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森林刑案侦破思路的转换(论文文献综述)
吴鑫棋[1](2021)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及完善对策》文中指出
伏佩宣[2](2021)在《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文中指出现代警务模式下,运用信息技术提升警务效能,开展智慧警务建设已成为警务治理领域发展的普遍共识。起初,公安机关沉浸于新技术所带来的“美好想象”,但随着改革的深入推行却发现:改革并未达到预期目标,甚至陷入“中等信息化陷阱”。面对这样一个高度复杂和迅速变化的新兴领域,客观冷静的思考和系统深入的研究尤为重要。究其本质而言警务体系能力在智慧警务建设过程中未能充分发挥。较为遗憾的是,目前还未有学者以警务体系能力的研究视角对这一现实警务运行困境展开深入分析。警务体系能力是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创新型表述,它是各警种相互联结、相互作用而形成的整体效能,而不是各警种单项效能的简单相加,其核心聚焦于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基本形态,警务体系能力早在警务组织成立之初就已初具雏形,并随着警务模式的演进而不断发展变化。按照警务模式从传统向现代的演进规律,警务体系能力的基本形态可以划分为基于科层制背景下的警务体系能力(也可称之为“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和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两个阶段。其中,基于信息系统的警务体系能力是在尝试消除科层制“反攻能”的基础上演化而成的,并随着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时间序列展现出不同的阶段性特征,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作为全国首批科技强警示范单位,N市公安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警务大脑”建设的先行试点,在这长达三年的“先行先试”过程,信息技术扎根警务组织的阶段性特征展现得非常充分,为分析者更好地洞察警务体系能力提供了绝佳的分析“窗口”。有基于此,笔者以“技术—制度”为理论视角,基于技术执行的分析框架对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建设过程进行经验分析,旨在探讨“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这一核心命题。既有警务体系能力是基于科层制背景下产生的,其容易受到科层制背景下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及共识机制的缺失、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封闭和内敛趋向等“反功能”因素影响,而无法实现公安机关整体效能的最大化释放。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作为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被技术执行者们赋予“美好想象”,但就实际效果而言,其陷入了警务治理“困境”。技术执行者们愈加认识到:信息技术在“警务大脑”中的简单嫁接只是单纯地构建了一种基于技术理念的警务体系能力,其仍处于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初级阶段。从N市“警务大脑”的实际应用效果来看,信息技术只是起到技术支撑作用,优化和再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才是根本。有基于此,N市公安局在“警务大脑”建设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引入合成警务机制,通过相应的制度匹配实现信息资源、组织结构和警务要素的整合及警务流程的优化再造。最终,在信息技术与合成警务机制的有机结合下实现了警务体系能力的现代化。总之,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是技术与制度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方面,信息技术本身暗含着一种网络化逻辑,其在被运用于特定的组织时,提供了一种解决组织联结问题的空前弹性,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技术支撑,其通过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通过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生产模式转变。另一方面,合成警务机制从宏观层面上构建一体化的警务模式;从中观层面上推动警务组织结构变革;从微观层面上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其为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提供了相应的制度形塑空间。最终,在“技术—制度”的互构作用下,各警种作战能力达到了有机融合,实现了警务效能的最大化释放。
栾兴良[3](2020)在《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侦查与犯罪对抗的产物,一方面,犯罪突破了物理场域的限制,在现实空间与数据空间的交互中呈现新的发生机理与变化规律,对传统侦查构成系统性挑战;另一方面,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催生了大数据侦查,反过来又重新确立了侦查对犯罪的整体优势。在本体论层面,大数据侦查不仅是一项新的侦查技术或侦查措施,更是由新的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途径等要素组成的新的侦查模式,是侦查发展的新阶段。人的活动有赖于规则的指引,当已有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或不能适应形势的新变化时,就需要推动规则创新。大数据侦查作为新兴事物,虽未跳出既有的法治框架,但突破了传统立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有关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则分散、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也难以引导大数据侦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尤为让人忧虑的是,大数据侦查进一步强化了侦查过程的秘密性、不透明性和侵入性,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权利危机。解决此种危机,需要通过系统的制度建构,实现法律授权、法律控制与技术逻辑的深度耦合,既可以为大数据侦查提供合法性依据,保障其高效运行;又可以对侦查中的技术恣意进行规制,引导大数据侦查由无序转为有序,重新平衡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之关系。大数据侦查是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应用层面的大数据概念,还是哲学层面的大数据观都是建构大数据侦查理论的基本支点。大数据概念有四种基本类型——特征定义、技术需求定义、价值定义以及社会影响定义,各有合理性。总体来看,大数据概念存在概念边界划定、特征识别以及是否纳入大数据应用等三个主要争议性问题,是为本文界定大数据概念的一般性知识支撑。为防止将侦查“大数据化”的研究倾向,应考虑侦查大数据的特殊性:数据收集的主动性,大数据对小数据的依赖性以及小数据的大数据化处理,此三个方面是为本文定义大数据的适用领域的限定,即从侦查视域对大数据进行定义。相较于大数据概念,大数据观对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建构更具实质性影响。本文对“三大思维转变”“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大数据主义”等代表性大数据观进行了评介,对将大数据观机械地套用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倾向进行了批判。在对大数据概念和大数据哲学观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大数据侦查概念界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剖析,如大数据侦查用语的合理性,大数据侦查与数据监控、数据预测的关系,尚未实施的犯罪是否是大数据侦查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了大数据侦查的定义,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概括了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特征,界定了其法律性质。大数据侦查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是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因应犯罪情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特定犯罪治理理念的必然结果。大数据侦查法治化包含三重动因:技术动因、制度动因、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技术动因,即大数据颠覆性地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时间上,侦查反应加快,对犯罪的介入时间提前。空间上,侦查权的触角从实体空间延伸至数据空间。主体上,社会主体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将常态化,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技术支持两种方式。手段上,数据前置是前提,基于监控或管理所形成的历史与实时数据是大数据侦查措施运行的重要技术前提;“黑箱”算法成为侦查决策的重要驱动或取代人工进行自动决策。对象上,承载数据的有形或无形物理介质成为侦查目标。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制度动因是指传统侦查法律规范难以调整大数据侦查。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实体侦查而非数据侦查为主要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现实空间而非数据空间的侦查为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人的行为或单一技术构成的侦查措施为调整对象,而非以数据流程和多元技术构成的大数据侦查为调整对象。概言之,现行法律的传统框架不适用于对大数据侦查的调整,需要立法作出改变。此外,传统侦查管理制度难以保证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同样需要作出调整。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失范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行为动因。第一,侦查人员主体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目的非法、程序违法、不合比例等;第二,大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数据错误、算法错误;第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如数据权算法与数据错误引发错误抓捕、侦辩双方力量失衡、歧视与偏见的反馈循环等,是为大数据侦查法治化行为动因的具象。按照侦查法定原则,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应有法律依据。本文考察了两大法系代表性立法例的法律授权模式,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欧洲立法主要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赋予侦查机关采集、留存和利用数据的权力;以对特定数据分析技术的法律授权为辅,如数据比对、数据获取等。美国以分散立法为主,对调查机关的法律授权也较为分散,以数据监控式授权为主。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律授权的可能路径进行了具体分析。建议采取数据流程式授权与具体数据技术授权相结合的授权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警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建立和完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体系。此外,还应建立与大数据侦查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侦查组织体制方面,要根据大数据的运行逻辑确定合理的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在侦查流程方面,要由“假说+行动”模式转向“数据+行动”模式。在侦查向计算转向后,算法消解了承载正当程序的主观化的制度、空间、时间和语言条件,特别在侦查阶段,侦辩平等武装原则被虚置化,力量的天平再次倾向侦查机关。鉴于正当程序对于侦查控权的不可替代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大数据侦查中出现的数据错误与算法缺陷,数据与算法引起的执法偏见与歧视,数据与算法对传统程序性权利的架空等问题,提出侦查正当程序的重构方案,具体包括强化侦查机关的数据责任,增加透明度,改革审批制度,以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力量关系。大数据侦查在技术层面表现为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使用等,覆盖了大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逻辑切入,以数据流程为规制进路是大数据侦查控权的重要方面。数据保护原则是以数据流程为中心的控权方式,具体包括公平合法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考虑到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与一般数据保护的区别,根据场景导向理念,本文对数据保护原则在大数据侦查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体设计。数据权利制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指导理念,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数据权利对侦查权进行制衡。本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框架内,以不损害侦查顺利进行为前提,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一分析。由于信息权利与侦查程序的创设逻辑不同,将其融入侦查程序是发挥权利制衡作用的前提,同样以适用场景为导向,本文提出将逐案审查作为数据权利与侦查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审查裁量权,接着提出利益衡量标准、分类审查标准、动态审查标准以及可救济标准等四项审查标准,个案中,侦查机关应遵循上述标准对个人信息权的克减与限制进行审慎审查。最后,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控制机制,本文提出建立以风险导向的事前的控制机制与责任导向的事后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数据管理制度。
陈雨楠[4](2020)在《传统盗抢骗“小案”侦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传统盗抢骗“小案”作为一种持续高发的案件,长期以来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社会安全感和满意度,不利于社会治安和谐稳定与民生保障。在大数据时代,传统盗抢骗“小案”依然多发、频发,占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且犯罪愈加职业化、团伙化、流窜化、产业化。这使得侦查部门常常疲于应对、陷入被动,破案率低迷的瓶颈难以打破。为更好地解决该类案件侦查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本文以近年来公安部督办以及多地侦查部门侦办的传统盗窃、抢夺、诈骗案件为研究案例,剖析该类案件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根据实地调研情况,梳理案件侦办过程中的困境与难点,并在此基础上总结、提炼出该类案件的侦查模式、预警与打击对策等。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提出了研究背景,进行了文献综述,阐述了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对“小案”及传统盗抢骗“小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对当前传统盗抢骗“小案”的现状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从主体、行为和客体三个层面描述了该类案件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总结分析了当前该类案件侦查面临的困境。为切实解决困境,第五部分详细阐述了侦查对策。该类案件的侦查应坚持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建立刑侦主导、多警种联动的合成作战机制,通过预警模型主动发现犯罪线索,实现高危人员的精准预警。在案件发生后,侦查人员应围绕“犯罪现场”把握研判重点,同步进行犯罪现场勘查、视频侦查、网上研判工作与信息化、智能化的案件串并工作,充分发挥合成作战机制的功能,对串并后的系列案件进行规模化打击。此外,还应重视控赃、追赃工作,创新传统阵地控制方法,加大网上控赃与寄递物流渠道的控赃力度,畅通赃物返还渠道,及时为人民群众挽回财物损失。
白宇[5](2019)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抗”虽然是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和推进的动力,但却不应成为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最终目标。尖锐的控辩对抗往往使诉讼利益向着诉讼资源强势的一方倾斜,争议虽然在形式上得以解决,但却以潜隐的方式继续存在,形成新的社会隐患。由此,刑事诉讼在手段及形式上是对抗的,但在社会本质上则应当是调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便在此逻辑前提及客观需求下应运而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以刑事一体化为立论高度,以对人的关注为价值起点,以刑事法律制度内外协调为主要进路,以实现权力制衡为内在动力,以促进控辩合意为外在表现,以优化诉讼程序为重要载体,以增加权利供给、平衡控辩力量为运行保障。既包含了对刑事法领域实然制度的合理整合,又包含了对应然制度的理性扩展,形成了以控辩合作为特征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得刑事司法不再呈现出惩罚犯罪的单一面孔,而逐渐展现出体察犯罪社会根源、创造利益兼得空间、节制国家追诉权力和刑罚权力的多重面向。弥补传统刑事诉讼模式在处理认罪案件时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以柔性、灵活及轻缓的方式实现犯罪治理及社会关系恢复,促进社会和谐与有序。全文正文共分四章,以“从本体到运行”逐渐递进的逻辑顺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然架构予以阐述。第一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本章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国家为实现对犯罪的治理,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综合运用实体、程序及政策手段,鼓励、引导、感召被追诉人与国家合作,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实体及程序方面保障被追诉人获得从宽处理的刑事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在实体、程序及证据三重维度上分别展现出不同的内涵。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包括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以及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认罪认罚从宽是坦白从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承认正义的相对性与控辩合意中的利益交换,但二者因形成动因、哲学基础、有罪供述的法律效力及关照被害人利益等方面的不同而呈现出异向发展趋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协商性司法模式在中国的本土化发展,但前者并未停留在理论抽象层面,且不以效率为首要价值追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在司法理念、权力内容、处分权自由程度等方面存在区别,但前者并非是对后者的摆脱与取代,前者的实施仍以具有强制性的司法制度为保障。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民主、宽容与和谐的内在价值,同时具有恢复、治理与效率的外在价值。第五,我们应当警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程序以及刑事政策方面的固有风险,如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底线的风险等。第二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本章有六部分内容:第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承继与扬弃。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贵和”思想在社会纠纷解决方面的价值导向及制度安排,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造及运行提供了有益借鉴。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警惕古代法律文化中泛道德化、人治以及程序缺位等因素的消极影响。第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是突破宪法或刑事法律原则的标新立异,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以及证据裁判等原则,均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置了正当性界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为我国刑事法律原则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契机。第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刑事政策在西方的原本概念以及在我国制度语境下的特殊发展,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可回避的现实基础。认罪从宽制度吸收并延伸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法治化与系统化,同时体现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由本体向观念的转变。第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以我国转型时期社会治理的实践为现实基础,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及完善程度在一定范围内表征我国社会治理能力及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第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关于程序简化、量刑规范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试点等一系列改革实践,在内容及形式上均具有延续性。“严打”作为遏制犯罪的方针呈现出全面且持续的状态,其与宽缓刑事政策交相呼应,从犯罪治理的深层理念方面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实践价值。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隐性的“控辩交易”规则反映出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对这些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在客观上构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基础。第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相较于美国辩诉交易的水土不服,大陆法系协商性司法模式的制度实践更能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未将“协商”二字表露于外,但在制度构造中却为控辩合意创造了空间及可能。第三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本章由七个部分组成:第一,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刑事一体化理念指导下的刑事法律制度,以系统的形式而存在。对其构造及运行的研究,以及该制度之于整个刑事法律制度价值及功能的探讨,均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予以分析和揭示。第二,伦理学基础:人本思想与宽恕理论。法治精神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体现为,以权利化的制度设计使被追诉人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感受到人性关怀。认罪认罚表征被追诉人对已然之罪的悔恨、对未然之罪的预防以及对被害人及社会利益的恢复,刑事法律对于这类被追诉人应当给予更大的宽恕理由及空间。第三,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国家以相对平等的姿态与个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新的关系模式——主体间的关系,通过主体间的协商与合作推进刑事诉讼进程。第四,犯罪学基础: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以及犯罪治理理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协商、和解、非刑罚化、非犯罪化等制度安排,弥补单纯依赖刑罚控制犯罪的局限与不足。通过权力与权利的互动,在犯罪控制方面展现出“程序治理”的先进理念。第五,刑法学基础:人身危险性理论与合并主义刑罚观。认罪认罚在一定程度上表征被追诉人人身危险性降低。人身危险性理论为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之间的因果联系提供了正当性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责任刑的基础上,通过对行为人施加与其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而实现犯罪预防的目的,契合了合并主义刑罚观“有犯罪并为了没有犯罪而科处刑罚”的理念。第六,刑事诉讼法学基础:刑事诉讼目的理论与程序分流理论。基于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均衡的刑事诉讼程序所发现的案件事实,具有理性和可接受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机能的最优选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还传递了 一种新的追诉理念:刑事追诉程序可以以“停止下来”的方式或更加简化的程序来实现对被追诉人的从宽处理,体现程序分流理论。第七,刑事政策学基础:刑事政策的合法性与新社会防卫思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事政策法治化的体现,制度在设定时便为政策引导留有了合理的余地。其制度目标不仅在于对犯罪人科以罪责相称的刑罚,更力图探索一条合理应对犯罪、积极保障人权、有效防卫社会相互协调的犯罪治理之路,体现了新社会防卫思想。第四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闭合的刑事法律制度系统,内部诸要素之间相互作用,形成实体制度基础、程序制度框架、证据制度规制及保障制度衔接等方面的逐步递进与相互协调的运行体系。本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对轻重程度不同的犯罪的处理机制,无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在程序方面,均不能同日而语。以相对精确的犯罪分层体系为起点,以认罪认罚为枢纽,实现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证明标准以及刑罚上的区别对待,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体构造的基本框架及制度运行的基本逻辑。应当以社会危害性为依据,以法定刑为标准,将刑法中的犯罪分为微罪、轻罪和重罪三个层次。第二,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过程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始终具备合理的将案件从刑事诉讼系统当中“滤出”的机能。侦查机关的微罪处分制度和公诉机关的酌定不起诉制度使认罪认罚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前程序中得到高效解决,减少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数量。审判阶段则主要通过繁简分流,对于必须进入审判的刑事案件在审判程序上区别对待。第三,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对于所有刑事案件,据以作出裁判的证据都应是“确实、充分”的,但这并不意味着“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要求都是同一的。应当以是否认罪认罚为程序分流的枢纽,形成针对轻微犯罪速裁程序、轻微犯罪简易程序、重罪普通程序简化审、一般普通程序及死刑程序,由低至高五个不同层级的证明要求。第四,从平面化的刑罚结构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刑罚是对认罪认罚被追诉人是否从宽以及如何从宽这一实体性结果的外在表现。刑罚应更多地关心如何通过刑罚的方式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针对不同的主体、不同轻重的犯罪使用不同程度的“刑罚力”,来实现罪与刑的动态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良性运行,需要刑罚功能的整体提升,逐步实现刑罚量的轻缓与刑罚种类的丰富,并着眼于刑罚制度与犯罪纵向层级以及多元刑事诉讼程序间的协调。如“严主宽辅”的重罪刑罚制度,“宽主严辅”的轻罪刑罚制度,以半监禁刑、非监禁刑为主的微罪刑罚制度。第五,运行保障。以权利供给来实现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已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权力与权利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通过完善刑事和解制度,为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和解创造更加全面的机会与可能,关照被害人权利恢复,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制度的相互保障。通过全面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及构建系统性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赋予被追诉人充分的防御性权利,迫使追诉方恪守界限,以平等的姿态同被追诉人对话,保障控辩合意的自愿与真实,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创造良好的现实基础及制度环境。
刘茜[6](2019)在《基于网络信访大数据的群体事件预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期社会矛盾凸显,“非稳定状态”受到各级党和政府部门的重视。信访作为反映社会问题的“晴雨表”,敏锐地反映着社会的诉求。我国信访工作实现网络化后,实际上访及网络信访等相关信息也都全部接入网络信访平台,因此网络信访平台中的数据集显示了多源异构的特征,集中了大量民意和冲突事件。社会风险预警是提升国家驾驭风险能力的重要途径,信访作为社会问题的一种集中反映形式,其数据能给社会风险预警提供更有效的信息。本研究主要目的在于运用网络信访数据预测可能发展成为群体事件的信访事件类型,并对其进行警级划分,为政府规避信访演变的群体事件提供参考。本文将云南省2007年至2018年的网络信访事件作为研究对象,使用内容分析和社会语义法,通过网络筛选对社会风险预警最有预测力的信访事件类型,并采用层次分析法为预警指标体系赋值权重,采用K均值聚类法划分警界,获得初步预警模型;经过采用方差分析并验证了信访案例对群体事件的预警模型,所得预警模型效度良好。本研究结果显示:预警模型中巨警的案例事件类型有2个,包括房屋拆迁/土地征占赔偿安置、工资福利;重警事件类型有4个,包括乱作为、卫生计生管理、重复信访、社会保障;中警事件有8个,包括住房产权交易、环保管理、社会治安、城乡建设、村务管理、组织人事、不作为、社会救助;轻警事件包括3个,包括管理及收费、灾害管理(自然、轻微人为)、市场监督。经过方差分析修正和确定的预警模型,显示较好的效度。同时通过RBP神经网络对特定事件进行时间序列分析,为更精细预警某一事件成为群体事件的趋势进行了有益探索,显示方法科学有效、结果良好。最后根据价值累加理论和预警模型提出以下建议:1、提前做好民意调查以便合理制定政策;2、注意保证执法和其它行政工作人员以良好的工作态度与群众接触;3、随时关注网络舆情和民意状况,做好预警工作;4、政府应与相关非政府组织合作,充分利用信访数据,灵敏监测社会状况;5、政府应注意培养和教育舆论领袖,保证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郭泽华[7](2018)在《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研究 ——以山西省J市公安局为例》文中指出侦查体制是指侦查制度中的组织体系及其运行机制的规则体系。目前,我国现行的刑事案件侦查体制是公安部为适应《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新工作形势,于1997年6月在石家庄召开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后确定并向全国公安机关推行的,即“97刑侦体制改革”。通过此次改革,我国首次明确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侦查体制,公安机关既被同级党委政府领导,也被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以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为主。因此可以说,中央领导具体侦查业务工作,地方是侦查工作的财政来源。我国公安机关现行刑事案件侦查体制自“97刑侦体制改革”以来,已经运行了近二十年,这种强调侦查工作行动性、破案工作责任性的侦查体制为维护我国政治稳定发挥了重大且突出的作用。但是在近二十年间,不论是国际形势还是国内政策均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对现行侦查体制不可避免地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其运行过程中呈现出了诸多的不适和局限。只有清晰明确的认识和理解我国现行公安机关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才能为侦查体制的改进提供正确的指引和明确的方向。本文阐述了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的现状,并利用有关数据、案例、资料加以整合研判,分析了我国公安刑事案件现行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一是内部运行问题,着重从侦查主体、侦查机构、侦查资源和侦查权力等几个角度进行了细致的分析;二是外部影响问题,主要从公安警力编制、犯罪形式变化、行政环境影响、法制社会需求等几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科学管理之父泰勒提出“过去,人是第一要素,将来,体制是第一要素”。而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工作是否顺畅将直接关系到破案工作成效以及社会大众满意度,因此可以说,改革并完善我国现行的侦查体制是增强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能力的核心所在。面对目前我国公安现行侦查体制运行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改革提出的“要注重从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一定要科学地统筹、扎实地推进对侦查体制的调整和改进工作。本文通过对J市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开展研究分析,从中发现现阶段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与时俱进地提出了通过不断强化侦查主体、切实理顺机构设置、合理配置侦查资源、明确划分侦查权力、实施科学的人事管理、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多种方法,进一步优化现行侦查体制并提高我国公安机关在面对社会发展新态势、新问题下打击犯罪的能力,使我国各级公安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自身职责,并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保障。
吴仕春[8](2016)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文中认为审判权,作为司法权力中最核心的国家公权力要素,担负着适用法律、裁断纠纷、衡平法益、平复矛盾的重要职能。审判权运行状态是否顺畅、运行机制是否符合司法规律,都密切决定着国家审判职能的最终实现效果,进而关系到国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政权、治理社会的宏观目的能否实现。其中,刑事审判权作为公权力交织最为深刻的审判权类别,其运行状况又能够更为深刻地展现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特点和问题。从改革开放到现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是一个永远处于动态变化的命题。党的十八大以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程加快、力度空前。为避免论证及创新性落后于改革时代的步伐,本文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以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中最具时效性及可操作性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为论述逻辑框架,从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入手,在梳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基础上,通过对样本法院审判权运行情况进行详细而形象的实证研究,比较完整地归纳出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最终在审判权基本内容论证、改革历程回顾、实践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归纳的基础上,分别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流程监督、效果反馈、责任归属、进一步公开裁判文书内容的责任倒逼,以及审判辅助性权力主体改革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的角度提出较为具体的改革思路设计。除去导论和结语,本文共分为五章,共计17万字,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概述。审判权,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程序,由国家赋予专门组织行使的判断及裁量性公权力。审判权运行机制,是为保障审判权顺利行使而建构的规则体系与程序集合。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是为支撑和保障审判权顺利运行的关联工作规则,主要包括主体培养、管理监督完善及责任归属三大内容。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对“审判权力运行机制”的阐述框架为参照,可以将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细分为“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四个部分。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是一种为了弥补集体审判司法效率不高的缺陷而生成的特殊司法制度。合议庭运行机制是合议制度发挥功能的程序载体,其主要内容就是为了解决审判权在合议庭成员之间的分配以及彼此合作问题,具有集体性、协商性、规则性三个基本属性,体现出平权价值、效率价值和秩序价值。产生于上世纪30年代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的审判委2员会制度,并不是完全源自本土传统的原生性司法制度,其具有独特的社会主义司法特色。在域外,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有关合议庭(陪审团)运行机制均具有合议过程的秘密性和决策产生票决性等共同点。同时,由多司法官员组成的刑事法庭,一般都只存在于较高审级中,负责审理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比如德国地方法院的大刑事庭、法国的重罪法庭等。这些特征,我国合议庭和审委会并未完全具备,且明显折射出中国传统文化的深刻影响。在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间的关系上,审判管理监督有助于促进审判权独立运行,但审判权独立运行也能进一步促进审判管理监督科学化,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管理即时与监督事后相结合原则、有限管理与规范监督相结合原则、管理与监督公开原则。在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性权力的关系上,审判权居于二者关系的核心地位,审判辅助性权力不具备独立功能却具有独立程序价值。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审判中心原则、配合至上原则、质效优先原则。在审判权运行过程中审判主体独立性与行政化的关系中,司法化是审判权的根本属性,但审判权的行政化属性依然不可避免,需杜绝行政化对司法化产生过渡影响。二者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包括,行政谦抑原则、审判权平等原则以及配合制约原则。第二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站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视角,改革开放到十八大四中全会的这段历史时期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78年到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之前,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探索期”。在这个时期中,以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标准及统一诉讼文书式样等节点,存在“探索的初步恢复期”“探索的纵深发展期”与“探索的集中完善期”三个阶段。其中“初步恢复期”的起止范围是1978年到1985年,从启动法律程序平反冤假错案到国家明确法检两院干部配备级别标准,标志着文革期间“公检法”等国家法制机构被违法撤销的不正常状态得到彻底纠正,同时说明国家领导层面开始重新认识到法律治理和法制机构建设的重要性;“纵深发展期”的起止范围是1985年到1993年,其间全国法院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的探索步伐明显加大,涉及到审判权运行主体建设的法官奖惩办法、专业化审判庭建设,以及关于审判权运行结果规范的诉讼文书统一等工作得以开展,标志着我国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探索创新向着纵深层次着力推进;“集中完善期”的起止范围是1993年到1999年,在先前改革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开始更加深入地就审委会工作规则、法官等级、办案责任监督追究程序等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关键环节展开探索,同时开始加大对属于审判权配套运行机制的审判管理工作的探索,引入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审判态势及结案工作进行统计及管理。第二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1999年“一五纲要”发布到2012年十八大之前的“三五纲要”出台,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范探索期”。该时期以法院系统三个五年纲要的陆续出台为标志,标志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进入一个稳定常态的改革探索时期。其中,“一五纲要”进一步深化了审判方式改革成果、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及审判权运行主体管理模式改革。“二五纲要”继续深化了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各项内容和司法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同时开始着力破除审判权运行机制中的体制障碍。“三五纲要”以职权配置为重点探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重点完善刑事审判权运行机制,进一步探索法官管理及司法责任相关制度。第三个阶段的起止范围是从2012年党的十八大以后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期”。在该时期,中央已经着手对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改革进行总体部署,全国法院系统也开始着力推进各项重大改革举措,突破了现行法院和法官管理体制模式,构建全新的职业保障模式。“四五纲要”既立足原有改革基础“重开新局”,又大刀阔斧针对体制顽疾“重构新篇”,是我国数十年司法体制探索与改革“厚积薄发”的结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优化了审判权运行组织载体、审判管理和监督机制、审判权运行的责任归属与认定程序,是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改革目标的重要文件。第三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改革问题论述,离不开对实践运行状况的细致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不仅存在于宏观角度,在每一起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都可以体现出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样态。可以说,宏观层面的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都是由这些具体样态集聚而成。以“解剖麻雀”为实证研究的具体方式,选取一家具体的样本法院以及刑事个案决策程序为样本,进行具体地跟踪考察。为充分兼顾审级层次与审判实践、体量规模和区域对比以及重大案件审判经历,最终确定西部地区一家常态化年均受案近2万件的中级法院作为样本法院。该院的司法管辖区域既包括西部特大型中心城市的核心都市区域,又有距离在200公里以内的都市近郊发展区域;该院人才队伍层次较高,硕士以上学历者占比近半,在中西部地区中级法院中比较突出;该院早在1999年就由央视到现场直播刑事案件的庭审活动,至今都不乏刑事大要案件的审判经历。同时,该院还同步承担了最高法院制定的破产案件审理方式试点改革、未成年人案件审判试点改革等重大改革任务,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方面探索较早、成果颇丰。通过实证研究详细考察该样本法院,实现对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实践状况的形象展示。同时,选取样本法院审理的两件案由不同、决策过程各异的普通刑事一审案件作为微观考察对象,分别跟踪其在合议庭评议以及审委会讨论中的裁判决策经过,特别是院庭长列席合议庭以及审委会深刻介入合议庭裁决结论产生过程的影响作用。经过考察,审判权运行机制实践中存在合议庭评议有待规范、院庭长列席基本架空合议庭的审判职能、合议庭内部在评议过程中角色不统一、审委会“判而不审”的程序不正当性特征明显等机制缺陷。第四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立足于刑事审判实证研究,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为“机制基本问题”和“机制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基本问题,主要体现为“独立性不够”“亲历性不足”以及“科学性不强”,其中独立性不够,即审判权长期以来在运行过程中受到非适格主体的无权参与和不当干预,其源于审判权缺乏独立运行的权力结构设置、审判权与法院内部其他管理职权发生混淆以及庭审程序并非审判权运行结论生成核心环节等制度症结;亲历性不足,其原因既有法律人职业群体乃至社会公众法治理念,尤其是程序法治理念还未完全树立的宏观原因,也有司法制度整体构建尚待改革完善的中观理由,更有审判权运行机制设置不合理、不科学的微观因素,反映出法院内部科层化制度设置不正常地妨碍了审判权依法运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尚未得到真正贯彻等两大缺失。现行审判权运行机制中,审判权仅在最末端的权力设置中具体运行,在审判权之上还存在多种其他领导性、管理性公权力。这些权力的存在变相架空了审判权的实质运行,甚至变相架空了法定刑事审判程序。机制科学性不强,主要是审判权位阶设置过低、审判权运行民主化程度不高、审判权运行外在形式存在缺陷。同时,从合议庭运行机制、审委会运行机制以及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等三个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各自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其组织建制模式存在弊端、专业化程度有待提高、议事规则还不健全;审委会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案件审理功能严重弱化、审委会成员的专业性程度不够、审委会议决案件的程序规则尚不完善;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既有审判权主体养成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现行初任法官资格培训机制徘徊于传统人事政策、缺乏竞争性和针对性的问题,又如法官日常培训机制存在的内容安排不合理、针对性及灵活性不突出的问题;又有审判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权运行节点控制过于严苛、审限管理科学性不够、案外事务办理的监督力度不足等;还有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存在的问题,比如审判长的管理责任与办案责任依然混淆不清,尚未针对审委会成员的具体决策行为建立归责程序,法官的业务负面评价与违纪问责并未明确区分等。第五章是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改革具体思路的立足点在于三个方面:实践已有的改革探索、实践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以及司改文件内容中的“留白”部分。其中,以样本法院为例,已经着手的改革探索包括限缩审委会讨论案件的数量和范围、对较大数量的民事案件实现合议庭直接定案、常态化地实现审判权运行的专业性咨询辅助;样本法院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尚未实现案件“随机分配为主”、有关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留痕的改革内容也只停留在书面记录层面,对录音录像的“动态留痕”形式尚未启动。《司法责任制意见》客观上尚未触及的改革领域,包括法官独任审判及合议庭专业化建设程度不足、判文书审签机制不细、审委会直接审案工作机制欠缺等内容。独任审判工作机制,结合F中院下辖的代表性基层法院现有改革举措,需要在专业化的独任审判组织模式、简式裁判文书、以及构建员额内法官独任审判“升级版”的权责体系等方面具体着手;合议庭运行机制,从优化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入手,力求最终实现“院——合议庭”两级科层架构;结合《司法责任制意见》中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重新界定审判长角色的职能定位,尝试“谁承办,谁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让审判长成为动态角色,以此更好地适应改革后的裁判文书签署机制;结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明确“助理审判员”与“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最终彻底取消助理审判员职务,审判权由员额法官全权行使。法官助理作为员额法官的助手,经员额法官授权,可以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进行审理;着力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加强合议庭司法职能和管理水平的进一步专业化;进一步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通过对合议庭案件分配规则、裁判文书签署规则、评议表决规则的完善实现合议庭内部规则体系构建的科学化,使其更加符合司法规律。审委会运转机制,主要应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探索审委会审案工作机制,以期克服审委会直接审案的现实障碍,增强其审判功能的发挥;以“1+N”为思路探索审委会参与案件审理机制,以此作为审委会直接审案的变通性举措,在充分利用审委会精英审判资源的同时发挥其良好的榜样带动作用;同时辅之以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的探索,从规则构建的监督将审委会直接审案功能彻底落到实处,最大限度保障司法人权;以“启动、表决”为重点完善审委会议决案件程序规则,一个是把好审委会的案件进口关,一个是把严审委会结论的出口关,通过规则的制约进一步严格审委会讨论个案的程序门槛,增强其决策的民主性色彩。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首先需要完善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机制,通过建立动态参训人选评估选拔机制、建立以法官和庭审为中心的实践性培训授课机制,以及建立以实践反馈为基础的竞争性培训机制,重新构建体现动态、实践、竞争性的法官养成机制;在优化审判权运行流程监督机制中,要通过设置个案节点控制的例外原则、提升审限管理审批层级、建立案外事务监督机制来实现优化完善的改革效果;在探索审判权运行效果反馈监督机制中,可尝试建立获取判后效果反馈意见的程序规则、设置针对反馈意见的综合评判标准、探索针对反馈意见的公开机制;在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细化机制方面,结合存在的问题可以考虑建立合议庭归责的具体程序体系、建立审委会归责的具体内容体系、建立审判辅助人员归责惩戒程序以及建立法官纪律问责与业务负面评价衔接机制。另外,通过构建“裁判文书三公开”的审判责任倒逼机制,实现对裁判文书的异议说理、法外依据以及庭后程序的全面公开,以此产生对审判权运行质量的助推作用;配合法官员额制改革精神,针对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性权力的主体,确立“支持”和“协调”的审判辅助人员工作原则,明确审判辅助人员职业发展轨迹,以及确立“1+2”的审判辅助人员配备模式。
王志红[9](2015)在《略论新时期警察创新思维》文中研究表明创新是社会发展动力。新时期动态警务模式下对警察的应对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有创新思维能力和创造力的警察才能适应新时期公安工作的需要。从公安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分析警察创新思维的必要性和如何在公安工作中运用创新思维,创新新时期的公安工作。
朱声敏[10](2014)在《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明代,州县官在整个司法程序中起着关键作用。其肆意淹禁、出入刑名等渎职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腐蚀了国家机器,从而引起广泛关注。论文即尝试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问题进行比较系统地研究。中国古代向来有“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传统,以严密的法律规范官员司法权力的行使是中国古代“吏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明代继承和发展了前代立法成就,对官吏司法责任也规定得更为全面,且法律形式多样,处罚原则明确。无论是接受词状,还是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抑或是羁押、审讯、判决、执行,在任何一个诉讼阶段,明代均有比较完善的规范对州县官进行约束,以杜绝司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或者不负责任的行为。然而,在人治的政治生态环境中,“徒法不能以自行”,人的因素往往比法律更为重要。于是,为保证州县官在司法活动中律己守法、恪尽职责,统治者还采用各种措施加以督促和监控。首先,统治者加强对官吏的思想道德控制,利用传统的鬼神崇拜、善恶报应观念和清廉、仁恕、公正、勤慎的官箴劝诫培养州县官仁政爱民、慎重刑狱的意识。其次,统治者以法律的形式迫使官吏学习律令,又预设了选举、回避、考课、审级监督、司法监察等诸多制度以警戒、督促州县宫。尽管明代制定了周密的责任制度,又采取了各项防范措施,但州县官司法渎职现象还是非常普遍,在受理、侦查、审判、执行、狱政等环节都有腐败发生;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民众都可能遭受非法侵凌,其文字记载令人触目惊心。推原其故,从微观而言,州县官个体素质存在问题;中观而言,国家司法制度存在缺陷;宏观而言,高度君主专制下的政治生态不可避免发生的权力腐败致使明代历朝都不同程度地出现法纪松弛的局面,这就为州县官司法渎职提供了土壤。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因为州县官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之中,佐贰首领官、吏胥、里老、乡绅、讼师等群体都可以不同程度地分享权力资源、介入州县司法,他们不可避免地对州县官的司法活动产生影响,或补偏救弊,或推波助澜。
二、森林刑案侦破思路的转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森林刑案侦破思路的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2)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技术与组织的关系研究 |
1.2.2 基于信息系统的体系作战能力研究 |
1.2.3 警务效能研究 |
1.2.4 已有研究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个案选取 |
1.3.1 个案研究 |
1.3.2 N市公安局图景 |
1.3.3 个案进入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的创新与难点 |
1.5.1 研究的创新 |
1.5.2 研究的难点 |
2 理解警务体系能力: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警务体系能力的概念解读 |
2.1.1 体系 |
2.1.2 警务体系 |
2.1.3 体系能力 |
2.1.4 “警务体系能力”的释义 |
2.2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2.1 理论基础:“技术—制度”的互构论 |
2.2.2 分析框架:技术执行 |
3 既有警务体系能力的“反功能” |
3.1 在分割中协同:动力不足与共识机制的缺失 |
3.1.1 警种协同的动力不足 |
3.1.2 警种分工过细导致共识机制的缺失 |
3.2 警务在综合治理中的两面性:在开放与封闭间徘徊 |
3.2.1 社会安全形势变化与综合治理的基本取向 |
3.2.2 警务在综合治理的显性取向:开放与整合 |
3.2.3 一种“暗存”的反向运动:封闭和内敛趋向 |
3.3 小结:“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4 “警务大脑”:消除既有警务体系能力“反功能”的新尝试 |
4.1 “警务大脑”初期架构及新技术之期望 |
4.1.1 “警务大脑”的初期架构 |
4.1.2 新技术之“美好想象” |
4.2 治理“乌托邦”:基于技术实体警务体系能力的现实困境 |
4.2.1 工作增负:技术的有效性困境 |
4.2.2 孤岛现象:警务治理的内卷化困境 |
4.2.3 虚拟的美丽:警务治理的“唯技术主义”困境 |
4.3 小结:组织表面秩序下隐藏着巨大的无序 |
5 制度匹配与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1 制度匹配:合成警务机制的确立 |
5.1.1 信息资源整合:从分散走向共享 |
5.1.2 组织结构整合:综治警务一体化 |
5.1.3 警务要素整合:“情指行”一体化 |
5.2 新技术的“自我强化” |
5.2.1 技术制度调适:警务流程再造 |
5.2.2 新技术的“刚性外显”与组织运行 |
5.3 小结:技术扎根的深层基础 |
6 技术与制度的互构: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何以可能? |
6.1 信息技术: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技术支撑 |
6.1.1 技术赋能:以信息化驱动现代化 |
6.1.2 技术赋权:推动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 |
6.2 合成警务机制:警务体系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形塑 |
6.2.1 宏观层面:构建一体化警务模式 |
6.2.2 中观层面:推动组织结构变革 |
6.2.3 微观层面:重构行动者理念和行为 |
6.3 小结:技术与制度的互构 |
7 结论与反思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反思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数据侦查概论 |
第一节 大数据及大数据观概述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观评介 |
三、大数据及大数据观在大数据侦查理论中的映射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基本范畴 |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征 |
三、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逻辑 |
一、侦查学基础理论下大数据侦查的证成 |
二、犯罪情势与国家治理逻辑下大数据侦查的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动因 |
第一节 技术动因:大数据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 |
一、犯罪情势驱动的侦查措施演化与规则创新 |
二、传统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三、大数据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第二节 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行为失范 |
一、侦查人员的主体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二、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 |
第三节 制度动因:现行法律与管理制度滞后于侦查发展 |
一、现行法律未能为大数据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
二、传统管理制度难以保障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 |
第三章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与借鉴 |
一、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的大陆法系立法 |
二、以监控式授权为主的英美法系立法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选择 |
一、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
二、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三、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与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高效运转的制度保障 |
一、改革完善侦查管理体制 |
二、重塑大数据侦查的流程 |
第四章 大数据侦查的正当程序控制 |
第一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演变 |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缘起与演进 |
二、我国刑事正当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
三、侦查正当程序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危机 |
一、传统刑事程序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
二、大数据侦查使得侦查正当程序虚置化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正当程序的再造 |
一、对数据/算法错误与歧视的程序规制 |
二、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
三、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制度 |
第五章 大数据侦查的数据保护制度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保护原则对大数据侦查的制约 |
一、公平、合法原则 |
二、目的限制原则 |
三、数据质量原则 |
四、数据最小化原则 |
五、数据保留限制原则 |
六、数据安全原则 |
第二节 数据权利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制衡 |
一、以数据保护权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二、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三、欧盟与美国数据权利制衡路径的比较及启示 |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框架及反思 |
五、大数据侦查视阈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设计 |
第三节 数据管理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控制 |
一、加强对侦查大数据的制度控制 |
二、强化对大数据算法的制度控制 |
三、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审批制度 |
四、建立基于数据算法的侦查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4)传统盗抢骗“小案”侦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案例分析法 |
1.3.3 调查访问法 |
2 传统盗抢骗“小案”的概念界定与现状分析 |
2.1 概念的界定 |
2.1.1 “小案”的概念 |
2.1.2 传统盗抢骗“小案”的概念 |
2.2 传统盗抢骗“小案”现状分析 |
3 传统盗抢骗“小案”的新趋势 |
3.1 主体层面 |
3.1.1 犯罪人员职业化趋势显着 |
3.1.2 犯罪团伙地域性特征突出 |
3.2 行为层面 |
3.2.1 跨区域、流窜作案常态化 |
3.2.2 犯罪手段迭代更新速度快 |
3.2.3 犯罪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 |
3.2.4 销赃方式、渠道转型升级 |
3.3 客体层面 |
3.3.1 被盗抢财物形式呈多样化 |
3.3.2 诈骗目标的选择有针对性 |
4 传统盗抢骗“小案”的侦查困境 |
4.1 现有的侦查资源难以应对“小案”的高发态势 |
4.2 传统的“小案”侦查模式难以跟进犯罪新趋势 |
4.3 犯罪现场勘查不规范导致“小案”证据收集难 |
4.4 串并范围小、方式落后导致“小案”串并率低 |
4.5 赃物控制薄弱导致“小案”涉案财物追回不力 |
5 传统盗抢骗“小案”的侦查对策 |
5.1 转变侦查模式,创新侦查机制 |
5.1.1 坚持数据驱动型侦查模式 |
5.1.2 建立刑侦主导的合成作战机制 |
5.2 搭建高危人员预警平台,主动发现犯罪线索 |
5.2.1 拓展数据来源,建立高危人员“全息档案” |
5.2.2 构建传统盗抢骗高危人员预警模型 |
5.2.3 通过模型嵌入实现高危人员精准预警 |
5.3 围绕“犯罪现场”把握研判重点,线上线下同步取证 |
5.3.1 规范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提高痕迹、物证比重率 |
5.3.2 全面采集现场视频信息,挖掘视频价值 |
5.3.3 充分运用合成作战平台,提升网上研判水平 |
5.4 推进案件串并智能化,实施规模化打击 |
5.4.1 夯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扩大串并范围 |
5.4.2 采用智能化串并方法,提高并案侦查效益 |
5.4.3 形成跨区域协同作战的整体打击模式 |
5.5 强化信息化控赃工作,及时追赃挽损 |
5.5.1 创新传统阵地控制方法,加大网上控赃力度 |
5.5.2 搭建寄递大数据平台,加强物流销赃渠道监管 |
5.5.3 开通物品信息自助录入通道,畅通赃物返还渠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涵——三重维度:实体、程序、证据 |
1.1.1 认罪:事实认可与价值认同相协调 |
1.1.2 认罚:核心要素与修复性要素并重 |
1.1.3 从宽:有效激励与必要限度兼顾 |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成要素 |
1.2.1 以意志自由为核心的认罪认罚自愿性 |
1.2.2 以利益交换为本质的控辩合意 |
1.2.3 以权利自治为内容的被追诉人程序选择权 |
1.2.4 扩张与制约相均衡的追诉主体裁量权 |
1.2.5 围绕诚信而展开的法律救济 |
1.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相关概念比较 |
1.3.1 认罪认罚从宽与坦白从宽:坦白从宽的法治化体现 |
1.3.2 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有限吸收与异向发展 |
1.3.3 认罪认罚从宽与协商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达 |
1.3.4 认罪认罚从宽与传统刑事司法模式:对传统的修补与依赖 |
1.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1.4.1 独立的内在价值:民主、宽容与和谐 |
1.4.2 外在的功能价值:恢复、治理与效率 |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风险 |
1.5.1 实体方面的风险:虚假认罪及同罪异罚 |
1.5.2 程序方面的风险:口供依赖及架空裁判 |
1.5.3 刑事政策方面的风险:投机主义及突破法律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合理性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继承与扬弃 |
2.1.1 “无讼”思想与“息诉”之术 |
2.1.2 “和合而同”的契约观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宪法及法律原则的遵循与完善 |
2.2.1 宪法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2.2.2 刑法原则:罪刑法定与罪刑均衡 |
2.2.3 刑事诉讼法原则: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无罪推定 |
2.2.4 证据法原则:证据裁判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刑事政策的溯源与发展 |
2.3.1 观念影响:刑事政策的本原概念及在我国的特殊发展 |
2.3.2 直接来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演化 |
2.3.3 价值引导:刑事政策法治化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社会治理的回应与推动 |
2.4.1 宏观视域:社会转型与社会治理 |
2.4.2 中观层面:刑事法治与回应型法 |
2.4.3 微观驱动:控辩交互与诉讼经济 |
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司法实践的总结与规范 |
2.5.1 司法改革的合理延续 |
2.5.2 “严打”与宽缓的相得益彰 |
2.5.3 对隐性规则的正视与规制 |
2.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域外制度的选择与借鉴 |
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正当性 |
3.1 方法论基础:系统认识论及系统方法论 |
3.2 伦理学基础 |
3.2.1 人本思想 |
3.2.2 宽恕理论 |
3.3 政治学基础: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 |
3.4 犯罪学基础 |
3.4.1 犯罪原因的复杂与刑罚功能的局限 |
3.4.2 犯罪治理理论 |
3.5 刑法学基础 |
3.5.1 人身危险性理论 |
3.5.2 合并主义刑罚观 |
3.6 刑事诉讼法学基础 |
3.6.1 刑事诉讼目的理论 |
3.6.2 程序分流理论 |
3.7 刑事政策学基础 |
3.7.1 刑事政策的合法性 |
3.7.2 新社会防卫思想 |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机理 |
4.1 从横向的犯罪分类到纵向的犯罪分层 |
4.1.1 犯罪分层之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
4.1.2 犯罪分层的具体路径 |
4.2 从“管道式”的程序流转到多元化的程序分流 |
4.2.1 侦查阶段的微罪处分 |
4.2.2 审查起诉阶段的酌定不起诉 |
4.2.3 审判阶段的繁简分流 |
4.3 从模糊化证明要求到证明要求的层级化 |
4.3.1 证明标准争论之误区 |
4.3.2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正当性理由 |
4.3.3 层级化证明要求的实现进路 |
4.4 从平面化的刑罚构造到层次化的刑罚体系 |
4.4.1 平面化刑罚构造的制约 |
4.4.2 层次化刑罚体系的构建 |
4.5 以增加权利供给为主要内容的运行保障 |
4.5.1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4.5.2 证据开示制度的全面确立 |
4.5.3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系统性协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6)基于网络信访大数据的群体事件预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文献综述及问题提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2.1 社会预警及群体事件预警 |
1.2.2 信访与网络信访 |
1.2.3 网络信访与群体事件预警 |
1.3 问题提出 |
1.3.1 研究的目的、意义 |
1.3.2 对以往基于信访群体事件预警研究的评述 |
1.3.3 研究思路及预期成果 |
第二章 实证研究 |
2.1 研究一信访案例的文本分析 |
2.1.1 研究目的 |
2.1.2 研究设计 |
2.1.3 研究方法、工具及研究对象 |
2.1.4 研究结果及分析 |
2.2 研究二信访主题的群体事件预警模型构建 |
2.2.1 研究目的 |
2.2.2 研究设计 |
2.2.3 研究方法、工具及研究对象 |
2.2.4 研究结果及分析 |
2.3 研究三对真实群体事件进行时间序列预警的探索研究 |
2.3.1 研究目的 |
2.3.2 研究设计 |
2.3.3 研究方法、工具及研究对象 |
2.3.4 研究结果及分析 |
第三章 讨论与建议 |
3.1 讨论 |
3.2 建议 |
3.3 结论 |
第四章 本研究的创新、不足与展望 |
4.1 研究的创新性 |
4.2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国家信访分类标准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7)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研究 ——以山西省J市公安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现状 |
1.1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机制 |
1.1.1 J市公安侦查机构设置 |
1.1.2 J市公安侦查管辖及结构 |
1.2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基本程序 |
1.2.1 J市公安刑事案件接警、受案、立案过程 |
1.2.2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过程 |
1.3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组织架构 |
1.3.1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合成作战 |
1.3.2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专案组织 |
第二章 J市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2.1 内部运行问题 |
2.1.1 侦查主体自身弱化 |
2.1.2 侦查机构设置不合理 |
2.1.3 侦查资源配置失衡 |
2.1.4 侦查权力存在分化、混淆和滥用现象 |
2.2 外部影响问题 |
2.2.1 公安警力编制不足 |
2.2.2 犯罪形式呈现流窜化、智能化和集团化等新特点 |
2.2.3 行政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
2.2.4 法制社会建设提出需求 |
第三章 改进和优化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的建议 |
3.1 思路及原则 |
3.1.1 公安侦查体制改进思路 |
3.1.2 公安侦查体制改进原则 |
3.2 境外国家刑事犯罪侦查工作基本经验 |
3.2.1 侦查工作集权化特征明显 |
3.2.2 检察机构享有较多侦查权 |
3.2.3 重视警察机构侦查人员选拔任用 |
3.3 改进措施 |
3.3.1 强化侦查主体并建立科学管理机制 |
3.3.2 理顺侦查机构设置并明确权力划分 |
3.3.3 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并落实多方保障 |
3.3.4 建立侦查权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8)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概述 |
一、审判权及其运行机制的基本界定 |
(一)审判权的定义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概念 |
(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界定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内容 |
(一)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 |
(二)合议庭运行机制 |
(三)审判委员会运行机制 |
(四)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基本关系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审判管理监督的关系 |
(二)审判权与审判辅助性权力的关系 |
(三)平等审判主体之间独立性与行政化的关系 |
第二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发展脉络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初步探索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初步恢复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纵深推进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的集中完善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规范探索期 |
(一)“一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二)“二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三)“三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全面深化 |
(一)中央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总体部署内容评析 |
(二)全国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重大举措内容评析 |
(三)“四五纲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四)《司法责任制意见》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内容评析 |
第三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现状考察 |
一、实证研究的逻辑论证与样本选取 |
(一)现状考察逻辑论证 |
(二)实证样本选取考量 |
(三)样本法院基本情况 |
二、以样本法院内部审判组织为对象的整体分析 |
(一)审判组织基本概况总体介绍 |
(二)审判组织运行状态实证分析 |
(三)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现状 |
(四)基于样本法院的综合评析 |
三、以样本案例决策过程为对象的微观审视 |
(一)合议庭研究评议实录分析 |
(二)审委会讨论案件实录分析 |
(三)样本案例选取理由与考量 |
(四)样本案例决策过程总述评 |
第四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独立性不够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的亲历性不足 |
(三)审判权运行机制的科学性不强 |
二、合议庭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合议庭组织载体存在弊端 |
(二)合议庭专业属性彰显不足 |
(三)合议庭议事规则还不健全 |
三、审委会运行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案件审理功能严重弱化 |
(二)组成人员专业程度不够 |
(三)案件议决程序有待完善 |
四、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审判权主体养成机制存在的问题 |
(二)审判权运行管理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三)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五章 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具体改革思路的立足点 |
(一)样本法院已经着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探索 |
(二)样本法院尚未涉及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领域 |
(三)《司法责任制意见》“留白”的相关改革内容 |
二、法官独任审判工作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探索专业化的独任审判组织模式 |
(二)探索适用于独任审判方式的简式裁判文书 |
(三)探索员额法官独任审判“升级版”权责体系 |
三、合议庭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合议庭运行机制改革方向 |
(二)优化合议庭组织建制模式 |
(三)探索组建专业合议庭 |
(四)完善合议庭工作规则 |
四、审委会运行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审委会运行机制改革方向 |
(二)以专门委员会为载体探索审委会审案工作机制 |
(三)以“1+N”模式为思路探索审委会参审工作机制 |
(四)以信息公开和权力告知为重点探索审委会委员回避制度 |
(五)以“启动、表决”为重点完善审委会议决案件程序规则 |
五、审判权运行配套机制的具体改革思路 |
(一)完善审判权运行主体养成机制 |
(二)优化审判权运行流程管理机制 |
(三)探索审判权运行效果反馈监督机制 |
(四)尝试审判权运行责任归属细化机制 |
(五)构建文书全面公开的责任倒逼机制 |
(六)探索审判辅助性权力主体改革思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略论新时期警察创新思维(论文提纲范文)
一、警察创新思维的必要性 |
(一) 是新时期警务活动的需要 |
(二) 是提高公安队伍战斗力的需要 |
(三) 提高公安工作效率的需要 |
二、创新思维在公安工作中的运用 |
(一) 克服思维惯性, 破解警务工作难题 |
(二) 运用批判性思维, 把握工作最佳时机 |
1. 设疑问难 |
2. 答疑解惑 |
3. 创新思维 |
(三) 运用信息交合法, 创新警务工作 |
(10)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职责之立法形式和原则 |
第一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职责之立法形式 |
第二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职责之立法原则 |
第二章 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责(上) |
第一节 受理案件的职责 |
第二节 证据采集和使用的职责 |
第三节 审理案件的职责 |
第三章 明代州县官的司法职责(下) |
第一节 羁押涉案人员的职责 |
第二节 判决的职责 |
第三节 行刑的职责 |
第四节 监管下属的职责 |
第四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思想道德防范 |
第一节 鬼神报应观念 |
第二节 官箴 |
第五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制度防范 |
第一节 法律教育 |
第二节 审判监督 |
第三节 司法监察 |
第四节 科举、回避与考课制度 |
第六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及其直接原因 |
第一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主要表现 |
第二节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直接原因 |
第七章 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社会因素 |
第一节 君主专制的国家制度 |
第二节 法为私用的功利意识 |
第三节 贪婪好利的社会风气 |
第四节 残忍苛虐的执法态度 |
第八章 地方群体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上) |
第一节 佐贰官、首领官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二节 吏胥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三节 里老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九章 地方群体对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下) |
第一节 乡绅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第二节 讼师对州县官司法渎职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森林刑案侦破思路的转换(论文参考文献)
- [1]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侦查困境及完善对策[D]. 吴鑫棋.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警务体系能力研究 ——“技术-制度”互构视角下N市公安局“警务大脑”的经验分析[D]. 伏佩宣.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12)
- [3]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D]. 栾兴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传统盗抢骗“小案”侦查研究[D]. 陈雨楠.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 白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6]基于网络信访大数据的群体事件预警研究[D]. 刘茜. 云南师范大学, 2019(01)
- [7]地方公安刑事案件侦查体制研究 ——以山西省J市公安局为例[D]. 郭泽华. 山西大学, 2018(04)
- [8]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研究 ——以刑事审判权运行为视角[D]. 吴仕春.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9]略论新时期警察创新思维[J]. 王志红. 法制博览, 2015(09)
- [10]明代州县官司法渎职研究[D]. 朱声敏. 南京大学, 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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