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誉权保护体系——从新闻侵犯名誉权谈起(论文文献综述)
侯昊阳[1](2021)在《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众人物”理论起源于美国,是倡导保护言论自由的“舶来品”。我国学界对于是否引进“公众人物”理论、“公众人物”的概念和类别以及是否应当差别保护各类“公众人物”等问题,均有了一定程度的研究,却仍存在分歧。“公众人物”理论常常在名誉侵权案件中被当事人引作抗辩事由,有些法官也曾主动提起。虽然该理论并未被纳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公众人物”和其“容忍义务”已被部分法官作为说理依据出现在我国法院的判决书中,并出现了盲目克减公众人物名誉权的滥用迹象,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成为了司法审判中的显着倾向。随着近年来互联网的技术发展与普及,各类自媒体活跃在人们的生活当中。类型丰富的自媒体使得信息传播的范围和速率不断扩大和提升。与此同时,人们在信息交互时产生纠纷的频次也不断增加,自由的言论环境使得名誉被侵害的现象常常发生,其中涉及公众人物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通过对案件的内容梳理和数量分析可知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的主战场已转移至互联网平台,这其中又有与传统名誉权纠纷不同的特点。在此环境下,公众人物名誉受损现象加剧,一味地克减公众人物名誉权显然已经不合理,如何更好的规范审判实务中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便成为不得回避的话题。考察域外关于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实践,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已通过实际恶意等原则确定了公众人物名誉侵权的判定规则,美国、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均通过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完善了各类人群的保护。结合我国国情与司法实践,首先应从法律上明晰公众人物的概念并对其进行类型化区分以针对性的保护,其次应该紧密依靠《民法典》的出台,同相关条文相结合完善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最后针对当前网络环境的现状对互联网平台及用户进行反限制,以期更好的规范审判实务中的限制性保护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问题。
张伟业[2](2021)在《自媒体时代网络言论主体的义务构造及责任承担》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让我们进入了自媒体时代,我们在享受网络快速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网络言论侵害名誉权的纠纷。相较于传统的言论侵权,网络言论侵权的情况更为复杂。尤其是在认定行为人过错这一重要侵权构成要件上,使得在实践中很难证明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而设立相关注意义务就能够体现出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态度,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网络言论主体的相关义务进行规定。通过对域外的考察研究发现,英美法系国家将网络用户分为公众人物和普通用户,其认为公众人物相较于普通用户应该承担更多的注意义务,其次美国的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对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具有借鉴意义。大陆法系国家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进行类型化划分,同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的责任认定以及承担对我国也有借鉴意义。为了更好的解决网络言论侵犯名誉权事件,我国网络言论主体应该在明确网络言论主体类型的基础上进行义务构造,将网络用户分为公众用户和普通用户,相较于普通用户公众人物在发表事实性表达时应该具有更大的注意义务,发表意见性表达时应该建立在一定的学识基础上,不可肆意发表评论。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我们适当增加其收到通知后的审查义务以及加大帮助被侵权人的取证义务。然后引入“三振出局”将网络用户纳入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损害赔偿金额,加大违法成本,这符合自媒体时代对权利人保护的需要,以此来减少网络言论侵权事件的发生。
田方[3](2020)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文中认为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网络侵权现象日趋明显,网络虽处于一个虚拟空间,但在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造成的损害结果却是真实存在的,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存在差异,适用现有法律进行规制网络环境下侵权问题存在争议。在网络环境中,侵权人以诋毁、诽谤的方式,故意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此这种行为不但会损害权利主体的人格利益还会附带一部分财产性利益,并且严重影响市场发展的健康有序性。完善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制度,并将具体制度适应中国的发展,成为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文章主要以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为研究内容,根据当今国内外民法保护现状,研究得出目前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存在的典型问题,再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提出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建议。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体系,明确立法原则与立法目的,健全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再根据《民法典》第1026条对侵权主体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从源头上减少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行为;对公众人物以及边界划分不清,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协调网络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最后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标准,保障网络经济的有序进行。
杨益航[4](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认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孙嘉宇[5](2020)在《搜索引擎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研究 ——以百度搜索为对象》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项具体人格权,名誉权关涉自然人或法人正常生活的基本权益。而互联网发展的迅速与相关法律预见性的不足,亦对当下的名誉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搜索引擎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重要组成,在网络名誉侵权中扮演着积极、多元的角色。既有研究更多关注搜索引擎在隐私权、着作权、不正当竞争等领域的纠纷,而对其在名誉权纠纷中的责任问题缺乏关照。本研究以2007年至今以百度搜索为被告的名誉权纠纷判决书文本为主要分析材料,探讨搜索引擎不同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具体角色及责任配置。首先,研究分析了搜索引擎基础技术原理和协议效力,认为相关协议并不能有效规制搜索引擎的侵权行为,且搜索引擎自制免责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其次,通过研究材料归纳出百度搜索在名誉纠纷中的三类诉争业务,分别为第三方链接、快照及关联词条推荐,并从业务运作流程出发,结合大陆以外的类似判例,区别不同服务模式,将搜索引擎划分为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特殊)网络内容提供者,但均应适用“通知——移除/屏蔽”规则。再次,针对不同业务类型探讨其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链接侵权需以第三方页面侵权为前提,快照侵权则部分缘于其更新频率的不固定,关联词条则宜区分陈述与词汇组合。现有法律不合理缩减了搜索引擎的注意义务,亦未能周延保护受害人利益。通知要求的严苛与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是受害人败诉的主要原因。从次,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应条款,结合案件实际提出以过错推定为补充的归责原则,并论证搜索引擎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合理性,区分不同服务类型承担自己责任、按份责任及补充责任。最后,围绕安全保障义务讨论搜索引擎抗辩事由,借鉴他国经验,将名誉权纠纷中搜索引擎安全保障义务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事先审查、新“通知——删除/屏蔽”义务、事后防范为主的过程性安全保障义务。其中新“通知——删除/屏蔽”义务引入了中立评估机构与反通知,并增设了第三方网页通知搜索引擎方取下机制。另一类是以算法解释代表的专属性安全保障义务,分为算法上线前的详尽解释和损害发生后对受害人的适度解释,以真正体现“利——责”相当原则。
苏丽红[6](2019)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人格权是一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权利,在民法体系中人格权制度一直是研究的重点,它往往保护主体的最基本权利。随着互联网的出现,网络人格权侵权现象变得极为普遍。网络具有隐匿性,在实践中很难认定侵权主体的身份。同时也具有跨时空性,一旦在网络环境下实施侵权行为,例如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等,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很严重的。因此,人们应该重视对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这也是每个法学者重点研究的话题。与传统人格权相比,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侵权认定具有其独特性。可以从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这四个方面详细分析网络环境下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认定问题;还应该重点介绍其概念、特征、侵权行为形式。目前,在我国解决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问题只能适用传统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但是网络的复杂性,决定了仅靠现有法律是无法完全有效地保护网络环境下的人格权。我国现有法律中缺乏统一的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保护制度,对网络人格权的救济制度也不完善,而且相关网络侵权法律制度效力层次低,具有滞后性。但西方国家对网络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有较为完善的制度,如美国的行业自律制度、欧盟法律规制的保护模式和日本折中的保护模式对我国建立健全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制度具有借鉴作用。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制度首先需要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出发。具体的如立法方面应该制定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专项立法、承认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立法的科学性、引入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明确网络环境下和明确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归责原则。司法方面应该明确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及时公布典型案例。除了依靠法律制度的保护,还应该加强行业自治功能,实现多方位的监管系统,例如加强行政管理力度,设立独立的网络监管机构。此外还应该积极鼓励公众树立网络道德,做一个合格的网络人。
郑智立[7](2019)在《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及防范》文中指出在信息技术飞速发展的同时,新闻媒体行业也步入了快速发展期,出现了包括网络媒体以及广播媒体等在内的各式各样现代媒介形式,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而言,其文明程度也得到了极大地推动。作为“无冕之王”的新闻记者们本该握紧手中的笔,针砭时弊,惩恶扬善,正确的作好弘扬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先锋”,但近年来,不少新闻从业者滥用采访报道的权利,进行敲诈、诽谤等不法甚至犯罪行为,严重损害新闻队伍的形象,侵蚀新闻媒体的公信力并引发社会价值观的混乱。这不仅是新闻行业的一家之弊,也应该受到法学领域的关注。以法律思维从法律层面去规制这种现象,从我国法律体系来看,刑法是一部独立的部门法,在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时刑法把刑罚作为制裁措施,这也是其和其他部门法相比最为明显的不同之处。刑罚剥夺的不单单是公民财产权,公民生命权以及自由权等也包括在内,而对一个人来讲,这些权利属于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进行剥夺会让人从社会上消失,这里的消失可以是形式意义的,也可以是物理意义的。基于此,刑法应该谨秉持谦抑原则之立场,只有在行政法和民法无法合理规制新闻从业者越轨行为时,才能启动刑法手段予以规制,那么,如何正确适用刑法是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共约4.5万字。第一部分粗略界定了本文所研究新闻从业者的范围,以及何为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引出这个问题的研究必要。新闻从业者手握“第四权”,行传播真实与舆论传播之事,其失范行为会侵蚀媒体公信力,违背所在群体的职业道德,更有甚者,会造成社会价值观的混乱,基于种种危害,如何准确的防范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就显得至关重要。第二部分是论文的重点,首先通过分析案例来总结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行为样态,新闻从业者在职业活动中可能会触及到的刑事风险。通过基础检索得出大概的犯罪现状,再通过精确筛选可以总结出新闻从业者所涉犯罪的特点,将这些犯罪以犯罪客体为标准分为新闻腐败类犯罪、新闻不实类犯罪和涉密类犯罪,并详细描述了三大类罪项下包含的具体罪名,并佐以案例说明。其次在前述分析的基础上,从新闻行业内部问题和法律法规的不规范问题两方面来寻求这种刑事风险产生的缘由,在新闻行业,内部的纪律不规范,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更囿于媒体生存环境的艰难和市场竞争压力巨大。而从法律方面来讲,民刑界限不清,司法实践中对待这类人员犯罪的态度不一。种种原因导致很多新闻从业者或抱着侥幸心理,或愚昧无知的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三部分从理论层面提出防范这种刑事风险的构想,首先我们应该基于新闻自由优位的立场,在新闻自由与其他利益冲突时,我们要尽可能的保障新闻自由。其次在公权力和法律介入新闻自由时,要秉持适度和谨慎的立场。公权力和私权利是矛盾又统一的,要排除公权力的滥用,法律的约束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最后在防范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时,我们可以更多地寻求社会化的手段,让行业和社会来消化这个问题。第四部分基于前述理论构想,从实践层面提出了防范举措。首先法律是最行之有效的手段,从制定新闻法和刑法的谦抑立场两方面来阐述法律对新闻从业者的约束。其次从健全监督制度的角度来规范新闻从业者,分为社会化的监督与行业习惯的约束。最后要回归于新闻行业本身,从行业内部的自律和提升新闻从业者自身素质的角度来防范自己群体的刑事风险。通过分析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行为样态和构建防范路径,以期合理合法的规范新闻从业者,营造良好的行业环境,在保证新闻自由的同时确保“无冕之王”可以正确的行使权利。
胡啸[8](2019)在《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文中指出信息传播中的名誉侵权一直以来都是新闻学界与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我国法律对于公民、法人名誉权的直接保护首次出现于1986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三十多年来,经过新闻实践与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使得我国法律对于信息传播经常出现的名誉侵权问题,已经形成了包括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在内的成熟、稳定、操作性强的规范体系;新闻界也形成了规避名誉权纠纷的成熟经验。然而,媒介技术的革新改变了整个社会的总体面貌,互联网和移动网络进入了寻常百姓的生活,并逐渐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衣、食、住、行还是人际间的沟通交流,都离不开网络媒介。辩证地看,网络媒介在很大程度上带给人们便捷的生活方式、舒适的媒介体验与丰富的精神享受,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色情、网络谣言、网络侵权等一些新的社会问题,也使得网络空间泥沙俱下,良莠不齐,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着技术进步释放的红利。其中,网络名誉侵权就是颇具代表性的一类。与过去传统媒介时代中媒体侵犯公民、法人名誉权相比,网络名誉侵权有着自己的鲜明特征与表现形式:侵权行为的实施者由以往的新闻单位和记者,变更为网络空间中数量庞大、身份隐匿的网络用户;侵权手段从过去形式单一的妨誉性文字变为了包括网络恶搞、话语操纵在内的多种形式;侵权后果也因为网络信息传播中无限增殖、广泛覆盖等特点变得更加严重。从当前的传播实践来看,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的数量大幅度增长,许多人都不得不面对网络暴力的巨大危害。网络名誉侵权极大污染了网络传播环境,成为了网络传播中难以忽视的“公害”之一。如何减少、遏制这一网络公害,是网络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和传播法学关注的重点话题,也是本文研究的中心问题。本研究以“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法律规制”为题目,采用新闻传播学与法学结合的学科视角,从法学视角出发,分析网络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从新闻传播学视角出发,重点探讨传播工具与传播形式的变化对于名誉侵权行为的影响,并分析造成网络名誉侵权频繁发生的媒介原因。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和规范分析法三种方法围绕中心问题开展研究。在正文第一章,笔者首先对传统媒体名誉侵权作了回顾性地梳理,并运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法律规定的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与法律责任进行了重点阐述;然后,笔者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传统媒体名誉侵权中的典型代表——新闻名誉侵权作了重点分析,对新闻名誉侵权所涉及的主要问题:如舆论监督与新闻名誉权纠纷、媒介类型与新闻名誉权纠纷以及涉诉新闻媒体的诉讼策略逐一进行了分析;最后,详细论述名誉权保护的核心问题——社会整体的表达自由与个体名誉权保护的法益冲突。第二章是对新传播革命时代出现的网络名誉侵权所进行的研究,本章以案例分析为主。在章节开头,笔者首先对新传播革命以来出现的网络名誉侵权的整体情况作一个宏观描述;接着从媒介分析的视角出发,探讨导致网络名誉侵权频频发生的媒介原因;然后,笔者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解读呈现出网络名誉侵权在侵权主体、侵权对象、侵权形式和侵权后果等方面的特点;最后,笔者运用传播学与法学相结合的学科视角,对比传统媒介名誉侵权与网络名誉侵权的异同。第三章是从我国治理网络名誉侵权所依据的直接法律规范出发,并立足于网络名誉侵权治理的现实实践,对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制裁网络名誉侵权时经常遇到的三大问题,即侵权责任主体的追责难度大、网络侵权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出现争议以及侵权证据的难以保全进行简要分析,指出网络空间治理中有待提高的方面。第四章是结论部分。笔者通过上述分析,对网络名誉侵权的基本特性与严重危害形成了一个较为稳定的认识,也对网络名誉侵权规制中存在的疏漏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结合上述分析,笔者对如何减少网络名誉侵权行为、净化网络传播环境这一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即通过多层面主体的广泛参与,共同遏制网络名誉侵权,使互联网真正成为一个文明有序、惠及大众的传播媒介。
王燕飞[9](2019)在《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文中研究表明进入社交媒体时代后,新媒体技术的迅速发展及公众人物不断上升的社会关注度,为其隐私权保护在纷繁复杂的媒介生态环境中带来了空前严峻的挑战。在新闻实践活动中,关于对公众人物隐私该如何去报道,如何掌握报道的“程度”,不仅成为众媒体无法回避的难题,也逐渐成为学术界难以攻克的沉疴痼疾。但不论是学术界还是新闻实务界,大多认为:公众人物隐私权受保护,但由于现实需要及法律界限,他们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应小于一般民众,亦即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略高于一般民众。但遗憾的是,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具体程度、类型、内容等问题的相关研究却寥寥无几。本文将在新闻实践视域下以媒介生态学、媒介伦理、法理学等作为理论支撑,以跨学科研究法、文献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对新闻实践中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进行一个系统的回顾与再思考。目的在于结合新闻学和法学两个角度来反思当前学术界与新闻实务界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的理解误区,明晰公众人物隐私权应有的受限程度和最根本的受限依据,提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应与一般民众相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全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梳理主要概念的细致脉络。因当前我国尚无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完整概念,本部分首先阐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在法学界和新闻学界的基本概念及其理论;其次明确了公众人物的类型划分、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及价值体现,为后文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具体问题的论述提供了衡量与判定的标准。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当前各界和公众人物自身对其隐私权受限问题的理解误区,结合当前网络环境下我国新闻语境与隐私权的保护现状,阐述分析当前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实然与应然状态。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普遍高于一般民众的流行观点,在对其主要学说及依据:公共利益说、公众兴趣说、利益均衡与自我牺牲说、舆论监督与受众知情权说、新闻媒体言论自由说等观点进行述评与反思的基础上,探讨分析这些学说所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误区。并指出若存在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设限不当的情况,将会对媒介环境和公众人物自身产生怎样的不良后果。第三部分,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阐述我国当前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法律规制现状,析出我国法律目前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并无额外设限的结果,并指出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是且仅是重要公共利益。在此基础上总结出因与重要公共利益联系密切,部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频率与概率相对略高,但其隐私权受限的程度仍与一般民众等同,不应对其进行额外限制的结论。第四部分,在已明晰了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类型划分和具体内容后,具有针对性地从规制媒体行业的实践活动、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新闻教材中增补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知识等几个层面,提出了几点实际性操作建议,尽量规避在新闻实践中侵犯公众人物隐私权的行为再发生的情况。
张金月[10](2019)在《中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的统一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国公民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都不是无条件的。媒体报道要协调与国家、社会、公民个人的关系,“禁载”规范是必然的。目前,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但限制媒体报道的法律规范并不少。且这类法条来自不同位阶、不同部门,分散存在,媒体不易掌握。我国已有学者研究了新闻出版法规禁载条款的演变,但专门研究我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的统一性的几乎没有,还需做进一步探索。出于以上考虑,本文在借鉴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规范的统一性理论出发,将禁载事项规范作为研究的主要内容,选取了现行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中的相关禁载条款作为本研究的样本。采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来进行相关研究。从法律与法律、行政法规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与部门规章、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这五个维度对四类禁载事项规定的统一性进行分析。最后对如何完善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的统一性提出相关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引言、主体、结语三大部分:引言主要介绍了本文研究的背景及研究意义。在研究综述部分从禁止性规范、传播的禁止及限制媒体报道重要性、规范的统一性理论这四个方面进行文献综述。主体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中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进行概述。分为禁载事项的含义与意义、媒体报道中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中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现状三个方面;第二部分对规范的统一性进行概述。分为规范的统一性理论含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在禁载事项中保持统一性的意义两个部分;第三部分对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禁载事项及其统一性进行分析。选取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等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四项禁载内容,对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统一性进行细致的比较分析;第四部分对与保障社会秩序相关的禁载事项及其统一性进行分析。从宣扬邪教、迷信,造谣、编发虚假新闻和有偿新闻等与保障社会秩序相关的五项禁载内容着手,对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统一性进行分析;第五部分对与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相关的事项及其统一性进行分析。从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等与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相关的四项禁载内容着手,对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统一性进行分析;第六部分对与维护人格权相关的禁载事项及其统一性进行分析。从侮辱或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两项与维护人格权相关的禁载内容着手,对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的统一性进行分析。第七部分从动态跟踪上位法的立改废、加强法律监督功能等四个方面对完善我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的统一性提出相关建议。结语部分,笔者通过前文研究总结了一些发现。
二、名誉权保护体系——从新闻侵犯名誉权谈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名誉权保护体系——从新闻侵犯名誉权谈起(论文提纲范文)
(1)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背景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域外研究现状 |
1.3.3 既有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现状 |
2.1 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件频发 |
2.2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 |
2.2.1 公众人物名誉权盲目克减 |
2.2.2 公众人物身份认定混乱 |
2.2.3 公众人物理论引入目的定位不清 |
2.3 公众人物名誉权保护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
2.3.1 名誉权相关法律的发展 |
2.3.2 立法对引入公众人物概念的踌躇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原因探析 |
3.1 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理论基础 |
3.1.1 言论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
3.1.2 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 |
3.2 限制公众人物群体名誉权的合理性 |
3.2.1 促进言论自由和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 |
3.2.2 保障社会舆论监督 |
3.2.3 满足公民合理兴趣 |
3.2.4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3.3 保护公众人物群体名誉权的必要性 |
3.3.1 公众人物名誉权遭侵害情况加剧 |
3.3.1.1 网络社会公众人物名誉受损现象更加易发 |
3.3.1.2 网络社会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出现新形态 |
3.3.2 公众人物优势地位动摇 |
3.3.2.1 公众人物范围模糊化 |
3.3.2.2 公众人物话语权衰退 |
3.3.2.3 公众人物娱乐性过度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域外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经验 |
4.1 美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1.1 “公众人物”概念的提出 |
4.1.2 实际恶意原则的发展 |
4.1.3 对公众人物进行分类 |
4.2 英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3 德国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4 我国台湾地区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性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明确“公众人物”的概念 |
5.2 对“公众人物”进行类型化区分 |
5.2.1 政治型公众人物 |
5.2.2 社会型公众人物 |
5.3 结合民法典第998条“动态系统论”条文 |
5.4 针对互联网采取反限制 |
5.4.1 互联网社区自净规则 |
5.4.2 有限度的网络实名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自媒体时代网络言论主体的义务构造及责任承担(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和目的 |
(三)研究方法 |
一、我国关于网络言论主体的规定及应用上的问题 |
(一)案例事实以及法院判决 |
1.案例事实 |
2.法院判决 |
(二)案例判决引发的法律问题 |
1.侵权主体的义务界定不清 |
2.侵权主体的责任承担不明 |
(三)法律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二、英美法系关于网络言论主体的义务划分 |
(一)美国对网络言论主体的义务划分 |
(二)英国对网络言论主体的义务划分 |
三、大陆法系关于网络言论主体的责任研究 |
(一)德国对网络言论主体的责任研究 |
(二)韩国对网络言论主体的责任研究 |
(三)日本对网络言论主体的责任研究 |
四、我国网络言论主体义务构造及责任承担的法律设想 |
(一)明确网络言论主体类型 |
1.网络用户的主体类型 |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 |
(二)网络言论主体的义务构造 |
1.网络用户的义务构造 |
2.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构造 |
(三)完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 |
1.引入“三振出局”将网络用户纳入责任承担主体 |
2.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提高损害赔偿金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2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 |
2.1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界定 |
2.1.1 名誉 |
2.1.2 名誉权 |
2.1.3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 |
2.2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特征 |
2.2.1 利益双重性 |
2.2.2 权利载体的多样性 |
2.2.3 权利客体的复杂性 |
2.3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必要性 |
2.3.1 保护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即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
2.3.2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以民法为主顺应国际潮流 |
2.3.3 保护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是网络社会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
3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现状及困境 |
3.1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现状 |
3.2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困境 |
3.2.1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缺乏独立的民法保护体系 |
3.2.2 侵权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僵化 |
3.2.3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不够具体 |
3.2.4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
4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制度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对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1.1 美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1.2 英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 大陆法系国家对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1 德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2 韩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2.3 日本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 |
4.3 对两大法系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 |
5 我国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民法保护的建议 |
5.1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保护体系的完善 |
5.1.1 确立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立法原则 |
5.1.2 健全网络环境下侵犯名誉权的立法 |
5.2 明确网络环境下主体责任承担方式与义务 |
5.2.1 创新侵权人的责任承担方式 |
5.2.2 设定网络环境下侵权主体的义务 |
5.3 完善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保护的具体规定 |
5.3.1 确定网络环境下公众人物范围 |
5.3.2 确定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边界 |
5.4 明确网络环境下名誉权侵权赔偿标准 |
5.4.1 确立损害赔偿标准 |
5.4.2 引入名誉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搜索引擎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研究 ——以百度搜索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研究 |
(二)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搜索引擎侵权研究 |
(三)有关搜索引擎的其他侵权问题研究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搜索引擎技术原理与协议效力 |
一、搜索引擎技术原理 |
二、搜索引擎相关规制及效力问题 |
(一)Robots行业协议及其约束效力 |
(二)搜索引擎免责声明及其免责效力 |
第三章 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现象与要件认定 |
一、搜索引擎法律地位辨析 |
(一)搜索引擎诉争业务类型 |
(二)对关联词条法律地位的讨论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构成要件 |
(一)违法行为认定 |
(二)主观过错认定 |
(三)损害事实认定 |
(四)因果关系认定 |
第四章 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的责任施加与认定 |
一、搜索引擎名誉侵权归责原则 |
(一)搜索引擎归责原则的立法选定 |
(二)过错推定原则作为适当补充 |
二、搜索引擎名誉侵权的合理责任形态 |
(一)链接功能承担连带亦或按份责任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公共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 |
(三)搜索引擎侵权责任的具体形态 |
三、搜索引擎抗辩事由——以善尽安全保障义务为例 |
(一)搜索引擎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 |
(二)搜索引擎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确立的借鉴 |
(三)搜索引擎过程性安全保障义务与善尽标准 |
(四)搜索引擎专属性安全保障义务与善尽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相关理论概述 |
1.1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概述 |
1.1.1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概念 |
1.1.2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特征 |
1.2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与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的范围界定 |
1.2.1 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的界限 |
1.2.2 网络环境下公众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法律分析 |
2.1 网络环境下的隐私权 |
2.1.1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概述 |
2.1.2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
2.1.3 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侵权认定 |
2.2 网络环境下的肖像权 |
2.2.1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概述 |
2.2.2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
2.2.3 网络环境下肖像权的侵权认定 |
2.3 网络环境下的名誉权 |
2.3.1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概述 |
2.3.2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侵权行为表现形式 |
2.3.3 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侵权认定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保护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3.1 国外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保护制度考察 |
3.1.1 美国 |
3.1.2 欧盟 |
3.1.3 日本 |
3.1.4 小结 |
3.2 我国网络环境人格权侵权保护制度现状及分析 |
3.2.1 我国网络环境人格权侵权保护制度现状 |
3.2.2 我国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制度的建议 |
4.1 健全网络环境下侵犯人格权的立法 |
4.1.1 制定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保护的专项立法 |
4.1.2 承认虚拟主体的法律地位 |
4.1.3 提高立法层次,增强立法的科学性 |
4.1.4 引入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
4.1.5 明确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
4.2 完善网络环境人格权司法制度的建议 |
4.2.1 明确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 |
4.2.2 出台有关司法解释指导意见,或者及时公布典型案例 |
4.3 加强行业自治功能,实现多方位的监管系统 |
4.3.1 加强行政管理力度,设立独立的网络监管机构 |
4.3.2 完善网络行业自律,明确网络行业规范 |
4.4 积极鼓励公众树立网络道德,做一个合格的网络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及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基本界定 |
(一)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产生 |
(二)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的危害 |
二、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发生机制 |
(一)新闻从业者涉罪行为样态类型化分析 |
(二)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源 |
三、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防范立场 |
(一)依法保障新闻自由 |
(二)公权力的适度介入和法律的严格约束 |
(三)寻求社会化手段规制 |
四、新闻从业者刑事风险防范举措 |
(一)统筹协调法律规范体系 |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 |
(三)努力提升新闻从业者自我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媒介名誉侵权研究总述 |
二、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研究述评 |
三、网络媒介名誉侵权的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传统媒介时代的名誉侵权 |
第一节 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
一、名誉与名誉权 |
二、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 |
三、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
第二节 传统媒体名誉侵权的典型——新闻名誉侵权 |
一、新闻名誉侵权频发的原因 |
二、舆论监督与新闻名誉权纠纷 |
三、媒介类型与新闻名誉权纠纷 |
四、涉诉媒体的抗辩事由 |
第三节 名誉权之诉的实质——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平衡 |
一、表达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
二、表达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 |
三、表达自由与名誉权的法益冲突 |
第二章 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 |
第一节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概述 |
一、网络名誉侵权第一案 |
二、网络名誉侵权数量倍增 |
第二节 网络名誉侵权频发的媒介原因 |
第三节 侵权主体与侵权对象 |
一、侵权主体的草根性、匿名性与多重性 |
二、虚拟身份成为侵权对象 |
第四节 侵权形式的多样化 |
一、“网络恶搞”侵犯名誉权 |
二、网络暴力与话语操纵 |
三、“网络水军”异军突起 |
四、搜索引擎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
第五节 侵权后果严重 |
第六节 从传统媒体侵权到网络侵权 |
第三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治理困境 |
第一节 调整网络名誉权纠纷的立法现状 |
第二节 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主体 |
一、网络实名制与匿名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界限 |
第三节 网络名誉侵权纠纷的司法管辖 |
第四节 网络名誉侵权中的证据认定与保全 |
一、侵权内容的妨誉标准认定 |
二、侵权信息的证据保全 |
第四章 网络名誉侵权的综合治理 |
第一节 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传播秩序 |
第二节 不断完善网络立法 |
第三节 充分加强网络监管 |
一、各行政主体加强网络管理 |
二、行政部门提高网络管理水平 |
第四节 网络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
一、网络企业自觉履责 |
二、社会公众加强监督 |
第五节 网民提高自身素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
(一)隐私权的概念界定 |
(二)公众人物的概念界定 |
(三)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实质与价值体现 |
二、反思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受限程度 |
(一)学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及其学说 |
(二)新闻实务界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流行观点 |
(三)公众人物对自身隐私权的理解误区 |
(四)对流行观点与理解误区的反思 |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当设限的后果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应有程度 |
(一)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规制现状 |
(二)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的根本依据 |
(三)我国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应与普通民众相同 |
四、新闻实践对待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正确方式 |
(一)多元规制媒体行业新闻实践活动 |
(二)创设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司法解释 |
(三)于新闻教材中增设公众人物隐私权相关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中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的统一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中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概述 |
(一)禁载事项的含义与意义 |
(二)媒体报道中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
(三)中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现状 |
二、规范的统一性概述 |
(一)规范的统一性理论含义 |
(二)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在禁载事项中保持统一性的意义 |
三、与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的禁载事项及其统一性分析 |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
(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
(四)泄露国家秘密 |
(五)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在维护国家安全相关禁载事项中的统一性分析 |
四、与保障社会秩序相关的禁载事项及其统一性分析 |
(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
(二)宣扬邪教、迷信 |
(三)宣扬暴力、恐怖、赌博或者教唆犯罪 |
(四)造谣、编发虚假新闻、有偿新闻 |
(五)淫秽或色情 |
(六)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在保障社会秩序相关禁载事项中的统一性分析 |
五、与维护民族平等和团结相关的禁载事项及其统一性分析 |
(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 |
(二)破坏民族团结 |
(三)危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
(四)侵害民族风俗习惯 |
(五)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在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相关禁载事项中的统一性分析 |
六、与维护人格权相关的禁载事项及其统一性分析 |
(一)侮辱他人或者诽谤他人 |
(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
(三)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在维护人格权相关禁载事项中的统一性分析 |
七、完善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统一性的相关建议 |
(一)宜修订现行传播法规和规章 |
(二)动态跟踪上位法的立改废 |
(三)加强法律监督功能 |
(四)积极关注新闻传播领域的新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名誉权保护体系——从新闻侵犯名誉权谈起(论文参考文献)
- [1]公众人物名誉权的限制性保护问题研究[D]. 侯昊阳.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自媒体时代网络言论主体的义务构造及责任承担[D]. 张伟业.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网络环境下名誉权的民法保护[D]. 田方.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4]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搜索引擎服务在名誉侵权中的责任问题研究 ——以百度搜索为对象[D]. 孙嘉宇. 南京大学, 2020(03)
- [6]网络环境下人格权侵权问题研究[D]. 苏丽红. 兰州大学, 2019(02)
- [7]新闻从业者的刑事风险及防范[D]. 郑智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网络传播中的名誉侵权行为及规制[D]. 胡啸. 新疆财经大学, 2019(01)
- [9]新闻实践中公众人物隐私权受限程度的再思考[D]. 王燕飞.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中国媒体报道禁载事项规范的统一性研究[D]. 张金月.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