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同一个违章行为重复加倍处罚对吗?(论文文献综述)
赵玲玲[1](2021)在《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文中指出
普映生[2](2021)在《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中国经济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的不断形成,经济发展模式也实现了由快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转型,国民经济实力得到巨大增强。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税收占到八成以上,而担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历史重大责任的基层税务机关,为了充分实现国家宏观政策的生根落地,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职能,国家不断推出一系列税收政策以适应经济发展需求。在这种形势下对税收领域的监管也就被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对实施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基层执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同时也对纳税人维护税收遵从程度作出了新标准,但最关键的还是要提升税务执法水平。在执法过程中,税收罚款是最常见、最普通的执法行为,但也是最容易出问题、风险隐患较多的工作节点。传统的执法方式、执法理念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新格局,面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日益频繁的严峻情形,如何在执法过程中查找执法风险点、规范处罚标准、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从而保护税务执法人员就显得十分迫切。本文以云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态势为背景,充分运用访谈调研、文献研究和比较分析等方法,主要以风险管理、信息不对称和内部控制三个理论为基础,以B税务分局的行政处罚现状为例,通过查找该分局在税务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为了增强对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说服力,笔者还对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违法类型占比情况)采用了问卷调查的方式,先后对昆明、红河、文山等200个一线税务执法人员进行访谈,共发出200份,收回200份。为更直接、更详细掌握县(区)税务局在行政处罚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还分别对100名企业财务和办税人员进行了电话交流,获得部分信息。通过梳理基层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最常见的三个风险,分别是制度缺陷、“一事不二罚”概念模糊性风险和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而且还对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存在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内三个税务局降低行政处罚风险的做法,最后制定出税务行政处罚风险防范六个方面的措施,以期望能够对基层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如何识别执法风险、做好风险防范、提升风险意识、保护自身安全有所帮助。
宋子昕[3](2021)在《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文中研究表明所谓浴堂是指供人洁身沐浴之场所。浴堂的发展在古时与宗教仪式及庶民文化联系颇深。进入20世纪,北京的公共浴堂发生了重大变革,其社会功能、经营模式、行业组织、使用设备、顾客群体与以往相比截然相异。这一时期,北京代浴堂的发展沿革可以简单划分为五个阶段:1900——1911年,北京浴堂快速发展阶段;1912——1927,北京浴堂繁盛阶段;1927——1937,北京浴堂沉浮阶段;1937——1949,北京浴堂衰落阶段;1949——1952,北京浴堂回暖恢复阶段。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的演变与城市现代化进程推进、社会经济起伏、卫生观念普及、民众生活习惯变迁联系紧密,浴堂在这一时期可以被视为这样一个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因素并存于其中,国家、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浴堂从业者、浴堂消费者皆对其有着基于自身需求的建构。因此研究北京浴堂可以管窥20世纪上半叶北京城市中公共场所及小商业的发展模式及行业依托。对北京浴堂进行自下而上的微观考察能够从另一个维度上理解20世纪上半叶的北京社会,获知近代北京的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及文化环境。以浴堂这一社会基层单位为切入点,分析其中不同群体的活动亦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微观层面的个体经验、实践与宏观社会进程的关系及相互作用。浴堂行业的发展得益于城市的现代化进程,20世纪以来,自来水、电气设备、日化产品等现代产物在北京的浴堂中普及开来,现代技术改变了浴堂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浴堂的资本组织形式、产权结构、经营手段也相应调整。在浴堂广泛使用现代设施的时候,其运营成本也会相应提高,因此各浴堂不得不开源节流,甚至无视政府颁布的诸项规定。浴堂与政府不断地协调互动又常发生冲突,这点在社会经济困难时期体现的尤为明显。二者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双方对浴堂不同功能的侧重:政府注重浴堂的卫生功能,浴堂则偏重于追求更多的利润。现代化带来了社会结构的调整,雇佣制度的变化、顾客消费核心需求的转移,社会价值观念的变革,这些变化改变了浴堂业的生产体系,亦影响了浴堂伙计的生存实践。具体而言,社会结构的调整改变了浴堂的消费群体与消费需求,这直接导致浴堂经营模式的变化——服务质量成为决定浴堂收益的重要指征。为了保证服务质量,浴堂行业构建了工资制度,以行业内伙计的生存为条件,强迫他们提高服务水准。在此约束之下,伙计为了生存,不得不市侩殷勤以赚取更多小费,形成了浴堂业独有的服务方式、工作态度与营生技巧,他们的生存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反作用于浴堂的行业体制。浴堂经营者为了逐利,浴堂伙计为了生存,出于维护各自利益,浴堂同业公会与浴堂职业工会便应运而生。不同于传统的行会,北京浴堂同业公会是在行业资本化的趋势之下,以各店家共同的经济利益为基础而设立,其主体是各店铺的经营者,为了保障自身的经济收益,他们尽可能地降低伙计数量,延长其工作时间。因此同业公会的存在使得浴堂内部劳资双方的矛盾更加尖锐。在此情形下,浴堂伙计为了生存,便合力抵抗资方压迫,开始组建浴堂职业工会。职业工会的出现增强了工人店伙群体在浴堂行业中的地位,改善了工人的生活待遇,平衡了资方与工人之间的矛盾。城市公共卫生事业的开展,市民卫生意识的提高使得浴堂成为20世纪上半叶北京市重要的公共场所。与此同时,国家也试图凭借对城市的卫生改良将自己的权力传达到基层,浴堂既是政府施政的对象,又是政策实施的场所。但国家权力通过城市改良、卫生行政来介入城市基层事务的意图并非顺水推舟,政府虽然针对浴堂制定了一系列管理规定,着力建设平民及女性浴所,但效果均不尽如人意,这些政策及规定常受到来自浴堂经营者、从业者及顾客的巨大阻力。浴堂的卫生改良并不单纯是公共健康问题,浴堂并非像政府想象的那样,能够顺利成为既卫生廉价,又能“批量生产”干净整洁、遵纪守法市民的公共场所,其中还包含有浴堂经营状况、民众消费观念、行政机关经费等诸多变量。在推行现代化政策、改良城市面貌的过程中,城市移民人口大量增加,居民成分复杂,这使得城市肮脏、拥挤、贫困,充斥着犯罪、不良行为。暗娼、偷窃、赌博、毒品等问题同样在浴堂中滋生。对这些社会问题的治理力度不可谓不大,甚至还常会有矫枉过正的现象发生,但北京浴堂盗窃、嫖娼等案件依旧频频发生。社会问题屡禁不止的根源在于社会环境而非问题本身。现代社会意识、公共道德、现代劳动薪酬制度与时人传统惯习之间的矛盾是社会问题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殖民者的文化介入等因素对其亦有影响。近代中国社会变革之际,作为社会体制得以存续的介质,日常生活逐渐受到国家、政府及社会进步人士的关注,成为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场域,以及国家权力支配、组织的重要对象。对人们沐浴经验的改造是这一趋势的范例,改造方式是将沐浴行为与现代的社会价值观念关联,将浴堂、浴室及沐浴行为赋予平等、自由、健美、文明等现代意义,并通过重复单调的日常生活内化于人们的意识中,以为世人所接受。其实现途径是制造闲暇时间与构建消费观念,前者意图将沐浴规律化、惯习化、日常生活化,后者旨在通过引导人们对沐浴的需求来传递现代日常生活的价值观。但这种尝试在实施层面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和分歧。浴堂中并非自由平等,其中阶级分明,闲暇会带来如“有闲阶级”、“不劳而获”等不被时人称道的世风,消费则培养起人们崇奢心理。中国的现代化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非政府、社会进步人士本意与预期的情形,这些歧义自然也会体现在浴堂中。浴堂中充斥着政府与浴堂店家、资方与劳方、店伙与顾客、国家权力与个体实践之间的对抗,不过这些对抗并非总是发挥着消极作用,其也会改变执政者们的政策,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形成人们对社会的认知。政府所制定的每一个政策,浴堂店家、伙计、顾客对政策的每一次回应,政府与社会进步人士对这些回应的反思与治理,都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必经环节。中国的现代化并非是单方面受西方经验的影响,其自身亦有腾挪的空间。
王辉[4](2021)在《行人过街时人-车交互特性分析与过街行为预测建模》文中认为行人是道路交通系统中的代表性弱势群体,一旦发生事故,行人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明显高于其他交通参与者。统计数据表明,每一起涉及行人的道路交通事故平均会造成1.2名行人受伤或者死亡,而这1.2名行人中出现死亡的概率高达29.2%。近5年的统计数据中,我国行人死亡人数占当年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持续保持在25%以上。斑马线的设置正是为了解决行人的弱势身份问题。但实际情况表明,我国驾驶人在通过斑马线时遵守斑马线“行人优先”规则的比例极低,大量驾驶人甚至从来没有主动执行过“让行”动作。为提升行人过街安全性,可行的方法包括两个方面:第一是通过各种手段促进驾驶人主动实行“车让人”行为,降低行人-车辆冲突频率。第二是采用车载行人预警系统对行人-车辆交互关系进行辨识,当存在风险时对驾驶人告警、或者控制车辆进行自主制动。针对上述需求,本文利用小型激光雷达和视频记录仪对某无信号灯控制斑马线路段进行了超过4年的间歇性自然观察,获取了不同年份情况下该路段超过200小时的行人-车辆交互数据。数据样本中,通过试验斑马线的车辆总数超过10万辆,行人数量超过2万人。数据采集期间刚好覆盖了西安市交管部门“车让人”政策实施的三个不同阶段:政策实施力度无、政策实施力度强、政策实施力度弱。本文对“车让人”政策的研究,相当于借助交管部门的政策推行手段,在西安市开展了一个群体极为庞大的社会试验。同时,在数据采集期间,由于试验路段路面重新铺装导致该路段出现了斑马线缺失,由此本文也获取了同一路段在有、无斑马线两种情况下的行人-车辆交互数据。依托上述自然采集数据,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结论如下:(1)分析研究了不同政策执行力度下行人过街的特性变化。当“车让人”政策执行力度从无变为强时,行人的被让行率从3.60%快速增加到68.60%。一旦政策执行力度减弱,行人的被让行率迅速下降至34.10%。整体让行率与政策执行力度之间呈现出强相关性。随着政策执行力度的增强,行人过街等待时间减少了约41.58%;与无政策执行力度时相比,当政策执行力度强时,其过街决策临界间隙值最小,行人的风险承担能力和过街的信心从数据而言增加了16%。上述数据表明,“车让人”政策的执行显着提升了行人的过街胆量。(2)分析研究了不同政策执行力度下车辆通过斑马线时的特性变化。随着政策执行力度的增加,相比于政策推行前,车辆通过斑马线时的平均车速下降了17.60%。当政策执行进入平稳期,即政策执行力度减弱时,车辆平均速度又开始上升,上升幅度达到10.20%。所有数据中,主动让行车辆的减速度均值为1.94m/s2,被动让行的车辆减速度均值为2.20m/s2。尽管不同政策执行模式下行人-车辆交互关系复杂多变,主动让行模式下车辆减速度均值整体要比被动让行模式下低11.80%。从这个角度也可以看出,车辆主动让行模式下行人过街的安全性更高,这也从另外一个角度证明了实施“车让人”政策对提升行人过街安全带来的有益效果。(3)考虑车载行人预警系统需求,建立了“车让人”政策执行平稳期行人过街前,有、无斑马线情况下的行人过街意图识别模型。行人过街开始前,当行人采取直接过街时,有、无斑马线情况下对应的车辆与斑马线之间的平均距离分别为38.46m和42.10m,对应的TTC均值分别为3.46s和3.83s。当行人选择等待过街时,有、无斑马线对应的车辆与斑马线之间平均距离分别为19.59m和22.00m,对应的TTC均值分别为1.96s和2.21s。在过街速度方面,行人采取直接过街时,有、无斑马线对应的平均值分别为4.15km/h和4.61km/h。当行人选择等待过街时,有、无斑马线对应的平均值分别为2.48km/h和2.16km/h。基于上述参数分析,本文采用融合注意力机制的长短时记忆网络(Attention mechanism&Bidirectional Long Short-Term Memory,Atten-Bi LSTM)建立了行人过街意图识别模型,在无斑马线时识别准确率达到了93.89%,有斑马线时为93.05%。(4)为提升车载行人预警系统需求,本文对“车让人”政策执行平稳期内有、无斑马线情况下,行人过街过程中的行人过街轨迹预测进行了建模研究。有、无斑马线情况下,行人执行过街时的平均已等待时间分别为7.23s和8.89s、行人过街时TTC均值分别为3.71s和4.22s,行人过街速度平均值分别为4.47km/h和5.47km/h。有、无斑马线情况下,车辆的平均速度分别为35.42km/h和29.17km/h。行人受政策影响,在有斑马线情况下,行人过街过程更大胆,在风险较高情况下行人依然倾向于过街。无斑马线时,行人倾向于选择风险较低情况再执行过街动作。基于隐马尔可夫(Hidden Markov Model,HMM)和Bi-LSTM的模型经实际数据检验,可对有、无斑马线情况下行人的轨迹进行准确预测,且Bi-LSTM模型的预测精度更高。
康俊莲[5](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蔡兴鑫[6](2020)在《论我国刑法中行政犯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文中认为近年来,出现了一些颇有争议的案件,例如,陆勇销售假药案、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等,以及一直存在争议的交通肇事案件。这些案件的共同问题是,将一些行政违法当作是犯罪来处理,导致刑罚权的过度扩张。出现这样的问题,当然具有程序上的一些原因,但是主要原因在于刑法实体法上没有理清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关系。行政犯违法性的判断一直是刑法学界热议的问题之一,理论上争议不断,实践中类似问题也不断涌现。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判断完全从属于行政违法或者完全独立于行政违法?明确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判断关系,构建行政犯刑事违法判断的体系,统一行政犯刑事违法的认定路径,规制刑罚权适用范围,使得刑法上的正义理念符合民众普遍的法感情,不至于产生矛盾。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章主要研究行政犯的概述。因行政犯是外来词,故在概念辨析时,不能完全摒弃国外可借鉴的理论,当然也不能全然不顾我国的立法现状。先是介绍德日刑法中行政犯概念的学说理论,德国刑法中行政犯是指科以行政罚的秩序违反行为,本质是行政不法;日本对行政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台湾学者对行政犯的理解也并不统一。基于我国的法律文化背景,行政犯应当是指违反国家行政法规,由于情节严重又触犯刑法的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根据此概念,行政犯具有四个特征,且可以将行政犯分为形式的行政犯和实质的行政犯。第二章主要研究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主要是两者的属性差异及两者之间关系的判断。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区别主要有质的区别说、量的区别说和质量区别说。通过评析可知,质量区别说是对质的区别说与量的区别说的协调和融合。同时认识到了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之间“质”与“量”的区别,具有合理性。此外,通过分析现有的违法性关系理论,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符合法秩序统一原理,一行为在法秩序中任何部门法中合法,则在其他部门法中也应当合法。同时,相对于一般违法,刑事违法必须达到可罚的违法性。缓和的违法一元论所提倡的二重违法判断结构具有一定的意义,是在一般违法性所体现的刑事违法从属性的基础上,赋予刑事违法一定的相对独立性。符合刑法的二次性违法的特征,与刑事违法性的语境相适应,还有利于摒弃“刑法万能主义”思想。第三章主要是试图构建行政犯刑事违法性判断的理论体系。根据缓和的违法一元论确定的二重违法判断标准,表明行政犯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的特征。判断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首先,需要确定行为违反了前置行政法规范,没有行政违法行为,就没有刑事违法成立的前提条件;其次,根据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质量差异进行刑法上的独立性判断。从属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没有前置行政法的规定,不应直接认定刑事违法;二是刑法对概念的理解依附于前置行政法规;三是行政法规范的变更影响刑事违法性判断。独立性主要表现在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需要独立的判断,犯罪行为并不是以其不服从而被禁止,而是因与其相结合之法益侵害的现实可能性被禁止。独立性的表现为:法益保护的独立性,行政违法性的累加不会必然导致刑事违法;刑法上的概念不是必须与行政法上的概念保持一致;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认定的前置程序与必要依据。第四章主要是将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相对独立性理论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这一部分选取了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交通肇事罪中责任认定基础和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的认定为讨论对象。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行政犯,且在日常生活中属于高发犯罪,讨论从未间断,对其研究具有加大的实际意义。“枪支”的解释是枪支类犯罪认定关键,尤其是赵春华非法持有枪支案后引起广泛讨论,对其研究能够得到共鸣。司法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以承担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或者同等责任为前提,便涉及如何认定责任、由何机关来认定。行政法上的责任确定与刑法上的定罪处罚是出于不同的规范目的,不能直接将行政法上的交通事故责任直接与刑事责任挂钩。同一概念刑法可以作出与前置行政法不同的解释,“枪支”的界定不是必须与行政规范完全一致。基于刑法上法益保护的目的,应当以“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为标准认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中的枪支。
杜梅俐[7](2020)在《论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行政制裁的行政行为。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同时,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保障相对人权利和一事不再罚原则也是行政处罚所要坚持的重要原则。我国一事不再罚原则主要体现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一事不再罚款原则,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交通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公民的权利息息相关,针对持续违法停车等交通违法行为,鲜有学界讨论其行为数及处罚,而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研究是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条件。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在行政处罚领域对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研究有颇多研究,但我国目前鲜有研究,因此本文将引入违法行为的行为数理论。对持续违法停车等特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若仅处罚一次,难以实现过罚相当原则和公正公开原则;若使当事人受到多次处罚,又可能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一事不再罚原则相悖。如何对此类特殊违法行为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行政处罚,维持公共交通秩序的同时又不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体现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和行政法的比例原则,是本文探讨的重点。本文出行政违法行为的成立条件和行为数的判断应采用三阶层体系,即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并建议确立持续违法行为这一特殊种类。最终本文认为不同情形的持续违法停车行为应采用不同的处罚方式,处罚方式包括从重、加重处罚和连续处罚制度,以有效解决持续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
杨芹[8](2020)在《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文中研究表明都察院是清代专门的监察机关,上以启沃君心,中以纠劾官邪,下以舒表民志,在朝廷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都察院之职由各道监察御史和六科给事中等科道言官行使,他们“匡君德,儆官邪,达民情”,地位清要,享有威权。迨至清末新政时期,科道不仅继续弹劾贪墨权贵,揭参违法官吏,而且就新政改制发表卓见,还通过处理吏民申冤,监督地方,为中央集权助力。然而,因内外交困启动的新政,很快走上仿行西法、改革官制的快车道,传统的六部九卿、翰詹科道官制受到巨大冲击。就都察院而言,倡议裁撤者有之,反对裁改者有之,主张都察院代下议院者颇有其人,提议改都察院为行政或惩戒裁判所者亦不乏。一时议论纷纷,莫衷一是。其中,左都御史陆宝忠、御史汪凤池、王步瀛、赵炳麟、江春霖等人颇多建言和运作,引人瞩目。这不仅反映出中外思想观念的杂糅和碰撞,也意味着监察体制的新旧转型即将来临。尽管直至辛亥革命爆发都察院仍然存留,但其编制和人员大为缩减,影响力也颇见式微。1912年民国成立,除旧布新,都察院被大总统袁世凯下令裁撤。但是,官员的监督和惩戒仍是亟待考虑的问题。1914年平政院设立,附设肃政厅,专司纠弹官吏。一方面,平政院评事和肃政史颇多前清科道出身,肃政厅与都察院设置相仿,职能相近,可见新旧监察制度的延续性。另一方面,肃政厅设在平政院,除弹劾以肃政史的名义,其他公文往来冠以平政院,并非完全独立的机构。肃政史依据纠弹法案行使职权,对弹劾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平政院审理,再依违法还是犯罪,分别由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惩处或法庭裁判,最后上呈大总统定夺。这不同于前清由堂官、督抚查核,吏部议处的程序。因此,民初的机构分工更加凸显分权制衡,更加追求弹劾与惩戒程序的司法化,在行政案件的审理上初步实现了近代转型。进言之,平政院并非具有裁决权的审判机关,其对官员赃私案构成犯罪的审理后,交大理院裁决执行;对官员渎职违法应予惩戒的交惩戒委员会处分。平政院仅为接收行政案件的机构,对一些行政决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变更的决定,对官员违法情事不具有裁决权。因此,平政院设立之初职务较为清简,与惩戒委员会、肃政厅之间也存在权限之争。不论在职权还是公署的争取上,平政院都频频落败。后来平政院长周树模改任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委员长以后,要求各省呈劾属员的案件交付惩戒委员会惩戒,不必再交平政院审理;加以司法官惩戒委员会、审计官惩戒委员会相继成立,官员惩戒的专门化逐渐实现。伴随着袁世凯政权的起落,肃政厅从1914年设立到1916年裁撤。此期延续传统监察制度与仿行西式建制并行,是旧制度与新举措交汇之时。从都察院到平政院肃政厅,从御史到肃政史,从台规到纠弹法,名称的变化不仅蕴含着制度变迁的内在机理,也反映着由帝制到共和的政治体制变革。但改革背后一直不变的主题,就是对官员的监督与惩戒。中国历来重治吏,通过各种方式掌握大小官吏的动向,监督一切官吏,监督官吏的一切。这是中国古代治吏的传统情形,是巩固皇权的重要手段。这种治吏的方式发展到清代,历经清末民初的改革,不仅机构形式有所不同,而且职能也多有改变。本文从清末都察院的改革切入,从都察院上奏纠弹、审判覆核、申冤呈请到肃政厅专职弹劾,再到平政院受理诉讼、惩戒委员会职司惩处,挖掘制度变化的复杂性、丰富性与内在的张力。在各个事件中探寻真相,揭示机构的制度设计与运行状况,以期展现1901-1916年间官员监督与惩戒制度的延续、改革和探索。
夏陈婷[9](2020)在《行政犯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研究》文中提出当前行政犯的犯罪圈扩大化与行政犯的刑罚设计趋重的矛盾比较突出,一方面随着社会行政治理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行政违法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另一方面基于制度设计和社会管理成本的考量,行政犯的法定刑相对于自然犯而言偏高,以致于行政犯的判决刑畸重的情形屡见不鲜。在笔者看来,纵观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过程,犯罪化与非犯罪化是并生问题而非单一的发展趋势,即在犯罪化的过程中伴随着旧类型行为的非犯罪化和新类型行为的犯罪化。犯罪圈的调整取决于社会价值观的变动,而社会价值观保持恒变趋势,犯罪圈的不断调整也是应有之义。总之,刑法的发展历程必然是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共同发展的过程,在社会环境剧烈改变的前提下,强求限制犯罪化进程或刻意缩小犯罪圈未必都是适宜刑法发展的最好选择。在充分实现刑法的功能和价值的前提下,均衡发展非犯罪化及刑罚替代措施是缓和不可避免的犯罪化所带来的负面效果的有效方式。鉴于行政处罚适用的频繁性以及与日常生活的高度关联性,行政处罚能够在思想和法律效果方面更深刻地影响行为人的主观思想和客观行为,其在维持法秩序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得到充分重视。同时在低关联法益行政犯中,行政处罚可以成为刑罚的构成要素,体现为行政处罚→刑罚进程,同时行政处罚作为影响应受处罚性的要素,可以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体现为刑罚→行政处罚进程。因此,可以在限定的行政犯种类中尝试构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在确定的范围内实现处罚的流动,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替代措施提供不同的选择。第一章我国行政犯的分类研究旨在研究和明确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的运行范围。分类研究的价值和意义在于为进一步理解和解决问题提供逻辑前提,法学分类研究也应当服务于特定的研究目的和应用目标。由于传统的行政犯分类法不能很好地解决本文讨论的双罚流动机制运行前提问题,同时由于我国犯罪认定采用“定性+定量”模式并随着加重要素的升量而提高法定刑,现有的行政犯在同一罪名中也存在类型不同的情形,刑法条文中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方式规定的犯罪,都具备自然犯或刑事犯的特征,不是本文讨论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的运行范畴。有学者认为“法益性的欠缺”是法定犯(行政犯)的先天缺陷,理由在于法定犯(行政犯)是单纯违反禁止规范的犯罪,是对国家规定的单纯不服从,并没有实质地侵害法益。但该观点忽视法益本身是变动的函量,行政不法本身就是侵犯法益的行为,只是在将行政不法纳入刑事不法的范畴时,需要考量时代变化导致的价值迁移,因此,行政犯的问题不在于“法益性的欠缺”,而是如何准确界定行政犯侵犯的法益。因此,本文按照行政犯的要件行为与侵犯法益的关联程度,即根据“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可通过自然科学证实的抽象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现有的行政犯大致区分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和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其中低关联程度类行政犯仅指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的抽象危险犯,包括大量具有侵犯或威胁法益保护可能性的行为、大量同类行为聚合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以及侵犯法益行为的预备犯等;而高关联程度类行政犯指的是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的实害犯或者具备实害犯与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要素的复合型犯罪。按照上述分类,以“行政违反+加重要素”方式规定的行政犯罪名按照罪质程度可以区分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和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对之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置措施。相较于高关联法益类行政犯,低关联法益类犯罪的刑事不法内容较少,尽管其创设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因为欠缺实然的损害后果,因此可以通过其他相应措施降低或解除其创设的风险,可以考虑通过行政处罚措施解除刑罚适用。第二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和法理依据旨在阐释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中行政处罚向刑罚的流动趋势。参照德国刑法关于刑事不法和行政不法界分理论,分析和阐释行政处罚在行政犯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行政处罚的不法内容主要表现为行政违法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后果和行政违法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人身危险性。从客观危害来看,行政处罚之后的同类行为表明行为次数已然达到两次以上,而两次以上的同类行为的客观危害主要表现为量的积累;从主观罪过来看,在行政处罚之后仍然实施同类行为,表明行为人在明知行为违法的前提下,仍然没有放弃违法行为的主观意愿,其对法律规定的漠视与否认,表明其人身危险性随着其实施同类行为的次数呈现递增的状态。我国刑事不法认定的构成要件理论主要从实施行为的行为要素和责任要素角度进行界定,更多的是从客观角度进行评判,但是对行为人的主观要素评价不足。作为替代措施,以行政处罚作为认定刑事不法的条件则可以从主观评价角度更好地弥补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的不足。在肯定行政处罚作为认定行政犯刑事违法性的合理性的基础上,本章梳理行政处罚分别作为立案追诉条件、法定刑升档条件、在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条件、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条件的司法适用,通过对比研究发现行政处罚在刑事不法认定中应用广泛,在补足行政犯的主观认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本章继续讨论在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中,行政处罚和刑罚可能存在包容关系和并列关系,即行政处罚既可以成为刑罚成立条件,也可以和刑罚并罚。行政处罚能够作为刑罚成立条件,或者和刑罚并罚,其根本原因在于行政处罚的补充性,即行政处罚作为尚未达到犯罪标准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法律效果,与作为达到犯罪标准的刑罚法律效果达成法律制裁手段的衔接,因此行政处罚可以作为刑罚的补充手段,对未及刑罚或刑罚不及的轻微法益侵害进行规制。同时,累犯制度的合理性论证同时为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要素的论证提供参照路径,即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共同作为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包容关系的前提,对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入刑的基础是行为人拒不悔改的主观意识和持续升级的人身危险性。随着罪量的升级,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也随之升级,表明行政处罚向刑罚的流动,刑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加重处罚,体现了人身危险性作为从重处罚正当性依据的思想。而行政处罚与刑罚的两种关系均未违背重复评价原则,原因在于无论国际公约抑或国家宪法规定均将否定性评价限于刑事程序及刑事制裁,同时行政处罚和刑罚两种制裁方式并未构成同质处罚,行政处罚不能达到和刑罚惩罚的相同效果,其本身不是被禁止的重复评价内容,只有和刑罚发生同等法律效果的部分才应予以排除。第三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进程和法理依据旨在阐释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中刑罚向行政处罚的流动趋势。本章以《刑法》第201条第4款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为例,讨论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免于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理论依据。依照德国刑法的客观处罚条件说,行政处罚作为实行行为的事后措施,行为效力在于其及时弥补实行行为造成的侵害后果,溯及性地消除已经成立的应受处罚性,由此具备解除刑罚的优势评价,应当予以正面肯定并获得刑罚的豁免。从理论选择上来看,该条款的刑法教义学释义应当适用刑罚解除事由(事后的解除),而非目前通识的刑罚阻却事由(伴随的阻却)。而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和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一样,都是犯罪论机制之外的影响定罪量刑要素,但是不同于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理论,其没有直接影响犯罪的罪责构成。即在不影响刑事当罚性的前提下,立法者为行为人架设一座可以返回的“金桥”,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刑罚目的的合理性角度消除其刑事要罚性,免除行为人的刑罚负担,体现了衡平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的刑事政策目的和价值导向。通过梳理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可以发现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适用的痕迹,说明我国立法者在行为刑法的犯罪论前提下,肯定行为人主动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主观悔过态度和客观挽损行为的价值,但适用过程中常常被作为司法活动中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未将刑事刑事要罚性讨论纳入立法框架。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扩大该理论的立法适用范围。回到双罚流动机制的构成,行政处罚之所以能够发挥解除刑罚的效力,根本原因还是行政处罚和刑罚具有同质性。行政处罚不包括主观责任要件,不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内容进行判定,因此行政处罚可以作为独立的影响行为罪责内容的客观因素,对符合罪责原则的实行行为可以通过事后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消除实行行为的刑事要罚性的依据,因此免于刑事处罚,实现罚的流动。在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中,由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对法益造成的侵害体现为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险,因此具备法律效果可以修复的空间,即通过对行为人的行政处罚,可以相应在限度范围内溯及性地消除行政犯罪行为的刑事要罚性,进而使得行为人得以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免于刑事追诉。第四章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之于行政犯解除刑罚的实践意义,通过对比研究行政处罚解除刑罚和行政犯出罪的不同法律效果,明确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仅是刑事可罚性欠缺下的刑罚解除,但不影响刑事违法性的成立,与行政犯出罪情形中的刑事违法性的不成立存在本质差异。因此,双罚流动机制中刑罚向行政处罚的流动趋势不是实质出罪,而是附条件的免罚处置。在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进程中,行政处罚作为实行行为的事后措施,其中体现了行为人的主观补救意愿和客观挽回效果,同时承担解除刑罚事由的功能。行为人事后行为作为影响刑罚因素,表明行为人的参与度更高,能够鼓励行为人更加积极地履行行政处罚,从而获得解除刑罚的机会。因此,从经济性的角度来看,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进程很好地体现了刑罚的合目的性价值和特别预防功能,同时其没有破坏对实行行为进行评价的罪责原则,具有较高的司法经济性,可以相应扩大在行政犯中的立法适用。当前犯罪圈不断扩张趋势尽管体现了立法者“严而不厉”的立法思想,但是刑事立法的浮躁情绪并不能真正解决社会快速转型带来的社会问题,犯罪圈的扩大尤其行政犯的不断增多并没有大幅增强民众对法秩序的信赖度和满足感,缓和深层社会矛盾,相反,过度刑罚化的负面作用正在不断放大。当前行政犯犯罪圈扩大主要表现为预防性刑法的滥用和刑罚适用的提前化,这些无疑与刑法谦抑性是相悖的,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予以修正。而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手段的立法模式,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行政犯扩容的压力和负面影响。刑事出罪路径有限,但是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可以灵活适用,应是应对犯罪圈扩大化趋势的应然之举。罗克辛教授曾经提出在刑罚和保安处分之外,是否能够考虑将“赔偿”(Wiedergutmachung)作为新的惩罚形式,发展作为“刑法的第三条道路”。本文设计的双罚流动机制正是上述思想的体现,以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从本质上实现了刑罚目的,具有重新社会化功能,同时能够避免或减轻刑罚的负面效果。对于主观恶性及犯罪情节均不是十分严重的犯罪人来说,行政处罚为其提供重新社会化的机会,同时其能够更加珍惜因为主动行政处罚而免除刑罚的机会,避免对刑罚的震慑作用麻木无感。同时,刑法的辅助性原则为其提供了法律政策方面的合理性基础,由于罪责原则的支配,在将行政处罚作为“第三条道路”来减轻刑罚或代替刑罚时,行政处罚与未减轻的刑罚相比,能够使刑罚目的和被害人的需求得到同样的或者更好的实现和满足。第五章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的组成内容和流动机理也是本文立论的核心,讨论证成行政处罚→刑罚进程和刑罚→行政处罚进程的合理性和限度性。该双罚流动机制的理论前提在于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界限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稳定性,即行政犯罪的刑事不法来源自行政不法,同时也有根据立法政策和社会价值观的迁移变动而将刑事不法转化为行政不法的需求。行政处罚和刑罚分别作为行政不法和刑事不法的制裁方式,相应也就具备相互转换的前提和理论依据。应当注意的是,流动机制构建的范围应当限于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同时,在双罚的流动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在双罚流动机制中,相对于刑罚而言,行政处罚在罚的流动趋势中居于主动地位,作为推动罚的流动进程的积极因素,直接影响行政犯罪的刑罚成立与解除。刑罚在双罚流动机制中居于被动地位,原因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刑罚内容的消极性和刑罚的限度性规则。正是因为行政处罚在双罚流动机制中的主动地位,行政处罚的能动作用限度被视作罚的流动“奇点”,即在“奇点”位置,罚的流动趋势发生转折或者递进变化,表现为由行政处罚转化为适用刑罚,或者由刑罚转化为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能动作用限度在于其仅能对比例限度内的刑事要罚性进行解除,不得超出自身所能规制的不法内容范围。同时作为运行机制,双罚流动机制应当保持其机制的平衡性和开放性,在一定程度上扩大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且随着行政犯罪名的扩容而逐渐扩大机制的适用范围。第六章双罚流动机制的功能与价值主要讨论构建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的价值和意义。从法律依据来看,双罚流动机制是《刑法》第37条的总则性规定在部分行政犯罪中的适用。但相对于原规定关于“犯罪情节轻微”要件的语焉不详,该机制不但没有逾越或违背该规定的范围,相反能够充分考量主客观因素在刑罚适用中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原规定对适用范围仅限于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忽略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在刑罚适用中的影响的缺陷。双罚流动机制以行政处罚的介入作为考察行为人主观态度的依据,使得原本完全由法官决定是否“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事项有了明确的客观标准,确保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够得到有效监管,不致被任意滥用。双罚流动机制本质上属于刑罚适用制度,意在探讨不同条件下行政犯罪行为的处遇措施和法律效果,充分考量犯罪情节的客观条件和认罪悔罪的主观条件在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行政犯罪人而言,行政责任相较于刑事责任更容易达到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时可以避免监禁刑对偶犯初犯的行政犯罪人造成“监狱化”的不利影响。现有的行政犯的处遇措施种类单一,没有与其犯罪特征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可供选择,不利于实现教化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倡导的双罚流动机制是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的刑罚适用指引,主张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为刑罚解除事由,可以适度拓宽行政犯的非刑罚性处遇途径,不但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和教育功能,同时符合当代以刑罚替代措施和罚金刑作为刑罚主体的刑罚改革趋势。同时,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擅断。适用双罚流动机制,既可以进一步扩大立法适用,同时对于已有的立法案例也可以进行评价和修正,促进刑罚论的合理发展。第七章余论本文所倡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流动机制仅是理想模型,目的在于通过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罪入罪和免刑的影响要素,实现行政犯罪的入罪与免刑的数量平衡,从立法上为缓解行政犯罪罪名增多和入罪门槛降低所带来的刑法正义性危机提供可行性方案,意图通过调整和规范刑罚适用机制促进刑法预防犯罪价值的发挥以及刑法防卫社会的基本目的的实现。但从现有的立法案例来看,行政处罚分别作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构成要素和刑罚解除事由的罪名数量远未达到量的平衡,行政处罚作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的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例数量极为有限,目前仅限于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这与我国刑法随着社会转型出现的刑罚提前化和法益抽象化趋势所引发的普遍双罚流动机制本质上属于刑罚适用制度,意在探讨不同条件下行政犯罪行为的处遇措施和法律效果,充分考量犯罪情节的客观条件和认罪悔罪的主观条件在犯罪人的处遇措施选择中发挥的作用。对于行政犯罪人而言,行政责任相较于刑事责任更容易达到预防犯罪的目标,同时可以避免监禁刑对偶犯初犯的行政犯罪人造成“监狱化”的不利影响。现有的行政犯的处遇措施种类单一,没有与其犯罪特征相对应的法律效果可供选择,不利于实现教化教育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倡导的双罚流动机制是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的刑罚适用指引,主张以行政处罚的方式作为刑罚解除事由,可以适度拓宽行政犯的非刑罚性处遇途径,不但有利于实现刑罚预防和教育功能,同时符合当代以刑罚替代措施和罚金刑作为刑罚主体的刑罚改革趋势。同时,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符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同时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司法擅断。适用双罚流动机制,既可以进一步扩大立法适用,同时对于已有的立法案例也可以进行评价和修正,促进刑罚论的合理发展。余论本文所倡导的行政处罚与刑罚的流动机制仅是理想模型,目的在于通过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罪入罪和免刑的影响要素,实现行政犯罪的入罪与免刑的数量平衡,从立法上为缓解行政犯罪罪名增多和入罪门槛降低所带来的刑法正义性危机提供可行性方案,意图通过调整和规范刑罚适用机制促进刑法预防犯罪价值的发挥以及刑法防卫社会的基本目的的实现。但从现有的立法案例来看,行政处罚分别作为行政犯罪的刑罚构成要素和刑罚解除事由的罪名数量远未达到量的平衡,行政处罚作为低关联法益类行政犯罪的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例数量极为有限,目前仅限于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这与我国刑法随着社会转型出现的刑罚提前化和法益抽象化趋势所引发的普遍焦虑感产生严重背离,因此有必要在罪刑法定原则指导下继续扩大双罚流动机制的适用范围,在责任主义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的支配下明确行政犯的刑罚正当化理由,对于不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人采用行政处罚作为替代措施,确保被处罚的行为人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马原[10](2014)在《荒唐》文中研究说明独立钟铭文:就此宣布所有土地和生活其上的所有居民获得自由。309微信:网上大家都在议论要给PM2.5取中文名字——严肃点就叫"公雾源"(公务员);高端点就叫"京尘"(京城);霸气点就叫"尘疾思汗"(成吉思汗);乐观点就叫"尘世美"(陈世美);娱乐点就叫"尘惯吸"(陈冠希);……卷一第一章一个家庭的中流砥柱1.黄棠和她的一家人黄棠这个名字看上去不错,有草有木一派生机盎然。据她母亲贺秋说,她的名字是借鉴了一位前辈散文家的大名。散文家叫
二、对同一个违章行为重复加倍处罚对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同一个违章行为重复加倍处罚对吗?(论文提纲范文)
(2)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税务行政处罚研究动态及文献评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点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点 |
第一章 关键概念界定及相关研究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其特征 |
一、行政处罚的含义及分类 |
二、税务行政处罚概述及其特征 |
第二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及指导原则 |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 |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指导原则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风险理论基础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内部控制理论 |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现状—以B税务分局为例 |
一、B税务分局简介及征管概况 |
二、B税务分局行政处罚现状 |
三、部分县(区)税务局行政处罚现状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存在问题 |
一、B税务分局自身存在的问题 |
二、部分县(区)税务局存在的共性问题 |
第三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识别 |
一、制度缺陷带来潜在风险 |
二、以“一事不二罚”为例的法律概念模糊性风险 |
三、证据收集程序违法风险 |
第二节 基层税务机关行政处罚风险成因分析 |
一、税务行政处罚风险意识重视程度偏弱 |
二、税务行政处罚内控监督管理落实不力 |
三、税务行政处罚信息不畅导致问题复杂 |
第四章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借鉴 |
第一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 |
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智税”创新税务风险预防新举措 |
二、山东省烟台市税务局:依托“双中台”建立税收风险“分诊台” |
三、辽宁省大连市税务局:定目标、找疑点、识风险 |
第二节 国内降低税务行政处罚风险做法启示 |
一、树立风险意识,强化风险识别能力 |
二、查找风险疑点,确定风险目标 |
三、科技全流程监控,多部门协作配合 |
第五章 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风险防范对策 |
第一节 加强税收法律体制建设 |
一、规范自由裁量权配套制度 |
二、研究制定税务证据法 |
三、大力推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第二节 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
一、提升基层税务执法队伍的整体专业水平 |
二、建立人才培养的“走出去”与“引进来”战略 |
三、建立税务人员容错纠错机制 |
第三节 强化税收与科技相融合 |
一、操作系统设计要突出适用性和针对性 |
二、系统功能设计要与税收业务需求相适应 |
三、税收管理实现要与人工智能技术相契合 |
四、税收大数据分析要与税收数据治理相匹配 |
第四节 营造公正透明执法环境 |
一、强化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
二、落实税务处罚回避制度 |
三、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 |
第五节 筑牢风险意识依法治税 |
一、以纳税人的经营行为为基础,正确识别风险等级 |
二、根据风险等级大小的不同,分别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
第六节 完善税务处罚监督机制 |
一、健全内外监督控制体系 |
二、建立科学绩效考评体系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和旨趣 |
二、学术回顾 |
三、概念界定与文献来源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框架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城市空间与浴堂生态 |
第一节 北京浴堂的发展概述 |
一、元明清时期的北京浴堂 |
二、新式浴堂的发展及繁荣(1900——1926) |
三、北京浴堂行业的由盛及衰(1926——1952) |
第二节 20 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行业兴起的社会条件 |
一、沐浴的文明化 |
二、沐浴的知识化 |
第三节 浴堂与北京城区商业格局 |
小结 |
第二章 浴堂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浴堂的资本与流水 |
一、浴堂的资本模式 |
二、浴堂的产权结构 |
三、浴堂的营业流水 |
第二节 浴堂的日常开支 |
一、电力与通讯 |
二、毛巾与肥皂 |
三、燃料 |
四、自来水 |
五、铺底与房租 |
六、纳税与认捐 |
第三节 收费标准与价格起伏 |
一、价格的分化与浮动 |
二、影响价格的因素 |
三、恶性通胀时代的澡价调控 |
第四节 浴堂经营与管理策略 |
一、浴堂的管理体制 |
二、浴堂的营业方式 |
三、浴堂的经营之道 |
小结 |
第三章 浴堂的从业者及社会团体 |
第一节 浴堂从业者的工作与生活 |
一、浴堂从业者的工作职责 |
二、浴堂从业者的身份与社会来源 |
三、北京浴堂伙计的工作日常 |
四、北京浴堂伙计的收入与生活状况 |
第二节 北京浴堂伙计的价值观念及社会形象 |
第三节 北京浴堂同业公会 |
一、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成立始末及历史沿革 |
二、北京浴堂同业公会的组织情况 |
三、浴堂同业公会的功能 |
四、政府在浴堂同业公会中的权力渗透 |
第四节 北京浴堂职业工会 |
一、浴堂职业工会产生的社会要素 |
二、浴堂职业工会成立风波 |
三、浴堂职业工会成立后的劳资纠纷 |
第五节 浴堂中的地下活动 |
一、浴堂中开展地下工作的优势 |
二、北平市和平解放之际浴堂业的地下工作 |
小结 |
第四章 公共卫生、卫生行政与北京浴堂业 |
第一节 公共卫生与城市改良 |
一、北京的卫生环境与市民沐浴观念 |
二、浴堂卫生规章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国民政府对北平浴堂业的管理 |
一、北平市政府对浴堂卫生的监督与稽查 |
二、北平市政府对违章浴堂的惩处 |
三、政府对浴堂卫生管理不力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市政体系中的浴堂 |
一、浴堂与城市沟渠排水系统 |
二、防疫、公共卫生与浴堂 |
第四节 女性及平民浴堂 |
一、女性浴所的设立 |
二、平民浴堂的创办 |
小结 |
第五章 浴堂中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浴堂的公共安全 |
一、晕堂 |
二、火灾与触电 |
三、建筑安全 |
第二节 浴堂中的盗窃犯罪 |
一、盗窃案件频发的社会背景 |
二、浴堂中偷窃案件的地缘因素 |
三、浴堂中偷窃案件的犯罪方式与窃贼身份 |
四、浴堂中偷窃犯罪的治理 |
第三节 浴堂中的风化问题 |
一、浴堂中的混浴现象 |
二、女浴堂中的男性工役 |
三、政府对浴堂社会风化问题的治理 |
小结 |
第六章 浴堂与日常生活 |
第一节 沐浴社会价值的重塑 |
一、沐浴内涵的转释 |
二、沐浴的日常生活化过程 |
第二节 沐浴的日常生活化建构 |
一、作为惠工设施的职工浴堂 |
二、作为规训手段的学生浴间 |
三、作为现代日常生活基本单元的家庭浴室 |
四、以消费构建现代生活的公共浴堂 |
第三节 公共浴堂与沐浴之现代释义的争论 |
一、浴堂消费模式与平等观念的矛盾 |
二、日常生活构建过程中的分歧 |
三、闲暇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抵牾 |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人过街时人-车交互特性分析与过街行为预测建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车辆-行人斑马线冲突现状 |
1.1.2 车辆-行人斑马线冲突研究意义 |
1.2 行人过街行为相关研究现状 |
1.2.1 行人安全管理与政策 |
1.2.2 行人过街行为分析与决策研究现状 |
1.2.3 行人-车辆冲突与行人轨迹预测现状 |
1.2.4 行人过街行为研究现状总结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无信号灯斑马线路段行人-车辆数据采集 |
2.1 试验目的 |
2.2 试验设备 |
2.2.1 激光雷达 |
2.2.2 高清摄像机 |
2.3 不同“车让人”政策执行力度下人-车交互自然观察试验 |
2.3.1 试验样本及研究目标 |
2.3.2 无信号灯斑马线路段选取 |
2.4 有、无斑马线对人-车交互特性影响的自然观察试验 |
2.4.1 试验场景 |
2.4.2 试验样本及研究目标 |
第三章 不同“车让人”政策执行力度下人-车交互机理分析 |
3.1 “车让人”定义 |
3.2 西安“车让人”政策发展历程 |
3.3 不同“车让人”政策执行力度下人-车交互参数选取与预处理 |
3.3.1 人-车交互特性参数选取 |
3.3.2 数据滤波预处理 |
3.4 不同“车让人”政策执行力度下人-车交互特性分析方法 |
3.5 不同“车让人”政策执行力度下人-车交互特性参数分析结果 |
3.5.1 行人被让行率 |
3.5.2 行人等待比例 |
3.5.3 行人等待时间 |
3.5.4 行人过街决策临界间隙 |
3.5.5 车辆速度 |
3.5.6 行人通行斑马线速度 |
3.5.7 车辆让行减速度 |
3.6 结果讨论分析 |
3.6.1 政策执行力度对驾驶人过街行为的影响 |
3.6.2 政策执行力度对行人过街行为的影响 |
3.7 小结 |
第四章 有、无斑马线时行人过街意图建模 |
4.1 无信号路段行人过街意图识别算法 |
4.1.1 支持向量机 |
4.1.2 随机森林 |
4.1.3 双向长短时记忆网络 |
4.1.4 融合注意力机制的长短时记忆网络 |
4.2 有、无斑马线时行人过街意图特征参数采集 |
4.2.1 特征参数选取 |
4.2.2 意图表征参数预处理 |
4.3 过街意图特征参数分析结果 |
4.3.1 车辆与斑马线之间的距离 |
4.3.2 行人过街前车辆速度 |
4.3.3 TTC |
4.3.4 行人过街前速度 |
4.3.5 行人与斑马线之间的距离 |
4.3.6 车辆减速度 |
4.4 模型的输入和超参数设置 |
4.5 过街意图建模及结果分析 |
4.5.1 意图识别模型性能评估指标 |
4.5.2 行人过街意图识别模型提前0s时结果分析 |
4.5.3 行人过街意图识别模型提前0.6s时结果分析 |
4.6 总结与讨论 |
第五章 有、无斑马线时行人过街轨迹预测建模 |
5.1 有、无斑马线时行人过街行为特征分析 |
5.1.1 行人过街时已等待时长 |
5.1.2 TTC |
5.1.3 行人通行斑马线速度 |
5.1.4 车辆速度 |
5.2 有、无斑马线时行人过街轨迹预测模型 |
5.2.1 HMM行人过街轨迹预测模型 |
5.2.2 基于Bi-LSTM的行人过街轨迹预测模型 |
5.3 行人过街轨迹预测模型构建与结果分析 |
5.3.1 HMM行人轨迹预测模型训练 |
5.3.2 基于Bi-LSTM的行人轨迹预测模型训练 |
5.3.3 有、无斑马线时行人轨迹预测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攻读学位期间参与的主要科研项目 |
致谢 |
(5)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论我国刑法中行政犯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刑法中行政犯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中行政犯的概念 |
一、域外有关行政犯概念的学说概况 |
二、我国有关行政犯概念的学说概况 |
三、本文拟采用的行政犯概念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中行政犯的特征与识别 |
一、行政犯的特征 |
二、行政犯的类型划分 |
第二章 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关系 |
第一节 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属性差异 |
一、违法性的内涵 |
二、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界限之理论学说 |
三、质量区别说之提倡 |
第二节 法秩序统一性与违法的相对性 |
一、违法一元论及相对论 |
二、缓和的违法一元论于我国之提倡 |
第三章 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之理论构建 |
第一节 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的概述 |
一、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的内涵 |
二、判断路径 |
第二节 刑事违法判断的从属性 |
一、没有前置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直接认定刑事违法 |
二、法律概念理解的依附性 |
三、前置行政法规变更的影响 |
第三节 刑事违法判断的独立性 |
一、法益保护的独立性 |
二、行政违法性的累加不是必然导致刑事违法 |
三、同一概念不是必须做相同的解释 |
四、行政认定并非刑事认定的前置程序与必要依据 |
第四章 刑事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之实践运用 |
第一节 交通肇事罪中的责任认定 |
一、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错误定位 |
二、交通肇事罪责任的刑法独立审查 |
第二节 非法持有枪支罪中“枪支”的认定 |
一、“枪支”认定标准的争议 |
二、“枪支”概念的刑法独立解释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论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创新点 |
第一章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概论 |
第一节 何谓持续违法停车行为 |
一、持续交通违法行为 |
二、持续违法停车行为 |
第二节 持续违法停车的处罚制度 |
一、一事不再罚原则 |
二、连续处罚制度 |
第三节 违法行为类型的司法认定 |
一、构成要件说 |
二、特殊违法行为 |
第二章 行为数的理论研究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一行为的类型 |
一、德国的情形 |
二、我国的情形 |
第二节 违法行为行为数的判断标准 |
一、德国的判断标准 |
二、我国的判断标准 |
三、判断标准之我见 |
第三节 刑法犯罪构成及罪数形态理论 |
一、犯罪构成理论 |
二、罪数形态理论 |
第三章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为数 |
第一节 交通违法行为的种类及特征 |
一、一般违法行为 |
二、特殊违法行为 |
第二节 行政违法行为的行为数 |
一、违法行为的成立条件 |
二、持续违法行为的确认 |
第三节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为数 |
一、违法行为是否成立 |
二、是否属于持续违法行为 |
第四章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 |
第一节 首次处罚的依据及处罚程序的完善 |
一、处罚的法律依据 |
二、处罚程序的完善 |
三、违法行为制止制度 |
第二节 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方式 |
一、从重、加重处罚的适用 |
二、连续处罚制度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8)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价值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第一章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及职权 |
第一节 清末都察院的编制 |
一、1906年官制改革前的编制 |
二、1906年官制改革后的编制 |
第二节 清末都察院的规章 |
一、《钦定台规》的内容 |
二、台规与会典、例律的关联 |
三、台规的效力与意义 |
第三节 清末都察院的职权及其保障 |
一、都察院的职权 |
二、科道行使职权的方式 |
三、科道行使职权的保障 |
第二章 科道的纠弹与冤抑受理 |
第一节 官吏纠参与申冤的律例规定 |
一、被参官吏的处分之例 |
二、构成犯罪的处罚之律 |
三、被参官吏的宽免与申诉 |
第二节 科道对京官的纠弹 |
一、弹劾王公亲贵案 |
二、弹劾官员舞弊:以邮传部李德顺案和吏部受贿案为例 |
三、都察院堂官弹劾科道案 |
第三节 科道对外官的纠弹 |
第四节 清末都察院受理革员申冤 |
一、赴都察院呈控的案件总体情况 |
二、呈控人与当事人 |
三、都察院受理革员京控的程序 |
四、革员呈控的事由 |
五、京控的拟断与呈控的差异 |
六、革员呈控案的总体处理结果评析 |
七、都察院在革员京控案中的功用评析 |
小结 |
第三章 清末都察院的裁改争议 |
第一节 裁改的动因与起始 |
一、内忧外困的时势迫使变法改制 |
二、迎合预备立宪的需要 |
第二节 丙午官制改革前后都察院的裁改 |
一、丙午官制改革前左都御史陆宝忠整顿都察院的努力 |
二、丙午官制改革中都察院的改制方案 |
三、反对都察院裁改的理据 |
四、都察院官制初步厘订 |
五、都察院奏定整顿章程 |
第三节 都察院代下议院的争议 |
一、都察院代下议院的倡议 |
二、反对设下议院更改都察院 |
第四节 再次厘订台规 |
第五节 都察院裁改期间的民间舆论 |
一、报刊舆论 |
二、宋教仁的议论 |
小结 |
附录 清末科道对待新政的态度 |
第四章 都察院的裁撤与平政院的建立 |
第一节 都察院的末路与科道的去留 |
一、都察院的末路 |
二、科道的去留 |
第二节 平政院的设立及争议 |
一、平政院筹设的过程 |
二、平政院的设立与职权 |
三、平政院与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争议 |
四、平政院与肃政厅的权限争议 |
第三节 肃政厅的设立、规章与职权 |
一、肃政史的产生 |
二、肃政厅的法规 |
三、肃政厅的职权与行使方式 |
第四节 肃政史的上奏建言与监察纠仪 |
一、上奏建言 |
二、监察政务 |
三、纠仪 |
小结 |
第五章 肃政史的弹劾与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第一节 民初官员弹劾与惩戒的法律规定 |
一、肃政史弹劾的范围 |
二、肃政史弹劾的程序 |
三、官员的惩戒机构、处分与开复 |
第二节 肃政史的弹劾案 |
一、肃政史弹劾之预闻 |
二、肃政史纠劾大员 |
三、肃政史弹劾赌博、种烟 |
四、肃政史弹劾中央部院案 |
五、肃政史弹劾巡按使 |
六、肃政史弹劾法官 |
七、肃政史弹劾知事案 |
八、肃政史平反冤案 |
第三节 文官高等惩戒委员的惩戒 |
一、文官高等惩戒委员会的惩戒程序 |
二、惩戒滥押、疏脱监犯的案件 |
三、惩戒由巡按使弹劾的其他案件 |
第四节 其他惩戒委员会的惩戒 |
一、司法官惩戒委员会 |
二、审计官惩戒委员会 |
小结 |
第六章 肃政厅的裁撤及后续 |
第一节 肃政厅的最后光景 |
一、肃政史奏劾复辟 |
二、肃政史弹劾筹安会及反对帝制 |
第二节 肃政厅裁撤始末 |
一、主要人物请辞 |
二、改制与合署办公 |
三、裁撤书记官及人员安置 |
四、废止法令 |
五、肃政史的流向 |
第三节 外界对于肃政厅肃政史的评价 |
一、对于肃政厅肃政史之质疑 |
二、对于平政院与肃政厅关系之论评 |
三、肃政厅裁撤之后的评议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行政犯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出 |
二、研究现状和具体问题意识 |
三、研究内容及意义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行政犯分类研究 |
第一节 我国行政犯立法及发展 |
一、我国刑法语境下的行政犯 |
二、我国的行政犯立法源流 |
第一节 行政犯的分类理论发展 |
一、现有的行政犯分类理论 |
二、本文拟采的行政犯分类方式 |
第二章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的进程和法理依据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刑罚的成立要素 |
一、行政犯的刑事违法性认定 |
二、行政处罚在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地位 |
三、行政处罚在刑事违法性认定中的适用 |
四、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包容关系 |
第二节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刑罚的补充要素 |
一、行政处罚与刑罚并科的合理性依据 |
二、行政处罚与刑罚存在并列关系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成立条件进程中的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一、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二、包容关系未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三、并列关系未突破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四、罪刑均衡原则作为判断重复评价的基准 |
第三章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进程和法理依据 |
第一节 我国刑法第201条第4款之讨论 |
一、“初犯免责”与“以罚代刑”之辨析 |
二、行政处罚的履行作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事由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个人之刑罚解除理论的适用性 |
一、刑罚的解除事由与刑罚的阻却事由之辩证 |
二、刑罚的解除事由与应受处罚性的客观条件之辩证 |
三、个人之刑罚的解除事由理论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的适用 |
四、“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不构成犯罪”的本质差异 |
五、“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与“免除刑事处罚”的法律效果同一性 |
第三节 运用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必要性 |
一、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应用价值 |
二、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的机制性地位 |
三、个人之刑罚解除事由理论应用的前景展望 |
第四章 行政处罚作为行政犯的刑罚解除事由的实践意义 |
第一节 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与行政犯出罪的本质差异 |
一、行政犯出罪进程的实现与法律效果 |
二、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法律效果 |
三、两者法律后果的经济性对比 |
第二节 行政犯的出罪路径考证 |
一、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二、行政命令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三、行政处罚不能作为行政犯的出罪路径 |
第三节 行政处罚作为解除刑罚立法模式的扩大适用 |
一、行政犯犯罪圈扩大带来的争议 |
二、行政处罚作为刑罚解除事由的立法模式成为应然之举 |
第五章 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双向流动机制的组成内容和流动机理 |
第一节 双罚流动机制的逻辑构成 |
一、行政处罚的能动适用性和刑罚的被动适用性 |
二、行政处罚能动作用的限制和规范 |
三、行政处罚和刑罚流动机制的前提、范围与基本原则 |
第二节 双罚流动机制中罚的流动“奇点”和界分 |
一、罚的流动“奇点”的确认和作用 |
二、行政处罚和刑罚的流动方式 |
第六章 双罚流动机制的功能与价值 |
第一节 双罚流动机制之于我国实体《刑法》的意义 |
一、双罚流动机制与《刑法》第37条规定的关系 |
二、双罚流动机制彰显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
三、双罚流动机制的引入可以避免司法擅断 |
第二节 双罚流动机制之于我国刑罚适用制度的意义 |
一、现行刑罚机制和刑罚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双罚流动机制在限度内解决刑罚适用制度存在的问题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科研成果 |
后记 |
(10)荒唐(论文提纲范文)
卷一 |
第一章一个家庭的中流砥柱 |
1. 黄棠和她的一家人 |
2.洪锦江遭遇碰瓷 |
3.洪开元有话要说 |
第二章商业新世代 |
1.洪静萍的非凡创意 |
2.和谐公关的生意经(略) |
3.职业商人的嗅觉 |
第三章人人各得其所 |
1.洪开元的侦探情结 |
2.贺秋的慈善之路 |
3.商家和政府各行其道 |
卷二 |
第一章环绕在黄棠周围 |
1.儿子的如意算盘 |
2.两个女儿 |
3.老公的招商困局 |
第二章一家人各怀心事 |
1.陆小玫被瞄上了中国好歌秀(略) |
2.祁嘉宝准备做妈妈 |
3.复建圣贤故居的企图(略) |
第三章被电视瞄上的历史 |
1.贺秋的最后一程 |
2.进入洪静萍镜头的城管执法队 |
3.戴安娜款手袋(略) |
卷三 |
第一章器官成为主角的时代 |
1.围绕肚子的战争 |
2. 肾的故事 |
3. 肾故事继续 |
第二章价值观与秩序论 |
1.真正笑贫不笑娼的年代(略) |
2.世界忽然没了秩序 |
3.没秩序让人乱了方寸 |
第三章颠倒的历史 |
1.天和地也跟着添乱 |
2.人和人都成了对头 |
3.时过境迁 |
尾章把颠倒的历史颠倒回来 |
四、对同一个违章行为重复加倍处罚对吗?(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研究[D]. 赵玲玲. 辽宁大学, 2021
- [2]基层税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风险及对策研究[D]. 普映生.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3]20世纪上半叶北京浴堂研究(1900-1952)[D]. 宋子昕. 河北师范大学, 2021(09)
- [4]行人过街时人-车交互特性分析与过街行为预测建模[D]. 王辉. 长安大学, 2021(02)
- [5]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6]论我国刑法中行政犯刑事违法判断的相对独立性[D]. 蔡兴鑫.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论持续违法停车行为的行政处罚[D]. 杜梅俐.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从都察院到平政院(1901-1916) ——清末民初的官员监督与惩戒[D]. 杨芹. 吉林大学, 2020(08)
- [9]行政犯的行政处罚与刑罚流动机制研究[D]. 夏陈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荒唐[J]. 马原. 花城, 201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