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分行业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时间表(论文文献综述)
董萌[1](2020)在《政策试点视角下中国碳交易市场政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社会采取双边或多边合作的方式以应对气候变化,并制定相应的气候政策目标。世界各国为加强国际合作,于2016年签署了《巴黎气候变化协定》。作为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巴黎协定》实施细则体现了公平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考虑到不同国情,符合“国家自主决定”安排。中国在减排政策目标中明确承诺在2030年左右,二氧化碳排放绝对量达峰。与2005年相比,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下降60%-65%。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中国一方面制定出以老基建为基础,新基建为增量的产业投资政策来促进整体产业结构的低碳化和高效化转型升级。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利用市场化政策达到减排目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以一种区别于传统政治体制决策的模式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中国这种独特的政策制定过程,也被专家学者们称为“政策试点”。政策试点的制度创新,使得我国在推行新的政策时,可以有效降低试错成本,积累实际操作经验,从而高效率地把有效经验运用到各个领域。2011年中国政府批准在“两省五市”7个省市试点建立碳交易市场,在随后的2年内,这七个试点区域碳市场相继投入运行,这标志着中国向利用市场化的政策机制治理碳排放迈出了里程碑式的一步。随着碳市场的试点效应扩大,其他省市也开始建立自己的区域碳市场。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也被纳入到中国“十三五”规划纲要之中。碳交易市场的政策试点设计主要是围绕三个模块展开:(1)政策试点的顶层设计。制定并颁布碳交易市场的上位法,明确其法律地位。(2)政策试点实施范围。确定碳交易市场政策实施的地区、行业和企业。(3)执行政策。碳交易市场执行政策包括监测、报告和核查(MRV)配额分配方法和交易规则。MRV机制是碳市场顺利运行的基础保障环节。根据行业本身的差异性,明确配额有偿分配和无偿分配的比例和具体计算方法。在现有的碳市场政策研究中,较少从政策试点角度去分析研究碳交易市场的政策问题。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体现了政府对碳交易政策体系在整体减排行动中的定位,既要考虑宏观层面问题,即如何保障减排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双实现。也要考虑微观层面问题,包括维护市场稳定的运行、激励减排技术的投资和推广等。因此,本文围绕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对如下问题展开了研究:第一,理论分析现有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实施,梳理碳交易市场政策演变的发展历程。着重基于碳市场政策实施广度和政策实施深度两个维度对碳市场政策试点实施模式进行分析。政策实施广度的三种可选方式,即上游实施、下游实施和复合实施,其中上游实施方式可以实现排放源的充分覆盖,管制成本可控等特点,但是其缺点在于上游实施方式只有在经济体具备充分的能源价格传导机制的条件下,才能有效保障碳市场平稳有效的运行;下游实施方式能够直接管制排放源,然而其最大的缺点在于排放源分布广,导致难以合理有效的控制管制成本;复合实施方式则能够结合以上两种实施方式的优势,规避其劣势,但是复合实施方式实施过程中需要避免对排放源的重复管制。实施深度主要确定具体实施行业及其相应的行业实施门槛值以确定具体被管制的主体。依据文章所构建的微观主体模型:在基本假设下,下游实施更有利于激励碳排放主体从原料到终端全程实施减排措施;在宏观主体模型中,相对于限制配额省区间交易情形下的省区减排成本,当碳排放配额可跨省自由交易的情况下,无论碳价如何波动,省区总的减排成本均是下降的。第二,全面梳理从2014至今,我国主管政府机构出台的与碳市场有关的政策文件,并按照碳市场建设基本要素阐述了目前全国统一碳市场建设进度。从我国碳市场试点政策实施的区域和行业两个维度,分别测算了中国各省区、各工业行业的排放结构特征和排放效率分布情况。从省区碳生产率来看,2012年碳生产率最高的三个省区分为是北京、上海和广东,其值均超过0.70(万元/吨碳)。从工业行业碳生产率来看,烟草制品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排名前三。经济产业结构导致了试点省市碳市场政策实施的差异性,北京和深圳主要试点覆盖了第三产业,包括服务型单位、建筑设施、高新技术,先进制造类企业。其他碳交易试点则主要运行在第二产业中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如电力、水泥建材、化工、钢铁等行业,其中深圳和上海还将移动源纳入试点运行范围,如航空和交通运输业。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实施交易量方面,具体比较各碳市场成交量和成交价格,湖北和广东两省成交量最大,重庆、福建、天津的成交量相对较低。不同试点碳市场的量价差异不仅是由于各地碳市场配额总量和行业分配方法的差异性所致,而且还与政策实施范围、具体行业、企业的纳入门槛有关联。第三,以湖北省碳市场为案例,分析了目前中国碳市场政策实施的运行态势,并选取水泥行业为对象,阐述碳交易政策实施对该行业发展的影响,最后以公司角度选取华新水泥,分析其在受到碳交易市场政策管制过程,实现的减排和经济效应。第四,研究了碳交易试点政策对工业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工业总产值的影响。利用中国30个省区2009-2017年工业层面数据,借助倍差法,构建基准计量模型。碳交易试点政策对工业总产值的影响满足共同趋势假设,而对工业CO2排放量和工业单位总产值CO2排放量的影响不满足共同趋势假设。基于机制分析角度,碳交易试点政策对工业碳排放密度的影响不显着,但对工业能源强度呈现出显着的负影响,这说明碳交易政策试点会通过提升能源利用技术来降低工业CO2排放。第五,理论分析国外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实施和实施效果。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以欧盟碳排放交易政策为代表的国家间碳市场,以新西兰为代表的单一国家碳市场、以美国加州总量交易计划为代表的州级区域碳市场和以日本东京碳市场为代表的城市级区域碳市场。比较这些不同层次的碳市场实施范围发现,政策实施模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所在国家或区域产业结构、能源供需状况,价格形成机制等方面因素,这不仅有助于碳市场自身平稳运行,更有利于扩大碳市场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应。第六,从3方面阐述了目前我国碳市场政策不足之处,并有针对性的提出6条改进建议。最后,在本文研究成果基础上,为了进一步健全完善碳交易市场发展机制,并在保障其平稳运行的同时,也为其在促进全社会碳减过程中发挥更加积极贡献,本文提出来适合于中国国情的碳交易市场政策建议。
王倩[2](2020)在《欧盟含氟温室气体管控政策及对我国相关进出口管理的启示》文中指出《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简称《议定书》)的《基加利修正案》(简称《修正案》)是继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后又一里程碑式的重要文件。本文总结了《修正案》的核心要素,介绍了欧盟利用新修订的《含氟温室气体法规》对氢氟碳化物(HFCs)类物质开展管理的主要措施和制度,分析了该法规执行以来的效果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欧盟HFCs管控政策对我国进出口管理的政策法规、进出口禁令和配额管理等的管控启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3](2018)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文中研究说明鲁政发[2018]1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8月3日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打赢蓝天保卫战,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事关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美丽中国建设,事关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败。为深入学习
汪训昌[4](2017)在《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减少氢氟烃(HFCs)修正案的 解读、述评与倡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蒙特利尔议定书》第28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削减氢氟烃(HFCs)的修订案,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责任、有区别地削减HFCs的生产和消费量的进度表;同时也提出了有关能效、安全标准、充资和定期数据报告的义务等问题。针对该修正案,提出了个人解读、述评与倡议。
张朝晖,陈敬良,高钰,刘慧成,白俊文[5](2017)在《《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对制冷空调行业的影响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目前中国已完成了HCFCs加速淘汰第一阶段的目标,正在向实现2020年的第二阶段目标迈进。在臭氧层保护取得有效进展的同时,温室气体排放、全球变暖已取代臭氧层破坏成为现阶段全球环境保护的首要任务。2016年10月,国际社会在《蒙特利尔议定书》框架下围绕温室气体HFCs的削减达成了新的基加利修正案,这是《蒙特利尔议定书》实施进程中又一里程碑式的历史性事件,将对全球的环境保护事业产生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给中国的相关产业带来更大的挑战。在新的形势下,行业各界应密切关注国际形势变化动态和相关的技术发展进程,携手合作,推动在未来的制冷剂替代进程中优先选择臭氧气候更加友好的替代技术,借此实现行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姜含宇,张兆阳,别鹏举,胡建信[6](2017)在《发达国家HFCs管控政策法规及对中国的启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受《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的氟氯化碳(CFCs)和氟氯烃(HCFCs)的替代品,氢氟碳化物(HFCs)由于具有较高的全球增温潜势(GWP)值而在近年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目前部分发达国家已制定并实施相关政策法规控制HFCs的生产、消费和排放,如欧盟的新F-Gas法规以配额管理的方式对HFCs进行总量控制,美国通过新制冷剂替代计划(SNAP)计划筛选替代品及实施禁用年限逐步替代HFCs等。通过分析比较发达国家政策法规的区别和共性,建议中国在未来应将HFCs控制纳入法律法规的管制范畴,并遵循总量控制原则,利用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手段逐步实现HFCs的排放管控。
冯卉,郭晓林,李丽,孙博[7](2016)在《我国氢氯氟烃加速淘汰第二阶段面临的挑战及建议》文中提出首先介绍了加速氢氯氟烃淘汰的背景。我国已经按照《蒙特利尔议定书》关于加速淘汰氢氯氟烃时间表的要求实现了2013年冻结和2015年削减10%的第一阶段履约目标。介绍了我国第二阶段HCFC淘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指出应加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法规的执行力度,在泡沫塑料、制冷等行业继续开展氢氯氟烃淘汰,大力推动绿色低碳替代技术的研究和应用,并加强环境履约能力和国际交流合作。
朱玉宽,刘骏[8](2016)在《“补天”行动 安徽进行时》文中认为臭氧层是保护地球生命的"外衣",保护臭氧层是一场输不起的硬仗,没有直路更没有退路可走。作为中部大省,近年来,安徽省持续优化顶层制度设计,根据《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时间表与路线图,精准发力,在打造生态强省,建设美好安徽进程中,交出了满意的答卷。
吴家翔,陈泳霖,赵红静[9](2015)在《重庆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新形势》文中认为消耗臭氧层物质(简称ODS),会破坏臭氧层,给人类带来的健康损害和生态灾难。重庆市完成了全氯氟烃、哈龙、四氯化碳和甲基氯仿等四种ODS的淘汰。然而,由于上述四种ODS的淘汰,其替代品-含氢氯氟烃的用量逐渐增多,使得ODS淘汰工作面临新的问题与挑战。为此,本文以我国西南地区直辖市-重庆市为研究对象,介绍了重庆市淘汰ODS工作的由来,总结了该市2008-2014年淘汰ODS工作的相关经验和成果,分析了在加速淘汰含氢氯氟烃背景下直辖市开展工作的瓶颈,参考了欧美及国内ODS淘汰的主要方法和管理手段,从政策和技术方面对重庆市ODS管理工作进行了展望。
崔金星[10](2014)在《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碳监测问题的实质,是为可持续发展寻求一条“可量化”的道路。同意可衡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行动,是《巴厘行动计划》中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未来气候制度谈判的核心。由于碳监测制度不仅可应用于适当的国内减缓行动还可用于提供技术、资金和能力建设,它又是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与获得的支持之间平衡的核心。碳监测问题逐步发展成为气候谈判,尤其是国际气候减缓行动谈判中的关键问题。清晰地界定碳监测制度的内涵,是推动气候谈判取得进展的重要途径。尽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对待国际气候义务承担上存在难以调和的分歧,但双方的初衷确实一致的,都希望通过各自单独的,或者共同的努力,将人类赖以生存繁衍的大气环境维持在一个人类社会生活可以延续的状态,并自愿对自身的行为进行约束。“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国际气候法原则的确立,发展中国家各自减缓目标和减缓行动的制定,都是这一共同意愿的生动体现。事实上,双方阵营对待碳监测问题的态度,实际上是对履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的方式存在分歧。或者具体来说,是对各自采取的减缓行动、设定的减缓目标和选择的减缓路径上的分歧。在应对气候变化共同愿景一致的前提下,我们有理由相信,通过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良好的制度设计,双方阵营完全可以在通向达成共同行动承诺的道路上,在局部领域取得共识和显着进展,并成为弥补二者差距、增加信心、促进共信的催化剂。正是基于上述认识,本文将碳监测界定为各国为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进行的测量、监测、报告、评估、审查与核证活动的总称。论文主体共包括八章内容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综述,包括第一章。碳监测从技术议题发展到政治议题和法律议题,起源于国际社会寻求应对气候变化的“可量化”国际机制的共识。本部分从国内外研究层次和分野展开,展现碳监测议题发展动向和法律化的途径与渠道。国内研究重点针对碳监测议题的政治化、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分析框架和作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的MRV机制等展开。国外研究则从跟踪缔约方实现公约最终目标的进程和手段方面展开,并在迈向有效“碳治理”的社会网络和政策选择方面取得了较丰富的成果,开展了促进实现“气候正义”,构建有效“碳治理”的权利保障体系等领域的研究。第二部分是碳监测制度的理论分析,包括第二到第五章。分别从碳监测核心要素起源及其在当前气候协定中的实践、碳监测概念演变和法律价值、碳监测的制度需求、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四个方面展开。从碳监测要素起源和概念演变角度考察,碳监测问题具有三个要素,测量/监测、报告、审查/核证。测量/监测是采用指标或数据直接测量排放、削减或其他形式的输出并对之进行测算的过程。其中,测量是对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减缓政策和措施等的温室气体变动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观察、记录;监测是对具体气候变化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或碳汇量,采用一定的基准线和方法学进行实时记录、统计、汇总的过程。测量和监测针对的对象不同,但在碳监测概念体系中,发生的阶段是一致的。测量和监测都不涉及到评价问题。审查与核证是对减缓行动、减缓措施与气候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进行评价与评估的机制与过程。审查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增加效益产生之前,由具有资质的审查机构对被评价对象相关气候效益进行事先计算与预算,以确定被评价对象的合格性或合规性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核证则是发生在被评价对象气候效益产生之后,由具有资质的核证机构对被评价对象减排效益或碳汇效益真实发生情况进行核算,以确定是否与事先设定的气候效益相吻合及吻合度的大小进行的评价机制与过程。报告是对监测数据、测量结果和相关的分析结果进行的传输、提交的过程。具体来说,是根据国际气候法或国内气候法的规定,或者自愿性减排联盟的协定,不同报告主体将自己设定的减排目标、减缓行动和采取的减缓政策与措施及其经济社会影响、成本效益等,或实施的气候项目的气候效益及其影响,向特定机构或组织提交报告的机制与过程。报告的主体不同,报告的内容和程序也是不同的。报告可能是事先的,也可能是事后的。报告在碳监测的概念结构中处于核心地位。一方面,测量或监测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服务于报告,采用的标准和方法学也是基于报告的形式要求;另一方面,审查或核证是对排放、排放削减,及其他测量和报告的信息的准确性进行检查的过程。审查或核证的对象往往是依据被评价主体提交的报告进行的。气候变化背景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来源于履行国际气候义务和国内低碳转型的双重压力。加强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对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及统计的能力建设,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核证制度,强化与完善环保及气候变化应对行政主管部门在温室气体排放及减排行政管理中管理制度与监管平台,是世界各国履行后京都时代国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参与国际气候变化政治协定,增强气候变化适应与应对能力的重要内容和关键领域。企业因应“碳约束”的行动,也需要社会网络层面的制度供给。首先,在国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达成国际减排协议,形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气候法的制度基础。只有透明、一致和可比较的碳排放的测量、监测、统计、核算标准达成以后,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共担气候责任的协调意志才能达成。其次,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最后,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因此,碳监测议题的发展具有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企业减排义务三个维度。并应遵循透明度、可比性、可靠性、有效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六大原则。第三部分为制度构建,包括第六到第八共三章内容。立基于当前碳监测的实践发展和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企业因应气候风险的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领域对碳监测议题的发展维度进行了解析、阐释。对应碳监测三个发展维度的制度需求,从国际气候法、国内气候法和社会化碳管理网络等三个层面对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进行了系统分析。碳监测议题的第一个发展维度是国际气候法。在国际气候法形成与发展的历程中,碳监测制度的使命有三:第一,将国际社会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转化为可具操作性的法律议题;第二,将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法律程序),转化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减排义务;第三,准确界定、合理分担国际气候义务,实现国际气候法实施标准的“量化”,建立国际社会履行气候义务的“可量化”的标准,并促进国际气候协议的达成。协调、一致的温室气体测量和监测方式,是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量核查及数据比较的基础。统一、一致、可比的国际标准化的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实机制,可以降低国际间相关减量数据报告的误差,可作为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选择不同排放减量策略时的依据,并协助各国家、产业、和企业等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减量方式,以降低温室效应造成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碳监测议题的第二个发展维度是国内气候法。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形成过程中,碳监测的使命有二:第一,将国际气候法确立的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目标(法律愿景),转化为各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义务;第二,为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寻求一条量化的道路。为国内层面碳减排政策的创新,创造“可量化”的标准。建立整体经济领域的气候相关的评价标准,将更多的行业领域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发现更具潜力的减排机会,促进经济社会的低碳转型。当前碳减排政策及其实施工具,历经排放许可和排放标准相结合的命令控制型政策措施、总量控制与排放贸易相结合的市场型政策措施发展阶段,当前尤以排放贸易为主,基本形成对大规模排放源实施排放贸易,对小规模排放源和消费领域实施碳税和能源税的共识。但是,无论是管制型下的排放标准、排放许可制度,还是市场型下的排放贸易、碳税、碳标识制度,都需要一套具有社会公信力的碳排放及减排监测和统计报告制度,以使其具有可量化、可报告与可比较的属性。因此碳监测制度,是我国进行减排政策制定和完善、政策工具设计与创新的制度基础。监测议题的第三个发展维度是面向企业的社会化碳管理制度。随着国际间温室气体排放管制的议题由联合国对国家政治协商的层次,逐渐落实至政府对产业排放之行政管制,而再渐次扩展到企业间或非政府组织(ngos)对企业之间通过绿色供应链模式(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监管的发展趋势),或诸如碳揭露项目(carbondisclosureproject,简称cdp)与碳宣告(climatedeclaration)之模式,国际协定中减缓承诺的实现、国内碳减排管制的落实,都必然具体地呈现在企业的低碳发展实践中。碳减排政策与措施的实施,必然使得企业面临碳排放管制的政策风险和成本,也面临来自国外碳关税和国际贸易绿色供应链管理的运营风险,但同时,也迎来主动适应型碳管理的巨大市场发展机遇。碳监测制度的实施,赋予碳减排额资产和信用的价值,使得企业主动适应性减排行动,获得的低碳产出效益转化为企业的资产。理论上,凡是可以监测的都是可以交易的,国内外蓬勃发展的自愿性碳交易正是企业主动适应性碳管理的结果。碳监测的法律价值,体现在对碳减排额资产属性的确认、碳减排额计量方法的法律化、碳资产会计准则的法定化等领域。因此,基于上述的基本判断,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构建具有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在国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法律制度表现为履行公约框架下国际气候义务的能力建设问题。国际气候法维度下,碳监测议题在国际气候谈判中是由缔约方的报告义务发展延伸而来。鉴于国际气候协定履行的复杂化和科技属性,缔约国各国需要通过报告制度加强国际气候义务履行的透明度,增进国际气候义务履行与实施的国际互信。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需要科学、清晰界定国际气候法框架下报告义务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分歧本质,在国家信息通报、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两年期更新报告,和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加强能力建设,构建我国履行国际气候公约报告义务、科学识别国际气候公约框架下报告义务的构成要素,在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制度、城市温室气体清单制度、企业温室气体报告与管理制度、国家适当减缓行动报告制度方面的履约压力与努力方向,构建我国国际气候法语境下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第二,国内气候法层面。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协调意志和集体行动,必然要具体落实到国家、产业、和企业等不同层次,并促使其采取符合经济效益的排放削减的方式,以降低气候变化对自身造成的负面影响。在国内气候法中,碳监测制度是对整体经济领域的运行和发展,课加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碳约束和减排义务的合理性来源和制度基础。只有具有可操作性、确定性的、可量化比较的碳减排约束实质形成,才能在整体经济领域形成低碳减排的压力和转型驱动力,全社会才能形成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挑战与风险、共担气候责任与义务的整体合力。只有在合理界定国内气候法层面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原则,识别碳监测制度在国内气候法中担负碳排放交易监管和碳减排制度创新的角色和职责,认识到面向碳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设计理念和构成要素,提出构建我国面向碳交易层面和碳减排项目层面的碳监测法律制度的思考和建议。第三,在企业碳管理的社会化制度层面,企业顺应碳排放管制的要求和产业供应链管理的需求,承担气候法规定的强制性减排义务,并根据碳排放管制发展趋势制定适合自身发展的碳排放控制战略和排放管理制度,规避市场风险和管制风险、把握市场机会,也依赖于具有公信力和稳定性的碳监测制度。就企业温室气体减排管理而言,组织碳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为国际间企业层面广为重视的三项减排管理里程碑,目前已有相关国际标准、工具陆续支持其标准化、一致性的作法,并大大提升了各规范的可操作性。而就政府减排管理策略来看,其所提供的抵换/交易机制之良好设计是诱发企业早期自愿减排行动的手段。为了更好促进产业界的自愿减排行动,政府须建立透明度和一致性的企业碳盘查、产品碳足迹评估、碳中和的核实、核证规则与准则,及时对试行阶段出现的问题予以处理。维护碳盘查与减排数据质量的可靠性与真实性,是推动企业自愿从事早期减排行动的关键和基础。因此,企业温室气体盘查、产品碳足迹盘查、碳中和制度,构成了面向企业的碳监测制度的构建重点和核心内容。
二、中国分行业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时间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分行业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时间表(论文提纲范文)
(1)政策试点视角下中国碳交易市场政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政策试点理论研究综述 |
1.2.2 碳市场政策文献综述 |
1.3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1.4 本文的创新与特色 |
2 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的理论基础 |
2.1 碳交易政策试点的基础理论 |
2.1.1 公共物品理论 |
2.1.2 外部性理论 |
2.1.3 比较优势理论 |
2.2 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模式与理论效应 |
2.2.1 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模式的影响因素 |
2.2.2 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运行的模式比较 |
2.2.3 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模式影响机制 |
2.3 本章小结 |
3 中国碳交易市场的政策试点 |
3.1 中国碳交易政策试点现状 |
3.1.1 国家层面政策试点制度逐渐完善 |
3.1.2 碳市场基础要素政策试点构建有序推进 |
3.2 中国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中的碳排放核算 |
3.2.1 碳排放政策试点核算的基本原则和边界 |
3.2.2 中国省级区域的碳排放和碳生产率 |
3.2.3 中国工业行业政策试点中的碳排放和碳生产率 |
3.3 中国碳市场的实施范围政策试点 |
3.3.1 中国碳市场的实施行业政策试点 |
3.3.2 中国碳交易政策试点的企业履约 |
3.4 中国碳市场的执行政策试点 |
3.4.1 中国碳市场的MRV政策试点 |
3.4.2 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试点 |
3.5 中国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中的交易 |
3.5.1 中国碳市场政策试点中的配额交易 |
3.5.2 中国碳市场政策试点中的金融创新 |
3.6 本章小结 |
4 中国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典型案例分析 |
4.1 湖北省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 |
4.1.1 湖北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总览 |
4.1.2 湖北省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中的交易状况 |
4.1.3 湖北省碳交易政策试点的系统与管理机制 |
4.2 碳交易政策试点在水泥行业的实施 |
4.2.1 试点背景 |
4.2.2 水泥企业参与碳交易政策试点的方案 |
4.2.3 水泥企业参与碳交易政策试点凸显问题及其原因 |
4.3 华新水泥的碳交易政策试点案例 |
4.3.1 公司业务转型 |
4.3.2 华新水泥的碳排放交易 |
4.3.3 碳交易政策试点中的政企互动 |
4.4 本章小结 |
5 碳交易政策试点效应评估 |
5.1 中国碳交易政策试点的环境效应与经济效应 |
5.1.1 典型事实分析 |
5.1.2 研究设计与计量模型 |
5.1.3 数据来源与相关处理 |
5.1.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 机制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 国际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及启示 |
6.1 国际碳交易市场政策实施 |
6.1.1 国家间碳市场的实施(EU ETS) |
6.1.2 单一国家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实施 |
6.1.3 地区性碳交易市场的政策实施 |
6.2 国际碳交易市场政策实施效果 |
6.2.1 欧盟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效果 |
6.2.2 日本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效果 |
6.2.3 美国区域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效果(RGGI) |
6.3 国外碳交易市场政策实施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 |
6.3.1 国外碳交易市场政策实施比较 |
6.3.2 国际碳交易市场政策对中国碳市场政策试点的启示 |
6.4 本章小结 |
7 中国碳交易政策试点问题及改进建议 |
7.1 中国碳交易政策试点存在的问题 |
7.1.1 顶层设计有待加强 |
7.1.2 碳市场基础能力建设有待完善 |
7.1.3 碳市场运行中的市场失灵 |
7.2 碳交易政策改进建议 |
7.2.1 加快建立完善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 |
7.2.2 健全碳市场政府干预机制 |
7.2.3 处理好能源市场改革和全国碳交易市场政策试点推广的关系 |
7.2.4 适度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碳金融产品 |
7.2.5 完善配额分配机制 |
7.2.6 优化市场化交易规则 |
7.3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全文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欧盟含氟温室气体管控政策及对我国相关进出口管理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1 《修正案》的核心要素 |
2 欧盟的HFCs管理体系 |
2.1 减排进程 |
2.2 主要减排措施 |
2.3 配额制度 |
2.4 分行业管控制度 |
2.5 HFCs报告制度 |
2.6 替代技术评估与逐步淘汰制度 |
2.7 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
2.8 法规执行进展评估 |
2.9 新《含氟温室气体法规》执行情况 |
2.9.1 存在的问题 |
2.9.2 执行效果 |
3 我国HFCs的生产、使用及管控情况 |
3.1 HFCs的生产和使用情况 |
3.2 HFCs的进出口情况 |
3.3 HFCs替代品行业的情况 |
3.4 我国《修正案》批约情况 |
4 欧盟HFCs管控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
4.1 欧盟HFCs管控政策总结 |
4.2 对我国HFCs进出口管理的启示 |
4.2.1 HFCs进出口配额管理制度 |
4.2.2 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 |
4.2.3 适时颁布HFCs进出口禁令 |
4.2.4 报告制度 |
5 结语 |
(4)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减少氢氟烃(HFCs)修正案的 解读、述评与倡议(论文提纲范文)
1 对相关决定的解读 |
1.1 第XXVIII/1号决定 |
1.2 第XXVIII/2号决定 |
1.3 第XXVIII/3号决定 |
1.4 第XXVIII/4号决定 |
1.5 第XXVIII/5号决定 |
1.6 第XXVIII/8号决定 |
1.7 第XXVIII/9号决定 |
2 对于《蒙特利尔议定书》缔约方第28次会议成果的认识 |
2.1 意义 |
2.2存在的问题 |
2.2.1 关于发展中国家削减HFCs消费与生产的时间表 |
2.2.2 关于多边基金机制 |
2.2.3 关于技术转让的问题 |
2.2.4 关于3级与2L级制冷剂 |
3 倡议 |
(5)《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对制冷空调行业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与臭氧层保护及制冷剂替代相关的国际公约进展 |
2 中国制冷空调行业ODS淘汰转换进程 |
2.1 CFCs淘汰目标顺利完成 |
2.2 第一阶段HCFCs淘汰管理计划顺利实施 |
2.3 第二阶段HCFCs淘汰管理计划的编制与落实[4] |
3 HFCs削减与基加利修正案 |
3.1 HFCs削减的背景 |
3.2 HFCs削减的基加利修正案的达成 |
3.3 基加利修正案的主要内容[6,7] |
3.3.1 修正案受控物质清单 |
3.3.2 发达国家HFCs限控时间表 |
3.3.3 发展中国家HFCs限控时间表 |
3.3.4 HFC-23限控措施规定 |
3.3.5 许可证制度 |
3.3.6 修正案生效 |
3.3.7 修正案一揽子协议规定 |
1)资金机制框架 |
2)二次转换、三次转换与资助资格条件 |
3)替代品审查、标准修订 |
4)高温地区豁免 |
5)基金规模 |
4 未来的形势与挑战 |
5 替代技术的考虑与选择 |
6 结束语 |
(6)发达国家HFCs管控政策法规及对中国的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发达国家HFCs管控政策法规介绍 |
1.1 欧盟政策法规 |
1.2 美国政策法规 |
1.3 其他国家政策法规 |
1.4 各国政策法规比较 |
2 发达国家HFCs管控政策法规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3 结论与讨论 |
(7)我国氢氯氟烃加速淘汰第二阶段面临的挑战及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氢氯氟烃加速淘汰的背景 |
2 我国第一阶段氢氯氟烃加速淘汰取得的进展 |
3 我国第二阶段HCFC淘汰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
3.1 淘汰任务十分繁重 |
3.2 大量中小企业参与淘汰工作 |
3.3 环保低碳替代技术仍然面临很大障碍 |
3.4 环境履约能力有待提高 |
4 对策建议 |
4.1 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 |
4.2 做好HCFC淘汰行业计划实施工作 |
4.3 大力推动绿色低碳替代技术的开发和应用 |
4.4 继续加强环境履约能力和国际合作 |
(10)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碳监测问题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节 碳监测问题国内研究综述 |
一、碳监测问题的制度起源及其功能和价值研究 |
二、碳监测机制与制度内容方面的研究 |
三、在碳监测对象方面的研究 |
四、碳监测制度与清洁发展机制能力建设关联研究 |
五、后京都时代中国MRV政策选择研究 |
六、碳监测制度与碳减排管理体制与制度创新研究 |
七、碳监测能力建设对碳市场形成与发展的制度支撑方面 |
八、国外碳排放监测、报告与核实体系建设经验借鉴研究 |
九、企业碳排放管制、碳排放信息披露与企业价值关联研究 |
第二节 碳监测问题国际和国外研究综述 |
一、与减缓议题MRV相关的研究 |
二、全球气候治理、迈向气候正义相关碳监测议题研究 |
第二章 碳监测核心要素起源及其在当前气候协定中的实践 |
第一节 碳监测的核心要素及其概念起源 |
一、碳测量/碳监测 |
二、碳报告 |
三、碳核证/审查 |
第二节 当前气候法中的碳监测议题 |
一、温室气体清单 |
二、《京都议定书》机制下的排放单位的核算 |
三、温室气体减缓政策和措施 |
四、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资金和技术援助的承诺 |
五、清洁发展机制 |
六、气候变化项目(非京都机制下CDM项目) |
第三节 未来气候法中碳监测议题的可能选项 |
一、国家温室气体清单 |
二、排放目标 |
三、非靶标减缓行动(Non-Target Mitigation Actions) |
四、资金和技术支持 |
五、未来气候法碳监测议题的发展展望 |
第三章 碳监测的概念演变及其法律价值 |
第一节 碳监测概念的形成与演变 |
一、碳监测概念肇始于UNFCCC国家信息通报和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义务框架 |
二、碳监测内容的法律化发展于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国家清单编制指南 |
三、碳监测法律制度的形成与演变奠基于巴厘路线图确定的MRV“三可”原则 |
四、碳监测法律制度发展新阶段:区域化、内国化 |
第二节 碳监测的法律价值 |
一、是建立碳排放总量控制和碳减排评价机制的制度基础 |
二、是使碳减排量获得公信力的法律基础 |
三、是制定符合国情和国家利益的碳减排政策体系和创新政策工具的制度基础 |
四、是建立企业碳资产管理和碳权保护的法律机制的前提 |
五、碳监测制度的法律价值,还体现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利益维护和国际碳减排标准和规则制定的话语权争夺上 |
第四章 碳监测制度需求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碳监测制度发展的驱动力 |
一、碳监测制度发展驱动力的范围 |
二、UNFCCC和京都框架下报告义务要求 |
三、区域气候立法中的报告义务要求——以欧盟为例 |
四、国内碳减排和低碳发展决策过程的需求 |
五、“碳治理”结构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第二节 碳监测制度需求的域外考察——以德国、美国制度需求为样本 |
一、德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监测能源转型的需要 |
二、美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第三节 中国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一、UNFCCC和京都框架下碳监测的制度需求 |
二、国内减排政策和措施发展的碳监测制度需求 |
第四节 中国碳监测能力建设的制度基础与方案选择 |
一、大力提升跟踪碳排放和减缓行动的能力,满足国际气候法报告义务的要求 |
二、在第十二个五年计划中碳强度和能源消耗强度目标的履行进度情况的监测,需要改进行政机关的协调能力,提升能源统计系统 |
三、为跟踪国家目标实现进度,中国需要在次国家层面的能源数据和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的跟踪上加大能力建设 |
四、碳排放权交易体系需要一个复杂而精巧的MRV体系,需要加强和推进当前碳交易体系中的MRV制度建设 |
五、“有效碳治理”结构需要合理界定气候行动者的权利义务界限,这依赖于对他们气候行动的准确测量和建立多层次的排放管理制度与机制 |
六、小结:中国碳监测能力建设的实践方案 |
第五章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政策目标 |
一、碳监测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政策目标 |
第二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制约因素 |
一、碳监测制度目标设定对制度设计产生的限制 |
二、碳监测制度跟踪和评价对象本身的特性对碳监测制度运行产生的影响 |
三、碳监测制度的运行受相关立法和协议的强制性程度影响较大 |
四、碳监测制度体系内部也是有强弱之分的 |
第三节 碳监测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一、透明度原则 |
二、可比性原则 |
三、可靠性原则 |
四、有效性原则 |
五、及时性原则 |
六、完整性原则 |
第四节 中国当前碳监测制度运行实践分析 |
一、碳监测制度运行透明度实践分析 |
二、碳监测制度运行可比较性实践分析 |
三、碳监测制度运行可靠性实践分析 |
四、碳监测制度运行有用性实践分析 |
五、碳监测制度运行及时性实践分析 |
六、碳监测制度运行完整性实践分析 |
第六章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国际气候协定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概述 |
一、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的产生 |
二、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框架的形成 |
三、国际气候谈判中发展中国家碳监测有关报告义务的深化 |
第二节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发展中国家碳监测制度的框架 |
一、公约框架下非附件一国家信息通报 |
二、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 |
三、两年期更新报告(biennial update reports,BURs) |
第三节 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中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国家适当减缓行动(NAMAs)的结构与框架 |
二、国家适当减缓行动MRV概述 |
三、国家适当减缓行动MRV的管理要素 |
四、国家适当减缓行动与发展中国家MRV能力 |
第四节 未来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中国参与国际气候谈判、构建碳监测制度的国际背景和政治需求 |
二、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构建碳监测制度的任务和目的 |
三、国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七章 国内气候法语境下中国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碳监测议题的发展维度 |
一、碳监测议题的国际气候法维度 |
二、碳监测议题的国内气候法维度 |
三、碳监测议题的企业减排义务维度 |
第二节 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原则 |
一、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目标和任务 |
二、国内气候法语境下碳监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三节 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碳监测制度在碳排放交易监管中的作用 |
二、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构成要素 |
三、面向碳排放交易层面的我国碳监测制度构建的法律思考 |
第四节 面向碳减排项目层面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一、碳减排项目概述 |
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碳监测制度 |
三、自愿减排项目的碳监测制度 |
四、构建温室气体减排项目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思考 |
第八章 面向企业的碳监测制度的法律构建 |
第一节 碳排放管制背景下企业碳认知态度变迁与碳减排路径的演进 |
一、碳排放管制背景下企业碳管理认知的提升 |
二、面向企业的温室气体管理标准化工作与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建立面向企业的温室气体统计核算制度 |
一、以能源统计为基础统计和核算企业温室气体排放 |
二、面向碳排放交易的企业温室气体登记试点 |
三、构建全面的温室气体统计和核算制度 |
第三节 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 |
一、强制性温室气体报告制度 |
二、自愿性温室气体管理计划 |
三、建立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制度的法律思考 |
第四节 面向企业的社会化管理制度 |
一、企业温室气体盘查(Corporate GHG Inventory) |
二、企业产品碳足迹(Product Carbon Footprint)盘查 |
三、碳中和(Carbon Neutral)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中国分行业最终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时间表(论文参考文献)
- [1]政策试点视角下中国碳交易市场政策问题研究[D]. 董萌.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2]欧盟含氟温室气体管控政策及对我国相关进出口管理的启示[J]. 王倩. 化工环保, 2020(06)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J].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公报, 2018(24)
- [4]关于《蒙特利尔议定书》减少氢氟烃(HFCs)修正案的 解读、述评与倡议[J]. 汪训昌. 暖通空调, 2017(05)
- [5]《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对制冷空调行业的影响分析[J]. 张朝晖,陈敬良,高钰,刘慧成,白俊文. 制冷与空调, 2017(01)
- [6]发达国家HFCs管控政策法规及对中国的启示[J]. 姜含宇,张兆阳,别鹏举,胡建信. 气候变化研究进展, 2017(02)
- [7]我国氢氯氟烃加速淘汰第二阶段面临的挑战及建议[J]. 冯卉,郭晓林,李丽,孙博. 聚氨酯工业, 2016(06)
- [8]“补天”行动 安徽进行时[J]. 朱玉宽,刘骏. 绿色视野, 2016(09)
- [9]重庆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新形势[A]. 吴家翔,陈泳霖,赵红静. 2015年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第一卷), 2015
- [10]碳监测法律制度研究[D]. 崔金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