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规草案(论文文献综述)
白雪[1](2021)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决定重大事项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依法行使决定权是推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提升人大履职水平,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实践中由于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人大决定权与党委、政府决策权力运行机制亦尚未理顺,导致人大决定重大事项成为人大职权中的薄弱环节,有必要从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质内涵、权力属性与价值目标维度进行研究,分析实践中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弱化和人大履职不佳等问题,从法律规范和制度保障方面加以完善。
任若萌[2](2021)在《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合法性研究 ——以政府防疫行为授权决定为切入点》文中指出由于突发新冠疫情的影响,导致行政机关在实施疫情防控时行政权力不断扩张且具有不确定性。在新冠疫情防疫初期,各地都出现了粗暴挖断公路,违法隔离限制人身自由,甚至征收征用公民财物后不赔偿不补偿等引起社会关注的现象。依法行政不仅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但这一系列违法行为,折射出部分行政机关已经不仅仅是在紧急状态下对公民权利克减的正当性合法性问题,甚至已经背离了防疫的本来目的,所以人大常委会要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控制。通过行使决定权,以授权决定的方式,提前制定行政机关所能实施的防疫行为种类及注意事项,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防疫行为的合法性以及对公民权克减的依法保护。在2020年2月上旬,地方各省级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继通过加开常委会会议或召开紧急会议的方式,积极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作出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保障人民健康的《决定》,从贯彻、动员、实施、立法、授权、督促等六大方面,来保障行政机关防疫工作的开展实施,同时也是制约行政机关法外行权。人大常委会采取此种方式授权在法律中并不能找到明确具体的规定,也未在过往中有过案例,属于在实践中的创新。本文通过对比分析各省级市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决定》的授权主体、授权的内容、行为方式、授权具体领域的差异、对于上位法不抵触不违背的不同规定,以及对备案审查机关的规定等不同,得出这些《决定》授权行政机关在采取防疫行为的合宪性、合法性、授权决定政府制定规章、规定征收征用补偿行为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如何减少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决定》产生的合法性风险,以及如何把握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适度扩张和对公民权利的克减程度,将成为防控疫情的应急时期,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不容忽视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本文提出首先应当完善《决定》所依据的应对突发事件的上位法法律规范体系,不断优化更新以往制定的法律法规,才能让人大常委会依法授权,政府依法行政。其次,要严守《决定》不能同上位法抵触的原则,牢牢把握上位法的立法精神,避免由于抵触冲突影响法律的公信力和全民抗疫的决心。同时,要加强授权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既要坚持有错必纠,也要维护好法律的秩序。《决定》在制定时,要充分考虑到对公民权利的克减的问题,要遵守比例原则,进行科学化人性化制定。要限定《决定》的实施时间,不仅能避免超期实施,还能及时将扩张的行政权回归其本来状态。最后要明确好被授权主体的法律责任,监督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行政,做到权责统一。这既是新冠肺炎疫情带给我们的警示,也促使我们在防疫中不断完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全面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刘松山[3](2021)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与决定的应然界分》文中研究指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在使用中较为混乱。凡对重大问题存在分歧,由会议讨论形成多数共识的,或者政治性较强的,以及号召性、政策性的事项,宜称决议。凡宪法法律规定由两机关行使决定权的,或者法律性较强的、改革探索性的事项,宜称决定。区分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意义不大。决议、决定的效力与法律、法律解释等是否有区别,宪法法律对此缺乏规范,需分类明确。两机关不宜以决议、决定形式频繁地、大规模调整国务院机构的组织职权。
张建东[4](2020)在《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是公司法当中具有根本性意义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的目的确定与路径选择,而且还会影响到公众公司法律规范结构、公司各利益相关者权益保护、董事信义义务构成等具体制度设计,甚至触及公司独立法律人格这一现代公司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石。因此,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成为各国公司法立法与学理必须面对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美国为代表的域外公司法制发达国家,自从伯利与米恩斯于1932年洞见公众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以来,即聚焦于公司权力如何适当且有效率地在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分配,并由此引发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两大理念的长期论争,至今仍未平息。我国新一轮公司法改革已经启动,公众公司权力分配模式的改革亦是其核心内容,并承载着促进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整体提高的功能使命。本文以我国公众公司为研究对象,以公司独立人格和独立利益的维护为研究的起点和归宿,立基于我国本土的公司法理与实践,借鉴域外相关理论成果与立法经验,对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模式的应然选择开展系统性研究。在对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予以重新界定的基础之上,综合考量各项影响因素,厘定我国应当选择的分配理念与分配原理,最终在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指导之下,提出我国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法律制度重构的具体方案。本文研究内容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为五部分具体展开:一、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直接决定着其所拥有的权力内容,对此,我国现行《公司法》未曾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而是采取一体规制的方法,将股东大会界定为公司的“权力机关”,而董事会须“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在此基础之上,赋予了股东大会过于庞大的权力,而使董事会沦为其办事机构。由此导致在控股股东“一股独大”的现实境况下,公司独立法律人格难以彰显,以及董事会独立性被严重弱化等弊端。为破除上述立法缺陷,我国学界提出控股股东中心主义、经理层中心主义以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等多种改革方案,但均未臻完善,故仍有予以重新深入思考探究的必要。二、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关于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揆诸全球公司法学理论,始终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大的理念——股东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这两大理念在公司治理的目的与路径方面,持有迥然不同的立场。前者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为了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故在公司权力分配方面,应当将公司事务的最终决定权力保留给股东。而后者则认为,公司治理的目的应当是实现所有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应当赋予董事会对于公司经营决策的绝对权力,以使其发挥公司内外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平衡中枢功能。理念的纷争无疑会对公司权力分配法律制度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故有必要从基本立场与法理基础等方面深入探究这两大理念,并剖析其对公司权力分配所可能产生的现实影响,以期为公司权力分配合理化方案的构建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三、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当今世界各国的公司法正在整体上发生着形式上或实质上的融合、趋同乃至一体化的深刻趋势性变化。(1)其中,公司法制发达国家关于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制度,历经上百年的发展演进,积累了丰富、成熟的经验。虽受各国具体国情的影响,公司内外部权力分配的具体法律规则难以完全统一,但各国公司法制发展进程中早已达成高度共识的立法例,值得我国公司法改革工作期间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国情予以适当借鉴。因此,基于对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韩国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代表性国家相关立法的全面考察并总结其共识性立法经验,能够为我国未来公司法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镜鉴。经对比分析,域外两大法系的公司法发展均表现出股东大会权力逐渐弱化与董事会权力逐渐增强的特征,即董事会中心主义的是现代公众公司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公司法应当依此作出相应调整。四、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受到公司独立法律人格、公司股权结构、经营效率、利益冲突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影响。因此,在对相关制度重构进行理念选择和方案设计时,应当予以全面考量,不宜所有偏颇。我国立法与学理对于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一致认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依然高度集中以及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等现实条件,共同决定了董事会中心主义应为我国重构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制度更为适当的理念。未来公司立法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以及法律效力,也应以此为出发点展开并变革。五、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在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之后,公众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严格分离,我国现行公司法中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体系也应当随之进行重构。股东大会的权力应当采取具体列举式的界定方法。具体而言,应将其权力严格限定于选择管理者和监督者并同时确定他们薪酬方案的人事任免权,以及对于公司章程修改、重大资产重组、公司变更终止等结构性重大变更事项的决定权。与此同时,董事会的权力则应当采取概括式的界定方法,即除法律明确规定属于股东大会权力之外的其它公司经营决策权均归属于董事会独立行使。概言之,股东大会的法定权力即是董事会权力的“负面清单”,对董事会的法定权利公司立法不适宜进行具体列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下错综复杂、瞬息万变的商业实践需要。
陈辉[5](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林圆圆[6](2020)在《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在全球合作日益紧密、“人类命运共同体”倡导愈加深入人心的新时代背景下,缔结条约成为各国建立友好关系和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方式。为了保障条约的效力和正当性,条约缔结工作需要依法进行。《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是我国缔结条约的主要法律规范,《宪法》奠定了我国缔约权在国家机关中分配的基本原则,《缔结条约程序法》规定了我国条约缔结的程序。但随着我国条约缔结实践的迅速发展,新问题和新需求层出不穷,现有法律对条约缔结工作的规范作用正在逐步下降。实践中出现了条约缔结程序混乱、缔约权运行失衡和条约保留等重要问题规范缺失等不良现象,与条约缔结工作的严肃性和其对国家发展的重要性相违背。针对以上现象,国务院已于2017年发布了《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外交部在就修改《缔结条约程序法》进行各方面调研论证同时,其制定的《缔结条约管理办法(草案)》也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因此,本文以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具体的建议与措施,希望能对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意义。全文共有四章,第一章是与我国条约缔结有关的法律制度的概述。目前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宪法》和《缔结条约程序法》之中。除此之处,国务院出台的《缔结条约程序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缔结条约程序法》进行了补充细化,尽管其仍未获通过,也是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一个重要参考。最后,我国加入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相关规定也是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应该遵循的一部分。第二章比较分析了美国、德国、法国和英国这几个重要国家的条约缔结制度,并选取其中有益的地方,作为我国条约缔结制度的借鉴。第三章是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研究。本章分为三节,分别对我国条约名称及定性问题、我国缔结条约程序问题和我国缔结条约实体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基本上涵盖了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的各方各面。第四章是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针对我国条约名称及定性存在的问题,建议设立一个条约事前评估机制,并对该机制具体设计方案进行了论述;针对我国缔结条约程序存在的问题,除了完善现有的批准、核准、备案与登记程序外,还建议完善利益相关方和个人参与条约缔结程序的机制和增加对条约谈判工作的规范;针对我国缔结条约实体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缔约权,增加国家主席的主动缔约权和明确条约保留制度。
卢作峰[7](2020)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现行《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下,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的职权本质上都属于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体现。因而,其权力是极其宽泛的,乃至可以提炼表述为人民概括赋予的“集合性决定权”。这是一种广义上的人大“决定权”,但是,基于职权法定原则,以及制度实践可操作性的考虑,“集合性决定权”须依据不同方面的权能特征细化规定在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中。由此,我国逐渐形成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任免权”四大权能的理论划分,并在具体条文中带有兜底条款或抽象性规定。基于广义“集合性决定权”和狭义“明文性决定权”的区分,可明辨“决定权”概念的多重含义,各项权能也均有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改革开放以来,承接1982年《宪法》颁布前“法令”功能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成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综合运用立法权与决定权,推动改革发展,实现法制变革的重要方式,但其在规范层面上仍缺乏明确的界定。在全面深化改革与发展、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背景下,务必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明确“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各级人大决定权的实体属性与程序边界。论文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绪论在总结国内外相关研究思路与方向的基础上,引入一种知识与方法相结合的宪法教义学视角,对人大决定职权进行整体上的规范研究。第二章从现有人大职权条文出发,理清人大决定权力展开的理论脉络,基于职能分工与职权法定的角度,区分人大决定权的集合性与明文性,进而梳理出人大决定权的规范依据与内容。第三章聚焦改革实践中颇具争议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从历史维度明晰了其与1982年前的“法令”之间具有的前后承接关系。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践文本并对其进行内容分类,界定得出其中部分文本带有的立法性、规范性特质,以及适时满足社会规范需求的功能。第四章探讨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方向,指出需要在法治改革观的理念指导下,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进行制度化与明确化的整合。第五章为结语部分。
杨振[8](2020)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是一项概括性职权,其权力属性难以界定,权力运行范围不明,其权力功能有待进一步的探讨。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此项权力作出了各种类型的决定,而这些决定作出过程中的权力运作难免存在失范与失当的问题,因此需要对该种权力涉及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实践如何展开提出有效对策。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基本概述。首先,文章界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概念。其次,文章分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规范变迁及其实践发展。最后,文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决定权的程序进行了梳理。本部分内容的研究旨在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属性、功能等方面的讨论提供基础性的、概念性的认知。第二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和属性分析。首先,文章探讨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通过研究,概括性地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以人民主权、党的领导、人大主导三个方面的宪法精神和原则为宪制基础,并从源权基础、立权基础和行权基础等三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其次,文章从决定权的性质和特点两个方面分析了决定权的属性,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具有民主性、国家性、强制性等性质,具有范围的有限概括性、权力的代位执行性、对象的具体事务性、主体的排他性等特点。最后,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宪制基础和属性的研究,将该种权力从规范产生到实践运作的整个过程划分为五个阶段,在各个阶段分别表现为“主权性决定权”“宪制性决定权”“立法性决定权”“过程性决定权”“结果性决定权”等五种权力存在样态。第三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功能研究。首先,文章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54年起至今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文件做了类型分析,划分出立法性决定、监督纠改决定、任免决定、特定事项决定等四大类共涉及十小项的决定类型。其次,基于决定的类型划分,文章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具有的规范功能作了具体探讨,分析了规范功能层面的立法性功能、监督纠改功能、任免功能、事项决定功能等内容。最后,文章还分析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在实践层面的社会功能,其包括解决冲突的功能、为国家改革提供正当性的功能、决定权的权力整合功能等。第四部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实践展开。文章通过分析权力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合宪性与适当性质疑,讨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实践的合宪性与适当性展开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制约监督决定权的两条思路建议:第一,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五种权力样态建立一套体系化制约框架;第二,适时启动《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
韦朋飞[9](2020)在《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共产党的制度体系中,请示报告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制度。请示报告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年代逐渐发展的,并在解放战争初期建立的一种党内制度。其基本功能最初是促进中央和地方党组织的沟通和交流,后来发展成为维护中央权威和党组织纪律的重要制度。学术界多从党组织关系的视角研究请示报告制度,分析其与党的组织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以及党内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关系。在政权系统中建立党组是中共实现对政权领导的基本手段之一,请示报告制度同样适用于政权系统内党组与上级党组织之间的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权系统内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外延发生了变化,它实际上成为了党领导国家政权的一种制度机制。基于以上理念,本文以党的领导为主题,全国人大系统中的请示报告制度为研究对象,以立法作为基本的分析范畴,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对其发展历史、组织结构、运作过程和功能定位进行了全面研究,分析了制度的发展趋势和完善路径。本文认为,与单纯的党内请示报告制度相比,对于实现党的领导的意义上说,政权系统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外延拓展成为中国共产党处理党政关系的一种制度机制。请示报告制度从党内拓展到政权系统的过程,也是中共从革命党向执政党转变的过程,是为了解决如何实现党对政权领导的问题。建国初期,中共在中央政府系统内建立了党组,党组将政府工作向党中央请示报告是实现党对政府领导的制度性安排。比如向党中央的请示报告是政府立法工作中的必备环节,这同样适用于全国人大制度建立以来的立法工作。全国人大立法工作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经历了一个相对曲折的过程,最终形成了如今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为请示报告主体的,以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和重要分歧等方面内容为请示报告事项的,以党中央为请示报告对象的制度规范。具体而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存在于立法过程的准备阶段、法律草案的起草阶段以及法律草案的审议阶段,其一般的流程是请示报告的事项的确定与文件的形成、请示报告文件稿的呈送、党中央的审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党中央相关意见的落实。与请示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党中央的审批环节是全国人大立法中的重要一环,这突显了党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以及党在中国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角色。通过这种方式实现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领导是以党的组织嵌入和人事嵌入为基础,作为处理党组织关系的请示报告制度,同样适用于党组和党中央之间的关系,这说明中共是通过将单纯的党政关系转化为党组织关系来实现其领导的。请示报告制度具有两方面意义,一方面,它保障了党中央对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宏观把握以及立法中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另一方面,有助于党中央对于全国人大立法工作的支持以及全国人大职权的发挥。
许琦婧[10](2020)在《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乡镇人大处于我国人大制度体系的底部,是农村广大人民群众直接、具体感受当家作主权利的重要制度平台,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环节和重要组成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以下简称“乡镇人大主席”)是乡镇人大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乡镇人大的主心骨,在联系基层人大代表、开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组织代表活动、开展代表工作等方面充当着纽带和桥梁的角色。尽管近几年来,随着对基层人大工作的不断重视,国家通过法律,政策和法规进一步加强了乡镇人大的工作,但在现实运作中,乡镇人大主席并没能发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作用,在一些方面甚至存在着边缘化问题,监督工作流于形式,干部二线思想严重,使乡镇人大空心化、失语化现象日渐突出,影响了乡镇人大效能,违背了设立这一职务的初衷。提高乡镇人大主席履职效率,充分发挥乡镇人大主心骨作用,对推进我国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也才能使广大的基层人民群众更为真实地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本文以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的履职为研究切入点,通过访谈、文献分析、个案分析等研究方法,阐述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的履职现状,归纳履职存在问题和原因:人大自身运行的体制机制不健全、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重视不够、乡镇人大主席对人大工作认识不足、代表履职热情不高等。在此基础上,结合福建三明市沙县、浙江省乐清市岭底乡、陕西省安康市镇坪县对乡镇人大主席履职的探索,得出启示。最后结合人大工作经验,借鉴相关研究成果,提出明确人大主席团常设机构性质、乡镇人大主席专职化、乡镇人大主席进入党委班子、加强对乡镇人大主席的培养使用力度、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代表主体作用、探索乡镇人大绩效评价机制等措施,通过多渠道提升乡镇人大主席履职绩效和履职积极性,使乡镇人大摆脱“边缘化”“空心化”困境,推进基层民主建设。
二、审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规草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审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规草案(论文提纲范文)
(1)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历史沿革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
(三)国务院相关规定 |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实质内涵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与外延 |
(二)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性质 |
三、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的价值意蕴 |
(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需要 |
(二)人民民主的体现 |
(三)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 |
四、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
五、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完善的实践路径 |
(一)加强人大对重大事项议案的审议 |
1. 界定重大事项范围 |
2. 制定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年度清单 |
3. 对列入人大决定的重大事项开展深入调研论证。 |
(二)健全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 |
1. 完善人大决定重大事项决定权相关法律法规 |
2. 健全人大、党委和政府重大决策沟通机制,建立相关重大事项的确定、调整以及相关信息的通报制度,完善沟通渠道和机制 |
(三)加强跟踪监督,确保决定权的执行效果 |
(2)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合法性研究 ——以政府防疫行为授权决定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研究综述 |
(二)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概念与界定 |
1、概念 |
2、界定 |
(三)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法律依据 |
二、疫情防控时期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行使的分析 |
(一)地方人大授权地方政府疫情防控的总体分析 |
(二)地方人大授权地方政府疫情防控行为的内容 |
(三)地方人大授权地方政府疫情防控行为方式对比 |
1、省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具体领域的差异 |
2、市级人大常委会授权具体领域的差异 |
3、对不抵触规定的差异 |
4、对备案机关规定的差异 |
三、地方人大授权决定的合法性风险反思 |
(一)授权决定的合宪性风险 |
1、地方人大常委是否具有授权决定的资格 |
2、授权决定是否超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
(二)授权决定的合法性风险 |
(三)授权决定政府制定规章的风险 |
(四)授权决定征收补偿行为的风险 |
四、地方人大授权决定合法性风险防范 |
(一)完善授权决定的上位法体系 |
(二)严守授权决定的不抵触原则 |
(三)加强授权决定的备案审查 |
(四)科学化、人性化克减公民权 |
(五)限定授权决定的实施时间 |
(六)明确被授权主体的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与决定的应然界分(论文提纲范文)
一、决议、决定:两个含义不甚清晰的用语 |
(一)有关工具书和公文处理规范中的问题 |
(二)决议、决定的性质不好把握 |
(三)决议、决定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
二、1982年《宪法》实施前的决议、决定适用情况 |
(一)从《共同纲领》到1954年《宪法》之前 |
(二)1954年《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
(三)实践中的做法及问题 |
三、1982年后有关决议、决定的规定、实施情况与新问题 |
(一)决议、决定有什么区别 |
(二)如何区分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和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三)不同决议、决定的效力问题 |
四、区分两机关作出决议、决定以及制定法律权限的几个难点 |
(一)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的三个问题 |
(二)国家机构职权调整方面的问题 |
(三)以决议、决定方式进行立法授权的问题 |
(四)设置特殊地方政权机关和批准特殊区域的问题 |
五、结语 |
(4)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中国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立法现状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一)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 |
(二)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构造 |
(二)董事会的权力构造 |
(三)剩余权力的归属 |
第二节 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
一、我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存问题 |
(一)未能区分公众公司与私人公司 |
(二)股东大会权力过于庞大 |
(三)董事会独立性的严重弱化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现有解决方案 |
(一)控股股东中心主义模式 |
(二)经理中心主义模式 |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模式 |
三、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重思 |
第二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争鸣 |
第一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股东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所有权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公司合同理论 |
(四)公司宪制理论 |
三、股东中心主义理念的最新修正 |
第二节 公司权力分配的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 |
一、基本立场 |
二、法理基础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团队生产理论 |
(三)社群理论 |
(四)实体最大化及可持续性理论 |
第三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域外实践 |
第一节 大陆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德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法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日本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韩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二节 英美法系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英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二、美国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三、澳大利亚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四、加拿大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力分配 |
第三节 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之总结 |
一、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存异 |
(一)二元制与三元制 |
(二)股东大会中心主义与董事会中心主义 |
二、域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趋同 |
(一)股东大会的权力逐渐缩小且以法律明定范围为限 |
(二)董事会的权力逐渐扩大且为概括性规定 |
第四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总体思路 |
第一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考量因素 |
一、公司人格 |
二、股权结构 |
三、经营效率 |
四、利益冲突 |
五、社会责任 |
第二节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理念选择 |
一、我国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现实依据 |
(一)公司法人本质实在说的确立 |
(二)公众公司股权结构仍然高度集中 |
(三)公司社会责任愈加受到重视 |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权力分配原理 |
(一)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标准 |
(二)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法律效力 |
第五章 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的具体方案 |
第一节 公众公司股东大会的权力配置 |
一、人事任免权 |
(一)董事提名权 |
(二)董事选举权 |
(三)董事解任权 |
(四)薪酬决定权 |
二、公司重大变更决定权 |
(一)章程修改批准权 |
(二)重大资产重组批准权 |
(三)公司终止决定权 |
第二节 公众公司董事会的权力配置 |
一、公司资本结构决定权 |
二、利润分配决定权 |
三、利益冲突交易审批权 |
四、敌意收购防御策略决定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与我国条约缔结有关的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 |
一、宪法相关规定 |
二、《缔结条约程序法》中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规相关规定 |
第三节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相关规定 |
一、《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缔结的规定 |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与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 |
第二章 重要外国国家条约缔结法律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美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一、《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典》相关规定 |
二、《美国联邦规章汇编》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德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第三节 法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第四节 英国的条约缔结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存在的重点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我国条约名称及定性所存在的问题研究 |
一、我国实践中的条约名称 |
二、我国条约名称与其定性的关联问题 |
第二节 我国缔结条约程序所存在的问题研究 |
一、我国条约批准程序问题研究 |
二、我国条约核准程序问题研究 |
三、我国条约备案与登记程序问题研究 |
第三节 我国缔结条约实体制度所存在的问题研究 |
一、我国条约缔结权问题研究 |
二、我国条约保留问题研究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具体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条约的名称及其定性问题研究 |
一、规范条约命名方式 |
二、建立条约事前评估机制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缔结条约的程序法律制度研究 |
一、条约批准程序的完善 |
二、条约核准程序的完善 |
三、条约备案与登记程序的完善 |
四、利益相关方和个人参与条约缔结程序的完善 |
五、规范条约谈判工作 |
第三节 完善我国缔结条约的实体法律制度研究 |
一、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缔约权 |
二、增加国家主席的主动缔约权 |
三、明确条约保留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学术理论价值 |
(二)制度实践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权威依托的职权初探 |
二、规范框架内的合法依据 |
三、法律系统外的合理因素 |
四、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与研究地位 |
二、宪法教义学视角的引入与适用 |
第二章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脉络与规范内容 |
第一节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定职权 |
一、《宪法》中规定的职权 |
二、《地方组织法》中规定的职权 |
第二节 人大决定权的理论展开 |
一、对“职权四分”的纠偏 |
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与决定权的集合性 |
三、职能分工、职权法定与决定权的明文性 |
第三节 人大决定权的规范内容 |
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一)全国人大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法定范围 |
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职权范围 |
三、人大决定权行使的程序规范 |
第三章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规范属性 |
第一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历史渊源 |
一、“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产生的历史背景与路径依赖 |
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与“法令”的历史衔接 |
(一)1954年《宪法》前:“法令”的初创 |
(二)1954年《宪法》后至1982年《宪法》前:“法令”的变迁 |
(三)1982年《宪法》后:“法令”的转化与承接 |
第二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文本与分类 |
一、文本的来源 |
二、特殊文本类别的辨明 |
(一)修改、废止法律的决定 |
(二)法律的补充规定 |
(三)批准下级规范性文件的决议 |
(四)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三、“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范围与分类 |
(一)现行有效的第二层“法令” |
(二)专属立法权内未经立法程序而直接作出的法律性决定 |
(三)专属立法权内的立法授权决定 |
(四)专属立法权外适用明文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五)专属立法权外适用集合性决定权的法律问题决定 |
第三节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性质与功能 |
一、立法权与决定权综合运用的法制变革方式 |
二、满足深化改革与社会发展的规范需求 |
第四章 人大决定权行使的体系整合 |
第一节 观念层面:迈向实质法治的改革观 |
一、警惕经验主义与工具主义 |
二、法治改革观的要求 |
第二节 中央层面:“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制度化 |
一、明定“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体性质 |
二、完善“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程序规范 |
第三节 地方层面:重大事项决定权的明确化 |
一、重大事项决定权与地方立法权的界分 |
二、建立完善“重大事项”判定的程序机制 |
第五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基本概述 |
一、决定权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决定的概念 |
(二) 决定权的概念 |
二、决定权的发展历程 |
(一) 决定权的规范变迁 |
(二) 决定权的实践发展 |
三、决定权的行使程序 |
(一) 决定权的启动 |
(二) 决定权启动后的行使程序 |
第二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与属性 |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宪制基础 |
(一) 人民主权原则 |
(二) 党的领导原则 |
(三) 人大主导原则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属性 |
(一) 决定权的性质 |
(二) 决定权的特点 |
三、决定权的五种存在样态 |
第三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功能 |
一、功能研究中的决定类型化 |
(一) 决定类型化研究的意义 |
(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分类 |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规范功能 |
(一) 决定权的立法性功能 |
(二) 决定权的监督纠改功能 |
(三) 决定权的任免功能 |
(四) 决定权的事项决定功能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社会功能 |
(一) 解决冲突的功能 |
(二) 为国家改革提供正当性的功能 |
(三) 决定权的权力整合功能 |
第四章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权的实践展开 |
一、决定权的合宪性运行 |
二、决定权的适当性运行 |
三、规范决定权运行的建议 |
(一) 建立针对权力实践的体系化制约框架 |
(二) 适时启动《宪法》第62条第12项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范围与相关概念界定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结构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历史演进 |
(一)请示报告制度的探索、建立与发展阶段(1954 年之前)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的实践与衰退(1954-1978 年) |
(三)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建立与发展(1978 年至今)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请示报告制度的结构与运作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运行的组织基础 |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系统 |
2.全国人大的组织系统 |
3.全国人大的党组系统 |
(二)全国人大立法程序中的请示报告 |
1.立法准备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
2.法律草案起草(包括修改)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
3.法律草案审议阶段中的请示报告 |
(三)案例分析:1982 年宪法与2018 年监察法中的请示报告 |
1.1982 年宪法制定过程中的请示报告 |
2.2018 年监察法制定中的请示报告 |
(四)党组织关系嵌入:请示报告制度在全国人大的运作机制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形成:从人事嵌入到组织嵌入 |
2.从组织嵌入到组织关系嵌入的形成 |
三、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定位与功能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基本定位 |
1.党中央领导立法工作的制度机制 |
2.立法程序中的非正式制度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功能 |
1.保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权 |
2.有助于党中央对全国人大工作的支持 |
四、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趋势与完善路径 |
(一)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发展趋势 |
1.制度规范化程度不断加强,相关制度机制也不断完善 |
2.制度运行常态化,执行力度加大 |
(二)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的完善路径 |
1.规范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制度 |
2.完善请示报告制度的运作程序 |
3.明确请示报告事项的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理论和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乡镇人大主席概述 |
第一节 乡镇人大的相关概念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
二、人民代表大会 |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
四、乡镇人大主席 |
第二节 乡镇人大主席的职责 |
一、乡镇人大主席的法定职责 |
二、乡镇人大主席与主席团常务主席的职务区分 |
三、乡镇人大主席与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区分 |
第三节 乡镇人大主席的履职内容 |
第三章 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现状 |
第一节 南安市乡镇人大概况 |
一、南安市乡镇人大沿革 |
二、作为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试点之后的乡镇人大机构设置 |
第二节 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的情况 |
一、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内容 |
二、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实际评估 |
第四章 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存在问题 |
一、闭会期间成“光杆司令” |
二、监督工作“束手束脚” |
三、工作错位“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己的田” |
第二节 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人大自身运行的体制机制不健全 |
二、乡镇党委对人大工作重视不够 |
三、乡镇人大主席对人大工作认识不足 |
四、代表作用难以发挥 |
第五章 乡镇人大主席履职的“他山之石”及其启示 |
第一节 乡镇人大主席履职的“他山之石” |
一、“沙县模式” |
二、岭底乡“建账法”乡镇人大主席履职不再“光杆” |
三、镇坪县人大工作绩效标准管理评价探索 |
第二节 乡镇人大主席履职的“他山之石”之启示 |
一、争取上级党委对乡镇人大主席职位的认识和重视 |
二、发挥乡镇人大主席团作用 |
三、以绩效考评为利器推动乡镇人大主席工作落实 |
四、关于借鉴之外的思考 |
第六章 乡镇人大主席履职对策 |
第一节 完善乡镇人大主席的法律职权 |
一、明确人大主席团常设机构性质 |
二、明确人大主席专职化 |
三、理顺乡镇党委、政府、人大的关系 |
第二节 提高人大主席地位 |
一、明确乡镇人大主席进入乡镇党委班子 |
二、加大对乡镇人大主席的培养使用力度 |
三、乡镇人大主席要注重提高自身履职水平 |
第三节 进一步发挥乡镇人大代表主体作用 |
一、把好代表“入口关” |
二、强化代表履职培训 |
三、组织好闭会期间代表活动 |
四、进一步规范代表履职 |
第四节 探索乡镇人大绩效评价机制 |
一、乡镇人大绩效评价的重要性 |
二、关于制定乡镇人大绩效评价需要注意的问题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四、审议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法规草案(论文参考文献)
- [1]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制度研究[J]. 白雪. 喀什大学学报, 2021(05)
- [2]地方人大决定权行使的合法性研究 ——以政府防疫行为授权决定为切入点[D]. 任若萌.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与决定的应然界分[J]. 刘松山. 法学, 2021(02)
- [4]公众公司股东大会与董事会权力分配研究[D]. 张建东. 吉林大学, 2020(03)
- [5]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6]完善我国条约缔结法律制度研究[D]. 林圆圆.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7]法教义学视角下的人大决定权研究[D]. 卢作峰.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8]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权研究[D]. 杨振. 大连海事大学, 2020(11)
- [9]全国人大立法中的请示报告制度研究 ——以党政关系为分析视角[D]. 韦朋飞. 吉林大学, 2020(08)
- [10]南安市乡镇人大主席履职问题研究[D]. 许琦婧. 华侨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