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及其参赛资格(论文文献综述)
李博文[1](2021)在《International Bobsleigh Rules英汉翻译实践报告》文中指出本翻译实践报告以International Bobsleigh Rules(国际雪车赛事规则)为翻译材料,全文共15个章节。该文本主要介绍了国际雪车赛事的专业规则和技术规则,属于信息型文本。译者在翻译过程中,在保证译文符合汉语表达习惯这一基础上,传递原文本的信息和内容。译者根据文本内容和在翻译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来撰写本报告,分别从赛事规则类文本翻译原则、语句连贯及其翻译方法和语篇衔接翻译层面针对原文出现的典型例句进行分析。随着冰雪运动相关产业的不断壮大,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这类运动,翻译冬奥会赛事规则具有极高的应用价值,希望此次翻译可以弥补冰雪运动翻译研究方面的不足,也对此类运动的发展起着推动作用。
袁钢[2](2020)在《奥运会广告规制研究——兼论北京冬奥会广告规制应对》文中指出国际奥委会为保护奥林匹克财产、遏制隐性营销所的奥运会广告规制,在新媒体时代饱受冲击。为平衡奥林匹克财产保护和运动员权利保障之间的价值冲突,国际奥委会在1991年到2015年修订《奥林匹克宪章》中广告规制条款(即"第40条"),虽适用对象范围逐步扩大,新增弹性变通条款,但仍受质疑。因此,国际奥委会2015年制定豁免计划,2019年修订第40条,原则上放开广告限制,但奥运会广告规制有赖于国家奥委会的具体实施和制定细则。为保障运动员权利,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北京冬奥会应研讨第40条的适用原则,强化国际协调治理,借鉴域外经验制定北京冬奥会广告规制的实施细则。
郭树理[3](2020)在《权利抑或特权:奥运会参赛权法律性质辨析——平昌冬奥会俄罗斯运动员及辅助人员体育仲裁案例述评》文中研究说明俄罗斯国家奥委会遭国际奥委会(IOC)暂停成员资格,导致很多无辜运动员无法参加平昌冬奥会,国际体育仲裁院(CAS)平昌冬奥会特别仲裁机构处理的数起案件均涉及俄罗斯运动员的参赛资格问题。俄罗斯运动员在仲裁程序中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奥林匹克宪章》规定:奥运会是IOC的专属财产、任何人不拥有参加奥运会的所谓权利、IOC可以拒绝任何人参赛而无须出具理由。IOC运用对奥运会的专属权利,无正当合理理由拒绝符合参赛条件的俄罗斯清白运动员参赛,有构成垄断的嫌疑。符合参赛选拔条件、且不存在禁止性限制因素(如兴奋剂禁赛处罚在身)的清白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是他们的权利,而不是IOC赋予他们的特权。切实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是各国法院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处理体育参赛资格案件中的一贯立场,平昌冬奥会仲裁庭的实践过于保守。奥林匹克运动体育善治的改革,要求必须对《奥林匹克宪章》进行修改,最大限度地保护运动员的参赛权利,实现《运动员权利与义务宣言》的宗旨。
乔一涓[4](2019)在《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发展》文中研究表明运动员参赛资格议题是伴随着从古代到现代奥运会的发展而渐受关注。最初,古代奥运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绝对严格的身份、阶层或城邦的限制。及至现代奥运会,体育的商业化和政治化,运动员参赛资格取得与体育比赛结果之间的关系变得尤为突出,比赛的成败胜负不仅包含着获得商业获益和巨额奖金,甚至具有特殊的政治意义。因此,对运动员参赛资格的法律保护,也伴随不同时期和不同背景,逐渐发展。
高明光[5](2019)在《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文中指出通过文献资料法、实地调查法、问卷调查法、访谈法、录音分析法、对比法等研究方法,对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的培养现状进行研究,得出如下结论:1)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总数量为254人,总量较少,且存在招生困难现象,试训期运动员流失率较大,部分地市体操队无稳定挂靠学校,导致生源数量波动较大。福建省男女体操运动员数量发展较为均衡,以往男运动员多女运动员偏少的局面已经得到改善。不同体操训练点运动员学训矛盾表现的程度不同,省体操队学训矛盾相对突出,而漳州体操训练点则较为缓和;2)福建省体操教练员队伍的职称结构较为合理,但高职称教练员在各地市间的分布极不均衡。教练员总体执教年限较长,但青年教练员人数偏少。教练员缺乏统一的选材标准,近一半体操教练员在选材过程中缺少了相关选材环节。部分地市体操教练员过少,教练员班子建设困难;3)福建省业余体校中的区县级体操训练点过少。福建省体操后备人才训练梯队所构成的培养模型为两端小中间大的一种状态,与我国竞技体操经典的金字塔式训练模型相差较大;4)福建省多数体操运动员家长最为担心的是子女的文化课学习问题;5)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的培养,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与职能部门的操办及监管。部分地市培养点的体操场馆及器材状况有待完善;6)福建省在体操后备人才梯队建设、培养点数量、举办赛事种类与次数、群众基础、教练员和运动员数量等方面与广东省相比仍有较大的差距,但在比赛公平性方面,福建省优于广东省;7)通过帕累托分析法对教练员问卷进行分析,得出的主要影响因素有:教练员业务水平、领导重视程度、生源数质量等13项,得出的主要可持续发展策略有: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完善体教结合制度、强化科学选材工作等12项。针对研究结果,结合实地调查、访谈等调研过程,提出积极推广漳州体操学训模式、完善赛前文化课考试制度等6点补充建议。
付俐[6](2018)在《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日益繁荣的体育运动中,滥用兴奋剂已经成为体育运动中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滥用兴奋剂不仅会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也会破坏体育的公平秩序。因此,对于使用兴奋剂行为的有效规制是有必要的。由于体育运动的全球性,反兴奋剂也具有很强的共通性,因此,对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反兴奋剂法律规制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反兴奋剂法律的完善提供借鉴。意大利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职业体育运动法的国家,也是为数不多的对使用兴奋剂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代表国家之一。研究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以及其实施效果对我国反兴奋剂立法及执法的完善具有重要价值。首先,通过对意大利的反兴奋剂法律规范的介绍,实现对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规范一个整体性的梳理和分析,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内容,分别是意大利反兴奋剂国家法律规范和意大利体育行业规范。其中,意大利反兴奋剂专门立法——第376号反兴奋剂法案正式将使用兴奋剂、鼓励使用兴奋剂和兴奋剂交易这三种行为予以刑事处罚,这也是意大利反兴奋剂立法最大的特色所在,对我国反兴奋剂规制手段的选择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其次,通过对意大利反兴奋剂主要机构、查处对象、查处行为及处罚制度的介绍分析,了解意大利反兴奋剂行动的查处过程。再次,通过对意大利反兴奋剂仲裁和诉讼两种纠纷解决途径的介绍,了解意大利反兴奋剂纠纷解决制度。最后,对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立法以及执法进行总的评述,分别分析了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优势和实施中面临的障碍。在分析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中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反兴奋剂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3点建议:第一,有选择性的入刑;第二,加强政府部门与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第三,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反兴奋剂信息的交流共享。总体而言,通过分析和介绍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为我国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提供借鉴,以保障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王梦[7](2018)在《全国高校乒乓球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专业运动员通过进入大学深造,学习相关知识,提高文化修养,依靠所学知识与技能,达到延长运动寿命的目的,最终促进我国乒乓球运动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乒乓球作为大学体育必修课程的选项之一,不仅利于乒乓球在校园的传播发展,对培养大学生兴趣爱好、形成锻炼意识都有着引导作用。因此,使专业运动员在专项能力与知识储备上形成相互助力的关系,对高校竞技体育、运动员乃至整个乒乓球事业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从1987年我国开始建立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到2017年全国共有257所高校通过高水平招生方式招收专业高水平运动员。另有93所院校采取单招的方式招收专业高水平运动员(招收乒乓球专项的有68所院校)。回顾过往,高水平运动队拥有超过30年“体教结合”的发展历程。高水平运动队在“体教结合”的具体表现形式为依靠教育系统的资源优势,培养高水平运动队以及竞技、学习俱佳的全面发展的体育人才,更为体育教育领域提供坚实的后备人才。不可否认其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反思与改进。本文通过对第22届中国大学生乒乓球锦标赛高水平运动队的现状及其发展对策进行调研,采用文献资料法、调查法、访谈法、数理统计法、逻辑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参赛的运动员、教练员进行调查与统计,从高水平运动员的来源、学习情况、训练情况、参赛情况、就业意向以及教练员情况等方面分析其存在的优势和不足。在了解和掌握高校乒乓球运动开展现状的基础上,系统并深入的分析参与全国大学生乒乓球锦标赛的运动员及教练员,探索高水平运动员进入大学的意义、目前面临的困难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提出相对完整的发展对策和建设性意见,为广大学者及专业运动员提供参考和理论依据。研究结果表明:(1)运动员通过单招或高水平考试进入高校后,继续就读于体育类方向的人数超过三分之二,毕业后选择再深造的人数较少;国家一级运动员是主流选手。(2)大部分高水平乒乓球运动队的训练时间无法得到保障,运动员缺少训练目标和动机;高水平运动员完成学业存在难度,缺乏学习积极性;学习与训练存在时间、精力冲突。(3)学术教师与专业教练员存在理论知识与实践能力单方面较强的极端表现。(4)学校对运动员的管理较松散,大多数学校更偏重高水平运动员的运动成绩,忽视文化教育。(5)随着大学的不断扩建,普通高校运动队训练场地、器材有了明显改观;高水平运动队经费来源单一是造成经费紧张的重要因素。(6)进入高校后大部分运动员比赛频率明显减少,部分运动员对待比赛目标不明确,缺乏求胜欲望。针对目前现状提出的建议:(1)运动员应提高自我要求,主动学习文化知识,重视大学教育。(2)运动员应重视与教练的沟通,提高训练效率;应有学训并重意识,提高自身核心竞争能力,拓宽就业方向。(3)教练员应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强化队伍凝聚力;加强教练员培训与学习,为教练员提供更高的发展平台。(4)贯彻育人第一,运动训练与文化教育并重的理念,提高运动员社会适应能力,纠正运动员的错误观念。(5)采取合理的奖惩政策,提高管理标准,部门间互相紧密配合,合理利用教学时间。(6)积极参与乒乓球文化交流与各类性质的比赛,拓宽队伍经费来源渠道,使经费来源多元化。(7)与周边高校、体工队定期进行比赛切磋与技能检验,使运动员保持比赛状态。
宋超锋[8](2017)在《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第31届奥运会在里约热内卢成功举办,奥运会举办期间国际体育仲裁院在里约热内卢设立了临时仲裁机构。作为奥运会期间体育争议的解决机构,临时仲裁机构在往届奥运会专指特别仲裁庭。但是在里约奥运会,临时仲裁机构的内容得以丰富,不仅包括特别仲裁庭,还包括反兴奋剂仲裁庭。两个仲裁庭共同负责解决奥运会期间产生的体育纠纷。反兴奋剂仲裁庭作为新设立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其适用的规则为《反兴奋剂仲裁庭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为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专门制定,与特别仲裁庭的仲裁规则既一脉相承又各具特点。在里约奥运会期间两个仲裁庭共审理仲裁案件36起,反兴奋剂仲裁庭审理案件8起,特别仲裁庭审理案件28起。特别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中,参赛资格案件23起,兴奋剂案件2起,比赛裁判结果案件2起和纪律案件1起。反兴奋剂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中,兴奋剂案件7起,参赛资格案件1起,其中审理的参赛资格案件被裁决无管辖权。两个仲裁庭在案件的管辖权上存在明显的区别。反兴奋剂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有更多的限制,必须是兴奋剂案件,由国际奥委会宣布存在违反反兴奋剂规则的行为并由其作为申请人提起仲裁,反兴奋剂仲裁庭才对案件拥有管辖权。而特别仲裁庭审理的案件只要是奥运会期间或与奥运会有关的争议均拥有管辖权。里约奥运会的体育仲裁实践有值得肯定的一面,如:遵循了以往的裁判规则、设立了新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也反映出了目前奥运会体育仲裁所存在的问题,如:案件受理审查的缺陷、案件移送管辖法律规定的缺失。通过对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案件的整体思考,得出对运动员、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我国国家奥委会的启示。
乔一涓[9](2015)在《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杜迪案”的法理思考》文中研究说明国际田联曾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前针对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赛资格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指出雄性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只能通过药物或手术的方式控制体内雄性激素才能获得女性比赛参赛资格。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因其体内雄性激素超标而被拒绝参加女性比赛。2015年10月国际体育仲裁院就印度女子田径运动员杜迪·昌德诉印度田联和国际田联一案做出裁决,认为:在已有的证据下,不能因杜迪·昌德身体内源性雄性激素超标而被剥夺其参赛资格,并裁定国际田联两年内不得适用有关限制雄性激素过多症女性运动员获得参赛资格的规定。该案的争议点涉及《规定》不允许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女性运动员参加女性比赛是否构成歧视;其中判断"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实体标准是否合理有据;上述争议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应采取何种证明标准。国际体育仲裁院认为该裁决对体育法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包括加强规则实质审查,实现双重公正功能;坚持体育行业自治,实现维持平衡功能;重视运动员参赛资格,实现权利保障功能。
黎雨薇[10](2015)在《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的演变》文中提出竞赛规则作为竞技体育比赛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准则,是各项运动比赛过程中始终要共同遵守和执行的统一的规律性标准与要求。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不断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体育舞蹈的发展。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不仅规定着运动员和裁判员按照公正的体育舞蹈竞赛规则去进行体育舞蹈比赛。更重要的是,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演变反映了体育舞蹈在技术上的革新、训练方法上的完善、场地与竞赛设施高科技化的发展。本研究以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资料法、访谈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以体育舞蹈国际级裁判员、国家级裁判员以及2014年度中国体育舞蹈国家奥林匹克队一队和二队队员为调查对象,通过研究2003年至2013年WDSF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着重研究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不断变化的主要内容,以此来了解以及阐述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演变历程,同时,分析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演变的原因以及对体育舞蹈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影响,从而勾勒出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从起源走向完善的变化历程,为更多的体育舞蹈研究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研究发现:(1)2003至2013年,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的修订幅度大小依次是表演舞规则,赛中选手规则,选手规则以及裁判长和裁判员规则并列第三,第四是竞赛组织规则,队列舞规则第五,总则第六,最后是国际对抗赛规则。(2)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演变的主要原因是:顺应体育舞蹈项目的发展;保证比赛的规范性、公平性;申奥,成为奥运会项目之一等。(3)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修订所产生的主要影响分别是:提高了竞赛组织与管理的规范性;明确了裁判员的职责以及改变了运动员的训练方法与手段。
二、运动员及其参赛资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运动员及其参赛资格(论文提纲范文)
(1)International Bobsleigh Rules英汉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任务描述 |
第一节 原文题材与体裁分析 |
一、原文题材分析 |
二、原文体裁分析 |
第二节 翻译的目的与意义 |
一、翻译目的 |
二、翻译意义 |
第二章 译前准备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相关理论研究文献述评 |
二、相关实践成果述评 |
第二节 准备事项 |
一、工具、参考文献的准备 |
二、平行文本的选择与分析 |
三、翻译策略的选择 |
第三节 实施计划 |
一、翻译及撰写计划 |
二、应急预案 |
第三章 翻译执行情况 |
第一节 翻译过程 |
一、术语表 |
二、翻译过程执行概述 |
三、翻译过程监督策略 |
第二节 译后事项 |
一、译文审校 |
二、译文评价 |
第四章 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赛事规则类文本翻译原则 |
一、简洁性翻译原则 |
二、专业化翻译原则 |
第二节 语句连贯及其翻译方法 |
一、增译法 |
二、语序调整法 |
三、插入语的翻译 |
第三节 语篇衔接翻译 |
一、照应 |
二、连接 |
第五章 实践总结以及结论 |
第一节 翻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
第二节 翻译实践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原文、译文 |
附录2:平行文本 |
附录3:术语表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奥运会广告规制研究——兼论北京冬奥会广告规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1 奥运会广告规制的目的体系:北京冬奥会应履行的义务范畴 |
1.1 奥运会广告规制的间接目的:保护奥林匹克财产 |
1.2 奥运会广告规制的直接目的:规范奥运会参加者的广告行为 |
2 奥运会广告规制的实施机制:北京冬奥会应适用的规则体系 |
2.1 《第40条指引》的制定目的 |
2.2 《第40条指引》的豁免计划 |
2.3 《第40条指引》的禁止行为 |
3 奥运会广告规制的逐步完善:北京冬奥会应面对的规则转变 |
3.1 针对奥运会广告规制的挑战 |
3.2 针对奥运会广告规制的修订 |
4 奥运会广告规制的法律适用:北京冬奥会应研判的规制效果 |
4.1 沉默条款:奥运会广告规制仅适用于运动员 |
4.2 没有“法律牙齿”:奥运会广告规制依赖于NOCs及其细则 |
5 奥运会广告规制的本土资源:北京冬奥会应制定的应对方案 |
5.1 以保障运动员权利为法律规制宗旨 |
5.2 以研讨新规则适用原则为法律规制原则 |
5.3 以制定新规则实施细则为法律规制手段 |
5.4 以我国现行法律为法律规制基础 |
5.5 以建立国际协同机制为法律规制补充 |
6 结论 |
(3)权利抑或特权:奥运会参赛权法律性质辨析——平昌冬奥会俄罗斯运动员及辅助人员体育仲裁案例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1 俄罗斯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参赛资格案件的事实与裁决 |
1.1 俄罗斯运动员及辅助人员参赛资格第1案 |
1.2 俄罗斯运动员与辅助人员参赛资格第2案[9] |
2 参加奥运会是运动员的固有权利还是IOC赋予他们的特权? |
2.1 权利和特权的区分 |
2.2《奥林匹克宪章》对参赛权的相关规定——奥运会是IOC的专属财产 |
2.3《奥林匹克宪章》对参赛权规定的合法性之讨论 |
2.3.1 与保护运动员权益的基本精神不符 |
2.3.2 IOC滥用对奥运会的专属权利有构成垄断的嫌疑 |
3 CAS仲裁庭应对《奥林匹克宪章》条款进行“违宪审查” |
4 CAS仲裁庭应竭力保护运动员参加奥运会的权利 |
5 比较法的考察:国内法院对运动员参赛权的保护 |
6 结束语 |
(5)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中文文摘 |
1.4 文献综述 |
1.5 后备人才概念的界定 |
第二章 研究对象与方法 |
2.1 研究对象 |
2.2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结果与分析 |
3.1 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队伍 |
3.2 福建省竞技体操教练员队伍 |
3.3 福建省体操后备人才家长的基本(访谈)情况 |
3.4 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培养的相关环节 |
第四章 福建省与广东省体操后备人才培养对比分析 |
4.1 培养布局点数量 |
4.2 教练员人数 |
4.3 教练员职称 |
4.4 运动员人数 |
4.5 培养体制 |
4.6 竞赛制度 |
4.7 裁判员选派方式 |
4.8 群众基础 |
4.9 领导重视 |
第五章 福建省体操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 |
5.1 教练员业务水平 |
5.2 领导重视程度 |
5.3 生源数质量 |
5.4 教练员敬业精神 |
5.5 奖惩机制 |
5.6 运动员流向保障 |
5.7 运动员家长支持度 |
5.8 场地器材保障 |
5.9 工资待遇 |
5.10 培养经费 |
5.11 科研支持 |
5.12 训赛体制 |
5.13 训练效率 |
第六章 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的策略 |
6.1 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 |
6.2 完善体教结合制度 |
6.3 强化科学选材工作 |
6.4 提高教练员待遇水平 |
6.5 争取领导重视 |
6.6 推广快乐体操进校园 |
6.7 提高教练员业务水平 |
6.8 提高比赛公平性 |
6.9 增加比赛次数,丰富赛事种类 |
6.10 支持社会力量开设体操俱乐部 |
6.11 完善后备人才流向与伤病保障 |
6.12 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附录4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由来和意义 |
1.1.1 选题的由来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 文章主要结构 |
第2章 立法情况: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规范 |
2.1 意大利反兴奋剂国家法律规范 |
2.1.1 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规范 |
2.1.2 刑法典规范 |
2.2 意大利反兴奋剂体育行业规范 |
2.2.1 意大利国家奥委会章程第13条 |
2.2.2 意大利体育反兴奋剂规则 |
第3章 执法情况:意大利反兴奋剂查处制度 |
3.1 意大利反兴奋剂的主要执法机构 |
3.1.1 意大利反兴奋剂的调查机构 |
3.1.2 意大利反兴奋剂检测机构 |
3.2 意大利反兴奋剂查处的对象 |
3.2.1 第376 号法案的查处对象 |
3.2.2 意大利体育反兴奋剂规则的查处对象 |
3.3 意大利反兴奋剂查处的行为 |
3.3.1 第376 号法案规定的犯罪行为 |
3.3.2 意大利体育反兴奋剂规则处罚的行为 |
3.4 意大利兴奋剂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
3.4.1 违反第376 号法案的处罚措施 |
3.4.2 违反体育兴奋剂规则的处罚措施 |
第4章 司法情况:意大利反兴奋剂纠纷解决制度 |
4.1 意大利反兴奋剂仲裁 |
4.1.1 反兴奋剂仲裁庭初审机构 |
4.1.2 反兴奋剂仲裁庭二审机构 |
4.2 意大利反兴奋剂诉讼 |
第5章 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评述 |
5.1 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的优势 |
5.1.1 刑事手段制裁体育竞技中的兴奋剂 |
5.1.2 注重打击体育行业外的兴奋剂犯罪 |
5.1.3 建立专门的国家反兴奋剂政府机构 |
5.2 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实施的障碍 |
5.2.1 第376 号法案的不足 |
5.2.2 兴奋剂监督和控制委员会的协作不够 |
5.2.3 检察官、法官兴奋剂专业知识匮乏 |
5.2.4 国际警察和司法合作的挑战 |
第6章 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6.1 立法模式:有选择性的入刑 |
6.1.1 滥用兴奋剂侵害的法益 |
6.1.2 刑事可罚性理论的适用 |
6.2 执法手段:加强政府部门与反兴奋剂机构的合作 |
6.3 加强与其他国家反兴奋剂信息的交流与合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全国高校乒乓球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的意义 |
2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2 针对高水平运动员的研究现状 |
2.2.1 关于高水平运动员招生方面的研究 |
2.2.2 关于我国高水平运动员训练与管理的研究 |
2.2.3 关于我国高水平运动员文化学习的研究 |
2.2.4 关于我国高水平运动员学训矛盾的研究 |
2.2.5 关于我国高水平运动竞赛的研究 |
2.2.6 关于高水平运动员就业发展方面的研究 |
2.2.7 关于我国高水平乒乓球运动队的发展状况研究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问卷调查法 |
3.2.3 数理统计法 |
3.2.4 逻辑分析法 |
3.2.5 访谈法 |
4 研究结果与分析 |
4.1 高校高水平乒乓球运动员的基本情况 |
4.1.1 来源及专业 |
4.1.2 学历状况 |
4.1.3 运动等级 |
4.1.4 训练年限 |
4.1.5 在校情况 |
4.2 高校高水平乒乓球运动员学习与训练的状况 |
4.2.1 文化学习 |
4.2.2 训练情况 |
4.2.3 学训矛盾 |
4.3 高校高水平教练员基本情况与评价 |
4.3.1 学历及职称 |
4.3.2 执教年限 |
4.3.3 教练员对训练积极度的评价 |
4.3.4 教练员对学校课程、训练安排的评价 |
4.4 训练场馆设施情况与奖励制度 |
4.4.1 运动员对场馆设施的满意度情况 |
4.4.2 场馆设施情况 |
4.4.3 奖励制度 |
4.5 高水平乒乓球运动队参赛状况 |
4.5.1 参赛频率 |
4.5.2 全国高水平运动队的成绩分析 |
4.5.3 三届乒乓球运动队成绩的对比分析 |
4.6 运动员的就业期望 |
4.7 全国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的对策 |
4.7.1 规范运动队、运动员管理 |
4.7.2 重视运动员学习需要,正确认识学训矛盾 |
4.7.3 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 |
4.7.4 拓展经费来源渠道,加大经费投入 |
4.7.5 增加校内外乒乓球交流,调动运动员职业热情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件1 |
附件2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8)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略语表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及写作思路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写作思路 |
第2章 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概况 |
2.1 里约奥运会仲裁机构概况 |
2.1.1 国际体育仲裁院奥运会特别仲裁庭 |
2.1.2 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仲裁庭 |
2.2 里约奥运会仲裁案件概况 |
第3章 特别仲裁庭体育仲裁案件基本案情 |
3.1 运动员参赛资格案件 |
3.2 比赛裁判结果案件 |
3.3 兴奋剂案件 |
3.4 纪律处罚案件 |
第4章 反兴奋剂仲裁庭体育仲裁案件基本案情 |
4.1 参赛资格案件 |
4.2 兴奋剂处罚案件 |
第5章 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评价 |
5.1 对奥运会体育仲裁的继承和发展 |
5.1.1 对国际体育仲裁院已有裁判规则的遵守 |
5.1.2 设立了专门的反兴奋剂仲裁机构 |
5.2 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存在的问题 |
5.2.1 案件受理审查的缺陷 |
5.2.2 案件移送管辖法律规定的缺失 |
5.3 里约奥运会仲裁案件引发的思考和启示 |
5.3.1 对运动员的启示 |
5.3.2 对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启示 |
5.3.3 对我国国家奥委会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杜迪案”的法理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案件事实 |
2法律争议 |
2.1 《规定》是否构成歧视 |
2.2 《规定》中判断“女性雄性激素过多症”的实体标准是否合理有据 |
2.3 “《规定》是否合理合法”的证明应采取何种证明标准 |
3分析评论 |
3.1 加强规则实质审查,实现双重公正功能 |
3.2 坚持体育行业自治,实现维持平衡功能 |
3.3 强调运动员参赛资格,实现权利保障功能 |
4 结论 |
(10)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的演变(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2 文献综述 |
2.1 关于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的起源与发展 |
2.2 关于体育舞蹈竞赛的研究 |
2.3 关于体育舞蹈竞赛规则的研究 |
2.4 关于体育舞蹈竞赛规则与裁判员关系的研究 |
2.5 关于表现难美性项群竞赛规则的研究 |
2.6 研究目的 |
2.7 研究意义 |
2.7.1 理论意义 |
2.7.2 实践意义 |
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3.1 研究对象 |
3.2 研究方法 |
3.2.1 文献资料法 |
3.2.2 访谈法 |
3.2.3 问卷调查法 |
3.2.4 数理统计法 |
4 分析与讨论 |
4.1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的发展历程 |
4.2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
4.2.1 总则 |
4.2.2 竞赛组织规则 |
4.2.3 裁判长和裁判员规则 |
4.2.4 选手规则 |
4.2.5 赛中选手规则 |
4.2.6 队列舞规则 |
4.2.7 表演舞规则 |
4.2.8 国际对抗赛规则 |
4.3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修订的趋势 |
4.3.1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修订的总数 |
4.3.2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之各规则修订 |
4.4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修订的原因 |
4.5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修订后产生的影响 |
4.6 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修订的影响程度 |
4.6.1 竞赛组织规则修订的影响程度 |
4.6.2 选手规则修订的影响程度 |
4.6.3 赛中选手规则修订的影响程度 |
4.6.4 裁判长和裁判员规则修订的影响程度 |
4.6.5 表演舞规则修订的影响程度 |
5 结论与建议 |
5.1 结论 |
5.2 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A 访谈提纲 |
附录B 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运动员及其参赛资格(论文参考文献)
- [1]International Bobsleigh Rules英汉翻译实践报告[D]. 李博文.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奥运会广告规制研究——兼论北京冬奥会广告规制应对[J]. 袁钢. 武汉体育学院学报, 2020(07)
- [3]权利抑或特权:奥运会参赛权法律性质辨析——平昌冬奥会俄罗斯运动员及辅助人员体育仲裁案例述评[J]. 郭树理.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0(01)
- [4]运动员参赛资格法律保护的发展[J]. 乔一涓. 国际法与比较法论丛, 2019(00)
- [5]福建省竞技体操后备人才可持续发展策略研究[D]. 高明光.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意大利反兴奋剂法律制度研究[D]. 付俐. 湘潭大学, 2018(10)
- [7]全国高校乒乓球高水平运动队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王梦. 陕西师范大学, 2018(12)
- [8]里约奥运会体育仲裁案件研究[D]. 宋超锋. 湘潭大学, 2017(02)
- [9]对国际体育仲裁院裁决“杜迪案”的法理思考[J]. 乔一涓. 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15(05)
- [10]世界体育舞蹈联合会(WDSF)竞赛规则的演变[D]. 黎雨薇. 北京体育大学, 20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