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房者“断供”涉及的有关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星[1](2020)在《论预查封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商品房买卖中,最常见的交易方式是购房人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支付房款,开发商为购房人的借款提供阶段性担保。因为合同的履行需要一定的时间,在此期间,如果购房人的财务状况恶化,案涉商品房可能会被购房人的其他债权人申请预查封。由此引起的一个法律问题是:如果此时购房人不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造成开发商承担担保责任的,开发商可否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解除后的法律效果如何?对此,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关于预查封期间开发商能否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持肯定观点的法院认为,预查封并不能限制开发商解除合同,包括法定解除与约定解除;持否定观点的法院认为,预查封的对象是被查封人基于一个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享有的债权,一旦该项请求权被预查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通过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或通过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协议的方式解除合同。造成这种争议的主要原因在于对预查封的执行标的和预查封效力的理解不同。预查封的执行标的应是被执行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得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权益,该财产权益受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程度的影响,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除了受购房人的影响以外还受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预查封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只能限制被执行人对其享有的合同权利实施放弃、转让、设定权利负担等处分行为,其本身并不具有消除合同履行过程中不确定因素的功能,不能限制被执行人以外的开发商基于正当理由行使合同解除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随即而来的问题就是开发商能否据此对抗执行。这一问题的争议主要集中在对《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第2款的理解与适用以及开发商与购房人、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对抗上。关于《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第2款的理解,需要结合该司法解释的前后条文,从体系、文义等角度作出解读。从该规定第24、25条可以看出,适用第26条第2款的前提应当是依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5条不能确定权属的情形,而案涉商品房并不属于该情形。关于开发商与购房人的权利对抗,由于我国对基于法律行为产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也承认物权与债权的严格区分,故在办理物权登记前,开发商对商品房享有的物权不因债权合同而受到限制,可以对抗购房人基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享有的债权请求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过后,还有一个重要的事项就是购房款的返还。由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之诉中除了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购房款外,购房人也应向开发商给付垫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违约金或利息、诉讼成本等损失,上述款项符合法定抵销权构成要件。预查封禁止处分的效力决定了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不得与开发商进行合意抵销,却不能禁止被执行人以外的开发商基于单方意思表示,行使法定抵销权。
徐仁虎[2](2019)在《按揭购房中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及权利主张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开发商在为购房人(借款人)向贷款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的过程中要求将“房屋买受人未按照借款合同向贷款银行还贷导致开发商承担保证责任”作为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实践过程中房屋买受人就其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出现“断供”时,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在向贷款银行实际担保了阶段性保证责任后,在此情形下,开发商作为保证人同时亦享有追偿权。在合同解除权与保证人追偿权竞合的情形下,开发商行使保证人的追偿权可能无法在实质上实现对权利的保护。在此情形下,开发商可以行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权,以保证债权在经过法院裁判后得到实质性保障—即我们通常而言的“房屋回购”。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指向的房屋没有因购房人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被法院预查封(司法实践过程中法院可以对在房管局网签备案的合同进行查封)的情形下,开发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上文所述就比较容易的实现了权利维护的目的。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因购房人的其他债务存在预查封甚至执行的情形时,开发商仅仅解除合同尚不能完全实现该目的。因此,针对此种情形,开发商还需要经过申请解除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的诉讼程序以实现对权利的维护。本文拟通过对上述两种情形的分析,说明司法实践中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以及开发商在向贷款银行承担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后向“断供”业主进行权利主张的具体路径。在开发商解除合同并通过申请解除查封、申请执行异议使得商品房预售合同所涉房屋恢复原始权利状态后,开发商的权利得到了维护,而商品房预售合同预查封所涉及到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在开发商主张权利的路径中会丧失实质性保护。在此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可以就商品房回购过程中开发商应当向业主返还的购房款申请保全和强制执行。本文拟系统性分析开发商的权利在得以维护后,进一步分析如何实现对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保护,希望对法律从业者在司法实务操作上有所裨益。
王文明[3](2019)在《“首付贷”的刑法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首付贷"虽被国家多次禁止,但每逢楼市低迷时,总会变换成诸如"装修贷"、"首付分期"等新形式出现。其中对于"高评高贷"这类"阴阳合同"式的首付贷,则需审视其是否涉嫌金融诈骗犯罪。对于本身并无还款能力,假借银行贷款进行买空卖空式的投资贷款者,则存在适用骗取贷款罪的余地。
康文浩[4](2018)在《交通银行Z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飞速发展,各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得到迅猛增长,成为了我国居民购买住房最主要的融资模式。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也以其担保的可靠性和高收益低风险的特质受到了各家银行的青睐,成为竞争激烈的信贷产品,并为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随着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调控的持续推进,限购、限贷、限售及“定向加息”等调控政策陆续出台,房地产市场动荡,住房贷款受影响程度大,加之房贷利率低、风险暴露滞后、不良贷款起诉周期长等特点,个人住房贷款面临了更多风险和困境。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对于提高银行资产质量,推进银行房贷业务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前期研究,作者梳理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相关理论和研究基础,以交通银行Z分行(以下简称为Z交通银行)为研究对象,通过对该银行的发展环境、组织架构、流程管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等情况进行分析,针对近年来该行存在的借款人还贷意愿降低、抵押物贬值、内部控制缺位、房贷市场缩水、房地产市场资金紧张、风险控制措施乏力等风险现状问题,以借款人、开发商、银行自身三种主体为切入点,结合典型案例对风险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国内外风险控制管理经验,对应该行存在的问题,探讨其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手段和对策,如规范业务流程、完善业务考核机制、细化风险评估细则、重视贷后管理工作、加强风险队伍建设、推行风险文化建设等,以期能对提高和改善该行的风险控制水平产生实践意义。
龚敬[5](2018)在《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应注意的事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按揭"贷款购房这种新的消费形式大量涌现,银行作为"按揭"贷款的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通常以购房者所购产权房为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的保证,但在如今,绝大多数城市在开发项目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即可对外销售,此时由于通常不具备办理产权证的条件,银行并不能以购房者所购房屋进行抵押,因此,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期限通常至银行办理完抵押止,由此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带来了许多诉讼纠纷。本文从法律实践出发,通过商品房按揭法律纠纷几个要点,来阐述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应注意的事项。
龚厌非[6](2017)在《我国按揭住房司法拍卖中住房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文中认为住房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人们的生存和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获得并保护住房权对于维护居民日常生活以及社会的稳定至关重要。随着当前房价的不断走高,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个人住房成了大部分居民的首选,住房按揭贷款解决了居民即期资金约束的问题,实现了购买力的跨期转移,使居民获得住房权成为可能。但该种方式在居民维护住房权稳定方面却存在隐患,其中购房者面临的最大风险即为所购房屋被银行收回进行司法拍卖,即居民丧失住房权承受巨大的损失。导致这种现象出现不乏借款者恶意违约的原因,但也存在借款者由于其他非主观恶性因素导致的违约,而对后者住房权的保护即为本文所研究的范畴。住房按揭贷款借款者作为一种金融消费者,在与银行专业金融机构的博弈中由于其自身的劣势地位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其利益容易受到侵害。此外,按揭贷款其自身较长的还款期也蕴藏着各种不稳定因素,借款者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自己在未来的经济状况变动情况,一些突发状况如重大疾病等也可能导致借款者出现违约。当借款者由于上述原因出现长期违约而又与银行协商未果时,银行为了消化自身不良资产就会对所抵押房屋进行司法拍卖,使得购房者最终失去房屋所有权。而当前我国对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还很不完善,导致非恶性违约借款者的住房权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在立法层面,我国当前还没有一部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可以对包括住房金融消费者在内的金融消费者予以专门的保护。当前可以引用的正在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性也不高,有关的部门规章基于其自身法律位阶低使得其社会认知度也不高,可见一个对住房金融消费者进行全面有效保护的法律体系亟待建立;在按揭住房纠纷解决机制层面,我国现存的几个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认知度和执行力都较低导致其在解决相关纠纷中所发挥的作用不大,而仲裁和诉讼在解决住房金融纠纷中也存在诸多问题;救助体系方面,我国缺乏相关政策性救助计划,住房保险体系也不完善;在抵押房产司法拍卖环节,我国当前也存在诸如公开度不高、抵押房产价值评估失真导致贱卖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导致我国住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全面的有效的维护。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住房金融消费者的利益,维护居民住房权的稳定,应针对我国现存的问题完善我国住房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措施。首先,在推进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独立立法的整个进程中要始终贯彻民生理念;其次,要改革我国住房金融监管模式及纠纷解决机制,如设置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及完善按揭贷款住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再次,要完善住房金融消费者的救助体系,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的保护政策并在现有相关体系下健全按揭住房担保体系和保险体系;最后,要不断推进我国司法拍卖模式的改革进程,确保司法拍卖环境的公开透明,提高司法拍卖的公信度。本文旨在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办法,以期对我国住房金融消费者进行切实有效保护避免我国出现类似美国的止赎危机有所裨益。
黄海滨[7](2014)在《从“购房者断供”案例看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文中研究表明在期房买卖中,购房者大多通过银行按揭支付剩余房款,开发商则为其向银行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商品房抵押登记前,一旦购房者断供,按揭贷款合同就会被银行要求解除,开发商就会承担提前清偿贷款的连带责任,这对开发商来说显得十分不公平。那么,开发商是否有权通过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来维护自身权益呢?本文结合一案例,从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的关系、断供对开发商合同目的影响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应该赋予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秦文宏[8](2013)在《风险场域的建构—2003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行动和事实》文中研究指明2003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经过近十年的非理性发展,已经积累了大量的风险。首先,房价经过多年的上涨,已经让普通民众难以承受。高房价助长短期投机行为,挤压实体经济空间,加大金融体系风险,抑制社会创新能力,破坏人类生存环境;同时,高房价洗劫普通民众财富,推动社会两极分化,加大民众生活压力,积聚社会消极情绪,激化各种社会矛盾。其次,中央和地方针对高房价的调控不断失败,房价越调越涨,民众对房价和政策失去预期,对政府作为越来越失去信心。尤其是2010年以来,高房价风险更加突出,与之伴随的是,岌岌可危的资金链条、风声鹤唳的断供退房、捉襟见肘的地方财政、危机四伏的国民经济,这些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房地产领域的风险状况。如今,房地产发展已经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房价泡沫如果继续膨胀,更大的经济危机和社会危机将等在前面;房价泡沫一旦破裂,对中国经济和民众生活而言都将是不可承受之轻。也就是说,房价无论进与退,都存在巨大的不确定性。除了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之外,中国房地产领域还存在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即2003年以来的华夏大地无处不在关注“买房卖房”,“房价问题”介入百姓的日常生活,“房地产泡沫与风险”也成了网络媒体乃至街头巷议的热点话题,而且,在普通民众的日常经验中,中国房地产领域包含了各种错综复杂的关系,布满了各种利益和权力的争斗,是一个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行动领域。换言之,2003年以来的整个中国,由于长期围绕房价泡沫及其风险话题所进行的讨论、争论和谈论,已逐步形成一个舆论上的公共领域——即以“房地产风险”为话题的公共领域。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人们日常实践的发展,这一公共领域的影响力日渐放大,逐步从舆论层面渗透到普通民众趋于同一的价值追求、利益索求、本体性安全、心理预期、社会交往等层面,助推了民众对“房地产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以及论争的频度和烈度,“房地产风险”已经实实在在地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质量,成为当下中国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换句话说,“房地产风险”的观念和“房地产风险事实”在人们的经验和记忆中的位置日益巩固,已经在人们的心目中日益固化、客观化、结构化,逐步形成了“中国房地产风险场域”。于是出现了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层面:2003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风险的来源问题,即2003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风险形成过程中的社会性(行动性)致因问题,其中关涉中央、地方、精英、大众、资本力量、媒体力量等多个层面的行动者相互竞争中的行动逻辑问题及其行动的效果问题。第二层面:2003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建构问题,也就是风险行动和事实如何结构化的问题,其中包含风险的扩散和传播的机理问题及风险场域形成过程中的行动逻辑问题。两个方面问题是密切相关的,因为房地产风险是房地产风险场域形成的基础和必要条件。本文将从研究“房地产风险来源”问题开始,但重点在于解释“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建构”问题。针对房地产风险来源问题,本文主要从制度和行动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和分析。针对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建构问题,本文首先采用吉登斯结构化理论作为本研究的主要解释工具,用以解答中国房地产领域内的风险行动和风险事实如何结构化的问题;其次采用符号互动理论作为辅助性解释工具,用以分析房地产风险场域形成过程中所出现的对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建构具有助推作用的“批判性风险话语公共领域”的形成和运作过程。针对房地产风险、房地产风险行动、房地产风险符号、房地产“表意面相”的建构等方面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观察法进行分析、研究。针对房地产领域“支配面相”的建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过程经历-观察法”、访谈法进行研究。针对房地产领域“合法化面相”的建构问题,本文主要采用文献法和历史比较法进行研究。研究表明,传统制度(含房地产)遭遇现代化(市场化)进程而衍生出诸多非预期的风险,同时,房地产领域各方行动者的“策略”行动带来诸多非预期的风险。研究表明,2003年以来的中国房地产领域是一个有缺陷、不健全、不确定的结构性领域。首先,在中国房地产领域正常“支配面相”的建构上,一方面,因为传统制度原因,如城乡二元体制、户籍制、分税制及其土地垄断制度等,导致土地、住房、公共设施和服务、出让金、利润、税收等在分配上的极端不平等现象,也就是说,其支配性资源在市场流动过程中处于极端失衡状态;另一方面,由于权变性、策略性的房地产政策,如限贷、限购、限价、限外、限土地等调控措施,导致房地产市场支配性资源的流动处于持续僵化甚至堵塞状态。这两方面原因导致近十年的中国房地产领域正常“支配面相”一直处于缺失状态。其次,在房地产领域正常“合法化面相”的建构上,由于近十年来中国房地产的政策方向一直是权变性的,政策内容和手段一直是策略性的,始终不能形成一个一以贯之的、稳定的政策计划,或者说,政策这种规范“模态”始终变幻莫测,导致近十年的中国房地产领域正常“合法化面相”一直处于缺失状态。正因为近十年中国房地产领域正常的“支配面相”和“合法化面相”的持续缺失,致使中国房地产领域一直处于一种不确定的风险状态,以至于中国房地产领域自然变成了一个巨大的风险场域。同时,研究表明,近十年的中国房地产领域的风险越积越多,房地产风险符号越积越多、越来越明显,专家、民众、官员及房地产商等利用房地产风险符号进行互动的次数越来越多,互动频率也越来越高,人们利用现代传媒进行房地产风险符号的传播、互动而形成的“批判性的风险话语公共领域”也越发形成气候。由于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在中国房地产领域逐步建构出了房地产风险场域“表意面相”。说到底,房地产风险场域“表意面相”最终还是行动者对房地产领域正常的“支配面相”和“合法化面相”的缺失所衍生风险的广泛关注和持续反应的结果。总之,近十年来的中国房地产领域,由于其正常的“支配面相”和“合法化面相”的建构失败,它变成了一个有缺陷、不健全、不确定的结构性领域,即变成了房地产风险场域。随之而来的,是“表意面相”的逐步生成和日益凸显,进而促进了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再建构。
陈娜[9](2012)在《媒介表达:一元国家意志VS.多元社会诉求 ——《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个案研究(1998-2008)》文中认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正在经历着由体制变革所带来的总体性社会结构向分化性社会结构的转变,具体说来,主要包括社会资源的分化、社会阶层的分化以及社会价值观的分化三个方面。而这一变化,直接给中国的新闻媒体带来了紧迫而突出的时代新使命。鉴于媒体的双重属性——即意识形态属性与商品属性,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媒体在不断趋于分化的社会形势前面临着两大不可偏废的重要任务:一是贯彻国家一元意志,维护社会稳定,以促进社会整合的实现;二是满足社会多元需求,适应社会分化趋势,以符合自身发展规律。这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要求媒体必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统一的社会价值目标与行动目标,而商品属性则意味着媒体必须面对、适应分化与多元的社会现实并提供相应的信息服务。于是,一个显见的问题便在于,当国家的一元意志与社会的多元诉求都具备某种现实必须性的情况下,中国的媒介表达究竟呈现出一种什么样的状貌?基于以上,本文试图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两个层面来完成对转型中国多元利益主体媒介表达的现实观照。具体而言,一方面对大众媒介外在的呈现主体和话语空间进行分辨与定位,另一方面对大众媒介内在的表达规则与话语逻辑进行判断与反思。由此,本文以案例研究法和批判研究法作为主要研究路径,将多元利益主体呈现相对可观的房地产报道作为研究对象,以意识形态属性相对较强的《人民日报》作为研究样本,选取代表中国房地产产业化发展高潮期的1998年至2008年作为时间跨度来展开对上述问题的解答和研究。通过对房地产报道中以政府意志、资本意志、社会意志为代表的多元利益主体媒介表达的系统梳理,本文发现由现实社会中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利益集团博弈而引起的利益失衡同样反映在了大众媒介的表达呈现之上,并且表现出强意志强表达、强意志弱表达以及弱意志强表达、弱意志弱表达的多重媒介表达形态。本文认为,从1998年至2008年这十一年间,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大众媒介多元利益表达经历了从以一元利益表达为主体向以一元利益表达为主导、多元利益表达为主体的外在话语空间和内在话语逻辑的转变,并最终呈现出的是一个“多元的释放”与“一元的坚守”并存的大众媒介利益表达格局。因此,本文在最后对于多元利益主体媒介表达的“抽象的规定性”提出了几点参照,即对于“利益多元”与“政治一体”之间的辩证关系,“一体多元”之下媒介表达在保持社会稳定与满足社会需求之间的“度”,以及应当将社会公正作为媒介表达的框选标尺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以期对当下多元利益表达的主体、机制和宗旨等现实状貌做出合理的价值判断和实践指导。
李莉平[10](2011)在《商品房按揭中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内地按揭自20世纪90年代从香港引入,已是家喻户晓,并成为人们首选的购房方式。按揭贷款业务在银行广泛开展,甚至成为银行的主要放贷形式。由于按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主体,多种法律关系,银行在按揭贷款中扮演着多种角色,因此要面对更多更大的风险。在按揭贷款中,银行面临着源于开发商、购房者的信用风险,银行自身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政策、经济等宏观环境变化导致的风险,此外,按揭业务的特殊性也会给银行带来风险。商业银行的性质决定了其是以承担风险、控制风险来盈利的,而商品房按揭中商业银行风险的防范情况,直接决定了按揭贷款的优劣,影响银行存贷业务的开展,甚至关系那些按揭放贷比例高的银行的存亡。然而我国内地按揭业务起步较晚,现行法律规定不统一,按揭制度迟迟未能建立,各种配套措施不健全,致使银行面临巨大风险。近年来,商业银行商品房按揭贷款的不良贷款率和违约率不断上升,银行起诉客户房贷违约的案件,也从过去的零星案件发展成为经常。在商品房按揭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展的今天,如何防范银行风险以保障房地产业和总体经济的健康平稳发展,促进金融业的良性循环就成为重中之重。因此,我国应当在借鉴英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按揭贷款银行风险防范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按揭中出现的新问题和银行实践,针对我国目前银行风险防范不足,通过对按揭制度的确立,相应配套制度和银行措施的落实,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在商品房按揭中的风险防范。
二、购房者“断供”涉及的有关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购房者“断供”涉及的有关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论预查封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预查封制度概述 |
第二节 预查封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不同判例 |
第二章 预查封期间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 |
第一节 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依据 |
第二节 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第三节 预查封不能限制开发商行使合同解除权 |
第三章 预查封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
第一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预查封措施变更及相关问题 |
第二节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开发商抵销权的行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类 |
二、中文论文类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2)按揭购房中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及权利主张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方法及意义 |
第2章 商品房按揭制度 |
2.1 商品房按揭的概念 |
2.2 商品房按揭制度的渊源及比较研究 |
2.3 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的立法现状 |
2.4 我国商品房按揭制度法律关系剖析 |
2.4.1 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
2.4.2 借款合同关系 |
2.4.3 担保合同关系 |
2.4.4 三个法律关系之间的逻辑关系 |
第3章 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分析 |
3.1 担保责任的法律分析 |
3.2 担保责任的触发条件 |
3.3 实践中的承担形式 |
第4章 开发商的权利主张路径 |
4.1 权利的竞合与选择 |
4.1.1 权利的竞合 |
4.1.2 权利的选择 |
4.2 无查封的权利主张路径 |
4.3 有查封或执行的权利主张路径 |
第5章 其他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
5.1 区分处理的程序正当性 |
5.2 保护其他债权人权利的必要性分析 |
5.3 保护其他债权人的主要方式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首付贷”的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高评高贷”的刑法规制 |
(一) “高评高贷”与贷款诈骗罪 |
(二) “高评高贷”与合同诈骗罪 |
(三) “高评高贷”与骗取贷款罪 |
三、结语 |
(4)交通银行Z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发展趋势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研究的核心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个人住房贷款的概念 |
2.2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种类 |
2.2.1 信用风险 |
2.2.2 系统性风险 |
2.2.3 抵押物风险 |
2.2.4 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
2.2.5 市场和政策风险 |
2.2.6 管理风险 |
2.3 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控制 |
2.3.1 风险控制的流程 |
2.3.2 风险控制的方法 |
第3章 Z交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及控制现状 |
3.1 Z交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现状 |
3.1.1 Z交通银行的概况 |
3.1.2 Z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环境 |
3.1.3 Z交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概况 |
3.1.4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
3.1.5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流程简介 |
3.1.6 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制度 |
3.2 Z交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调查分析 |
3.2.1 信用风险 |
3.2.2 抵押物风险 |
3.2.3 银行内部操作风险 |
3.2.4 市场和政策风险 |
3.2.5 管理风险 |
3.3 Z交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成因案例研究 |
3.3.1 借款人弃房断供案例分析 |
3.3.2 开发商恶意骗取房贷案例分析 |
3.3.3 银行二手房贷管理不善案例分析 |
第4章 Z交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控制的建议与对策 |
4.1 对信用风险的防范 |
4.2 对抵押物风险的防范 |
4.3 对银行内部操作风险的防范 |
4.3.1 重新评估房贷流程,对有欠缺环节进行规范 |
4.3.2 完善业务考核机制 |
4.3.3 细化风险评估细则 |
4.3.4 重视贷后管理工作 |
4.3.5 加强风险管理队伍建设 |
4.3.6 推行全员风险文化建设 |
4.4 对市场和政策风险的防范 |
4.4.1 关注政策调整和房市变化 |
4.4.2 严格审查开发商资质,对中小型房企实施重点监管 |
4.5 对管理风险的防范 |
4.5.1 完善住房贷款风险信息化监测系统 |
4.5.2 增强从业人员风险控制责任感 |
第5章 结论 |
5.1 结论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按揭住房司法拍卖中住房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住房权及住房金融消费者理论 |
第一节 住房权 |
一、住房权概念 |
二、保护住房权的必然性 |
第二节 住房金融消费者 |
一、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诞生 |
二、住房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必然性 |
第二章 个人按揭贷款住房司法拍卖状况 |
第一节 美国及我国个人按揭贷款住房止赎状况 |
一、美国个人按揭贷款住房止赎状况 |
二、我国个人按揭贷款住房司法拍卖现状 |
第二节 按揭住房司法拍卖中消费者的利益损失 |
第三章 我国按揭住房司法拍卖侵犯消费者权益之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欠缺独立的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立法 |
第二节 银行的不当操作 |
一、银行制度规范问题 |
二、银行与借款者信息不对称 |
第三节 住房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存在问题 |
一、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执行力低 |
二、住房金融纠纷仲裁及诉讼存在问题 |
第四节 住房金融消费者救助体系不完善 |
一、缺乏住房信贷可偿付调整政策 |
二、按揭住房担保、保险机制不完善 |
第五节 我国抵押住房司法拍卖环节存在问题 |
第四章 我国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之完善 |
第一节 美国应对止赎危机的措施 |
一、颁布金融消费者保护法 |
二、制定房屋止赎救助政策 |
三、设置独立专业的保护机构 |
第二节 推进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专项立法进程 |
第三节 改革我国住房金融监管模式及纠纷解决机制 |
一、设置独立的住房金融监管机构 |
二、完善住房金融信贷纠纷解决机制 |
第四节 促进住房金融消费者救助体系的完善 |
一、制定住房金融消费者保护政策 |
二、建立一套健全有效的按揭住房保险体系 |
第五节 推进我国司法拍卖模式改革进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7)从“购房者断供”案例看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案情简介 |
二、按揭贷款中的合同关系分析 |
三、购房者断供后开发商合同解除权分析 |
(一)买卖合同与按揭贷款合同是紧密联系、相互影响的特殊合同关系 |
(二)断供造成开发商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
(三)不赋予开发商合同解除权亦不符合公平原则 |
(四)不赋予开发商合同解除权纠纷就无法解决 |
四、结语 |
(8)风险场域的建构—2003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行动和事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缘起 |
第二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的回顾和评述 |
一、 关于风险及其建构问题的研究 |
二、 关于风险行动和事实的结构化问题的研究 |
三、 关于风险的传播、扩散问题的研究 |
四、 关于房地产风险问题的研究 |
第四节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研究的思路 |
第一节 研究视角 |
一、 主要理论工具 |
二、 主要概念工具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 分析策略 |
二、 分析框架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三章 中国房地产风险:状况与定位 |
第一节 中国房地产风险史 |
第二节 2003 年以来的中国房地产风险状况 |
一、 高房价的风险 |
二、 高房价下跌的风险 |
第三节 中国房地产风险的合理定位 |
第四章 中国房地产风险——制度的问题 |
第一节 关于现有中国房地产制度缺陷的相关表述 |
第二节 与中国房地产风险相关的制度安排及其问题 |
一、 改革开放以来由户籍制度与“城乡二元结构”衍生的问题 |
二、 “单位制”消解带来的问题 |
三、 分税制下的土地出让制度及其问题 |
四、 保障性住房制度及其问题 |
五、 房地产领域的监管制度及其问题 |
第五章 中国房地产风险——行动的后果 |
第一节 2003 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领域的行动轨迹 |
一、 房价暴涨-持续调控阶段(2003 年上半年--2006 年底) |
二、 市场持续观望阶段(2007 年上半年--2008 年上半年) |
三、 “救市”阶段(2008 下半年--2009 年年初) |
四、 房价暴涨-严苛调控阶段(2009 年年初--2010 年下半年) |
五、 持续调控-市场观望阶段(2011 年上半年--2012 上半年) |
第二节 2003 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领域行动的特殊性 |
一、 行动角色的复杂性 |
二、 行动的策略性 |
三、 行动的信息不对称性 |
四、 行动缺乏全局性和战略性 |
五、 行动的风险性 |
第六章 中国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建构:表意面相的再生产 |
第一节 房地产领域的各种风险符号 |
一、 专家的表露 |
二、 官方的表露 |
三、 房地产商的表露 |
第二节 房地产风险符号的互动 |
一、 专家间论争性的互动 |
二、 权威(机构或专家)与民众的互动 |
三、 民众间的互动 |
第三节 房地产风险场域“表意面相”的形成 |
第七章 中国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建构:合法化面相的再生产 |
第一节 中国房地产领域的“政策”行动及弊端 |
一、 中国房地产领域是一个“政策”行动领域 |
二、 政策的角色 |
三、 中央政府房地产“政策”行动的特点和弊端 |
四、 地方政府房地产“政策”行动的特点和弊端 |
第二节 中国房地产“政策”行动中的问题——以 2006-2011 年的政策调控为例 |
一、 2006-2007 年的“政策”行动方向 |
二、 2008-2009 年的“政策”行动方向 |
三、 2010-2011 年的“政策”行动方向 |
第三节 房地产领域正常“合法化面相”的缺失 |
第八章 中国房地产风险场域的建构:支配面相的再生产 |
第一节 房地产领域支配性资源的宏观布局 |
一、 中央政府可掌握的支配性资源 |
二、 地方政府可掌握的支配性资源 |
三、 房地产商可掌握的支配性资源 |
四、 民众可掌握的支配性资源 |
第二节 房地产领域正常“支配面相”的缺失 |
一、 混乱的数据 |
二、 大相径庭的成本、利润数据 |
第三节 房地产领域支配性资源的微观流动 |
一、 “购房经历”发生的背景 |
二、 “购房经历”发生的缘由 |
三、 “购房经历”发生的目的 |
四、 “购房经历”采用的方法 |
五、 购房全过程 |
第四节 房地产领域“支配面相”微观建构中的问题 |
第九章 房地产风险与房地产风险场域:关系阐释 |
第一节 房地产风险与房地产风险场域:一种因果关联 |
第二节 房地产风险与房地产风险场域:一种逻辑关联 |
一、 从内容上分析 |
二、 从“形式与内容的关系”角度分析 |
第十章 总结与启示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启示和展望 |
一、 一个理论诉求 |
二、 两种类型风险的关系 |
文献目录 |
一、 中文部分 |
二、 外文部分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9)媒介表达:一元国家意志VS.多元社会诉求 ——《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个案研究(1998-2008)(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问题的提出与研究的途径 |
三、文献回顾及核心概念 |
(一) 解读“多元”:本体论·价值论·认识论 |
1、本体论中的“多元” |
2、价值论中的“多元” |
3、认识论中的“多元”——兼谈“多元交互主义”方法 |
(二) 关于“利益主体”与“多元利益” |
1、对“利益主体”的相关认识 |
2、对“多元利益”的相关研究 |
(三) 房地产市场“利益主体”的相关研究 |
(四) 对国内房地产报道的研究 |
(五) 关于“媒介表达”的研究及“媒介表达”含义的界定 |
附录 |
第一章 分化·多元·动态:利益群体视野下的中国与房市 |
第一节 分化的社会结构:利益群体视野下的转型中国 |
第二节 多元的社会主体:利益群体视野下的中国房市(1998-2008) |
第三节 动态的社会变量:利益群体视野下的中国房地产政策(1998-2008) |
附录 |
第二章 《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总述及样本分析(1998-2008) |
第一节 框架理论下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总述 |
第二节 一 元利益主体的话语强势 |
一、1998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二、1999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三、2000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第三节 多元利益主体的逐渐显现 |
一、2001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二、2002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第四节 多元利益表达的分水岭 |
第五节 #61以中央-地方政府利益博弈为中心的多元利益表达 |
一、2004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二、2005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三、2006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四、2007年的《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 |
第六节 #68共谋出路的一元回归 |
小结 |
附录 |
第三章 争衡:多元利益主体媒介表达的诉求与呈现 |
第一节 媒介表达与多元利益主体的二元互动 |
一、大众媒介表达多元的基础:公共性与公共利益 |
1、媒介伦理与公共性 |
2、合法政府与公共利益 |
二、作为利益表达渠道的大众媒介:利益实现的首要环节 |
第二节 政府意志的媒介表达 |
一、中央政府的利益诉求与媒介表达 |
1、中央政府的利益诉求 |
2、中央政府的媒介表达 |
3、案例分析:2002年对“11号令”与2004年对“71号令”的报道 |
二、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与媒介表达 |
1、地方政府的利益诉求 |
2、地方政府的媒介表达 |
3、案例分析:2006年关于地方政府的房地产评论 |
第三节 资本意志的媒介表达 |
一、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诉求与媒介表达 |
1、房地产开发商的利益诉求 |
2、房地产开发商的媒介表达 |
3、案例分析:2005年针对开发商偷漏税的报道 |
二、商业银行的利益诉求与媒介表达 |
1、商业银行的利益诉求 |
2、商业银行的媒介表达 |
3、案例分析:2001年以“195号文件”出台为转折的报道 |
第四节 社会意志的媒介表达 |
一、主动型需求购房者的利益诉求与媒介表达 |
1、主动型需求购房者的利益诉求 |
2、主动型需求购房者的媒介表达 |
3、案例分析:2003年保护购房者消费权益的报道 |
二、被动型需求购房者的利益诉求与媒介表达 |
1、被动型需求购房者的利益诉求 |
2、被动型需求购房者的媒介表达 |
3、案例分析:2004年针对拆迁户问题的报道 |
小结 |
附录 |
第四章 失衡:多元利益主体媒介表达的博弈与冲突 |
第一节 利益集团与利益失衡 |
一、利益集团的形成与特点 |
二、利益集团博弈与利益表达失衡 |
第二节 多元利益集团的意志格局与媒介表达 |
一、强势利益集团与强意志 |
二、弱势利益集团与弱意志 |
三、强势利益集团的媒介表达 |
1、强意志强表达 |
2、强意志弱表达 |
3、小结 |
四、弱势利益集团的媒介表达 |
1、弱意志弱表达 |
2、弱意志强表达 |
3、小结 |
第三节 多元利益集团媒介表达的冲突与策略 |
一、强势利益集团与强势利益集团媒介表达的冲突与策略 |
1、“求同存异、彼此妥协”: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媒介表达的冲突与策略 |
2、“弃卒保车、顾全大局”:地方政府与房地产开发商媒介表达的冲突与策略 |
二、强势利益集团与弱势利益集团媒介表达的冲突与策略 |
1、“左右逢源、恩威并施”:地方政府与拆迁户媒介表达的冲突与策略 |
2、“中介协调、监督解读”: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媒介表达的冲突与策略 |
小结 |
附录 |
第五章 制衡:多元利益主体媒介表达的实现途径 |
第一节 和谐社会本质与利益表达制衡 |
一、利益表达制衡对实现和谐社会的意义 |
1、利益均衡作为和谐社会的本质 |
2、利益表达制衡的原则 |
二、大众媒介对于利益表达制衡的意义 |
1、媒介表达是一种渠道 |
2、媒介表达是一种机制 |
第二节 多元利益主体媒介表达制衡的要旨 |
一、“利益多元”与“政治一体” |
二、“一体多元”下媒介表达的“度” |
三、作为公平正义的“彰显”与“遮蔽” |
小结 |
附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10)商品房按揭中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本文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第2章 按揭的界定及所涉法律关系 |
2.1 按揭的界定 |
2.1.1 按揭的词源 |
2.1.2 按揭概念的比较 |
2.2 所涉法律关系 |
2.2.1 基础法律关系 |
2.2.2 其它法律关系 |
第3章 商品房按揭中商业银行面临风险的实证分析 |
3.1 北京东华金座特大“假按揭”案 |
3.1.1 案件基本情况 |
3.1.2 本案涉及的纠纷及法律人的观点 |
3.1.3 本案中银行的风险及成因 |
3.2 2008 年深圳楼房系列断供案 |
3.2.1 案件基本情况 |
3.2.2 案件涉及的纠纷及法律人的观点 |
3.2.3 本案中银行的风险及成因 |
3.3 法律风险及成因分析 |
3.3.1 风险 |
3.3.2 成因分析 |
第4章 商品房按揭中商业银行面临风险的法律分析 |
4.1 我国现行有关商品房按揭制度的法律规定 |
4.1.1 法律对商品房按揭的规定 |
4.1.2 规章对商品房按揭的规定 |
4.1.3 地方性法规对商品房按揭的规定 |
4.1.4 司法解释对商品房按揭的规定 |
4.2 评价——以问题发现为主旨 |
4.2.1 现行法律对按揭定性不明确 |
4.2.2 法律规定不统一 |
4.2.3 按揭理念不明确 |
4.2.4 按揭物处理存在法律障碍 |
4.3 法律风险 |
第5章 商品房按揭中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法律建议 |
5.1 完善商品房按揭制度的立法 |
5.1.1 按揭制度的明确规定 |
5.1.2 建立与按揭制度配套的法规和规章 |
5.2 建立个人信用管理法律制度 |
5.2.1 建立个人资信档案 |
5.2.2 建立完善的个人资信评估机制 |
5.2.3 建立个人信用监控体系 |
5.2.4 建立失信惩罚的法律制度 |
5.3 建立房贷保险制度 |
5.3.1 完善购房人所购房产财产保险 |
5.3.2 建立商品房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
5.3.3 建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寿险 |
5.3.4 设立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 |
5.4 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
5.4.1 严格贷前审查 |
5.4.2 积极落实按揭房屋的抵押登记工作 |
5.4.3 加强贷后监管 |
5.4.4 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四、购房者“断供”涉及的有关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预查封期间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D]. 刘星.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2]按揭购房中开发商的担保责任及权利主张路径研究[D]. 徐仁虎. 西南石油大学, 2019(06)
- [3]“首付贷”的刑法规制研究[J]. 王文明. 新经济, 2019(Z1)
- [4]交通银行Z分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D]. 康文浩. 南华大学, 2018(01)
- [5]论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者提供阶段性担保应注意的事项[J]. 龚敬. 法制与社会, 2018(05)
- [6]我国按揭住房司法拍卖中住房金融消费者的保护[D]. 龚厌非.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从“购房者断供”案例看开发商的合同解除权[J]. 黄海滨. 法制与社会, 2014(21)
- [8]风险场域的建构—2003年以来中国房地产领域的相关行动和事实[D]. 秦文宏. 上海大学, 2013(12)
- [9]媒介表达:一元国家意志VS.多元社会诉求 ——《人民日报》房地产报道个案研究(1998-2008)[D]. 陈娜. 复旦大学, 2012(02)
- [10]商品房按揭中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问题研究[D]. 李莉平. 湖南大学, 20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