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绍兴市人民政府[1](2021)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绍政发[2021]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2月18日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
刘洋[2](2021)在《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作为一种经济功能区,是我国学习世界发达国家经济发展方面先进经验,结合中国具体国情进行体制设计的产物。作为国家体制改革和制度设计的科技特区,高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其管理体制。作为新旧体制碰撞与改革创新之结果的现行管理体制,经过30年的探索和实践而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动着高新区功能日益丰富完善,实现了承载的功能作用,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发挥了示范带动作用,成为了—种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共生的经济、社会现象。但高新区现行管理体制也面临一些问题,存在着一些困境,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新区的发展。当前,我国高新区已逐渐进入由“政策驱动”向“体制驱动”的转型期,正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新时代迫切需要高新区在新的时代背景和发展阶段中加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推动管理体制转型,为高新区下一步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和体制支撑。新时代,作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已然在此背景下悄然发生。实践探索让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更加丰富多彩,一定程度也产生倒逼力量,引发我们的思索。而这种思索之逻辑起点是“为什么转”?就目前学术研究上的回应而言,要么聚焦于高新区的宏大叙事,要么沉迷于管理体制的细枝末节,却不能给我们系统而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试图从新时代背景切入,框定高新区这一特殊对象,研析高新区管理体制,聚焦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动态过程,以弥补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中的缺憾。全文沿着“为什么转、转什么、怎么转?”的脉络,围绕高新区管理体制这一特殊对象,确定研究的分析框架和整体脉络设计,梳理我国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背景及沿革,研判高新区发展阶段,总结高新区特点。回答“为什么转?”的问题后,逻辑演绎的进程自然而然地延伸出“转什么?”。通过对个案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描述分析和价值判断,发现可行性经验;通过对高新区和行政区管理体制的结构、功能、成效以及二者运行机制的深入对比、分析,结合案例研究得到一些启示;通过总结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就,分析存在的困境及成因,得到了“转什么?”的答案。在“怎么转?”的关键环节,通过对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分析和变量提取,确定转型的目标和内容,并从新时代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层面建构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以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的最终目标。本文注重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坚持宏观、中观、微观不同层面相结合,以政治学和行政管理学视角,用整体性政府理论、政府职能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研究工具,深入分析我国高新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并进行归纳总结,在此基础上,针对现有管理体制存在的困境,探讨转型的目标、内容和路径,思路与方略,以期建立起—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反映高新区发展客观规律,符合高新区自身发展状况的管理体制,为我国高新区未来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体制机制改革示范作用充分发挥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李莹莹[3](2020)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促使了经济开发区的萌生。我国于1984年建设成立了第一批经济技术开发区,随后其他类型的开发区也开始在我国开始萌生,我国在一段时间内进入了大规模设立开发区的热潮。开发区的迅速发展与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工业化以及城市化的进程,作为经济发展的先行试验区更是大大加快了对外开放的进程。开发区是经济迅速发展的产物,同时它的出现又进一步加快了经济建设的进程,因此通过鼓励开发区发展来实现我国经济增长就显得更加重要,经济开发区对于我国经济发展与政治建设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开发区不断发展与探索的进程中,成立了开发区的日常管理机构——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作为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其设立的目的在于赋予管委会一定的行政权力,来保障我国开发区的迅速发展。但在实践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管理开发区发展的进程中还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究其问题的根本原因还是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不明确。目前由于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在立法上还没有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形成统一规定,学界也没有形成通说观点。在具体的实践中,不同地区对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有不同的定位,在实践中往往会有同案不同判的情形出现。因此,亟需通过理论研究,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这一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予以明晰,并给出相应的法律建议,在此基础上构建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保障经济开发区有条不紊的运行发展。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讨论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第一部分从经济开发区的概念及发展状况入手,引申出管委会的相关基础理论,对其管理模式和综合职能进行具体分析,并对理论学界存在的管委会定性的几种学说观点进行分析。第二部分细致分析了我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不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主体资格认定模糊、职能权限范围模糊、权力运作不规范以及法律监督存有漏洞等相关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即本文的重点论述部分,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的认定给出完善建议,对于不同级别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分别定位,对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的相关法律问题给出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包括立法建议和管委会未来发展的具体建议。对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进行明确,确定目前最适宜我国经济开发区发展的管委会主体资格定位。希望通过分析研究,产生一定的实际借鉴效果,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开发区的发展以及地方经济的发展。
庞海燕[4](2020)在《杭州城市空间增长的政策作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快速推进的城市化,提升了经济增长红利的同时也推动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但快速的城市化直接导致了城市空间的的无序蔓延和低密度扩张,使得生态空间受到严重挤压,继而引发了一系列城市问题。空间政策作为驱动城市空间增长的主导要素之一,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不同功能类型的空间政策影响下的城市空间形态演变有很大差异,故而摸清城市空间政策的作用机制和空间政策之间的互动机制,推动不同功能类型政策的组合作用是实现空间增长管理的关键所在。基于城市空间政策如何有效作用于城市空间增长的问题,本文开展了城市空间政策作用机制研究。以杭州市为例,按照功能类型分类系统梳理空间政策体系。基于多时相遥感数据,采用用地等扇分析法、用地扩展强度分析法、重心转移法和InVEST模型法,定量得出建设空间的用地增长、扩展特征和重心转移特征,生态空间的质量变化和退化特征。结果表明:①2000-2015年杭州市建设空间的东西两翼为增长规模热点和冷点地区,全域增长速率经历由低、中速向高速的阶段性转变。②杭州市建设空间主要增长方位经历由钱塘江以西的主城单核心主导向钱塘江以东的多中心组团结构的阶段性转变。③主城区生境质量得到改善,临近主城的生态空间蚕食严重,生态空间质量下降明显。④杭州市生态带管控局部失效,临近主城片区且生态带覆盖面积较多的组团区域是生态带生境质量退化的主要区域。在此基础上,将建设空间增长规模同扩展强度的热、冷区域进行空间叠加,获取建设空间增长的四种关联模式;将生态空间退化面积和退化程度进行叠加分析,获取生态空间演变的多种模式。基于多部门空间政策数据,分析不同政策类型对相应关联模式的影响效力。最后认为,城市空间政策对空间增长的作用体现在转变增长阶段、调控增长时效和影响增长形态三个方面。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研究背景及相关研究综述,包括第一章和第二章。具体阐述了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及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在研究综述中,重点梳理了国内外城市空间政策的实践和研究进程及城市空间增长政策工具,城市空间形态演变研究历程和其研究方法。第二部分,理论研究,包括第三章。对城市空间增长政策的作用机制进行一定阐述,从政策功能入手将其分为调整性政策、引导性政策、限制性政策和补偿性政策,定性研究不同功能政策的作用机制。第三部分,实证研究,包括第四章和第五章。以杭州市为例,首先梳理杭州市2000年以来的调整性政策、引导性政策、限制性政策、补偿性政策的具体政策形式。其次,结合杭州市(2000-2015)十五年来城市空间变化的情况,从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变化两个空间维度分别进行分析。最后,从各类政策实效入手分析四类政策与城市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相关性,实证空间政策对城市空间增长的作用。本文的第六章进行了研究总结,包括两方面的研究成果和两个创新点:主要研究成果:①构建了城市空间政策系统,提出各功能类型空间政策的作用机制。②以杭州市为案例,开展空间政策机制影响下的城市空间增长实证研究。创新点:①创新的分析视角:从空间政策的角度分析城市空间增长和空间形态演变,得出空间增长政策作用机制,为未来城市空间增长管理提供政策制定的依据。②创新的研究方法:将生态学的视角引入城市空间增长研究,体现跨界交流的思维。通过将生境质量纳入城市空间增长形态演变的分析,揭示建设空间和生态空间的互动效应。
刘静文[5](2020)在《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机遇,开发区在我国得到迅速发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开发区对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也日趋深入。现阶段,开发区在推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就业率、推动城市化进程、缩短城乡发展差距等方面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开发区的贡献离不开开发区管委会对开发区的整体管理。开发区管委会是我国开发区的管理机构。但是,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未达成统一规定。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笔者归纳总结成学说评价和立法分析两个方面。在学说评价方面,笔者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归纳总结为一级地方政府,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被委托组织,并分别和地方政府说,派出机关说,派出机构说,法律、法规授权说和行政被委托组织说作对比。进而得出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符合派出机关说。在实践分析方面,通过梳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开发区管理条例和地方工作文件,进而通过归纳总结,得出立法上倾向于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和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并在实践分析中论述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界定引发的职能权限不清晰、机构设置不规范以及行政违法责任不明确等实践问题。笔者在开发区管委会的认定中,分理论界定和实践界定两个方面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在理论界定方面,笔者通过分析对比,进而得出应该将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实践界定方面,笔者通过分析论证,进而得出了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是一级政府的派出机关。笔者在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运行完善中分为立法完善和具体的运行完善两个方面,对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引发的实践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6](2019)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中提出杭政办函[2019]7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我市对2019年6月30日以前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81件、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54件、废止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95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许作仲[7](2019)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政府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为例,研究了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时代背景下,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政府管理机制创新。论文的导论部分阐明了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创新研究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传统的政府管理机制已经在某种程度上束缚了城市的健康发展,如何顺应时代的发展、突破现有模式的束缚,探索出一种创新的管理机制是本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首先,对国内外智慧城市建设的概念、智慧城市建设的中长期计划以及智慧城市治理的现状做了梳理。其次,本文从多层面、多角度来分析政府管理机制在智慧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创新的目标、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原因,运用多种方法分析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问题的成因。最后,通过本文的研究和分析提出了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创新的思路与对策。
邹鑫[8](2019)在《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论文以国家高新区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为研究对象,采用传统的理论法学的研究方法,分六大部分展开研究。总体结构为:导论部分,结合国家高新区30年来的发展成绩和自己熟悉的高新区行政管理工作,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包括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在综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我国学者在高新区立法研究、区域法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指出目前研究之不足,提出本论文研究的问题,即本文研究的理论问题,是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的基本范畴、动力机制、价值取向和对高新区立法、执法经验的理论反思;本文研究的实践问题,是如何实现高新区的立法和执法的法治化,力图在地方(区域)法治理论与高新区法治实践之间的目光逡巡中寻找法治中国建设的真知。第一章,围绕地方法治、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和产生的学术争议,笔者区分了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和不同类型,提出了对区域法治进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以此为基础,论证了高新区是区域的表现形式,高新区法治是我国区域法治的组成部分,高新区法治研究应当借鉴区域法治理论等基本观点。在对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将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作为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用以指导论文研究。第二章,以地方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为研究对象,在评述地方法治竞争理论、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的局限性的基础上,借助区域经济学关于区域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的研究成果,提出地方法治服务于聚集经济、是聚集经济的产物,聚集经济推动法治发展的观点。提出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的观点。第三章,围绕高新区的立法活动,研究了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在规范高新区设立、管理活动中的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的制定、修改过程,指出了我国高新区政策与立法的特点和不足;通过对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高新区立法经验的总结,对完善我国目前高新区立法提出了若干建议。第四章,围绕高新区的行政法治,通过裁判文书网的司法大数据,分析了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包括行政诉讼主体资格);从与行政体制相关的基本概念和我国现有的行政体制改革的措施入手,将高新区行政体制类型化为“促进型行政体制”而非“管理型行政体制”,讨论了在“促进型行政体制”类型下高新区管委会在科技、人才、金融、投资、税收和培养中介机构等方面的政策制定中的角色,提出了改革高新区行政执法体制的方向。第五章,从区域法治理论反思的角度,论证了我国高新区法的部门法属性,总结了我国高新区“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提出为避免国内高新区“立法雷同”而应当在跨域立法调研中应当采取的正确步骤。
周中梁[9](2019)在《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开发区管委会通常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承担一定的经济管理和其他行政职能。目前,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缺乏完善的法律规范,使得其法律主体的性质不明,被告资格难以认定。2018年《行诉解释》第21条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标准,即结合行政级别标准和行政主体标准确定其被告资格。在一定程度上,它解决了目前我国各开发区管理机构参与行政诉讼的资格问题。但同时该双重标准与司法实践并不十分契合:一是行政主体标准下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性质并不明确,适用行政主体标准会带来一定的理论争议;二是行政级别标准不具有判断被告资格的合法性,批准设立行为不能替代法律规范的授权;其三是省以上看级别、省以下看授权的综合标准,这种差别对待使得两个标准之间逻辑混乱、无法自洽。本文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性质争议进行了研究和厘清。一些理论将开发区管委会定义为一级政府、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受委托组织等。然而,从法规范角度看,国家立法对开发区管委会并未有明确定性,部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是徘徊于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之间。甚者,一些地方立法直接回避了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问题。因此,本文结合行政主体理论,认为开发区管委会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核心标准乃是看其行政权力。进而主张开发区管委会属于法规范授权组织,并在授予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内具有被告资格。本文对《行诉解释》第21条规定的综合标准提出质疑。从理论上看,针对开发区管委会这一特殊主体,有无法规范授权应当是判断其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核心标准。从司法实践来看,各地法院也在持续关注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问题。研判一些开发区管委会不具有被告资格的案例,会发现是否具有法规范授权成为了法官审查被告资格的主要标准。因此,本文认为采用法规范授权标准,审查开发区管委会是否获得法规范授权,继而确定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则更加规范、更具合理性。由于没有准确把握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主体性质,而且忽视了行政诉讼被告核心的标准,导致第21条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无法解释,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适用难题。因此,应当对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重新界定。首先,应坚持司法解释的规范体例,确认具备条件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其次,应准确把握开发区管委会与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职能部门做出的行为宜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再次,在标准的补充上,一是承认开发区管委会按行政区划标准所获得的被告资格;二是授权文件应限于狭义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授权;三是依法确定行政授权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最后,在法规范授权标准的细化上,应完善对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法规范授权,由概括授权向单一授权转变,由行政管理区向经济功能区转变。通过明确相应的法律主体性质,规范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以期构建合法合理的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标准。
孙金益[10](2019)在《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长沙高新区也经过30年的快速发展历程,现已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随着中部崛起战略的提出,一大批重点项目、重大政策纷纷落户湖南长沙,特别是2013年国家提出“一带一路”倡议后,湖南省作为国家战略构想的内陆核心经济腹地,充分发挥自身区位优势,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作为改革开放的排头兵长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必将继续承担先行先试的引领作用,而发挥引领作用的关键就在于对自身管理体制的改革。本文以企业型政府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和产业聚集理论、有限政府理论为其理论指导,结合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现实背景,对照“一带一路”倡议对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组织机构、科学配置权力、理顺运行机制等要求,发现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与“一带一路”倡议的要求相比还存在职能定位未能注重宏观调控目标,机构设置无法满足开放型经济的打造,管理权限无法实现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行政运行机制无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要求相协调等问题。经过分析,发现产生这些现实问题的原因主要是高新区管委会缺乏对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认识、高新区管委会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权力重新分配方面存在利益保护问题,以及高新区管理体制法律地位不明确等。对比总结国内其他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与创新的经验,笔者认为,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要坚持四个大的基本路径:一是要转变政府职能,发挥宏观调控的手段,培育社会组织,调整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二是要优化组织机构,明确高新区的法定地位,进行大部制改革,推行合署办公,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三是要深化“放管服”改革,理顺各级部门间管理权责,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努力实现社会自治;四是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全面监督保障体系,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建设“官、产、学、研”相结合的统筹协调机制,优化人才引入、干部考核机制,提高政府内部的管理效率和服务供给水平。通过以上研究,笔者希望对长沙高新区在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的新形势下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所帮助,进而为我国其他高新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持续发展区域社会经济提供示范性作用。
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个案价值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视角、创新及不足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创新 |
四、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本研究基本分析框架 |
第一节 概念解读 |
一、新时代 |
二、高新区 |
三、管理体制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二节 理论工具 |
一、整体性政府理论 |
二、政府职能理论 |
三、治理理论 |
第三节 逻辑建构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动因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目标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策略 |
四、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重点 |
第二章 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与高新区设立 |
一、地方政府体制改革 |
二、高新区设立背景分析 |
三、我国高新区的特点分析 |
第二节 我国高新区沿革 |
一、探索初创期(1988-2000) |
二、巩固提升期(2001-2012) |
三、转型发展期(2013年至今) |
第三节 比照 |
一、国外高新区管理体制及特点 |
二、我国高新区管理体制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
三、研究启示 |
第三章 个案研究: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 |
第一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及现行管理体制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概况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现状及特点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下取得的成就 |
第二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异同分析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国家高新区的共同点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与一般高新区的差异性 |
第三节 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探索及其价值 |
一、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的转型之路 |
二、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方式创新 |
三、常州国家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价值 |
第四章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分析 |
第一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管理体制比较的启示 |
第二节 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 |
一、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模式比较 |
二、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的特点解读 |
三、高新区与行政区运行机制比较的启示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的成效、困境及原因分析 |
一、高新区管理体制取得的成效 |
二、高新区管理体制面临的困境 |
三、高新区管理体制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目标及内容 |
第一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影响因素 |
一、影响因素分析 |
二、影响管理体制转型的变量提取 |
第二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目标确立 |
一、动力: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
二、方向:高新区行政区管理体制二合一 |
三、目标:建立符合新时代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 |
第三节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内容落定 |
一、功能优化 |
二、职能转变 |
三、权力重构 |
四、机构改革 |
第六章 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的路径研究 |
第一节 转型目标 |
一、紧扣为民宗旨,实现终极目标 |
二、瞄准时代战略,提升功能定位 |
三、立足自身职能,加强兼收并蓄 |
第二节 转型策略 |
一、上下结合的“渐进式”转型 |
二、政社合作的“包容性”放权 |
三、社会治理的“开放型”共建 |
第三节 转型保障 |
一、“法治型”高新区建设的有效实施 |
二、“大部制”高新区改革的有序推进 |
三、“合作式”府际关系的有力构建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3)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概述 |
(一)经济开发区概念及其发展 |
1.经济开发区的概念及特点 |
2.经济开发区的发展历程 |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概述 |
1.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概念 |
2.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能 |
3.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管理模式 |
(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的争议观点展示 |
1.“一级政府”说 |
2.“派出机关”说 |
3.“派出机构”说 |
4.“被授权组织”说 |
5.“受委托组织”说 |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不明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
(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权限方面的法律问题 |
1.管理职能权限范围模糊 |
2.权限扩展存在合法性危机 |
(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体资格不明确 |
1.执法主体资格认定模糊 |
2.行政违法责任主体不明 |
(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权力运作方面的法律问题 |
1.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现象严重 |
2.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立及机构设置缺乏法律依据 |
(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法律监督存有漏洞 |
1.权力监督机关设置不到位 |
2.缺乏监督导致开发区管委会权力滥用 |
三、完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的建议 |
(一)对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的重新定位 |
1.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作为派出机关 |
2.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属于被授权组织 |
(二)我国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行政主体资格发展的未来展望 |
1.赋予自主权、明确职能权限 |
2.构建权责明晰的执法体系 |
3.明确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责任 |
4.构建高效有力的监督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杭州城市空间增长的政策作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增长主义驱动下的城市空间急剧增长 |
1.1.2 城市规划从技术型向管理型转型 |
1.1.3 城市空间增长需要空间政策的科学引导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检索与内容分析法 |
1.3.2 定性分析与定量研究法 |
1.3.3 实证研究法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技术路线 |
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城市空间政策研究进展 |
2.1.1 城市空间政策体系 |
2.1.2 城市空间增长政策工具 |
2.2 城市空间增长研究进展 |
2.2.1 城市空间增长形态研究 |
2.2.2 城市空间增长研究方法 |
2.3 既有研究的评述与启示 |
2.3.1 现有研究的不足之处 |
2.3.2 本文的切入点 |
3 城市空间政策作用研究 |
3.1 调整性政策的作用 |
3.1.1 调整性政策的内涵 |
3.1.2 调整性政策的作用途径 |
3.2 引导性政策的作用 |
3.2.1 引导性政策的内涵 |
3.2.2 引导性政策的作用途径 |
3.3 限制性政策的作用 |
3.3.1 限制性政策的内涵 |
3.3.2 限制性政策的作用途径 |
3.4 补偿性政策的作用 |
3.4.1 补偿性政策的内涵 |
3.4.2 补偿性政策的作用途径 |
4 研究区概况及其政策解读 |
4.1 研究区概况 |
4.1.1 地理要素 |
4.1.2 经济要素 |
4.1.3 人口要素 |
4.1.4 规划要素 |
4.2 研究区政策解读 |
4.2.1 调整性政策 |
4.2.2 引导性政策 |
4.2.3 限制性政策 |
4.2.4 补偿性政策 |
5 空间政策作用下杭州市城市空间演变实证研究 |
5.1 研究数据 |
5.2 研究方法 |
5.2.1 用地等扇分析法 |
5.2.2 建设用地扩展强度 |
5.2.3 建设用地重心转移 |
5.2.4 生境质量模型 |
5.3 杭州市城市用地空间变化分析 |
5.3.1 建设空间分析 |
5.3.2 生态空间分析 |
5.4 杭州市城市用地变化模式分析 |
5.4.1 建设用地空间变化模式分析 |
5.4.2 生态用地质量及退化模式分析 |
5.5 杭州市城市用地变化与空间政策关联分析 |
5.5.1 模式关联分析 |
5.5.2 政策作用机制分析 |
6 结论 |
6.1 主要结论 |
6.2 主要创新点 |
6.3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在读期间发表论文 |
(5)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内容 |
第2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理论阐述 |
2.1 我国开发区的发展现状 |
2.2 我国开发区的管理模式 |
2.3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概念和特点 |
2.4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学说评价 |
2.4.1 地方政府说 |
2.4.2 派出机关说 |
2.4.3 派出机构说 |
2.4.4 法律法规授权说 |
2.4.5 行政被委托组织说 |
第3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实践分析 |
3.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分析 |
3.1.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梳理 |
3.1.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立法现状分析 |
3.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引发的实践问题 |
3.2.1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不明确 |
3.2.2 开发区管委会职能权限不清晰 |
3.2.3 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不规范 |
3.2.4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违法责任不明确 |
第4章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认定 |
4.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界定 |
4.1.1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理论界定 |
4.1.2 我国开发区管委会法律地位的实践界定 |
4.2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运行完善 |
4.2.1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立法完善 |
4.2.2 派出机关模式下开发区管委会的具体运行完善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7)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政府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智慧城市 |
二、政府管理机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政府流程再造理论 |
二、战略管理理论 |
三、顾客导向理论 |
四、善治理论 |
第三节 智慧城市建设对政府管理机制的新挑战 |
一、政府管理思维转型的挑战 |
二、政府管理方式转变的挑战 |
第二章 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的现状—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 |
第一节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情况 |
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的成绩 |
二、杭州经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的不足 |
第二节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现状 |
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主体 |
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对象 |
三、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方法 |
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流程 |
第三章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政府管理机制面临的问题 |
一、管理主体方面 |
二、管理对象方面 |
三、管理方法方面 |
第二节 产生问题的原因 |
一、理念偏离 |
二、制度不完善 |
三、组织建设不健全 |
四、考评机制不科学 |
第四章 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机制创新的对策 |
第一节 创新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理念 |
一、树立创新的管理理念 |
二、树立合作共享的管理理念 |
三、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
第二节 加强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制度建设 |
一、建立健全全面覆盖智慧城市建设内容的制度体系 |
二、促进制度间的协调和衔接 |
三、加强制度创新不断适应智慧城市建设的新需要 |
第三节 健全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组织结构 |
一、政府扮演好引导者、协调者和服务者的角色 |
二、厘清政府组织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
三、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四、立足于公众社会需求与民间组织积极合作 |
第四节 优化智慧城市建设中政府管理考评机制 |
一、科学设立考核指标体系 |
二、优化考核主体结构 |
三、充分发挥考核结果作用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和问题的提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 |
三、研究的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二、国内对高新区法治的研究综述 |
三、对国内外高新区法治研究的评价 |
第三节 论文的结构、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论文的结构和研究方法 |
二、论文创新 |
第一章 区域法治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与概念探析 |
一、“地方法治”或“区域法治”研究的缘起 |
二、“地方法治”与“区域法治”的概念探析 |
第二节 区域法治研究的基本框架 |
一、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区域法治理论 |
二、区域法治的理论维度 |
第二章 高新区法治的动力机制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区域法治动力及动力机制的一般理论 |
一、地方法治竞争理论及其局限性 |
二、政府推进型法治发展道路理论 |
三、要素聚集动力机制理论借鉴 |
第二节 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一、科技是高新区聚集经济的发展动力 |
二、创新是高新区法治的价值取向 |
三、鼓励创新,宽容失败是高新区法治的基本精神 |
第三章 高新区法治的立法建构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历史检视 |
一、国家高新区发展历程及政策、立法变迁 |
二、高新区立法的现实检讨 |
三、我国高新区立法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的域外经验 |
一、域外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方面的立法实践 |
二、域外立法实践对我国高新区立法的启示 |
第四章 高新区的行政法治 |
第一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综合执法 |
第三节 高新区管委会的促进型行政 |
第五章 高新区法治的理论反思 |
第一节 高新区立法的部门法属性 |
一、区域立法的概念评判 |
二、高新区地方立法的部门法定位 |
第二节 高新区立法与“先行先试”的立法经验 |
一、“先行先试”立法模式的界定 |
二、法治试验的功能及其完善 |
第三节 高新区立法的复制与推广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价值探寻:比较法学的视角 |
三、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基本功能:比较方法的转向 |
四、跨区域地方立法调研的步骤设计:功能比较的运用 |
附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现行标准及问题 |
第一节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现行标准 |
一、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标准 |
二、司法实践中形成的标准 |
第二节 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主体标准下开发区管委会性质不明 |
二、行政级别标准不具有判断被告资格的合法性 |
三、行政主体标准与行政级别标准逻辑关系混乱 |
第二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及其标准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行政主体理论视野下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定位 |
一、行政主体理论界说 |
二、具有法规范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是行政主体 |
第二节 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理论视野下的开发区管委会 |
一、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标准 |
二、具有法规范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属行政诉讼被告之列 |
第三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及其标准的实证探究 |
第一节 法规范视角下开发区管委会的性质界定 |
一、管委会在中央立法中的缺席 |
二、管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出席及类型分析 |
第二节 法规范授权在地方法规范中的表现形式 |
一、法规范授权的方式和范围 |
二、涉开发区管委会的法规范授权样态 |
第三节 司法裁判视角下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的判断 |
一、对各开发区管委会被告资格认定的探索 |
二、对《行诉解释》第21条实施效果的考察 |
第四章 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的界定 |
第一节 恰当取舍《行诉解释》第21条的规定 |
一、坚持《行诉解释》第21条的规定体例 |
二、对《行诉解释》第21条的修改看法 |
第二节 准确把握开发区管委会与其职能部门的被告资格 |
第三节 规范对开发区管委会的授权 |
一、授权方式:单一授权优于概括授权 |
二、授权范围:由行政管理区向经济功能区转变 |
第四节 开发区管委会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之补充 |
一、行政区划标准:开发区与行政区的合一 |
二、法规范授权不应包括其他非规范性文件的授权 |
三、行政授权下的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确定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状况 |
1.2.2 国内研究状况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1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的内涵 |
2.1.2 行政管理体制的内涵 |
2.1.3 高新区行政管理体制的内涵 |
2.2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基础理论 |
2.2.1 企业型政府理论 |
2.2.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2.3 整体性治理理论 |
2.2.4 产业聚集理论 |
2.2.5 有限政府理论 |
2.3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对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提出的基本要求 |
2.3.1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要求高新区转变政府职能 |
2.3.2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要求高新区优化组织机构 |
2.3.3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要求高新区科学配置权力 |
2.3.4 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要求高新区理顺运行机制 |
第3章 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现状分析 |
3.1 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的历史沿革 |
3.2 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初步实践 |
3.3 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3.3.1 职能配置无法满足“一带一路”倡议重视宏观调控的要求 |
3.3.2 机构设置未能突出“一带一路”倡议打造开放型经济的重点 |
3.3.3 管理权限无法实现“一带一路”倡议激发市场活力的目的 |
3.3.4 运行机制无法与“一带一路”倡议的发展要求相协调 |
3.4 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4.1 地方政府缺乏对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的全面认识 |
3.4.2 高新区创新驱动改革的动力不足 |
3.4.3 权力重新分配上存在利益本位观念 |
3.4.4 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法律依据不充分 |
第4章 国内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实例 |
4.1.1 浙江省杭州高新区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管理体制改革做法 |
4.1.2 湖北省襄阳高新区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管理体制改革做法 |
4.1.3 湖北省宜昌高新区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管理体制改革做法 |
4.1.4 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对接“一带一路”倡议管理体制改革做法 |
4.2 国内地方政府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
4.2.1 转变政府职能,做好宏观调控和微观服务 |
4.2.2 精简管理机构,提高管理效率与效益 |
4.2.3 深化“放管服”改革,协同推进管理体制创新 |
4.2.4 完善运行制度体系,实现法制化政府建设 |
第5章 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完善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建议 |
5.1 转变政府职能以适应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倡议要求 |
5.1.1 转变职能理念,强化开放引导职能 |
5.1.2 职能配置上“抓大放小”,强化宏观调控职能 |
5.1.3 加强社会中介组织建设,承接高新区公共服务职能 |
5.2 优化组织机构,建设精干政府 |
5.2.1 明确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的法定地位 |
5.2.2 推进“大部制”改革,对现有部门试行合署办公 |
5.2.3 增设独立部门,全面对接“一带一路”倡议 |
5.3 促进权、事统一,建设有限型政府 |
5.3.1 理顺高新区管委会与各级部门间的管理权限 |
5.3.2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改革 |
5.3.3 减少直接干预市场行为,全面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5.4 理顺管理运行机制,建设开放协调型政府 |
5.4.1 建立和完善“三大机制”,加快融入“一带一路”倡议 |
5.4.2 建立全面监督保障体系 |
5.4.3 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2)
- [2]新时代高新区管理体制转型研究 ——基于对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的分析[D]. 刘洋. 苏州大学, 2021(07)
- [3]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研究[D]. 李莹莹. 辽宁大学, 2020(12)
- [4]杭州城市空间增长的政策作用机制研究[D]. 庞海燕. 浙江大学, 2020(02)
- [5]我国开发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研究[D]. 刘静文.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6]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J].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9(10)
- [7]智慧城市建设中的政府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D]. 许作仲.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治问题研究[D]. 邹鑫. 武汉大学, 2019(06)
- [9]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标准研究[D]. 周中梁.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湖南对接“一带一路”倡议下长沙高新区管理体制研究[D]. 孙金益. 湖南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