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门称谓“Macao”源流考(论文文献综述)
魏京翔[1](2021)在《闵明我及其着述研究 ——以《中华帝国历史、政治、伦理与宗教论集》为中心》文中提出
谭世宝,谭学超[2](2021)在《马角、莲峰、干豆、麻豆等地名及有关天后庙名源流探真》文中提出缘起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本文第一作者谭世宝对天妃(后)历史文化尤其是有关庙名、地名已发表了约30篇论文,大多收入专集《澳门历史文化探真》和《马交与支那诸名考》,1此外谭着《金石铭刻的澳门史——明清澳门庙宇碑刻钟铭集录研究》与《金石铭刻的氹仔九澳史——清代氹仔、九澳庙宇碑刻钟铭等集录研究》内容也与本文主题多有相关。2草撰此文,乃因近来有学者在相关问题上发表了颇需商榷的论文,我们也发现新的问题,需要继续研究。本文继承发扬以岑仲勉为代表之"南学",
黄秋硕[3](2020)在《丁韪良汉学研究述论 ——兼论美国早期汉学之嬗变》文中指出丁韪良(W.A.P.Martin)任清政府同文馆总教习和京师大学堂西总教习等职,前后从事职业教育40年,其一生汉学成就突出表现为六个方面。第一,丁韪良在近代西方人文学科方法影响下,重视对儒释道文化的释读,肯定颇多。丁韪良是美国汉学史上真正依据中国典籍并结合考察社会实际而释读儒释道文化的第一人。第二,丁韪良高度评价中华民族“壮丽的文学丰碑”;热衷向西方传递中华文化、中国观念和中国形象,促进了中国文学在美国的传播。在美国早期汉学发展史上,丁韪良称得上是中国文学研究与译介的拓荒者与奠基人。第三,丁韪良热情颂扬与推介中华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并以明确的近代化理念,在西方汉学史上,第一次梳理从鸦片战争到中华民国诞生之前的中国近代史。丁韪良是这个时期中国历史的亲历者与见证人,因此他的相关记述,具有重要史料价值。第四,丁韪良翻译大量西学论着,侧重于近代化新兴学科与实用知识,大多是对西方科技、法律、经济等领域专着的首次翻译,其对相关理论、概念、名词及内容等方面的汉语表述,对中国近代相关新兴学科之构建,均具有创新与借鉴意义,丁韪良汉译西学论着,同样具有重要汉学意义。第五,丁韪良创办中文期刊《中西闻见录》与《新学月报》,大力传播“实学”,不仅对洋务运动和维新运动产生了积极影响,对推动汉学研究往更高层次发展,也同样发挥了重要作用。第六,丁韪良作为汉学研究机构北京东方学会首任会长,倡导以“自由思辨精神”来研究汉学的一切领域。北京东方学会在拓展汉学研究领域、研究方法、学术创新等方面,取得引人注目的成就,并很大程度上脱离了西方宗教的负面影响。丁韪良也存在种种弱点与不足,这应更多地从他所处时代的历史条件和历史局限性的角度加以说明。在美国早期汉学发展史上,美国汉学的开创、奠基与初步发展,主要是由清代美国来华汉学家们完成的。丁韪良称得上是汉学发展史上一位成绩卓着的巨匠。其在中学西渐与西学东渐双向文化交流中所做出的重要贡献和产生的积极影响,不仅值得充分肯定,至今仍有实际借鉴意义。
刘蓓[4](2018)在《伴侣家庭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世界范围内的“家庭革命”同“去婚姻化趋势”呈现了愈发迅猛的变化势头,那些人们观念中似乎已经固化不变的传统婚姻家庭模式不断地受到各种新生婚姻家庭模式的挑战和冲击,从而变得开始多元化。世界各国身处婚姻、家庭变革的洪流,纷纷在法律上作出回应,“伴侣家庭”作为更高位阶的概念在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和立法中渐渐浮出水面。面对这一复杂现象,各国在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差异纷呈,有的保守,有的冒进,有的迟疑,都在摸着石头过河。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内外关于伴侣家庭立法的研究多局限在局部单种类的伴侣制度和局部相互关系上,均是“点、点—点”层面的研究,没有达到“由点及面、由面及体”的统筹立法构造层面。我国对于“伴侣家庭”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空白与典型案例稀少,但伴侣家庭范畴下的各种社会现象却早已暗流涌动,大量矛盾纠纷无处化解,面向伴侣家庭的立法应当提上日程。尽管我们在这方面处于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恰恰有后发优势,可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充分利用各国立法已经取得的既有成果,避开国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教训,在全面综合、评价、借鉴的基础上,进行伴侣家庭法立法体系的整体规划和构建。本研究以规划构建伴侣家庭法体系为目标。基本研究思路大致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立法调整对象即伴侣家庭由来、概念与类型的证立(第1—2章);第二部分是对域外有关伴侣家庭立法经验的整理、评价和借鉴(第3—4章);第三部是关于我国伴侣家庭立法体系及主要内容的初步规划与设计(5章)。在这三个部分的研究中,笔者初步完成了以下理论梳理和观点证成:1.伴侣家庭是人类婚姻家庭源变到现代,已经客观存在的社会历史现象。这种现象不仅在国外已然成形,在中国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在婚姻家庭法理论上应当确立“伴侣家庭”这一概念,对伴侣家庭范畴下的各种家庭形态进行法律调整已成必然。2.考察世界范围内伴侣家庭的类型,通过体系研究方法可归纳为四种法律调整类型谱。类型谱中每一支系的最底层模式为实践中需要法律调整的模式(其它概念为体系研究方法中必需的学理概念,需要参见文中结构图):第一种,伴侣家庭下属类型仅有婚姻。第二种,与第一阶段核心区别是“模式多元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婚姻、事实婚姻替代模式(事实伴侣家庭法)、异性同居、同性婚姻替代模式(民事结合或登记伴侣家庭法)、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家庭、非性联系家庭。第三种,与第二阶段核心区别是“同性婚姻合法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婚姻、事实婚姻、同性婚姻、涉中性人婚姻、异性同居、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同居、非性联系家庭。第四种,与第三阶段核心区别是“各种模式趋同化”(除了非性联系家庭外)。需要法律调整模式与第三阶段完全相同。3.四种类型谱的关系,总体上属于递进式的发展,由此可为我国家庭伴侣立法提供立法进路的参考指引。准确定位自身发展阶段,明确现阶段立法任务,并且预见下一阶段挑战:第一种,特征为单一,只有婚姻一种。第二种,特征为保守。实践中部分国家法律调整存在类型缺失状况。体系结构比较完整的代表是匈牙利。我国处于从第一类型谱向第二类型谱过渡阶段。目前大陆地区对事实婚姻、异性同居的法律调整严重不足,对同性婚姻替代模式、同性同居、涉中性人家庭、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完全空白。第三种,特征为立法条件不成熟,但以“政治正确”为推力使同性婚姻合法。要经历几重矛盾的考验,才慢慢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条件成熟。第四种,特征为立法条件成熟。是立法“技术正确”的成熟阶段。家庭功能除感情功能,大部分被社会化。事实婚姻、同居、婚姻趋同。婚姻看似又成为伴侣家庭下属单一模式。看起来与第一种类型谱相似,但婚姻早已完成了自身的螺旋式上升的发展进化。4.从立法名称、立法模式、登记、调整主体、权利义务关系、法律适用、冲突法以及立法进程等方面,对国外伴侣家庭立法的经验进行总结。5.依据第二种类型谱和国外立法经验,我国“伴侣家庭”制度设计应遵循以下思路:(1)设立登记伴侣家庭法适用于异性、同性伴侣,作为事实婚姻和同性婚姻的替代制度,权利、义务配置几乎等于婚姻,立法可参照婚姻制度构架与法条设计。登记伴侣家庭法在登记问题上以登记为主,不登记为辅。同性在收养子女方面需谨慎;(2)设立同居家庭制度适用于异性同居、同性同居,尊重同居伴侣适度自由原则,给予底线规制,权利、义务配置少于婚姻。具体设计分为关系成立、法律效力、关系终止三部分。同居伴侣制度在登记问题上,以不登记为主,可以将同居协议备案或公证。不强制登记要承担不登记带来的相应风险;(3)涉中性人家庭可学习国外实践,参照同性家庭做制度安排;(4)非“性”联系家庭,不宜与有“性联系”的伴侣家庭混同,但也要给予该种共同生活类型基本的法律保障,主要应该以认可签订合法契约方式调整;(5)立法过渡阶段鼓励新型伴侣们签订伴侣契约。制订范式合同,探索范式合同推广途径;(6)走循序渐进的立法进程,同性问题在国际上涉及人权冷战阵营问题,不适宜同性婚姻合法,更不适宜对现实问题不回应。国内经济文化由于幅员辽阔而差异悬殊,考察大众接纳度时不能取高值、低值或平均值。目前大面积同性伴侣家庭制度合法化并不适宜,可效仿国外选择上海或深圳一个区做试点,对现实需求做回应;(7)值我国民法典编纂之际,可选择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设专章对伴侣家庭做回应,也可制定单行法。做好与民法典各部分的融合与衔接。基于个人研究能力局限与研究内容及体系庞杂,难免在研究中出现诸多错漏。而且由于篇幅限制,研究过程中对以往研究相对较为充实的单项伴侣家庭的社会学研究,包括数据、调研等相对压缩了分量,没有作为研究重点。期望论文可以接受国内外师友的批判、指正,从而完善该研究及后续研究,从而为立法层将来对伴侣家庭问题做出回应时做理论上的储存、铺垫,通过体系建构使法律制度相互关联明朗,协助检查法律制度间矛盾,使新型“伴侣家庭”启动立法时,制度体系清明,立法进程平稳,避免走西方制度体系统筹不利的老路。
周振鹤,林宏[5](2017)在《早期西方地图中澳门地名与标注方位的谜团》文中研究指明一相关学术史回顾(一)澳门地名来源研究关于澳门的地名来源,前此集中讨论的其实是其经标准化后的葡萄牙语书写形式Macau及其前身Macao的来源。据亲眼见过藏于罗马耶稣会档案馆的1555年11月20日葡萄牙富商费尔南·平托寄往果阿亲笔信件的金国平、吴志良称,该信最先出现amaquao这样的地名,并称此文件为"葡语’澳门’
王新立[6](2017)在《近代文学社团研究》文中提出本文旨在对近代文学社团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其发展状况作一通览式的描述,以期能够达到一个全面完整的了解和认识。尝试从文献学、历史学的角度考证近代主要文学社团的产生与发展状况,从文学史、社团史的角度来研究近代文学社团与近代社会文化、近代文学发展之间的相互关系。既关注与其紧密相关的外在因素,如时代局势的动荡,西方文化的冲击,文学革命和新文学思潮的影响等,也关注其内在的存在状态,如社团内部的构成、社团的条例规定、社团活动与发展的方式、社员的文学创作与作品的收集、整理与传播等,使文学社团研究更加立体化,更加丰富。文章思路方面,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近代文学社团发展的时代背景,主要从近代社会的巨变,中国文化在近代的转型,以及与之相关的文学革命,如诗界革命、文界革命、小说界革命等方面,探究这些时代因素对传统文人与传统文学社团的影响。第二章主要论述从19世纪初开始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初120余年间文学社团的发展历程,依据该时期文学社团发展的具体状况,分为恢复期,复兴期,低落期,持续发展期四个阶段,对各个时期的文学社团进行详细梳理。对一些重要社团进行具体考证。第三章为近代香港、澳门、台湾以及东南亚等地文学社团的发展状况进行研究,其中台湾以诗钟为主要创作方式的文学社团活动,在近代,特别是在清末发展非常繁盛。东南亚作为中国海外华人数量最多、聚居最为集中的地区,中国传统文化氛围较之其它地区,也更加浓厚。本章马来亚地区为中心,研究中国传统文学社团在该地区的发展状况,及其在当地华文文学发展中的影响。第四章为近代文学社团的特征研究,主要包括:基于社团与社员的考察,一是从地域文化与文学的角度考察近代文学社团与社团成员的地理分布,二是对社团主要成员身份的考察,并进一步探究社团的性质与特征。此外,作为中国历史上非常重要的社会文化现象,科举制度在近代被废止之后,伴随着科举制度的发展而产生的文社,并没有随着科举制度的消亡而消亡,而是发生了一些改变,并继续存在着。第五章为几类特殊的文学性社团研究,在近代文学社团的发展中,既有一些和前代文学社团相似的社团,如怡老类社团,又出现了一些前代没有的社团类型,如诗钟社。现阶段这些社团在学界没有统一的认识,也难以归类,同时又创作有大量的文学作品,具有鲜明的文学性特征。为完整体现近代文学社团发展的全貌。本章针对几类主要的文学性社团进行研究,主要包括怡老类文学社团、季节性文学社团、诗钟类文学社团、哀悼性质的文学社团,以及报刊类和校园文学社团等。
张世慧[7](2016)在《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文中提出破产,是债务人全部资产无力偿还到期债务的一种经济状况。唐以降历代王朝律令中对破产导致的债务违约问题有所规范,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政府往往视为“细故”。18世纪中期,商业活动中新出现的破产案,打破了固有的债法体系,清政府开始通过增订律例的方式,规范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件。新增订的律例把部分商业活动中的破产案,从普通债务规范中分离出来,使破产案开始走出细故。19世纪中后期,主要通商口岸出现了严重的倒帐案,使以往集中于局部行业的破产问题扩展整个商业领域。相比清代前中期部分区域及行业的破产案,通商口岸爆发的倒帐案规模大、影响范围广,严重影响了地方社会秩序稳定。地方政府积极应对倒帐过程中,产生一系列处理破产案的举措。与此同时,随着中外文化交流的广泛频繁,域外破产法知识也开始传入中国。20世纪肇始,清政府开始转变对破产等钱债案的审理观念,破产案彻底走出了细故。新式商人团体——商会也积极介入到破产清理中,改变以往破产审理、分配过程中,商人的被动局面。清末经济风潮的爆发导致破产案频繁发生,在实践需求的刺激下,近代破产制度初现端倪。但在此期间成文破产法——《破产律》颁布后,引起社会各界争议,最终被迫夭折,也成为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建立过程中的重要挫折。民国建立后,成文破产法并未颁布,且由于纯泰破产案纠纷,《破产律》也正式被司法部废止。为弥补成文法建设的缺憾,大理院通过“判例”、“解释例”的形式,融合中西法律与习惯,对中国近代破产制度进行建构。同时,商业实践中,伴随着政体转型、司法改革建设全面展开,破产案审理更加法制化,清理程序日益规范,清偿方式进一步公平化。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成文破产法,民初商业实践中也存在着诸多矛盾和纷争。另外,民初商会还被赋予合法的商事公断权,商会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破产纠纷过程中。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产法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是重要法规,也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但破产法立法依赖于整体法制建设的完善,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破产法的立法工作并未提上立法日程。直到1934年,随着司法建设的完备及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破产法立法才正式展开。1935年7月《破产法》的颁布,标志着统一的近代破产法在中国正式建立。从立法内容看,1935年《破产法》是一部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破产法案,不仅吸纳域外破产法立法理论,也充分考虑到近代中国具体经济环境和社会习惯。但也不容忽视的是,该法案侧重维护社会秩序为出发点,对债权人权益保护存在诸多漏洞。综上所述,早期全球化开启了中国大转折时代,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也随之开始孕育成长。总体看,在全球化、政治转型等制度环境变迁的影响下,商业活动中破产案的频繁发生,进而促使中国近代破产制度不断吸收、融合域外破产制度,最终建立了一部具有鲜明地中国特色,深受传统力量影响的近代破产法。
张廷茂[8](2015)在《晚清澳门华政衙门源流考》文中指出鸦片战争既是中国与西方国家关系的转折点,也是澳门历史的转折点。此前,葡萄牙人在中华帝国体制内以内部自治的方式生存了近三个世纪;此后,葡萄牙政府改变了对华政策,逐步实现了将澳门独立于中华帝国体制的政治目标,撇开中国政府对澳门地区进行殖民管治。治权的改变是鸦片战争后澳门历史的最大变化所在。此一变化既改变了澳门历史的发展进程,亦为后人的研究带来了许多新的课题。
徐莉莉[9](2015)在《呈现与传播:《澳门宪报》中文广告(1850-1911)与近代澳门社会发展》文中指出澳门是中国近代社会向城市化、现代化转型的发祥地,也是近代报刊媒介,特别是中文广告的发源地之一。《澳门宪报》上刊载的中文广告不仅开启了我国近代官报广告之先河,而且拥有我国中文报刊诸多“第一”,如最早刊载博彩和专卖广告(1851年)、船期广告(1854年)、海外招工广告(1856年)、双语报纸广告(1879年)等。这些广告不仅呈现了澳门当地多元化产业经济与社会结构特征,而且也推动了近代澳门的社会转型与发展。因此,从中国广告史研究角度来看,《澳门宪报》刊载的中文广告有着独特地位和研究价值。鉴于《澳门宪报》中文广告的特殊地位和价值,且鲜见有从广告史角度对其进行系统研究的学术论文与专着,本文全面梳理了它的内容,深入解析其基本特征及其与社会背景的关系,特别是做了大量而详实的个案剖析,以期为此类研究提供有意义的借鉴,对我国广告史研究起到补充作用。本文选取的《澳门宪报》中文广告从1850年12月7日--1911年12月30日止,共1234份报纸,2896则各类广告为研究对象。具体研究思路上,首先对所有广告进行系统分类,归纳其总体特点;再进一步对《澳门宪报》中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类广告进行统计分析及内容解剖;通过个案研究,深度剖析具体细分项目研究广告与社会发展互动的内在规律。本文理论推进路径为:首先根据《澳门宪报》中文广告的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分别从广告发展阶段、内外部环境、刊载数量及类型等方面归纳了其基本特点及阶段性特征;其次系统考察了其如何表征澳门当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从不同类型的广告作为切入点,对各类广告进行详细的文本解读,分析该类广告的活动主体、内容特征、广告文体形式和语言表述方式等。将研究重点聚焦于分析环境因素如何影响广告,以及广告如何反作用于澳门当地的需求以及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具体研究目标和文本分析对象包括:凸显澳葡政府官方意图与政策导向的政府公告类:包括军事、外交、安全、法务、选举任免类、华人管理表彰、城市与交通管理、税收政策等;种类庞杂的经济类广告:包括鸦片与博彩业在内的专卖广告、海外招工广告、航运广告等澳门近代经济支柱型产业的广告;反映多元文化共存与交融的文化广告类:包括教育考试、卫生防疫、宗教与文化民俗等;反映城市化转型社会广告类:包括入籍、遗产以及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广告。基于上述四大类广告的内容分析,概括并提炼《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所反映的近代澳门社会的思想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生活各方面特征,全面评估《澳门宪报》中文广告传播的宏观效果,挖掘近代澳门报刊广告发展的独特价值与启示意义。经过对卷帙浩繁资料的梳理与归纳,尤其对大量个案的剖析,本文对《澳门宪报》中文广告研究形成了以下主要观点:1.《澳门宪报》中文广告开启我国近代官报广告之先河,拥有诸多“第一”纪录,例如,专卖、船期、博彩广告等;2.以巩固澳葡政府的殖民统治为根本目的,是《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最显着的特征之一。《澳门宪报》作为官方报刊的经营管理方式使其不同《申报》等其他商业化报纸那样注重商业化广告经营。这种媒体功能定位使澳葡政府得以控制和利用广告传播作为手段实现对华人的管控,并在客观上达到缓和民族矛盾、推动澳门城市化转型的目标。这些依托现代媒体强化管理的举措也为探索政府的现代行政管理职能提供了有益的历史借鉴。3.《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涉及各行各业的经济广告反映了澳门近代经济转型的历史变迁,也显露了澳葡政府通过颁布诸如特许专卖等经营管理制度为了达到弥补财税亏空的目的。广告中颁布的各项制度涵盖了大部分民生经济领域,进一步强化了对居澳华人经济行为的管控,这种经济管理思路促成了今日澳门地区独特的产业结构,也揭示了当时政府依赖专卖制度、鸦片贸易、博彩业、海外苦力贸易等特殊产业的经济政策根源及其所引发的负面影响。这些对当代政府主导下的城市经济转型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借鉴作用。4.《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涉及文化的广告反映并推动了澳门华人在思想观念与生活方式等方面的变迁过程。澳葡政府在多元文化环境中通过这类广告宣传推行其相对温和的文化治理政策。历史证明,这种文化策略符合了澳门社会“华洋杂居”的文化环境特点。澳门的葡人与华人、天主教与佛教(妈祖)、西方文化与中华文化能够和安相处、相蓄包容,而没有发生过诸如美国学者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所说的“文明冲突。很明显,这是政策导向因素发挥了关键的调和作用。澳门400年相对稳定的文化发展史也表明多元文明的相处并不一定带来对抗与冲突,反而形塑了澳门地区在不同种族、民族的交往中形成的独特文化魅力,在澳门文化迈向全球化、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5.《澳门宪报》中的社会生活广告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和引导了以华人为主体的澳门居民逐步向现代化、城市化的生活方式转型;这一转型过程中澳葡当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其在社会管理职能上的现代政府雏形以及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的时代进步性,为今天的澳门顺利并卓有成效地实行“一国两制”的管理方针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雷霞[10](2014)在《准殖民地时期澳葡政府华政衙门历史演变探析》文中提出笔者将从以下五部分展开论述,各章大概内容如下:开篇是引言:引言部分主要是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以及“准殖民地”概念及本论文研究历史史实所处的大时代背景。第一章是对华政衙门及其司法职能的雏形初现进行论述。从1852年颁布的《理事官署章程》我们可以看到华政衙门的雏形。而十年后的1862年新《理事官署章程》的颁布则奠定了华政衙门雏形的基本格局。本章将对华政衙门雏形初现的标志以及华政衙门雏形的基本格局的奠定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对初现阶段的华政衙门司法管治职能进行述评。第二章是对华政衙门正式的诞生及其司法职能的完善进行论述。由于当时的理事官制度遭遇窘境,而对于华人管治的问题又是葡澳政府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一个专门管治华人事务机构的设立迫在眉睫,1865年7月5日葡萄牙海事海外部法令的发布是华政衙门正式诞生的标志性事件,在本章将会对该法令的内容及其华政衙门的影响做详细论述。在法令发布之后不久改革委员会又提交了一份建议书,该建议书旨在对初立的华政衙门作了后续推进。在1877年新法令及其修订版的颁布,更是使华政衙门的司法管治职能得到了完善。本章最后是对正式诞生阶段的华政衙门司法管治职能进行述评。第三章是对1880年代趋向成熟的华政衙门的发展作详细的探究。本章首先是对1880年呼吁对华人管治制度进行革新的愿景与新《华政衙门章程》的出台的经过作详细的论述,其次是介绍新《华政衙门章程》的内容,新章程出台后华政衙门趋向成熟的机制及其运作,再次介绍新章程出台后华政衙门的主体架构与职能,最后对趋向成熟阶段的华政衙门司法管治职能进行述评。第四章是进一步探讨1894年华政衙门的巨变。由于受葡萄牙国内外形势的影响,葡萄牙政府对居澳华人的管治理念开始转变,进而推动了1894年2月20日《新海外省司法管理章程》的颁布,该章程的颁布对华政衙门的影响是巨大的,具体体现在新章程对华政衙门的称谓、职能和处理事务方面,在文章中将详细论述。最后对巨变后的华政务厅职能进行述评。
二、澳门称谓“Macao”源流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澳门称谓“Macao”源流考(论文提纲范文)
(3)丁韪良汉学研究述论 ——兼论美国早期汉学之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节 国内外关于本选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中外学者关于美国早期汉学历史分期问题的讨论 |
1.美国“早期汉学”起始于何时? |
2.美国“早期汉学”结束于何时? |
3.美国“传教士汉学”何时向“专业汉学”过渡? |
4.笔者对美国早期汉学史分期之思考 |
二、当代中外学者对美国早期汉学家成就的总体评价 |
三、当代中外学者对丁韪良汉学研究的总体论述与评价 |
四、国内学者关于丁韪良其他方面问题的讨论 |
五、国外与丁韪良有关研究成果综述 |
第二节 本论文研究意义、研究思路与学术创新 |
一、研究意义与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与写作框架 |
三、研究方法与学术创新 |
第一章 丁韪良来华前后的美国汉学界 |
第一节 裨治文与美国汉学之起源 |
一、裨治文来华前的中美关系与来华美国人 |
二、裨治文来华与创办《中国丛报》 |
1.裨治文来华与初期的汉语研习环境 |
2.裨治文创办《中国丛报》最初目的 |
3. 《中国丛报》由宗教性向世俗性转变 |
4.裨治文与美部会的分歧 |
三、裨治文的主要着述 |
四、裨治文创办学会与教育机构 |
1.裨治文等创立美国东方学会 |
2.裨治文创立皇家亚洲文会北华支会 |
3.裨治文创办其他学会 |
第二节 卫三畏来华经历与汉学研究 |
一、卫三畏汉学研究之历程 |
1.第一阶段:以传教身份研究汉学 |
2.第二阶段:以外交官身份研究汉学 |
3.第三阶段:以学者身份研究汉学 |
二、卫三畏汉学研究成就与特点分析 |
三、卫三畏与马礼逊、裨治文、丁韪良之关系 |
第三节 丁韪良来华前后美国汉学之演绎趋势 |
一、美国早期汉学发展的三个阶段 |
二、早期美国汉学家“中国观”类型之演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丁韪良宣教经历与汉学研习 |
第一节 丁韪良来华与汉学初步研习 |
一、丁韪良来华前的教育背景 |
二、丁韪良初到广州、福州的社会观察力 |
三、丁韪良宁波研习汉语三步骤 |
四、丁韪良发明宁波话拼音 |
第二节 丁韪良宣教作品与汉学研究 |
一、丁韪良与《天道溯原》 |
1.写作缘由、内容与材料来源 |
2.《天道溯原》与附儒之传教策略 |
3.《天道溯原》之影响 |
二、丁韪良的其他中文宣教作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职业教育家与汉学研究之转型 |
第一节 丁韪良的教育改革实践 |
一、同文馆总教习 |
二、赴欧美考察与汉学交流 |
三、京师大学堂西总教习 |
四、湖广仕学院总教习 |
五、中文教科书编译与与汉学研究 |
第二节 中文期刊与汉学研究 |
一、丁韪良与《中西闻见录》 |
1. 《中西闻见录》办刊宗旨与主要撰稿人 |
2.丁韪良作品分析 |
二、丁韪良与《新学月报》 |
1. 《新学月报》创办原因与主要内容 |
2.《新学月报》与汉学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丁韪良与汉学研究机构 |
第一节 丁韪良与北京东方学会之初创 |
一、创设北京东方学会之目的与经过 |
二、丁韪良与北京东方学会早期会员之关系 |
三、早期《北京东方学会会刊》之特点 |
第二节 丁韪良与北京东方学会之发展 |
一、丁韪良对北京东方学会的持续影响 |
二、1886—1898 年会刊中的丁韪良作品 |
三、北京东方学会学术争议与丁韪良之态度 |
四、北京东方学会之局限性 |
第三节 丁韪良与其他研究机构 |
一、丁韪良与皇家亚洲学会北华支会 |
二、丁韪良与《教务杂志》 |
三、丁韪良与美国东方学会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丁韪良中外比较视野下对儒释道之新解 |
第一节 比较宗教视野与儒教之认知 |
一、关于性善性恶论问题 |
二、关于伦理与道德问题 |
三、其他方面问题 |
第二节 中西哲学比较与儒学之解读 |
一、孔子与西方圣哲之比较 |
二、“最典型的哲学时代” |
第三节 比较视野与佛道之新解 |
一、丁韪良与佛教研究 |
1.丁韪良研究佛教之学术背景 |
2.丁韪良与北京东方学会成员对佛教的研讨 |
二、丁韪良与道教研究 |
1.比较视野中的老子 |
2.从“科学史”角度论道教之贡献 |
三、丁韪良论“三教”之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丁韪良论中国历史 |
第一节 丁韪良研究中国历史的动因与方法 |
一、丁韪良研究中国历史的四个出发点 |
二、丁韪良研究中国历史的理论与方法 |
第二节 丁韪良论中国古代史 |
一、丁韪良论中国历史分期 |
二、丁韪良论中国古代民族融合 |
三、丁韪良论中国古代政治制度 |
四、丁韪良论中国古代科技 |
五、丁韪良论中国古代科举制度 |
第三节 丁韪良论中国近代史 |
一、裨治文、卫三畏与丁韪良研究中国近代史之缘起 |
二、丁韪良论中国近代五次战争 |
三、关于太平天国 |
四、关于晚清改革 |
五、丁韪良之局限性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丁韪良与中国文学 |
第一节 丁韪良与中国诗歌 |
一、丁韪良欧美诗歌之修养 |
二、丁韪良重视中国诗歌之缘由 |
三、丁韪良对中国古代诗歌之推崇 |
1.丁韪良翻译中国诗歌的大体过程 |
2.丁韪良对中国诗歌的译介与评论 |
第二节 丁韪良论中国寓言与民间传说 |
一、关于中国寓言 |
二、关于民间传说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语:丁韪良汉学研究的主要贡献及其影响 |
附录1 .丁韪良中文教科书编译述略 |
附录2 .丁韪良《中西闻见录》署名文章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索引 |
个人简历 |
(4)伴侣家庭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二)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一)学术思想、观点方面创新 |
(二)研究方法方面创新 |
第一章 伴侣家庭源流考 |
第一节 伴侣家庭概念形成流变 |
一、婚姻家庭流变纵向谱系图 |
二、伴侣家庭的由来 |
(一)家庭词义变化 |
(二)伴侣家庭与和专偶婚辩证演进 |
三、从社会学到法学反射性立法中的伴侣家庭 |
(一)伴侣家庭社会学内涵与特征 |
(二)从社会学到法学反射性立法中的伴侣家庭 |
第二节 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诉求 |
(一)我国婚姻、家庭对家事法之新诉求 |
(二)我国婚姻、家庭新趋势之国内原因 |
(三)我国处于伴侣家庭入法之世界潮流 |
二、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阙如与进路 |
(一)准备立法回应 |
(二)立法进路中的世界性与民族性之争 |
(三)立法进路阻力分析 |
(四)立法进路的可行性 |
三、我国各地区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情况 |
(一)大陆地区 |
(二)台湾地区 |
(三)香港地区 |
(四)澳门地区 |
第二章 伴侣家庭法律地位与类型 |
第一节 伴侣家庭法律地位 |
一、伴侣家庭主体享有家庭权 |
二、伴侣家庭在现实中受家庭法调整 |
三、伴侣家庭法学内涵与特征 |
(一)伴侣家庭法学内涵 |
(二)伴侣家庭法律特征 |
第二节 伴侣家庭四层级类型与概念 |
一、一层级:伴侣家庭 |
二、二层级:婚姻 |
(一)婚姻概念 |
(二)非典型婚姻 |
三、二层级:类婚姻 |
(一)三层级:异性共居家庭(事实婚姻、异性同居) |
(二)三层级:同性家庭(同性婚姻、民事结合、同性同居) |
(三)三层级:涉中性人家庭 |
四、二层级:非性联系家庭 |
五、关于双性恋者、泛性恋者、无性恋者的补充思考 |
第三章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考察 |
第一节 异性、同性伴侣家庭“共治”理念法律调整 |
一、匈牙利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二)与匈牙利类的似阿根廷 |
二、美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二)同性婚姻全国合法化 |
三、法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同性类婚姻家庭法律调整 |
(二)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具有革命性特点 |
(三)与法国类似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
第二节 异性、同性伴侣家庭“分治”理念法律调整 |
一、德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共居家庭法律调整 |
(二)同性家庭法律调整 |
二、英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异性共居家庭法律调整 |
(二)同性家庭法律调整 |
第三节 其它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一、涉中性人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中性人法律地位的斗争 |
(二)中性人法律主体地位立法尝试 |
(三)涉中性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动向 |
二、非性联系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现状 |
(一)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的争议 |
(二)非性联系家庭法律调整立法尝试 |
第四节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通考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洲国家 |
三、大洋洲国家 |
四、亚洲国家(地区) |
五、非洲国家 |
第四章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梳理与镜鉴 |
第一节 域外伴侣家庭法律调整四种类型谱梳理 |
一、法律调整类型谱一:单一 |
二、法律调整类型谱二:保守 |
三、法律调整类型谱三:“政治正确”下的矛盾重重 |
四、法律调整类型谱四:“技术正确”下的相对平稳 |
五、四种型谱关系:时间递进发展 |
(一)四种类型谱的时间递进关系 |
(二)我国处于向类型谱二的过渡阶段 |
第二节 域外伴侣家庭立法镜鉴 |
一、立法名称 |
二、立法模式 |
三、登记问题 |
四、法律主体 |
五、权利、义务关系 |
六、法律适用 |
七、冲突法问题 |
八、立法进程 |
第五章 我国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第一节 登记伴侣家庭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一、名称选择与统一的立法模式 |
二、关系的成立 |
(一)登记伴侣家庭关系成立之实质要件 |
(二)事实伴侣家庭关系之实质要件与认定标准 |
(三)形式要件之登记问题 |
三、法律效力 |
(一)人身关系 |
(二)财产关系 |
(三)亲子关系 |
四、关系的终止 |
(一)登记伴侣家庭关系终止 |
(二)事实伴侣家庭关系终止 |
第二节 同居家庭法律调整具体设计 |
一、名称选择与分散的立法模式 |
二、关系的成立 |
(一)同居家庭关系成立之实质要件 |
(二)同居家庭关系成立之形式要件——不登记 |
(三)同居家庭关系与事实伴侣家庭关系 |
三、法律效力 |
(一)人身关系 |
(二)财产关系 |
(三)亲子关系 |
四、关系的终止 |
第三节 其它问题法律调整立法设计 |
一、其它伴侣家庭法律调整 |
(一)涉中性人家庭 |
(二)非“性”联系家庭 |
二、婚姻、登记伴侣家庭、同居家庭三种伴侣家庭模式间转换 |
三、伴侣家庭法律调整方式鼓励家事契约 |
四、伴侣家庭冲突法 |
五、伴侣家庭立法进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A |
(6)近代文学社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论述 |
一、上世纪九十年代之前的研究 |
二、九十年代至2005年期间的研究状况 |
三、2006年以来的研究状况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难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难点 |
第四节 相关概念的说明 |
一、“近代”时间范围的确定 |
二、“文学社团”概念的界定和收录标准 |
三、具体文学社团命名的方式方法 |
第一章 近代文学社团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
第一节 “文学社团”源流考 |
第二节 近代中国社会变迁概述 |
第三节 近代西方文化思潮的涌入 |
第四节 近代文学思想流变与特征 |
一、传统文学思想的延续与改变 |
二、早期反封建反殖民主义的文学思想 |
三、文学界革命 |
四、革命派的文学思想 |
五、文学特征 |
第二章 近代文学社团发展历程 |
第一节 近代文学社团恢复阶段 |
一、兰心诗社考 |
二、泊鸥吟社考论 |
三、沽上梅花诗社考 |
四、其它文学社团概述 |
第二节 近文学社团复兴阶段 |
一、江东词社考论 |
二、言社、益社考论 |
三、其它文学社团概述 |
第三节 近代文学社团低落阶段 |
一、支社考论 |
二、翠屏诗社考论 |
三、其它文学社团概述 |
第四节 近代文学社团再次复兴阶段 |
一、希社考论 |
二、虞山诗社考论 |
三、寒山社考 |
四、其它社团概述 |
第三章 港台地区及东南亚文学社团发展状况 |
第一节 香港、澳门地区 |
第二节 台湾地区 |
一、发展轨迹 |
二、社团目的与主要内容 |
三、社团活动简述 |
第三节 东南亚地区 |
第四章 近代文学社团的新变 |
第一节 近代文学社团的地域分布 |
第二节 近代文学社团的构成与变化:基于社团成员身份的考察 |
一、成员身份的考察 |
二、社团成员的籍贯分布 |
第三节 科举兴废与近代文社转型 |
第四节 近代女性文人结社活动及其影响 |
第五章 近代特殊的文学性社团述论 |
第一节 诗钟类文学性社团 |
一、诗钟渊源考 |
二、诗钟的创作方法 |
三、近代诗钟类文学社团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怡老类文学性社团 |
第三节 季节类文学性社团 |
结语 |
附录: 近代文学社团知见录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被割裂的近代史与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一) 历史分期与近代性的割裂 |
(二) 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 |
(三)中国近代商业制度史研究的不足 |
二、中国近代破产制度史研究 |
(一) 中国近代破产法的研究 |
(二) 法令之外:中国近代破产案的研究 |
三、主要概念辨析及研究时段界定 |
四、研究思路、重难点及主要资料 |
第一章 清代前中期债法的局部调整 |
第一节 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问题的法律规范 |
一、政府对债权的承认与保护机制 |
二、政府对放贷者索债的限制机制 |
三、错位的平衡:唐以降“负债违契不偿”制度解析 |
第二节 牙行侵欠客商案及法律调整 |
一、垄断性“官牙制”的确立与牙行侵欠客商案 |
二、从地方到朝堂:早期关注与初步应对 |
三、牙行侵欠客商例的制定与颁布 |
第三节 京城钱铺关闭案及法律规范 |
一、清代前中期钱铺的发展 |
二、“京城钱铺关闭例”的制定 |
三、19世纪前中期京城钱铺关闭例的修订 |
四、地方案件对“京城钱铺关闭例”的援引 |
第四节 广州行商商欠案及清理措施 |
一、行商贸易体制与行商商欠案 |
二、主要商行商欠案债务清理状况 |
三、从广东行商案看清代前中期的债务清理制度 |
小结 |
第二章 19世纪中后期倒帐案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第一节 19世纪中后期的倒帐案 |
一、倒帐案的主要表现 |
二、倒帐案爆发的主要原因 |
第二节 地方政府对倒帐案的应对与清理 |
一、倒帐问题的社会建议与地方性宏观政策 |
二、地方政府对不同类型倒帐案的审理 |
三、政务思维下倒帐案审理的影响 |
第三节 中西语境中破产与域外破产知识引介 |
一、19世纪前中西语境中的“破产” |
二、19世纪中后期域外破产知识的引介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破产制度建设的尝试与顿挫 |
第一节 商政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转变 |
一、破产案审理观念的新变化 |
二、商部(农工商部)、商务局与破产案审理 |
三、商事审判制度变革与破产案审理 |
第二节 制定法的尝试:《破产律》颁布与夭折 |
一、《破产律》的酝酿与颁布 |
二、《破产律》的立法纲领、内容与特点 |
三、《破产律》颁布后的舆论及商界争议 |
四、《破产律》夭折及原因探析 |
第三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调处与规范 |
一、商会对破产案件介入的合法性 |
二、商会与破产案的和解 |
三、商会参与官府(审判厅)破产案审理 |
四、商会与破产案中商人权益的保护 |
第四节 清季商业实践中新式破产制度的孕育 |
一、清季经济风潮中的破产案 |
二、破产专门清理机构的初步设立 |
三、破产公平清偿制度的尝试 |
四、破产“重整制度”的雏形 |
五、独特清理制度:彩票与破产案清理 |
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破产制度的新旧过渡与纷争 |
第一节 民初纯泰钱庄案与《破产律》适用的争议 |
一、民初部分地区对《破产律》的援用 |
二、纯泰钱庄破产案的争议 |
三、《破产律》的废止 |
第二节 大理院与破产制度的建构 |
一、关于破产发生、法源及法律效力的界定 |
二、破产财团及相关特别权利的规定 |
三、破产清偿制度的规范 |
第三节 商业实践中近代破产制度的萌芽 |
一、司法改革与破产案审理的变革 |
二、破产清理程序的规范化 |
三、破产清偿的公平、合理化 |
第四节 商会与破产纠纷的公断及审判 |
一、商会与破产案的公断 |
二、破产案审判中商会与司法机关的合作 |
第五节 破产案中新旧制度的冲突与争议 |
一、破产抵押权、撤销权的纷争——以敦康颜料案为中心 |
二、破产案中股东责任的争议——以民生伞厂案、新世界案为中心 |
小结 |
第五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成文破产法的建立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破产案审理的新变化与纷争 |
一、法制建设与破产制度相关规范的颁布 |
二、新式企业破产清理与破产制度进一步孕育 |
三、商业实践中破产案的新纷争 |
第二节 商会商事仲裁权调整与破产案的清理 |
一、商会商事公断机构存废之争 |
二、商会参与破产纠纷的新变化 |
三、商会参与破产纠纷新变化的解析 |
第三节 1935年《破产法》的立法背景及过程 |
一、破产法立法条件的成熟 |
二、破产法立法的紧迫经济需求 |
三、破产法的立法过程及各方争议 |
第四节 1935年《破产法》立法内容与总体特点 |
一、《破产法》的主要内容 |
二、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破产法》立法的总体特点 |
小结 |
结语: 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成长逻辑 |
附录一: 《破产律》 |
附录二: 《大理院判例全书·破产法》 |
附录三: (商人债务清理暂行条例》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破产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致谢 |
(9)呈现与传播:《澳门宪报》中文广告(1850-1911)与近代澳门社会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主要概念界定 |
1.2.1 近代广告 |
1.2.2 澳门文化 |
1.2.3 近代社会 |
1.3 研究综述 |
1.3.1 我国近代报刊广告的研究现状 |
1.3.2 《澳门宪报》及其广告研究现状 |
1.4 研究理论框架 |
1.4.1 社会发展理论 |
1.4.2 广告与社会发展的关系:呈现与传播 |
1.5 研究方法与论文框架、研究的不足 |
1.5.1 研究方法 |
1.5.2 论文框架 |
1.5.3 研究的不足 |
2 《澳门宪报》与《澳门宪报》中文广告 |
2.1 澳门近代史上的《澳门宪报》 |
2.1.1 1850-1911年澳门社会的现代化转型 |
2.1.2 《澳门宪报》创办的近代历史背景 |
2.1.3 《澳门宪报》的特点 |
2.2 《澳门宪报》的中文广告 |
2.2.1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的经营与发展 |
2.2.2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的刊载情形 |
2.2.3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的个性与特点 |
2.2.4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在中国广告近代发展过程中的历史地位 |
小结 |
3 《澳门宪报》中文政府公告:辅助澳门殖民统治的“喉舌” |
3.1 《澳门宪报》中文政府公告的内容界定及数量统计 |
3.1.1 澳门近代政治及其与政府公告的关系 |
3.1.2 《澳门宪报》中文政府公告的内容界定 |
3.1.3 《澳门宪报》中政府公告的总体数量及变化趋势 |
3.2 《澳门宪报》中政府公告的主要细分类别 |
3.2.1 军事类公告 |
3.2.2 外交类公告 |
3.2.3 安全类公告 |
3.2.4 法务公告 |
3.2.5 选举任免类公告 |
3.2.6 华人管理及表彰类公告 |
3.2.7 城建与交通类公告 |
3.2.8 税收政策类公告(公钞) |
3.3 《澳门宪报》中文政府公告的基本特征 |
3.3.1 具有强烈的殖民统治色彩 |
3.3.2 以管理公告为主要形式 |
3.3.3 兼顾了华人群体的政治诉求 |
3.3.4 助推了澳门的制度化、城市化建设 |
3.4 《澳门宪报》中文政府公告对澳门近代政治的呈现与传播 |
3.4.1 对外表明澳葡政府实行殖民统治的“主权”身份 |
3.4.2 对内彰显澳葡政府管控华人的殖民治理权威 |
3.4.3 服务于澳葡政府扩大殖民利益的诉求 |
3.4.4 居澳华人现代政治诉求的表达 |
3.4.5 服务于澳门城市化发展的现代转型 |
3.5 《澳门宪报》中文政府公告与澳门近代社会政治的互动发展 |
3.5.1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是澳门近代政治制度变迁的历史呈现 |
3.5.2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成为澳门政府行使管理职能的传播平台 |
小结 |
4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推行澳门经济政策的“窗口” |
4.1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的内容界定及数量统计 |
4.1.1 澳门近代经济及其与广告的关系 |
4.1.2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的内容界定 |
4.1.3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的总体数量及变化趋势 |
4.2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的主要细分类别 |
4.2.1 《澳门宪报》的专卖广告 |
4.2.2 《澳门宪报》的鸦片与博彩业广告 |
4.2.3 《澳门宪报》的海外招工广告 |
4.2.4 《澳门宪报》的航运广告——船期广告 |
4.2.5 《澳门宪报》其他经济活动的广告类别 |
4.3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的基本特征 |
4.3.1 以澳葡政府的产业转型为目标 |
4.3.2 商业化色彩较淡 |
4.3.3 主要传达政府实施经济管理的内容 |
4.3.4 助推了澳门近代的经济结构转型 |
4.4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对澳门近代经济的呈现与传播 |
4.4.1 体现了经济信息的简单告知功能 |
4.4.2 反映出经济利益诉求色彩相对淡化 |
4.4.3 彰显澳葡政府的现代经济管理与服务职能 |
4.4.4 传播的假象:存在部分虚假广告 |
4.5 《澳门宪报》中文经济广告与澳门近代社会经济的互动发展 |
4.5.1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是殖民地产业发展的动态反映 |
4.5.2 广告传播形态受澳门近代经济转型与产业结构变迁的影响 |
小结 |
5 《澳门宪报》文化广告:沟通澳门文化包容政策的“桥梁” |
5.1 《澳门宪报》中文化广告的内容界定及数量统计 |
5.1.1 澳门近代文化及其与广告的关系 |
5.1.2 《澳门宪报》中文化广告的内容界定 |
5.1.3 《澳门宪报》中文化广告的总体数量及变化趋势 |
5.2 《澳门宪报》中文化广告的主要细分类别 |
5.2.1 教育考试类广告 |
5.2.2 卫生防疫类广告 |
5.2.3 宗教与文化民俗类广告 |
5.2.4 市容管理类广告 |
5.3 《澳门宪报》中文化广告的基本特征 |
5.3.1 以调和中西方文化冲突为目标 |
5.3.2 以西方式条例规制为主要形式 |
5.3.3 颁布包容华人传统的大量文化章程 |
5.3.4 助推了澳门近代文化的融合 |
5.4 《澳门宪报》中文化广告对澳门近代文化的呈现与传播 |
5.4.1 彰显华人传统文化背后的社会支撑力量及其延续 |
5.4.2 反映引入西方式治理模式产生的冲突及规制 |
5.4.3 治理政策上体现对华人文化传统的尊重与包容 |
5.4.4 城市化转型中呈现现代西方制度的导向与建构 |
5.5 《澳门宪报》中文化广告与澳门近代社会文化的互动发展 |
5.5.1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推动澳门近代文化与制度的转型 |
5.5.2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有助于近代澳门文化的形塑及其辐射效应 |
小结 |
6 《澳门宪报》中文社会生活广告:引导澳门社会城市化发展的“推手” |
6.1 《澳门宪报》中社会生活广告的内容界定及数量统计 |
6.1.1 澳门近代社会发展及其与广告的关系 |
6.1.2 《澳门宪报》中社会生活广告的内容界定 |
6.1.3 《澳门宪报》中社会生活广告的总体数量及变化趋势 |
6.2 《澳门宪报》中社会生活广告的主要细分类别 |
6.2.1 入籍广告 |
6.2.2 遗产声明等个人服务类广告 |
6.2.3 社会服务类广告 |
6.2.4 社会管理类广告 |
6.2.5 社会特殊群体的管理类广告 |
6.3 《澳门宪报》中社会生活广告的基本特征 |
6.3.1 适应澳门以华人为主的社会转型需求 |
6.3.2 以颁布社会有序运行的规制为主要形式 |
6.3.3 主要发布现代管理制度与社会服务信息 |
6.3.4 助推了澳门市民的城市化生活进程 |
6.4 《澳门宪报》中社会生活广告对澳门近代社会转型的呈现与传播 |
6.4.1 反映华人为主体的社会族群构成变化 |
6.4.2 澳门社会公共领域的形成与发展之体现 |
6.4.3 辅助现代社会管理制度的导入与建构 |
6.4.4 城市化转型中社会服务功能的拓展与完善 |
6.5 《澳门宪报》中社会生活广告与澳门近代社会的互动发展 |
6.5.1 《澳门宪报》中文广告呈现并推动了澳门近代社会的转型 |
6.5.2 近代澳门社会的融合形塑了《澳门宪报》中文广告的多元化 |
小结 |
7 结语 |
7.1 基本结论 |
7.2 有待完善的问题及深入研究的设想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准殖民地时期澳葡政府华政衙门历史演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选题缘起 |
2 研究现状与不足 |
3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4“准殖民地”概念及大时代背景的界定 |
第1章 华政衙门的雏形初现 |
1.1 华政衙门的初次显现:1852 年《理事官署章程》 |
1.2 华政衙门雏形基本格局的奠定:1862 年新《理事官署章程》 |
1.2.1 新章程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
1.2.2 新章程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相关规定 |
1.2.3 新章程关于民事仲裁程序的相关规定 |
1.2.4 新章程的不足之处 |
1.2.5 新章程的后续补充 |
1.3 华政衙门雏形阶段述评 |
1.3.1 华政衙门雏形阶段的作用 |
1.3.2 华政衙门雏形阶段的不足 |
第2章 华政衙门的正式形成 |
2.1 华政衙门正式形成的原因 |
2.1.1 澳葡政府对居澳华人管理的需要 |
2.1.2 理事官制度遭遇窘境 |
2.2 华政衙门的初步定型 |
2.3 华政衙门的后续推进 |
2.4 华政衙门的实质健全 |
2.4.1 1877 年《华政衙门章程》颁布 |
2.4.2 1877 年澳督贾沙拉对新章程的后续修订 |
2.5 华政衙门正式形成阶段述评 |
2.5.1 华政衙门正式形成阶段的作用 |
2.5.2 华政衙门正式形成阶段取得进展的动因 |
第3章 华政衙门的步入成熟 |
3.1 华政衙门成熟的动因 |
3.2 华政衙门成熟的成果 |
3.3 华政衙门成熟的机制及其运作 |
3.3.1 理事官制度的规范化 |
3.3.2 律师制度的规范化 |
3.4 华政衙门成熟阶段的主体架构与职能 |
3.4.1 华政衙门成熟阶段的主体架构 |
3.4.2 华政衙门成熟阶段的主要职能 |
3.5 华政衙门成熟阶段述评 |
3.5.1 华政衙门成熟阶段的作用 |
3.5.2 华政衙门成熟阶段的评价 |
第4章 华政衙门的巨变 |
4.1 华政衙门巨变的原因 |
4.1.1 受葡萄牙国内外形势的影响 |
4.1.2 受司法必须统一观念的影响 |
4.2 华政衙门巨变的具体体现 |
4.2.1 称谓变化 |
4.2.2 职能变化 |
4.2.3 处理事务变化 |
4.3 巨变后的华政务厅职能述评 |
4.3.1 巨变后华政务厅的社会经济管治作用 |
4.3.2 巨变后华政务厅的政治地位及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澳门称谓“Macao”源流考(论文参考文献)
- [1]闵明我及其着述研究 ——以《中华帝国历史、政治、伦理与宗教论集》为中心[D]. 魏京翔.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
- [2]马角、莲峰、干豆、麻豆等地名及有关天后庙名源流探真[J]. 谭世宝,谭学超. 海洋史研究, 2021(01)
- [3]丁韪良汉学研究述论 ——兼论美国早期汉学之嬗变[D]. 黄秋硕. 福建师范大学, 2020(12)
- [4]伴侣家庭立法研究[D]. 刘蓓. 吉林大学, 2018(12)
- [5]早期西方地图中澳门地名与标注方位的谜团[J]. 周振鹤,林宏. 海洋史研究, 2017(01)
- [6]近代文学社团研究[D]. 王新立. 武汉大学, 2017(06)
- [7]中国近代破产制度的孕育与建立(1750-1935)[D]. 张世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8]晚清澳门华政衙门源流考[J]. 张廷茂. 法律文化研究, 2015(00)
- [9]呈现与传播:《澳门宪报》中文广告(1850-1911)与近代澳门社会发展[D]. 徐莉莉. 武汉大学, 2015(07)
- [10]准殖民地时期澳葡政府华政衙门历史演变探析[D]. 雷霞. 湘潭大学, 201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