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面对的两种权利冲突(论文文献综述)
吕妍[1](2021)在《我国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研究述评》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隐性采访法律问题为论述主体的论文作为研究对象,对学界从隐性采访合法性研究与隐性采访规制探究两大方面进一步探讨隐性采访的法律问题。在此基础上试图透析国内对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的研究偏向。
李昭熠[2](2021)在《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
谷雪松[3](2021)在《隐性采访下的新闻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过程中常采用的一种形式,但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其法律地位始终模糊不清。社会上,舆论较多,关于其合法性的问题,支持者和反对者意见不一。长期以来,隐性采访为新闻的采集做出了不少的贡献,但近些年来,由其引发的侵害公民人格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而过去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伦理层面,因此对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侵权问题做一次系统的研究非常有必要,既可以弥补理论上的空白,也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不可否认的是,隐性采访的存在有它的意义,不应该完全摒弃,但对于它的使用,一方面需要加强控制与规范,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当造成侵权时该如何去承担责任。除绪论外,本文的研究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为隐性采访的概述。内容包括隐性采访的定义、特征,之后阐述了隐性采访的发展历程以及存在的意义,肯定隐性采访的存在是有价值的。第二章为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侵权。在肯定了隐性采访存在的价值后,分析了使用不当会造成的侵权后果,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包括隐私权、名誉权和肖像权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的侵害。第三章为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责任构成要件和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似;抗辩事由包括公众知情权、公开场合、公众人物、其他抗辩事由等,这些抗辩事由进一步解释了在有侵权隐患的情况下,隐性采访一直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原因。第四章为隐性采访的控制与规范,隐性采访有存在的价值,但容易造成侵权,那么对其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包括外在和内在两个方面。第五章为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对隐性采访的使用进行控制与规范可以防止侵权的发生,但并不能彻底杜绝侵权的发生,这部分讲述的便是发生侵权时该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是本文研究的核心。从责任主体、赔偿范围、承担方式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责任主体包括新闻媒体和记者、转载媒体;赔偿范围包括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承担方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等。通过详细的研究与论述,力图给侵权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个较为完美的答案。
陈冰茹[4](2021)在《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代言广告是一种充分利用消费者的同理心或者信赖感实现营销目的的商业营销手段。在信息科技高度发达、信息分享趋于普遍、网络营销日新月异的互联网时代,代言广告在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也由于缺乏有效法律规制而导致了“社会公众人物利用粉丝信任,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平台掺入隐性商业言论”“电商购物、网络直播中的用户虚假评论严重误导和损害消费者,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等失序乱象。网络社会的数字化结构、社会关系及社会资源网深刻地改变了代言广告的形态特征,导致广告管理与风险防控出现新的挑战,传统的法律规制模式面临着无力应对新兴风险问题的尴尬局面。有鉴于此,深入研究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呈现出来的新特征具体包括如下几个方面: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等。基于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网络环境中的代言广告在法律规范方面的特殊需求体现在:“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本文系统梳理了国内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现状及实践现状,包括中央层面的立法现状、地方层面立法现状以及行政执法、司法现状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现状。在立法规范层面,立法规范主要体现为“延伸式”与“改良式”两种调整路径。在行政执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嫌从事特殊领域广告、涉嫌从事欺诈广告、涉嫌虚构代言的代言广告类型等三类;在司法案例层面,大致包括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不涉及公民生命健康权益的虚假代言类型两类;在网络平台自治规范方面,内容大致包括虚假代言广告的预防措施、虚假代言广告的行为认定要件及虚假代言广告的责任与处罚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规制需求”“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等现实问题。接下来,本文分析了美国、欧盟和中国台湾地区有关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并总结出如下有益的经验借鉴:实现原有线下代言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完善对代言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最后,本文归纳得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具体包括:其一,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如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其二,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如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其三,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如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修法完善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其四,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如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其五,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如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王明媚[5](2020)在《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文中提出近年来,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日趋激烈。新闻采访权是实现新闻自由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新闻自由则是宪法上言论自由的延伸,因此新闻采访权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目的的宪法权利,具有一定的公权利属性。公众人物隐私权则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属于私法范畴,这两种权利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冲突,如何调整两权冲突是目前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跨学科研究法进行研究,在对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和特征进行整理的基础上,梳理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从价值冲突、冲突表现形式、冲突原因、冲突类型四个方面较为详细地分析了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并尝试对两权冲突的法律调整提出相关建议,从完善立法、司法实践中法官妥善个案裁量、加强新闻自律和提高公众人物法律意识四个方面进行阐述。本文旨在为我国完善公众人物隐私权和新闻采访权的保护与规制提供理论支撑,并帮助缓和新闻采访权和公众人物隐私权之间的现实冲突。当前,我国并没有成文的新闻法对新闻采访权加以保护,也缺乏明确的法条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加以规定。因此,记者和公众人物之间时有冲突,或是记者的采访行为侵犯了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或者公众人物一味强调自己的隐私权而侵犯到了记者的新闻采访权。笔者希望本文浅显的分析能为调整两种权利之间的冲突作出微薄的贡献。
刘梦雨[6](2020)在《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公众人物和普通民众之间的界限越发模糊。普通民众因为偶然事件而一夜爆红的现象不再罕见。尽管他们并非主动进入公众视野,却还是无意间获得了大量的关注。此类人群不同于普遍意义上的公众人物,他们被动的进入公众视野,从而成为了公众人物的一种。随着这些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曝光度的增加,与其相关的“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等事件频频发生。主流媒体为了吸引公众关注度大肆地转载传播相关信息,致使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频繁受到侵犯,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相对于自愿性公众人物,非自愿性公众人物同样具有深刻的社会影响力,但其本身具有特殊性,导致其不能同自愿性公众人物一概而论。学术界要求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做出权利让渡的理由并不能全部适用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所以,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理应得到更多的隐私权保障。因此,对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进行单独的研究与保护极具研究价值。本选题从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基础理论入手,将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判定标准分为主观上没有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愿、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社会关注度、关注度来源于重大事件等三方面。因此,本文将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界定为主观没有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愿,而是由于某些特殊的环境或者偶然的事件,突然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人物而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具有易受侵犯和虚实结合的特性。在现实生活中侵犯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传统媒体违规报道、自媒体的过度挖掘与传播以及普通民众的“人肉搜索”等。通过梳理我国现行相关立法现况,结合时下热点案例分析可知,我国对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在立法上存在法律缺口,在司法上也存在困境,而在实践中也存在行政监管力度不足、新闻行业内部监管不力、媒介素养缺失以及公民本身的维权意识淡薄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的现实状况,应当加强对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立法和司法保护,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内部监管,提升媒介素养的同时提高公民维权意识,这将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并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条例的制定和保护途径的探讨提供现实的参考价值。
芶梦珂[7](2020)在《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认定 ——以“陈某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为例》文中指出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诞生了许多形式的媒体,如:电视、互联网、杂志、电子杂志、手机、IPTV、LED等,这些媒体具有极快的传播速度。网络发展又诞生了许多新的媒体形式,如公众号、微博、微信等。现有法律无法及时满足网络发展的需求,以至于这些“新媒体”无法得到及时的监管,从而滋生许多社会问题。例如本文所要讨论的陈某隐私权侵权案件,就是典型的新媒体发展中侵害隐私权给他人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这类侵权主体多元化,侵权对象多元化,形成了个人、服务商、运营商家、监管主体等多方主体。个人因为在这几方关系当中力量最微弱,最容易成为被侵害主体。笔者通过结合案例讨论媒体的新闻自由报道权的内容、隐私的内容以及隐私权在当今法律的体系当中的地位和国家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国当前的法律规范,对案件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把握。得出本案涉及的多方媒体报道的家庭纠纷属于隐私信息的结论,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新闻媒体应当对陈某承担侵权责任法。并且以此提出了完善立法、加强政府监督、民主监督以及完善救济渠道等意见,争取把侵害挡在“门外”。
孙小静[8](2020)在《对记者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问题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的新闻采访活动具备较强的渗透力,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个人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越来越多。要想在保障新闻采访权的情况下来保护隐私权,或者在保障隐私权的过程中全面展现新闻采访权,只有让新闻工作者正确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之间的问题,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以此来促进隐私权和采访权的和谐共处。无论是新闻工作者还是社会公众,都需要拥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与法律素质,新闻工作者要保持高度警惕,不让自身采访侵害公民隐私权,而公民隐私权也不要成为束缚新闻工作者正常报道新闻的工具,而是要共同来维护公共利益。本文主要是对记者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问题展开分析,希望提供一定的借鉴。
王炎[9](2019)在《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文中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首先要融入宪法。宪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规范表达,经由宪法的确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入法律体系,获得规范意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核心价值观的高度凝聚,经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宪法核心价值观与共同体生活形成双向互动,巩固了根本法的正当性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处理好法外价值与法律体系的融合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十二个价值”是一个辩证统一的整体,其中任何一个价值,如果逸脱整体而单独进入法律体系,那么都有可能破坏法的安定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应被视为法外价值入法入规的绿色通道,而应被定位成法外价值融入法律体系的筛查要素。基此于上述判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融入”需先完成三种“解释立场”的转化:一是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二是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三是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哲学的转化,重在将核心价值观思想来源中关于“善与恶”的判别立场,从伦理意义上的“黑白之争”转向现实关系中的“义利权衡”。通过考察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理念对现实规范的影响、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对家国事业的关切、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对人的发展的倡导以及中国核心价值观在近现代变迁中对实践要求的回应,进而凝合出一种“个人—共同体—个体”的新集体主义价值诠释立场。从政治决断向宪法规范的转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之间有着深厚的渊源,两者密不可分。不能体现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是冰冷的法律条文,不经宪法表达的核心价值观是空洞的政治口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宪是对宪法价值体系的高度凝聚,是对“核心价值观”入宪实践的经验总结与理论升华,是宪法精神文明建设不断回应现实生活的道德困境、不断关注“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必然结果。宪法文本填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政治表达的抽象性,赋予了核心价值观“法治语境”下的规范意义,使普通法可以经由合宪性解释与核心价值观的德性内涵建立规范联系。从建构主义向超验主义的转化。宪法核心价值观呈现出的是一种多元一体的价值结构,所谓“多元”是指其在表述上包含了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的纵向分布与多元价值平等共存的横向陈列;所谓“一体”是指其在纵向上可以经由某种共同善,实现个人、社会、国家之间的价值勾连,在横向上“十二个核心价值观”之间可以通过内部的自我调和、自我完善而成为一种超验的价值共同体。宪法核心价值观多元一体的结构特征决定了其理论定位应是一种超验主义的价值引导,是一种可以独立于法律体系而存在的“客观价值秩序”。它始于人理性的道德启蒙,又止于人知性的道德需求,是人在共同体道德生活中类特性的反向觉醒。申言之,核心价值观的超验性有别于深藏在自由主义宽容原则背后的虚无主义,而是认为人有自省的能力,可以在多元交互的过程中通过相互理解达成一种“止于至善”的共同追求。它既承认建构主义中纯粹理性居于统治地位的合理性,但又否定纯粹理性对实践理性的支配作用;它既承认经验主义的实践理性可以孕育出一种符合共同体生活需要的道德规则,但又否定这种道德规则的终局性。在纯粹理性与实践理性的调和中,康德把良善意志、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作为道德公设的认知逻辑,不能当然推出道德理性与行为德性的必然联系。只有通过人格化的“天”与致良知的“人”之间的双向耦合,才能实现“天理”与“人情”在“道德情理”上的交融。在中国人的文化观念中,“天”是有人格化意志的超验体,能感知世间的“仁”,因此,作为伦理欲求的法外价值应当有合理的入法进路,也应当被包含在核心价值观的整体释义当中,并通过多元价值的整全不断趋近某种“天人合一”的善端。第一种解释立场展现了一种文化基因中的“情”,第二种解释立场确立了一种规范结构中的“法”,而第三种解释立场则为“情”与“法”的交融提供了一种“天人合一”的“理”。但是,在法释义学的运用中,核心价值观“理一分殊”的价值结构,还需预设一种“元价值”进行整全。从“和谐”在宪法文本中的深度体现、传统文化中的根本地位、法律体系中的原生构造、释义脉络中的语用条件以及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整合来看,宪法核心价值观中的元价值当属“和谐”。“和谐”要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应遵循一定的整全路径。建构解释,将蕴含现实关切的实体性概念导入抽象的价值法则之中,通过人作为类存物的共性来建立法内价值与法外价值之间的解释性联系。个案权利,将价值作为一种“最佳化命令”,为权利的实现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当一个法外价值与法内价值发生冲突时,两个的相互冲突的价值基于某种共同善,从而在其可接受的“不完整意义”上指向一对相互支持的权利,这种支持使法外价值和法内价值可以在权利的表达上实现相融。宪法作为串联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天然媒介,为上述两种法内外价值的融合,提供了一条规范的证成路径。在此三条路径的导控下,某个蕴含“人情”的法外价值可以经由元价值的导控,重塑其自身的价值内涵,获得进入法律体系的正当性依据,进而实现法内外价值秩序的协调。此亦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价值秩序协调上的释宪功能。除此之外,法律体系在规范层面有一套特定的适用规则,这套规则要符合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法则。通过上位法与下位法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效力控制说,进而论证了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特别法与一般法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导出了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样态,进而论证了特别法与一般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通过新法与旧法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导出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以及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之间的区别,进而论证了新法与旧法之间如何实现和谐的统一。此即宪法核心价值观在规范冲突控制上的释宪功能。法律规范的统一是协调价值秩序的前提,只有先处理好规范的选择问题,才能继续处理价值释义的融合问题。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两种释宪功能,分别从价值秩序与规范秩序的层面,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融入法治建设确立了一个基本的秩序规则。
张永秀[10](2019)在《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的传播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普及法治理念、以及个人权利的救济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的“微博反腐”“微博维权”等就是很好的例证。但是,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的传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隐私侵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会使得传播者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也会阻碍涉法新闻的健康发展,不利于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同时也不利于发挥涉法新闻在法治观念普及方面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隐私权对于个人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且侵权行为会增加公民之间的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们需要对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研究,深入剖析问题产生的原因,从而寻求解决之道,以便更好的发挥涉法新闻传播的正面效应,同时也有利于减少对新闻当事人、相关人的伤害。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方式更加多元,侵权的几率更高、侵权后果也更加严重。传统媒体时代新闻传播具有单向性,受众无法参与其中。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主要发生在记者采访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而新媒体时代,新闻传播机制发生变化,新闻的生产与传播是由媒体从业者和公民共同进行的。涉法新闻从信源的获取到新闻被传播的整个过程中都可能产生侵权行为。首发新闻时新闻发布者有意或无意的隐私披披露会造成他人隐私的侵害;新闻的转发过程中也会由于传播范围的扩大,造成侵害隐私权结果的加重;而新闻被受众接收后,受众在窥私欲等的影响下会发起对他人的人肉搜索,使得他人的隐私被披露和传播。更为特别的则是信息发布机制的变化,使得公私领域界限模糊,隐私信息获取更加便利,公民社交媒体上自我表露的信息也会成为媒体涉法新闻报道的素材,使得个人隐私权面临被侵犯的风险。此外,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传播主体多元,事件的知情人、目击者、律师等都能进行新闻的传播,且信息获取便利,使得传统涉法新闻的信源限制被突破;公私领域的混合、人肉搜索的使用也使得传统媒体时代隐私保护策略失效。新媒体病毒式传播的特点又使得涉法新闻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这些因素的聚合,导致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行为更加难以控制。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机制的变化所带来私人空间透明化使得隐私问题更加复杂,也增加了隐私权被侵犯的可能性。传播主体伦理意识和媒介素养的不足以及法律规范和公民传播伦理的缺场,也是新媒体涉法侵犯隐私权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其一,新媒体时代信息传播门槛降低,人人都能进行新闻的生产与传播,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人都具有负责任地生产新闻的素养和能力,在涉法新闻的传播中公民常因自身的不够专业和不理智而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而新闻生产机制的变化,又使得公民传播伦理缺场,公民行为无法得到指导和约束,进一步加剧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从业者也被利益“引诱”,职业伦理意识下滑,在涉法新闻的报道中因为追求速度和迎合公众窥私的心理忽视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其三,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中,缺乏对隐私权的界定,使得个人进行涉法新闻传播时,无法分辨自身行为是否合法;归责方式的不合理也导致部分传播者钻法律的漏洞,侵犯他人隐私权。基于对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特点及原因的探讨,笔者以为可以从伦理和法律两个层面寻求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问题的解决之道。一方面,要强化媒体从业者的职业信念,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媒体从业者应该认识到专业性才是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而相应监督机制的建立则能够起到警醒作用,让媒体从业者重视自身的伦理责任,从而提升从业者的职业伦理意识。此外,面对新媒体时代隐私权的复杂性,意识到隐私保护的重要,也需要实际的践行能力,因此提升从业者的伦理能力很重要。信息选择时的情境设计能够为从业者的实际行动提供指导。同样,公民作为涉法新闻的生产与传播主体之一,其拥有了传播权,也理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公民传播伦理的构建能够为公民的传播行为提供指导,同时笔者以为在建构公民传播伦理的过程中,应该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毕竟公民没有经过专业的培养,对相应的操作标准和原则不够了解,也缺乏相应的能力;同时媒介素养教育中要纳入尊重隐私的理念,提升公民的伦理意识。另一方面,新媒体时代隐私的财产属性增强,利益的驱使下,个人难免会做出不当行为。法律作为外部约束力量,具有强制性,能够起到威慑和警醒作用。因此应该完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同时强化对公民的法治意识的培养,使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约束自身的行为。
二、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面对的两种权利冲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面对的两种权利冲突(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 |
二、我国隐性采访法律方面的科学研究 |
(一)隐性采访的合法性研究 |
1. 隐性采访的法律地位 |
2. 隐性采访可能侵害的权益 |
3. 隐性采访证据效力 |
(二)隐性采访的规制思考 |
三、结语 |
(3)隐性采访下的新闻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价值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隐性采访概述 |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与特征 |
(一)隐性采访的定义 |
(二)隐性采访的特征 |
二、隐性采访的历史 |
(一)世界隐性采访的历史 |
(二)中国隐性采访的历史 |
三、隐性采访存在的法律依据与社会价值 |
(一)隐性采访的法律依据 |
(二)隐性采访的社会价值 |
第二章 隐性采访引发的新闻侵权 |
一、隐性采访与公民人格权的冲突 |
(一)隐私权的冲突 |
(二)名誉权的冲突 |
(三)肖像权的冲突 |
二、隐性采访与社会权益的冲突 |
(一)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冲突 |
(二)与政府、商业秘密的冲突 |
(三)与司法、警察调查权力的冲突 |
第三章 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 |
一、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存在隐性采访侵权行为 |
(二)有受到损害的事实且可被明确指认 |
(三)隐性采访新闻侵权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四)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 |
(五)具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
二、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公众知情权 |
(二)公开场合 |
(三)公众人物 |
(四)其他抗辩事由 |
第四章 隐性采访的控制与规范 |
一、外在的控制与规范 |
(一)圈化隐性采访禁区 |
(二)严把刊发、制作、播出、转载关 |
二、内在的控制与规范 |
(一)加强警戒、教育和惩处 |
(二)培养职业道德意识 |
第五章 隐性采访新闻侵权责任的承担 |
一、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 |
(一)新闻媒体和记者 |
(二)转载媒体 |
二、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
(一)直接财产损失 |
(二)间接财产损失 |
(三)精神损害赔偿 |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
(一)财产责任 |
(二)非财产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和不足 |
第2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与基本法理 |
2.1 代言广告的法律结构 |
2.1.1 代言广告的概念界定 |
2.1.2 代言广告的特征 |
2.2 代言广告在网络环境中的新特征 |
2.2.1 广告代言者呈现多元化趋势 |
2.2.2 广告代言者与消费者之间具有特殊的虚拟信赖关系 |
2.2.3 代言广告高度依赖互联网作为传播媒介 |
2.2.4 代言广告的表达方式日益多样化、日常化和隐蔽化 |
2.2.5 受众判断的偏差化风险加剧 |
2.3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种类 |
2.4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在法律规制需求方面的特殊性 |
2.4.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多方法律关系 |
2.4.2 “交易行为—宣传行为”二元化结构导致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需求增强 |
2.4.3 代言广告的特殊侵权关系导致消费者合理信赖的保护需求增强 |
2.4.4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冲突导致避免过度规制的需求增强 |
第3章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范现状 |
3.1.1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梳理 |
3.1.2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立法分析 |
3.2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实践现状 |
3.2.1 基于行政执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2 基于司法案例的实证分析 |
3.2.3 基于网络平台自治规范的实证分析 |
3.3 我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缺失与不足 |
3.3.1 当前的法律规制逻辑不能顺应社会多元共治的实际需求 |
3.3.2 既有的法律体系架构不能适应真实荐证义务的强规制需求 |
3.3.3 现行的归责机制不能满足保护消费者合法信赖的规制需求 |
3.3.4 现有法治框架缺少利益平衡的灵活制度设计 |
3.3.5 现有的法律实施机制缺陷导致消费者维权效果不佳 |
第4章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及其经验借鉴 |
4.1 美国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2 欧盟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3 中国台湾地区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规制 |
4.4 域外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 |
4.4.1 线下广告规制模式“照搬式运用”与“改良式运用”的有机结合 |
4.4.2 重视运用强制信息披露手段 |
4.4.3 完善对广告内容真实性的保障措施 |
4.4.4 构建多元化的规制主体机制 |
第5章 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法律规范的完善思路 |
5.1 探索顺应实际需求的法律规制逻辑 |
5.1.1 实现从“政府管控型”向“多元协同型”规制理念的转变 |
5.1.2 明确多元化规制主体的权责 |
5.1.3 实现赋权原则与法律家长主义原则的融合与互补 |
5.2 对广告代言者的真实荐证义务加强必要的法律保障措施 |
5.2.1 健全用户评价领域真实荐证义务的履行督促机制 |
5.2.2 完善社会公众人物隐性商业言论的事中规制程序 |
5.2.3 准确界定真实代言与虚假代言的区别标准 |
5.3 构建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
5.3.1 将隐性商业言论、用户虚假评论等新类型代言纳入法律调整范围 |
5.3.2 修法完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追究机制 |
5.3.3 完善民事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与行为可责性标准 |
5.4 建立兼顾社会公共利益、产业发展与个人权利的利益平衡机制 |
5.4.1 合理确定商业言论的保护范围 |
5.4.2 优化广告代言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范 |
5.5 健全“权力布局合理、法律救济通畅”的法律实施机制 |
5.5.1 构建“部门协同,社会共担,平台担责”的规制权力配置格局 |
5.5.2 优化消费者权益保障的法律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案例及相关问题的提出 |
2.1 案例简述 |
2.2 由案例引出的问题 |
3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概念基础 |
3.1 新闻采访权的概念和性质 |
3.2 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概念界定 |
3.2.1 公众人物 |
3.2.2 隐私权 |
3.2.3 公众人物隐私权 |
4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 |
4.1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价值冲突 |
4.2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4.2.1 新闻采访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情形 |
4.2.2 公众人物隐私权制约新闻采访的情形 |
4.3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原因 |
4.4 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类型 |
5 我国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冲突的法律调整 |
5.1 调整两权冲突的立法建议 |
5.1.1 出台隐私权保护法,完善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
5.1.2 加快新闻立法,规范新闻采访权 |
5.2 司法实践中法官妥善进行个案裁量 |
5.3 加强新闻自律 |
5.3.1 构建有效的新闻行业自律机制 |
5.3.2 强化记者的自律精神 |
5.4 提高公众人物法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综述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理论阐释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公众人物的界定 |
2.1.2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判定标准及界定 |
2.1.3 隐私与隐私权的界定 |
2.1.4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界定 |
2.2 侵犯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
2.2.1 传统新闻媒体的违规报道 |
2.2.2 自媒体的过度挖掘与传播 |
2.2.3 普通民众的“人肉搜索” |
2.3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研究的理论基础 |
2.3.1 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 |
2.3.2 利益平衡说 |
3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及司法实践现况分析 |
3.1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现况 |
3.1.1 宪法层面的相关规定 |
3.1.2 民事法律层面的相关规定 |
3.1.3 刑法层面的相关规定 |
3.1.4 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
3.2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实践现况 |
3.2.1 刘馨予诉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案 |
3.2.2 蔡继明诉百度案 |
3.2.3 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分析 |
4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面临的问题分析 |
4.1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存在缺口 |
4.1.1 宪法中未对隐私权做出单独规定 |
4.1.2 现行法律相关保护条款规定不明确 |
4.1.3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权利边界不清 |
4.1.4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认定标准缺失 |
4.2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司法困境 |
4.2.1 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裁判标准不明确 |
4.2.2 法官自由裁量权过大 |
4.2.3 缺乏权威指导性案例 |
4.3 缺乏严格的行政监管和行业内部监管 |
4.3.1 行政监管力度不足 |
4.3.2 行业内部监管不力 |
4.4 媒介素养不足 |
4.4.1 主流媒体的职业素养降低 |
4.4.2 部分自媒体缺乏新闻专业素养 |
4.4.3 普通民众难以理性传播讯息 |
4.5 公民的权利意识淡薄 |
4.5.1 公民对隐私权认知浅显 |
4.5.2 权利受侵犯时缺乏维权意识 |
5 完善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具体建议 |
5.1 完善隐私权保护的相关立法 |
5.1.1 宪法中确立隐私权的地位 |
5.1.2 明确界定非自愿性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及其保护范围 |
5.1.3 明确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权利边界 |
5.1.4 规定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侵权的认定标准 |
5.2 加强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保护 |
5.2.1 明确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裁判标准 |
5.2.2 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 |
5.2.3 发布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相关指导案例 |
5.3 加强行政监管与行业内部监管 |
5.3.1 强化行政监管 |
5.3.2 严格行业内部的监管 |
5.4 提升媒介素养 |
5.4.1 提升主流媒体的职业素养 |
5.4.2 提高自媒体的新闻专业素养 |
5.4.3 指引普通民众理性传播讯息 |
5.5 引导公民增强隐私权保护的意识 |
5.5.1 加强普法教育 |
5.5.2 强化法律宣传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认定 ——以“陈某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1、文献研究法 |
2、比较研究法 |
3、案例研究法 |
4、实证研究法 |
(三)难点或创新 |
一、案情简介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简介 |
(二)争议焦点 |
1、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播报的新闻是否侵犯陈某隐私权 |
2、顶尖公司发布的公众号文稿是否侵范陈某隐私权 |
二、案件评析 |
(一)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播报的新闻内容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
1、绵阳市广播电视台播报新闻内容涉及原告陈某隐私 |
2、绵阳市广播电视台属于故意披露陈某隐私信息 |
3、绵阳市广播电视台的报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 |
(二)顶尖公司发布的公众号文稿侵犯了陈某的隐私权 |
1、顶尖公司发布公众号文稿内容涉及披露原告陈某隐私 |
2、顶尖公司主观上属于故意披露他人隐私信息 |
3、顶尖公司的报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 |
(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和顶尖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1、新闻利益和隐私权的价值衡量 |
2、本案两被告均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
3、本案两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三、思考建议 |
(一)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现实困境 |
(二)新媒体环境下完善隐私权保护的建议 |
1、规范新闻媒体行业监督机制 |
2、完善隐私权保护相关立法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对记者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问题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加深对采访权的思考 |
二、平衡隐私权与采访权间的冲突 |
三、完善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 |
结语 |
(9)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重难点 |
一、主要研究内容 |
二、研究重点难点 |
第四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哲学基础 |
第一节 域外国家核心价值的法理逻辑 |
一、域外“核心价值”的法理之争 |
二、英美式:个人至上的自由主义 |
三、法德式:社会本位的共和主义 |
四、东亚式:国家至上的集体主义 |
第二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文化传承 |
一、“内圣外王”的尊严观 |
二、“为民而王”的民本观 |
三、“尽其在我”的群己观 |
四、“均和以安”的和谐观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理论的中国继受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取向 |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立场 |
三、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价值目标 |
第四节 中国核心价值观的近现代发展 |
一、新旧民主革命时期的主导性价值(1840年—1949年)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1949年—2006年)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与升华(2006年—2018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规范结构与法治化进路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宪法渊源 |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宪经过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统一 |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宪法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条文结构与属性 |
一、“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显性规范及其属性 |
二、“核心价值观”在宪法文本中的隐性规范及其属性 |
第三节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法治化进路 |
一、域外国家核心价值融入法治的宪法路径 |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实施进路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结构与元价值预设 |
第一节 多元价值的体系化建构与元价值预设 |
一、宪法核心价值观的多元一体结构 |
二、多元价值体系化的理论意义与实践困境 |
三、西方“核心价值”的实践启示 |
四、元价值的理论预设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考证因素 |
一、规范解读——宪法条文中的“和谐演绎” |
二、文化沉淀——传统文化中的“和谐思想” |
三、体系解析——法价值体系的“和谐构造” |
四、释义脉络——文义解释中的“和谐内涵” |
五、经验整合——司法裁判中的“和谐取向” |
第三节 “和谐”作为元价值的作用机理 |
一、“和谐”的统合价值——生存驱动的共生关系 |
二、“和谐”的人本价值——仁爱驱动的伦理秩序 |
三、“和谐”的安定价值——安宁驱动的稳定秩序 |
四、“和谐”的衡量价值——中和驱动的内力衡平 |
五、“和谐”的调和价值——均和驱动的外力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价值秩序的协调功能 |
第一节 价值多元化的和谐导控:情与法的交融 |
一、价值分立的整合路径——建构解释 |
二、价值冲突的调和路径——权利衡平 |
三、价值共存的导向路径——依宪说理 |
第二节 元价值与国家层面价值目标的关系 |
一、“富强”是“和谐”的物质条件 |
二、“民主”是“和谐”的政治基础 |
三、“文明”是“和谐”的精神依托 |
第三节 元价值与社会层面价值取向的关系 |
一、和谐的自由观 |
二、和谐的平等观 |
三、和谐的公正观 |
四、和谐的法治观 |
第四节 元价值与个人层面价值准则的关系 |
一、“和谐”要求爱国为根的国际交流观 |
二、“和谐”要求敬业为先的职业道德观 |
三、“和谐”要求诚信为本的商业交往观 |
四、“和谐”要求友善为上的人际伦理观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核心价值观中元价值对规范冲突的控制功能 |
第一节 法制统一性的和谐建构:法与法的统和 |
一、在控制与实施之间的和谐 |
二、在求同与存异之间的和谐 |
三、在稳定与变化之间的和谐 |
第二节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 |
一、从规范来源说到效力控制说的和谐导控 |
二、不同效力规范的冲突认定 |
三、上位法优先原则的适用例外 |
四、下位法的合法性审查与处理 |
第三节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关系的和谐样态 |
二、特别法与一般法的识别标准 |
三、《立法法》中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条件 |
四、特别法优先的适用例外 |
第四节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
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和谐内涵 |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产生与发展 |
三、溯及法律的识别标准与具体类型 |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
第五节 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
一、新法优先与法不溯及既往的和谐分殊 |
二、新法的识别与优先适用的条件 |
三、新法优先原则的限制与例外 |
四、新旧法的过渡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涉法新闻的研究 |
二、关于网络隐私权的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跨学科研究法 |
第一章 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基本界定 |
一、涉法新闻 |
二、网络隐私权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方式 |
一、披露他人隐私 |
二、传播他人隐私 |
三、人肉搜索 |
第二章 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特点与原因 |
第一节 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特点 |
一、侵权发生几率更高 |
二、侵权后果更严重 |
第二节 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的原因 |
一、主观原因 |
二、客观原因 |
第三章 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隐私侵权问题解决措施 |
第一节 伦理层面 |
一、提升媒体从业者职业伦理意识和伦理能力 |
二、构建公民传播伦理 |
第二节 法律层面 |
一、完善隐私权保护法律规范 |
二、培养全民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舆论监督中隐性采访面对的两种权利冲突(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隐性采访法律问题研究述评[J]. 吕妍. 新闻文化建设, 2021(12)
- [2]智能传播法律规制研究[D]. 李昭熠.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隐性采访下的新闻侵权责任研究[D]. 谷雪松. 兰州大学, 2021
- [4]网络环境中代言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冰茹.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5]论新闻采访权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冲突及其调整[D]. 王明媚.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6]非自愿性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研究[D]. 刘梦雨. 东北农业大学, 2020(07)
- [7]新媒体环境下隐私权保护的司法认定 ——以“陈某诉绵阳市广播电视台侵犯其隐私权”为例[D]. 芶梦珂. 西南科技大学, 2020(08)
- [8]对记者权衡隐私权与采访权问题的探讨[J]. 孙小静. 新闻传播, 2020(07)
- [9]宪法核心价值观的结构体系与释宪功能研究[D]. 王炎. 东南大学, 2019(01)
- [10]新媒体时代涉法新闻侵犯隐私权研究[D]. 张永秀.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