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基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兼顾的理念(论文文献综述)
陈逸宁[1](2020)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以京津冀三地2013年到2018年间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再审启动制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关键所在,并反映了整个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定位与价值走向。而京津冀三地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的刑事再审案件反映了我国当前存在着再审程序特殊救济功能不突出、易沦为普通案件复查程序等问题,而这与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在价值理念和功能定位上的偏差有着密切的关系。结合刑事再审程序背后的价值博弈、功能定位与特征,以及域外相关的刑事错案纠正制度,有必要从价值理念、决定主体、启动标准和审查程序等四个方面进行改革。
张肖兵[2](2021)在《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文中指出刑事再审程序又称审判监督程序,是纠正错案的特殊救济程序。但在孙小果案中,再审程序俨然成为被告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工具,这显然是违背再审程序设置初衷,对孙小果的两次再审,也引发对再审启动主体设置是否合理的思考。本文以孙小果案为例,通过分析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提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主要国家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梳理孙小果案件始末,分析云南省高院在启动再审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云南省高院随意启动再审缺乏制约,二是法院自行启动对被告人不利再审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介绍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情况,剖析刑事再审启动在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再审案件比例虽然较低但冤假错案时有发生。第三部分提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再审理念上存在法律价值失衡、法院主动提起再审违反“控审分离”原则、司法机关启动再审缺乏制约、当事人“申诉难”与“申诉滥”并存。第四部分介绍两大法系代表国家法国、德国、美国、英国在再审启动主体设置方面的规定及体现的再审理念。第五部分提出完善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的建议。平衡多种法的价值,限制司法机关主动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规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启动再审法院与重新审理法院分开,提高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的效力性,完善申诉案件审查程序,建立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增加当事人救济渠道,规范外部监督。
吉文娟[3](2020)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文中研究说明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写入法律当中。我国在1979年制定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经过三次修订,依然保留该原则,最初规定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规定。所以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发回重审的案件没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也不能加重其刑罚。其本质是给予被告人的一种权利保障机制,通过限制二审法院加重上诉人刑罚来保障被告人上诉权,目的是保障人权。我国法治传统中渗透着重实体的思想,这种对实体公正的追求恰恰影响了该原则的适用。上诉不加刑体现的是程序正义理念,这与传统的打击犯罪、实事求是的思想相违背,同时刑诉法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发回重审、再审等程序的规定更是对该原则的实行产生阻碍。在我国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之后,部分被告人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一方面获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给予的量刑减让利益,另一方面却借由上诉和二审程序来实现其“留所执行”等不正当利益,存在借由“上诉不加刑”来滥用上诉权之嫌。这些无疑都挑战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贯彻执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立维护了上诉权的行使;切实维护上诉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加强一审法院的审判责任感;督促检察机关积极履行公诉职能,同时发挥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有利于强化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也为冤假错案的上诉提供了程序保障。从控、辩诉讼力量来看,上诉不加刑原则赋予上诉人对抗国家公权力的救济权,它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只有理清其立法价值,让人们从内心认可它,才能从根本上为司法实践保驾护航。在司法实践的二审程序中直接违反上诉不加刑现象较为罕见,但以间接方式违反上诉不加刑的案例却并不少见,通过检索案例可以发现主要借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外衣发回重审,抑或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打着纠错的名号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学界就此现象产生争辩,提出发回重审全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建议和法律依据,从而堵塞通过发回重审变相加刑的通道。对通过再审加刑存在两种声音:一是认为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立法精神;二是认为维护程序公正、保障人权的同时有必要坚守实体真实,有错必纠。两者之间仍然处于一种博弈状态,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继续寻求一种平衡,协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价值选择。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变相加刑较为普遍以及对上诉权滥用产生不同看法的现状,首先应从传统观念、思想中跳脱出来,理解上诉不加刑的内涵,协调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以及刑事诉讼法基本理念的关系,使其发挥程序保障的功能。同时对上诉权滥用问题进行辩证认识,借鉴国外经验,从中国国情出发认识并完善上诉不加刑原则,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法治建设。
陈烁[4](2020)在《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对于适用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在二审程序方面并未作出不同于普通程序的规定,在2019年颁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对于速裁程序案件已作出不同于普通程序案件的处理,已初步体现了我国速裁程序制度二审程序建构的初步趋势。通过对北京地区速裁程序案件的检索与整理,发现目前适用速裁程序二审审理的案件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速裁程序案件二审程序启动比例相对较低。二是被告人存在滥用上诉权的现象,被告人提起上诉的原因并非是对定罪、量刑等情节不满,仅是为拖延诉讼周期。三是检察机关抗诉权出现异化,存在检察机关抗诉的理由是为威慑提起上诉的被告人,以防止被告人提起空白上诉而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四是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审理对象不明确,目前二审程序审理对象主要为犯罪事实的认定及量刑是否适当。五是当前审理方式难以发挥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目前关于速裁程序二审问题的法律规范较为混乱,存在交叉和矛盾,且在一审开庭审理时长较短的情况下,二审程序仍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难以发挥纠错功能。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实行速裁程序一审终审,从而得以解决。本文第三部分通过三方面论证了速裁程序一审终审的正当性,一是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是公正与效率价值博弈的结果,速裁程序的设计理念偏重于对诉讼效率的追求,以迅速审理大量的轻微刑事案件,合理分配司法资源为目的,而省略诉讼环节是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手段,在该种情况下,会对公正价值的实现产生一定的影响。因速裁程序的特殊性,对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不同于普通程序,通过完善速裁程序配套的制度,保障被告人具有权利救济的途径。二是一审终审与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相契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已作出认罪认罚的承诺,并与检察机关签订了具结书,在被告人明知法律后果而自愿签订的情况下,实行一审终审并不会剥夺被告人诉讼权利,反而与控辩双方达成的合意相契合。三是速裁程序允许上诉难以取得实际效益,从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来看,适用速裁程序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上诉率不高,“错误成本”较低,并且被告人可通过再审程序保障其诉讼权利。速裁程序实行一审终审需进一步完善速裁程序的配套制度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以防止因实行一审终审而导致被告人失去救济途径。通过借鉴意大利、日本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并结合我国认罪认罚制度及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提出对于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下被告人权利救济与保障的建议。具体而言,一是完善并落实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制度,二是完善速裁案件庭审程序,三是规范控辨协商程序,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四是明确速裁程序案件书面化和透明化义务,五是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崔仕绣[5](2020)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文中研究指明定罪与量刑的重要性无分轩轾。作为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量刑结果与量刑程序的适正直接反映刑事审判质量和刑罚目的之实现情况,乃为规范司法量刑活动的必然要求和健全公正、高效廉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应有之义。着眼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量刑失衡和量刑歧异现象,在认真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和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有力关切的基础上,地方法院和科研院所的积极探索和果敢试错,最终与中央层面宏观政策形成耦合,一场“由下至上、由点及面、有浅入深、由外到内”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得以在全国范围内统筹部署并逐层推进。历经十余年砥砺前行,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攻坚克难,在确立科学的量刑方法和量刑步骤、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增强量刑实践可操作性和可预测性、构建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缩减量刑差异以及提升裁判质量和司法权威等方面效果卓着。然而,在肯定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本土经验”的基础上,还需正视当前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存在的诸多障碍。除了长期盘踞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对法官量刑实践的影响外,冗杂细密的量刑规则不免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缺乏专职化改革统领机构同样导致以量刑规则和具体情节设置为研究对象的实证研究缺乏持续性和周期性,加之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和量刑程序改革的不尽完备,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仍需克服障碍、踵事增华。本文立足于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脉络梳理与经验总结,在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涉之论理支撑的论析基础上,围绕我国量刑规范改革的现存障碍,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的可取经验,有针对性地展开指导观念、实体和程序侧面的完善举措之探讨,旨在促进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行稳致远、进而有为。全文除导论、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概述,乃是对本文论述对象的明确。首先对量刑内涵、量刑规范化的产生背景和量刑规范化改革实际蕴含加以剖析,进而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终而对各阶段改革经验加以凝练。量刑是法官在规范指引下,秉持法律理性与朴素良知,对具体个案和行为人的逻辑论证动态过程。鉴于日益显着的量刑偏差、滞后的“估堆式”量刑方法以及民众对公正、透明量刑程序的强烈期盼,量刑规范化命题得以孕育和发展。随后,旨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完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公正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始得部署,并历经了探索试错、局部试点、全面推行和深入推进四个阶段,不仅使“地方法院的微观规范量刑探索”与“中央司法改革的宏观制度决策”形成“共振”,确立了“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还初步形成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的协同发展格局,加强了理论与实践层面有关量刑规范化与刑罚裁量权、量刑统一化与刑罚个别化等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解。第二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探讨,乃是本文研究的论理支撑。首先是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秉持之刑罚理论的探讨。在刑罚价值方面,不仅需要对刑罚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过度或错误发动而折损公民权利等负价值进行控制,还要对刑罚保护公民自由、国家秩序和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正价值加以弘扬。此外,法官基于何种刑罚目的进行裁量,是实现量刑公允、降低量刑歧异的重要前提,因此还需要明确刑罚之目的。在阐明报应理论、预防理论和综合理论的差异和不足后,并合主义刑罚目的之妥适与必要得以明确。在罪刑均衡理论的立法、司法实现方面,要始终坚持罪质与刑质、罪量与刑量、罪度与刑度之均衡,并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提高量刑方法与步骤的科学性、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刑罚理论之探讨进而衍生出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和理念反思,前者包括对无根据量刑偏差的消除、规范化量刑思维的培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以及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完善,后者则包含体现改革基本价值的公正理念、调和各方诉求的和谐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的效率理念和凸显实质正义的人权理念。第三章是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乃是研究主体亟待解决的问题归纳,包括指导理念、领导机制、规则建制和程序延伸层面所面临的改革阻碍。首先是指导观念层面,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过于强调“惩前”而忽略“警后”的报应刑本位刑罚目的观,难以调动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更有碍于人权保障目的之实现。其次是领导机制层面,仅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实难应对具有极高时效性、复杂性和专业性要求的量刑规范化改革重任,亦不利于量刑实证调研的持续性推进。再次是规则建制层面,随着《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等文件的相继出台,不免使法官“迷失”于细密化的量刑规则之中,加之量刑规范间存在的多义性冲突,同样令法官疲于计算各罪量刑起点和各个情节对基准刑的增减幅度。最后是程序延伸层面,畸高的量刑建议采纳率不仅引发控方“胜诉结局”的价值倾向和裁判权向检察机关让渡的担忧,还可能导致量刑辩护的乏力甚至无效;量刑听证制度尚在规范依据、实施模式和理论支撑等方面存在不足;用语刁钻或解释片面的量刑裁判说理,徒增民众理解量刑结果之难度,无益于息诉服判;当前指导性案例制度援引效果不佳,同样引发理论与实务界关于构建量刑判例制度的思考。第四章是有关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指导观念的探讨,乃是对研究主体指导观念层面障碍之破除。该部分首先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演进脉络加以梳理和介评,进而探索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路径。相比之下,美国量刑改革指导理念经历了“直觉驱动”下的“康复矫治主义”刑罚观向“规则武断”下的“机械主义”刑罚观之过渡,最终形成参考性量刑指南体制下的“衡平主义”刑罚观,突出对量刑规范的简化和对法官量刑酌处权的保护;英国则是在普遍遵循先例的前提下,形成允许量刑结果“偶然偏离”的量化量刑格局;德国采用“幅的理论”以消解个案中罪责补偿和特殊预防的矛盾冲突,并以此建立“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日本量刑改革以行情约束模式为征表,要求法官依据司法经验和司法判决形成的量刑准则,并作出不超越相对确定的刑罚裁量幅度的判罚。鉴于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发展沿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应舍弃纯粹报应主义和纯粹功利主义的本身弱点,形成“报应为主、预防为辅”的刑罚目的观。其中,在凸显报应为主的实质正义要求之余,还需兼顾特殊预防为辅的刑罚个别化要求,而基于对我国刑法第61条量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考量,纯粹的一般预防目的除了存在超过报应限度的可能外,并不能在量刑阶段予以体现。第五章是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实体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实体层面障碍之破除。在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的可取经验充分论析基础上,从我国专职化量刑规范化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和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等方面,论述了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实体侧面的完善举措。一方面,英美两国专职委员会在员额配置、机构组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优势显着,既可在及时收集、分析和研判量刑数据的基础上,预估犯罪趋势并适时调整量刑政策,又能确保稳定的财政支持和量刑改革学理研讨的充分开展。另一方面,德国虽无专职量改机构,但却通过构建完备的量刑法律框架,引导法官科学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强化上诉法院量刑审查,来实现量刑均衡目的。因此,基于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和司法机关的特殊性质,我国有必要设置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专职机构,以便于制定和修改量刑指导意见、整合量刑数据并进行实证研究、获取稳定经费保障和开展周期性量刑培训等。此外,在员额构成上除了要包含卓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还应聘请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的资深法学专家和具有丰富刑事辩护经验的律师。最后,在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层面,不仅要立足时效性与可适性对量刑规则进行完善,突出其与量刑法律基本原理、量刑规律的契合,还要着眼于司法效率的提高,对量刑规则进行适度简化,突出量刑规范化统领机构的规则解释功能,防止细密化、机械化的量刑规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限缩。第六章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举措,乃是对研究主体程序层面障碍之破除。首先展开对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进程中程序侧面合理经验的介评与论述,进而依次从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量刑说理的渐次升级、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和其他方面,分步展开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程序侧面的具体措施。域外国家和地区的量刑程序改革经验显示,美国的量刑听证程序和量刑数据系统,不仅为法官提供全面获取量刑信息的便捷途径,更符合信息搜集和刑期预判之要求。而英美德三国对量刑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的重视,无不体现出程序侧面防止法官恣意行使裁量权之努力。此外,日本裁判员制度、被害人参与制度和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也展现出提升量刑合理性、社会认同度和民众司法参与度等方面的优势。因此,在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深入推进阶段,在优化量刑建议制度方面,要尤其注意建立量刑信息的遴选机制、促进控辩双方的量刑参与、强化检方量刑建议的说理、发挥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以及创新量刑建议考评机制;在量刑裁判说理方面,既要注意实质内核的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注重对量刑步骤的载明、相关情节的辨别和不同量刑情节作用力的述明,还要注意形式肌底的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经过法官精炼、简洁的裁判说理,让社会公众从简练的说理论证中体会各量刑情节和幅度的动态调节过程;在量刑听证程序的模式创制方面,应正视我国与英美法系国家的法源差异,设计符合我国司法实际的量刑听证程序;在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方面,应深刻认识到科技革新助力于司法实践的不可逆转趋势,把握法院信息化建设和人工智能重大战略机遇,同时防范功能定位和技术迟滞等风险,合理运用智能化资讯科技辅助法官量刑。最后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其他方面,不仅要在量刑参与层面不断完善被害人参与制度,规范其参与量刑之形式和提出意见之内容,还要在可操作性层面探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构建可能,根据各地区、各审级刑事审判需要,整理刑事判例的量刑部分,给予法官从事类案裁判的参考和指引,完善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扩大社会参与量刑实践的参与度,提高量刑辩护的有效性。
雷婉璐[6](2019)在《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整体方案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也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确立的重大改革举措,在全面深化改革中具有重要的战略作用。六年来,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需要进行一定的评估与分析的。对此,本文选取“功能”作为研究的切入点,因为功能是评价一项制度、政策或方案是否值得创设、是否值得存在以及是否值得改革的重要指标。如果改革能够有效实现其功能预期,在实际运行中产生积极的客观后果,就具有了在社会结构中存在并持续存在的理由。如果改革不能有效地实现其功能预期,甚至产生了诸多消极的客观后果,就可能被废弃或继续改革以契合现有的社会结构。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发挥问题。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责任制改革?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是什么?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制度设计之初的功能预期?司法责任制改革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产生了怎样的客观后果?为什么会出现这些客观后果?如何对这些客观后果进行正负评价?在对这些问题的逐步回答中,通过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的描述,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检视和评估,提出如何进行改进与优化的进路与具体方略,以期能够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理论研究实现研究方法与研究成果上的知识增量,同时为司法责任制改革中某些具体的制度设计提供一种可能的选择与理论上的证成。本文在研究方法上主要运用概念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功能分析法,并采用默顿的功能分析范式作为主要研究框架对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一事项进行功能分析,旨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和客观功能进行描述与评价。对功能的分析和研究不仅是对一件事物进行客观评价的恰当视角,也是对其存废以及如何改进的有效途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从改革内容来看,包括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即让审理者裁判,和司法问责制改革,即让裁判者负责。在问题意识作为改革基本方法论的前提下,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裁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现象影响了审判权的正常运行,违背了司法规律,导致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健全,由此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在于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运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在于司法问责制度在以往的实践中存在的诸多困境,其功能预期在于消除这些困境,对法官进行有效问责。但是,在对司法责任制改革所产生的积极效果进行肯定的同时,我们也应当理性地认识到司法责任制改革还产生了诸多与改革初衷不符的反功能。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功能发挥途径受到阻碍,消解了改革的积极效果,因而应当进行一种改革思路的转向,寻求阻碍改革功能发挥途径的关键因素,认真对待作为改革主体和改革对象的法官需求,加大政策制定的开放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充实司法改革的理论储备,为改革进一步提供正当性基础,化解司法改革举措推行的难度。司法问责制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事由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司法问责制本身的功能预期设定超过了制度所能承载的限度,从而对现有的司法结构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出现了部分功能发挥失灵的现象;另一部分是司法问责主体和程序改革反功能出现的原因在于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针对不同的原因,应当采用不同的应对方案。就司法问责的实体改革而言,应对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进行适当的减负,司法责任制的功能预期应当集中在对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与恢复上,对于其他司法责任制无法承载的功能预期应当寻找适当的功能替代物。制度预期的设定直接决定了该制度的模式和内容。在对司法责任制制度功能预期合理减负的基础上,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法官惩戒制。将法官不当行为和裁判结果错误均纳入法官惩戒的事由当中,对法官不当行为的惩戒采用“仅需行为造成公众对司法公信之损害即可”的标准;对于裁判错误则区别对待,在法官行为良好的前提下,如果属于明显而低级的错误则可能受到追责,反之免责。就司法问责的程序改革而言,我国应当进一步对司法问责程序进行司法化改造。
王波[7](2019)在《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经司法改革与立法完善,总体上已经建成符合人权保障要求、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程序。但是,刑事再审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刑事再审程序事关法的安定性与公正性,事关权利救济与依法纠错等多元价值追求。刑事再审程序发动及其运行的过程,即是其多元价值相互博弈、权衡取舍的过程。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刑事再审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与依法纠错相统一,主要表现为有限再审。有限再审既不是将再审作为一个特殊的审级程序,也不是禁止再审,而是划出再审边界对再审诉求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国外的“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虽然在限制刑事再审的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仍有诸多不同,这些不同有些应当坚持,有些则需要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还不大明确,刑事再审的纠错功能发挥的也不大理想,一定程度上制约刑事再审程序的功效。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深对“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国“鸣冤平反”的传统观念以及新中国建国以来长期秉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具体原则如再审不加刑原则等,兼采所长,拾遗补漏,以使我国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实际,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的刑事再审程序创新。我国目前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虽然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的途径较多,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还是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都可以引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实践中这些途径有的是畅通的,有的是闭塞的。按照目前的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自由启动刑事再审,而申诉人既没有直接启动再审的权利,其提出的任何再审理由都无法迫使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申诉人的诉求实际上扮演的是司法机关获取案件信息或者线索来源之类的角色。同时,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并未对是否有利于原审被告人进行区分,对于不同再审理由的审查、认定的标准也没有加以差别,对于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刑事再审的审级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或者空白,制约了刑事再审程序作用的发挥。作者认为,在刑事再审程序改革过程中,要通过完善刑事再审管辖、审级确定等方面的规定,给予申诉人更为明确和简洁的司法指引;要严格限制司法机关提起对原审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权力,要赋予申诉人更为刚性的申诉权力,确保刑事再审程序充分发挥其多元价值功能。从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具体规定看,存在着一些貌似不重要但实际却影响至大的问题,比如对刑事再审的次数和提起再审申情的期限没有规定,造成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被恶意滥用的情况,典型个案常常引发诟病。刑事再审的次数、提起刑事再审的期限不受限制,意味着理论上来说,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刑事再审程序随时、不断地推翻,刑事诉讼的进程可能永无终点,虽然这种极端情况几乎不会出现,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会让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蒙上阴影。如果相关当事人处于对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推翻的担忧之中,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将无从谈起。另外,任何诉讼,审判结果往往有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如果案件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再审或者启动再审的限制很低,诉讼中利益受损方自然会有不断通过再审而争取利益的倾向性,这是造成目前许多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诉、长期缠诉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处理无意义的反复申诉中被白白浪费,影响其他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再比如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现有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刑事再审案件,必须是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显然都不利于对一部分错案当事人的求偿权的保护,那些轻罪重判、量刑畸重等错判的案件当事人,承受了不应当承受的判决和处罚,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显然难称公平正义,更为甚者,国家赔偿的这一不足还可能对个别刑事再审案件的实体审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刑事再审的次数、期限限制、刑事再审中的国家赔偿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之处或者不足之处,已是具有相当现实紧迫性的问题,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从个案看,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吉林长春孙氏兄弟涉黑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且对此案例的理解和思考实际上也是本文最初写作的缘起。在孙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刑事政策的不当的理解,为了追求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而将刑事再审程序用以任意撤销原生效裁判,以及与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从而达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再审程序既没能纠错,也未能监督,对它的不当使用,反而使一个纠错程序变成了造就错案的帮凶。虽然只是一案,但案件涉及被告人众多——共有十六名被告人;涉及犯罪事实、罪名众多——共涉及十六个罪名,二十六起犯罪事实、十二起其他违法事实;时间跨度久远——从第一起犯罪事实开始,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结案,前后共经历了二十一年;诉讼程序纷繁复杂——包括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后来撤销前述裁判并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一次刑事再审,直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期间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在多级公、检、法机关之间不断流转,走过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多之复杂实属罕见。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这个案件中暴露和产生了许多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就刑事再审程序而言,涉及到包括对刑事政策的正确把握和理解、刑事再审中的撤回起诉、刑事再审中变相加刑、再审重复追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问题大多在理论研究之中缺少较深的挖掘,或者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与理论研究不同的侧重点或表现形式。案例研究能够为法学理论提供大量司法第一线的思考和智慧,值得理论研究高度关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刑事再审案件,可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发生,如何防止刑事再审程序成为制造错案的手段,更是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苏方元[8](2018)在《刑事司法错误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我国媒体披露了一些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典型的刑事错案,如云南杜培武、湖北佘祥林、河南赵作海、河南李怀亮被错判构成故意杀人罪,福建念斌被错判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蒙古呼格吉勒图被错判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浙江张氏叔侄被错判构成强奸罪,等等。这些刑事司法错误,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伤了我国刑事司法的公信力,致使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运作饱受社会各界人士的批评与指责。作为微观层面的刑事司法错误现象,如今已成为“问题”,并“破茧而出”。如何防范刑事司法错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推进刑事司法改革,将渐趋成为中国刑事法治的核心任务之一。在此背景下,本文力图在充分考虑到我国刑事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与探讨,进而对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努力地探寻解决刑事司法错误问题的理论与实践的契合之处。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本章主要阐述了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内涵,揭示了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并基于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为刑事司法错误做出了基本类型的划分。刑事司法错误,是指具有刑事司法权的主体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运作其权力时在实体和程序方面所存在的错误。基于我国“审判权是唯一的司法权”的观点,刑事司法错误就是人民法院和法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错误地认定事实或者错误地适用法律,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所广泛运用“刑事错案”这一词语,但是其与“刑事司法错误”并非同一个概念。刑事司法错误的外延包括了在刑事司法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错误,而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刑事错案仅是其中的一种最为典型、最为严重的刑事司法错误。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应当基于两个标准:一是形式标准,即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在行使司法权时是否违反了现行的法律规定;二是实质标准,即刑事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运用证据所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是否与案件客观事实真相不一致。第二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本章分为两个部分:“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和“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在对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考察中,首先,对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进行观察中。借助司法统计资料,对刑事司法过程中的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情况,以及再审的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情况进行分析后认为,我国每年发生的刑事司法错误在总体上是处于一种相对均衡的状态。其次,通过一审和再审的“生效判决的无罪宣告率”和“二审发回重审率”来估测事实认定错误发生的现状,认为事实认定错误并非像社会公众所感知的那样处于上升的趋势。最后,通过对实体法适用错误和程序法适用错误的情况考察,估测我国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目前处于一种略有上升的趋势。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二是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公共安全;三是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四是导致司法成本的增加,浪费司法资源。五是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第三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本章主要是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证据的采信、法律适用的观念、法律适用方法四个方面来进行分析。第一,从刑事司法认识活动的有限性出发,指出有些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是由于刑事司法认识的主体有限性、认识对象的复杂性、认识手段的有限性所造成的。第二,从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来看,事实认定错误主要是因为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错误的证人证言、错误的被害人陈述,以及没有采用先进的DNA检测技术,盲目采信科学证据和忽略了重要的证据。第三,从法律适用观念方面进行考察,有罪推定的司法惯性、“疑罪从轻”、“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不当观念,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发生的思想理念根源。第四,从法律适用方法的角度进行探讨,则主要是由于司法人员的法律适用能力不强,以及对法律概念的解读错误、法律判断错误和法律推理错误,导致了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第四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本章提出了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先导是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如司法公正理念、程序正当理念、人权保障理念。而增强刑事司法工作人员的道德素质,提升他们的业务素质,则是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人员素质保障。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具体措施包括了七个方面:一是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新型侦、诉、审关系,使案件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层次递次推进,接受来自侦查、起诉、审判的越来越严格的逐级审核,避免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二是改革侦查讯问制度,防止发生刑讯逼供,避免被告人错误供述;三是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对质权,防止错误的证人证言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四是严格审查科学证据,排除不可靠的科学证据;五是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阻断非法证据对案件的联系;六是改进司法裁判方法,摒弃庭前预判的非理性思维,理性地坚持司法三段论,将法条主义裁判方法与后果主义裁判方法相结合,防范法律适用错误的发生;七是完善刑事辩护制度,充分发挥辩护律师的“挑刺”功能,实现有效辩护,防范刑事司法错误的发生。第五章为“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论文对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做出了界定,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构成要件,强调了在对刑事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个人责任追究时必须具备“过错”这一主观要件。同时指出刑事司法错误责任并不是一个责任形式,其具体的责任形式为刑事责任、纪律责任、经济责任。论文分析了我国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发展沿革,探讨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思路。
王玉梅[9](2018)在《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审级制度作为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刑事司法公正实现的防线,体现着国家的基本程序观念。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原理在于以审级职能分层为前提,合理配置不同层级法院的职权,形成诉讼程序内权力相互制约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既维护不同审级的审判权依法独立公正运行,又将审判权约束在诉讼程序范围内;通过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定分止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功能目标,确保司法的正确性和正当性,维护司法公正。刑事审级制度静态层面表现为不同层级法院的裁判权力配置及审级设置形态,这取决于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定位及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其动态层面则表现为初审、上诉审及特殊救济审的程序运行,是裁判权与裁判权及诉权与裁判权互动的结果。静态审级制度的功能实现需要依赖初审、上诉审程序的动态运行,审级制度的设置目标才能得以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在依法治国的语境下,我国展开新一轮司法改革,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刑事速裁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措施,这些改革措施无一不与刑事审级制度相关联。如: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构建不仅体现在理顺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关系,确保案件的裁判产生于庭审,而且体现在审判权纵向运行层面,需要厘清不同审级法院之间的关系,界定一审、二审与再审的功能地位,需要完善的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机制支撑。否则即使,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刑事审判程序恐怕也难以承受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之需要。其次,在程序分流理念的影响下,刑事速裁程序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探索导致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多样化,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的发展对审级制度提出了挑战,即我国长久以来实行的单一的“两审终审”制度是否能满足不同刑事程序制度的需求?考虑程序分流乃是解决“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那么如何协调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价值目标之间的冲突,围绕不同类型的刑事诉讼程序,其审级的设置可否多样化?再次,为消除司法地方化而推行的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一级法院统一管理省以下法院的人财物,则极有可能使法院在摆脱地方政府制约的困境之后又落入上级法院控制的巢臼,加之刑事司法实践中“请示汇报”的惯习,审判独立在法院纵向层面的实现依然困难,难以保障“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等。基于此,本文在反思我国现行刑事审级制度运行实效、现实困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当下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路径应当是坚持并优化“两审终审”制,探索特殊类型的诉讼程序适用特殊审级的多元化审级制度。第一章是主要阐释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刑事审级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内,通过对不同审级职权的合理配置及其职能分层,在不同审级之间所形成的一种刑事诉讼程序内的相互制约模式。审判独立理论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建构提供了理论基础,刑事审级制度的构建须保障审级之间的独立性;诉权保障是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和目标,在诉讼程序中则需相应设置审级制度,通过诉权与审判权之间的相互制约,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实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刑事审级制度构建的过程也需要追求程序的经济性,审级制度的设计需要以查明真相和诉讼经济为目标,并实现两者的平衡。程序安定性理论强调审级制度运行的不可逆性,确保“几审”“终审”,维护司法的终局性。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运行,实现依法纠错、权利救济、法制统一等不同层面的审级功能,最终维护司法公正。第二章梳理总结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实践及现实困境,并分析了困境之成因。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在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中,秉持监督理念,以对一审裁判能力的不信任为出发点构建,注重实体真实的发现,强调审级制度的纠错功能。考察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立法和实践,我国刑事审级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审级职能同质,审级单一等问题: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着审级制度运行失灵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立法中为追求事实真相而设计的相应程序,在实务运行中均遭到一定程度的规避,如二审开庭率过低与全面审查目标的背离、上诉审程序流于形式、审判监督程序的例外监督常态化等等,而刑事司法实践中,各方基于利益博弈,创造性地形成了各类非程序性机制,并广泛有效运行。制度设计的不科学及制度运行的偏离导致我国刑事审级功能虚化,我国一审事实审功能虚置,二审难以承担纠错、权利救济功能,司法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堪忧,法律适用统一更是在查明真相这惟一的刑事司法价值目标下失位。以上诸种问题既有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也表现为圆柱形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更受制于法院治理结构,审判权在争取独立性的过程中,以最高人民法院为代表的整个法院体系以去地方化为名,在增强自身地位的同时不断强化内部的层级化。由于以上诸种原因,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难以承担诉讼法赋予的功能。第三章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域外刑事审级制度进行考察。域外国家的刑事审级制度遵循司法独立原则,其不同审级之间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在刑事审级制度的具体设计上,强调不同审级之间的职能分工,上诉审法院在行使裁判权的过程中对初审法院表示基本的尊重。但受政治因素、法律传统、地缘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审级运行模式也存在相当的差异。英美法系审级组织架构属于“协作式”,刑事审级构造表现为圆椎形特征。不同审级的法院之间独立性,除上诉权行使之外关系简单;审级职能分层明显,初审强调事实审功能,上诉审侧重于法律审;程序设计呈现出较强的双向制约性,上诉制度的设计更加强调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尊重初审法院的事实认定,上诉法院受初审法院的制约较强。大陆法系国家的审级组织结构属于“科层制”构造,刑事审级结构表现为梯形特征,法院层级性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明显,上级法院的司法权行使更为主动;审级职能分层在二审层面较弱,大多数国家赋予二审一定的事实查明职能,可以接受新证据,认定新事实,但总体上仍需尊重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程序设计上对初审也表示了十分谨慎的态度。域外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启示。第四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为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和支撑,庭审实质化的落实夯实了审级运行的一审事实审基础;刑事速裁程序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推动了刑事诉讼程序的类型化发展,这为审级多元化设计提出了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等辩护制度的发展完善为审级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保障。但刑事审级制度改革有其自身的复杂性,刑事审级制度既涉及不同层级法院的功能定位及权力配置,更事关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并受制于审判权运行的整体环境,内嵌于司法体制改革之中。从司法权力架构、司法体制上进行制度性变革阻力较大,而通过技术性改良即建立一套诉讼化的审级制度运行机制亦可以在某种程度上缓解现行审级制度的困境。本文认为,当下改革路径的选择仍需坚持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并探索刑事速裁案件的一审终审,死刑复核程序的三审制改造。第五章主要讨论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刑事审级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审级构造的科学合理设置,对四级法院功能和管辖权进行准确定位;在两审终审制度下实现审级职能的部分分工。审级制度模式层面,针对现行刑事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改革的重点在于优化两审终审制度的运行,加快推进庭审实质化,夯实一审事实审基础;建立有限审查原则,强化二审程序公正有效运行;探索刑事速裁程序的一审终审制度的植入;推进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制再造;规范再审程序的运行,从而实现刑事审级制度在刑事诉讼结构内的良性运行,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白彦[10](2007)在《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探讨》文中指出刑事再审程序作为法律救济的特别程序,其设计是否科学,直接关系着国家刑罚权实施的公正性以及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保护。然而,司法实践中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实施效果却未尽如人意,究其理论根源还在于其诉讼价值理念存在较大的缺陷。因此,本文着重从理论上阐明了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不足,进而提出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兼顾公正与效率,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的诉讼效益的价值理念。
二、试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基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兼顾的理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基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兼顾的理念(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以京津冀三地2013年到2018年间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一、缘起 |
二、我国刑事案件再审程序启动的现状与概述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事由及标准 |
(三)刑事再审案件的启动历程 |
1.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时间 |
2.刑事再审案件再审时的具体适用程序 |
(四)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后果 |
(五)对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现状的反思 |
三、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理论反思 |
(一)刑事再审程序背后之价值博弈与功能定位 |
1.刑事再审程序背后之价值博弈 |
2.刑事再审程序设置的必要性及价值 |
3.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及特征 |
(二)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理念与功能定位 |
1.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的变迁 |
2.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指导原则与功能定位 |
四、我国刑事再审启动程序的改革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理念与功能定位的重塑 |
(二)刑事再审启动程序决定主体的变革 |
(三)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标准的完善 |
1.我国当前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标准的弊端 |
2.刑事再审程序启动标准的完善 |
(四)刑事再审启动审查程序的完善 |
五、结语 |
(2)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一)国外现状 |
(二)国内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案例研究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第一章 案情概要及涉及的法律问题 |
一、孙小果案件基本情况 |
(一)“孙小果案”事件经过 |
(二)启动再审 |
二、案件中存在的启动再审主体问题 |
(一)法院启动再审缺乏必要制约 |
(二)法院能否依职权启动对被告人不利再审的问题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现状及分析 |
一、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及分析 |
(一)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 |
(二)刑事再审启动主体的法律规定之分析 |
二、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司法实践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关于启动再审价值衡量问题 |
(一)法的安定性与法的公正性 |
(二)实体真实与程序正义 |
(三)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
二、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违背“不告不理、控审分离”原则 |
(二)法院启动再审缺乏必要的制约 |
三、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院再审抗诉权缺乏分类限制 |
(二)检察院再审抗诉权未受次数和期限限制 |
四、当事人作为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 |
(一)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难 |
(二)当事人滥用申诉权 |
第四章 域外刑事再审及相关纠错程序启动主体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事再审启动的规定 |
(一)法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德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纠错程序启动的规定 |
(一)英国再审程序启动的规定 |
(二)美国相关纠错程序启动的规定 |
三、域外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之比较分析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完善建议 |
一、再审启动平衡多种法的价值 |
二、法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完善建议 |
(一)限制法院自行提起对被告人不利的再审 |
(二)决定启动再审的法院与重新审理的法院应当分开 |
(三)规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
三、检察院作为再审启动主体的完善建议 |
(一)限制不利于原审被告人的再审抗诉 |
(二)依法规定再审抗诉时效 |
(三)依法限制再审抗诉次数 |
四、当事人通过申诉启动再审的完善建议 |
(一)提高当事人申诉启动再审的效力性 |
(二)建立刑事再审案件审查委员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价值和争议 |
(一)上诉不加刑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
(二)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
(三)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
(四)公正—效率 |
二、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制度现状 |
(一)上诉不加刑的立法演进 |
(二)上诉不加刑的具体类型 |
(三)上诉不加刑的例外情形 |
三、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 |
(一)司法机关规避上诉不加刑 |
(二)被告人滥用上诉不加刑 |
四、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的实践出路 |
(一)把控发回重审门槛,防范变相加刑 |
(二)确立“相对再审不加刑”,完善刑事再审制度 |
(三)司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应改变职能观念 |
(四)对“上诉权滥用”的合理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4)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速裁程序案件上诉的实践考察 |
(一)二审程序启动比例低 |
(二)被告人滥用上诉权 |
(三)检察机关抗诉功能异化 |
(四)二审对象不明确 |
(五)审理方式难以发挥二审的纠错功能 |
三、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的正当性分析 |
(一)公正与效率价值博弈的结果 |
(二)强化了控辩双方合意的效力 |
(三)速裁程序允许上诉难以取得实际效益 |
四、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下被告人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
(一)规范控辨协商程序,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二)明确速裁程序案件全过程书面化和透明化义务 |
(三)完善并落实值班律师的有效法律帮助制度 |
(四)完善速裁程序案件庭审程序 |
(五)保障被追诉人的反悔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5)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概述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涵探询 |
一、量刑规范化的概念厘定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蕴含剖析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发展脉络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试错阶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局部试点阶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全面推行阶段 |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深入推进阶段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发展进程的经验总结 |
一、地方试错与学理论证推动改革发展 |
二、分阶段协同推进加快模式聚合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推动量刑制度不断完善 |
第二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论理支撑 |
一、刑罚价值观 |
二、刑罚目的论 |
三、罪刑均衡理论 |
第二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功能探究 |
一、消除无根据量刑偏差 |
二、培养规范化量刑思维 |
三、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四、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第三节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念 |
一、公正理念突出改革基本价值 |
二、和谐理念调和改革各方诉求 |
三、效率理念体现改革工作实效 |
四、人权理念凸显改革实质正义 |
第三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现存障碍 |
第一节 指导观念层面:报应刑本位不利于人权保障 |
一、刑罚目的观影响法官量刑 |
二、报应刑本位有碍人权保障 |
第二节 领导机制层面:缺乏专门机构统领量刑规范化改革 |
一、最高法刑三庭统领量刑改革的职能有限 |
二、量刑实证调研缺乏周期性论证 |
三、“中央政策转向”与“地方经验凝练”对接不畅 |
第三节 规则建制层面:过度机械化倾向 |
一、量刑规则细密化压缩法官裁量空间 |
二、忽视量刑基准的学理价值 |
三、量刑规范适用存在多义性冲突 |
第四节 程序延伸层面:量刑程序改革任重道远 |
一、量刑建议实践效果不佳 |
二、量刑听证制度尚待明晰 |
三、量刑裁判说理流于形式 |
四、量刑判例体制尚待建制 |
第四章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指导观念的完善 |
第一节 域外国家量刑改革指导观念的参考 |
一、美国:“直觉驱动”与“规则武断”的折衷 |
二、英国:“量化量刑格局”的发展成熟 |
三、德国:“幅的理论”与“双轨制刑事制裁体系”促进量刑均衡 |
四、日本:“行情约束模式”和“裁判员制度”降低量刑歧异 |
第二节 我国规范化量刑观念的革新 |
一、并合主义刑罚观之确立:报应为主、特殊预防为辅 |
二、法官量刑裁量权的合理释宽:公正优先、限权为辅 |
第五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实体层面经验参考 |
一、美英:“独立量刑委员会”之效仿 |
二、美国:“合宪性质疑”与“量刑指南强制性降格”之警示 |
三、英国:“适度量化的量刑格局”之提倡 |
四、德国:“无量刑规则”之反观 |
第二节 专职化量刑改革领导机制的建构 |
一、设置专职化领导机构的必要性 |
二、本土化量刑改革领导机构建构思路 |
第三节 量刑规则的优化设置 |
一、侧重规则时效性与可适性的修改 |
二、规避规则适用的多义性冲突 |
三、规则效力转变构想:“强制性”到“实质参考性” |
第四节 量刑基准的确立程式 |
一、明确逻辑起始:量刑基准之确立原则与原理法则 |
二、明确择定机理:量刑基准之确定方法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程序举措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和地区量刑改革程序层面的经验参考 |
一、美国:“量刑前报告”和“量刑听证程序”之比照 |
二、美英德:“裁判说理”、“量刑建议”和“上诉复审”制度之参照 |
三、美日:“量刑数据系统”与“量刑判例数据系统”之补强 |
四、日本:“裁判员制度”与“被害人参与制度”之融合 |
第二节 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优化 |
一、坚持和优化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二、量刑建议的模式确证 |
三、完善量刑建议的形成机制 |
第三节 量刑说理的渐进升级 |
一、量刑裁判说理的法理与社会意义 |
二、实质内核:判罚证立与裁判认同的体现 |
三、形式肌底:经验表述与繁简适度的结合 |
第四节 量刑听证的模式创制 |
一、量刑听证的理性界说 |
二、量刑听证的价值分析 |
三、我国量刑听证制度的构建思路 |
第五节 人工智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建制 |
一、人工智能技术融入司法实践的时代特性 |
二、建制我国刑事量刑辅助系统的必要性 |
三、人工智能刑事辅助系统的风险防控 |
第六节 完善量刑程序的其他方面 |
一、量刑参与层面:被害人参与制度的完善 |
二、可操作性层面:“准判例”量刑参考系统的设想 |
三、量刑互动层面:多方参与的量刑程序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范围和方法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二)研究的框架和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一章 司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司法责任的概念分析 |
一、多学科视角下的“责任”概念 |
(一)法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二)心理学研究中的“责任”概念 |
(三)道德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双重属性 |
(一)内在规定性与外在规定性 |
(二)前瞻性与溯及性 |
三、“司法责任”的身份问题 |
(一)司法责任是一种特殊的角色责任 |
(二)司法责任的客体是公平正义 |
(三)司法责任的对象是全体人民 |
四、“司法责任”的蕴含问题 |
(一)司法责任制具有特殊的制度目的 |
(二)司法责任具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
(三)司法责任具有独立的追责体系。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概念的历史沿革 |
一、古代司法责任制 |
二、近现代司法责任制 |
三、当代司法责任制 |
第三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容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战略地位 |
二、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基本内涵 |
(一)审理者的内涵 |
(二)裁判者的内涵 |
三、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举措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二)明确司法人员职责和权限 |
(三)审判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
(四)法官履职保障制度改革 |
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逻辑构成 |
第二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第一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问题意识 |
(一)制度与实践的背离 |
(二)我国司法问责事由的现状与困境 |
(三)我国司法问责主体与程序的现状与困境 |
第二节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功能预期 |
(一)统一司法问责的范围 |
(二)整合司法责任的类型 |
(三)消除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 |
(四)保障司法问责主体的中立性 |
(五)司法问责程序的科学化 |
第三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法治与改革关系的重新定位 |
(二)法官员额制改革已全面完成 |
(三)审判团队新模式的积极探索 |
(四)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探索 |
(五)推行领导办案常态化 |
(六)专业法官会议的建立 |
(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审判权独立运行的可能障碍 |
(二)案多人少矛盾加剧 |
(三)改革效果差异性较大 |
(四)改革的同步性欠缺 |
(五)法官离职现象加剧的风险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客观功能 |
一、司法问责制改革的正功能 |
(一)事后追责 |
(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 |
(四)加强法官的责任感 |
(五)促进法官进步 |
(六)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建立 |
二、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反功能 |
(一)责任形式的乱象仍然存在 |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的负面效应并未根本消除 |
(三)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部分弊端依然存在 |
第四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改革对象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二、改革推行方式对改革效果的消解 |
(一)改革推行过程的行政化特征 |
(二)改革推进方式的消极影响 |
三、改革举措的针对性不强 |
(一)不同地区的针对性不强 |
(二)不同层级法院的针对性不强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反功能的成因分析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超负 |
(一)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多元性 |
(二)我国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逻辑断裂 |
(三)司法问责制的功能替代物 |
二、司法问责程序改革的司法化导向不足 |
(一)我国法官惩戒程序的定性 |
(二)法官惩戒程序改革司法化不足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未来走向 |
第一节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必然性 |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历史因果性 |
(二)矛盾论视域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 |
二、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优化路径 |
(一)认真对待改革对象 |
(二)加大司法改革政策制定的开放性 |
(三)司法改革理论的进一步充实 |
第二节 司法问责制改革的完善思路 |
一、司法问责制功能预期的减负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模式选择 |
(一)欧美国家的行为-结果模式 |
(二)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重构 |
三、我国法官惩戒主体与程序的理论探索 |
(一)法官惩戒事由的发现机制 |
(二)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完善路径 |
(三)法官惩戒程序的司法化改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刑事再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孙案”再审的程序性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特点综述 |
二、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一、案例的刑事程序概述 |
二、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第二章 域外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英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美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德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法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三节 混合制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意大利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日本的刑事再审概述 |
三、俄罗斯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 |
一、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各人权公约中刑事再审的比较讨论 |
第三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关于再审的相关原则 |
一、再审相关原则——限制刑事再审原则 |
二、限制刑事再审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三、具体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 |
二、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反思 |
第三节 刑事再审价值取向的改革方向 |
一、刑事再审价值平衡 |
二、当前我国刑事再审原则的改革方向 |
三、刑事再审中相关诉权的重新定位 |
第四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一节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
一、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和理由 |
二、刑事再审启动的标志 |
三、刑事再审启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的构想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审查、启动主体 |
一、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主体 |
二、法检的审判监督启动权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审理阶段相关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正确处理刑事再审中的审前预断问题 |
一、审前预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二、审前预断之争议——源自与案卷中心主义的混淆 |
三、正确对待再审审前预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四、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的审级问题 |
一、再审的审级 |
二、针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建议 |
第三节 刑事再审的限制——再审的次数和期限 |
一、刑事再审的次数 |
二、刑事再审的期限 |
第四节 再审不加刑原则 |
第五节 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 |
一、现有规定及分析 |
二、不足与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本体展开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内涵解读 |
一、刑事司法的界定 |
二、错误的含义 |
三、刑事司法错误的概念 |
四、刑事司法错误与刑事错案的辨析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与认定标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特征 |
二、刑事司法错误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类型 |
一、事实认定错误 |
二、法律适用错误 |
第二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与危害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状透视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总体现状 |
二、事实认定错误的现状 |
三、法律适用错误的现状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的现实危害 |
一、导致错判有罪,冤枉无辜者 |
二、导致错放犯罪人,危及社会安全 |
三、导致罪刑失衡,损害司法权威 |
四、导致司法成本增加,浪费司法资源 |
五、导致司法不公,破坏司法公信力 |
第三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刑事司法认识有限性的原因 |
一、认识主体的有限性 |
二、认识客体的复杂性 |
三、认识手段的有限性 |
第二节 证据采信方面的原因 |
一、采信了错误的被告人供述 |
二、采信了错误的证人证言 |
三、采信了错误的被害人陈述 |
四、未运用DNA检测技术 |
五、盲目采信科学证据 |
六、忽视重要的证据 |
第三节 法律适用观念方面的原因 |
一、“有罪推定”司法惯性的作用 |
二、“疑罪从轻”不当观念的影响 |
三、“重实体轻程序”不良理念的倾向 |
四、“重打击轻保护”片面理念的影响 |
第四节 法律适用方法方面的原因 |
一、适用法律的能力不强 |
二、法律概念解读错误 |
三、法律判断错误 |
四、法律推理错误 |
第四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防范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理念先导 |
一、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
二、树立程序法定理念 |
三、树立人权保障理念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素质保障 |
一、增强职业道德素质 |
二、提升司法业务素质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防范的具体举措 |
一、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侦、诉、审关系 |
二、改革侦查讯问制度 |
三、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
四、严格审查科学证据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六、改进裁判方法 |
七、完善刑事辩护制度 |
第五章 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第一节 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一、刑事司法错误的责任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归责 |
三、刑事司法错误责任的具体形式 |
第二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沿革 |
二、刑事司法错误责任追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刑事司法错误追责制度的完善思路 |
一、明晰责任追究制度的称谓 |
二、明确责任追究的基准 |
三、明确主观过错的追责条件 |
四、确立合理的责任追究主体 |
五、明确司法责任终身制的适用时效 |
研究总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发表的论文 |
二、参与的科研项目 |
致谢 |
(9)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刑事审级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刑事审级制度概述 |
一、刑事审级制度的内涵 |
二、刑事审级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审判独立理论 |
二、刑事诉权理论 |
三、程序经济性理论 |
四、程序安定性理论 |
第三节 刑事审级制度的功能 |
一、权利救济 |
二、依法纠错 |
三、制约公权 |
四、法制统一 |
第二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及实践现状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概览 |
二、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实践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刑事审级制度设计存在缺陷 |
二、刑事审级程序运行不够规范 |
三、刑事审级制度功能难以实现 |
第三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困境之成因 |
一、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 |
二、刑事审级结构的制约 |
三、法院治理结构的错位 |
四、法院内在利益的驱动 |
第三章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评析 |
一、域外刑事审级制度的共同特征 |
二、域外刑事审级制度之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
第一节 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挑战与制度动力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二、刑事诉讼程序类型化发展 |
三、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
四、司法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挑战 |
第二节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进路 |
一、我国刑事审级制度改革理论之争 |
二、三审终审制构建之现实障碍 |
三、“两审终审制”优化之合理性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刑事审级构造之完善 |
一、审判组织结构之完善 |
二、审级职能分工之完善 |
第二节 两审终审制之优化 |
一、强化一审事实审基础 |
二、确立有限审查原则 |
三、规范上诉审审理程序 |
四、完善案件请示制度 |
第三节 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植入 |
一、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程序终结之正当性 |
二、刑事速裁案件一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四节 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再造 |
一、死刑复核程序再造之必要性 |
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之制度设计 |
第五节 刑事再审程序之完善 |
一、刑事再审程序的合理性 |
二、刑事再审程序的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10)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再审程序之价值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 |
(一)刑事再审程序与司法公正 |
1. 刑事再审程序与实体公正 |
2. 刑事再审程序与程序公正 |
(二)刑事再审程序与诉讼效率 |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关系之协调 |
(一)正确平衡和协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之关系 |
(二)正确平衡和协调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之关系 |
三、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检讨 |
四、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重构 |
(一)程序正义理念 |
(二)效率价值理念 |
四、试论刑事再审程序的改革和完善——基于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兼顾的理念(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再审程序启动制度研究——以京津冀三地2013年到2018年间刑事再审判决书为样本[J]. 陈逸宁.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20(01)
- [2]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研究 ——以“孙小果案”为例[D]. 张肖兵.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3]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实践困境与出路[D]. 吉文娟. 吉林大学, 2020(08)
- [4]速裁程序案件一审终审问题研究[D]. 陈烁. 吉林大学, 2020(08)
- [5]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研究 ——障碍及其克服[D]. 崔仕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功能分析[D]. 雷婉璐. 吉林大学, 2019(02)
- [7]刑事再审程序研究[D]. 王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8]刑事司法错误研究[D]. 苏方元.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我国刑事审级制度之完善研究[D]. 王玉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10]刑事再审程序价值理念之探讨[J]. 白彦. 社会科学家, 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