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自由时间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论文文献综述)
阳火亮[1](2021)在《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对个人的现代性处境的一次尝试性探索,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个人自由与现代国家的关系: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为何要服从国家,以及如何服从国家;国家为何需要保护自由而平等的个人,以及如何保护?在个人自由与国家权威之间的关系问题中,国家处于政治学研究的核心,国家本身具有超越性。在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中,既包括神学国家的因素,也包括自然国家的因素,其重点是国家在个人生活中应该具备的地位、功能和作用,以及国家权力与个人自由之间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概而言之,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家为什么要保护个人自由,而个人又为什么要服从国家权力?个人自由有没有可能在公共政治和私人生活之中找到某种确定性和存在的空间——国家与个人之间的这个保护与服从的问题,直接涉及到现代国家的概念与理论,涉及到人的现代性处境的本质。霍布斯国家理论的核心是国家和个人之间的关系,即保护与服从。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国家就是个人的集合体,霍布斯试图平衡主权和个人,而不是偏向其中一方。要实现这一平衡,国家就必须要有政治决断以及实现这一政治决断的力量。个人的敌人不是国家,国家权威的敌人也不是个人自由,个人和国家共同的敌人是战争状态。对于个人而言,唯一能够相信的可以提供保护的,只能是出于个人自身的力量。国家就是共同体本身,就是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社会契约构建起来的全体人民,服从国家也就是服从个人自己。个人只有在群体中才会涉及到他人的利益,正是因为群体生活中可能产生的冲突,个人才需要国家来进行保护。因此,国家的保护和个人的服从都是基于国家的存在是以保护个人生命和自由为目的。人的困境在于,有没有可能既想要得到国家的保护又保留充分的个人自由?传统而言,国家权力多一点,个人自由似乎就少一点:人总为这个自由的空间担忧或者是挣扎。人的本质是什么?人需要的是确定性,以摆脱对未知的暴死的恐惧;人需要的是现世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来世的救赎。然而,人能够获得对自身生命和自由的保护,以对抗未知的、不确定性的世界,在于他对自身困境的认知。对人真正的体验和感同身受,才能真正地去理解人性。任何以自己的意识去替代他人体验,都必然导致强迫。人或许一生就处于这种自我感知与他人感知难以完全协调一致的困境中,世界的多彩源于此,世界的战乱也源于此。国家要想得到个人的服从,必须从人所处的困境出发,真正理解个人对其生命和自由的感知。个人要想得到国家更好地保护,也必须在自我认知的基础上学会和他人相处。人渴望私人自由,又渴望公共参与并在集体中得到认同,这必然需要人找到其中的平衡。
徐振华[2](2021)在《马克思自由观视域下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世纪的马克思与20世纪的哈耶克,尽管身处不同时空,但均是众多人类自由问题研究论域中的两位杰出研究者。二人所形成的自由观或自由理论,实质上代表了近代以来西方两条不同进路的自由学说——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1978年,中国开启改革开放,以马克思主义为主流意识形态的当代中国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两大思想体系不得不再次“相遇”。抛开意识形态论争不说,就如何解决新中国从“站起来”到“富起来”这一现实难题,让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实现再次对话已势在必行。如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成功实践向世人有力证明,当初我们以开放的姿态和博大的胸怀接纳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对话、汲取自由主义思想精华的尝试是十分正确的。今天,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已全面开启,中国的改革不会停顿,开放也不会止步,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道路上的步伐将迈得更加稳健、更加坚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为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对话开辟了更为广阔的可能性空间。本文即以此为背景,将有着古典自由主义传统的哈耶克自由理论置于马克思自由观视域,采用分析与综合相结合、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方法,对哈耶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要素构成、历史再现、马克思自由观的要素构成以及历史演进等多个主题进行系统梳理和全方位研究。哈耶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与奥地利经济学派、苏格兰启蒙传统以及主观主义认识论密不可分,哈耶克所形成的自由理论至少涵括了否定性自由、个人自由、自生自发秩序等三大自由要素构件。而马克思自由观却包含了积极性自由、现实自由以及实践自由等不同于哈耶克自由观的自由要素构件。通过研究发现,马克思与哈耶克自由理论在关于人类自由的终极价值关怀上是一致的,都是谋求实现个人自由。而双方存在的诸多分歧,在很大程度上,集中呈现于两位思想家关于实现自由道路与手段维度的差异:马克思选择了社会主义,而哈耶克则选择了自由主义。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时期,亟需一个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开疆拓土。哈耶克关于市场秩序、产权保护以及法治等有关思想仍然具有极为重要的借鉴价值。因此,我们既要积极吸收哈耶克自由理论中的合理性因素,充分挖掘哈耶克自由理论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启示价值,在实践中促进我国社会主义自由的进一步发展,还要坚持和坚守马克思自由观关于社会主义自由的基本原则和根本立场。
董拥迪[3](2021)在《马克思正义观视域中的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研究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之文本解读》文中研究说明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让沉默了半个多世纪的西方政治哲学重新焕发了活力,由此,围绕罗尔斯及其“正义”问题,也引发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激烈争鸣,随之一大批优秀学者及其重要着述纷纷问世。桑德尔的《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就是其中较为醒目的一部。全书肇始于对罗尔斯的挑战,目的是证明其正义理论实存的局限性。而这种局限不仅来源于外部,更在于理论本身,即罗尔斯对正义理论的证明无法支持自己的观点。书中,桑德尔从道德主体脱离历史环境、主体概念、分配正义原则和社会契约等角度展开论述,指认出自由主义的理论缺陷所在。在近代西方社会,“分配正义”的话题由来已久,先后经历了古典自由主义、古典共和主义与古典功利主义的理论流变。20世纪70年代后,又呈现出新的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共和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学派林立、争讼纷呈的热闹场景。功利主义以“福利最大化”为目的,自由主义主张“自由本体”是根本立足点,而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则主张“道德应得”,目的是促进美德,反对不平等的理由是“团结”。本文在系统梳理分析国内外关于桑德尔正义理论相关文献基础上,以《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为核心文本,紧扣“分配正义”这一中心命题,通过一种与原作者的对流式解读与互文性对话,分析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产生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思想渊源与主要特质。同时,借助与罗尔斯、柯亨、马克思对比中所呈现的学思镜像,重塑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特质。最后,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原则,对其理论价值、局限和实践启迪作了简要研判。第一章梳理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时代背景和思想渊源。20世纪美国社会所面临的全方位性的自由主义经济、政治危机和社会矛盾等是其现实动因,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和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是其重要的思想来源。第二章分析了《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结构和内涵。该文本是第一部专门批判罗尔斯正义观的着作,也是一部展示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重大理论分歧的代表性作品。桑德尔不仅开启了对自由主义的社群主义批判,而且明确使用社群主义的诸多原则来表示与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不同选择。桑德尔从道德主体脱离历史环境、主体概念、分配正义原则和“原初状态”下的社会契约等角度展开论述,指出罗尔斯自由主义存在的理论缺陷。第三章总结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的主要特质。有比较才有鉴别。通过比较桑德尔与马克思、柯亨(内含着罗尔斯)之间的理论分歧,如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是生产方式合乎正义,柯亨的分配正义原则是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公平和正义与“差别原则”,而桑德尔的分配原则是以“道德应得”为基础,通过诺齐克的资格理论和对比业绩原则与“差别原则”的方式,来批判罗尔斯的分配正义,并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同时,再对比桑德尔分配正义与罗尔斯、马克思、柯亨的正义观之本义原像,说明其差异所在。第四章审视了桑德尔分配正义的理论得失与现实启迪。一方面,它促使人们思考道德在分配中的作用,加强了对国家中立观的研究和发现,促进了东西方政治哲学领域有关正义和分配的讨论与思考。但另一方面,它把社会问题的解决停留在理论层面,希望通过道德和善的追求来挽救当下社会的危机,归根到底依旧是为了维护现存的资本主义制度。
马百亮[4](2021)在《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文中指出英国的古希腊史学家乔治·格罗特是希腊史学史上分水岭式的人物。作为功利主义思想在史学领域的代表,他在政治、教育、哲学和历史等领域都颇有建树,尤其是在希腊史研究方面。12卷本的《希腊史》以实证主义的科学和严谨,在批判式地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基础上,对希腊史上的几乎每一个重要问题都进行了新的阐释,一举确立了雅典在希腊政治、文化和社会史上不容置疑的主导地位,系统而彻底地洗刷了长期以来对雅典民主的污名,为后世的希腊史研究指明了新的方向、树立了新的标准、注入了新的动力。直至今天,人们对希腊史的研究依然绕不过他的作品。本文主要聚焦于格罗特为雅典民主所做的辩护,将其研究置于他所处的政治、历史和思想传统之中,从接受史的角度梳理了他和古代以及近代的史学家和思想家跨越时空的对话,以此阐明他在学术史和思想史上的地位和影响。本论文由绪论、正文和结语三部分构成,绪论主要阐明了选题缘由、国内外研究现状、本文的写作思路和史料基础。正文分为四章,摘要如下:第一章介绍了格罗特所处的维多利亚时代早期的社会背景,重点阐述了格罗特的人生经历和交游,展示了他在不同人生阶段在各个领域富有成效的作为,主要体现在教育、政治和学术研究这几个领域的贡献。第二章从共时和历时两个方面入手,介绍了前格罗特时期希腊史的书写和对雅典民主制度的考察,包括米特福德、瑟尔沃尔和布尔沃-利顿的希腊史研究,尤其着眼于他们对于雅典民主制度的认识和考察,同时介绍了格罗特《希腊史》的主要内容和编纂思想,既将其置于希腊史学传统之内,也为第三章和第四章的内容做了铺垫。第三章通过分析陶片放逐法、米太亚德的命运、对阿吉纽西战役将领和苏格拉底的审判,为雅典民主正名。在传统的希腊史中,这些都是雅典民主最显着也最严重的罪证,格罗特像一位高明的律师,利用强大的逻辑推理能力和渊博的学识积累,在充分尊重并重新解读各方面证据的基础上,通过对陶片放逐法和雅典民主历史上几个重大事件或案件的分析,逐一驳斥了对雅典民主的各项指控,表明了陶片放逐法在维护新生的雅典民主发展壮大的过程中所发挥的不可或缺的作用,也表明雅典民众并非传统上所诟病的那样是一群乌合之众的暴政。第四章探讨的是精英与民主的关系,摘掉了分别贴在民众领袖和智术师身上的“蛊惑家”和“诡辩家”的标签,还原了他们在雅典民主政治中的真实角色。
杨蕊[5](2020)在《马克思自由观的现实演进逻辑》文中提出成长于启蒙时代的马克思,通过以生产力发展水平为标准对人类历史发展阶段进行划分,指出了古代社会个体自由和价值的缺乏;但同时也指出近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兴起后产生的市民社会,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个体自由,其本质是资本的自由而不是人的自由。马克思自由观具体分为以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马克思自由观的初步形成,在《博士论文》时期,马克思的自由观表现为通过自我意识的意志自由突破宗教的束缚,以青年黑格尔派的主体哲学为方法,赞成伊壁鸠鲁通过原子偏斜运动的自由和偶然性来反对希腊理念哲学的必然性,但同时也发现这种自我意识的自由观无法实现定在的自由,造成了应有与现有的分裂。第二个阶段是马克思自由观的发展进程,在《莱茵报》时期,这种分裂通过物质利益问题被进一步放大,马克思试图通过黑格尔法哲学的方法,把物质利益与国家的法律结合起来,以获得新闻出版自由并解决物质利益问题,但是并不成功;通过《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德法年鉴》,马克思指出政治自由必须以人的解放为前提。第三个阶段是马克思自由观的正式确立,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劳动的异化成为自由的束缚;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唯物史观在观念上的确立指明人的自由的实现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的制度及其所代表的意识形态;在《资本论》及其手稿时期,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通过对资本主义社会的虚假自由的批判,走向以自由的共同体为基础的真实的个体自由的建构。具体上经过了物质生产劳动作为自由的现实维度,精神性劳动作为超越性维度,二者统一在自由个性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的实现。接着分析了自由人的联合体的发展过程,随着私有产权制的逐步出现和部落联合体的不断衰落,最终在现代社会形成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最后,马克思自由观对资本主义的现代性进行了批判。马克思自由思想对现代性的批判,为现代性问题提供一种解决的可能性,同时也对我们有所启示。马克思把现代性看作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总和。核心是资本逻辑对现代社会的宰制,造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结构性矛盾。资本逻辑来源于对一般性物质生产劳动的抽象,把这种物质生产绝对化,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自由市场经济体系,资本成为社会物质生产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这样就忽视了资本主义社会的物质生产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这一特定历史关系中进行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对剩余价值的剥削以及带来的两个阶级的对立和人的异化,被一般物质生产的抽象性所掩盖了。资本逻辑不断造成两极分化和个人自由的抽象化,在世界上通过资本与国家权力的结合进行以资本增殖为目的的掠夺。马克思自由思想对我们的启示在于以唯物史观辩证法为方法,在历史性维度上研究中国的发展。要利用资本逻辑的生产能力,而坚决限制其向政治领域和社会领域的渗透。
陈祎[6](2020)在《从个性自由到实践自由 ——马克思自由观对密尔自由观的超越》文中研究指明自由关乎人类的存在与发展,并与每个时代的脉搏相连,是一个万古常新的命题。自由问题不仅是西方哲学的中心问题之一,对自由问题的回答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重要内容。随着近代市民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个人主体意识的不断进步,个体的自由更加为人们所重视。由此,以标榜个体自由为主导的自由主义就成为了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主流意识形态,同时也冲击并影响着我国主流价值观,使得个人对自由的追求与社会现存客观条件之间的矛盾逐渐凸显。为了有效解决这一矛盾,我们需要在优秀的思想成果中汲取合理成分,阐释适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自由理念,为我国社会各项体制机制的完善提供理论依据。密尔作为西方自由主义发展史上承前启后式的重要人物,其独具特色的社会自由观将对个人自由的研究转向社会领域,其中关于个性自由的论述对后续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以及整个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产生了深远影响。本文将马克思自由观与密尔自由观进行对比研究,进一步发掘两种自由观的内在共通性以及密尔自由观的缺陷。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到:马克思自由观不仅从人类历史的高度,更从现实的实践维度认识到人类自由的实现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历史过程,并对自由实现的社会历史条件进行了充分论证,对未来理想社会中人的存在与发展状态进行了科学构想。进一步认识与深化马克思自由观,对于当前凸显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性和价值优越性,帮助我们正确认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同时,对于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用其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并解答当下时代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具有指导意义。
耿良凤[7](2020)在《在中西的交汇点:严复翻译思想与实践再诠释》文中研究表明
刘冰捷[8](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提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海力思[9](2020)在《约翰·密尔的民族政治思想研究》文中认为19世纪是早期现代民族国家形成的重要时期,政治议题中的民族因素十分活跃,殖民运动和民族主义运动成为这个时期的鲜明特征。约翰·密尔是这一时期西方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和功利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其对于民族政治的思考是这一时期民族政治思想的生动写照,具有极重要的理论意义。密尔的民族政治思想是其政治思想的一个部分。第一章展现了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渊源。本章介绍了密尔的生平和所处的时代背景;分析了自由主义、功利主义和民族主义作为密尔政治思想的主要渊源以及密尔政治思想所具有的调和性特征。并且展现了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理论外延,即密尔的主要思想脉络:功利主义思想、自由主义思想和代议制政府理论。第二章从民族概念、民族政治问题和解决民族政治问题的途径三个方面展现了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密尔以民族感情作为民族概念核心要素,以文明程度为标准对不同民族进行了分类。本章总结了密尔关于民族政治问题的论述并归纳为民族与国家、民族与政府、民族与军队以及民族的发展四个方面。最后,密尔以民族自决、民族混合、殖民统治三种方式作为解决民族政治问题的途径。第三章从进步意义和消极意义两个方面密尔的民族政治思想进行了评价。在进步意义方面,密尔的民族政治思想发展了功利主义看待民族政治问题的思想体系;并成为自由民族主义的重要渊源。在消极意义上,密尔的民族政治思想中的民族概念过于宽泛;并且美化了殖民统治;其“民族文明化”的道路是具有虚幻性的。
杨益航[10](2020)在《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文中提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是当前法学界和新闻传播界共同研究的重要课题。构建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能够有效推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司法环境。其内涵基于司法公开,是把司法权置于公众视野内,让公众了解司法,让司法裁判经得起检验的制度安排。此研究的实际意义却远不至此,和谐的司法与媒体关系可以使司法理念深入人心,厚植法治根基,树立司法权威,进而在全社会营造尊法、懂法、守法的法治氛围。司法与媒体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司法可以对媒体进行制约,媒体也可以对司法进行监督,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如何在维护共同价值的基础上找到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的平衡点,怎样构建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相生相长的和谐关系是国内外各相关领域努力的方向。本文从当前司法活动与媒体报道之间的价值目标出发,梳理了国内外在应对涉法新闻报道方面的实践和发展,就典型问题进行了初步阐释,并在理论的基础上以比较法研究的方式对国内外的一些典型案例进行研判,探讨在应对热点案件和舆情中的一般和特殊情况及应对方法,从发展角度对新媒体环境下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初步分析,倡导建立和谐有序的司法与媒体互动关系。全文共六章十六万字,主要内容如下:首先,从概念入手分析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新闻报道的特点,从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理论来分析媒体参与司法活动的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就二者之间的共同价值追求和不同的工作方式进行对比,指出实践中的冲突和难点。聚焦司法公开,从审前和审判公开分析媒体报道在不同阶段介入的特点和难点,就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和当前实践中存在的冲突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就例外原则进行初步探讨。通过近年来国内的热点案例分析司法与媒体关系的不同特点。以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分析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以药家鑫案分析舆论压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以于欢案分析新闻舆论促成司法系统自我纠偏的可行性;以张扣扣案分析新媒体时代复杂舆论环境对司法工作的新机遇新挑战。以比较法视角分析美国、英国和欧洲大陆国家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做法和特点,列举了包括对言论自由、庭审公开、保密制度、隐私权等领域的规定和办法,总结规律性特征,以及为改善国内工作带来的启示。对目前包括5G、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内的信息技术前沿发展和传播环境深刻变革做了简要分析,同时从涉法新闻报道角度对这些新技术可能带来的影响做了前瞻性预判,并针对公共领域和被遗忘权等新媒体环境下愈发突出的问题做了专题研究。最后,从改善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的角度切入,根据前文研究从司法与媒体合作基础、共同任务、有效做法等方面提出构建司法与媒体和谐关系的意见建议。此外还就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依法规制司法与媒体报道关系、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等问题进行研究和探讨。
二、论自由时间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自由时间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论文提纲范文)
(1)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上篇 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保护与服从 |
第一章 霍布斯与“保护—服从”理论研究综述 |
第一节 霍布斯的主要政治学着作及其思想简述 |
第二节 当前霍布斯研究简述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保护与服从理论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二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神学”面相 |
第一节 恐惧——宗教生活的基础 |
第二节 宗教与魔鬼学说 |
第三节 权威之争:宗教、神学与国家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保护与服从学说的政治—法律面相 |
第一节 霍布斯时代的法律综述 |
第二节 17 世纪英格兰有关征服的大讨论以及霍布斯论征服 |
第三节 征服与普通法 |
第四节 征服、普通法与议会 |
第五节 法律的严苛与宗教的不宽容 |
第六节 霍布斯论法律:同意和明晰性 |
第七节 小结:新的法律权威来源 |
中篇 保护与服从理论中的现代国家 |
第四章 论自由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自由 |
第二节 自由主义自由以及斯金纳的批判 |
第三节 霍布斯论自由 |
第四节 小结:自由与强制 |
第五章 论国家 |
第一节 霍布斯之前的保护力量 |
第二节 霍布斯论国家形式 |
第三节 霍布斯的国家权力 |
第四节 国家与政府 |
第五节 小结:国家权利的绝对性与个人自由绝对性 |
第六章 论政治代表 |
第一节 皮特金论霍布斯的代表概念与斯金纳的反驳 |
第二节 霍布斯之前的代表概念 |
第三节 霍布斯的代表概念 |
第四节 结论:代表人民与人民代表 |
下篇 现代政治与人的境况 |
第七章 政治决断 |
第一节 政治决断的目的:个人安全与自由 |
第二节 政治决断的国家 |
第三节 个人及其服从 |
第四节 小结:政治决断下的自由空间 |
第八章 论人 |
第一节 人的境况 |
第二节 现代世界的不确定性 |
第三节 人的困境 |
第四节 小结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马克思自由观视域下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状况述评 |
1.1.1 国外学者研究状况述评 |
1.1.2 国内学者研究状况述评 |
1.2 马克思自由思想研究状况述评 |
1.2.1 国外学者研究状况述评 |
1.2.2 国内学者研究状况述评 |
1.3 论文研究方法 |
1.3.1 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 |
1.3.2 历史与逻辑辩证统一的方法 |
第2章 哈耶克自由理论的思想渊源 |
2.1 奥地利经济学派 |
2.1.1 卡尔·门格尔的“边际效用价值论”及“门格尔难题” |
2.1.2 米瑟斯的“社会主义计算大论战”及“个人主观主义方法论” |
2.2 苏格兰启蒙传统 |
2.2.1 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 |
2.2.2 大卫·休谟的人性论及“不可知论” |
2.3 主观主义认识论 |
2.3.1 恩斯特·马赫的感觉经验认识论 |
2.3.2 伊曼努尔·康德的知识论 |
第3章 哈耶克自由理论的要素分析 |
3.1 否定性自由 |
3.1.1 免受强制的状态 |
3.1.2 人与人的关系 |
3.1.3 消极自由 |
3.2 个人自由 |
3.2.1 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 |
3.2.2 个人自由与“内在自由” |
3.2.3 个人自由与“力量自由” |
3.3 自生自发秩序 |
3.3.1 必然无知 |
3.3.2 理性不及 |
3.3.3 扩展秩序 |
第4章 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历史再现 |
4.1 否定性自由要素的历史再现 |
4.1.1 否定“原子论个人主义” |
4.1.2 批判“建构论理性主义” |
4.2 个人自由要素的历史再现 |
4.2.1 对理性戕害个人自由的警惕 |
4.2.2 对“自由作为重要价值”的理论论辩 |
4.3 自生自发秩序要素的历史再现 |
4.3.1 自生自发秩序发轫:“曼德维尔悖论” |
4.3.2 自生自发秩序萌芽:批判国家干预主义 |
4.3.3 自生自发秩序生成: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论 |
第5章 马克思自由观的要素分析 |
5.1 积极性自由 |
5.1.1 有别于“积极自由” |
5.1.2 能动的“积极力量” |
5.2 现实自由 |
5.2.1 现实的人 |
5.2.2 现实的社会关系 |
5.3 实践自由 |
5.3.1 劳动自由 |
5.3.2 扬弃私有财产 |
5.3.3 走向共产主义 |
第6章 马克思自由观的历史演进 |
6.1 作为精神本性的自由:自由意识 |
6.1.1 自由的思想移居:古希腊城邦民主制的消失 |
6.1.2 自由意识的觉醒:原子偏斜 |
6.1.3 精神与现实的碰撞:定在中的自由 |
6.2 作为人的类本质的自由:自由自觉的活动 |
6.2.1 人的类本质的设定 |
6.2.2 人的类本质的异化 |
6.2.3 积极扬弃异化 |
6.3 作为人的全面发展的自由:自由个性 |
6.3.1 走向科学自由观的前奏——创立唯物史观 |
6.3.2 自由个性的生成 |
6.3.3 自由个性的实现 |
第7章 马克思自由观视域下哈耶克自由理论审视 |
7.1 马克思与哈耶克自由观的内在关联 |
7.1.1 肯定个人自由的价值 |
7.1.2 尊重社会发展内在规律 |
7.1.3 法治保障之下的自由 |
7.2 马克思自由观与哈耶克自由理论的关键分歧 |
7.2.1 人类理性的分歧:有限理性与实践理性 |
7.2.2 自由秩序的分歧:自发秩序与建构秩序 |
7.2.3 自由道路的分歧: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 |
7.3 哈耶克自由理论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借鉴启示 |
7.3.1 进一步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7.3.2 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 |
7.3.3 规范约束政府权力建成法治政府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出版专着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马克思正义观视域中的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研究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之文本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形成背景 |
第一节 时代背景:自由主义在美国社会的危机 |
一、经济环境 |
二、政治和社会环境 |
第二节 思想背景: 古典政治哲学的启发和社群主义 |
一、古典政治哲学思想启发 |
二、社群主义的产生及其对自由主义的挑战 |
第二章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结构和内涵 |
第一节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创作 |
一、创作背景: 生活时代和文化环境 |
二、素材来源: 罗尔斯《正义论》及其批评者 |
第二节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主要结构 |
一、义务论、契约论批判:桑德尔对罗尔斯自由主义的批判 |
二、自由主义和正义具有局限性: 桑德尔对自由主义批判的成果 |
第三节《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的主要内容 |
一、道德主体批判:道德主体脱离了历史环境 |
二、分配原则: “差别原则”批判和“道德应得”为基础 |
三、社会契约: “原初状态”、“无知之幕” |
第三章 比较视域中的“他像景观”与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主要特质 |
第一节 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原则: 生产方式合乎正义 |
一、生产资料的社会所有: 分配正义原则实现的前提 |
二、社会主义阶段的按劳分配和尊重平等与差异的按需分配 |
第二节 柯亨的分配正义原则: 追求自由平等的社会主义 |
一、优势平等: 社会主义平等原则 |
二、世界资源所有权: 世界资源共有 |
第三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思想原色: 以“道德应得”为基础 |
一、“应得”的涵义 |
二、“道德应得”和价值平等: 以自治和公民美德为核心的社群主义价值体系 |
三、批判的武器: 诺齐克的资格理论 |
四、对比业绩原则和“差别原则”: 表达自己立场和方法途径 |
第四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特质再现: “差异性”再比较 |
一、“共同的财富”及人与天资之间的关系: 桑德尔和罗尔斯分歧 |
二、优势获取平等和价值平等: 柯亨和桑德尔对平等的追求不同 |
三、资本主义共同体制度和共产主义条件下的按需分配: 马克思与桑德尔 |
第四章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多维评价 |
第一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理论得失 |
一、学术价值 |
二、理论局限 |
第二节 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的现实意义 |
一、当下中国社会中的分配正义诸问题 |
二、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对中国的实践启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研究框架和采用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乔治·格罗特与他所处的时代 |
第一节 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社会 |
第二节 乔治·格罗特其人其事 |
第二章 《希腊史》及雅典民主制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格罗特时代的希腊史书写 |
第二节 格罗特《希腊史》概述 |
第三节 前格罗特时代英国学者的雅典民主观 |
第三章 为雅典民主正名 |
第一节 陶片放逐法 |
第二节 善变而薄情的雅典人? |
第三节 对苏格拉底的审判 |
第四章 精英与雅典民主 |
第一节 是民众领袖还是蛊惑家 |
第二节 是智术师还是诡辩家 |
结语 对乔治·格罗特的再评价 |
附录一:乔治·格罗特与约翰·密尔 |
附录二:格罗特年谱 |
附录三: 文中主要人物肖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5)马克思自由观的现实演进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价值与意义 |
1.2 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理论创新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创新 |
第2章 马克思之前的自由观发展史 |
2.1 古希腊自由观的源起 |
2.1.1 古希腊神话中的生存自由观 |
2.1.2 古希腊自然本体论中的理念自由观 |
2.1.3 古希腊晚期哲学中的个体内心自由观 |
2.2 中世纪神学的自由观 |
2.3 近代英国国民经济学自由观——自由竞争下的物化自由 |
2.3.1 威廉·配第的政治算术——经验主义的研究方法 |
2.3.2 亚当·斯密的自由观——自然法前提下的资本自由 |
2.3.3 大卫·李嘉图的自由观——劳动作为价值的唯一源泉 |
2.4 近代启蒙理性的哲学自由观——理念论的虚化自由 |
2.4.1 理念论自由观的源流——一种本体意义的自由 |
2.4.2 理念论自由观之主观自由——康德的先验自由观 |
2.4.3 理念论自由观之客观自由——黑格尔绝对精神自我证成的自由 |
2.5 空想社会主义——虚幻的自由王国 |
第3章 马克思对自由内涵的初步探索 |
3.1 人的真实自由的实现——马克思哲学的内核与目的 |
3.1.1 对理念论虚化自由观的批判——劳动与自由的辩证法 |
3.1.2 对政治经济学物化自由观的批判——资本与自由的辩证法 |
3.2 《博士论文》时期的自由观——自我意识的自由 |
3.2.1 形式与自由——自我意识的两种特征 |
3.2.2 自我意识自由观的局限性 |
第4章 马克思自由观的发展进程 |
4.1 抽象精神自由向政治自由的转变 |
4.2 新闻出版自由与利益自由——《莱茵报》时期的现实自由观 |
4.2.1 莱茵地区社会状况与马克思研究方法的转变 |
4.2.2 新闻出版自由体现人的本质 |
4.2.3 现实利益自由需要消灭现有法律 |
4.3 政治自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 |
4.3.1 政治自由的逻辑起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对立 |
4.3.2 政治自由的实现——民主制 |
4.4 人的解放——《德法年鉴》 |
4.4.1 《德法年鉴》自由观的基本立场——费尔巴哈的感性人本学 |
4.4.2 《论犹太人问题》的自由观——从政治解放到人的解放 |
第5章 马克思自由观的正式确立 |
5.1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的自由观——克服异化劳动 |
5.1.1 以异化劳动为核心的政治经济学批判 |
5.1.2 私有制到自由劳动——重构人与财产关系 |
5.2 《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自由观——自由人的联合体 |
5.2.1 唯物史观的基本特征 |
5.2.2 对施蒂纳自由主义的批判 |
5.2.3 自由人的联合体 |
5.3 实现自由个性——《资本论》的自由观 |
5.3.1 《资本论》的基本结构与内在逻辑 |
5.3.2 对哲学自由观和政治经济学自由观的批判 |
5.3.3 自由个性——现实性与超越性的统一 |
5.4 马克思自由观的总体特征 |
第6章 马克思自由观对西方现代性的批判和当代价值 |
6.1 马克思自由观视域下的现代性 |
6.2 资本逻辑下的现代社会 |
6.2.1 资本逻辑的产生——一般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属性 |
6.2.2 资本逻辑的结构化 |
6.2.3 资本逻辑对现代社会的冲击 |
6.2.4 资本逻辑的内在矛盾及自我消解 |
6.3 自由民主制的内在矛盾 |
6.4 马克思自由观对我们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6)从个性自由到实践自由 ——马克思自由观对密尔自由观的超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概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点 |
第—章 近代自由主义思想在西方的演进 |
第一节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历史背景 |
一、工业革命为自由主义的萌芽奠定经济基础 |
二、各类社会思潮为自由主义奠定哲学基础 |
三、两大对立阶级的产生对自由提出新的政治要求 |
第二节 西方近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历程 |
一、古典自由主义时期: 自由主义理论初步形成 |
二、新自由主义时期: 对自由主义的改进与探索 |
三、新古典自由主义时期: 对古典自由主义的反思与重建 |
第二章 密尔自由观的确立与具体内容 |
第一节 密尔自由观的确立——从政治自由到社会自由 |
一、古典自由主义中的政治自由 |
二、密尔自由观的社会性转向 |
第二节密尔自由观的主要内容 |
一、智性自由: 思想和言论自由 |
二、个性自由与人类福祉 |
三、实现个性自由的途径 |
第三节 密尔自由主义思想的历史地位 |
一、对边沁功利主义的修正与总结 |
二、对古典自由主义的超越发展 |
三、促进古典自由主义向新自由主义的过渡 |
第三章 马克思自由观对密尔自由观的超越 |
第一节 马克思自由观的形成及其基本内容 |
一、马克思自由观的历史形成脉络 |
二、对马克思自由观理解的基本维度 |
第二节 马克思自由观与密尔自由观的关系辨析 |
一、马克思对密尔思想评价的文本解读 |
二、马克思自由观与密尔自由观的联系 |
第三节 从个性自由到实践自由的超越发展 |
一、自由的主体: 从“少数人的自由”到“全人类的解放” |
二、自由观的切入: 从功利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 |
三、自由的终极指向: 从“虚幻的共同体”到“自由人的联合体” |
结论: 研究马克思自由观对密尔自由观超越的当代价值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约翰·密尔的民族政治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选题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研究方法 |
2.研究思路 |
(四)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研究创新点 |
2.研究的不足之处 |
一、密尔民族政治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与理论渊源 |
(一)密尔生活的时代 |
1.密尔简要生平 |
2.密尔生活的时代的主要特征 |
(二)影响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主要流派 |
1.自由主义思想 |
2.功利主义思想 |
3.民族主义思想 |
(三)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理论外延 |
1.功利主义的发展 |
2.自由主义的转向 |
3.系统的代议制政府理论 |
二、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基本观点 |
(一)密尔的民族概念 |
1.民族感情:维系民族共同体的凝聚力 |
2.民族的形成要素:多要素的非必要性 |
3.民族的分类:性格与文明的殊异 |
(二)民族政治问题 |
1.民族与国家 |
2.民族发展问题 |
3.民族与政府 |
4.民族与军队 |
(三)解决民族政治问题的方案 |
1.民族自决 |
2.民族混合 |
3.殖民统治 |
三、对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评价 |
(一)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历史意义 |
1.发展了功利主义的民族观 |
2.“自由民族主义”的重要渊源 |
(二)密尔民族政治思想的局限性 |
1.宽泛的民族概念 |
2.对殖民主义的美化 |
3.民族文明化的虚幻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研究综述 |
二、本文研究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 |
三、本文的主要观点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司法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司法的概念 |
二、司法的功能 |
三、司法权和司法程序 |
四、司法裁决 |
第二节 司法公正的原则 |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二、无罪推定原则 |
三、罪刑法定原则 |
四、罪刑相适应原则 |
五、得知被指控的性质和理由原则 |
六、由合格的法庭进行审理原则 |
七、被告人出庭和辩护原则 |
八、与证人对质原则 |
九、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司法活动的正当性 |
一、媒体报道的权利根据 |
二、媒体报道是公众表达权的体现 |
三、媒体报道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 |
四、媒体监督是司法公正的保障 |
第四节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 |
一、信息环境对司法公正的影响 |
二、媒体与司法的工作方式差异 |
三、媒体报道对法官的影响 |
四、假新闻对社会公众的误导 |
五、媒体报道对个人隐私的影响 |
六、媒体审判问题 |
第二章 司法公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侦查和检察程序公开问题 |
一、侦查公开的范围 |
二、侦查公开的限制 |
三、检察机关逮捕程序公开 |
四、检察机关起诉程序公开 |
第二节 审判公开问题 |
一、立案公开 |
二、审判程序公开 |
三、审判结果公开 |
四、执行公开和审务公开 |
第三节 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 |
一、司法公开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发展 |
二、媒体报道对司法公开的价值 |
三、司法公开在司法公正和媒体报道方面存在问题 |
四、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与媒体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对不公开审判的异议权问题 |
一、媒体对审前不公开听证程序的异议 |
二、媒体对不公开庭审的异议权 |
三、媒体对不公开的司法案件报道问题之思考 |
第三章 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关系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媒体报道在纠正冤假错案方面的作用 |
一、呼格案和赵作海案的基本情况 |
二、媒体关于两件案件的报道对完善司法体制的作用 |
三、从这两个案件看构建冤假错案的预防和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媒体报道对公正审判的影响 |
一、药家鑫案的基本情况 |
二、新闻报道和舆情在此案中的作用 |
三、药家鑫案件的法律分析 |
四、以药家鑫案为视角思考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 |
第三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的纠偏作用 |
一、于欢案的基本情况 |
二、于欢案的法律和媒体报道作用分析 |
三、于欢案件中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贡献 |
第四节 媒体报道对司法公正的维护 |
一、8·27 昆山砍人案的基本情况 |
二、此案报道和舆论分析 |
三、此案中舆论对刑事司法实体公正的影响 |
四、此案对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影响 |
第五节 新媒体环境下舆论对司法影响 |
一、张扣扣案的基本情况 |
二、案件的舆情讨论 |
三、真相与对真相的想象 |
第四章 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比较研究 |
第一节 美国强调保护言论自由模式 |
一、美国的言论自由传统 |
二、美国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与媒体报道的问题 |
三、司法对新闻媒体采访和报道权的保护 |
四、缄口令 |
五、对律师的言论限制 |
六、对司法人员的言论限制 |
七、与陪审团审判有关的限制 |
第二节 英国注重保障司法公正的模式 |
一、英国的司法公开 |
二、英国司法对媒体涉法报道的限制 |
三、英国处理新闻报道与司法关系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欧洲国家媒体与司法报道关系 |
一、欧洲关于媒体与司法关系的文件 |
二、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和欧洲人权法院的实践 |
三、欧洲大陆国家关于司法和媒体关系的规定 |
四、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保密制度和救济手段 |
第五章 新媒体环境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 |
第一节 新媒体技术影响下舆论环境特点 |
一、新传播环境的特点分析 |
二、新传播因素在司法领域影响和体现 |
三、新形势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工作的短板和不足 |
第二节 影响司法公正的新传播因素考察 |
一、新技术下庭审公开的边界 |
二、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传播的规制问题 |
三、对司法的匿名评论权问题 |
第三节 网络传播中公众领域问题 |
一、以奈特诉特朗普案看公众人物社交网络管理 |
二、媒体与公众平台的责任划分 |
第四节 媒体新环境下的被遗忘权问题 |
一、被遗忘权原理 |
二、被遗忘权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三、被遗忘权保护的途径 |
四、被遗忘权保护对于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意义 |
第六章 改善媒体报道与司法关系的建议 |
第一节 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初探 |
一、媒体报道与司法活动的合作基础 |
二、司法和媒体的共同任务 |
三、司法公正原则和媒体报道的兼容 |
四、构建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和谐关系有效做法 |
第二节 确立和完善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思路 |
一、正确认识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
二、以主流媒体为抓手营造良好的司法公正舆论环境 |
三、根据舆论建议促进司法公正 |
四、媒体与司法关系之协调 |
第三节 依法规制司法与新闻的关系 |
一、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 |
二、制定相关人员的职业准则 |
三、明确媒体在报道司法工作中的社会责任 |
四、司法机关对媒体报道限制 |
五、媒体的自我规制 |
六、新闻媒体的行业规制 |
第四节 媒体侵权行为的法律救济 |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界定 |
二、媒体报道侵权法律救济的原理 |
三、媒体侵权的法律救济的方式 |
四、新闻侵权的救济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论自由时间与创新能力的培养(论文参考文献)
- [1]保护与服从 ——霍布斯论现代国家[D]. 阳火亮. 北京大学, 2021(02)
- [2]马克思自由观视域下哈耶克自由理论研究[D]. 徐振华. 辽宁大学, 2021(02)
- [3]马克思正义观视域中的桑德尔分配正义理论研究 ——《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之文本解读[D]. 董拥迪. 扬州大学, 2021(09)
- [4]乔治·格罗特雅典民主观研究[D]. 马百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5]马克思自由观的现实演进逻辑[D]. 杨蕊. 辽宁大学, 2020(07)
- [6]从个性自由到实践自由 ——马克思自由观对密尔自由观的超越[D]. 陈祎. 苏州大学, 2020(03)
- [7]在中西的交汇点:严复翻译思想与实践再诠释[D]. 耿良凤. 福建师范大学, 2020
- [8]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9]约翰·密尔的民族政治思想研究[D]. 海力思. 内蒙古大学, 2020(10)
- [10]论司法公正与媒体报道之关系[D]. 杨益航.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