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界定 |
一、央地财政分权的法律解析 |
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理解构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界定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导向 |
一、目标导向 |
二、路径导向 |
第三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制度意蕴与障碍审思 |
第一节 制度意蕴: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释义 |
一、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法律地位 |
二、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律属性和法律边界 |
第二节 障碍审思:传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理论中法治意蕴的匮乏 |
一、理论障碍:过于强调经济学意义上的划分 |
二、程序障碍:划分程序中程序供给的欠缺 |
三、纵向障碍:制度缺漏下央地以及上下级财政关系的失衡与错配 |
四、横向障碍:政府、市场与社会的权责不明和地方政府支出偏好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根源 |
一、规范层面的根源 |
二、实践层面的根源 |
第四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理念重构 |
第一节 目标导向:以居民基本权利体系和政府公权力体系的二元划分为统属,兼顾效率原则 |
一、横向划分的基础:规范视野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界限 |
二、纵向划分的基础:财政层级与公共产品内在层次性关系 |
第二节 基本权利体系对于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现有事权划分的理念误区 |
二、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层次性和类型化价值 |
三、基本权利型与非基本权利型财政事权的目标定位 |
第三节 国家公权力部门体系对于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意蕴 |
一、地方国家权力部门体系的二元划分:省级政府的区域统筹权和市县级政府的微观管制权 |
二、国家机构体系的层次性与类型化同财政事权划分的内在联系 |
三、德国等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地方财政事权划分的制度借鉴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逻辑关系 |
一、财政事权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支出责任保障与实现财政事权的关系 |
三、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思路 |
第五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财政事权的类型化界分及其价值 |
一、类型化的价值定位:是决定支出责任的基础 |
二、类型化的责任主体:政府间财政关系在事权领域的集中反映 |
三、类型化的模式选择 |
第二节 地方支出责任界定与划分的法治化标准 |
一、地方支出责任法治化的价值判断 |
二、地方支出责任界定的法治化标准 |
三、省域支出责任的实证考察 |
四、直辖市支出责任的特殊性考察 |
第三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机制 |
一、调整权力的均衡化配置 |
二、调整程序的法治化规范 |
三、调整权限的规范性划分 |
第四节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具体化例证 |
一、省、市、县三级财政事权与支出划分的实践选择 |
二、教育财政事权 |
三、社会保障财政事权 |
第六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利益平衡机制 |
第一节 利益冲突的本源: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的利益竞争与平衡 |
第二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地方收益划分 |
一、省以下收益分配的现状:税种归属与共享理论的检视 |
二、收益分配的核心:税收收益分配机制的完善 |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纵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力转移不均衡的现状及根源探析 |
二、地方纵向转移支付类型化和法律禁止性边界 |
三、省以下财政转移支付的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利益平衡机制中的横向支出转移支付 |
一、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视角下横向转移支付的类型化 |
二、横向转移支付的域外借鉴:以德国横向财政平衡为例 |
第七章 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一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前提:财政法律责任配置的规范化 |
第二节 权责一致视角下监督体制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对财政事项监督权的规范性 |
二、支出责任标准的绩效考量 |
三、预算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制度 |
第三节 纠纷解决机制权限的归属 |
一、权限归属的基本思路:立法、司法抑或行政? |
二、权限归属的域外考察与借鉴 |
第四节 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方立法权的再审视 |
一、地方立法权的权属标的:实践基准和纠纷解决归属 |
二、地方立法权的权力边界 |
三、替代性机制的可行性探讨:授权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动机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动机 |
1.1.3 研究意义 |
1.2 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一系列改革的逻辑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思路、方法和主要结果 |
1.4.1 理论模型 |
1.4.2 经验研究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1.6 论文架构 |
2 文献综述 |
2.1 文献综述 |
2.1.1 探讨与本文相关的一般性问题的文献 |
2.1.2 评估三项财政改革的政策效应的文献 |
2.2 已有文献的不足与本文的研究 |
3 理论模型与经验研究方法 |
3.1 理论模型:本文全局的关要 |
3.1.1 消费者-生产者的选择 |
3.1.2 地方政府的选择 |
3.2 经验研究方法 |
3.2.1 双重差分法 |
3.2.2 工具变量法 |
3.2.3 空间计量模型 |
4 所得税分享改革对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
4.1 引言 |
4.2 背景 |
4.3 方法与数据 |
4.3.1 方法 |
4.3.2 数据 |
4.4 基于地级市数据的分析结果 |
4.4.1 经济发展 |
4.4.2 经济发展:分产业 |
4.4.3 工业化 |
4.4.4 土地出让 |
4.4.5 征税 |
4.4.6 平行趋势检验 |
4.5 基于地级市和工业企业合并数据的分析结果 |
4.6 结论 |
5 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增长的影响 |
5.1 引言 |
5.2 背景 |
5.3 度量方法、数据和研究策略 |
5.4 结果 |
5.4.1 取消农业税改革对农业增长和工商业增长的非对称影响 |
5.4.2 地方政府对取消农业税改革的反应 |
5.4.3 取消农业税改革影响工商业增长的渠道 |
5.5 稳健性检验 |
5.6 进一步的讨论 |
5.7 结论 |
6 财政省直管县改革对省域经济增长的影响 |
6.1 引言 |
6.2 背景 |
6.3 两项改革对经济增长的影响:理论层面的探讨 |
6.4 研究方法、变量与数据 |
6.4.1 研究方法 |
6.4.2 变量与数据 |
6.5 估计结果 |
6.5.1 基准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6.5.2 历史经济增长率是否影响两项改革的时间选择? |
6.6 结论 |
7 结论 |
7.1 全文概要 |
7.2 对营改增改革及未来可能的财政改革的启示 |
7.2.1 营改增改革 |
7.2.2 未来可能的财政改革 |
7.3 政策建议 |
7.3.1 制定政策时,全面考虑政策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 |
7.3.2 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纵向财政改革 |
7.4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意义及价值 |
一、选题背景 |
二、现实意义 |
三、理论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结构:思路、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重点、难点及可能创新之处 |
一、重点与难点 |
二、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问题研究现状 |
第一节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基础:财政分权 |
一、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
二、财政分权与地方政府行为 |
三、财政分权对微观个体的影响 |
第二节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相关研究 |
一、均等化框架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研究 |
二、“粘蝇纸效应”框架下的政府间转移支付相关研究 |
三、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优化路径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一、有待探讨“权”的本质,区别“分权”与“分钱” |
二、有待打开省以下财政体制这一“黑箱” |
三、有待从更长的历史阶段研究我国的财政分权 |
四、不应忽视企业的异地分支机构问题 |
五、分权指标的构建应当考虑“全口径” |
六、内生性问题的解决有待深入探讨 |
第三章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情况 |
第一节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要素 |
一、省以下税收收入划分 |
二、省以下非税收入管理体制 |
三、省以下体制上解办法 |
四、省对下增加收入的激励约束机制 |
第二节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基本情况 |
一、“彻底分税”型省以下财政体制 |
二、“混合分税”型省以下财政体制 |
三、“收费共享型”型省以下财政体制 |
第三节 我国省以下财政体制案例 |
一、“彻底分税”型财政体制案例:辽宁省 |
二、“混合分税”型财政体制案例:广东省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一、省与省以下政府在税收收入上实现了“分税” |
二、省以下财政体制可以提供丰富的“断点” |
三、不应忽视体制上解因素 |
第四章 最优转移支付规模与结构——一个简单框架 |
第一节 基本思路 |
第二节 私人部门的决策 |
第三节 地方政府的决策 |
第四节 中央政府的决策 |
第五节 基本推论 |
第五章 我国转移支付的均等化效果 |
第一节 本章概述与研究背景 |
一、本章概述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数据来源及研究方法 |
第三节 转移支付对县级财力的均等化作用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一、我国的政府间转移支付起到了均等化作用 |
二、目前县域之间的不均等主要来自于省内 |
三、不均等的固化应当重视 |
第六章 我国转移支付对基础设施建设的促进作用 |
第一节 本章概述及研究背景 |
一、本章概述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转移支付资金与我国公路建设 |
一、指标选取及数据来源 |
二、实证分析结果 |
三、工具变量的选取及两阶段最小二乘法回归的结果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借鉴意义 |
一、绝大多数转移支付资金指定用途 |
二、注重程序控制与公开透明 |
第二节 德国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借鉴意义 |
一、注重均等化效果,横向转移支付制度成效显着 |
二、注重地方政府间协商 |
三、建立地方政府间冲突解决机制 |
第三节 澳大利亚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借鉴意义 |
一、注重地方政府财力均等化 |
二 澳大利亚联邦拨款委员会发挥独立作用 |
三 政府间财政问题协商制度化 |
第四节 国外转移支付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转移支付支付模式多样 |
二、法制化程度高 |
三、注重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协商 |
第八章 基本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基本结论 |
一、分税制在我国省以下已经基本确立 |
二、财政支出的生产性等因素对转移支付的最优规模产生重要影响 |
三、我国目前的转移支付制度的均等化效果比较明显 |
四、转移支付资金显着促进公路里程增加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制定高层级的转移支付法设定惩罚性条款强化约束 |
二、缩减转移支付具体细目、规范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式 |
三、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横向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三节 不足之处及研究展望 |
一、区分“分权”与“分钱”有待突破 |
二、多层级框架下的财政分权与转移支付问题有待深入研究 |
三、转移支付的最终受益归宿有待深入研究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中国式地方税收分成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地方税收分成的主体形式与特征分析 |
(一) 目前我国地方税收分成的主体形式 |
(二) 分税种特征分析 |
(1) 增值税 |
(2) 营业税 |
(3) 企业所得税 |
(4) 个人所得税 |
(5) 小税种 |
二、地方税收收入分成机制的比较分析 |
(一) 体制创新与省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正相关 |
(二) 省对下税收分成模式按重点企业、行业税收收入异质性划分 |
(三) 增收激励方式逐步多样化 |
(四) 省级政府改革本省的税收分成方式为被动接收式 |
(五) 财政政策制订精细化 |
三、完善我国地方税收收入划分机制的建议 |
(一) 地方税收分成制度需要顶层设计 |
(二) 创新税收分成模式与激励机制 |
(三) 地方税收分成更应差异化和细致化 |
(四) 协调纵向财政关系机制 |
(五) 加快确立和培育地方主体税种 |
(7)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目的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产生背景 |
第一节 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 |
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概况 |
三、农用地转用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法律制度 |
一、土地财政与农用地转用指标 |
二、土地整理与折抵指标 |
三、中央的鼓励和地方的积极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土地指标交易的现状 |
第一节 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二、中央政府主导下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
第二节 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 |
一、以私人为主体的土地指标交易规则 |
二、利益格局与规制缺陷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指标交易的理论分析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性质分析 |
一、土地指标的分类与属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的构成与本质 |
第二节 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与制度困境 |
一、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理论困境 |
二、土地指标及其交易的制度困境 |
第三节 三种视角下对我国土地指标交易困境的反思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三、土地指标交易中的国家与公民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的土地指标交易 |
第一节 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发展与演化 |
一、土地开发权制度的产生 |
二、土地开发权制度的发展 |
三、土地开发权制度的演化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与差异 |
一、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共性 |
二、土地指标交易与土地开发权转让的差异 |
第三节 开发权制度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之改造 |
一、我国土地开发权理论探讨 |
二、比较法意义上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改革 |
第一节 地权制度与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 |
一、地权制度改革 |
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 |
第二节 土地指标交易制度改革 |
一、概述 |
二、土地指标交易改革的两种方案 |
三、完善私人间土地指标交易制度的方案设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危机、观念和行动: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基本概念 |
四、理论视角 |
五、框架结构 |
六、研究方法 第二章 毛泽东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单一制的确立及其稳定的制度内核 |
一、观念与权力:单一制的确立 |
二、单一制下的纵向权力关系及其运作机制 |
第二节 “生存”的危机与纵向权力体制变革 |
一、经济危机与生存的压力 |
二、苏联模式的影响与高度集权体制的建立 |
三、“高饶事件”与大区制撤销 |
第三节 生产的危机与纵向权力体制变革 |
一、中央集权体制对地方发展的抑制 |
二、对斯大林的批判与毛泽东观念的转变 |
三、基于“两个积极性”的纵向权力体制调整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邓小平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危机驱动与改革策略的形成 |
一、生存的危机对领导人改革策略的影响 |
二、发展的危机对领导人对改革策略的影响 |
三、政治领导人观念的遗传与演化 |
第二节 “发展”目标导向下的放权让利改革 |
一、财政体制改革与地方财权的扩大 |
二、行政体制改革与地方经济管理权的拓展 |
三、立法体制改革与地方立法权的确立 |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与人事权的下放 |
第三节 分权改革的制度功能:经济发展及其意外后果 |
一、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与经济发展 |
二、分权改革的意外后果 |
第四节 宏观调控与连带机制的柔性运作 |
一、以加强中央权威为目标导向的宏观调控 |
二、纵向政府间三重连带机制的柔性运作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江泽民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制度危机与中央战略目标的转变 |
一、国内经济过热 |
二、地方主义泛滥 |
三、地区差距扩大 |
四、中央财政汲取能力减弱 |
五、中央领导人战略目标的转变 |
第二节 宏观调控与选择性再集权 |
一、分税制改革与财税上集 |
二、部门的垂直化管理 |
三、政企分离 |
第三节 刚柔并济:连带机制的弹性运作 |
一、组织连带机制的弹性运作 |
二、利益连带机制的弹性运作 |
第四节 新的发展思路下地方积极性的转变 |
一、发展的压力与领导人观念的演化 |
二、土地收入划给地方 |
三、地方政府积极性的转变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胡锦涛时期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第一节 制度危机与领导人战略的演化 |
一、地方政府自主性扩张 |
二、地区差距继续扩大 |
三、地方政府责任弱化 |
四、中央领导人观念的演化 |
第二节 宏观调控与纵向政治制度的调整 |
一、省级部门的垂直化管理 |
二、纵向连带机制的规范化运作 |
第三节 “科学发展”与地方活力 |
一、双重发展危机与领导人战略的转变 |
二、扩大内需与政策引导 |
三、行政审批权进一步下放 |
四、中西部倾斜授权 |
五、授予个别地方先行试点权 |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逻辑 |
第一节 纵向政治制度变迁的动力 |
一、生存危机倒逼的制度变革 |
二、发展压力驱动的制度变革 |
第二节 纵向政治制度变迁的机制 |
一、纵向权力分配体制调整 |
二、纵向权力运行机制调整 |
三、制度匹配 |
第三节 新时期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 |
一、新时期中央面临的“生存”危机 |
二、危机倒逼下纵向政治制度的调整 |
三、中等收入危机与试错权的下放 结论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9)省以下多级政府间的税收分成:特征事实与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分税制以来省以下税收分成及演化: 制度背景 |
三、省以下税收分成的特征事实 |
( 一) 数据来源及处理 |
( 二) 全国各级政府间的税收分成 |
( 三) 省本级税收分成的变化情况 |
四、省以下税收分成的影响因素 |
( 一) 模型和变量 |
( 二) 省级估计结果 |
( 三) 市级估计结果 |
五、结论 |
(10)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主要概念说明 |
二、选题缘起 |
三、研究现状 |
四、选题价值 |
五、基本内容 |
六、观点创新 |
第一章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检讨 |
第一节 我国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 |
一、前苏联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及修正 |
二、我国建国前国有财产主体的生成与评析 |
第二节 我国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流变 |
二、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之检讨 |
第三节 我国非企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分权的梳理与检讨 |
二、资源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主体的流变与检讨 |
第四节 国有财产主体理论的评析与选择—以我国国有企业财产主体理论为样本 |
第二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法理证成 |
第一节 地方分权与地方利益保护 |
一、地方利益的多样化和独立性 |
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 |
三、我国地方自治与地方利益之关系 |
第二节 地方责任的独立性 |
一、地方支出责任与地方责任的关系辨析 |
二、地方财政自主权与地方责任 |
三、地方债务的独立性 |
四、余论 |
第三节 原住民的利益保护与地方所有 |
一、原住民利益保护的法理基础 |
二、我国台湾地区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理论与实践 |
三、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之反思 |
四、我国原住民利益保护的立法路径分析—以矿产资源所有权为视角 |
五、结论 |
第三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层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系 |
一、域外主要国家行政区划层级之梳理 |
二、域外主要国家地方所有层级之梳理 |
三、行政区划与地方所有的关联性 |
第二节 我国地方所有层级的构建路径 |
一、省级地方的设置与省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二、地级地方的存废与地级地方所有财产的分割 |
三、乡镇级地方层级的存废与乡镇级地方所有的变动 |
第四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类型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企业属性之界定 |
二、地方所有的企业性财产变动与地方利益的保护 |
三、各级地方划分企业性国有财产的规则 |
四、地方所有企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银行股份制改革为中心 |
第二节 地方所有的财政收入 |
一、财政收入分权与地方所有 |
二、地方所有财政收入划分之基础 |
三、各级地方财政收入的重新分权—以设立地方税种为中心 |
四、各级地方之间的非税收入分权 |
第三节 地方所有的资源性财产 |
一、地方所有土地 |
二、地方所有矿产资源 |
三、地方所有水资源 |
四、地方所有森林资源 |
第四节 地方所有的行政事业性财产 |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财产范围之界定 |
二、行政事业性财产与土地、财政收入的关联性 |
三、各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之划分 |
四、地方所有行政事业性财产的理论与实践—以教育性财产为中心 |
第五章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路径 |
第一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理念 |
一、各级地方所有权的平等性 |
二、地方利益的衡量性 |
第二节 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模式 |
一、国有财产的立法模式:梳理与评析 |
二、地方所有财产立法模式之梳理 |
三、我国地方所有财产的立法设计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文章 |
二、着作 |
三、博士论文 |
四、外文文献 |
四、重庆调整市县财政分享比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税收竞争与企业出口行为 ——基于生产率的视角[D]. 彭馨. 西南财经大学, 2020(02)
- [2]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法治化研究[D]. 陈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纵向财政改革对地方政府行为和经济发展的影响 ——基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取消农业税改革和财政省直管县改革的经验研究[D]. 叶兵.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5]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优化研究[D]. 任致伟. 中央财经大学, 2018(09)
- [6]中国式地方税收分成制度的比较研究[J]. 黄思明.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05)
- [7]中央用地管控视角下土地指标交易研究[D]. 刘羿.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8]危机、观念和行动:当代中国纵向政治制度的演化[D]. 朱成燕. 武汉大学, 2016(06)
- [9]省以下多级政府间的税收分成:特征事实与解释[J]. 周黎安,吴敏. 金融研究, 2015(10)
- [10]国有财产的中央与地方分权研究 ——以地方所有权为视角[D]. 冯乐坤.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