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企业合并的法律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胡宏雁[1](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龚家慧[2](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文中认为
任文娟[3](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破产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让破产企业的全体债权人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而关联企业的出现严重威胁到破产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关联企业之间的财产、人员、业务、管理等往往存在严重混同,并且从属企业长期处于被压榨的状态,出现破产危机时,其清偿能力极低,此种情况下仍然不进行实质合并,势必导致部分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使实质公平清偿的价值追求沦为空谈。针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的种种问题,我国《公司法》和《企业破产法》都没有有效的条款对其进行规制,而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大胆创新,探索引入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以保全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到实质公平清偿。但是司法实务中法院因为缺乏立法的指导,对裁定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的标准也不尽相同,甚至有些混乱不堪,导致实质合并破产原则长期处于被质疑的状态。因此,为了规范司法审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我国应该在未来的立法中对实质合并破产规则做出规定,明确该规则的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为司法实务提供立法支撑与指导,以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相关理论研究加以梳理,明确国内外的研究现状、发展水平,为论文研究的问题指明方向和提供思路。第二部分是在对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整体发展趋势分析的基础上,明晰了当前立法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司法中的现实困境,指出应当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第三部分梳理了美国实质合并规则产生、发展、到三大着名标准确立的历程,总结出美国司法判例经验对我国未来立法的启示。第四部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实体问题的分析,在研究美国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实践中已有的实质合并破产案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主体、应然适用标准、法律效力。第五部分是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的研究,分析实践中法院的做法,结合美国的司法经验,明确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主体、启动模式、司法管辖、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以及异议债权人的保护问题。
李涌莉[4](2020)在《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实质合并原则是美国法院在实践中创设的一项针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公平救济措施。在实质合并破产问题上,中国司法实践走在了立法前面,立法的缺失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法官在适用这一制度时也面临着说理困难的窘境。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为法院运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解决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提供了一般性指导,但会议纪要的规定仍有待细化和检验,对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进行理论上的论证和本土化的制度构建符合我国破产审判的现实需要。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合并决定的作出会对案件多方参与者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实质合并应在两个目标之间取得平衡:一方面,要运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来处理关联企业间高度混同的法人人格关系,以确保所有债权人的公平偿付。另一方面,应避免不当使用这种审理方式损害案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演变进程事实上也是对上述两个目标不断协调平衡的过程,这种平衡重点反映在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司法适用条件之中。本文结合会议纪要的内容,以提出问题到解决问题的思考路径,重点从适用标准、权益保障两个维度去解构实质合并法律问题:首先,对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研究,为后文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其次,从司法文本和审判实践两方面对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制度进行梳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用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比较分析法,考察实质合并破产制度在美国的适用标准,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独立的适用条件。
闫飞[5](2020)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为研究对象,以国际投资法相关的国际国内法律制度为研究维度,旨在对中央企业这一特殊的国际投资主体及其境外投资经济行为所引发的、或与之相关的国际投资法问题进行研讨;通过结合相关案例,对相关国际投资法律实践情况进行研究;并力求理论结合实际,讨论相关国际造法的中方立场。从国际法学研究角度讨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在中国宏观经济层面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其对法制保障有现实需求。中央企业客观上承担了中国经济“走出去”以及建设“一带一路”的主力军任务,而近年来,其境外投资所遭遇的东道国投资限制、审查措施逐步趋严,相关理论问题亟待厘清。其次,中央企业国际投资法专题研究的国内外学术成果尚不丰富,从国际投资法制的各个角度展开系统性深入研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填补理论研究的缺位。此外,诸如本轮中央企业体制改革等重要改革方案的制定、国际经济贸易谈判、国际投资造法过程,都应当考虑纳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重要议题。全面详尽地分析相关问题,有利于中方作出合理准备、形成适当的有利主张。本文以总分逻辑结构展开,除导言及结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首先从国际投资法角度,通过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相关问题的厘清,为本文后续章节具体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及国际法制重点问题奠定理论基石。第二至第四章分别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内法制、东道国法制以及国际法制等三个方面择取相关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本文主要采用系统分析、历史分析、法律解释、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在中央企业改革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存量、流量持续扩大,以及部分国家经贸单边主义和反全球化盛行的时代背景下进行。具体各章梗概如下:第一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旨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的基本定义,同时明确中央企业在国际投资法、国际直接投资法律制度中的定位。本章首先讨论国际投资法与境外投资法的概念,同时援引国际法学及部分经济学理论,阐述国际投资的基本分类,进而将定义和分类的范畴引导至国际直接投资,即本文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内。同时广泛引用数据,揭示国际直接投资大趋势、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以及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大趋势。关于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首先从大概念上,对国有企业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国有企业或类似国有企业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但是,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和历史背景下,国有企业具体形式与法律地位并不相类,国有企业参与经营活动的目的也不尽相同。关于中央企业的概念,本文主要研究狭义的中央企业,即由国务院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义务的中央企业。相对于地方国有企业而言,中央企业具有统一的出资人和相对高阶的法制配套,具有作为法学研究对象的可针对性。中央企业在过去的十几年中经历了深度的国际化进程,这种转变一方面源于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实际增加,另一方面也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问题以及所引发的争议密切相关。进而,本章进一步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历史演进及现状,并评述其未来发展趋势,为下文结合国际、国内法制具体问题展开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旨在结合中央企业改革新情况,研究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相关的特殊问题,并讨论如何将本轮中央企业改革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制度改革相配套,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的规范、监管及保障作用。从组织机构性质角度看,中国中央企业可以分为两类:即不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和具备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之顶层架构的中央企业。后者又可进一步分类,并已经成为当前中国中央企业存在的主流体制。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中国国内法制已经形成以《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为核心的规范体系。诚然,既有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国际投资保障作用,但其本身更偏重于投资监管而往往较少地涉及国际投资保障。同时,其法律位阶不高,政策性强于规范性。从中央企业改革对其境外投资的整体影响看,短期内,中央企业改革会对其境外投资高速增长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但从中长期效果分析,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将伴随改革而继续保持持续增长趋势。本文认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制改革与中央企业体制改革并行至关重要,应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等国家的相关经验,实现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从注重境外投资监管规制到注重境外投资保障等角度入手进行相关法制改革。第三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所面临的东道国法制监管及投资措施,主要从中央企业在投资东道国的司法豁免、投资东道国国内法制中的竞争法审查以及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问题维度切入。首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不应主张司法豁免。在国际法规则中,关于国家行为的司法豁免问题之判断标准是相对明确的,但中央企业的境外投资行为是否享有司法豁免的问题仍存在一定的争议。判断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识别其国际投资行动是否出于经济行为目的,即应当进行行为解释而非主体解释。本文倾向性认为,中央企业在其从事商业交易的经营行为时,不因其国有资产的属性而豁免于其他国家的司法管辖。在中航油案件中,中航油从实体问题角度并不占优,且其显然没有足够的依据得以援引去进行管辖权异议抗辩,于是中航油提出了基于中央企业属于中国政府的“部门”的管辖权抗辩,即主张其享有司法管辖豁免。根据中航油下属的新加坡公司所作出的经济行为性质,该主张并不成立,最终也未能获得司法判决的支持。总结该案,中国中央企业在进行具体的经济行为时,其主体地位与其他任何私营企业并无相异。关于竞争法审查,在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的地国家,竞争法问题已经普遍成为投资东道国用以针对外国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措施。竞争法问题贯穿于国际投资的准入阶段和准入后阶段,在投资准入阶段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往往能够成为“交易终结者(Deal killer)”。通过研究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件,本文认为,为了避免中央企业在竞争法审查中被视为非独立的经济实体,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应该具备两项基本特征,即逐利性和独立性。逐利性是中央企业成为独立经济实体的根本属性,其核心要素应当是通过企业经营而获得经济收益,这也是企业之所以区别于政府部门的关键所在。独立性的判断标准,主要在于该市场主体是否拥有独立的经济决策权力。在实践中,应当主张中央企业独立计算竞争市场份额。但在当前的中央企业改革及大举整合之背景下,主张中央企业的独立计算市场份额仍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解决这一问题,有赖于国内相关改革的配套设计。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问题,首先应当明确,国家安全的概念已经及于经济安全。国家安全原本只是在国家主权、国际关系范畴内进行讨论的问题,但随着国际投资规模越来越大、不乏涉及重要领域及敏感行业,国家安全的概念也逐渐囊获经济安全在内的诸项安全因素。美国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因其起步早、实践丰富、立法完善等特征,成为了当今世界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范例。尽管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国中央企业)在美境外投资有一定的抑制作用,但是该项制度本身是有章可循的。通过对近年统计数据、三一重工案件、美国2018年开始的CFIUS现代化改革FIRRMA法案的研析,本文认为,中央企业应对国家安全审查应当进行如下举措:第一,加强投资主体架构设计,重点考虑中央企业的国有企业背景对交易架构的影响,在交易架构搭建的初期避免有国家安全审查所关注的因素存在。第二,选定非敏感投资领域,避免涉及敏感技术和受限地理区域。第三,重视审查前的工作,加强前期沟通。同时,从国家层面,我国应当进一步加强国家安全审查的国内法制完善,以从法制平衡的角度,为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争取平等的投资环境。第四章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旨在透过国际投资国际法制中的理论及实践问题研讨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际法保护。在有关国际投资的国际造法过程中,中方主张将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的相关重点问题列入议题,争取以国际法制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合理、有效保护。文中分析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发展历史与现状,指出国际法制为国际法主体(主要是主权国家)创设国际法义务,这是真正实现国际投资保护的有效途径。为了厘清国际投资法制保护的理论问题,本章探讨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渊源。其渊源主要在于国际投资条约、国际投资惯例,诸如国际经济贸易组织或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做出的相关文件也是国际投资保护法制的重要补充。国际法制调和作用,是本文主张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造法解决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问题的重要理论依据。这个问题以国际投资调和的需求展开,其研讨价值在于确认国际投资国际法制的应然性作用。国际投资作为一项经济活动,其本身并不具备经济属性之外的其他意义(例如政治意义),然而当国际投资的规模逐渐增大,国际投资相关争议不断涌现,上述结论便显得“亭台楼阁”。第一,国际投资已经成为引发强国之间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动因,同时在国力强弱对比悬殊的国家之间进行的大规模国际投资,往往掺杂政治、外交因素。第二,在国际投资所引发的摩擦中,可以归纳出几项基本特征:即投资来自国际商业巨头,投资权益由投资输出国政府持有或与政府关系密切,以及具体投资项目触及投资东道国核心利益。在这一层面,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度较高,换言之,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容易引发国际投资摩擦。第三,中央企业属于中国国有企业,其本身的政府关系背景无须赘述。第四,中央企业的投资领域除了涉及资源能源等传统世界各国核心利益的领域外,还正在向信息通信等高科技敏感领域转型。因此,从国际投资调和的角度看,中央企业对于国际法制调和的需求十分明显。本章同时分析国际法制调和原理,其根本目的在于明确国际投资法制的作用机制实然性。首先,国际法符合法的法理学基本特征,国际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制是以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法,其协调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其次,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角度出发,单单依靠国内法制,无法解决复杂的国际投资争议。关于中央企业相关的重点问题,在廓清双边投资协定的适用范围方面,尽管中国对外签署的双边投资协定已经超过一百项,然而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是否适用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的问题,存在一定疑问。在实践中,诸如香港永久居民Tza Yap Shum案已有一定的指引,然而本文倾向性观点认为,以中国中央政府名义对外签订的投资协定已经默示排除了两个特别行政区的适用。如果希望通过双边投资协定的形式保护大量中央企业在港、在澳投资主体,应当考虑在后续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将两个特别行政区明确纳入。关于中央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问题,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应当列为重点议题。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问题研讨,始终离不开其主体研判问题,在对外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中,中央企业的问题往往语焉不详。然而在具体法律实践中,中央企业是否具有明确的经济独立性?这是其能否最终被识别为正常的外国投资者的重要因素。从国际投资法角度看,中央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是否具有较高的经济行为决策透明度,也成为识别的关键。关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国民待遇,本文指出,国民待遇问题其本身存在不同的层次。国民待遇,是法律上应然的国民待遇还是实然的的国民待遇?前者无疑是表面符合双边投资协定和其他国际法义务的,而后者则是实质符合和履行投资东道国国际法义务的。进而,通过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相关案例的分析,可以佐证说明,不同层次的国民待遇对于境外投资者的影响是决定性的。在国民待遇领域,中方应当积极主张中央企业享受全面的国民待遇,并积极争取在双边投资协定中特别纳入相应内容。最后,关于竞争中立的问题及其国际造法趋势,尽管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早有竞争中立的法律定义,但其并不适用(或不利于)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享受国际投资法律制度环境,OECD的相关造法努力也主要基于限制国有企业的逻辑,其关注重点主要针对国内法制范畴内的国有企业潜在不正当竞争优势。为了利用国际投资法制的调和作用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平等保护、争取平等自由的国际投资环境,中方应当主张扩充竞争中立的概念,并将其纳入未来的国际投资造法中方主张。本文结论部分统括全文观点并总结相关问题,即认为中央企业的改革应当伴随着国内有关境外投资的法制改革同时进行,中央企业也必须积极应对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及相关投资措施所带来的冲击,同时中国应以国际造法为契机落实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孟繁鑫[6](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企业集团形式存在的关联企业越来越多,关联企业的破产问题也随之凸显。与单体破产相比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在于企业之间存在大量的非市场化交易行为,企业间法人独立人格、资产、债务等都存在严重混同,如果仅运用传统单体破产方法解决关联企业破产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破产违法行为,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求偿权,同时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目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中关于实质合并的相关内容意味着此项制度在我国初步确立,但是《会议纪要》仅确立了我国实质合并制度的原则性条款和大体框架,仍然有许多问题需要后续的研究和立法确认。本文主要研究实质合并在破产重整中的运用。本文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理论基础,该部分从三个角度出发论证实质合并重整的制度和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分析现行立法发现我国针对关联企业重整方面的立法空白,寻求合并重整制度在公司法和破产法上的立法空间;其次通过分析各种学说论证合并破产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包括实质合并的理论来源、法哲学、法经济学、民法;最后以比较法的角度,通过考察合并破产在美国的发展进程,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发展经验。本文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关联企业进入重整程序面临的困境,该部分从两方面对研究内容进行了分析,首先通过分析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引出关联企业重整可能损害的法律价值,包括破产法的实体和程序价值以及重整制度的价值。其次,分析了针对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现有的规制手段及每种手段存在的缺陷。通过这两方面的分析能够清晰的掌握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困境。本文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制度的完善建议。该部分从四个角度出发提出我国合并重整制度的完善建议。一是要完善立法,改变立法缺失现状;二是明确合并重整的适用原则;三是构建实质合并重整适用标准体系;四是完善合并重整的启动程序。
何靖[7](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关联企业的不断出现,关联企业破产时如何保障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为了解决关联企业破产的难题,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在司法实践中引入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以保障关联企业破产时的资产处理和债权人清偿问题。破产法的一大价值目标就是保障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势必会对各个关联企业的资产与债务进行重新调整,各债权人的清偿数额也会因此受到影响,有些债权人得到的清偿会因实质合并而增多,但有些债权人的清偿额会变少。因此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如何做到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便是我们直面的问题,本文便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角度出发,从适用标准、裁判程序和异议债权人保护三个方面,阐述在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适用中,如何公平保障所有债权人的利益。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以下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基本分析。正是因为关联企业在实践中的不规范发展造成单独破产难的问题,从而产生了实质合并破产制度。但是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会对债权人原本从单个企业破产带来的清偿造成影响,因此实质合并破产中必须要对债权人公平保护问题予以回应。最后论述了当前要做到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也是未来努力的方向。第二部分便是从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出发,如何制定更好的适用标准来公平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首先是对当前国际上主要的实质合并适用标准进行分析,然后对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主要适用标准进行分析可知我国当前实质合并规则的适用是以“法人人格混同标准”为主要的裁判因素。这一单一的裁判标准可能会造成实质合并的滥用,也没有做到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无法真正做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因此本文从公平保障债权人的角度出发,构建以法人人格混同为主要标准,同时包括资产分离难度和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在内的综合标准,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保护。第三部分是从程序出发,在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程序中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包括启动程序、审理和裁判程序。实质合并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在其中发挥诉讼指导功能。同时将实质合并的申请权赋予管理人,毕竟破产程序启动后管理人对破产企业情况有着更为专业的了解。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为了能够公平保障债权人的知情权和表达意见的权利,应当完善实质合并申请启动后的通知和听证程序,尤其是要好好利用听证程序来全面了解债权人的意见。另外实质合并裁定的作出应当充分将债权人的意见考虑在内,因此必须好好利用债权人会议表决制度,为法院作出最后的裁定提供帮助。第四部分是对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制度设计。实质合并的适用势必会引发某些债权人的不满,不能为了使实质合并得到适用而对异议债权人的意见不加回应。因此在实质合并裁定作出后应当给与债权人提起异议的权利,可以通过提起实质合并异议之诉来进行权利救济。此外为了防止债权人的异议也为了实现实质公平,可以在裁定适用实质合并的同时,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补偿。从赋予异议权和合理补偿两方面来保障特殊异议债权人的权利,以此来实现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
王昕娅[8](2020)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关联企业一经出现就备受关注,其整合不同成员企业的资源,各成员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基于共同的经济目的联结起来,这种复杂的结构形式使得关联企业破产遇到诸多问题,如何平衡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保证每个企业的债权人获得公平受偿是法院面临的难题,部分关联企业还存在人员、资产、负债、经营、财务等多方面混同的问题,不利于破产工作的开展。针对关联企业破产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美国法院创设了“实质合并破产”这项衡平法规则,将成员企业的资产和债务整合,作为统一的破产整体,各债权人从中公平的获得清偿。尽管学界仍然对这种规则存在质疑,认为违背了法人人格独立和有限责任的公司法原则,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很多成功案例,2018年我国最高法院出台了《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肯定了实质合并破产的价值,但这些规定并不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研究相关专着论作以及司法案例基础上,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分析论证,具体包括五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介绍实质合并破产的概述,对关联企业进行法律识别,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定义关联企业的概念,并分析其法律属性;介绍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基础,即企业主体理论;介绍实质合并破产的内涵,并分析相关的域外立法经验,主要介绍了美国、德国等国家,从而总结对我国的实践启示。第二部分分析实质合并破产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于实质合并破产的必要性主要从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存在的特殊问题、我国现行法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以及营商环境法治化对企业退出机制提出要求三个方面来论述;可行性则从破产法的价值追求、关联企业所涉主体的整体利益追求以及司法实践的成功探索三方面论证。第三部分阐述实质合并破产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因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实质合并破产,仅在《会议纪要》中作出规定,规则的适用缺少法律依据,在具体的案件审理中,法院对规则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程序方面也存在着诸多问题。第四部分分析实质合并规则的裁判标准,我国对规则适用采取审慎适用的态度,法院需要综合考量成员企业法人人格混同程度、企业设立是否存在欺诈或其他具体目的,同时还要衡量债权人的利益保护,考虑企业重整需要和债权人的信赖利益。第五部分旨在完善实质合并规则的程序设计,将破产程序的启动分为四种类型,解决重整程序中存在的管辖问题、申请主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起算点的协调,法院在作出裁定时应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对关联企业破产后的主体资格问题进行分析。
吕丹阳[9](2020)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探索》文中指出关联企业是市场经济竞争日益规模化、集团化、白热化导致的必然产物,关联交易行为成为经济社会中的常见现象,相互关联的企业破产由于涉及的破产主体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格外予以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2条中规定破产主体为独立企业法人,而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主体众多,对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需要严格把控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条件、程序运行标准等问题。然而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对合并破产的适用标准和程序进行规定,在实务操作中各省法院采取的实质合并标准和适用程序也并不相同,因此,有必要就合并破产的标准、类型、程序问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探讨合并破产制度在我国施行的问题。除了引言与结论之外,文章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当前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困境和成因。首先,对关联企业和合并破产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本文合并破产案件谈论的主体范围,并且区分实质合并破产与程序合并破产的区别。其次,总结目前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断依据,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程序启动标准不统一以及程序运行上存在的申请人、管辖法院、审理方式等操作不一致的问题。最后,分析上述问题出现的成因。由于立法中缺乏对合并破产的认可与规定,各省法院在如何处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问题上存在疑虑,实质合并的破产方式否认了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该做法在本质上与法人人格独立的精神相违背,这一矛盾更加加重了法院破产裁决的难度,如何确定合并破产行为的性质并确定实质合并的标准及程序是问题解决的重点。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必要性以及域外破产法领域处理该问题的典型做法。一方面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现实问题早已出现,尽管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但部分法院在处理该问题上已有一定探索。准确的解释并尽早建立合并破产制度符合我国的现实要求和《企业破产法》的价值要求,同时为不正当关联交易行为敲响警钟,有利于市场交易的规范进行。另一方面,以美国破产法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为例,分析域外破产法领域在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运行方面采取的规则,针对如何判断实质合并的启动标准以及该程序下法院所起的作用给出建议。第三部分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程序的要点进行理论分析。从合并破产的启动条件、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关联企业债权债务的合并三个角度考虑,依次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实质合并原则对我国形成实质合并制度的意义与影响。首先,分析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内涵并将前者的适用情形与实质合并破产中“横向否认”情形进行对比,得出“法人人格高度混同”这一法院判断实质合并的标准与传统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人格高度混同”的异同。其次,衡平居次原则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以及调整债权债务关系具有的重要意义,通过讨论分析衡平居次原则的内在要求探讨其对确定合并破产制度的影响。最后,分析实质合并原则的内涵以及与我国合并破产的联系与区别。第四部分主要探讨我国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中实质启动标准与程序设计如何解决的问题。在总结我国十年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中法院审理结果的基础上结合现有规定对合并破产的阐述,讨论我国合并破产程序的原则、启动标准以及程序问题。本文希望在结合案例、现有学术成果以及司法解释中对合并破产的讨论,在现有司法审判中出现的不同判断依据的基础上更加深入的讨论与区分具体的判断标准以及认定的要点,就关联企业各项考虑因素的混同程度进行辨析与确认,探索我国合并破产制度的建设。
朴妍[10](2020)在《企业破产重整背景下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该纪要第六大部分共计八条规定涉及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在我国企业蓬勃发展的时期,关联企业尤其是大型集团化运作的企业越来越多,然而这类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不当利益转移等目的,使企业成员之间法人人格混同。在破产程序中无法真实准确地辨别各个关联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最终导致无法保证各个债权人的权益。为了在破产程序中最大程度的保证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发挥破产法功能,因此引进了国外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但是,由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挑战了公司法中的法人人格的独立地位,这一规则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中争议都颇大,因此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没有以司法解释的方式而是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展示了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现阶段,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的态度从一开始的“不接受”到后来转变为“审慎适用”,这也表明了我国在破产领域的发展进程中,需要适用该规则保证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且该项规则尚属发展萌芽时期,并没有建立起系统完整的规则体系,因此需要深入研究探讨该项规则。在本篇论文中主要围绕关联企业实质合并规则的界定、适用标准、实务中出现的典型问题及相应建议四个部分进行探讨论述。第一部分主要界定了关联企业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涵义,剖析了其背后的制度来源,并且提出了实质合并规则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三大标准,第一,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从人格高度混同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两个角度论述了财产独立性的丧失。从人员混同,组织机构混同,经营管理混同等角度论述了意志独立性丧失。第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资产和负债的成本过高,综合考虑关联企业财产混同达到难以还原和区分的费用过高两个因素判断。第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符合前两者标准的推定认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并且对是否适用实质合并进行利益衡量。第三部分,对我国现阶段存在的五个比较明显的实务问题进行剖析,第四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条件的缺漏和第三大部分的五个实务问题提出了合理性建议。第一,目前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条件无法覆盖实践的普遍性问题,例如,关联企业存在“主观恶意”将资产或者负债藏匿至其他企业,导致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等。因此,可以考虑将“欺诈因素”作为另一类独立条件纳入法规之中。第二,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立法短缺问题,我国现阶段没有位阶较高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权威性规定,利害关系人对该项规则的信赖度较低,司法自由裁量也受到了挑战。进而需要将该项规则纳入破产法司法解释之中,详细系统的规定相关的制度体系。第三,该规则的管辖问题,纪要中的管辖冲突解决方式会使最高院和高院的负担加重。因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及专门破产巡回法庭解决其他法院对于破产案件审理的经验缺乏,管辖冲突,政府协调难度大,审判成本变高等问题。第四,出资人组设置的相关问题,关系到重整计划通过与否,需要确立出资人组设置的法律依据,采纳合并设置出资人组和分别设置出资人组两种方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第五,《纪要》中企业存续的“合并”问题,规定中提到重整后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为原则,以个别企业分立为例外。(1)但是,该规则中的“合并”是在破产程序中将企业成员的资产和负债视同为一整体持有,重整程序结束后,混同的企业将修复为独立的法人。因此,该规则的法理和纪要中对“合并”的理解产生了矛盾,建议纠正纪要并且可以赋予企业相关利益关系人自由选择企业存续与否的权利。第六,实质合并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实质合并重整过程中和终结后缺乏外部监督机构监督抗衡内部监督,且我国尚缺乏实质合并重整终结后的事后监督,例如事后是否恢复了关联企业成员的独立地位,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后是否暴露出潜在问题等都是需要事后监督机制监督的。因此,需要构建外部监督机构、事后责任追究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构成事中和事后的综合监督机制,维护各方利益。
二、论企业合并的法律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企业合并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价值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 |
2.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司法评析 |
2.1 立法现状及其不足 |
2.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2.1.2 破产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制度 |
2.2 司法现状及其困境 |
2.2.1 实质合并破产案件审理的整体趋势 |
2.2.2 各地法院的探索与实践 |
2.2.3 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
2.3 确立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的必要性 |
2.3.1 现实意义 |
2.3.2 填补立法空白 |
3.美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立法与实践 |
3.1 实质合并规则的创立 |
3.2 实质合并规则的发展 |
3.3 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确立 |
3.3.1 “Auto-Train”标准 |
3.3.2 “Augie/Restivo”标准 |
3.3.3 “Owens Corning”标准 |
3.4 美国三大标准评述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4.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实体问题分析 |
4.1 实质合并的适用对象 |
4.1.1 关联企业的界定 |
4.1.2 关联企业的类型 |
4.2 实质合并的适用标准 |
4.2.1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现实适用标准 |
4.2.2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的应然适用标准 |
4.3 实质合并破产的法律效力 |
4.3.1 财产合并,统一清偿 |
4.3.2 合并重复债权 |
4.3.3 对内债权债务消灭,对外统一按比例清偿 |
5.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程序问题分析 |
5.1 实质合并破产启动主体 |
5.1.1 破产管理人 |
5.1.2 破产债权人 |
5.1.3 破产债务人 |
5.1.4 受理法院 |
5.2 实质合并破产的启动模式 |
5.2.1 分别破产,合并审理 |
5.2.2 一并申请,合并审理 |
5.2.3 拉入合并破产模式 |
5.3 实质合并破产的司法管辖 |
5.3.1 我国司法管辖现状 |
5.3.2 我国应确立“利益中心地”管辖原则 |
5.3.3 我国应确立“申请在先”管辖原则 |
5.4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的确定 |
5.4.1 实质合并破产管理人选任现状 |
5.4.2 管理人选任方式的具体适用 |
5.5 异议债权人的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2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基础理论 |
2.1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概念的界定 |
2.2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理论来源和理论基础 |
2.3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独特价值 |
3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实践现状和困境 |
3.1 司法文本对实质合并的立场转变 |
3.2 法院适用实质合并的裁判梳理 |
4 美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借鉴分析 |
4.1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确立阶段 |
4.2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发展阶段 |
4.3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成熟阶段 |
4.4 小结 |
5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研究 |
5.1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原则 |
5.2 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的适用标准 |
5.3 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保障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外文缩略语对照表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与境外投资法 |
一、国际投资的分类与境外直接投资 |
二、从国际直接投资法到境外投资法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法律主体地位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界定 |
二、中央企业概念辨析 |
三、中央企业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演进 |
一、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发展阶段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现状分析 |
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趋势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及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内法制现状 |
一、公司治理法制 |
二、境外投资监管 |
三、境外投资保护 |
第二节 中央企业改革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一、改革背景概要 |
二、具体改革举措 |
三、对境外投资的影响 |
第三节 国内法制改革建议——借鉴日本、新加坡、德国 |
一、相关法制改革应当并行——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 |
二、从规范企业到规范决策——基于新加坡经验的分析 |
三、从监管规制到法制保障——基于德国经验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东道国法制 |
第一节 司法豁免理论及东道国相关司法实践问题 |
一、司法豁免概念及观点 |
三、中航油案及其影响 |
四、中央企业不应当然地主张司法豁免 |
第二节 竞争法审查问题 |
一、投资东道国竞争法审查一般问题 |
二、关键判断——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公平竞争 |
三、欧盟委员会中化集团/帝斯曼合资申报案 |
四、中央企业经营者集中申报应当单独计算市场份额 |
第三节 国家安全审查问题 |
一、国家安全审查基本问题 |
二、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析 |
三、美国CFIUS国家安全审查晚近实践——三一重工案 |
四、CFIUS及 FIRRMA改革对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的影响及应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国际法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法制基本问题 |
一、国际投资保护与国际投资法制 |
二、相关国际法律渊源 |
第二节 国际法制调和作用 |
一、国际法制调和需求 |
二、国际法制调和原理 |
第三节 中央企业相关重点问题 |
一、投资协定适用范围问题 |
二、中央企业投资主体定位 |
三、国民待遇以及中方主张 |
四、竞争中立的国际法规则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相关国内法制改革当与中央企业改革并举并重 |
二、中央企业境外投资需适应投资东道国法律制度 |
三、以国际造法为契机实现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保护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目的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的理论基础 |
一、基于现行立法分析合并破产重整的制度空间 |
二、合并破产重整适用依据的理论学说 |
(一)理论起源 |
(二)法哲学基础 |
(三)法经济学基础 |
三、基于比较法视角分析合并破产重整的发展经验 |
(一)实质合并原则的起源 |
(二)实质合并规则的逐步确立 |
(三)实质合并适用标准的发展 |
第二章 关联企业破产重整的困境 |
一、关联企业破产重整背离破产法的价值目标 |
(一)背离破产法的公平价值目标 |
(二)背离破产法的效率价值目标 |
(三)背离破产法重整制度持续经营价值目标 |
二、关联企业重整现有规制手段存在的疏漏 |
(一)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仅适用于个案 |
(二)“衡平居次”原则适用对象单一 |
(三)破产撤销权和无效行为制度适用范围狭窄 |
第三章 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改变立法缺失现状 |
二、明确合并破产重整的适用原则 |
三、构建实质合并破产重整适用标准 |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标准 |
(二)欺诈标准 |
(三)债权人收益标准 |
(四)重整需要标准 |
四、完善合并破产重整的启动程序 |
(一)明确申请主体 |
(二)合并破产重整的法院管辖 |
(三)管理人的选任 |
(四)实质合并申请的受理 |
(五)债权人异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实质合并破产与债权人公平保护基本分析 |
第一节 关联企业的发展与实质合并的出现 |
一、关联企业与关联企业破产 |
二、关联企业破产的特殊性与复杂性 |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出现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与债权人公平保护 |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后果 |
二、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难点 |
一、破产效率与公平的权衡 |
二、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取舍 |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边界 |
第二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实质合并破产各类标准分析 |
一、法人人格混同 |
二、资产和负债分离难度 |
三、债权人收益标准 |
四、债权人信赖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适用标准分析 |
一、我国司法实践适用标准现状 |
二、当前适用标准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构建以债权人公平保护为核心的综合标准 |
一、法人人格混同——主要标准 |
二、资产分离难度——破产效率与债权人收益 |
三、债权人信赖标准——单个债权人权利保护 |
第三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
第一节 当前实质合并适用程序中对债权人保护的现状 |
一、我国有关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的规定 |
二、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规则程序规范情况 |
三、我国实质合并破产规则中对债权人公平保护的程序不足 |
第二节 实质合并破产适用程序中债权人公平保护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依申请原则启动实质合并程序 |
二、实质合并破产公示、通知和听证程序的完善 |
三、实质合并破产裁决程序的完善 |
第四章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的权利救济 |
第一节 我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现状 |
一、实质合并破产中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的难点 |
二、我国对实质合并债权人异议处理的相关规定 |
三、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债权人异议的回应 |
第二节 域外有关异议债权人权利救济经验借鉴 |
一、美国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的经验 |
二、《联合国贸易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实质合并破产异议债权人救济规则的构建 |
一、构建债权人实质合并异议之诉 |
二、构建特殊债权人的适当补偿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概述 |
(一)关联企业的法律识别 |
1.关联企业的概念界定 |
2.关联企业的法律属性 |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理论基础 |
(三)实质合并破产的内涵 |
(四)实质合并破产域外实践经验 |
1.美国 |
2.德国 |
3.其他国家 |
4.域外实践的立法经验 |
二、实质合并破产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实质合并破产在我国适用的必要性 |
1.我国关联企业破产存在的特殊问题 |
2.我国现行法律无法满足现实需要 |
3.营商环境法治化对企业退出机制提出要求 |
(二)实质合并破产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 |
1.符合破产法的价值追求 |
2.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追求 |
3.司法实践的成功探索 |
三、我国司法实践中实质合并破产存在的问题 |
(一)规则适用缺少法律依据 |
(二)适用规则的裁判标准不统一 |
(三)规则适用的程序漏洞 |
四、明确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裁判标准 |
(一)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
(二)欺诈 |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 |
(四)其他参考标准 |
1.重整需要 |
2.债权人信赖利益保护 |
五、完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程序设计 |
(一)重整启动的类型化分析 |
1.分别破产,再行合并 |
2.个别先破,其余连带 |
3.先行合并,一起破产 |
4.整体受理,分步进行 |
(二)重整启动的程序规定 |
1.管辖确定 |
2.申请主体 |
3.相关程序起算点的协调 |
(三)法院裁定程序 |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后的主体资格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9)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第1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困境与成因 |
1.1 概念界定 |
1.1.1 关联企业的界定 |
1.1.2 合并破产的界定 |
1.2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困境 |
1.2.1 合并破产启动标准认定模糊 |
1.2.2 合并破产的程序选择不一 |
1.3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困境的成因 |
1.3.1 合并破产的立法制度缺失 |
1.3.2 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与实质合并破产的冲突 |
第2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必要性与域外经验 |
2.1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必要性 |
2.1.1 规范制度空白下合并破产的解释 |
2.1.2 《企业破产法》价值实现的要求 |
2.1.3 规范企业间关联交易行为的要求 |
2.2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域外经验 |
2.2.1 美国破产法合并破产的启动因素与程序特点 |
2.2.2 联合国《破产法立法指南》的借鉴 |
第3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理论支撑 |
3.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参照 |
3.1.1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解读 |
3.1.2 法人人格否认与实质合并的关系 |
3.2 “衡平居次”原则的考量 |
3.2.1 衡平居次原则的解读 |
3.2.2 衡平居次原则与我国合并破产的关系 |
3.3 “实质合并原则”的适用 |
3.3.1 实质合并原则的解读 |
3.3.2 实质合并原则与我国合并破产的关系 |
第4章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设计 |
4.1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基本原则 |
4.1.1 审慎适用原则 |
4.1.2 公平清偿原则 |
4.1.3 独立判断原则 |
4.1.4 法院职权干预原则 |
4.2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实质标准 |
4.2.1 财务高度混同 |
4.2.2 人员高度混同 |
4.2.3 “欺诈”的标准 |
4.3 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程序运行 |
4.3.1 启动主体以当事人申请主义为主,法院职权主义为辅 |
4.3.2 畅通合并程序中的管辖权移送 |
4.3.3 形成合并审理为主,兼采协调审理的审理方式 |
4.3.4 举证责任的分担 |
第5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10)企业破产重整背景下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界定与意义 |
(一)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界定 |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基础理论及来源 |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意义 |
二、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条件 |
(一)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 |
(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过高 |
(三)严重损害债权人公平清偿利益 |
三、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其他问题 |
(一)适用实质合并规则的立法短缺问题 |
(二)管辖问题 |
(三)出资人组设置的相关问题 |
(四)《纪要》中企业存续的“合并”问题 |
(五)实质合并监督机制缺失的问题 |
四、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问题的解决 |
(一)欺诈因素纳入实质合并的条件 |
(二)实质合并纳入破产法司法解释 |
(三)建立专门破产法院及专门破产巡回法庭 |
(四)确立出资人组设置的法律依据 |
(五)纠正《纪要》并赋予自由选择权 |
(六)建立事中、事后的综合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个人简介 |
致谢 |
四、论企业合并的法律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2]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启动规则研究[D]. 龚家慧.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D]. 任文娟. 青岛科技大学, 2020(01)
- [4]我国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制度研究[D]. 李涌莉. 暨南大学, 2020(04)
- [5]中央企业境外投资法律问题研究[D]. 闫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6]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重整制度研究[D]. 孟繁鑫. 青岛大学, 2020(02)
- [7]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中债权人的公平保护[D]. 何靖.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8]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研究[D]. 王昕娅. 山西大学, 2020(01)
- [9]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制度探索[D]. 吕丹阳.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10]企业破产重整背景下的关联企业实质合并法律问题研究[D]. 朴妍. 吉林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