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WTO背景下的平行进口问题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许菲[1](2021)在《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文中提出中韩自1992年正式建交,迄今已近30年,而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历史远比这个时间更长,城市外交成为推动两国关系发展的独特因素。单就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形式和主要成果——缔结国际友好城市来说,从1993年7月1日首对中韩国际友好城市——连云港市和木浦市正式缔结友城关系算起,截至2020年12月31日,中韩间已缔结友好省市(姊妹城市)关系206对,韩国成为除日美两国外与中国签订友好城市协议最多的国家。最初,中国连云港市和韩国木浦市缔结友城关系,主要是基于经济方面的考虑,时至今日,中韩城市外交合作领域不再限于经贸投资领域,其交往发展广泛辐射到地方政务、文化旅游、科技创新、教育培训、医疗卫生、体育运动、妇女儿童权益、环境保护、城市治理等各个领域,交往成果可谓是全面开花。与此同时,中韩地方政府间的交往层次不断深化,由最初的省市一级行政单位发展到区县级行政单位,社会组织、市民团体乃至个人纷纷加入到该行列。可以说,城市外交为中韩地方关系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营造了有利氛围,其在经贸投资、文化旅游、教育培训、城市治理、生态保护等诸多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成果良多,惠泽民众。经历了初期的接触和探索阶段后,经过磨合与调整,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逐渐走向稳定增长阶段,其交往目的和目标由最初的注重获得转向合作共赢发展。在此背景下,中韩国际友好城市的缔结形式不再限于“一对一”关系,开始转向“一对多”方式,而交往模式则由双边为主发展到双边与多边并重,中韩地方政府更深刻地认识到城市国际组织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交往对象也由经济发达地区逐步向其他地区辐射。总体来看,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势头良好,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也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当然,不能就此回避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友好城市总体发展不平衡、合作形式比较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导致民众存在误解、扩大贸易引发双方经贸摩擦。虽然中韩地方政府为此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往往是事倍功半。而究其原因则十分复杂,一些属于结构性的因素远非地方政府之力所能解决。如在超国家层面,国际组织越来越多的发挥作用而逐渐改变了既有的交往格局。在国家层面,中央政府的制约、国内政治等因素的影响难以排除。在民间层面,非政府组织、传媒集团等社会组织实体,也谋求在对外交往中表达利益诉求,都成为无法忽视的重要因素。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相交织,地方、国家和国际事务相交融,现阶段中韩城市外交发展面临着日益复杂的形势和环境,有待于进一步的深入的理论研究和政策探讨。有鉴于此,本文基于超国家行为体、国家行为体、次国家行为体、社会行为体四个层次,借助白里安·豪京的多层外交理论,并融合加里·马克斯、里斯贝特·胡格提出的多层治理理论,形成理论阐释和具象认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总体分析框架。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审视,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一些现实问题系由多元行为主体的影响交互所造成,远非是地方政府层次一力所能突破解决。同样,在多层面政治舞台上发挥作用的,还包括超国家行为体层面的各类国际组织、国家行为体的代表——中央政府,以及社会行为体层面的非政府组织和日益活跃的各类传媒力量。由于公民社会、地方行政、国家政治、国际政治在囯际政治国内化、国内政治国际化的交互作用下日益结合为一个多层化的世界政治舞台,由此中韩城市外交发展所牵涉到各层面因素也越来越多。其中的任何一个行为主体要实现自身的价值目标,必须在社会、地方、国家和国际的多个维度层次上同时采取行动,才能够有望获得最终的成功。显然,中韩城市外交要取得持续健康的长足发展,离不开社会行为体、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等多元主体层次的共同努力与合作。基于多层外交理论的视角,当前中韩城市外交发展存在合作形式单一、民间主体参与不足、传播力度不够、民众时有误解等突出问题,其中的一些问题虽然地方政府或能自力解决,但平衡区域发展、解决两国经贸摩擦等绝非地方政府能力之所及。以中韩地方经贸摩擦为例,虽然市民团体抗议、反倾销调查、构筑技术性壁垒等单一化的表象不时呈现,但实质却与国家层面的中韩同为外贸型经济增长模式不无关系。伴随中国产业结构升级转型步伐加快,中韩间产品差距减小、市场争夺趋于激烈,加之两国经贸依存度颇高,尽管中韩地方政府有较大意愿去寻求解决这些问题,但调整外贸、产业结构政策等属于中央政府权限,地方政府奈何不得,在政治、安全、外交等敏感议题上更是如此。不过,上述表象并不是说地方政府无可作为。其实,中韩地方政府可以借助参与国际次区域合作和国际城市组织的契机,为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共同努力在国际平台上寻找更多的合作机会,也可以在联合国框架下、借助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来解决彼此间的争端。总而言之,积极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符合两国的核心利益诉求,有利于中韩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行稳致远、健康发展。在此过程中,包括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多个主体层次上的共同努力、统筹协调缺一不可。这其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是中韩友好城市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不仅与中韩地方资源禀赋条件以及当地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意愿有关,更与国家层面的宏观发展政策等密切相关。对此,除地方政府自身的积极努力外,还需要国家层次宏观政策上的资源平衡调配,尤其是向中韩发展落后地区予以政策性倾斜,促进其走上外向型合作发展道路,更多、更全面地展现城市外交在新时期中韩伙伴关系发展中的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徐乾宇[2](2021)在《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文中提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价值链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WTO不同经济体成员国的发展诉求,WTO改革势在必行。然而,在特殊与差别待遇等议题上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议不断。主要的争议点集中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适用性、适用对象,以及如何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的发展中国家。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认为,WTO框架内,把自我认定(self-declaration)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方式是存在质疑的,也就是说,他们认为,部分国家借由自我认定的方式来获得发展中国家地位,并利用这一地位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这种自我认定方式可能造成滥用,使得发达国家面临不公平竞争,也使得在WTO框架下的多边贸易谈判难以顺利进行。其中备受指责的是中国。美国认为,中国不应继续被认定为发展中国家。WTO应该明确界定特殊与差别待遇所能享受的对象,不能允许部分国家借由发展中国家的身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毋庸置疑的是,过去几十年中国在贸易、经济和社会等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自入世以来,确实取得了卓越的经济成就,但是,在其它一些指标上,仍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尤其在人均GDP、人均收入、科技发展、经济结构等方面与发达成员存在较大差距。中国与发达成员的经济发展鸿沟,仍然悬殊。因此,美国选择性的使用个别总体指标夸大发展水平,并借此反对中国运用SDT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美国看法是存在偏颇的。因此,对中国而言,如何回应欧美发达国家的质疑,是本文期望解答的问题之一。从中国的角度来说,在面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问题时,是否有更为恰当的解决方案?是否能够避开争论不休又无法短期内有结论的发展中国家身份?是否能够在WTO谈判中提出更切实的、更具体的且行之有效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方案,为中国乃至更广大的发展中国家提出可行的解决设想?这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现有的文献对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享有的特殊与差别待遇都有所论述及研究,但是在解答特殊与差别待遇是否合理性上的观点较为模糊,且带有明显的负面倾向(Ornelas,2016)。那么,发展中国家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基础仍需进一步的梳理。此外,作为中美关于WTO改革中较为聚焦的发展中国家身份问题以及特殊与差别待遇的适用范围等,有关文献都有所提及,但没有清晰阐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理论依据。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这一身份存在质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一再的重申中方立场:“特殊与差别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基石,是发展中国家参与经济全球化、实现自身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那么,阐释清楚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及适用性等内容,则显得十分必要性也具有现实的迫切性。自中国加入WTO后,经济获得高速发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断质疑中国享受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权利,那究其根本,中国是否确因此权利而受益,就成为亟待回答的重要议题。已有文献从协议利用率角度指出,中国主要在农业协定下使用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但诸如此类的宽泛表达,并未涉及具体的产品层面。也就是,中国究竟在哪些产品上使用了特殊和差别待遇条款,尚不明确。在现有的国内外文献中,相关研究也非常缺乏。为此,本文拟采用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农产品部门和非农产品部门下不同产品的出口水平,从而探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对中国的实际受益情况。本文主要包含了七章节内容。在第一章绪论部分,本文提出待研究的议题,分析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简述了本文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并指出本文的创新与不足。第二章梳理了已有的针对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问题的研究文献。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有限性和反面作用以及其更新与完善三方面对文献进行评述,并指出已有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本文的待研究议题。第三章通过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介绍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并阐释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适用基础及其存在的争议。第四章从理论上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并分析其理论逻辑脉络,再借由Saggi和Sengul(2009)构建的博弈模型,阐述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及世界的意义。第五章分析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使用情况,介绍了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分类、总体使用情况以及WTO部分协定中的SDT条款。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并提出中国在WTO中的角色定位。第六章介绍了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以及总体增长趋势,针对中国在特殊与差别待遇中的受益情况予以实证分析,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分析中国在哪些产品、部门享有了 SDT。根据实证结果做了更进一步的分析,得出中国SDT受益情况的总体分析。第七章依据SDT的改革困境和各国主张,提出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意义,并提出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进而合理回应了发达国家的诉求。本文基于现实背景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提出:在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自我认定方式是有其适用基础,继续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是发展权,发展中成员适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基础仍未改变,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具体适用上,应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同时积极推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毕业”条款的制定,并且积极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此外,本文还指出:中国在WTO中的身份应该是超大型新兴经济体,但由于存在地区和部门的差异性,这一特性进而决定了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角色。因此为作出更大贡献,中国可考虑放弃或减少一些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中国应该把坚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战略与维持WTO发展中国家地位视为两回事,也就是,由于中国发展差异性特性的存在,在具体的WTO谈判中,中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适当改变策略,具体化为在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范围上构建产品差异性,从而形成产品差异化特殊与差别待遇的谈判策略,这是更为现实的做法。进一步的,中国应从一般意义上的坚持发展中国家地位,转变为争取各个产品下特殊与差别待遇适用性的谈判差异化目标。显然,这一实证结论应该也可以拓展到区域、双边和多边协定谈判中;通过测量产品的关税敏感性等,构建从产品角度出发的差异化谈判目标。中国作为WTO核心大国,积极推动SDT改革,将有利于打破WTO改革僵局,从而令这一贸易组织焕发新的活力。
李宗芳[3](2021)在《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为什么特定议题领域内新建(或转移)的国际制度却沿用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随着国际制度扩散,很多议题领域国际机制间形成部分重叠,且不存在等级关系的“机制复合体”,已有研究认为新建重叠的制度是在对现有制度不满的条件下,通过新建或机制转移挑战现有规则、规范,追求实现与现有制度不同的目标。这一视角夸大了制度间竞争,本文发现新建(转移)制度延续了已有制度的规则与设计,并尝试提出分析框架解释这一问题。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主要指延续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和决策机制设计。特定议题领域内,现有制度安排会引导和限制新制度规则和设计。本文假定行为体是有限理性和损失规避的,一方面,行为体决策时面临诸多不确定,往往会选择较为满意的结果,而非最优结果;另一方面,相比较未来收益,行为体更在意失去现有收益,因此会冒险规避损失。议题领域内既有制度弹性和制度竞争促成了新旧制度间延续制度设计。制度弹性指制度规则多大程度上可以被新行为体重新解释和执行,或者说制度改革者在解释和运用旧规则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大小。制度竞争是指由国家推动发起的,旨在改变制度现状,且与现有制度在制度规则和具体实践方面存在冲突的制度新建或制度转移形式。本文提出了三个假设:当既有国际制度弹性高,新建(转移)制度接受现有规则的可能性高,既有制度弹性低的情况下,新建(转移)制度更可能提出新的规则和设计特征;当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激烈的情况下,新制度更倾向于提出新规则;在既有制度弹性高,议题领域内制度竞争程度低的情况下,新建或转移的制度会延续已有制度设计,接受主要规则。因为既有制度弹性高低决定了制度规则可解释性和包容性的强弱,以及能否容纳新制度行为体偏好;制度间竞争程度影响制度“后入者”的竞争成本。在国际发展融资领域,由中国主导倡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接受了世界银行的主要制度规则,成员资格、决策机制也与世界银行相似。一方面,世界银行规则弹性高。世界银行规则可以被亚投行解释、运用在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虽然世行没有设置灵活性条款,但其专业权威保证了政策规则的中立性。另一方面,致力于发展融资领域的制度竞争程度低,世界银行享有焦点权威,不利于新制度规则的发展,反而通过与世界银行建立正式的联系,有助于亚投行获得国际社会的认可,使其成为一个真正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是知识产权领域重要的国际机制,提高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但严格的规则也引起了发展中国家对药品相关专利保护规则的不满,通过将与公共卫生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推上世界卫生组织的议程,发展中国家推动了机制转移,但世界卫生组织依旧在TRIPs规则体系内运行。本文发现,TRIPs设置了灵活性条款,并在发展中国家与非政府组织推动下,TRIPs规则灵活性进一步提高,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需要来解释和使用这些条款,保障药品获得;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虽然机制复杂,但由于议题涉及范围广泛,新出现的机制无法挑战TRIPs的优先地位,且TRIPs拥有保障其规则不被挑战的物质资源,对于推动机制转移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既有制度体系内,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和进一步议价权力。基于理论分析和实证验证,本文认为议题领域内,行为体新倡建或推动转移的机制与已有制度间并不一定是竞争的,可能在制度设计过程和结果方面产生协调,有利于双方避免规则冲突,形成专业分工。中国作为当前国际制度领域的“后来者”,在一个高度制度化的环境中推动制度变革与发展,需要认清当前制度背景现状,通过制度内和制度间适应促成国际制度的渐进变革,维持制度变迁过程平稳、缓和发生,避免与现存国际秩序发生重大断裂或冲突。
陈露[4](2021)在《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文中提出“格列卫”是治疗白血病的特效药,对于患者可谓“神药”,但正版“格列卫”价格极高,很多患者无力消费以致影响健康。“格列卫”上的冲突表现为高药价引起的药品可及性下降,得不到有效药物治疗的情况下健康权自然得不到保障,而这一高药价很大程度上与药品受到专利权保护有关。不仅很多白血病患者因负担不起“格列卫”上的高药价而放弃治疗等待死亡,当今世界每年都有数百万人因得不到及时治疗死于各种疾病,其主要原因不外乎两种,一是由于药品专利垄断下药价高阻碍了患者获得有效药物,二是药品专利的利益导向下可能并不存在有效的药物,这导致了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之间的激烈冲突。随着药品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问题不仅是国内问题,更是国际问题,尤其是手持药品专利优势的发达国家与无力负担药价的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之间的问题。与此同时,专利保护不仅是一项法律制度,还是一国保持国际竞争力的政策工具,这意味着药品专利保护还关系到各国国家利益,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复杂因素,使得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复杂化。尽管国际社会为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做出了不懈努力,但仍存在不足。本文通过对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冲突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并对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解决思路和对策。具体而言,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揭示了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权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困境并分析了两者冲突的实质,提出这一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第二部分,通过对药品专利制度逻辑与公共健康理论的考察,从法理、经济和政治层面分析了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产生紧张关系的原因。第三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分别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了国际社会在促进药品专利保护和公共健康利益之间平衡所作出的努力,借鉴有益经验,并反思了其中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部分,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总结了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的正确关系,并提出了协调冲突的解决思路和具体措施。
高云峰[5](2020)在《“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一带一路”倡议自2015年正式进入实施阶段以来,合作成果卓着。然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国情各异,政治、文化、经济、宗教差异明显。同时,中国企业技术要素输出带来的专利海外保护等问题使得“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伴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内在需求。随着合作逐渐深入到制度层面,一带一路沿线各国转型发展以及中国企业知识产权移出催生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一体化需求,然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差异化明显,各国规则合作意愿不强严重制约合作的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已成当务之急。由此,存在两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第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缺失和差异性可能导致的各国收益差异或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是否与当下以TRIPS协定为核心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困境具有同质性;第二,一定程度的利益失衡能否成为阻却“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实施及规则建构的重要因素?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社会文化巨大差异并且缺乏美欧发达国家权力作用因素的背景下,中国如何建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以及如何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依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写作。首先,在提出问题阶段,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不足、差异较大可能引发一定程度利益失衡的现实。其次,本文在分析问题部分分为三个层面:第一,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话语权;第二,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基本矛盾研判;第三,在收益差异的客观情势下,一带一路沿线各国依据理性选择仍然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最后,本文在解决问题阶段探讨一带一路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建构,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进路及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本文除绪论外,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区域和双边条约的实证分析,进而梳理总结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复杂性、差异性及可能导致的利益失衡问题,这是本文逻辑展开的起点。首先,本部分对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进行了分析梳理、归纳总结。其次,在前述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存在的不足。最后,提出一带一路沿线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的背后是利益失衡的实质;并指出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态势已经不能满足各国转型发展和平衡发展需求,以及“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也可能存在的收益差异,即利益失衡的问题。第二部分是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为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建构和实施提供理论指引。首先,本部分从话语权理论出发,揭示当今国际知识产权话语权由美欧发达国家和地区主导且服务于其利益的实质,进而提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话语权建构的问题。其次,本部分运用辩证分析及动态利益平衡理论对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进行了分析,指出现有基本矛盾是创新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各国转型发展需求,保护和培养创新能力以及维系创新与传播的相对动态平衡始终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重要功能。最后,本部分运用国家理性选择理论分析指出即使存在收益差异的客观现实,各国也能基于获得绝对收益而积极参与合作;同时,亦强调不应混淆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差异与当今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不公平不合理造成的人为差异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提出基于客观差异性现实不应追求绝对的发展平衡。第三部分探讨了如何建构“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首先,本部分在反思现有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足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差异性和规则合作缺失的基础上,立足法律内部视角,指出规则建构应当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和相对动态利益平衡的正当性基准。其次,就法律规则构建的外部动态视角,应当遵循的路径为,不断挖掘和完善符合沿线国家共同的规则,对于超TRIPS条款可以先设置为任择性规则或概括性规则,再逐渐向强制性规则和具体规则过渡。最后,本部分提出未来我国有可能会遵循高低两个标准的文本路径拓展知识产权协定,但无论哪个版本都应在坚持原有的稳定条款基础上突出核心利益条款和中国知识产权条款文本的建设重点,包括稳定范式、核心条款遴选、最惠国待遇及国民待遇条款的设置、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与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协调以及商号、商誉和原产地名称若干术语的界定和澄清问题。最后一个部分探讨了在规则建构基础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首先,本部分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坐标系的方法将知识产权保护逻辑的各个要素予以呈现,并基于全球价值链视角阐释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在国家层面和企业层面面临的挑战与问题。其次,阐释了中国政府层面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的实施路径,并基于一带一路沿线的复杂性和差异性提出柔性合作模式。最后,阐述中国企业在实施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中海外知识产权利益的保护问题。
谢沐芳[6](2020)在《国际化行为与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 ——基于区域、行业和企业异质性视角》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制造业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总体规模跃居世界第一,门类齐全,体系完整,构成国民经济的坚实基础。2018年,中国制造业增加值在世界占比超过1/4,连续9年保持世界第一制造大国地位。然而过于粗放的发展模式使中国制造业积累了大量过剩产能。产能过剩是“实体经济领域中的泡沫”,可能引发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产业组织恶化和市场恶性竞争加剧等一系列问题,从而不利于中国经济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有效化解产能过剩问题是中国经济防范化解风险,实现转型升级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要议题。与此同时,伴随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以及“走出去”战略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中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深,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中国已经全方位融入全球经济,要想真正解决产能过剩问题必须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进行,必须厘清国际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等国际化行为对于产能利用率的影响及作用机制。因此,本文立足于国内与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统筹大局,系统考察国际化行为对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影响及作用机制,进而探索中国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提升的国际化路径。本文从增加值贸易视角的全球价值链嵌入、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三个视角对国际化行为对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影响机理进行分析。基于1998—2013年中国制造业企业层面的数据,采用超越对数成本函数和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测度企业层面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从整体、区域、行业以及企业所有制层面分析中国制造业企业产能过剩情况。基于企业层面产能利用率的测度结果,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国海关数据库》、《境外投资企业(机构)名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匹配数据,并运用广义精确匹配、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和工具变量法,从增加值贸易视角的全球价值链嵌入、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三个视角实证检验了国际化行为对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中国产能过剩问题在各个层面均存在,其中西部和东北地区企业产能利用率低于东中部地区企业,重工业企业产能利用率低于轻工业企业,国有企业产能利用率低于集体、私营和外资企业。产能利用率与生产率、出口、利润率、企业规模和总资产周转率呈正相关,与企业负债率、资本密集度和企业年龄呈负相关。行业产能利用率的动态分解结果显示,行业产能利用率增长主要来自集约边际,扩展边际的贡献较小。中国制造业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受经济周期、投资潮涌、市场结构内生和政府不当干预等诸多因素共同影响。第二,全球价值链嵌入显着提升了中国企业的产能利用率,且具有持续效应,但该效应因企业贸易方式、所有制、技术水平和所在地区的不同而具有显着异质性,且因中间品进口来源国和产品出口目的国的不同而不同。进一步研究发现,全球价值链嵌入主要通过需求创造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提升企业产能利用率,通过技术锁定效应抑制企业产能利用率,成本节约效应则不显着。第三,对外直接投资显着提高了企业产能利用率,且具有持续效应,其中市场获取、效率获取和技术获取型对外直接投资对产能利用率的正向影响更为明显,对外直接投资对体制性产能过剩企业、僵尸企业、非国有企业和中西部企业的产能利用率影响更显着。作用机制检验表明对外直接投资主要通过生产转移效应、生产率效应和出口效应提高企业产能利用率。第四,外商直接投资对内资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影响是基于正向溢出效应和负向挤出效应共同作用的结果,但挤出效应大于溢出效应,净效应为负,即外商直接投资显着抑制了内资企业产能利用率的提升。异质性分析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对中西部地区企业、低技术行业企业、内销企业和民营企业产能利用率的抑制作用更大。本文从全球价值链嵌入、对外直接投资和外商直接投资三个视角揭示了国际化行为对中国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影响,不仅丰富了有关国际化行为与企业产能利用率的研究,也对中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制定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推进具有一定启示意义。
陈容[7](2020)在《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全球经济发展不确定性越来越大,一些西方国家以保护本国产品免受进口冲击为由频频制造贸易摩擦,通过提高关税等改变市场开放度,贸易保护主义呈现上升的趋势。农产品作为国际贸易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出口农产品遭遇的贸易保护主义相关措施急剧增加。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推动贸易强国建设的外贸发展战略,要求积极应对外部风险挑战,推动外贸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出口产品质量成为我国由出口大国转向出口强国的重要发展方向。因此,在贸易保护主义频现的当下,探究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效应和影响机制,将为我国政府制定和完善农业发展政策、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提供参考。本文结合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提供的贸易案件统计信息考察了中国遭遇的不同贸易保护主义壁垒,并克服单位价值等同于产品质量方法的缺陷,利用产品层面回归反推法测算我国农产品出口质量,分析了中国出口农产品贸易的质量结构特点;然后,以全球贸易预警(GTA)数据库提供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为基础,构建计量回归模型分析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效应及其异质性,实证检验了技术创新、出口选择和贸易转移三条影响机制;进一步,以肯定列表制度作为准自然实验,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其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并考虑出口企业所处位置、贸易模式、企业所有制性质的差异,分析影响效应的异质性;同时考察SPS措施的影响,并分析其对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效应在不同地区企业、不同所有制企业、不同贸易类型企业的异质性。研究发现,中国遭遇的非关税进口覆盖率达到94%,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在2000-2013年总体呈上升趋势,2007-2012年呈现明显的“U”型变化。贸易保护主义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具有促进作用。相比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新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影响更大。出口目的国实施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能够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带来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提升,但是弱化了出口选择和改变贸易出口目的国对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正面影响。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仅对东部地区企业和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具有显着的促进作用,而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和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没有显着影响。东部地区企业和从事一般贸易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受到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影响比中西部地区企业和从事加工贸易企业更大。与来自发达国家的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相比,来自发展中国家的措施的影响更大。动植物检验检疫措施对国有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并没有显着的影响,但是对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均有显着正向作用。考虑到对农产品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主要集中在技术性贸易壁垒方面,本文进一步选取了中国农产品的第一大出口市场且农产品保护程度最高的日本作为参照组,以日本肯定列表制度作为政策冲击,采用双重差分方法考察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实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实证结果显示,中国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质量受到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影响,出现显着的下降倾向。平行趋势检验表明,该措施实施前中国出口到日本和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质量不存在显着差异,而该措施实施后那段时间内,出口到日本和出口到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质量存在显着差异,平行趋势假设成立。异质性检验表明,相比东部地区企业,该措施的实施对中西部地区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的下降作用更大。该措施并没有显着抑制从事加工贸易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相反,该措施的实施会导致从事一般贸易的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大幅下降。集体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受到的抑制作用最大,其次是私营企业,然后是国有企业,最后是外资企业。进一步选取《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SPS)协议来考察卫生安全检验检疫措施对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本文的实证结果显示,SPS措施通报数对农产品出口质量具有抑制作用,且这一抑制作用在中西部地区的企业、从事加工贸易企业更为明显。另外,发达国家SPS措施增加能够显着促进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提高,而发展中国家SPS措施增加不利于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提高。从所有制结构的估计结果来看,集体企业受到SPS措施通报数的抑制作用最大,私营企业次之,国有企业受到的抑制作用相对较小。与之相反,SPS措施通报数对外资企业农产品出口质量有显着的促进作用。
孙舒[8](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提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苏雨莹[9](2020)在《国际投资协定背景下的强制许可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贸易法对强制许可进行了多次调整后,确认了公共健康优先的价值取向,为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许可提供了更为有力的保障。发达国家意识到意欲在多边体制下再次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将面临重重困难,于是转移了保护场所,通过双边和区域的投资规则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国际投资协定的实体性条款以及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减损了强制许可的灵活性,对强制许可构成了约束。在国际投资协定中如何设置规则来减少对强制许可的约束,以保证在面对公共健康危机时我国可以自由借助强制许可制度来应对危机,值得我国思考。本文除前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讨论“有关强制许可的基本问题”,本章主要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投资协定对强制许可的规定来进行讨论。首先回顾强制许可在贸易法框架下历经的调整,其次探讨强制许可获得投资协定保护的由来。知识产权属于“资产”,又具备投资特征,因而知识产权是适格的“投资”,强制许可问题也就因此进入到国际投资协定。第二章分析“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性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本章主要从国际投资协定中的两个实体性条款对强制许可的适用构成约束的表现来分析。征收条款中出现了强制许可的相关规定,东道国实施强制许可稍有不慎,就容易被投资者通过征收条款主张其违反国际投资协定。多数国际投资协定从政府行为的经济影响、对投资者期待的干扰程度以及性质和目的三个方面来判断政府行为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本文也将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探讨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文本依据,以及征收条款对强制许可构成约束的可能表现。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具有模糊性,仲裁庭在此条款上享有较大的解释权。由于征收条款中设置了强制许可的例外,投资者在间接征收排除了强制许可的违法性的情况下,仍可以从合理期待和透明度两个方面主张强制许可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进而向东道国主张赔偿。第三章分析“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受到的约束”。由于知识产权属于“投资”,《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也作出了规定,所以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强制许可争端都有管辖权。国际投资协定和《TRIPS协定》均可适用于强制许可争端,仲裁庭在解决强制许可争端的同时也会对条约之间的关系作出解释。依据一般的国际法解释原则以及《TRIPS协定》、国际投资协定中的冲突规则,《TRIPS协定》中的灵活性条款并不能得到优先适用,仲裁庭在分析强制许可是否构成间接征收或是否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时将依据的是更高保护标准的国际投资协定,那么强制许可的适用标准也会相应提高。投资者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具有直接挑战东道国的权利,同时投资协定中高标准的适用条件也会限制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健康而实施强制许可,这实际上就是压缩了《多哈宣言》以来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到的维护公共健康的灵活政策空间。第四章讨论“国际投资协定中强制许可问题对中国的启示”。通过回顾强制许可在贸易领域和投资领域的发展历程,探析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性条款和国际投资仲裁对强制许可的约束,为我国的缔约谈判提供一些建议。我国在投资条约谈判中应注意限缩“投资”的保护范围、在征收条款中纳入强制许可的例外规定,细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项下的义务,并对国际投资仲裁机制进行适当地限制。虽然目前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知识产权争端没有涉及到强制许可,我国也没有被卷入到知识产权投资争端中,但如果未来我国颁布强制许可,很可能会被外国投资者主张强制许可违反征收条款或公平公正待遇条款而诉诸国际投资仲裁。争端发生前作出风险防范实有必要,我国应提前做好应对,以免将来发生争端时手足无措。
刘乾[10](2020)在《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相应商业模式的创新,21世纪以来,电子商务在全球经历了井喷式的增长。然而,在进行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过程中,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面临许多知识产权风险。从2012年以来,美国权利人及维权机构针对中国跨境电子商户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越来越多,并已成为最主要的境外维权主体,例如以GBC事务所(Greer Burns&Crain LTD)为主的几家美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品牌商,针对中国的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出大量“GBC”诉讼。而且,由于跨境电子商务中信息的传播具有跨国性、无形性等特征,如何面对中美间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法律差异进而构建相应的国际协调机制便成为了一项亟待研究的问题。本文旨在剖析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本质与特征,从法律基础与具体问题的不同角度对中美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版权规则差异进行比较研究,为构建相关的国际协调机制奠定基础。首先,论述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因与性质。第一,概述中美间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现状与协调困境。第二,电子商务可被划分为仅以互联网作为信息沟通手段的间接电子商务,以及交易过程均以电子手段进行、并且最终产品亦通过数据信息形式传输给买家的直接电子商务;在这两种电子商务模式中所产生的版权问题具有不同的性质,前者与传统跨境贸易中的版权问题类似,而后者与数字技术的应用与信息的跨境流动密切相关。第三,在跨境电子商务中,版权侵权纠纷一方面来源于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其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这对得知识产权冲突的国际解决机制的构建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还来自于数字环境下因不同产业对传播效率与许可效率的追求冲突而产生的新问题,而不同国家之间对于新的利益分享主体法律地位的认知差异加深了相关国际协调的沟壑。其次,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基础性差异。第一,中美间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与违禁作品的法律性质有所差异,这将影响违禁作品跨国交易的处理。第二,中美间对版权权利客体的规定有所差异,尤其体现在录音作品与邻接权制度、视听作品等问题上,这将影响新型数字产品的客体地位。第三,中美数字环境下着作财产权的整体构造具有很大差异,表现在扩张方向与程度两个方面,这对两国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中的新型版权问题的方式将产生思路上的影响。第四,中美版权法中关于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的构造有所差异,在临时复制与最终用户追责等问题的处理上或有冲突。第五,中美版权法中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权制度构造存在较大差异,分别采取新增式立法与隐含式立法两种不同的思路,发行权、表演权、展览权等重要权利的内涵与外延均有所不同,使得跨境直接电子商务中数字传播技术引起的版权问题更加难以处理。再者,分析了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具体性差异。第一,间接电子商务中的问题,一方面是销售侵犯版权的实体产品所引发的版权侵权问题的处理差异,另一方面是实体产品的平行进口问题,涉及中美间关于版权的权利用尽与地域性问题的认识差异。第二,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产品产生的问题,包括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差异、电子商务网页等多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差异、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保护差异等问题。第三,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传播技术产生的问题,包括网络链接及P2P技术使用行为的定性、破坏技术措施行为的规制等。
二、WTO背景下的平行进口问题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WTO背景下的平行进口问题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既有研究述评 |
三、研究框架与方法 |
(一)研究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主要创新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城市外交的界定、沿革和理论基础 |
一、城市外交的界定 |
(一)城市外交的定义 |
(二)城市外交的特征 |
(三)城市外交的形式 |
(四)城市外交的作用 |
二、城市外交的沿革 |
(一)城市外交的发展 |
(二)城市外交的繁荣 |
(三)中国的城市外交 |
三、城市外交地位的确立 |
(一)城市成为城市外交的主体 |
(二)城市外交被纳入国家顶层设计 |
(三)城市国际组织提振城市外交地位 |
四、多层外交理论对城市外交的阐释 |
(一)多层外交理论的内核 |
(二)多层外交理论的辨析 |
(三)对城市外交的再阐释 |
小结 |
第二章 中韩城市外交的演变发展与地位作用 |
一、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历程 |
(一)接触探索阶段 |
(二)磨合调整阶段 |
(三)稳定增长阶段 |
二、中韩城市外交的基本情况 |
(一)中韩双边交往情况 |
(二)中韩多边交往情况 |
三、中韩城市外交的进展成效 |
(一)友好城市数量持续增加 |
(二)友好城市合作领域扩大 |
(三)友好城市合作层次加深 |
(四)发展成果惠及两国人民 |
四、中韩城市外交的发展特点 |
(一)交往对象的多层次性 |
(二)同层交往的非唯一性 |
(三)结好偏好经济发达地区 |
(四)从注重获得走向合作共赢 |
五、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一)城市外交在中韩关系发展中的地位 |
(二)城市外交对中韩关系发展的积极作用 |
小结 |
第三章 中韩城市外交主要行为体层次分析 |
一、超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 |
(二)区域性国际组织 |
二、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居于支配地位的中央政府 |
(二)囿于地域主义的国内政党 |
三、次国家行为体层次 |
(一)具备担当城市外交主体能力和意愿的城市 |
(二)外部环境有利于作为城市外交主体的城市 |
四、社会行为体层次 |
(一)不能被忽视的非政府组织 |
(二)引领舆论的新旧传媒集团 |
五、不同行为主体间的相互作用 |
(一)次国家行为体与国家行为体的相互作用 |
(二)次国家行为体与超国家行为体相互影响 |
(三)社会行为体对次国家行为体的不同影响 |
小结 |
第四章 中韩城市外交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及成因 |
一、各地区总体发展不均衡 |
(一)资源条件导致的友城分布不均 |
(二)政府偏好招致各项发展不平衡 |
二、合作形式单一、影响受限 |
(一)开展城市外交常用的合作方式 |
(二)倚重某一形式的现象普遍存在 |
(三)以浙江为例评估城市外交效果 |
三、民间主体参与程度不高 |
(一)中韩城市外交由官方主导 |
(二)官方合作欠灵活、效果不佳 |
(三)政府参与过多、民间积极性低 |
四、传播不足、民众易受误导 |
(一)塑造城市形象太重视官方交流 |
(二)效果不理想、应重视渠道和方式 |
(三)第三方误导易致民众看法片面 |
五、经济摩擦、贸易保护增多 |
(一)中韩双边经贸总体情况 |
(二)中韩经济摩擦现象增多 |
(三)韩国过度采用保护手段 |
六、多层外交理论下中韩城市外交问题成因分析 |
(一)相关利益集团的干预 |
(二)地方条件能力的差异 |
(三)国家制度体制的制约 |
(四)国际组织调解的盲区 |
小结 |
第五章 推动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路径抉择 |
一、运用国家力量,统筹地方发展 |
(一)明确中央和地方的权力边界 |
(二)平衡中央和地方的资源调配 |
二、拓宽交往渠道,创新合作形式 |
(一)借鉴其他国家城市外交模式 |
(二)加深合作层次尝试内容创新 |
三、鼓励多方参与,建立互惠机制 |
(一)鼓励非政府组织的积极参与 |
(二)落实惠民机制争取民众支持 |
四、重视媒介作用,强化传播力度 |
(一)注重媒体公关树立良好形象 |
(二)拓宽传播渠道丰富传播手段 |
(三)加强对自媒体的监控和疏导 |
五、借力国家外交,融入国际组织 |
(一)借助国家外交改善外部环境 |
(二)大力发挥国际组织建设作用 |
六、促进发展战略对接,深化城市外交作用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与“新北方”“新南方政策” |
(二)发展战略对接对中韩城市外交发展的积极影响 |
(三)深化城市外交对中韩发展战略对接的促进作用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攻读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符号表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框架 |
1.3.2 本文主要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积极作用 |
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有限性和反面作用 |
2.3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更新与完善 |
2.4 现有文献的不足和本文待研究议题 |
3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与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1 WTO框架内的发展中国家含义 |
3.1.1 对发展中国家无专门明确规定:1947-1954年 |
3.1.2 对发展中国家概念有了初步界定:1954-1985年 |
3.1.3 发展中国家区别的引入:1986-1994年 |
3.1.4 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1995-2008年 |
3.1.5 发展中国家的再界定:2009年 |
3.2 WTO框架内发展中国家的自我认定模式 |
3.2.1 自我认定方式的沿革 |
3.2.2 自我认定的适用基础 |
3.2.3 自我认定方式的争议 |
3.3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含义及渊源 |
3.3.1 WTO框架内的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含义 |
3.3.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沿革 |
3.3.3 特殊与差别待遇内容 |
4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依据 |
4.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1.1 SDT的适用对象:发展中国家 |
4.1.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本质 |
4.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逻辑脉络 |
4.2.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意义 |
4.2.2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理论内涵 |
4.3 理论模型构建 |
4.3.1 开放会员的MFN俱乐部(Open membership,OM博弈) |
4.3.2 排他性MFN俱乐部(Exclusive membership, EM博弈) |
4.3.3 将关税优惠纳入模型中 |
4.3.4 模型结论 |
5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具体使用情况分析 |
5.1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分类 |
5.1.1 特殊与差别条款具体分类 |
5.1.2 类别简介 |
5.1.3 简单评价 |
5.1.4 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使用总体分析 |
5.2 WTO协定具体使用分析 |
5.2.1 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2 《服务贸易总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3 《贸易便利化协定》SDT条款分析 |
5.2.4 农业协定SDT条款分析 |
5.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具体情况分析 |
5.3.1 中国仍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5.3.2 中国入世的承诺水平远高于其它发展中国家 |
5.3.3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情况 |
6 中国因特殊与差别待遇受益的实证分析 |
6.1 背景 |
6.2 贸易特征性事实 |
6.2.1 中国部分产品的税率分布情况 |
6.2.2 中国部分产品的总体增长分析 |
6.3 理论机制和研究假说 |
6.4 实证方法和数据说明 |
6.4.1 计量模型设定 |
6.4.2 数据处理 |
6.5 实证结果分析 |
6.5.1 单变量分析 |
6.5.2 DID估计结果:基准回归 |
6.5.3 内生性问题:工具变量法 |
6.6 稳健性检验 |
6.6.1 平行趋势检验 |
6.6.2 安慰剂检验 |
6.7 扩展性分析 |
6.7.1 考虑出口国所在洲 |
6.7.2 考虑产品组影响程度差异 |
6.8 中国运用特殊与差别待遇的受益情况分析 |
6.8.1 SDT受益规模较小 |
6.8.2 SDT受益结构不均衡 |
6.8.3 可考虑“毕业”条款 |
6.9 中国受益产品的个别分析 |
6.10 实证分析意义 |
7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研究 |
7.1 特殊与差别待遇的改革困境 |
7.1.1 如何界定“特殊性” |
7.1.2 如何界定“差异性” |
7.1.3 特殊与差别待遇具体问题 |
7.2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和各国主张 |
7.2.1 特殊与差别待遇改革的影响因素 |
7.2.2 发达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看法 |
7.2.3 发展中国家对特殊与差别待遇的立场 |
7.3 保留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理由 |
7.3.1 SDT对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 |
7.3.2 SDT对发达国家的重要性 |
7.3.3 SDT对世界贸易水平的重要性 |
7.4 科学合理应对发达国家诉求 |
7.4.1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不应采取自我认定的方式 |
7.4.2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应该取消特殊与差别待遇 |
7.4.3 部分发达国家认为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被滥用 |
7.5 中国关于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改革的对策建议 |
7.5.1 保留WTO框架内的自我认定方式 |
7.5.2 发展中国家应该享有特殊与差别待遇 |
7.5.3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 |
7.5.4 鼓励非线性的评估,采取产品差异化策略 |
7.5.5 “毕业”的主动承诺 |
7.5.6 推动WTO与其它国际组织就发展问题加强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 中国实际享受的SDT条款细则 |
附录2 WTO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名单 |
附录3 贸易便利化协定承诺情况 |
附录4 农业协定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 |
附录5 水果组产品代号说明 |
附录6 寡头垄断贸易模式的关税建立 |
附录7 特殊与差别待遇效应的实证分析 |
1. 背景 |
2. 对发展中国家的效应模型 |
2.1 模型说明 |
2.2 计量模型设定 |
2.3 数据说明 |
3. 实证分析及检验 |
3.1 回归结果分析 |
3.2 识别假设检验 |
3.3 稳定性检验 |
3.4 结论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Abbreviations)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问题与选题意义 |
三、概念界定 |
四、理论框架和案例设计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回顾 |
第一节 中国与国际制度关系研究 |
第二节 国际制度设计理论视角 |
第三节 相似制度设计的理论视角 |
第二章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相似国际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国际制度设计相似性 |
第二节 理论假定 |
第三节 理论分析框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新建制度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第一节 亚洲地区多边开发银行现状 |
第二节 新建国际制度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亚投行制度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机制转移与公共卫生相关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规则设计 |
第一节 知识产权保护兴起与演进 |
第二节 机制转移与影响 |
第三节 制度弹性、制度竞争与规则延续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制度竞争与合作 |
一、国际制度间竞争与合作 |
二、反思制度竞争研究议程 |
三、国际制度间关系的前景 |
四、本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4)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个体层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以“格列卫”为例 |
一、“格列卫”简介 |
二、“格列卫”上的冲突现象 |
第二节 国家层面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一、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二、发达国家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冲突表现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之间冲突问题的性质分析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问题的提出 |
二、冲突的性质分析 |
第二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考察 |
第一节 药品专利制度法理分析 |
一、药品与药品专利 |
二、药品专利制度的正当性及制度价值 |
三、药品专利制度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公共健康的理论分析 |
一、公共健康的含义 |
二、公共健康的重要内容—药品可及性 |
三、公共健康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理论分析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法理分析 |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经济成因 |
三、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政治成因 |
第三章 从比较法的视角看实践困境的调适 |
第一节 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基本理论 |
一、个人利益优位论 |
二、公共利益优位论 |
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平衡论 |
第二节 协调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域外经验 |
一、协调冲突的国际努力 |
二、国外有关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对国际社会传统冲突协调办法的反思 |
一、强制许可面临重重困境 |
二、平行进口的制度设计及局限 |
三、“差别定价”的负面效应 |
第四章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协调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关系的正确阐释 |
一、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相互作用 |
二、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的共生关系 |
第二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解决思路 |
一、专利保护是手段而不是目标 |
二、用公平正义理念指导利益平衡 |
三、从分配正义到创造正义 |
第三节 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寻求并利用强制许可的替代机制 |
二、严控“常青专利” |
三、合理利用仿制药解决当前危机 |
四、探索促进和激励药品研发的创新机制 |
五、加强对药品定价和监管 |
六、提高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基本框架 |
第一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现实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证分析 |
(一)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考量 |
(二)中国双边知识产权保护合作现实 |
二、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不足之表征 |
(一)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阙如 |
(二)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软性特征 |
(三)一带一路沿线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差异性 |
(四)一带一路沿线个别国家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不稳定性 |
三、一带一路沿线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不足背后利益失衡实质 |
(一)知识产权保护合作阙如与各国发展需求之间失衡 |
(二)知识产权保护差异性与平衡发展之间失调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利益失衡的理论分析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建构 |
(一)话语的权力本质 |
(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实践 |
(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话语权解析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话语权的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基本矛盾研判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辩证分析 |
(二)基于相对公平正义与动态利益平衡理论之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国家理性选择考量 |
(一)基于混合博弈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二)基于集体行动理论之国家行为分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收益差异性辨析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的内部视角 |
(一)现有知识产权保护合作规则的反思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考量要素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外部视角 |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路径 |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规则建构重点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之中国规则体系化建设 |
(一)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和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综述 |
(二)中国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知识产权条款文本评析 |
(三)“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中国文本建设的重点 |
第四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实施路径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逻辑及其展开 |
(一)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基本逻辑 |
(二)全球知识产权价值链视角下的一带一路知识产权保护合作 |
二、中国政府“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的实施路径 |
(一)规则建设层面实施路径 |
(二)合作谈判层面实施路径 |
(三)合作方式层面实施路径 |
三、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 |
(一)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保护方式 |
(二)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不足 |
(三)中国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建议与对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国际化行为与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 ——基于区域、行业和企业异质性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产能利用率测度 |
1.2.2 产能利用率影响因素 |
1.2.3 国际化行为与产能利用率 |
1.2.4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产能过剩 |
2.1.2 产能利用率 |
2.1.3 全球价值链 |
2.1.4 对外直接投资 |
2.1.5 外商直接投资 |
2.2 产能利用率测算的相关研究 |
2.2.1 基于峰值法的研究 |
2.2.2 基于前沿面分析法的研究 |
2.2.3 基于函数法的研究 |
2.3 产能过剩的相关理论 |
2.3.1 基于信息不对称的产能过剩分析 |
2.3.2 基于策略性行为的产能过剩分析 |
2.3.3 基于市场结构的产能过剩分析 |
2.3.4 基于成本外部性的产能过剩分析 |
2.4 国际贸易相关理论 |
2.5 国际直接投资相关理论 |
第3章 国际化行为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理论框架及作用机制 |
3.1 国际化行为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总体理论框架 |
3.2 全球价值链嵌入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理论分析 |
3.2.1 需求创造效应 |
3.2.2 成本节约效应 |
3.2.3 技术溢出和锁定效应 |
3.3 对外直接投资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理论分析 |
3.3.1 生产转移效应 |
3.3.2 生产率效应 |
3.3.3 出口效应 |
3.4 外商直接投资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理论分析 |
3.4.1 竞争加剧效应 |
3.4.2 水平溢出效应 |
3.4.3 垂直关联效应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的测度及影响因素分析 |
4.1 基于超越对数成本函数产能利用率的测算 |
4.1.1 超越对数成本函数模型设定 |
4.1.2 可变成本函数的参数估计 |
4.2 基于随机前沿生产函数产能利用率的测算 |
4.2.1 随机前沿生产函数模型设定 |
4.2.2 随机前沿生产函数的参数估计 |
4.3 测算结果比较与分析 |
4.3.1 产能利用率的整体分布 |
4.3.2 产能利用率的地区分布 |
4.3.3 产能利用率的行业分布 |
4.3.4 产能利用率的企业所有制分布 |
4.4 进一步分析 |
4.4.1 与其他企业特征联系分析 |
4.4.2 产能利用率的动态分解:企业进入与退出 |
4.5 中国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影响因素分析 |
4.5.1 理论分析:基于市场因素和非市场因素的统一分析 |
4.5.2 实证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全球价值链嵌入与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 |
5.1 数据处理:工业企业数据与海关贸易数据的匹配与处理 |
5.2 全球价值链嵌入的测度、分析及经验模型 |
5.2.1 中国企业嵌入全球价值链的测算与结果分析 |
5.2.2 经验模型的设定 |
5.3 实证结果及稳健性检验 |
5.4 异质性分析 |
5.4.1 基于企业所在地区异质性的检验 |
5.4.2 基于行业技术水平异质性的检验 |
5.4.3 基于企业贸易类型异质性的检验 |
5.4.4 基于企业所有权异质性的检验 |
5.4.5 基于企业进口来源国异质性的检验 |
5.4.6 基于企业出口目的国异质性的检验 |
5.5 全球价值链嵌入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内在机制检验 |
5.5.1 中介效应模型的设定 |
5.5.2 检验结果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对外直接投资与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 |
6.1 数据与研究方法 |
6.1.1 数据处理:工业企业数据与境外投资机构名录的匹配与处理 |
6.1.2 广义精确匹配 |
6.1.3 倾向得分匹配 |
6.1.4 双重差分法 |
6.2 经验分析 |
6.2.1 基准回归分析 |
6.2.2 动态效应检验 |
6.2.3 内生性检验:工具变量法 |
6.2.4 安慰剂检验 |
6.2.5 其他稳健性检验 |
6.3 异质性分析 |
6.3.1 基于区域分布视角的检验 |
6.3.2 基于产能过剩异质性视角的检验 |
6.3.3 基于不同投资动机视角的检验 |
6.3.4 基于是否僵尸企业视角的检验 |
6.3.5 基于企业所有制视角的检验 |
6.4 对外直接投资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内在机制检验 |
6.4.1 中介效应模型的设定 |
6.4.2 检验结果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外商直接投资与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 |
7.1 政策背景、研究设计与数据处理 |
7.1.1 外资准入管制与识别 |
7.1.2 研究设计 |
7.1.3 识别假设检验 |
7.1.4 数据处理:工业企业数据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匹配与处理 |
7.2 经验分析及稳健性检验 |
7.3 异质性分析 |
7.3.1 基于企业所在地区异质性的检验 |
7.3.2 基于行业技术水平异质性的检验 |
7.3.3 基于企业所有制异质性的检验 |
7.3.4 基于企业贸易类型异质性的检验 |
7.4 外商直接投资影响企业产能利用率的内在机制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启示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内容框架及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主要内容 |
1.2.3 研究方法 |
1.3 创新点 |
第2章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与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文献综述 |
2.1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文献综述 |
2.1.1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概念界定及特征 |
2.1.2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具体形式 |
2.1.3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影响分析 |
2.2 出口产品质量文献综述 |
2.2.1 关于出口产品质量的测算 |
2.2.2 关于产品质量升级的研究 |
2.3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出口产品质量影响文献综述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与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现状分析 |
3.1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内涵界定及现状分析 |
3.1.1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概念界定 |
3.1.2 中国遭受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现状分析 |
3.2 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现状分析 |
3.2.1 农产品出口质量测算 |
3.2.2 数据来源 |
3.2.3 测算结果与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影响农产品出口质量的理论分析 |
4.1 引言 |
4.2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影响农产品出口质量的理论基础 |
4.2.1 传统贸易保护理论 |
4.2.2 新贸易保护理论 |
4.2.3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
4.2.4 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
4.3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机制分析 |
4.3.1 技术创新效应 |
4.3.2 出口选择效应 |
4.3.3 贸易转移效应 |
4.4 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影响农产品出口质量的理论模型构建 |
4.4.1 基本假设 |
4.4.2 本土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最优生产抉择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研究 |
5.1 引言 |
5.2 中国出口农产品遭遇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事实描述 |
5.3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模型设定 |
5.3.1 模型设定 |
5.3.2 数据来源及数据说明 |
5.4 全球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实证分析 |
5.4.1 基本回归结果 |
5.4.2 理论机制检验 |
5.4.3 异质性检验 |
5.4.4 稳健性检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研究 |
6.1 引言 |
6.2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政策背景 |
6.3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模型设定 |
6.4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影响的实证分析 |
6.4.1 基本回归结果 |
6.4.2 平行趋势检验 |
6.4.3 异质性检验 |
6.4.4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SPS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研究 |
7.1 引言 |
7.2 中国农产品出口面临的SPS措施 |
7.3 SPS措施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模型设定 |
7.4 SPS措施影响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实证分析 |
7.4.1 基本回归结果 |
7.4.2 异质性检验 |
7.4.3 稳健性检验 |
7.5 本章小结 |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8)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9)国际投资协定背景下的强制许可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1 有关强制许可的基本问题 |
1.1 国际贸易法对强制许可的调整 |
1.1.1 《TRIPS协定》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
1.1.2 2001年《TRIPS协定与公共健康的多哈宣言》对强制许可的规定 |
1.2 强制许可问题进入国际投资协定的原因 |
1.2.1 知识产权属于“资产” |
1.2.2 知识产权具有投资特征 |
2 国际投资协定实体性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 |
2.1 征收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 |
2.1.1 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征收的规定 |
2.1.2 强制许可构成间接征收的判定 |
2.1.3 间接征收对强制许可构成约束的可能表现 |
2.2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对强制许可的约束 |
2.2.1 国际投资协定关于公平公正待遇的规定 |
2.2.2 强制许可构成违反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判定 |
2.2.3 公平公正待遇条款对强制许可构成约束的可能表现 |
3 强制许可在国际投资仲裁中受到的约束 |
3.1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强制许可争端存在管辖权冲突 |
3.2 国际投资协定和《TRIPS协定》适用之协调 |
3.2.1 协调解释与系统解释法 |
3.2.2 冲突规则解释法 |
3.3 强制许可受到约束的具体表现 |
3.3.1 国际投资协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要高于《TRIPS协定》 |
3.3.2 东道国实施强制许可的政策空间在国际投资仲裁机制下受到压缩 |
3.3.3 投资仲裁庭更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忽略东道国的公共健康权 |
4 国际投资协定中强制许可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4.1 限缩“投资”的保护范围 |
4.1.1 “投资”保护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
4.1.2 重新界定知识产权“投资”定义 |
4.2 征收条款中纳入强制许可的例外规定 |
4.2.1 我国投资协定中征收条款规定强制许可例外的现状 |
4.2.2 明确符合规定的强制许可不构成征收 |
4.3 细化公平公正待遇的义务 |
4.3.1 我国投资协定中公平公正待遇条款的规定 |
4.3.2 采用封闭式列举方式规定公平公正待遇 |
4.4 限制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适用 |
4.4.1 设置国际投资仲裁的前置程序 |
4.4.2 限制仲裁庭的解释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的成因与性质 |
1.1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现状与协调困境 |
1.1.1 中美间“GBC诉讼”等跨境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频发 |
1.1.2 WTO框架下规制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国际协调机制存在缺陷 |
1.1.3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行为的国际协调思路存在差异 |
1.1.4 中美版权侵权规则差异对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纠纷解决的影响 |
1.2 直接电子商务与间接电子商务:网络的作用差异 |
1.2.1 间接电子商务 |
1.2.2 直接电子商务 |
1.3 问题产生的根源: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数字技术的应用 |
1.3.1 知识产权的国际性需求与其地域性限制之间的矛盾 |
1.3.2 直接电子商务与版权法在数字环境下的新问题 |
第2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基础性差异 |
2.1 版权法的价值取向与违禁作品的法律性质 |
2.1.1 版权法律规则的价值取向 |
2.1.2 对违禁作品法律性质的认定 |
2.2 权利客体:影响新型数字产品的客体地位 |
2.2.1 录音作品与邻接权制度 |
2.2.2 视听作品 |
2.3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的整体构造:扩张方向与程度差异 |
2.3.1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均呈扩张趋势 |
2.3.2 数字环境下版权经济权利扩张的方向与程度不同 |
2.4 数字环境下的复制权:临时复制与最终用户追责 |
2.4.1 临时复制的定性 |
2.4.2 规则背后的价值取向差异:是否对最终用户追责 |
2.5 数字环境下的传播权:隐含式立法与新增式立法 |
2.5.1 适用于所有作品:发行权 |
2.5.2 适用于部分作品:表演权和展览权 |
2.5.3 关于数字传播相关权利的构造 |
第3章 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的具体性差异 |
3.1 间接电子商务中的问题 |
3.1.1 销售侵犯版权的实体产品 |
3.1.2 实体产品的平行进口:版权的权利用尽与地域性问题 |
3.2 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产品产生的问题 |
3.2.1 电子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
3.2.2 电子商务网页等多媒体内容的版权保护 |
3.2.3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完整性保护 |
3.3 直接电子商务中因数字传播技术产生的问题 |
3.3.1 销售数字产品时涉及的链接与P2P技术使用行为定性 |
3.3.2 规制销售数字产品时的破坏技术措施行为 |
第4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WTO背景下的平行进口问题及我国的法律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多层外交理论视角下中韩城市外交研究[D]. 许菲. 吉林大学, 2021(01)
- [2]WTO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的改革 ——基于中国受益的实证分析[D]. 徐乾宇.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1(02)
- [3]机制复杂性背景下国际制度设计研究[D]. 李宗芳. 外交学院, 2021(11)
- [4]论药品专利保护与公共健康保障的冲突与协调[D]. 陈露.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5]“一带一路”倡议下知识产权保护区域合作研究[D]. 高云峰. 吉林大学, 2020(03)
- [6]国际化行为与制造业企业产能利用率 ——基于区域、行业和企业异质性视角[D]. 谢沐芳. 吉林大学, 2020(01)
- [7]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对中国农产品出口质量的影响研究[D]. 陈容. 湖南大学, 2020(02)
- [8]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9]国际投资协定背景下的强制许可问题研究[D]. 苏雨莹. 广西大学, 2020(07)
- [10]中美跨境电子商务版权侵权规则比较研究[D]. 刘乾.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