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类网络成本分配函数的规范性质(论文文献综述)
王俣璇[1](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于彬[2](2011)在《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电力产业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对其他各个产业部门的发展起着不可或缺的支撑作用。对电力产业的规制进行研究,推进其市场化进程,有助于实现整个国家的体制转轨。俄罗斯与中国从计划经济时期起,就具有很多相似的特点,电力产业规制改革都以效率的提高为目标。由于改革的约束条件不同,两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形成了不同的路径。本论文紧紧围绕中俄两国电力产业改革在约束条件方面的差异,以及在这种差异下进行的规制改革进行论述。在一个转轨国家规制改革框架之下,考察约束条件下形成的产权形式、市场结构以及规制制度及其对规制改革绩效的影响。论文共分八章。第一章为绪论。首先,从电力产业及其规制改革的重要性以及中俄两国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比较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等角度提出了本文的论题。其次,从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以及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三个方面对相关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述。最后,分别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意义、创新之处、研究方法以及结构安排。第二章旨在为本文建立分析框架。本文对中俄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研究从规制经济学的理论出发,在规制经济学研究框架的基础上,利用产业经济学理论对电力产业市场结构改革进行分析,利用新制度经济学对产权改革进行分析,利用转轨经济理论对规制改革道路选择的特定约束条件进行分析,形成了专门针对转轨国家规制改革问题研究的框架。对于转轨国家来说,特定约束条件下形成的产权形式、市场结构形式以及相应的规制制度,共同决定了自然垄断产业规制改革的绩效。第三章比较中俄两国规制改革的约束条件。不同的约束条件形成了两国各自的转轨道路和策略,进而形成了不同的电力产业规制改革,包括产权改革、市场结构改革以及规制制度改革的道路和策略,最终影响规制改革的绩效。第四到第六章分别对两国在特定约束条件下形成的影响规制绩效的产权制度、市场结构和规制制度因素进行比较分析。第四章从产权制度的角度进行。各国在规制改革过程中形成了不同的产权形式,无论国有还是私有,都有其理论支撑。中俄两国也形成了不同的产权形式,中国以国有为主,俄罗斯则以私有为主。产权制度的不同,受两国规制改革目标及约束条件的影响。第五章从市场结构的角度进行比较。在引入竞争机制的结构改革方面,俄罗斯走在了中国的前面。一方面由于中国在电力各环节分离的技术上落后于俄罗斯;另一方面,与中国渐进改革过程中出现新的利益集团,形成了中期现状偏好,进而对进一步改革阻挠有关。第六章从规制制度改革的角度进行比较。规制制度由规制方法和规制体制两部分组成。规制方法改革是指以激励性规制取代传统规制,为企业效率提高提供激励。规制体制是指规制机构的设置、规制立法及其实施。规制体制对规制承诺的可信性产生影响,最终对规制改革的绩效产生影响。第七章对规制改革绩效进行评价。对两国绩效的比较分别从总量、价格、产业效益和企业效率四个角度进行。通过比较发现,中国的短期绩效优于俄罗斯,主要是由于中国宏观经济的渐进改革为电力产业改革创造了良好的环境,而俄罗斯的激进改革则造成了产量下降,虽然实现了改革不被逆转的政治目标,但却付出了极大的代价。在长期绩效方面,俄罗斯的发展潜力可能优于中国。这是因为,中国的渐进改革从比较容易进行的增量改革方面着手,对经济中的存量成分改革并不彻底,产权改革缓慢、市场竞争结构没有完全形成、规制制度还需完善。产权、竞争、规制的基础框架搭建并没有完成,这成为经济绩效进一步提升的“瓶颈”。而俄罗斯以巨大代价换来了有助于提高效率的体制框架的基本确立,因而只需要在现有框架下推进改革,便可能带来经济绩效的快速增进。第八章为结论与启示。首先,对中俄两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路径进行总结。中国走的是“协调渐进”改革道路,而俄罗斯的改革路径则可以总结为“从非协调激进到协调渐进”的改革路径。其次,总结了影响规制改革绩效的因素。最后,针对中俄两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改革建议。中国规制改革最大的制约是传统“行政垄断”体制下形成的“政企同盟”,只有破除“政企同盟”导致的规制阻滞,才能使规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并取得良好绩效。对于俄罗斯来说,在规制框架基本建立的情况下,防止规制改革倒退则是规制改革取得良好绩效的保证。
李春[3](2010)在《商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法上的许多重要问题和概念,似乎很容易惹上麻烦和质疑,商事责任即是这样的问题。研究者首先面对的是,该责任是否独立存在;与一般所提民事责任是何关系;基础怎样;适用的对象如何;有无特殊归责原则;责任有何特点等等。这些质疑虽然并不见得怎样深刻,但当下的商法学界也鲜有人予以系统的回答,这就是商法基础理论研究之现状。正如支撑商法存在的其他基础性问题一样,成为商法研究的薄地,似乎都没有形成丰富的足以回应质疑的理论成果。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方式,责任是规范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律规范具有较强社会规范效力的重要保障。各部门法相互区分应考虑的因素,除了包括其价值、功能、目的、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外,还应考虑作为调整手段、机制的责任制度。正如传统的民事理念、原则和规则形成传统民事的处理和责任认定规则一样,经典的商事理念、原则和规则也必然形成特有的商事处理和责任认定规则。遗憾的是,我国理论和实践受民商不分之势强影响,商事责任的特殊存在始终未受到应有的关注。但只要进行简单的宏观理论思考和介入丰富的商事法律实践,民、商事责任之差异,又如影随行,无处不在,带来诸多困惑。凯尔森认为,一门科学必须就其对象实际上是什么加以叙述,而不是从特定的价值判断观点去规定其对象应该如何。实践决定法律,而不是逻辑决定法律。商法是典型的实践法学,与民法比较,基础理论本不深厚,商事责任就更无系统理论可资借鉴,这就不仅需要在研究中进行相关理论挖掘,更重要的是时常寻找商事司法实践的观照。围绕商事责任之基础论证与展开,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商事责任缘起论。以民、商法关系论争及带来的相关困惑为切入点,提出商事责任。之后,在总结、评析各家已有商事责任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商事责任概念,即商事责任是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和主体存续中因违反商事私法义务而产生的依法应予履行或需予容忍的义务。指出商事责任首先是一种商主体因违反私法义务产生的私法负担,要与公法责任划清界限;商事责任不仅涉及主体的对外营业责任,而且也将主体内部的部分法律关系作为商事责任的范畴;商事责任在消极意义上不仅有不利后果,也有容忍义务。接下来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炼和概括了商事责任的特征。第二章商事责任存在论。重在解决商事责任的存在基础问题,而回答这一问题的关键是民商法之差异。本文认为,商法不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和民法是兄弟关系,同属私法。在与民法比较的基础上,厘清了商法的独特性,即基本回答了商事责任独立存在的依托问题,因为法之独特性决定法律责任之独特性。民法和商法有诸多差异,本章只对基础性的几个差异作了重点论述。第一,根据起源的比较,从历史的角度检视了商法和民法不同的产生背景和社会条件,得出二者存有不同的脉系。第二,根据民、商法对经济关系的适应性差异,从经济学角度指出民法是简单商品经济的适应法,而商法是高级商品经济的适应法,在调整商品经济运转上,民法是一简单齿轮,商法是一高级齿轮,是二者的相互咬合运动共同维持着私法在商品经济社会的重要规范地位。第三,价值取向是不同部门法区分的重要根据,决定着法的基本原则、制度构成、理论结构、调整机制等多方面的内容。本文提出民法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优先,商法的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第四,根据民、商法调整对象在主体、行为、外在特征等方面的差异论证了商事关系的独特性存在,完成了商事责任相较于民事责任独立存在的商法学基础论证。第三章为商事责任原理论。旨在寻找支持商事责任独特存在的法理根据、制度根据,并在对民事过错归责原则反思的基础上回答商事归责原则之独特存在。本章首先通过法律责任的哲学根据阐释,表明不唯私法责任包括公法责任在责任根据上都能与理性约定、意志自由和行为选择自由直接或间接联系在一起,从而批判了部分私法研究者将责任根据过多集中于上述方面的努力,对在责任研究中过多将意志自由等作为责任区别和特殊性的理论说明意义提出质疑;指出民、商事责任之区别需另寻他途。之后,在批判功利论、道义论作为区分部门法的思路后,指出部门法责任制度之区分,只有在深入责任制度的价值追求、目的功能、责任根据以及具体调整机制等基础上才较容易形成。据此,本文从主体地位转变带来的风险负担分配、责任功能的诉求与责任理论的偏好、道德因素的渗透到道德与责任的分离、民、商法本位的区分与责任机制的差异等方面对民事责任与商事责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研究,重点指出商事责任风险较多的分配给行为人、责任更重人际标准、较少介入道德因素、责任本位为企业本位,对商事责任的法理予以了概括和说明。由于归责原则往往是责任原理的重要部分,本章的另一重要内容是对商事归责原则的思考。根据对民事过错原则的宏观反思,指出并非存在统一的归责原则,民法谋求统一归责的努力已宣告失败;如果非要总结归责原则,商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是严格责任原则。第四章商事责任主体论。从商事主体角度总结、论证商事责任。本章首先揭示了主体权利、义务及责任的不同制度安排是私法中不同人格“映像”的反映。在对私法人格的解析中,无论最初的理性经济人,还是后来的修正的理性经济人定位,本文认为都对私法中的人作了过分经济的解读,尤其是近代民法,被过多套上了经济理性人的外衣,偏离了主体的实际存在。现代私法应该对此予以充分关注,民事立法须从经济理性人完成向普通民事伦理人的回归,而商事立法则仍需坚持经济理性人定位;同时指出,商事主体应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之后,本文以较为宏观的视角揭示了商人责任从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的一般演变规律,同时以法人人格否认与有限责任的相对化等论证了随着有限责任广泛应用带来的弊害,商事主体责任出现了有限责任向无限责任的回归现象,同时揭示了其蕴含的商事法理。接下来,对商事主体组织变动及相关责任进行了探讨,并认为组织体分立、合并内涵着商事目的,甚至是商事交易的另一种形式,属商事责任范畴。本章最后以商事责任主体的扩大为视角探讨了组织体内部存在的诸如董事、经理商事责任问题以及因公司内部决议引发的决议责任问题。第五章商事责任行为论。重点是在梳理商行为概念、构成和特征的基础上,研究商行为规范中的商事责任特点。本文认为,行为是责任规范的核心,几乎所有的责任规范都是从行为的规律性总结中去设定的,商事责任也不例外。商事责任规范设定要反映行为的特点、规律和要求,同时也只有如此才能达到行为规范的目的。对二者的关联性,国内立法和研究尚未引起充分关注。据此,本章首先在总结商行为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指出商行为就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同时对商行为的构成和特征进行了解析,总结了商事交易与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民事交易的十大差异及影响。之后,以司法实务为基础,从商行为责任设定上的加重责任、外观责任、营利性尊重与保护、社会性等全面总结了商事责任的行为设定的特点。加重责任的特点指出,商事行为责任不仅表现为立法上第一性义务的加重,而且在责任的实务论定上更多的注重结果论责、客观外在效果论责、更多的免责限制、举证责任的加重等;外观责任的特点指出,商事责任离不开行为法律效力的考察和评价,法律正是在肯定和否定行为效力之间厘清了它对商行为责任规范的界限,外观责任正是通过肯定外观事实决定行为效力的法则,使外观事实的形成人承担一种不利后果或容忍义务,保护行为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营利性的尊重和保护从商事责任的权利救济角度,结合司法实务中的若干问题强调了商事责任适用上的营利保护特点和需求;社会性则从行为的内在需求和社会外在控制需要角度揭示了商事责任不同于民事个人责任的社会性色彩,但并不等同于社会责任的特质。结语部分,对全文研究进行了简要回顾和总结,指出尚待研究的问题。
袁静[4](2010)在《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研究》文中提出合作与共享是图书馆一直努力追求的目标和方向。图书馆联盟是图书馆之间实现资源共享的有效组织形式,也是图书馆在数字环境下的生存模式与发展方向。图书馆联盟能够为图书馆在快速多变的信息环境中赢得服务优势,但联盟在组织上的不稳定性和管理中的各种风险一直困扰着联盟的组织者及参与者,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联盟成员参与合作活动的积极性与合作效益。因此,对图书馆联盟的风险及其防范问题进行研究是图书馆联盟理论与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论文从对国内外图书馆联盟的发展、沿革与服务现状的系统调查出发,分析图书馆联盟存在的深层次问题,研究图书馆联盟成员馆之间的合作活动与合作关系,实证调查图书馆联盟的服务效果,识别图书馆联盟存在的风险,从联盟组建、服务方式与策略、管理协调等三个方面构建图书馆联盟的风险防范体系。具体内容如下:第1部分论述了图书馆联盟的发展。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及其在图书馆中的广泛应用,图书馆联盟经历了从传统的以馆际互借与文献传递为主要内容的实体文献共享,到数字化环境下以馆藏资源、技术、服务、业务、人力资源等全面共享的发展过程。数字化的环境不仅为图书馆联盟的发展提供了技术上的支撑,而且赋予了图书馆联盟以新的内容和理念,拓展了图书馆联盟的合作功能。数字环境下图书馆联盟具有馆际互借、文献传递、联合编目、集团采购、合作开发特色资源、合作参考咨询、联合保存资源等多种功能,从而能够实现资源共享与整合、优势互补,以及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提高图书馆竞争力等。这种联盟组织形式已经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目前,许多国家都纷纷建立了各种类型的图书馆联盟,在促进馆际合作与共享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其在发展中也同样暴露了一定的局限性,出现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存在一定的不稳定因素和风险。比如,联盟的经费来源不足,数字资源的安全威胁,成员馆之间的技术不统一、系统兼容性差,联盟服务质量不高,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成员馆之间管理协调较为复杂等。第2部分分析了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研究的理论基础。主要涉及矛盾管理理论、协同论、博弈论、委托——代理理论等。试图用其中的一些理论观点探讨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的内在规律与解决策略。例如,运用矛盾管理理论中的矛盾分析方法去解决图书馆联盟内部各成员馆之间的“竞合”关系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问题,正确处理好合作与冲突的对立统一关系,控制、防范联盟的风险与损失,引导联盟向有利于整体目标和集体利益的方向发展;运用协同论强调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协同工作的重要性,促使图书馆联盟各成员馆之间的松散联合体状态转向相互依赖与紧密配合,研究消除联盟系统混乱,将内耗风险降到最低程度的方法与策略;分析作为理性人的各成员馆之间所存在的各种博弈关系,从参与馆的得益与策略选择方面寻找联盟运行中的根本障碍,为图书馆联盟风险的规避和稳定性维护提供方法和参考思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图书馆联盟的管理机构与各成员馆之间、以及各成员馆个体之间,均存在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为此,本文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最优契约设计与激励机制设计理论,探讨了图书馆联盟合作契约的设计、寻求激励的影响因素,以激励和约束各成员馆的合作行为。第3部分根据图书馆联盟运作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因素和问题,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讨论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对策选择、风险管理效果评价等问题。并通过对国内图书馆联盟运行现状的实证调查,寻找图书馆联盟实践中存在的风险,从联盟组建、服务、管理三个方面构建了一个可供参考的风险防范体系。第4部分探讨了图书馆联盟组建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对策。联盟组建是图书馆之间开展合作活动的基础,由于联盟的许多风险源、诱因以及预防的完备性等主要取决于组建阶段,并对后续阶段有重要影响,因而,组建中的风险防范可有效消除各种风险源。对于联盟组建中存在的风险,本部分从科学制定成员馆伙伴的选择原则、选择程序与方法以及建立选择评价指标体系等方面论述了成员馆伙伴选择失误风险的防范对策;从契约的订立、设计与更新维护等方面研究图书馆联盟契约不完备风险的防范策略;提出建立统一的图书馆联盟文化,构建图书馆联盟的文化融合机制,以防范文化冲突风险;分析图书馆联盟信任的影响因素,提出构建联盟信任机制的举措,以建立成员馆之间的信任关系。第5部分着重从目前联盟在资源、技术、服务等方面存在的诸如数字资源可获得性差、技术兼容性差、服务质量欠佳等问题,研究提高联盟数字资源的建设质量、保障数字资源的安全和长期可持续利用,建立联盟共享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资源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等方略,并提出了建立图书馆联盟内部的服务质量标准,以及基于情景感知的图书馆联盟服务集成框架的解决思路。还特别指出知识产权风险防范在图书馆联盟服务中的不可忽视性,并提出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平衡机制,合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等问题。第6部分探讨了图书馆联盟管理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针对联盟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与信息的有效沟通和共享、利益不平衡、成员合作中的机会主义行为等,提出构建联盟的信息沟通网络与沟通平台,建立利益分配、利益补偿、利益协调、利益引导等联盟内部关系平衡措施,以及合理的监督与检查考核机制、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最后,对全文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对图书馆联盟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胡元聪[5](2009)在《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文中认为外部性最早是由西方经济学家作为“市场失灵”的重要表现之一而提出来的。对于外部性,我国的盛洪教授指出,广义地说,经济学曾经面临的和正在面临的问题都是外部性,有的是已经解决的外部性,有的是正在解决的外部性。这表明由外部性引发的外部性问题存在于时间上的永恒性与空间上的普遍性。因此,对于外部性问题的研究首先是从经济学领域开始的,而后又波及到伦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人口学等领域。“外部性”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的概念,不同的学科都可以从各自的视域出发对它的内涵进行揭示,而对由外部性引发的外部性问题的解决也有多种进路,本文所关注的是外部性问题的制度克服。美国着名制度经济学家科斯曾经精辟的指出,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可以有市场方案与政府方案,但是他又认为,任何市场方案都是依赖于一系列由立法者和法院创设的法律规则来实现的。这里他强调了法律对外部性问题规制的必然性。奥地利经济学家米瑟斯也主张,所有负外部性问题都可以通过改革受损责任法律,以及消除妨碍私人所有权实施的制度壁垒得以解决。这里他指出了我们寻求外部性问题法律解决的有效途径。关于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李昌麒教授指出,对于法学研究者来讲,我们又不能把我们对外部性的研究停留在经济学的层面,而是要透过对经济学家们所揭示的外部性的表现寻求解决外部性的“法律药方”。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的经济法必然能够在外部性问题解决方面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张守文教授也认为,从法学上说,法学研究在很多情况下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也不例外。本文认为,在外部性问题解决上,经济法不仅应有所作为,而且应当有更大的作为。本文试图从经济法视域解读出发,探索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本文分为三篇。首先是基础篇:包括第一、二章。主要考察了经济学对外部性的揭示并从法学视角对外部性进行了审视;回顾了伦理学、经济学和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的进路并进行反思,以为经济法解决方法提供铺垫;其次是本论篇:包括第三、四、五章。主要是对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的原理、基本出发点、路径等进行理论解析。最后是实践篇:包括第六、七章。主要是从实践出发探讨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首先,在外部性问题的事前解决方面,对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领域中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进行实证分析;然后,在分析传统诉讼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局限性的基础上,提出建立公益经济诉讼机制实现外部性问题的事后解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创新建议。第一章经济学和法学视野中的外部性。把经济学术语“外部性”引入法学研究领域,首先还必须回到经济学是怎样揭示外部性的。如果对外部性本身没有相当的把握,那么要找出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律进路就会出现问题。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经济学对外部性的揭示并从法学视角对外部性进行了审视。首先,考察了经济学家对外部性的揭示。然后,从法学视角对外部性进行审视。最后找出了经济学和法学关注外部性的共同取向。结论是:外部性概念可以引入法学研究领域,从而为下文外部性问题的法学解决进路奠定了基础。第二章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考察及其反思。本章考察了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包括伦理学视野、经济学视野以及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的解决进路。重点是对外部性问题的伦理学、经济学视野下的解决进路进行了反思以及对法学视野中的民法方法、行政法方法进行了反思。结论是:在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进路中,1.法律解决进路优于伦理解决进路;2.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解决进路与作为非正式制度的伦理解决进路、作为制度方法的政府干预方法与作为非制度的市场解决方法必须结合才能有效解决外部性问题;3.作为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中也必须互动与合作;4.在总结与反思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假设,即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方法具有明显的优势,从而为下文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论述奠定基础。第三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原理:理论基础与内在机理。本章主要从理论基础和内在机理两个方面论述了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原理。其中理论基础包括:政治学基础、经济学基础、社会学基础、伦理学基础、法理学基础;内在机理包括:从经济法起源于克服市场失灵、经济法凸显社会本位观、经济法丰富的软法性质、经济法对权利义务倾斜性配置、经济法的公私法融合趋势、外部性问题的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经济法的人性假设等角度分析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可能性与必然性。结论是: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特殊的内在机理。第四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价值与理念。本章主要从价值和理念两个方面论述了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的基本出发点。其中,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价值包括实质公平价值和社会效益价值。这里的实质公平区别于民法上的形式公平,社会效益区别民法上的个人效益,因而更加有利于解决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念包括社会和谐理念和科学发展理念。社会和谐理念中包括人与生态的和谐以及人与社会的和谐;科学发展理念包括发展是扩展人权的发展以及发展是科学的发展,因而有利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结论是: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出发点是追求社会的实质公平和社会整体效益,追求社会的和谐和科学发展,从而解决外部性问题。第五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路径:以经济法功能为视角。本章主要以经济法功能为视角,围绕经济法的激励功能、信息传递功能、规制公共产品供给功能以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论述了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的具体路径。其中,经济法的激励功能的发挥主要体现为对正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经济法的信息传递功能、规制公共产品供给功能以及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主要体现为对负外部性问题的解决。结论是:经济法通过法律激励、信息传递、规制公共产品供给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的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有效路径。第六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践:我国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证分析。本章主要以我国社会化大生产“四个环节”中外部性问题经济法解决为研究对象,分析了经济法在事前解决这些领域中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和具体途径:以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制规范为视域,论述了生产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交易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论述了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经济法保障财富实质公平分享为视域,论述了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公民环境权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论述了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结论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以及社会分配法律制度都是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律制度,有利于解决社会化大生产“四个环节”中的外部性问题。第七章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现机制:公益经济诉讼。本章首先从外部性问题的事后解决方面指出了传统诉讼机制的局限性。然后分析了公益经济诉讼与外部性问题、经济法的关系,论证了公益经济诉讼制度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中的特殊功能及意义。最后,重点提出了构建公益经济诉讼制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具体建议,包括:拓宽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适格标准、合理配置外部性诉讼案件原被告举证责任、赋予法院处理外部性诉讼案件特别职权、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审判庭、确立有利于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费用原则、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诉讼激励机制等。结论是:基于外部性诉讼案件的公益性需要一种新型的诉讼机制——公益经济诉讼,并且需要突破传统诉讼机制的窠臼,进行具体的制度创新;完善的公益经济诉讼机制可以有效的实现外部性问题的事后解决。
卜炜玮[6](2008)在《中国财产征收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下,财产征收包括农村土地征收和城市房屋拆迁两个部分。我国现有的财产征收制度存在较多缺陷,相关理论研究也有不足。本文以美国、日本和德国的财产征收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从目的、补偿、程序三个方面对财产征收的理论问题进行了研究:1)从美国和日本的法律对财产征收的目的制约中,提炼出对征收项目进行分类的三项标准和判断公共目的的两条准则;2)对美国和德国法律对管制征收的判定准则进行了研究;3)对Michelman的多因素功利主义模型进行扩展,将负道德成本进一步细分为不公平成本、无效率成本、社会紧张成本。用扩展后的模型对政府的征收决策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探讨社会最优的补偿原则;4)对征收涉及的财产价值进行分类,利用此分析框架对各国现有补偿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研究,总结社会最优的征收补偿标准;5)研究日美两国的征收程序与法律救济途径,总结出良好的征收程序应当具备的要素。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参照,从征收目的制约、管制征收判定、实体征收的补偿原则和标准、征收程序设置等方面对我国现行财产征收制度进行了分析,对影响政府征收决策的相关制度及正在进行中的改革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进一步的改革建议:1)制定统一征收法,对两类征收行为统一进行规范。2)统一对不同对象的征收目的制约,按照本文提出的两条规则判定“公共目的”。3)以“一个理论,两条规则,三项因素”作为管制征收的判定标准。4)重新制定补偿标准,采用公平补偿原则,以公平市场价格为基础,对被征收财产的全部客观价值和部分主观价值进行补偿。5)将协议价购作为申请征收的必要前置程序,增加征收目的检验程序,改革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检验程序,保障被征收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被征收者提供充足而廉价的司法救济途径。6)按照“同地、同权、同价”的原则,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限制的条件下自由转让。7)改革财政制度、官员选拔任用制度和司法制度,减少地方政府从征收中得到的收入,将任职地民众对官员的评价作为主要的考核指标,增强司法机构在征收案件审判中的独立性。
刘慧[7](2004)在《企业总会计师转型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会计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加强,总会计师作为企业财务会计领域的核心人物,在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我国总会计师制度已向发达国家首席财务官(CFO)制度转型,但迄今为止,我国总会计师还不能与发达国家CFO划等号,存在着角色定位不准、地位不高、职责范围小、选聘行政色彩浓厚、行业自律管理体制不健全等问题,因此亟需对总会计师转型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尽快改变这种现状。 本文首先对国际CFO制度进行了分析,通过对50家美国着名公司治理信息的调查发现,CFO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发生了重大改变,进而详细研究了发达国家CFO的职责、激励手段、选聘方式和行业自律管理机制,为我国企业总会计师的转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在调查取得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总会计师转型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重点探讨了总会计师在公司治理中的定位、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以及角色转换的必然性;研究了股份制企业总会计师承担的职业责任、诚信责任及法律责任;提出应对总会计师采取多元化、与业绩挂钩的薪酬激励方式。从加强总会计师行业管理角度,提出应从消除行政干预、促进总会计师的职业化、创造总会计师的成长条件和构造总会计师的产生机制等方面培育总会计师人才市场,加强对总会计师的约束,并为市场化的选聘总会计师创造条件;在研究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财务经理协会职能的基础上,探讨了完善我国总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问题,提出了建立总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和奖惩机制、建立总会计师资格认证制度和能力框架体系、加强后续教育等自律措施。
周梦[8](2001)在《一类网络成本分配函数的规范性质》文中指出该文以数学方法论证了一类网络成本分配函数的性质,证明了成本分配函数具有规范形式的充要条件是它满足无记名性,可加性和等价性.并进一步论证了若成本分配函数还具有对成员数的单调递减性,它必是下游均等分配函数.
二、一类网络成本分配函数的规范性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一类网络成本分配函数的规范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1)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回顾与评述 |
1.2.1 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研究回顾 |
1.2.2 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研究回顾 |
1.2.3 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研究回顾 |
1.3 研究方法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结构安排 |
1.4 研究创新 |
第2章 转轨国家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分析框架 |
2.1 自然垄断及其规制 |
2.1.1 自然垄断 |
2.1.2 规制 |
2.1.3 规制改革 |
2.2 电力产业政府规制及规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
2.2.1 电力产业政府规制的理论依据 |
2.2.2 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的理论依据 |
2.3 转轨国家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 |
2.3.1 转轨国家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的内容 |
2.3.2 转轨国家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绩效 |
第3章 经济转轨与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 |
3.1 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历程比较 |
3.1.1 中国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历程 |
3.1.2 俄罗斯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历程 |
3.2 转轨约束下的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道路及策略选择 |
3.2.1 中国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的转轨约束 |
3.2.2 俄罗斯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转轨约束 |
3.3 电力产业规制改革与经济转轨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比较——产权改革 |
4.1 自然垄断产业的产权改革 |
4.1.1 转轨国家自然垄断产业私有化的动因 |
4.1.2 转轨国家自然垄断产业国有控制的动因 |
4.2 中国电力产业产权改革 |
4.2.1 中国电力产业产权改革历程及现状 |
4.2.2 中国电力产业产权结构及原因分析 |
4.3 俄罗斯电力产业产权改革 |
4.3.1 俄罗斯电力产业产权改革历程及现状 |
4.3.2 俄罗斯电力产业产权结构及改革前景 |
4.4 本章小结 |
4.4.1 中俄电力产业产权改革历程及现状比较 |
4.4.2 中俄电力产业产权改革差异的原因分析 |
第5章 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比较——结构改革 |
5.1 自然垄断产业结构改革 |
5.1.1 纵向一体化与纵向分拆的选择 |
5.1.2 横向垄断与横向竞争的选择 |
5.2 中国电力市场结构改革 |
5.2.1 发电环节 |
5.2.2 输电、供电环节 |
5.2.3 电力市场组织 |
5.2.4 小结 |
5.3 俄罗斯电力市场结构改革 |
5.3.1 结构改革方案的确定 |
5.3.2 结构改革的正式实施 |
5.3.3 小结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比较——规制制度改革 |
6.1 自然垄断产业政府规制制度的内容 |
6.1.1 规制方法 |
6.1.2 规制体制 |
6.2 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制度比较 |
6.2.1 进入规制 |
6.2.2 价格规制 |
6.2.3 规制机构 |
6.2.4 规制法律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绩效比较 |
7.1 中国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绩效分析 |
7.1.1 总量情况 |
7.1.2 价格水平 |
7.1.3 产业效益 |
7.1.4 企业效率与A-J效应 |
7.2 俄罗斯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绩效分析 |
7.2.1 总量情况 |
7.2.2 价格水平 |
7.2.3 产业效益 |
7.2.4 企业效率——以"统一电力系统股份公司"为例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与启示 |
8.1 中俄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不同路径选择 |
8.1.1 中国:协调渐进改革 |
8.1.2 俄罗斯:从非协调激进改革到协调渐进改革 |
8.2 中俄电力产业规制改革的不同结果 |
8.3 影响规制改革绩效的因素 |
8.3.1 改革的宏观环境 |
8.3.2 改革的互补性 |
8.3.3 改革的战略选择:由易到难还是由难到易 |
8.4 中俄规制改革中的制约因素与应对 |
8.4.1 中国:破除规制阻滞 |
8.4.2 俄罗斯:防止规制改革倒退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商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写作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问题及目的 |
第1章 商事责任缘起论 |
1.1 民、商法关系与困惑 |
1.1.1 民、商法关系论争 |
1.1.2 “民商合一”之困惑 |
1.1.3 止惑蠡见 |
1.2 商事责任之概念 |
1.2.1 商事责任概念缺失之原因 |
1.2.2 商事责任概念及内涵 |
1.2.3 商事责任之特征 |
第2章 商事责任存在论 |
2.1 民、商法之起源差异 |
2.1.1 民法之起源 |
2.1.2 商法之起源 |
2.2 民、商法经济关系之适应性差异 |
2.2.1 民法是简单商品经济之适应法 |
2.2.2 商法是高级商品经济之适应法 |
2.3 民、商法之社会价值取向差异 |
2.3.1 民法价值取向之公平优先 |
2.3.2 商法价值取向之效益优先 |
2.3.3 民、商法价值取向选择应予注意之问题 |
2.4 民、商法之调整对象差异 |
2.4.1 关于商事关系之理解与认定问题 |
2.4.2 民、商事关系之主体差异 |
2.4.3 民、商事关系之行为差异 |
2.4.4 民、商事关系之外在特征差异 |
第3章 商事责任原理论 |
3.1 法律责任之法理探源及解析 |
3.1.1 关于现代法律责任之哲学根据 |
3.1.2 部门法责任确定之相关法理问题 |
3.2 民、商事责任之一般比较 |
3.2.1 经济差异与风险负担分配之比较 |
3.2.2 目的、功能差异与责任理论偏好之比较 |
3.2.3 义务根据差异与责任基础之比较 |
3.2.4 伦理因素介入差异与责任影响之比较 |
3.3 民、商法本位比较与责任机制之差异 |
3.3.1 私法本位观及评价 |
3.3.2 民法个人本位之再申明 |
3.3.3 商法企业本位之证成 |
3.3.4 本位区分之责任机制差异 |
3.4 商事归责原理之提出 |
3.4.1 归责原则之概观 |
3.4.2 归责原则之思考 |
3.4.3 商事独立归责之必要 |
3.5 商事归责原理之研究 |
3.5.1 严格责任之评述 |
3.5.2 商事严格责任之确立及地位 |
3.5.3 过错归责与合理性归责之否定 |
3.5.4 严格责任原则之证成 |
第4章 商事责任主体论 |
4.1 主体责任差异之一般认识 |
4.1.1 主体私法人格之“映像”差异 |
4.1.2 主体之现实差异 |
4.1.3 主体之法律义务差异 |
4.2 商人责任之演变规律 |
4.2.1 商人责任之历史考察 |
4.2.2 商人有限责任之扩张 |
4.2.3 商人无限责任之回归 |
4.3 商事主体组织变动及相关责任 |
4.3.1 公司分立之商事责任问题 |
4.3.2 公司合并之商事责任问题 |
4.4 商事责任主体之扩大及责任问题 |
4.4.1 公司与董事等内部机关之关系问题 |
4.4.2 董事等公司负责人商事责任承担之理论根据 |
4.4.3 董事第三人责任及相关问题 |
4.4.4 经理人之商事责任问题 |
第5章 商事责任行为论 |
5.1 责任关联视角之商行为考察 |
5.1.1 商行为之概念 |
5.1.2 商行为之构成 |
5.1.3 商行为之特征 |
5.2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一:加重责任 |
5.2.1 加重责任之内涵 |
5.2.2 加重责任之表现形态 |
5.2.3 加重责任之立法实践 |
5.3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二:外观主义 |
5.3.1 外观主义之产生背景 |
5.3.2 外观主义之内涵 |
5.3.3 外观主义效力判断之价值皈依 |
5.3.4 外观主义效力判断规则之适用 |
5.4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三:社会性 |
5.4.1 社会性之内涵 |
5.4.2 社会性之法理根据 |
5.4.3 社会性之表现形态及规制特点 |
5.5 商行为的责任设定特点之四:营利性之尊重与保护 |
5.5.1 营利保护之营利自由理解 |
5.5.2 营利保护之商事立场定位 |
5.5.3 营利保护之司法介入考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0.1.1 选题背景 |
0.1.2 研究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0.2.1 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统计 |
0.2.2 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0.2.3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0.2.4 国内外研究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0.3 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之处 |
1 图书馆联盟的发展 |
1.1 图书馆联盟的发展沿革 |
1.1.1 国外图书馆联盟的发展历程 |
1.1.2 国内图书馆联盟的发展历程 |
1.1.3 图书馆联盟的主要类型 |
1.2 数字环境对图书馆联盟发展的机遇与挑战 |
1.2.1 对图书馆联盟共享的技术支撑 |
1.2.2 对图书馆联盟合作内容的拓展 |
1.2.3 对图书馆联盟发展带来的问题与挑战 |
1.3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联盟的发展优势 |
1.3.1 实现资源共享与资源整合 |
1.3.2 达到优势互补 |
1.3.3 满足用户个性化与多样化的需求 |
1.3.4 提高图书馆的整体竞争力 |
1.4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联盟的功能拓展 |
1.4.1 图书馆联盟传统功能在数字环境下的拓展 |
1.4.2 数字时代赋予图书馆联盟的新功能 |
1.5 中外图书馆联盟运作现状分析 |
1.5.1 美国图书馆联盟运作情况 |
1.5.2 英国图书馆联盟运作情况 |
1.5.3 澳大利亚图书馆联盟运作情况 |
1.5.4 中国典型图书馆联盟运作情况 |
1.5.5 国内外图书馆联盟发展经验总结与存在问题分析 |
2 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基于矛盾管理理论的解析 |
2.1.1 矛盾管理理论的主要思想 |
2.1.2 图书馆联盟中的矛盾冲突与解决方法 |
2.2 基于协同论的解析 |
2.2.1 协同论的基本思想 |
2.2.2 图书馆联盟中的协同基础与风险防范 |
2.3 基于博弈论的解析 |
2.3.1 博弈论的基本观点 |
2.3.2 图书馆联盟中的博弈现象 |
2.3.3 基于博弈论的图书馆联盟合作与冲突分析 |
2.4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解析 |
2.4.1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内容 |
2.4.2 图书馆联盟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
2.4.3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图书馆联盟风险分析与防范 |
3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分析与调查 |
3.1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问题与风险管理 |
3.2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识别与诱因分析 |
3.2.1 图书馆联盟风险识别的方法 |
3.2.2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识别与分类 |
3.2.3 图书馆联盟风险产生的原因分析 |
3.3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调查——专家调查问卷 |
3.3.1 调查问卷总体设计 |
3.3.2 调查对象的选择与问卷发放 |
3.3.3 样本情况的描述性统计分析 |
3.3.4 问卷的信度与效度检验 |
3.3.5 数据统计与分析 |
3.3.6 调查结论分析 |
3.4 图书馆联盟风险的评估与管理策略选择 |
3.4.1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评估 |
3.4.2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管理策略 |
3.5 图书馆联盟的风险防范体系 |
3.5.1 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体系建立的目的与意义 |
3.5.2 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 |
4 图书馆联盟组建中的风险防范 |
4.1 图书馆联盟的组建需要关注的问题 |
4.2 成员馆伙伴选择失误风险防范 |
4.2.1 成员馆伙伴选择的原则 |
4.2.2 成员馆伙伴选择程序与伙伴选择评价方法 |
4.2.3 成员馆伙伴选择标准 |
4.3 契约不完备风险防范 |
4.3.1 契约在图书馆联盟中的重要性 |
4.3.2 契约的类型 |
4.3.3 图书馆联盟订立契约应把握的原则 |
4.3.4 图书馆联盟契约的设计与维护 |
4.4 文化冲突风险防范 |
4.4.1 图书馆联盟中文化冲突的原因与后果 |
4.4.2 建立统一的图书馆联盟文化 |
4.5 信任风险防范 |
4.5.1 信任的含义与功能 |
4.5.2 信任在图书馆联盟中的重要性 |
4.5.3 图书馆联盟信任的影响因素 |
4.5.4 图书馆联盟信任机制的构建 |
5 图书馆联盟服务中的风险防范 |
5.1 图书馆联盟的服务体系与服务质量连带风险分析 |
5.2 图书馆联盟服务中的数字资源风险防范 |
5.2.1 数字资源建设的质量控制 |
5.2.2 数字资源的安全保障体系建设 |
5.2.3 数字资源的长期保存策略 |
5.3 图书馆联盟服务中的技术风险防范 |
5.3.1 数字环境下图书馆联盟面临的技术问题 |
5.3.2 图书馆联盟共享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建立 |
5.3.3 图书馆联盟共享的技术支撑 |
5.4 图书馆联盟服务质量风险防范 |
5.4.1 图书馆联盟内部服务质量标准的制定 |
5.4.2 基于情景感知的图书馆联盟服务共享与集成 |
5.5 图书馆联盟知识产权风险防范 |
5.5.1 图书馆联盟服务共享中引起的知识产权风险 |
5.5.2 知识产权保护与资源共享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 |
5.5.3 知识产权保护与图书馆联盟资源共享的平衡机制 |
5.5.4 合理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应注意的问题 |
6 图书馆联盟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
6.1 图书馆联盟的管理协调及其风险分析 |
6.2 信息共享与沟通风险及其防范 |
6.2.1 图书馆联盟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与信息共享障碍分析 |
6.2.2 信息共享与沟通在图书馆联盟中的作用 |
6.2.3 图书馆联盟信息沟通网络的建立 |
6.2.4 图书馆联盟信息沟通平台的构建 |
6.3 利益不平衡风险及其防范 |
6.3.1 利益平衡机制及其在图书馆联盟中的重要性 |
6.3.2 成员馆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
6.3.3 图书馆联盟共享成本补偿制度的建立 |
6.3.4 图书馆联盟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
6.4 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
6.4.1 图书馆联盟中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的表现形式 |
6.4.2 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的产生原因 |
6.4.3 机会主义行为与道德风险对图书馆联盟合作关系的危害 |
6.4.4 基于监督和检查机制的机会主义行为防范 |
6.4.5 基于激励机制的道德风险防范 |
6.4.6 基于约束机制的道德风险防范 |
7 总结与展望 |
7.1 论文总结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图书馆联盟风险调查表——专家调查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情况 |
后记 |
(5)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 |
二、外部性问题及其法律解决的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研究思路、逻辑结构和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经济学和法学视野中的外部性 |
一、经济学对外部性的揭示 |
(一) 经济学对外部性缘起的追究 |
(二) 经济学关于外部性涵义的讨论 |
二、外部性的法学审视 |
(一) 与外部性相关的法学思想 |
(二) 外部性的法学界定 |
三、直面外部性问题:经济学和法学关注外部性的共同取向 |
第二章 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考察及其反思 |
一、伦理学和经济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考察 |
(一) 伦理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之溯源、证成及其局限 |
(二) 经济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及其局限 |
二、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考察 |
(一)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理据之一:基于权义规则的视角 |
(二)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的理据之二:基于责任规则的视角 |
(三)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在立法中的体现 |
(四) 法学视野中外部性问题解决进路较之伦理学和经济学进路的优势 |
三、民法方法和行政法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考察 |
(一) 民法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路及其局限 |
(二) 行政法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路及其局限 |
四、对外部性问题解决的主要进路的反思 |
(一) 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必须实现制度方法与非制度方法、正式制度方法与非正式制度方法的结合 |
(二) 外部性问题的解决必须建立经济法、民法、行政法等多法互动机制 |
(三) 一个假设:经济法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中具有特殊的作用 |
第三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原理:理论基础与内在机理 |
一、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一)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政治学基础 |
(二)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学基础 |
(三)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社会学基础 |
(四)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伦理学基础 |
(五)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法理学基础 |
二、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内在机理 |
(一) 基于经济法起源于克服市场失灵的分析 |
(二) 基于经济法凸显社会本位观的分析 |
(三) 基于经济法具有丰富软法性质的分析 |
(四) 基于经济法对权利义务进行倾斜性配置的分析 |
(五) 基于经济法具有公私法融合趋势的分析 |
(六) 基于外部性问题事前预防和事后救济的分析 |
(七) 基于经济法人性假设的分析 |
第四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基本出发点:价值与理念 |
一、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价值 |
(一) 经济法的实质公平价值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二) 经济法的社会效益价值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二、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念 |
(一) 经济法的和谐理念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二) 经济法的发展理念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第五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路径:以经济法功能为视角 |
一、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理路 |
(二) 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
(三) 经济法运用激励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的限度 |
二、经济法运用信息传递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信息不对称的类型及其所致外部性问题 |
(二) 经济法对信息不对称所致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三、经济法运用规制公共产品供给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公共产品供给中外部性问题的产生及其表现 |
(二) 经济法对公共产品供给中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四、经济法运用优化资源配置功能解决外部性问题 |
(一) 外部性问题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
(二) 经济法对资源配置中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第六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践:我国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证分析. |
一、生产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企业社会责任经济法制规范为视域.. |
(一) 企业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
(二) 企业社会责任的道德意蕴及其法律属性 |
(三) 企业践行社会责任解决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基础及其途径 |
二、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交易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 |
(一) 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产生 |
(二) 经济法解决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三) 经济法解决交换领域外部性问题的途径 |
三、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经济法保障财富实质公平分享为视域 |
(一) 当前我国分配领域存在的外部性问题 |
(二) 经济法解决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 |
(三) 经济法解决分配领域外部性问题的途径选择 |
四、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经济法解决:以公民环境权的经济法制保障为视域.. |
(一) 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概述 |
(二) 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解决的国际发展趋势分析 |
(三) 经济法解决消费领域外部性问题的理论基础及其途径 |
第七章 经济法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实现机制:公益经济诉讼 |
一、传统诉讼机制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局限 |
(一) 基于外部性诉讼费用的分析 |
(二) 基于外部性诉讼案件特点的分析 |
二、公益经济诉讼制度与外部性问题的解决 |
(一) 公益经济诉讼相关概念及其与外部性问题的关系 |
(二) 公益经济诉讼与经济法的关系 |
(三) 运用公益经济诉讼制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意义 |
(四) 公益经济诉讼中的外部性问题及其解决 |
三、构建公益经济诉讼制度解决外部性问题的具体建议 |
(一) 拓宽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适格标准 |
(二) 合理配置外部性诉讼案件主体举证责任 |
(三) 赋予法院处理外部性诉讼案件特别职权 |
(四) 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审判庭 |
(五) 确立有利于外部性诉讼案件原告的诉讼费用原则 |
(六) 建立外部性诉讼案件公益经济诉讼激励机制 |
结论与未竟的问题 |
后记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相关学术论文 |
(6)中国财产征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比较对象的选择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征收目的的研究 |
1.2.2 关于征收补偿的研究 |
1.2.3 关于征收程序的研究 |
1.2.4 关于财产征收制度现实运作的研究 |
1.2.5 现有研究的不足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路线与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财产征收的基础理论 |
2.1 财产征收的概念 |
2.1.1 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
2.1.2 财产征收的概念与分类 |
2.2 财产征收的必要性 |
2.2.1 法学的解释 |
2.2.2 经济学的解释 |
2.3 征收权的主体与客体 |
2.3.1 征收权的主体 |
2.3.2 征收权的客体 |
2.4 对征收权的制约 |
2.4.1 征收权的行使原则 |
2.4.2 制约征收权的两种思想 |
2.4.3 目的制约的必要性 |
2.4.4 补偿制约的必要性 |
2.4.5 程序制约的必要性 |
第3章 征收目的制约研究 |
3.1 美日两国的征收目的制约 |
3.1.1 美国的征收目的制约 |
3.1.2 日本的征收目的制约 |
3.2 公共目的判定 |
3.2.1 征收目的的判断标准 |
3.2.2 征收项目的分类 |
3.2.3 公共目的判定准则 |
3.3 我国的征收目的制约 |
3.3.1 征收法律规范的架构 |
3.3.2 法律中的征收目的制约 |
3.3.3 对现有征收目的制约的分析 |
第4章 征收补偿原则与标准研究 |
4.1 征收的判定 |
4.1.1 美国的判定标准 |
4.1.2 德国的判定标准 |
4.1.3 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4.2 补偿原则 |
4.2.1 关于征收补偿的经济分析 |
4.2.2 征收涉及的财产价值 |
4.2.3 现有的补偿原则 |
4.2.4 各国采用的补偿原则 |
4.2.5 分析与评论 |
4.3 补偿标准 |
4.3.1 美德日三国的补偿标准 |
4.3.2 我国的征收补偿标准 |
第5章 征收程序研究 |
5.1 美日两国的征收程序 |
5.1.1 美国的征收程序 |
5.1.2 日本的征收程序 |
5.1.3 分析与评论 |
5.2 我国的征收程序 |
5.2.1 农村土地征收程序 |
5.2.2 城市房屋拆迁程序 |
5.2.3 征收程序的缺陷 |
5.2.4 救济途径的不足 |
第6章 我国财产征收制度改革建议 |
6.1 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6.1.1 征收制度自身制约不足 |
6.1.2 导致征收权滥用的其他因素 |
6.1.3 现有制度的弊端 |
6.2 现有的改革举措 |
6.2.1 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改革 |
6.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 |
6.3 财产征收制度改革建议 |
6.3.1 征收制度的基础——土地制度的改革 |
6.3.2 征收制度自身的改革 |
6.3.3 其他相关制度的改革 |
第7章 结论 |
7.1 成果与创新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关于管制征收的规定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企业总会计师转型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前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2 国际首席财务官(CFO)制度分析 |
2.1 美国CFO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及其变迁 |
2.1.1 美国CFO制度的产生及CFO的地位 |
2.1.2 会计造假案件对传统CFO地位的冲击 |
2.1.3 美国CFO地位的变迁 |
2.2 美国CFO在公司财务控制权再分配格局中的角色分析 |
2.2.1 美国CFO在公司财务控制权再分配格局中的角色 |
2.2.2 CFO对会计信息质量承担的责任 |
2.3 CFO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的地位和职责 |
2.3.1 CFO在企业中的地位显赫,是企业财务的最高管理者 |
2.3.2 CFO的职责已由传统的财务功能演变为CEO的战略伙伴 |
2.4 CFO享有多元化的薪酬激励方式 |
2.5 CFO采用市场化、职业化和规范化的选聘和自律管理体制 |
2.6 国际CFO制度对完善我国CFO制度的启示 |
3 我国企业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和现状调查 |
3.1 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和历史评价 |
3.1.1 总会计师制度的发展 |
3.1.2 总会计师制度的历史评价 |
3.2 企业总会计师的状况调查 |
3.2.1 样本选择与调查问卷说明 |
3.2.2 问卷调查结果统计分析 |
3.2.3 几点结论 |
4 我国股份制企业CFO的角色定位、责任扩展和激励方案初步设计 |
4.1 股份制企业CFO的角色定位 |
4.1.1 股份制企业CFO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定位 |
4.1.2 股份制企业CFO在组织结构中的地位 |
4.1.3 股份制企业CFO的角色转换 |
4.2 股份制企业CFO的责任扩展 |
4.2.1 股份制企业CFO责任的一般分析 |
4.2.2 股份制企业CFO职业责任的扩展 |
4.2.3 股份制企业CFO诚信责任的确立 |
4.2.4 股份制企业CFO法律责任的改进 |
4.3 股份制企业CFO激励方案的初步设计 |
4.3.1 薪酬激励的手段和激励作用 |
4.3.2 股份制企业CFO激励方案的初步设计 |
5 加强企业总会计师(CFO)的行业管理 |
5.1 重视总会计师人才市场的培育 |
5.1.1 总会计师人才市场的实质和组成 |
5.1.2 总会计师人才市场的培育 |
5.2 加强总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 |
5.2.1 总会计师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性 |
5.2.2 完善总会计师行业自律性规范的建设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总会计师状况调查问卷 |
附录2 在校学习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加的科研项目 |
四、一类网络成本分配函数的规范性质(论文参考文献)
- [1]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2]中俄电力产业政府规制改革比较研究[D]. 于彬. 辽宁大学, 2011(01)
- [3]商事责任研究[D]. 李春. 吉林大学, 2010(05)
- [4]图书馆联盟风险防范研究[D]. 袁静. 武汉大学, 2010(05)
- [5]外部性问题解决的经济法进路研究[D]. 胡元聪. 西南政法大学, 2009(05)
- [6]中国财产征收制度研究[D]. 卜炜玮. 清华大学, 2008(09)
- [7]企业总会计师转型若干问题研究[D]. 刘慧. 西安理工大学, 2004(03)
- [8]一类网络成本分配函数的规范性质[J]. 周梦. 应用数学与计算数学学报, 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