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要约报告书摘要和正式报告的区别
- 答:内容性质、提交方不同。
1、内容性质:要约报告书摘要的内容是基于要约并购报告书而做出的摘要性文件,而正式报告内容是为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本次要约收购的简要情况文件。
2、提交方:要约报告书摘要该文件出现在并购人向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而正式报告提交于公众投资者、要约收购人以及审计组报告。
问:关于要约的案例分析
- 答:问题:1 属于一种要约行为。商场向不特定的任何人提出签订买卖合同的要约,如有人承诺并购买商品,合同即成立
2 有效的。否则商场 的行为构成欺诈。
3 商场 与学生的买卖合同无效。学生系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电脑是高档商品,与学生民事能力不适应,其购买行为无效。应双方互相返还,即商场 退还购买电脑的钱,而学生则退还电脑。 - 答:1,传单广告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已采用列举方式明确规定了此类的性质。且此广告也不明确具体,所以,为邀请。2,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合同,但由于商场少打一个零的事实,乙女士构成了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不当得利,也就是说需要补足差额。3,甲商场与丙学生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因为,从案例中可看,丙还是中学生,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需要得到监护人的同意,案例中,其父要求退款的行为明确说明,其监护人不追认此合同,所以,此合同归于无效。由于合同无效,所以,商场应当退款。
- 答:1.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又称为引诱要约,根据《合同法》第15条之规定: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但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因为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此,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①要约是当事人主动愿意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要约引诱)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②要约中含有当事人愿意承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
③要约的内容要具备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必具备。 2.可撤销的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合同。可撤销合同是一种相对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是有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所谓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时,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3.法律层面上说,如果丙学生已具备完全民事责任能力,则购买行为有效,若不具备则无效。从道德层面上说甲商场应该同意退货。 - 答:1、要约邀请、要约、新要约、承诺
2、乙方的第一次回信,包含了三要素:商品名称、数量、价格
3、个人认为不成立。虽然甲厂在发盘中说明未收到回复即接受,但接受应满足必须表示出来的条件,如果受盘人默不作声或不作出任何其他行动表示其对发盘的同意,那么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接受。
4、成立。未能在5月30日送达即成为逾期接受,逾期接受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视为接受: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状况而造成了延误,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的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已经失效。即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发盘人。乙厂没有表示是否接受即成立
5、丙为违约行为。丙向商场进行发盘,发盘即对发盘人构成约束,丙不同意原发盘即造成违约。
丙应承担的责任应适用《公约》。根据《公约》规定,一方违约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范围,应与对方因其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料到或者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丙厂在对商场进行发盘时,已知其与乙厂的磋商,因此丙应向商场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催促履行合同等费用及未接受乙方造成的损失。
问:案例分析:关于要约和要约邀请及承诺:
- 答: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派张三来洽谈,看货后表示价格的问题需要回去商量,如果决定购买,5天内带款提货,如果5天内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卖他人。A公司给予认可”。所以,这就构成A公司对B公司的承诺,因此合同成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行为,一旦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发出要约的人成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扩展资料
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
1、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2、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3、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中,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对合同的解释起到证据的效力。
参考资料来源: - 答:分两步走!
第一步!!
本事件核心是“要约没有失效”!刚开始A公司向B公司发出的是要约(即A公司想和B公司签合同,交易该批化工原料),按照合同法规定,要约以要约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本案要约生效!然后B公司派人来看材料说“价格要回去商量,五天内做出答复”。这就是要约中确定的“承诺期限”啊!!!!(即在该期限内要予以答复)。
第二步!!
然后就是A公司(即要约人),在承诺期限(5天)未届满的情况下,卖掉了化工原料。而第四天,在“承诺期限”内受要约人(B公司)发出了“承诺”(即确定购买,来准备签合同提货),按合同法规定,承诺的生效条件是,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A公司)时生效。故承诺生效!!!!!!
通过以上两步!要约和承诺均已生效!!合同成立!!!!A公司等着违约吧!!!!!
(顺便回答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即要求别人与你缔结合约,就是你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人物”!比如你想卖掉一辆车子,问你的同学愿不愿意买,就是想和你同学签订“买卖合同”。
【要约邀请】则是“要约引诱”,一般就是广撒网,把你的签约条件表明给别人(一般是特定的多人和不特定的人)。然后诱惑他们“主动”想和你签合同(即向你发出要约)。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 答: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合同成立——因为,“B公司派张三来洽谈,看货后表示价格的问题需要回去商量,如果决定购买,5天内带款提货,如果5天内未做表示,A公司可以另卖他人。A公司给予认可”。所以,这就构成A公司对B公司的承诺,因此合同成立。
- 答:不成立,既无达成口头协议,也无文本协议。也没有合作意向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