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准据法的确定(论文文献综述)
刘素[1](2021)在《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了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的法律适用。通过对援引该法条的163份裁判文书统计整理,从不同维度研究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现状,以期探明司法运行状况。经分析发现法律适用中存在识别不当、适用系属公式无法律依据、法律推理过程逻辑错误、忽视意思自治中的默示选法和法院地法适用比例高等问题。为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的理论研究,不断完善法律适用法的立法以实现法典化,进一步加强司法制度建设,同时强化提升司法人员业务素质。
高润琪[2](2020)在《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 ——基于我国涉外民商事的审判实践》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域外法查明作为国际私法学的基础制度,对实现冲突法所追求的准确适用准据法的目标有着重要支撑作用。目前,学者对域外法查明制度的研究大多停留在学理分析层面,实证研究成果较少,尤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公布实施以来的关于域外法查明的涉外民商事司法实践尚未有足够关注,缺乏充分的数据统计与分析。因此,本文的第一部分以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域外法查明制度的运行实效为研究切入点,通过实证研究方法,对我国法院域外法查明与适用的司法实践进行统计,分析样本所涉域外法与国内法分布情况。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拟通过样本分析,揭示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域外法查明制度仍然存在的有关问题,并得出以下结论:首先,我国司法实践中域外法查明责任的分配仍然处于失衡状态,存在混淆当事人提供域外法与当事人查明域外法的逻辑错误,也存在试图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以避免承担查明责任的归乡情结与认定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效并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不良倾向。其次,司法实践中域外法查明的有效途径依旧比较有限,存在大量当事人无法提交任何域外法查明意见的案件,当事人供给域外法的能力不足;法院基于成本考量也未能在查明域外法上积极投入;法院与当事人大多寄希望于中外法律专家查明域外法,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此外,审判实践中判定域外法无法查明的标准尚不明晰,多数法院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查明期限与查明过程没有充分说理,自由裁量权之行使过于灵活、缺乏合理限制。针对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域外法查明制度的运行问题,本文第三部分从以下角度寻找了相应解决路径:首先,域外法查明责任亟待重构,当事人与法院间的责任分配应当根据冲突规范、案件类型与查明难度有所区分,避免查明责任向当事人过度倾斜;其次,制度的完善应着力于域外法查明途径的拓展,具体而言包括细化法律专家查明程序规则,明确专家资质认定,建立健全查明费用垫付机制,提升域外法查明机构供法能力与质量,由此减轻法院查明域外法的压力与负担,降低域外法查明制度总体运行成本,促进域外法查明效果的改善;最后,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澄清域外法不能查明的认定依据,通过强化文书说理对“合理期限”与“无正当理由”等查明标准进行充分论证,提高判决的公信力与权威性;重视对域外法意见的充分质证,当事人就域外法内容及理解存在异议时,法院应当尽“勤勉义务”之要求,避免径行认定无法查明。
毛阳凡[3](2020)在《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不断提出的拓宽对外贸易领域、加快投资便利化进程等进一步深化的对外开放政策对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尤其是涉外民商事审判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长期以来,外国法查明是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的常见难题之一。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本文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2011年至2018年华东地区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裁判文书的研究,一方面了解《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相关规范的实施情况,另一方面分析外国法查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希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能为改善外国法查明困境有所裨益。本文引言部分交代了文章写作的背景,具体包含了提出问题和研究价值两个方面。提出问题主要表明了外国法查明的重要地位和以华东地区为研究对象的原因。研究价值主要介绍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本文正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研究方法。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及其可行性。该部分虽然未涉及文章主题,但是其是文章结论具有现实价值的基础。其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是我国及华东地区的法院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该部分是由立法和实践两个部分组成。立法是司法的重要前提。因此,要分析司法实践应该首先介绍相关的立法规范。对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规范,本文主要从外国法查明的立法进程与现行有效的立法规范两个方面进行介绍。对我国外国法查明立法进程的介绍,本文是按照相关立法的时间顺序进行的。对于我国现行有效的外国法查明立法的介绍,是从外国法查明的基本逻辑出发进行介绍的。对于司法实践包括我国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和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我国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是以全国法院为视角,介绍我国法院在外国法查明过程中的总体情况。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是通过图表与文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的,从整体的角度介绍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基本情况。第三部分是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的分析。本文主要从查明主体、查明方式、外国法认定和外国法无法查明等角度入手,结合具体的现实案例,阐述相关判决书中反映出的现状及问题。第四部分是外国法查明的完善与思考。这一部分是在司法实践分析的基础之上,从查明主体、相关立法、技术条件等角度对外国法查明制度的进一步思考。
龚柏华,何力,陈力[4](2019)在《“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文中指出引言"一带一路"是中国向世界提供的公共产品。"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其思想源于中国古代丝绸之路。2013年,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2015年,中国政府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
徐俊杰[5](2018)在《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以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为视角》文中认为外国法查明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院地国法官经本国冲突规范援引正确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的前提与基础。外国法查明的司法运用效果直接影响涉外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到一国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为规范外国法查明问题,201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对其进行了明确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亦针对其作出详细规定。但《法律适用法》实施至今,外国法查明仍然受到我国学术界与实务界的诟病,因此,本文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立足于司法实践,采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对外国法查明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所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进而提供若干完善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建议。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的基本问题进行探讨。对外国法查明的概念、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等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章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发展变化及立法现状进行探讨。分析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从单纯的司法解释形式发展至立法规范,指出《法律适用法》及《司法解释(一)》明确了“以法官查明为主,当事人提供为辅”的查明责任分配制度,并对现行立法进行评价。第三章对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探讨。以从无讼案例网等资料库所搜索到的105份有关外国法查明的裁判文书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统计,发现外国法查明问题反应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问题。第四章针对外国法查明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立法建议。为解决外国法查明责任分配不明、外国法查明不能情况频发等具体问题,本文提出消除法条歧义、明确外国法查明不能认定标准、统一规范当事人提供外国法标准及增加查明途径等立法建议。
汉斯·范鲁,张美榕[6](2017)在《全球视角中的国际私法》文中提出本文在2015年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私法暑期班开幕式演讲稿的基础上写作而成。首先,本文系统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历史演进进程,其最初被视为自然法的一部分,进而经历了被"国内化"的阶段,而今天的国际私法在全球化影响下又一次接受了跨国的、全球性视角。其次,本文阐述了全球化对国际私法发展的影响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中国自1987年成为其成员)在全球化中的作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近年来制定了《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以及一系列海牙关于儿童诱拐、儿童收养和儿童扶养的多项公约,其在不断应对全球化在商业贸易、自然人、家庭领域所带来的挑战。再次,本文讨论了当前国际私法面临的全球挑战,包括讨论了复杂的跨国代孕协议问题与国际私法在暂时性移民事项、环境与气候变化方面的作用。本文最后得出结论认为,国际私法对国际公法的互补性作用日益凸显,其必然会在为人类与地球创造可持续发展的未来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秦红嫚[7](2017)在《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监护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为保护特定人群的权益起着重要作用。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文化传统、宗教信仰、家庭理念等方面存在着差异,在构建监护制度时,存在着很多不同。为了解决监护制度上的冲突问题,很多国家在冲突法中规定了涉外监护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冲突法并不涉及监护的实体规定,其只是为寻找和选择法律提供了方法,但在确定准据法的过程中却无法回避内国的监护实体法。也就是说监护权的合法行使,既需要冲突法提供选法方法,又需要以实体法为依据。因此,了解监护制度的规定,对于确定涉外监护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以及实现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十分重要。目前,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从不同方面缔结了多个监护方面的公约,其中有些就涉及到了监护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也对涉外监护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我国关于监护的实体立法刚刚进行了修改,而关于监护的法律适用规定则在五年前通过立法,如何协调实体法和冲突法中关于监护的规定,值得进一步研究。此外,随着跨国民商事活动的多元化,涉外监护也由过去仅存在于涉外离婚领域向更多领域发展,例如,涉外老年人监护、跨国代孕中的监护问题等等。简单的法律规定如何面对日益复杂的涉外监护案件也是现实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故此,本文以涉外监护法律适用为研究对象,采用历史分析、规范分析、案例分析以及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力求对该问题的解决有所突破。本文的研究思路是监护制度实体法冲突——冲突规则——特殊问题——司法实践——我国的立法与实践。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围绕以下问题进行了论述: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基础问题,主要解决监护的含义、涉外监护的范围以及法律适用的界定,为后续论述的展开提供铺垫。首先,对两大法系传统理论中的监护概念进行了梳理。大陆法系传统理论采用狭义的监护概念,即将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照顾被排除在监护之外;而英美法系国家则采用广义的监护概念,即指一切对未成年人和对特定的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进行的监管和保护。随着两大法系监护制度的进一步融合,在未成年人监护领域开始使用“父母责任”的概念来代替包括未成年人监护在内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事项。即便如此,两大法系关于监护的界定上仍然存在着分歧。其次,阐述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罗马法中监护制度是两大法系中监护制度的源头,两大法系在发展的过程中根据各自的需要对古罗马时期的监护制度进行了扬弃,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制度。通过梳理各自发展的轨迹,从宏观上对两大法系中的监护制度进行比较,并总结出监护制度的一系列变化:样态由家庭监护向国家监护转变、保护内容从仅保护财产向保护人身和财产权益转变、保护的利益由保护监护人向保护被监护人转变等。最后,对本文中的涉外监护、法律适用进行了界定,为下文的论述奠定起点。本文中的涉外监护是指一切含有涉外因素的监护,法律适用则是指整个选法和用法的过程。通过对不同国家监护的设立原因和种类、监护当事人的范围、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监护的变动等几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归纳总结监护在实体法层面的冲突表现。首先,监护设立的冲突。设立的标准,如有些采用行为能力标准,有些则采取处理事务能力的标准;种类上的分歧则主要集中于是否认可意定监护。其次,监护当事人范围的冲突。关于监护人资格,有些直接规定了适格监护人的条件,而有些则仅规定了缺格事由,且存在概括式规定与列举性规定两种模式。监护人的顺序有些强调按序选择,有些则相反。人数限制方面主要分为一人制、多人制和独任为原则、多人为例外三种模式。监护人的选任方面,分为家庭法院指定、遗嘱选任、当事人自己选任等。在未成年人的界定标准上存在年龄和婚姻两种标准。成年人的范围是否包括老年人、吸毒者等存在差异。再次,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冲突。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和法定代理权,是否有权获得报酬存在不同的态度。最后,监护的变动规定上的冲突。一般都对监护撤销、监护变更以及监护终止的条件进行了部分或者全部规定,其中监护终止又分为相对终止和绝对终止,但是在具体条件上又存在着冲突。在冲突法层面上,探讨各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及其适用。考察各国的立法例,关于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则主要有四种:一,法院地法,包括概括和分割适用法院地法;二,当事人属人法,包括适用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其中又可以分为依据被监护人、监护人以及监护当事人的属人法;三,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其他法,包括属人法兼支配婚姻或收养效力的法律和属人法兼法院地法;四,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通过分析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成年最佳利益原则来确定有利于的考量因素。本文还对法律适用过程中的一般问题及冲突规则的运用进行了探讨。首先,通过论述识别的标准、对象、不同阶段的识别内容,为解决涉外监护中的识别提供理论基础。其次,对先决问题进行界定,包括先决问题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先决问题的准据法,主张在涉外监护中采用新构成要件说。通过上述分析总结出涉外监护中常见的先决问题的范围以及确定准据法的方法。最后,对于两种特殊的监护与公共秩序的关系进行论证。虽然有些国家认为同性婚姻或者代孕行为不具备合法性,但行为的违法性并不必然导致结果的违法性。同时总结出涉外监护法律适用中其他违背公共秩序的常见情形。在适用基本规则时,有些国家采用分割方法,即针对监护的不同内容分别规定其适用的准据法,包括按照涉外监护关系的不同层面、区分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以及区分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分别进行规定。意思自治原则对监护法律适用产生一定影响,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具有可行性。最后将文章的落脚点放在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上。首先对我国监护实体法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尤其是对新通过的《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的法律规定从其修改原因、具体规定等方面深入研究,剖析现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部分内容比较空泛、未区分与其他相关制度、特定监护关注不够、监护人资格的规定有待商榷等。其次,对我国监护法律适用的冲突规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现有规则在监护的适用范围、当事人的界定、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判断、对于意定监护的态度等方面存在着模糊性。通过实证分析,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不区分涉外离婚和涉外监护,统一适用离婚的准据法;未区分监护与抚养和父母子女关系或未对有利于被监护人作出判断,直接适用中国法律。最后,分别从实体法层面、冲突法层面以及实践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包括细化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考量因素、明确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的具体内容、区分与相似制度的关系、增补特定类型监护的规定、协调实体法与冲突法中关于监护的范围等。
黄进,连俊雅,杜焕芳[8](2015)在《2014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研究指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为海峡两岸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提供重要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对船舶抵押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相关问题做出具体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涉外仲裁裁决中执行管辖权的认定以及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问题。法院应慎重对待《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并做出合理分析。法院应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的职责,切勿将查明义务转由当事人承担或者简单地以无法通过当事人查明为由而适用中国法。法院应正确理解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将其与单边冲突规范、法律规避相区分。法院应正确区分和适用法律适用原则与规则。法院应正确理解“侵权行为地法”的含义,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注意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法院应注意在涉外股权转让或赠与纠纷中夫妻财产关系这一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法院应正确把握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请求保护地”的内涵,将其与法院地、提起请求保护地相区分。
张建,严黎[9](2016)在《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文中指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比裁判国内案件需要更高超的法律技术与更精炼的法律方法,因而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一国民商事裁判技术的制高点。近年来,与国际争议解决息息相关的国际私法领域出现了实践困境,面临着被沦为纯粹文字游戏的危险,而其问题症结在于对法学方法的认知与适用缺位。国际民商事裁判中奉行特定的法效果归属的司法三段论,在识别阶段受制于"诠释学循环"的约束,冲突规范的确定与准据法的解释属于典型的"双重找法",准确运用法律选择中多维度的选法方法需解决目标定位问题。实证观念的重视对国际私法研究生人才培养与方法论课程设计至关重要。
黄进,连俊雅,杜焕芳[10](2015)在《2014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文中研究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为海峡两岸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提供重要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对船舶抵押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相关问题做出具体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涉外仲裁裁决中执行管辖权的认定以及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问题。法院应慎重对待《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并做出合理分析。法院应积极履行外国法查明的职责,切勿将查明义务转由当事人承担或者简单地以无法通过当事人查明为由而适用中国法。法院应正确理解强制性规定的内涵,将其与单边冲突规范、法律规避相区分。法院应正确区分和适用法律适用原则与规则。法院应正确理解"侵权行为地法"的含义,在涉外侵权案件中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时,注意其他法律的特殊规定。法院应注意在涉外股权转让或赠与纠纷中夫妻财产关系这一先决问题的法律适用。法院应正确把握涉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被请求保护地"的内涵,将其与法院地、提起请求保护地相区分。
二、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准据法的确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准据法的确定(论文提纲范文)
(1)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现状分析 |
(一)立法现状 |
(二)司法现状 |
二、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剖析 |
(一)识别不当导致适用范围扩大化 |
(二)适用系属公式无法律依据 |
1. 混淆确定管辖权与确定准据法 |
2. 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法律推理过程逻辑错误 |
(四)忽视意思自治中的默示选法 |
(五)法院地法适用比例高 |
三、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理论上:以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为内容加强理论研究 |
(二)立法上:以法典化为目标完善中国国际私法立法 |
(三)司法制度上:以规范法律适用为导向加强司法制度建设 |
(四)队伍建设上:以提升审判能力为中心提高法官业务素质 |
(2)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 ——基于我国涉外民商事的审判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结构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我国法院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实践 |
第一节 统计样本选取 |
第二节 统计样本分布 |
一、案件类型分布 |
二、适用域外法分布 |
三、适用内地法分布 |
第二章 我国法院的域外法查明与适用检视 |
第一节 域外法查明责任承担失衡 |
一、法院转嫁查明义务,当事人查明负担过载 |
二、法院逃避查明义务,错误认定意思自治 |
三、法院规避查明义务,滥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二节 域外法查明途径运行实效 |
一、当事人自行供法能力有限 |
二、法官查明途径的限制与不足 |
三、法律专家查明程序规则不明 |
四、使领馆协助机制运行困难 |
第三节 域外法无法查明认定标准模糊 |
一、不能查明标准模糊,裁量空间较大 |
二、勤勉义务界定困难,缺乏充分说理 |
第三章 域外法查明与适用之困的解决路径 |
第一节 域外法查明责任之重构 |
第二节 域外法查明途径之完善 |
一、明确专家资质门槛 |
二、探索费用垫付机制 |
三、完善合作查明平台 |
第三节 域外法查明标准之澄清 |
一、明确查明期限,强化文书说理 |
二、规范查明流程,重视充分质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3)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提出问题 |
(二)研究的价值 |
一、研究方法 |
(一)研究方法的选择 |
(二)研究方法的可行性 |
二、我国及华东地区外国法查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我国外国法查明的立法 |
(二)我国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情况 |
(三)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概况 |
三、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的司法实践分析 |
(一)外国法查明的主体 |
(二)外国法查明的方式 |
(三)外国法内容的认定 |
(四)外国法无法查明 |
(五)外国法查明的现实困境 |
四、建议 |
(一)建立完善外国法查明的协作机制 |
(二)建立完善外国法查明的程序性规定 |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认定标准与救济 |
(四)进一步规范、拓展外国法查明的方式 |
(五)增进法官涉外案件审判培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公法 |
(一) “一带一路”投资需要国际法保障 |
(二) “一带一路”投资中的条约问题 |
(三) “一带一路”投资的外交保护问题 |
二、“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经济法 |
(一) “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贸易法问题 |
1.“一带一路”投资的贸易环节的核心是通关便利化 |
2.“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铁路运输法律规则 |
(二)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投资法 |
1.“一带一路”投资与法律风险与对策 |
2.“一带一路”投资与双边投资条约的法律保障 |
(三)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金融法 |
1.“一带一路”投资、国际金融法与亚投行 |
2.“一带一路”投资的其他国际资金融通 |
(四) “一带一路”与国际税法 |
1.“一带一路”工业园与国际税法 |
2.“一带一路”投资与中外国际税收协定 |
三、“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私法 |
(一) “一带一路”投资涉及的投资法律关系 |
1. 国际条约的适用 |
2. 国际惯例的适用 |
3. 最高人民法院《“一带一路”若干意见》与国际条约及国际惯例的适用 |
(二) “一带一路”投资与司法保障 |
1.“一带一路”投资与管辖权冲突的协调 |
(1) 通过国际条约对管辖权做出分配 |
(2) 承认当事人协议管辖原则 |
(3) 尊重他国的专属管辖 |
(4) 运用不方便法院原则 |
(5) 运用“一事不再理原则” |
(6) 方便法院原则 |
2.“一带一路”投资与外国法查明 |
3.“一带一路”投资与境外证据的司法审查 |
(三) “一带一路”投资与司法协助 |
1.“一带一路”国家民商事司法协助概述 |
(1) 域外送达 |
(2) 调查取证 |
2.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间民商事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
(1) 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
(3) 判决是否生效或可执行 |
(4) 是否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
(5) 是否存在平行诉讼或诉讼竞合 |
(6) 是否违反被请求国公共秩序 |
3. 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
(1) 对仲裁协议效力的司法审查 |
(2) 对违反仲裁程序的司法审查 |
(3) 对超裁问题的司法审查 |
(4) 关于仲裁事项是否违反可仲裁性 |
(5) 对公共秩序、公共政策的司法审查 |
(三) “一带一路”投资与国际争端解决 |
(5)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以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概述 |
第一节 外国法查明的概念 |
一、外国法查明的含义 |
二、外国法查明的对象 |
三、外国法查明中外国法的性质 |
第二节 外国法查明中的责任问题 |
一、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方法 |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的解决方法 |
第三节 外国法适用错误的救济 |
一、适用本国冲突规范的错误 |
二、适用外国法的错误 |
第二章 我国关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制度的发展概况 |
一、新中国成立前外国法查明制度概览 |
二、新中国成立后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确立及发展 |
第二节 我国有关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现行立法 |
一、《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 |
二、《司法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
三、对我国外国法查明相关立法的评价 |
第三章 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对外国法查明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从若干案例统计数据看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多由当事人承担外国法查明责任 |
二、法官多适用中国法 |
三、外国法无法查明情况频发 |
四、除当事人提供外国法外其他查明途径较少使用 |
第二节 从若干案例分析我国外国法查明在实务中存在问题 |
一、关于外国法查明责任主体不明的问题 |
二、关于外国法无法查明频发的问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外国法查明制度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法律适用法》第10条的立法建议 |
第二节 关于外国法查明不能问题的立法建议 |
一、建议我国立法对外国法查明不能进行明确认定 |
二、统一规范当事人提供外国法的标准 |
三、增加外国法的查明途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全球视角中的国际私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族国家不断变革背景下国际私法的发展 |
(一) 国际私法的产生及其早期发展 |
(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产生 |
(三)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而创立———早期的成果 |
(Ⅰ) 惯常居所地的引入 |
(Ⅱ) 实体结果的关注 |
(Ⅲ) 当事人意思自治 |
(Ⅳ) 公共秩序例外的限制适用 |
(Ⅴ) 建立行政与司法合作的直接渠道 |
(四) 全球化对民族国家的影响 |
二全球化对国际私法发展的影响 |
(一) 内容的发展、渊源的扩增和新方法的出现 |
(二) 商业与贸易: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
(Ⅰ)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选择法院———2005海牙选择法院公约 |
(1) 国际的定义 |
(2) 排他性、排除不方便法院和平行诉讼 |
(3) 选择法院协议效力之确定 |
(4) 弱方当事人的保护 |
(5) “海牙判决项目”的进展 |
(Ⅱ) 当事人意思自治与冲突规范———2015年海牙法律选择原则 |
(1) 国际性的定义 |
(2) 无需存在联系 |
(3) 非国家法 |
(4) 弱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公共利益 |
(5) 《国际商事合同法律选择原则》:是一个进展中的项目吗 |
(三) 家庭与儿童:直接跨国机构合作和与人权的相互关系 |
(Ⅰ) 直接的跨国机构合作 |
(Ⅱ) 与人权的相互关系 |
(1) 承认的方法 |
(2) 可替代的冲突规范的方法 |
(3) 合作的方法 |
a.1980年《海牙儿童诱拐公约》 |
b.1996年《海牙儿童保护公约》 |
c.2007《海牙扶养公约》 |
d.1993年《海牙收养公约》 |
三国际私法面临的全球挑战 |
(一) 移动中的人们 |
(Ⅰ) 跨国代孕协议 |
(1) 实体法的多样性———与人权的关系 |
(2) 制定一个关于跨境代孕协议的全球公约吗 |
(Ⅱ) 暂时性移民 |
(1) 移民与国际私法 |
(2) 是否制定一个关于暂时性移民的全球公约 |
(1) 暂时性移民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合作 |
(2) 移民中介的许可和管理体系之建立与评估的合作 |
(3) 简捷价廉的汇款方面的合作 |
(二) 环境与气候变化 |
(Ⅰ) 环境 |
(1) 全球与区域人权法律机制与程序的作用 |
(2) 跨国民事诉讼 |
(3) 国际私法作为实现环境政策的工具 |
(4) 关于跨境环境侵权的跨境诉讼 |
(1) 美国 |
(2) 欧盟 |
(Ⅱ) 气候变化 |
(1) 原告非政府组织的立场 |
(2) 全球和欧洲法所赋予的荷兰民事侵权法中的注意义务 |
(3) 法院行使着作为国家机构的法院和国际社会机构的法院的职能 |
(Ⅲ) 制定一个关于跨境环境污染之民事事项的全球公约吗 |
四一些结论 |
(7)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部分期刊缩略表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理由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涉外监护基本问题的厘定 |
第一节 监护的界定 |
一、两大法系监护的概念 |
二、两大法系监护概念的新发展 |
三、我国监护的概念 |
四、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界定 |
第二节 监护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罗马法中监护制度的发轫及其流变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罗马法监护制度的扬弃 |
三、英美法系国家对罗马法监护制度的借鉴 |
四、两大法系中监护制度的共性与特性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监护法律制度的比较与冲突 |
第一节 监护的设立 |
一、监护设立的原因 |
二、监护设立的类型 |
三、监护设立的冲突 |
第二节 监护当事人的范围 |
一、监护人的资格 |
二、监护人的顺序以及人数限制 |
三、监护人的选任 |
四、被监护人的条件 |
五、监护当事人范围的冲突 |
第三节 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监护职责 |
二、监护人的报酬 |
三、监护人权责的冲突 |
第四节 监护的变动 |
一、监护的撤销 |
二、监护的变更 |
三、监护的终止 |
四、监护变动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涉外监护基本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法院地法 |
一、法院地法规则支配涉外监护的理性基础 |
二、法院地法的运用 |
第二节 当事人属人法 |
一、本国法 |
二、住所地法 |
三、惯常居所地法 |
第三节 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兼采其他法 |
一、属人法兼支配婚姻或收养效力的法律 |
二、属人法兼法院地法 |
第四节 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 |
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立法例 |
二、成年人监护中的最佳利益原则 |
三、未成年人监护中的儿童权益最大原则 |
四、有利于被监护人的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涉外监护冲突规则的运用 |
第一节 识别 |
一、识别的标准 |
二、识别的对象 |
三、法律适用不同阶段的识别内容 |
第二节 先决问题 |
一、先决问题的界定 |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
三、涉外监护中的先决问题 |
第三节 公共秩序 |
一、同性婚姻中的监护与公共秩序 |
二、跨国代孕中的监护与公共秩序 |
三、违背公共秩序的其他情形 |
第四节 意思自治原则 |
一、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监护领域适用的可行性 |
二、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监护领域适用的合理性 |
第五节 分割方法 |
一、区分涉外监护关系不同层面 |
二、区分成年人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 |
三、区分人身监护与财产监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之局限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监护法律制度之局限 |
一、《民法总则》修正监护制度的原因 |
二、《民法总则》中的监护规定 |
三、现有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制度之局限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我国涉外监护法律适用制度之完善 |
一、完善实体法的建议 |
二、完善冲突法的建议 |
三、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考量因素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有限引入 |
三、完善涉外监护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
四、完善涉外监护法律适用制度的司法建议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书籍 |
二、中文论文 |
三、英文着作 |
四、英文论文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程序内在的方法论特性 |
二、国际民商事裁判中的法律选择及其方法论基础 |
三、准据法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论分析 |
四、国际民商事实例中的法学方法运用评析 |
(一)域外实践 |
1.裁判说理薄弱示例:布克耶诉约翰·卡德格纳案 |
2.法律解释失准示例:贝克海运诉切夫伦案[12]260-263 |
(二)中国立场 |
1.法律推理混乱示例:香港华兴发展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 |
2.合同条款的目的解释示例:逸盛石化与英威达仲裁条款效力案 |
五、余论:对研究生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反思 |
四、尼日利亚法院对涉外商事案件准据法的确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涉外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法律适用实证研究[J]. 刘素.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2]域外法查明与适用问题的实证研究 ——基于我国涉外民商事的审判实践[D]. 高润琪.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4)
- [3]华东地区法院外国法查明实证研究[D]. 毛阳凡. 浙江工商大学, 2020(05)
- [4]“一带一路”投资的国际法[A]. 龚柏华,何力,陈力.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4卷 总第4卷), 2019
- [5]国际私法中外国法查明问题研究 ——以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为视角[D]. 徐俊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8(03)
- [6]全球视角中的国际私法[J]. 汉斯·范鲁,张美榕. 国际法研究, 2017(06)
- [7]涉外监护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秦红嫚. 武汉大学, 2017(07)
- [8]2014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连俊雅,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5(00)
- [9]略论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的法学方法问题——兼对国际法学方法论课程的检思[J]. 张建,严黎. 政法学刊, 2016(02)
- [10]2014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J]. 黄进,连俊雅,杜焕芳. 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 20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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