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郑交所加强对近期合约的调控(论文文献综述)
夏天[1](2020)在《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及政策优化模型研究》文中提出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形势与迫切的能源转型需求,建立一个新型的清洁、高效、可持续的能源系统成为当前能源发展的趋势。可再生能源发电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近些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得到迅速发展,但在可再生能源快速发展的同时,电网的接入和电量的消纳成为风电、太阳能发电等新能源电力发展的主要瓶颈,由于新能源开发高度集中于“三北”地区,弃风弃光现象严重。为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2015年10月19日,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试点的通知》,提出在可再生能源富集地区加强电力外送、扩大消纳范围的同时开展就近消纳试点,努力解决弃风、弃光问题,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把推动清洁能源高质量发展、有效解决消纳问题作为重点工作,分别于2017年11月和2018年10月制定了《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实施方案》、《清洁能源消纳行动计划(2018-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解决清洁能源消纳问题。受传统电力调度、交易方式影响,新能源参与市场的模式与方法仍不成熟,参与市场交易的风险不能得到有效评估与度量,而这些恰恰是促进新能源消纳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光伏、风电等新能源发电技术与发电成本均发生较大改变,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下售电侧市场放开、开放电网公平接入等政策使得电力市场环境发生重大改变。因此,本文结合新能源消纳现状与电力市场发展趋势,主要研究内容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1)立足于我国新能源发展的趋势,分析我国新能源消纳的现状,基于此,明晰影响我国新能源消纳的关键影响因素,构建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新能源消纳影响分析模型,为设计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与政策优化打下良好的基础,并 依据影响分析的结果,构建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环境。(2)梳理各类型电力市场之间的关系,分析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市场交易主体与模式的影响,从进一步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角度分析设计新形势下电力市场交易模式,包括电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交易市场的分析与构建,寻找改革环境下新能源消纳的创新性途径,构建“无形的手”——电力市场机制及交易模式,促进新能源消纳。(3)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利用概率分析等方法梳理分析新能源并网后电力市场交易中面临的各类风险,量化分析各类风险对电力交易的影响,建立电力交易风险度量模型,并结合新能源并网后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应对策略,开展新型电力交易管控机制分析与设计,规避新能源交易过程中的各类风险,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环境。(4)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的构建,首先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典型政策进行分析与设计;其次,分析碳排放交易市场、绿色证书与配额制等政策对新能源的消纳空间作用;最后,以第三章系统动力学模型为基础,以第四章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为环境,以第五章电力交易管控机制为手段,综合全文构建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在“无形的手”——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有形的手”——政策,促进新能源消纳以及风电光伏无补贴平价上网,推动新能源的发展,缓解弃风、弃光现象。以甘肃省风光消纳情况为例,通过实地调研与分析研究,得到以下研究结论:(1)我国甘肃、新疆、内蒙古等省份新能源消纳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仍面临着严重的弃风弃光问题。为解决新能源消纳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新能源消纳面临系统负荷水平、电网输送能力、新能源发电装机容量、新能源发电特性及技术水平、预测精度、市场机制、政府优惠政策等因素影响。(2)基于系统动力学理论,构建了新能源消纳影响因素分析模型。新能源消纳对电力市场影响主要体现在电源规划方面,2020-2030年电量盈余呈上升趋势。电动汽车、储能技术、外送能力、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以及需求侧管理均对新能源消纳产生重要影响;新能源对社会环境的影响体现在节能调度方式下的各种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低于传统调度方式,且节能调度下环境污染的社会成本降低;新能源对生产者剩余的影响方面,社会生产者总剩余呈下降趋势。(3)从电能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及电力金融市场方面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改革与市场机制进行了设计与分析。得到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成熟阶段,以备用辅助服务为例,应采用联合出清、单边-集中+分散交易、日内+日以上报价周期的备用辅助服务交易模式。在成本分摊方面,Shapley值分摊策略是较为合适的分摊方式的结论。(4)依据市场风险管理理论对新能源并网条件下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及控制机制进行分析,并基于半绝对离差模型建立风险度量模型,从经济性管控、社会性管控、反垄断管控方面提出了相关策略建议。(5)对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典型管控政策进行了分析与设计,并对政策优化模型进行了仿真分析,本文基于系统动力学模型,研究碳排放权、绿色证书及配额制对新能源消纳的影响。得出以上政策优化的对策建议,一是合理调整碳排放目标与可再生能源配额比例,二是注意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搭配施行更能促进新能源消纳,三是稳步推进和实施碳排放政策和绿色证书政策,并结合消纳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政策。
许高庆[2](2020)在《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研究 ——基于中央对手方视角》文中研究说明作为现代证券市场证券结算系统的核心制度,中央对手方通过介入市场已成交合约的交易双方之间,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并据此确保合约的正常履行。中央对手方的安全与效率对于整个证券市场运行带来重要影响,如果缺乏适当管理,其可能成为金融系统潜在的风险源头。2008年波及全球的金融危机始于美国次级贷款人对于房屋抵押贷款的大面积违约,危机在金融体系内的蔓延则主要是由于信用违约互换(CDS)等场外金融衍生品的交易信息不透明,致使次贷违约风波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迅速传染,进而导致金融市场出现流动性枯竭。与场外衍生品市场的混乱状况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得益于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场内衍生品市场在危机发生期间一直保持安全平稳运行。危机过后,监管机构与学界迅速研究与总结结算系统在应对此次危机过程中所发挥的关键作用。G20集团在2009年美国匹兹堡峰会共同提出全球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明确要求“所有标准化场外衍生品纳入中央对手方清算”。虽然此次危机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影响有限,但是内在的经验教训却值得我们深入研究探讨。基于上述考虑,论文试图从中央对手方的视角,对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问题进行研究。具体而言,论文主要探讨以下三方面问题:第一,在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实践中,中央对手方的作用发挥存在哪些问题,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产生哪些影响?第二,中央对手方在管理结算风险中发挥哪些作用,通过何种途径施加管理,作用机理如何?第三,为更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中央对手方在结算风险管理方面的作用发挥,应作哪些改革与优化?其中,第一个问题是全文研究的原因与目的,第二个问题是第一个问题在实践中的延续,第三个问题则是全文研究的落脚点。针对第一个问题,论文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央对手方的发展模式展开梳理,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演进,重点分析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探讨形成现有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体系的历史原因。针对第二个问题,论文运用金融风险管理理论、金融稳定理论、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理论对于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进行分析,梳理总结出中央对手方基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条直接管理结算风险的作用路径,以及通过提升市场流动性、缩小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间接降低结算风险的两条间接影响渠道。并基于直接作用路径分析结论,分别从结算风险的事前预防、事中测度以及事后处置等环节入手,分析我国中央对手方管理结算风险的问题及解决思路。其中,在风险的事前预防环节,对于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结算风险预防机制的实践情况进行概述,对通过交易制度预防结算风险所产生的不利影响展开分析,通过开展中央对手方预防结算风险的国际比较研究,提出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改进方向;在风险的事中测度环节,从现有证券市场静态结算保证金制度弊端着手,梳理关于结算保证金制度有效性的评判标准,探索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设计思路,并运用GARCH族模型以及历史模拟法对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测度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在风险的事后处置环节,总结中央对手方处置结算风险应当遵循的三条原则,并对我国证券市场引入具有风险共担性质的结算违约基金问题进行实证探讨。对境外主要国家(地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进行梳理,并对其中涉及强化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改革措施的共性特征进行提炼。试图通过多维度分析,寻求有关第一个问题的解题答案。针对第三个问题,论文基于前两个问题的研究结论,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维度提出强化结算风险管理的建议。所提出的具体建议包括:在金融制度改革层面,建议强化行为监管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发挥,加强对于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的统筹监管,明确中央银行对于中央对手方的“最后贷款人”角色,加强对于中央对手方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法律支持;在证券行业层面,建议全面推进货银对付制度改革,推动交易机制优化以回归交易属性,推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以及建立证券市场合格中央对手方(QCCP)认证制度;在证券结算机构层面,建议构建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建立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以及建立以风险共担为核心的结算违约处置机制。但是,论文在理论与实证研究上均有不足。而随着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行业不断产生变革性影响,还需进一步考虑金融科技对于证券结算风险的作用与影响,这也将是未来研究的重点方向。
蓝琳[3](2020)在《前海基金管理公司“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设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1998年国内第一家公募基金成立以来,中国公募基金行业栉风沐雨20余载。在这20多年来,伴随着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及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扩大,公募基金行业从零起步高速发展到如今日益壮大,行业的格局也随之演变发展,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马太效应逐渐凸显,大型基金公司已完成全产品链覆盖并且呈现出依靠平台实力维持自身基金募集优势;另一方面,中型基金公司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适合自身发展的募集突围模式,小型基金公司的募集环境则日益被压缩,募集规模呈下降趋势。在这日趋激烈的竞争中,如何才能生存并求得进一步发展,是各家基金公司考虑的重点及行业面临的共同话题。本文以当下公募基金行业发展环境为背景,结合国内外基金行业发展经验,对前海基金公司基金募集业务现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探索其中问题。前海基金公司目前来说,在产品布局、业绩表现、募集结构以及内部运营能力上,与国内头部基金公司仍有一定的差距。在当下的行业发展背景之下,前海基金公司若想寻求生存发展空间的突破口,则需要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加强产品策略布局,打造品牌特色以求在复杂激烈的竞争中突围而出。目前,国内量化基金已经历了十余年的发展初具规模,随着国内资管行业迎来相对统一的管理,金融供给侧改革,政策层面的利好及市场需求的增加,投资者对量化基金关注度与日剧增,国内量化基金的发展拥有广阔的前景。本文研究对象前海基金是以权益类基金起家的基金公司,在权益类产品发行募集上具有一定的基础。因此,本文将结合行业环境和前海基金公司自身特色,通过引入国内外量化投资研究成果及先进经验,提出量化对冲基金的募集方案设计,以期改善前海基金公司在当下产品募集中存在的问题,为投资者带来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赢得投资者的信赖打造出属于前海基金公司自身的专业投资品牌特色,提高公司产品的募集规模和资产管理能力,实现公司的生存与发展,在竞争中突围而出。同时,本文将对新设计的量化基金募集方案——“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做出整体评价及提出保障措施。最后对方案设计研究提出总结并提出研究中存在的不足与展望。
李昂[4](2019)在《区块链技术在承兑汇票领域的应用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潮流。票据是一种重要的支付手段,但目前区块链技术在票据方面的应用仍然比较少。本文研究目标为通过对区块链技术在金融体系中的应用,结合当前区块链技术在金融行业发展情况,分析当前和未来区块链技术与票据业务及其他金融业务相结合的应用可能性。本文首先运用文献研究法对近几年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有关文献进行了系统的整理分析,再运用调查法对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进行了分析,最后运用案例研究法对区块链技术在票交所、美的区块链平台、数字票据平台、项目融资等案例的应用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通过研究分析认为:区块链技术某些属性与承兑汇票十分契合,区块链技术在承兑汇票领域尚处于初期阶段,未来在科技和市场环境进一步成熟后,可以在承兑汇票以及项目融资领域有较大的发展。
石启龙[5](2019)在《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市场操纵通过虚构市场供求关系控制价格波动以制造交易价差获利的内在机理一成不变,但具体的实施策略则受制于资本市场的结构。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市场操纵行为因被限制于单一市场而展现为传统的单市场操纵形态。随着金融衍生品的诞生开启了资本市场的融通趋势,股票市场与期指市场间的价格关联效应使跨市场操纵成为新动向,并形成交易型和信息型两种实施模式。其中,交易型模式利用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直接以交易行为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信息型模式通过向市场释放信息诱导交易的时点和方向,虚构市场供求,控制市场价格,借助股票期现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牵引关联市场价格波动以获利。国际资本市场的一体化融合催生出利用资本市场跨境价格关联渠道实施的更为复杂、隐蔽的跨境操纵实施模式。商品价格受供求影响的波动性是市场操纵的实施基础,控制价格波动以获利的机理使操纵行为蕴含价格波动风险,风险在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中因被限制在单一市场内而显现非系统性。在资本市场融通趋势下,跨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沿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释放,并在金融综合经营格局下跨行业、跨机构、跨市场系统性溢出,在现有基于金融分业体制和资本市场隔绝结构的监管法律制度下产生监管盲区,威胁金融安全,隐含市场和法治的双重危机。究其原因,一是监管权创设有欠缺,现有操纵行为监管局限于行为规制和事后惩治的微观层面,缺失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二是监管权配置不合理,以证监会为绝对权威的“倒金字塔”监管结构和低效监管协调机制抑制监管效率;三是监管权运行有障碍,市场分割式的操纵禁止规范框架缺乏整体监管视阈,造成跨市场监管缝隙,而价量控制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疏离于操纵行为的实施机理和发展趋势。问题源于现有操纵行为本质认识囿于资本市场隔绝结构下单市场操纵认知,将市场操纵监管局限于投资者保护和事后惩治等微观行为监管层面,无法应对跨市场操纵价格波动风险的系统性演变。对此,市场操纵本质把握应从关注操纵结果的价格操纵和价量控制以及操纵行为的欺诈和市场欺诈延展至操纵的实施条件。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的市场操纵本质认知通过行为的前提和结果表征行为的操纵性,可以重构市场操纵监管内涵,在完善市场分割、行为规制、事后惩治的微观监管制度基础上,引入全局视阈、风险治理和事前防范的宏观监管制度,构建统合性监管制度框架。首先,防范是关键。在操纵行为监管制度设计中引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和制度,在立法中确定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职责,并顺畅其监管视阈覆盖资本市场的法律途径。然而系统性风险概念的模糊使宏观审慎监管权存在滥用可能,对此,一是在监管权配置方面贯彻以权力制衡理念,在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议事机制基础上构建高效的资本市场监管协作机制,强化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遏制监管行为偏差,构建监管资源高效配置、信息流动顺畅的“金字塔型”市场监管体系结构,在双边和多边层面推进资本市场的国际监管协作机制;二是在监管权运行方面限定监管权边界。围绕市场优势设置主动防御的信息监管制度,根据不同类型操纵行为的风险程度设置差异性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改进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重点监测市场优势投资者;设置跨市场交易大额登记制度。其次,惩治是底线。惩治的正当性依赖于规范的科学性。跨市场操纵与单市场操纵具有相同内在机理和行为结构,只是借助跨市场价格关联渠道将原本局限于单市场内的价格控制行为和清仓获利行为分置于价格关联市场,并无实质独立性,可以纳入现有操纵禁止规范予以治理。但应修订现有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体系以应对跨市场操纵的新动向,一是加强立法衔接,弥合跨市场监管缝隙,确定《证券法》和《期货条例》为资本市场基本法和特别法,全面覆盖资本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平衡规范的保障和保护功能,设置以行为模式为核心的“具体规范”规制已有操纵行为,以授权裁量为核心的“授权规范”涵射未来操纵行为;三是在“可替代”原则下通过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等构成要件差异化设置,实现对跨市场操纵的有效监管。
程爽[6](2019)在《基于多模型分析的期货价格预测研究 ——以白糖期货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提高和财富管理需求的增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愿意参与到期货市场之中,期货交易已成为金融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重要交易品种。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也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者研究的热点,无论是投资期货市场还是进行投机操作,控制风险都显得尤为重要。通过预测和分析来制定相应的交易原则,并根据交易原则进行风险控制,对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意义。白糖期货于2006年初正式在我国郑交所挂牌交易,这一举措推动我国在世界范围内糖价制定中占据更有利的位置,大大加强了我国白糖在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和竞争力。由于其价格是多种客观和主观因素共同影响的结果,难以将诸多影响因子量化和测量,因此根据以上原因,本研究将选取白糖期货收盘价建立时间序列预测模型,以预测价格作为本文研究重点。目前,随着国内外学者的深入研究和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发展,对期货的预测方法越来越多。以统计方法为例,有时间序列预测模型、灰色预测模型、神经网络预测模型等。本文利用ARIMA模型、GM(1,1)灰色预测模型和BP神经网络模型三种单一预测模型来预测白糖期货价格,在单一预测模型的基础上,提出了线性组合预测模型和基于ARIMA-BP神经网络的非线性组合预测模型。通过对比分析得知,组合预测可以有效地降低单个预测模型的误差,预测效果更好,预测精度较高。为了检验模型的适用性,本文选取上升、震荡、下降3种行情以及基于长中短期3中不同时间跨度下共9种不同情况下进行预测建模及分析,以此对组合预测模型进行检验。本文得出以下结论:实证结果表示任意行情下无论在长期跨度还是短期跨度BP神经网络与另外两种单一预测模型相比预测效果更好,两种组合预测模型与单一预测模型相比,都具有较好的预测效果;在两种组合预测模型中,基于ARIMA-BP神经网络的非线性组合预测模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预测精确度更高,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这一结论对未来期货价格预测研究具有良好的理论和实践意义。通过上述对不同预测方法的比较分析,本文以此为依据,就加强调控持续市场风险、注重非线性组合预测、充分考虑数据时间跨度、加强期货知识和技能培训和教育以及强化期货市场贸易监控等方面,提出有助于投资者进行决策和发展我国白糖期货市场的政策建议。
余智烨[7](2019)在《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管理研究》文中提出随着全球金融化,大宗商品的金融属性日益凸显,全球五百强中绝大部分企业都会运用金融衍生品管理大宗商品。而且,国际上已经较为普遍地使用大宗商品交易和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CTRM(即大宗商品交易和风险管理系统),帮助企业进行战略目标设置、商品交易、风险响应、效果评估等全方面管理。然而,在国内,大宗商品企业对价格风险管理的认识浅、运用衍生品分散风险的参与度低,还停留在比较初级的阶段上,因此迫切需要提高大宗商品企业价格风险管理水平。价格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能够帮助企业规避或减小价格风险以实现其经营目标。中国是世界最大的动力煤进口国,进口煤已经成为我国调剂国内煤炭市场,平抑煤价,调节煤炭市场供需平衡的重要砝码。A公司是一家国有进出口贸易企业,进口动力煤业务通过数十年的发展,在全国进口动力煤贸易商中占有重要地位。2017年A公司动力煤进口量位居全国动力煤贸易商进口量第十名。本论文主要根据风险管理和价格风险管理理论,通过文献研究法、实地考察法和定性定量分析法相结合,首先对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管理现状进行识别和分析找到来自于供需、采购提前期、汇率、运输、合同风险等多方面的价格风险因素。其次,通过风险矩阵法对识别的价格风险因素进行评价。最后通过评估的结果,给出相应的应对措施以及通过优化公司组织结构和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A公司的价格风险管控。通过本文的研究可知,运用金融衍生品规避价格风险在进口动力煤贸易中的重要性,以及建立规范化、精细化、可执行化价格风险管理体系对动力煤进口贸易企业的必要性。本文的研究对进口动力煤企业进行价格风险管理具有现实的参考意义。
宋澜[8](2018)在《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指数是现代金融的核心,是现代经济的晴雨表,是现代社会的基础设施。信息时代及大数据社会,指数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彰显。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Consumer Price Index)、沪深300及上海银行间拆解利率Shibor(Shanghai Interbank Offered Rate)无不成为我们衡量物价水平、掌握大盘动向及判断资金成本的重要依据。然而,世人往往忽视指数生成过程中的主观因素及自由裁量,臆以为其是真实、客观、公正的。事实上,即便是基于客观数据而生成的非常“客观”的指数,也难逃被操纵的命运。指数操纵将我们置身于“上帝已死”的困顿中,因为我们曾经信奉的准则被动摇了。这种震撼不仅激发国际社会对现有的指数生成机制进行改革,更促使本文展开以指数为对象的基础性研究。2012年6月26日、27日,美国司法部(DOJ)、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英国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先后公布了各自与巴克莱银行集团的不起诉协议,巴克莱集团承诺缴纳合约4.5亿美元的罚款。1伦敦银行间拆解利率Libor(London Interbank Offered Rate)操纵丑闻爆发。在调查Libor案时,监管部门截获了大量的数据终端,发现国际汇率市场居然也存在严重的操纵问题。摩根大通、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多家外汇市场做市商因涉嫌对“WM/R汇率”(由World Markets Company和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联合发布)实施了操纵,被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及瑞士、美国等监管部门以反垄断法为依据进行了处罚。2随后,黄金、3牛奶、4石油、5生物燃料、1天然气及2铝3等市场也都相继发生了指数操纵案件。从国际经验看,以证券指数为代表的、由集合竞价方式产生的场内金融基准尚未发现被严重操纵的迹象。而以Libor及WM/R为例的、由做市商充分参与的、传统意义上的场外金融基准则存在人为左右的可能。改革前的Libor由英国银行家协会(British Banker’s Association,BBA)管理、由Thompson Reuters汤森路透公司计算并发布。改革后的Libor,本质仍然是报价行预测的资金拆借成本。指数WM/R则是全球使用最广泛的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依据抓取的外汇真实交易的数据而编纂。WM/R根据全球的市场参与者在不同时区全天候的交易而设定,但被引用最多的是发生在伦敦时间每天下午4点收盘前30秒与收盘后30秒所有交易的中值。4基准操纵事件披露后,除却行业监管部门进行的行政处罚,各类民事、刑事诉讼在过去的6年中也呈井喷式曝发。国际社会的既有判例和基准改革方案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绝佳的素材,更是笔者行文立意的主要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利率及外汇基准操纵不仅在国际银团贷款、利率互换、利率期权期货、浮息票据等借贷市场、衍生品市场造成巨大冲击,而且因为报价行基本都是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所以操纵基准也引发了跨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更有意思的是,基准操纵应当是很明确的金融行业监管法的问题,如基准操纵是市场操纵的新方式。但在系统梳理英美欧等国、因基准操纵而引发的诉讼案件时,笔者发现美国的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纷纷以反垄断法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提起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5而非以证券、期货等监管法规为依据、提起传统的市场操纵反欺诈之诉,这也引发本文对金融基准操纵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第一,规制金融基准操纵到底是一个行业监管法问题、还是反垄断问题,抑或是中央银行的宏观审慎监管问题?第二,如果金融基准操纵确实同时触犯不同的部门法,那么不同执法机构需要如何应对和协调?第三,金融基准操纵中,权益被侵犯的投资者或金融消费者又该选择何种诉讼类型来获得民事赔偿?第四,金融基准的未来何去何从?我国的相关制度建设又可以有何启示?基于上述问题的引导,本文的研究采用下述思路逐层推进。本文的第一章首先对“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进行了分析。这是对金融基准展开基础性研究的前提,更是选择相关法律规制路径及改革路径的理论基础。首先,界定金融基准的概念,及与之容易造成混淆的其他概念、如证券指数。综合2016年《欧盟基准条例》(EBR)1、2014年欧盟《金融市场条例》(Mi FIR)2及英国《2012金融服务法案》对benchmark的规定,“基准”是任何费率(rate)、指数(index)或数字(figure),其基于一种或多种资产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公式计算或其他方式,周期性地或不间断地向公众免费公开或公众付费可得,可能是评估的、预测的价值,也可能是真实的交易价格。基准的用途主要有三个方面:(1)在借贷合同或其他投资协议中,决定待支付的利息或其他待结清的余额,如Libor;(2)决定资产的价值,如WM/R;(3)衡量投资的表现,如各类证券指数。第一章随后根据基准供给的不同意图,将其划分为公共性基准、商品性基准及混合型基准。由于混合性指数兼具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特征,因而权属关系不清、权责关系不明,且爆发严重操纵丑闻的都集中在第三类混合性指数中。唯有明确基准在作为数据、作为资产、作为价格时的不同意义,才能明晰不同指数的不同运作机理、并预防不同指数所带来的不同风险。最后,本章提出,基准具有数据性,基准与信息、新闻、大数据等概念都有交叉;基准具有财产性,其以知识产权(如数据库)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救济载体维护基准权利人的利益;基准具有价格性,当基准被合同或产品直接援引,那么基准就不再是某种“参照”,而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交割价格。本文的第二章分析了“金融基准操纵”的行为性质、操纵原因和主体特征。首先,基准操纵超脱了现有“市场操纵”的理论前提,即,操纵者的目标是为了影响整个市场的价格,而手段则是交易足够大量的资产(比如连续交易、相互委托)。操控价格基准可以省去实物的运输和仓储成本,从某种程度上比操控实物价格或基础市场更便捷。同时,基准生成由于有其特殊的数据抓取及信息披露惯例,所以往往欠缺构成“欺诈”所必须的“虚假陈述”和“依赖”。这促使“基准操纵”已成为“市场操纵”最时兴的方式。其次,由于既有的市场操纵的立法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2014年4月,欧盟通过了最新的《市场滥用条例》(MAR),规定“任何传递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或误导性要素,或者任何影响基准计算的行为”,都属于“操纵市场”,从而在行业监管法上给予“非欺诈型”的基准操纵以特殊的法律救济。再次,不论是报价驱动型的Libor还是交易驱动型的WM/R,其本质都是做市商制度。因此,本文指出,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并在纵览国际上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中有关做市商垄断判例的基础上,就做市商制度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性影响及相关对策进行了探讨。本文的第三章讨论了金融基准操纵民事救济的另类途径——反垄断民事赔偿。一方面,广大投资者,诸如利率衍生品合约的持有者,无法以合同关系为依据向基准操纵者索赔。另一方面,相比行业监管法上民事赔付所必须证明的诸多繁柯的要求,反垄断民事赔偿的证明标准要低得多。通说认为,垄断损失是垄断给社会带来的成本。在Libor案中,法院认为报价行因为操纵Libor而获取的垄断利润,只是财富从消费者向垄断者的转移,并没有给社会造成价值损失。这样的分析是非常陈旧与局限的。因为经营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价格的努力就会对社会资源造成耗费。WM/R操纵事件爆发后,投资者对外汇市场做市商提起的反垄断民事赔偿之诉得到了美国联邦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做市商间通过邮件、即时信息等方式的磋商构成了横向价格垄断协议、适用反垄断法上的“本身违法”原则。这不仅是广大投资者及金融消费者的一次伟大胜利,更新了我们对金融业垄断的认识。该章续而主张应在充分理解金融业反垄断默示豁免原则的基础上、当部门法就同一行为的规制产生竞合,一国的法律应合理分配金融基准反垄断规制权与行业监管权。但同时,因为金融基准是全球性的经济治理问题,在跨国界的协调机制难以实现择一重处罚的情况下,同时适用、以增加威慑力也是现实之举。至于预防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设计,无非分为两大类,一是惩戒,一是激励。长期以来,金融基准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监管对象”、不直接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其原因是多重的。比如,无论是BBA英国银行间协会这样的自律组织,还是标准普尔公司这样的金融数据服务商,都不是公权力机关,所以金融基准的供给通常被视为具有充分信息披露的自由市场行为。再如,很多基准的基础交易、如即期外汇交易(Spot FX Trading),其本质上只是契约而不是金融工具——两个市场主体(通常是银行)协议以一种货币兑换另一种货币、并立即交割(通常是两天),其地点、价格、数量之选择也属于市场主体的自由意志。还有,传统的观点认为,规模大、流动性强的市场,单个市场主体操纵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事实证明这些观点都是错误的,金融基准需要给予明确的管理规则。2013年9月欧盟委员会向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在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中使用指数作为基准的监管立法建议》1。《立法建议》中的一项非常重要内容就是对金融工具及金融合同何时应该引用基准、引用何种基准树立“适度”的标注(a“suitability”standard)并就现有金融基准的改革提出了动议。2016年6月,这项《立法建议》经欧盟议会审议通过,《欧盟基准条例》(EU Benchmarks Regulation 2016/1011,EBR)问世,其大多数的条文已于2018年1月1日生效。这是迄今为止最为全面的关于基准编制与使用的成文法律。本文第四章的第一节将会结合英国2014年“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Fair and Effective Markets Review,FEMR)及《欧盟基准条例》,介绍欧盟对基准分类管理、基准来源数据分层使用的经验,并提出基准监管应坚持强制性及谦抑性相结合的原则。同时,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影响了其与行业监管法的同等适用,且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并不能对固定收益、外汇及大宗商品领域的基准适用。故在本文的第四章的最后一部分会介绍金融基准操纵涉及的个人监禁案例以及其对国际罪犯治外法权“全球关联原则”的突破,并由此对我国的刑事法律提出建议。本文的最后一章考虑金融基准操纵的激励性制度建设。所以,本文意识到,只有通过考察法律执行相关主体的利益,探索激励相容的规则措施,才能激励基准的数据提供者及发布者提供准确、充足的指数供给。如上激励相容的机制包括,在平衡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基础上,明悉不同主体的权责、强化指数编制者的财产权利、尤其是知识产权类保护;引导混合型指数向商品型指数转变,以保证“付费可得”后的产品(也就是指数)公允。同时,本文基于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和穿透式监管的需要,主张央行应享有金融基准规制的剩余立法权,至于行政执法权的分配,应当在行业监管部门间合理设计。最后,金融基准操纵具有“复杂而新型”的事实基础、“广泛而分散”的影响受众(这也是P2P暴雷等金融犯罪案件所共同的特点),从而增加了司法审判的难度。美国MDL审前合并审查程序,只对跨州诉讼相似的事实背景进行统一认定,体现了集合诉讼的灵活之美、对我国提高司法效率有很强的借鉴价值。为了实现对投资者和广大金融消费者有效的司法保障,本文还建议深化行为保全在民商事审判中的运用并不断对法律实施效果进行评测,在金融创新与金融市场的更迭中,保持法律的弹性与实施。市场经济的显着特征是分散的经济决策者根据市场价格自主决定资源的配置及使用各种要素的成本。因此,法律保障人们积极参与价格设定的权利。但操纵金融基准,无论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还是从保持金融稳健的角度都是法律所无法容忍的。随着“一带一路”战略推进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不断深入,中国掌握利率市场、外汇及大宗商品市场定价权的契机日益成熟、任务也更加紧迫。研究金融基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陈洁[9](2018)在《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股票市场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纵观其发展历程,过度行政干预的影子无处不在,与之相伴随的行政监管缺陷造成的乱象层出不穷。而以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股票市场监管的研究往往局限于对具体监管措施的批判抑或对某一特定监管制度的局部研究,缺少对监管目标、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权边界划分等根本问题的探究,偶尔涉及,往往也只是割裂开来的讨论,缺少站在全局把握和宏观构建的角度,从理论基础到方法设计继而由权力划分再到制度革新的系统性的研究。这种失去关联性的点状问题的研究,往往会造成研究的片面和盲目。须知,股票市场监管是一个整体性、系统性的运行机制,涉及到监管目标的达成、监管理念的确立、监管权的划分和配置以及监管具体制度的构建的整体考量,因此在研究上必须力求系统化。孤立的研究或分析问题只会造成研究结果过于片面,失去实际价值。基于这种现状,在当前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本文尝试运用经济法学、行政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及管理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并借鉴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各具有代表性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证券监管理论和监管经验以及同一经济政治体制下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采取历史考察、比较分析、跨学科研究等方法,以“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为研究的切入点,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和监管的特点,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监管目标作为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将市场与监管的“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对我国证券监管权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的四条权力边界逐一厘清,继而在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对构建我国特色的股票市场监管机制进行系统研究。本文共分为七个章节:第一章为我国股票市场及其监管机制的发展历程。该章节从介绍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入手,进而介绍了与之相伴随的监管目标的改变、监管理念的演变、监管手段的更新和延续。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梳理了中国股票市场和监管机制的发展阶段,在整理我国股市取得成就的同时,也总结出我国股票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国有股法人股一股独大、股价暴涨暴跌等特征,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措施简单粗暴、行政干预色彩过浓、监管效率低下等监管问题。第二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剖析。该章节通过对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主要缺陷及造成的乱象进行分析,究其根源,总结出造成这些缺陷和乱象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监管层角色定位、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均存在的错位,以及监管权边界的模糊等,明确指出匡正监管机构自身的定位,结合我国国情,树立适合我国股票市场特征的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并据此厘清监管权的权力边界,才是解决证券监管问题的正确之道。第三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该章节分为股票市场监管正当性和必要性的理论基础;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以及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通过凯恩斯主义、公共利益学派、公共选择学派、私人利益学派、经济管理学派这一纵向发展的监管经济理论流派的梳理得出经济学家秉持着同一理念:认为证券市场的监管是必要的,认同经济市场的良性运作离不开监管;继而确认奥地利学派所强调的政府不过多干预市场,尊重市场本身的规律的思想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宪政理论中收缩政府监管权力边界和保护人民的个体权利的理念也为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的确立提供理论依据;最后通过法律不完备论和监管博弈论的分析得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即扩大立法和执法权,并在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中寻找权力配置的最优解。第四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比较与借鉴。该章节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与世界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机制的比较和借鉴。通过选取美国、英国、日本这三个具有代表性的成熟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从监管体制的发展、监管模式、权力配置、监管特点等多方位进行对比,折射出各国在监管理念、监管目标、政府监管与市场、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间的关系的共性和差异。由此得出各国在监管目标上逐渐趋同;各国在监管理念上并非一成不变,过分强调政府管制或过分强调市场自治的监管理念在市场发展的潮流下均被证明是不可取的,现今各发达资本市场国家的监管均是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前提下,结合本国股票市场的具体情况,寻找政府监管权力运行和市场自治的平衡点。这些启示对我国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达成有着巨大的借鉴意义。二是与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机制进行比较。通过对同一政治经济体制下的我国期货市场的监管经验的分析,得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较为成功的原因,主要是监管理念中政府干预的思想较淡,以及卖空机制的完善形成了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这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同样提供了参考意义。第五章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设计。该章首先厘清了监管目标和监管理念的概念和内涵并设计了监管机制重构的方法路径,即从监管目标入手,将监管目标确立为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基于监管目标,确立监管理念,并将监管理念作为贯穿证券监管机制重构和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思路和指导思想,通过监管权边界的划分,继而通过权力划分后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的配套更新,最终又达致监管目标的实现,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具体监管制度重构→监管目标实现。而监管权边界划分作为监管机制重构中最重要的一环,上述路径也同样为监管权边界的划分方法路径,即监管目标→监管理念→监管权边界划分。继而,本章具体分析了我国《证券法》、世界各发达国家及国际证监会组织的监管目标,结合我国散户为主的投资者组成结构,及投资者权益保护欠佳的监管实情,重新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尤其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为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核心监管目标。基于这一目标及对政府监管和市场机制特点的把握,确立了“市场回归本源,同时监管回归本源”的“双向回归”的监管理念作为贯穿监管权划分及监管机制重构的指导思想,即一方面使得市场回归资源配置和价格发现的本源,另一方面使得监管回归其引导、监督、规范市场的本源。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指引之下,投资者得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进行自主选择,而监管者专注于对市场的引导、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真正达致对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六章为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具体划分。该章节为本文的重点,秉承前章确立的投资者保护的监管目标,运用“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作为指导思想和划分思路,结合我国股票市场及监管的具体特点,对以证监会为中心的证券监管权的边界进行划分。首先,该章节将证券监管权边界界定为三个维度,纵横两个方向,共四条边界,即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所构成的政府监管权力和市场自治权利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主要是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权)的边界;以及政府监管权内部的权力划分,即证监会和地方监管机构间、和地方政府间的央地权力划分。继而该章对上述四条边界划分逐一做了分析和探讨。第七章为权力划分下股票监管各阶段的具体制度重构。该章在前章监管权边界的重新厘定和划分下,在监管制度上进行配套革新,使得上述应然状态的权力划分得有制度的依托。该章从股票市场权力运行的各个阶段入手,通过股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制度的重新构建,使得监管权在股票市场运行的各个阶段得以适当介入,最终完成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重构。具体而言,首先,在股票发行阶段解析我国特色的注册制改革,着重介绍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中介组织在注册制下的职权的重新定位,提出我国不宜采用美国证监会的权力完全隐退模式的注册制,建议我国证监会保留部分“对不对”问题的合规性审核权,而将“好不好”的价值判断的审核权下放给证券交易所,并保留谨慎的否决权;继而,在注册后证监会的权力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上需对交易阶段的信息披露以及证券执法进行加强,并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最后通过完善退市制度,完成一系列监管机制重构,使得监管回归本源,并使得市场能够自主发挥作用,最终达致投资者保护这一终极目标。
曲双石[10](2013)在《四.人民币国际化》文中研究说明人民币期货香港开档,80倍杠杆炒汇从17日开始,投资者将迎来8000元低保证金和80倍高杠杆的投资新品种——人民币期货。对于全球首只离岸人民币期货,期货公司负责人表示,只要开立香港银行账户,内地投资者就可以参与交易。除了个人投资者外,人民币期货的上线,也意味着企业尤其是外贸企业将迎来对冲汇率波动的利器。
二、郑交所加强对近期合约的调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郑交所加强对近期合约的调控(论文提纲范文)
(1)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及政策优化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电力市场发展模式研究综述 |
1.2.2 促进新能源发展政策的研究综述 |
1.2.3 风险管理研究综述 |
1.2.4 文献评述 |
1.3 论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框架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新能源消纳关键影响因素和管制政策特性分析 |
2.1 典型地区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1.1 甘肃省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1.2 新疆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1.3 内蒙古新能源消纳现状与关键影响因素分析 |
2.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现状及运营特性分析 |
2.3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现状及特性分析 |
2.3.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现状概述 |
2.3.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管制特性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新能源消纳影响分析与评价 |
3.1 新能源消纳影响因素分析 |
3.2 新能源消纳相关市场主体分析 |
3.3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新能源消纳影响分析与建模 |
3.3.1 因果关系反馈环路 |
3.3.2 系统流图 |
3.4 算例分析 |
3.4.1 基本情况 |
3.4.2 仿真模拟 |
3.4.3 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与分析 |
4.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设计概述 |
4.1.1 各类型电力市场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分析 |
4.1.2 不同类型电力市场间的相关关系 |
4.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能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2.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双边交易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2.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跨区跨省交易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2.3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现货电力交易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 |
4.3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与交易模式设计与分析 |
4.3.1 基于广义需求与供给的辅助服务市场需求优化模型 |
4.3.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模式设计 |
4.3.3 基于夏普利值的辅助服务成本分摊机制设计 |
4.4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金融市场机制设计与分析 |
4.4.1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金融市场机制设计 |
4.4.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金融市场机制分析 |
4.5 不同交易模式下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甘肃实例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大规模新能源接入电力交易风险分析与新能源交易管控机制设计 |
5.1 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分析 |
5.1.1 新能源并网条件下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识别 |
5.1.2 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度量模型 |
5.2 电力市场交易管控机制分析 |
5.2.1 现有的新能源电力交易管控体系与模式 |
5.2.2 新能源大规模并网对电力交易管控机制的影响 |
5.3 考虑电力交易风险度量模型的新型交易管控机制设计 |
5.3.1 新能源并网后电力市场交易的风险应对策略 |
5.3.2 新型电力交易管控机制的设计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管控机制政策优化模型研究 |
6.1 典型政策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分析 |
6.1.1 碳排放交易市场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分析 |
6.1.2 绿色证书市场与配额制对新能源消纳的促进作用分析 |
6.2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典型政策设计 |
6.2.1 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设计 |
6.2.2 绿色证书市场与配额制的设计 |
6.3 基于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的构建 |
6.3.1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模型的构建 |
6.3.2 模型参数设置及情景设计 |
6.3.3 仿真结果及分析 |
6.3.4 促进新能源消纳的政策优化建议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成果与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研究 ——基于中央对手方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思路 |
1.2.3 研究方法 |
1.3 研究的创新、不足与展望 |
1.3.1 研究的创新之处 |
1.3.2 研究不足 |
1.3.3 研究展望 |
第2章 文献综述及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2.1.1 结算风险的内涵 |
2.1.2 结算制度的演进 |
2.1.3 中央对手方管理结算风险的制度优势与负面争议 |
2.1.4 保证金制度与结算风险测度 |
2.1.5 文献述评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2.2.2 金融稳定理论 |
2.2.3 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2.2.4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3章 我国中央对手方的发展模式、现存问题与作用机理分析 |
3.1 我国中央对手方的发展模式 |
3.1.1 独立存在的伴生模式 |
3.1.2 无独立存在形态的内部功能模式 |
3.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现存问题及影响 |
3.2.1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制度梳理 |
3.2.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现存问题 |
3.2.3 结算风险管理现存问题对于证券市场发展的影响 |
3.3 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作用机理分析 |
3.3.1 结算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 |
3.3.2 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直接路径 |
3.3.3 中央对手方结算风险管理的间接效应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前预防 |
4.1 中央对手方预防结算风险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4.1.1 中央对手方预防结算风险的国际主流做法 |
4.1.2 借鉴与启示 |
4.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实践与反思 |
4.2.1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实践 |
4.2.2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反思 |
4.3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事前预防机制的改进 |
4.3.1 调整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前预防策略 |
4.3.2 完善结算会员管理制度以强化结算风险事前预防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中测度 |
5.1 构建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的理论探索 |
5.1.1 结算保证金与交易保证金的制度比较 |
5.1.2 结算保证金制度的有效性分析 |
5.1.3 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的设计思路 |
5.2 结算风险测度的模型设计与样本数据选取 |
5.2.1 分析方法的选择 |
5.2.2 模型设计 |
5.2.3 样本选取与数据处理 |
5.3 基于VaR方法测度结算风险的实证结果分析 |
5.3.1 基于GARCH族模型的VaR计算 |
5.3.2 基于历史模拟法的VaR计算 |
5.3.3 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的事后违约处置 |
6.1 结算违约处置的基本原则 |
6.1.1 及时介入原则 |
6.1.2 代位履责原则 |
6.1.3 风险共担原则 |
6.2 我国证券市场引入结算违约基金的实证研究 |
6.2.1 结算违约基金算法概述与评价 |
6.2.2 基于上海证券市场的结算违约基金实证研究 |
6.2.3 实证结果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强化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的建议 |
7.1 金融制度改革层面 |
7.1.1 强化行为监管在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发挥 |
7.1.2 加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监管 |
7.1.3 明确中央银行对于中央对手方的“最后贷款人”角色 |
7.1.4 加强对于中央对手方基础性制度安排的法律支持 |
7.2 证券行业层面 |
7.2.1 全面推进货银对付制度改革 |
7.2.2 推动交易机制优化以回归交易属性 |
7.2.3 推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改革 |
7.2.4 建立证券市场合格中央对手方认证制度 |
7.3 证券结算机构层面 |
7.3.1 构建并完善全面风险管理架构 |
7.3.2 建立动态结算保证金制度 |
7.3.3 建立以风险共担为核心的结算违约处置机制 |
附录 国际组织对于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的意见建议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3)前海基金管理公司“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问题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量化基金募集相关理论概述 |
2.1 基金募集理论概述 |
2.1.1 基金及募集相关概念介绍 |
2.1.2 量化对冲基金投资的特点 |
2.1.3 基金募集方式 |
2.1.4 基金的费用 |
2.2 量化投资相关理论概述 |
2.2.1 有效市场假说理论 |
2.2.2 投资组合理论 |
2.2.3 现代资本市场理论 |
2.2.4 Alpha策略理论 |
2.3 量化基金国内外发展情况 |
2.3.1 国外发展情况 |
2.3.2 国内发展情况 |
2.3.3 国内外发展情况评述 |
2.4 基金募集国内外研究情况 |
2.4.1 国外研究情况 |
2.4.2 国内研究情况 |
2.4.3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前海基金公司基金募集业务现状分析 |
3.1 前海基金基本情况 |
3.1.1 基本信息 |
3.1.2 业务情况 |
3.1.3 财务情况 |
3.1.4 员工情况 |
3.2 前海基金公司基金募集业务现状 |
3.2.1 基金募集业务内部发展现状 |
3.2.2 基金募集业务外部环境现状 |
3.2.3 基金募集业务管理现状 |
3.3 前海基金公司基金募集存在的问题 |
3.3.1 募集渠道结构失衡 |
3.3.2 产品业绩表现偏弱 |
3.3.3 公司募集内部流程效率较低 |
3.3.4 客户投后跟踪服务不足 |
3.3.5 吸引新客户过程存在障碍 |
3.4 “量化壹号”基金产品布局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3.4.1 “量化壹号”基金产品布局必要性分析 |
3.4.2 “量化壹号”基金产品布局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前海基金公司“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设计 |
4.1 基金募集方案的目标 |
4.1.1 募集资金目标 |
4.1.2 投资收益目标 |
4.1.3 投资范围目标 |
4.1.4 募集效率目标 |
4.1.5 业务发展目标 |
4.2 基金募集方案的原则 |
4.2.1 合规审慎原则 |
4.2.2 风险管理原则 |
4.2.3 销售适当性原则 |
4.2.4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
4.3 基金募集方案投资方法和途径 |
4.3.1 投资方法 |
4.3.2 投资途径 |
4.4 “量化壹号”募集方案的内容 |
4.4.1 产品定价及认购方式 |
4.4.2 产品投资策略机理 |
4.4.3 量化模型选股投资 |
4.4.4 Beta对冲设计 |
4.4.5 产品盈利能力分析 |
4.4.6 产品的风险控制 |
第五章 “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的评价与保障实施 |
5.1 “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的评价 |
5.1.1 提高公司产品业绩水平 |
5.1.2 改善了产品结构 |
5.1.3 提高了基金管理效率 |
5.1.4 提高了机构业务占比 |
5.1.5 有效提升品牌专业形象 |
5.2 “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的保障措施 |
5.2.1 产品设计方案业绩归因 |
5.2.2 加强基金产品投后管理工作 |
5.2.3 加强IT系统的投入和数量化管理手段 |
5.2.4 强化员工培训和人才梯队建设 |
第六章 结束语 |
6.1 主要研究结论 |
6.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图目录 |
附录 B 表目录 |
致谢 |
(4)区块链技术在承兑汇票领域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和方法 |
1.3 文献综述 |
1.4 论文框架 |
第二章 商业汇票的起源与演变 |
2.1 票据的基本定义 |
2.2 各国家地区票据业务发展情况 |
2.3 中国承兑汇票的历史演进 |
第三章 区块链在承兑汇票的应用现状分析 |
3.1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主要应用 |
3.1.1 区块链简介 |
3.1.2 区块链技术在金融领域的状况及分类 |
3.2 票交所对区块链技术的探索和应用 |
第四章 区块链承兑汇票研究 |
4.1 区块链承兑汇票概念 |
4.1.1 数字票据与区块链承兑汇票的定义 |
4.1.2 数字票据与传统票据的比较 |
4.2 数字票据平台 |
4.2.1 数字票据平台基本概述 |
4.2.2 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发展分析 |
4.2.3 目前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分析 |
4.3 区块链商业承兑汇票研究 |
4.3.1 美的区块链票据应用平台概述 |
4.3.2 美的区块链票据应用平台给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的启示 |
4.4 工程项目区块链商业承兑汇票融资探索 |
第五章 建议与展望 |
5.1 结论建议 |
5.2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标与意义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规范分析法 |
1.3.3 历史研究法 |
1.3.4 比较分析法 |
1.4 文献综述 |
1.4.1 跨市场操纵的可行性问题 |
1.4.2 跨市场操纵的本体论问题 |
1.4.3 跨市场操纵的监管法律制度 |
1.4.4 经济法理念和制度治理跨市场操纵的优势 |
1.5 研究逻辑思路与内容(图) |
1.6 难点与贡献 |
1.6.1 难点 |
1.6.2 创新 |
1.7 不足与展望 |
第2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基本模式 |
2.1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逻辑 |
2.1.1 跨市场交易的界定 |
2.1.2 跨市场交易的类型 |
2.1.3 跨市场操纵的生成 |
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2.1 股价指数的可操纵性 |
2.2.2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2.3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一:操纵指数权重股 |
2.2.4 交易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之二:操纵期指合约 |
2.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3.1 资本市场的信息传递机制 |
2.3.2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3.3 信息型跨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2.4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模式 |
2.4.1 资本市场国际一体化进程 |
2.4.2 跨境型跨市场操纵的内在机理 |
2.4.3 跨境型市场操纵的实施策略 |
第3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的系统性风险演变 |
3.1 单市场操纵所蕴含风险的非系统性:以股票市场为例分析 |
3.1.1 市场操纵的价格波动风险 |
3.1.2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表现 |
3.1.3 单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2 衍生品市场操纵蕴含风险的系统性端倪:以期指市场为例分析 |
3.2.1 期指市场的诞生 |
3.2.2 期指市场的特有属性 |
3.2.3 期指市场操纵风险的特质 |
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演变 |
3.3.1 资本市场的融通变革 |
3.3.2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机理:跨市场信息传导机制 |
3.3.3 跨市场操纵风险系统性演变的渠道:跨市场价格关联机制 |
3.3.4 跨市场操纵风险的系统性展现 |
第4章 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的失灵 |
4.1 监管权配置的失衡 |
4.1.1 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4.1.2 宏观审慎监管主体缺位 |
4.1.3 监管协作机制有待完善 |
4.1.4 监管体制的“倒金字塔”结构 |
4.2 监管权运行的失范之一:操纵禁止规范滞后 |
4.2.1 市场操纵禁止规范的梳理 |
4.2.2 缺失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基本规则 |
4.2.3 市场分割的规范体系 |
4.2.4 逻辑混乱的规范结构 |
4.3 监管权运行失范之二:操纵行为实质认知失当 |
4.3.1 市场操纵实质界定的梳理 |
4.3.2 立法中价量控制界定的“似是而非” |
4.3.3 实践中交易量控制界定的“舍本逐末” |
第5章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及监管创新 |
5.1 域外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考察 |
5.1.1 欺诈理论 |
5.1.2 市场欺诈理论 |
5.1.3 价格操纵理论 |
5.2 既有市场操纵本质认知的困境 |
5.2.1 疏离于市场操纵的实施机理 |
5.2.2 隐含监管权力滥用的危险 |
5.2.3 局限于对市场操纵的微观监管 |
5.2.4 聚焦于对操纵者的事后惩治 |
5.3 市场操纵本质的新认知 |
5.3.1 对价格控制能力的关注 |
5.3.2 市场优势与操纵行为的关联 |
5.3.3 滥用市场优势控制价格 |
5.4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及实施路径 |
5.4.1 统合式监管框架设计思路 |
5.4.2 统合式监管框架的实现路径 |
第6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法律制度构建 |
6.1 跨市场操纵的宏观审慎监管理念 |
6.1.1 宏观审慎监管释义 |
6.1.2 宏观审慎监管与跨市场操纵的契合 |
6.1.3 跨市场操纵宏观审慎监管的展开 |
6.2 域外跨市场操纵监管主体的梳理 |
6.2.1 美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2 英国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2.3 日本的跨市场操纵监管的主体 |
6.3 跨市场操纵风险监管体系设计 |
6.3.1 建立资本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 |
6.3.2 完善资本市场的监管协作机制 |
6.3.3 改进资本市场的微观监管结构 |
6.3.4 推进资本市场跨境监管协作机制 |
6.4 跨市场操纵防御性风险监管法律制度设计 |
6.4.1 设置差异性的资本市场合格投资者制度 |
6.4.2 完善资本市场投资者分类监管制度 |
6.4.3 改进跨市场大额交易登记制度 |
第7章 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完善 |
7.1 域外立法规制跨市场操纵的样本梳理 |
7.1.1 设置专门的跨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2 统合市场操纵禁止规范 |
7.1.3 改进市场分割的操纵禁止规范 |
7.2 跨市场操纵的实质独立性分析 |
7.2.1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理论纷争 |
7.2.2 跨市场操纵的理论类型 |
7.2.3 跨市场操纵策略的独立性分析 |
7.3 我国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法律制度改进 |
7.3.1 弥合市场分割立法体系的监管缝隙 |
7.3.2 优化市场操纵禁止规范框架 |
7.3.3 设置多元化市场操纵行为构成要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基于多模型分析的期货价格预测研究 ——以白糖期货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意义及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1.3 研究目的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动态 |
1.2.1 期货价格影响因素进展研究 |
1.2.2 期货价格预测进展研究 |
1.2.3 组合预测模型进展研究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创新点 |
2 白糖期货市场概述 |
2.1 白糖期货市场的发展 |
2.2 白糖期货市场现状及走势分析 |
2.2.1 白糖期货合约介绍 |
2.2.2 市场现状 |
2.2.3 走势分析 |
2.3 影响白糖期货价格的因素 |
2.3.1 白糖现货市场供给和需求 |
2.3.2 季节性 |
2.3.3 替代品价格 |
2.3.4 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
3 单一模型的白糖期货价格预测 |
3.1 ARIMA模型实证 |
3.1.1 ARIMA模型概述 |
3.1.2 模型步骤 |
3.1.3 ARIMA模型建模及预测 |
3.2 灰色预测模型实证 |
3.2.1 灰色预测模型概述 |
3.2.2 GM(1,1)模型原理 |
3.2.3 GM(1,1)模型建模及预测 |
3.3 BP神经网络模型实证 |
3.3.1 BP神经网络模型概述 |
3.3.2 BP神经网络模型原理 |
3.3.3 BP神经网络建模及预测 |
4 白糖期货价格的组合预测 |
4.1 组合预测原理 |
4.2 白糖期货价格的线性组合预测 |
4.3 基于ARIMA-BP神经网络非线性组合预测 |
5 白糖期货价格预测模型的适用性检验 |
5.1 数据选取 |
5.2 模型适用性检验 |
5.3 适用性检验结论 |
6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政策建议 |
6.2.1 加强调控持续市场风险准备 |
6.2.2 价格预测中更加注重非线性组合预测 |
6.2.3 价格预测中应当充分考虑数据时间跨度 |
6.2.4 加强参与者期货知识和技能培训和教育 |
6.2.5 强化期货市场贸易监控 |
6.3 后续研究工作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附录 |
附录 A 原始数据 |
附录 B MATLAB源代码 |
致谢 |
(7)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基本理论基础 |
2.1 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2.1.1 风险的概念 |
2.1.2 风险的类别 |
2.1.3 风险管理概念 |
2.1.4 风险管理过程 |
2.2 价格风险管理理论基础 |
2.2.1 价格风险概念 |
2.2.2 价格风险的分类和识别 |
2.2.3 价格风险管理概念 |
2.2.4 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及应用 |
第3章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识别 |
3.1 A公司简介 |
3.1.1 A公司基本情况 |
3.1.2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业务概况 |
3.2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识别方法 |
3.3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分析 |
3.3.1 直接商品价格风险分析 |
3.3.2 间接商品价格风险分析 |
第4章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评估 |
4.1 价格风险评估方法比较及选择 |
4.2 风险矩阵法对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因素的评价 |
4.2.1 确定风险影响程度和风险可能性等级 |
4.2.2 通过专家组打分确定A公司价格风险等级 |
第5章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管控 |
5.1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重大价格风险应对 |
5.1.1 供需风险和采购提前期风险应对 |
5.1.2 汇率风险应对 |
5.2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较大价格风险应对 |
5.2.1 运输风险应对 |
5.2.2 合同风险应对 |
5.2.3 政策性、季节性风险应对 |
5.3 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一般价格风险应对 |
5.3.1 品质差异风险应对 |
5.3.2 操作风险应对 |
5.4 优化A公司组织架构和提高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
第6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个人简介 |
附录二 印尼动力煤指数介绍 |
附录三 价格风险因素风险影响程度及风险可能性评分表 |
(8)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国际背景 |
二、选题的中国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金融基准的概念、分类与性质 |
第一节 基准的概念及操纵的范畴 |
一、基准与指数的关联 |
二、金融基准、证券指数与基准操纵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基准的分类 |
一、以供给意图划分,可以分为公共性、商品性及混合性基准 |
二、以编纂数据的来源划分,指数的生成机制可分为做市制度与竞价制度 |
三、以生成指数的场所划分,可分为场内市场指数与场外指数 |
第三节 基准的性质 |
一、基准是一种信息,部分基准属于大数据 |
二、基准是一种资产 |
三、基准是一种价格 |
第二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原因、主体与行为 |
第一节 催生金融基准操纵的制度根源 |
一、激发操纵的内生动力:正外部性、合同硬关联性 |
二、产生垄断的前提条件:市场参与者具有横向竞争关系 |
三、促使操纵的根本原因:信息偏在、大银行具有细分市场的支配地位 |
四、自律监管者“监守自盗”、政府监管亦有利益冲突之嫌 |
第二节 操纵金融基准的主体是做市商 |
一、做市商是生成金融基准的重要机制 |
二、做市商带有“价格操纵”的制度胎记 |
第三节 金融基准操纵是新型的市场操纵行为 |
一、影响价格基准从市场操纵的“结果”晋级为“直接手段” |
二、来源数据的“可选择性”使操纵基准不以“欺诈”为要件 |
三、以价格形成再论市场操纵的本质 |
第四节 金融市场监管法对基准操纵的适用及发展 |
一、英国《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案2000》难以适用 |
二、欧盟《市场滥用条例2014》新增对基准操纵的特别规定 |
三、美国CFTC《反操纵实施细则》对基准操纵的处罚及市场监管法的发展 |
第三章 金融基准操纵的部门法规制竞合 |
第一节 反垄断法规制的现实需求 |
一、依据民事合同关系、难以认定合同项下的缔约过失责任 |
二、依据金融行业监管法的反欺诈条款、取得部分胜利 |
三、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法在民事赔偿要件上的比较 |
第二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反垄断案例及分析 |
一、Libor反垄断案因缺乏“垄断损害”遭到驳回 |
二、欧盟委员会认定报价行有违欧盟反垄断规则 |
三、汇率基准FX案:证实横向价格协议与垄断损害的存在 |
四、金融基准操纵民事赔偿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建立行业监管法与反垄断执法共同适用的协调机制 |
一、金融指数操纵应当受到中国反垄断法的调整 |
二、建立执法协调机制的必要性:“价格共谋”的禁止竞合 |
三、建立协调机制的可能性:一致的理念与目标 |
第四节 协调机制的理论基础:再议金融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 |
一、资本形成与自由竞争的两难:以瑞银第一波士顿案为视角 |
二、金融垄断最小豁免的适用范围与操作路径 |
第四章 金融基准的监管及操纵的惩罚性规制 |
第一节 监管的强制性:明确基准为监管对象 |
一、树立监管标准、采纳IOSCO基准原则 |
二、增强一级市场管理、英国推进“公平及有效市场审查” |
第二节 监管的谦抑性:分层管理之欧盟经验 |
一、金融基准监管的除外情形与豁免特征 |
二、关键基准、重要基准与非重要基准的三分法 |
第三节 基准来源数据的现行规则及展望 |
一、数据抓取规则的层级化管理:交易数据优先、报价数据劣后 |
二、数据规则的建议1:强制数据披露及报告措施、数据换准入 |
三、数据规则的建议2:运用大数据思维、以全样本取代抽样 |
第四节 金融基准操纵的刑事法律追究 |
一、金融基准操纵重释全球刑事犯罪的“最小关联原则” |
二、金融基准操纵对我国刑法182 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补充 |
三、从部门法平等适用的角度看我国反垄断法刑事责任的构建 |
第五章 金融基准的改革及操纵的激励性规制 |
第一节 促进混合性指数向商品性指数的转化 |
一、金融指数逐渐从公共物品向竞争性的私人物品转化 |
二、推广付费可得、保障基准的供给与公允 |
三、设计恰当的监管激励、拓展基准的运用场景 |
第二节 明确基准链条中各方主体的权责 |
一、监管框架下适格的监管机构及“专业守门人”的权责 |
二、明确基准编制者对基准公允的绝对责任 |
三、保证基准编制者对基准使用的相对利益:集中交易与充分竞争的权衡 |
四、明确竞争性做市商协作与共谋的边界、法与非法的行为原则 |
五、以先进的交易系统保障弱势市场主体的公平交易权 |
第三节 实现金融基准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相互制衡 |
一、央行享有金融基准的剩余立法权 |
二、以金融垄断最小豁免规则分配金融监管及反垄断执法权 |
三、完善一线监管和自律监管 |
四、保持法律弹性,关注实施评测 |
第四节 灵活的统一审判保障有效的司法实施 |
一、In re LIBOR案适用美国跨州诉讼审前合并审查程序(MDL) |
二、MDL程序对我国合并诉讼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框架 |
五、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我国股票市场发展历程与监管机制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股票市场的萌芽阶段(1981年-1992年) |
二、我国股票市场的扩张阶段(1992年-1997年) |
三、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阶段(1997年-2005年) |
四、我国股票市场的纵向探索阶段(2005年-今)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发展变迁 |
一、监管机制的雏形阶段——地方为主,中央为辅的分散监管(1981年-1992年) |
二、监管机制的摸索阶段——中央为主,地方为辅的多头监管(1992年-1997年) |
三、监管机制的确立阶段——全国集中统一监管(1997年-2005年) |
四、监管机制的磨合阶段——在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中寻求平衡(2005年-今) |
第三节 我国股票市场现行监管权力之架构 |
一、证监会享有股票市场全方位的监管权 |
二、证监会派出机构在证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监管权 |
三、自律机构享有少数的特定监管权 |
四、证监会对自律机构的权力行使享有监督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的缺陷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缺陷及具体表象 |
一、行政干预市场严重——从“政策市”到“政府救市” |
二、人为控制供给数量——股票估值体系混乱 |
三、执法不力效率低下——违法违规行为频发 |
四、制度缺陷抑制做空——股票价格暴涨暴跌 |
第二节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缺陷的成因分析 |
一、监管者角色定位成因:所有者与监管者,调控者和监管者角色错位 |
二、监管目标成因:宏观调控目标与监管目标错位 |
三、监管理念成因:行政管制理念与行政监管理念错位 |
四、权力配置成因:边界模糊、配置失当、协调不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理论基础 |
一、凯恩斯主义 |
二、公共利益理论 |
三、公共选择学派 |
四、私人利益学派 |
五、监管经济学派 |
六、政府监管经济学理论流派对股票市场监管必要性的启示 |
第二节 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理论基础 |
一、奥地利学派 |
二、宪政理论 |
三、奥地利学派和宪政理论对股票市场监管理念的启示 |
第三节 股票市场监管权配置的理论基础 |
一、法律不完备论 |
二、监管博弈论 |
三、法律不完备论和博弈论对监管权边界划分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股票市场监管机制重构之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股票市场监管机制的比较分析及启示 |
一、美国——政府主导型监管 |
二、英国——自律主导型监管 |
三、日本——严格政府主导型监管 |
四、对我国监管机制重构的借鉴和启示 |
第二节 我国期货市场监管对股票市场监管的启示 |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解构 |
三、我国期货市场监管之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重新划分的方法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证券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的 |
一、证券监管目标之解析 |
二、证券监管需应对的现状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核心目标的重新确立——保护中小投资者 |
第二节 我国证券监管理念的重新确立——证券监管权边界划分的指导思想 |
一、监管理念的概念厘定 |
二、监管理念的内涵明晰 |
三、基于国情的监管理念的重新确定——市场和监管的“双向回归”理念 |
第三节 监管目标、监管理念及监管权配置的内在逻辑——“双向回归”监管理念下证券监管目标的路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证券监管权边界的划分设计 |
第一节 监管权的内外部划分:政府监管与市场自治的边界划分设计 |
一、证券监管中的政府与市场:政府管制到市场自治的两极推演 |
二、我国证券监管中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三、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市场分权探讨 |
第二节 监管权边界的纵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自律监管权的边界设计 |
一、政府监管权和自律监管权配置趋势 |
二、证监会与交易所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三、证监会与证券业协会之间的监管权配置分析及设计 |
第三节 监管权边界的横向划分:政府监管权与相邻部门权力(司法权)边界设计 |
一、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的方式和特点 |
二、当前我国证券监管司法权介入现状和问题 |
三、证券监管中政府监管权与司法权的边界与互动探讨 |
第四节 监管权边界的央地划分:中央和地方之间的证券监管权划分 |
一、我国证券监管央地分权历史变迁及现状 |
二、我国证券监管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及其限度 |
三、注册制背景下我国证券监管权的央地划分构想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股票市场各阶段具体监管制度重构 |
第一节 股票发行阶段监管制度重构——注册制改革 |
一、现行核准制的缺陷 |
二、核准制与注册制的本质区别 |
三、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改革路径 |
第二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重构之一——对持续性信息披露的监管 |
一、对市场失灵的修正:信息披露以公开原则为核心 |
二、防止政府失灵:信息披露以适度原则为补充 |
三、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强化路径 |
第三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之二——增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机制 |
一、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规制的转变 |
二、证券执法价值的重构 |
三、执法及行政处罚和现行法律的协调——以内幕交易执法为例 |
第四节 股票交易阶段监管制度的重构三——培育多空平衡的市场机制 |
一、我国融资融券现实情况分析 |
二、多空平衡是投机市场的本质特征 |
三、完善做空机制对股票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股票退市阶段监管制度重构——完善退市机制 |
一、我国现行股票市场“退市难”问题 |
二、注册制下退市制度的改革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郑交所加强对近期合约的调控(论文参考文献)
- [1]促进新能源消纳的电力市场机制及政策优化模型研究[D]. 夏天.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2]我国证券市场结算风险管理研究 ——基于中央对手方视角[D]. 许高庆. 天津财经大学, 2020(07)
- [3]前海基金管理公司“量化壹号”基金募集方案设计研究[D]. 蓝琳. 兰州大学, 2020(01)
- [4]区块链技术在承兑汇票领域的应用研究[D]. 李昂. 北京邮电大学, 2019(08)
- [5]股票期现跨市场操纵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石启龙. 辽宁大学, 2019(05)
- [6]基于多模型分析的期货价格预测研究 ——以白糖期货为例[D]. 程爽. 贵州财经大学, 2019(03)
- [7]A公司进口印尼动力煤价格风险管理研究[D]. 余智烨.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9(02)
- [8]金融基准操纵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宋澜.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我国股票市场的监管机制研究 ——基于监管权边界划分的重构[D]. 陈洁. 东南大学, 2018(01)
- [10]四.人民币国际化[A]. 曲双石. 2012年国际金融大事简报, 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