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辩律师执业难原因之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雅倩[1](2021)在《论刑辩律师忠诚义务的限制》文中指出刑辩律师对当事人的忠诚义务是其首要职业伦理,应当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但忠诚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存在三层限制。研究刑辩律师忠诚义务及其边界有助于明晰律师如何履行忠诚义务的问题,调和忠诚义务与其他义务之间的矛盾,化解其执业风险。刑辩律师的忠诚义务首先在宏观方面受到其身份定位的限制,构成其外部边界,第二层限制为忠诚义务本身的内涵限制,第三层限制为忠诚义务与其他义务冲突时产生的例外。
虎榕[2](2021)在《刑事法律职业的“被鄙视”研究 ——以刑辩律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钱静[3](2020)在《律师庭审异常策略评析》文中认为在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期,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采用异常策略1的现象屡见不鲜,如风行一时的死磕策略、法律援助案件中常见的配合策略等。律师采用这些策略会扰乱法庭秩序,有损司法公正,进而损害司法权威。2当然这些策略也并不是说一无是处,有些策略从某种程度上促进法治的进程。3因此,对于这些策略的规制不是一篮子否定,而是需要辩证的看待。因此,本文通过对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现象的全面研究,探究庭审中常见的律师异常策略类型,从心理学以及司法实践的角度窥测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动机与原因;并分析律师庭审中采用策略产生的正负面效应。根据对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的全面探析,最终提出化解此现象的对策。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对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的现象描述出发,分析实践中的异常策略现象,探讨其中的争议点,引出问题,并第其进行一定的分类。主要通过罗列了一些案例,这些案例中律师都采取了异常策略,有的采用了对抗策略,有的采用配合策略,也有些采用悲情策略。但是采用这些策略,庭审氛围要么过于对抗,要么过于和谐,完全没有呈现出控辩双方辩论的模式,有些律师将箭头直指法官,与法官的关系紧张,严重者扰乱了法庭秩序。这些现象的描述为后文的分析展开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阐述了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正负面效应以及律师采取异常辩护策略的行为边界。不是说所有的异常策略产生的都是负面效应,有些异常策略产生了正面效应。如死磕策略中的一些策略,这些策略死磕程序,要求法院依程序办事,这种死磕策略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法治的发展。当然,大部分的异常策略是有负面效应的,这些策略损害了司法独立,造成辩审冲突,也让庭审偏离对实体问题的审查。因此,律师采用异常辩护策略行为时,要设定律师的行为边界。第三部分分析了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内因和外因。结合理性选择理论与博弈分析理论,分析出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行为是理性选择与博弈的结果。外部原因主要有庭审的形式化、审判权不独立不中立、辩护律师执业困境依然严峻、法官律师未形成职业共同体。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观点,物质决定意识。这些外在环境决定了律师的策略选择,即律师综合考量外部环境做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个策略。第四部分论述了要化解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现象,根本出路是什么?通过本文,我们分析了律师采用异常策略其实是综合衡量各种因素的结果,是由外部因素决定内部选择。那么对影响律师策略选择的外部因素进行适当的改革,同时对内部因素予以一定的强化,或许能够化解律师庭审异常策略现象。根本出路主要有四大对策:其一,通过维护程序正义、树立法官权威以及规范律师行为来构建理性和谐的辩审关系;其二,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其三,通过完善立法、加强普法宣传教育等来优化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其四,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王馨唯[4](2020)在《我国刑辩律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构》文中研究说明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有较为严格的行业准入资质。首先,要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其次,要通过法律资格统一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再次,要通过实习,并经过司法行政部门的批准,获得律师执业资格;最后,是为社会大众提供各项法律服务。辩护是指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针对检察机关对其的指控,经过庭前准备和庭审辩护的流程,为其争取罪轻、无罪等有利于其自身的诉讼活动。伦理,在中国的自古文化里指代秩序与规律,而在不断发展的中国现今来看,我国对伦理规定的含义关键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伦理便是人们处理生活中的各类关系的基本规范与重要原则。而法律职业伦理则是从事法律工作的各类人员所必须遵从和维护的规范总称,它规定并要求各类法律从业者在从事司法工作时的各类相关行为,这种职业伦理规范的要求看似是强制的要求,实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内在所必须具备和维护地。法律职业伦理对于中国这一法制大国来讲,其具有很重要的意义。当下的刑事辩护律师存在更多的法律职业伦理问题,如当下的刑事辩护律师的法律职业伦理中也存在着以下几个常见的问题:过度宣传专业能力、虚假承诺案件结果、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来往、表演性辩护时有发生、与新闻媒体的不当沟通等问题。刑事辩护律师因其所代理案件的性质和范围的影响,对刑辩律师所要求的职业伦理道德自然而然地不同于其他领域的律师,对刑辩律师应该要求其具备其他领域律师所不具备的案件事实的强制调查义务、与案件相关人员的沟通义务、忠诚义务以及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义务。可以将其概括为刑辩律师的调查义务、沟通义务与忠诚义务。为建构调查义务规范,应切实做到立法明确刑辩律师的强制调查义务、规范刑辩律师调查取证行为、强化刑辩律师亲自调查取证。为建构忠诚义务规范,应切实做到制定辩护质量标准的行业规范、切实做好忠诚义务与保密义务冲突的规则引导、为刑辩律师履行忠诚义务提供执业保障。为建构沟通义务规范,应切实做到制定刑辩律师未履行沟通义务的惩戒规范、制定刑辩律师与委托人意见统一的行业规范、对“拒绝辩护”进行立法解释、完善利益冲突的行业规范、制定刑辩律师与媒体有效沟通的行业规范。
赵静[5](2020)在《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指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未委托律师时,由政府出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随着人权保障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也成为衡量一国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尺。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必须逐步扩大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不断发展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为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实现提供有力支撑和制度保障。为此,本文以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对我国当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研究。首先阐述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价值,并立足于我国全覆盖试点地区刑事法律援助的现状,对试点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接下来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德国三个典型国家,对它们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详细探讨,以期为我国提供一些制度经验,最后针对我国当前刑事法律援助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
郭佳琦[6](2020)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审判中心主义和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下,扩大律师辩护权的适用范围是改革的内容和发展趋势。随着律师辩护全覆盖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援助辩护案件增多使得律师辩护率大幅提高,法援律师实现有效辩护更应是促成受援人获得公正审判的关键。但是,如何评价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及其在实践中待克服的困难仍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写作的背景及意义,论述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论述法律援助中有效辩护的一般基础理论。虽然有效辩护理念源自美国的无效辩护制度,但在我国语境下二者并不能完全等同,应将其理解为“有效果辩护”。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要求援助辩护律师资质合格,既关注援助律师开展辩护活动的过程是否勤勉尽职,更要求辩护结果对受援人产生积极的实效,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受援人辩护权的充分实现。第三部分实证考察我国语境下法律援助辩护的现状。目前,在我国法律援助辩护之“量”呈现出“紧平衡”的供求关系下,法律援助辩护之“质”存在援助律师执业年限普遍不高、辩护过程形式化以及辩护效果整体欠佳的遗憾。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客观上法律援助辩护存在的制度性缺陷以及执业权利等保障不足造成援助律师主观上的辩护主动性和积极性不高。第四部分比较分析域外刑事法律援助及其保障辩护质量的相关机制。域外有效辩护理论研究主要为美国的无效辩护及欧洲学者提出的有效刑事辩护的“三角模式”。在以指派律师制、合同制及公设辩护人制为代表的法律援助模式下,较为灵活的服务机制、对辩护律师明确的质量监管及可靠的国家财政支持等保障机制共同发挥保护受援人有效辩护权利的作用。第五部分提出我国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改善构想。我国应当树立有效辩护的理念并在实践中落实,革新法律援助的本体制度要综合考虑合理分配辩护资源、提高援助律师执业水平、细化辩护质量评价标准等方面。同时,外部相关保障机制也要注重优化诉讼结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协调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等共同发挥作用。
张威[7](2020)在《有效辩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有效辩护制度是在保证人人享有辩护权的基础上,对辩护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实现刑事案件中有辩护且辩护有效的一种制度,司法改革的目标就是维护公平正义,而有效辩护制度显然为其指引了方向。我国目前尚未设立有效辩护制度,而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有效辩护理论体系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经验。本文借鉴域外国家有效辩护制度的发展经验,结合我国辩护制度发展的现状,对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本文第一章主要是对有效辩护制度的介绍,包括有效辩护的含义、特征、价值,以及我国构建有效辩护制度的必要性。通过梳理,了解到有效辩护的成立通常是在律师参与辩护的基础上,以其尽职的庭前准备和出色的庭审辩论为被追诉人争取合法权益,通常具有“及时介入”、“充分准备”、“积极对抗”、“持续跟进”、“实质效果”的特征。其价值将通过有效辩护保障控辩双方平等对抗,促进司法公正而得以体现。同时基于辩护方天然的相对弱势属性,构建有效辩护制度有助于推进诉讼结构的平衡。第二章通过有效辩护国际理念的了解,考察域外各国有效辩护“正向推进”和“反向规制”等多方位规定,反思自身差距,参考借鉴域外先进理念和经验做法。第三章结合司法实际,分析国内关于能否引进有效辩护制度的争论,外部司法环境的束缚,以及内在行业领域的不足,这些困难对于我国构建有效辩护制度而言,既是阻碍,又是催化剂。第四章针对上述困境,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制度框架,为有效辩护的实现创造一个公平正义的大环境,其次,结合刑事诉讼控辩特点,通过多样态学习、提高刑辩门槛、推广行业互评机制等措施,自发性提升律师队伍综合素质,由此为我国构建有效辩护制度提供全方位保障。
王嘉铭[8](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认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赵双飞[9](2019)在《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文中研究指明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是辩护权的基本权利,是积极行使辩护权的体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虽然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对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规定,但因其规定的不全面加之深受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行使。该问题学术上已经有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解决方案,就相关司法困境提出较为完善的建议,但很多从控辩平等的角度出发完善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这和我国的诉讼结构模式是有一定冲突的。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一个中立的第三方调查取证机构来协助刑辩律师完成调查取证。首先,对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进行定义;其次,着重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出发提出构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依据及可行性分析;再次,提出构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立法构建路径;最后,提出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司法适用。从以上四个方面分析构建的这个模式,一方面借助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力量,解决了以往长期存在的刑辩律师调查取证地位不平等原因,另一方面在提高公信力的同时降低了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的风险。这样能更好的解决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的刑辩律师的调查取证难问题。
郭恒[10](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二、刑辩律师执业难原因之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刑辩律师执业难原因之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刑辩律师忠诚义务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忠诚义务的第一层限制:刑辩律师的身份定位 |
(一)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 |
(二)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 |
(三)司法公平正义的维护者 |
二、忠诚义务的第二层限制:忠诚义务的具体实施原则 |
(一)尊重当事人意志 |
(二)替当事人保密 |
(三)与当事人沟通 |
三、忠诚义务的第三层限制:忠诚义务之例外 |
(一)独立辩护限制 |
(二)保密义务限制 |
(三)拒绝辩护限制 |
结语 |
(3)律师庭审异常策略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律师异常策略的基本概述 |
第一节 律师异常策略的现象描述 |
一、“杭州保姆案”律师退庭引争议 |
二、律师的角色定位之争 |
第二节 律师异常策略的类型 |
一、配合策略 |
二、死磕策略 |
三、悲情策略 |
第二章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效应及未来 |
第一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正面效应 |
一、实现当事人利益 |
二、促进公正司法 |
三、推动司法进步 |
四、宣传法治理念 |
第二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负面效应 |
一、违反法理 |
二、损害司法独立 |
三、造成辩审冲突 |
四、偏离对实体的审查 |
第三节 律师采用异常辩护策略的未来 |
一、总体上异常辩护策略弊大于利 |
二、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行为边界 |
第三章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内因与外因 |
第一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内因 |
一、内在偏好 |
二、博弈心理 |
第二节 律师采用异常策略的外因 |
一、庭审流于形式 |
二、刑事审判权异化 |
三、辩护律师执业难 |
四、法律职业共同体未形成 |
第四章 化解律师异常策略现象的出路 |
第一节 构建理性和谐的辩审关系 |
一、维护程序正义 |
二、树立法官权威 |
三、规范律师行为 |
第二节 强化法律职业共同体理念 |
一、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概念 |
二、法律职业共同体建构的必要性 |
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培育路径 |
第三节 优化律师执业的司法环境 |
一、立法者应完善相关立法 |
二、执法者应转变法治观念 |
三、律师应提升道德及专业修养 |
四、加强普法宣传教育 |
第四节 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 |
二、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我国刑辩律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案例的援引与问题的提出 |
2.1 案例的援引 |
2.1.1 案例一 |
2.1.2 案例二 |
2.1.3 案例三 |
2.1.4 案例四 |
2.2 案例引发的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职业伦理问题 |
3 基本概念界定 |
3.1 律师的概念 |
3.2 刑辩律师的概念 |
3.3 法律职业伦理的概念 |
4 建构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必要性 |
4.1 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突出 |
4.1.1 过度宣传专业能力 |
4.1.2 虚假承诺案件结果 |
4.1.3 与司法人员不正当来往 |
4.1.4 表演性辩护时有发生 |
4.1.5 与新闻媒体的不当沟通 |
4.2 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规范的缺失 |
4.2.1 强制调查义务规范的缺失 |
4.2.2 忠诚义务规范的缺失 |
4.2.3 沟通义务规范的缺失 |
5 我国刑事辩护律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构 |
5.1 刑辩律师强制调查义务规范的建构 |
5.1.1 立法明确刑辩律师的强制调查义务 |
5.1.2 规范刑辩律师调查取证行为 |
5.1.3 强化刑辩律师亲自调查取证 |
5.2 刑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规范的建构 |
5.2.1 尽快制定辩护质量标准的行业规范 |
5.2.2 切实做好忠诚义务与保密义务冲突的规则引导 |
5.2.3 为刑辩律师履行忠诚义务提供执业保障 |
5.3 刑事辩护律师沟通义务规范的建构 |
5.3.1 尽快制定刑辩律师未履行沟通义务的惩戒规范 |
5.3.2 制定刑辩律师与委托人意见和谐统一的行业规范 |
5.3.3 对“拒绝辩护”进行立法解释 |
5.3.4 完善妥善解决利益冲突的行业规范 |
5.3.5 制定刑辩律师与媒体有效沟通的行业规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
(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现状 |
(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价值 |
1.践行无罪推定原则 |
2.尊重和保障人权 |
3.实现司法公正 |
4.彰显平等 |
二、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刑辩律师资源不足 |
1.专业刑辩律师缺乏 |
2.律师分布不均 |
(二)值班律师功能异化,流于形式 |
1.值班律师的职责定位不清 |
2.值班律师权利保障不足,法律帮助效果欠佳 |
(三)辩护质量不高,难以真正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 |
1.律师辩护水平参差不齐 |
2.质量监管和评估体系不健全 |
(四)经费保障不足 |
1.法律援助经费投入偏少,来源渠道单一 |
2.经费管理和使用不当,案件补贴标准偏低 |
三、域外国家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借鉴 |
(一)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二)英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三)德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
(四)各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四、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一)营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切实保障律师权利 |
(二)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建立公设辩护人制度 |
(三)明确值班律师的功能定位,赋予其必要的诉讼权利 |
1.立法明确值班律师的定位 |
2.保障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 |
(四)多措并举提高辩护质量,实现有效辩护 |
1.严格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准入与退出机制 |
2.加强培训,科学分案 |
3.完善质量监督和评估体系 |
(五)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 |
1.加大国家财政支持力度,拓宽经费来源渠道 |
2.规范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案件补贴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现有成果 |
1.2.2 研究趋势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一般理论 |
2.1 有效辩护的基本内涵 |
2.1.1 有效辩护的概念 |
2.1.2 有效辩护的评价理论 |
2.1.3 有效辩护的价值 |
2.2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应有之义 |
2.2.1 法律援助辩护的主要范畴 |
2.2.2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特殊性 |
2.2.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基本要求 |
2.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正当性基础 |
2.3.1 公正性原则 |
2.3.2 平等性原则 |
2.3.3 适宜性原则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的实证考察 |
3.1 法律援助辩护之“量” |
3.1.1 法律援助辩护案件量 |
3.1.2 刑辩律师供给量 |
3.1.3 “紧平衡”的供求关系 |
3.2 法律援助辩护之“质” |
3.2.1 法律援助辩护过程的形式化倾向 |
3.2.2 法律援助辩护效果整体欠佳 |
3.2.3 法援律师执业年限普遍不高 |
3.3 影响法援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原因 |
3.3.1 客观层面:法律援助辩护的制度性缺陷 |
3.3.2 主观层面:法律援助律师辩护主动性不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域外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比较考察 |
4.1 “有效辩护”理论 |
4.1.1 无效辩护的双重证明标准 |
4.1.2 有效辩护的“三角模式” |
4.2 刑事法律援助的供给模式 |
4.2.1 指派律师制 |
4.2.2 合同制 |
4.2.3 公设辩护人制 |
4.3 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制度保障 |
4.3.1 灵活的援助律师服务机制 |
4.3.2 明确的辩护质量管控机制 |
4.3.3 可靠的国家经费支持机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现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有效辩护的基本构想 |
5.1 有效辩护理念的塑造 |
5.2 内部本体制度的革新 |
5.2.1 完善法律援助辩护服务模式 |
5.2.2 优化法律援助辩护资源配置 |
5.2.3 提高法律援助辩护律师水平 |
5.2.4 细化法律援助辩护质量标准 |
5.2.5 加强法律援助无效辩护惩戒 |
5.3 外部相关机制的完善 |
5.3.1 优化刑事诉讼结构 |
5.3.2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
5.3.3 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7)有效辩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有效辩护制度的基本概况 |
1.1 有效辩护的概念界定 |
1.2 有效辩护的价值 |
1.3 我国构建有效辩护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2章 有效辩护制度的域外考察 |
2.1 有效辩护的国际理念 |
2.2 英美法系无效辩护的反向规制 |
2.3 大陆法系有效辩护的正向推进 |
第3章 我国构建有效辩护制度的困境 |
3.1 外在司法环境的障碍 |
3.2 内在律师行业领域的短板 |
第4章 我国有效辩护制度的构建 |
4.1 立法的建构和完善 |
4.2 司法环境的改善 |
4.3 提升辩护律师的综合素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9)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含义及特征 |
1.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设想 |
1.2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内涵 |
1.3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界析 |
1.3.1 我国刑辩律师调查取证现有模式 |
1.3.2 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同原有模式的联系与区别 |
1.4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特征 |
1.4.1 独立性 |
1.4.2 直接性 |
第2章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构建依据及可行性分析 |
2.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的依据 |
2.1.1 理论依据 |
2.1.2 法律依据 |
2.1.3 现实依据 |
2.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可行性分析 |
2.2.1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具备的积极条件 |
2.2.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存在的消极条件 |
第3章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立法构建路径 |
3.1 制定操作性强的立法 |
3.1.1 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适用范围之立法规定 |
3.1.2 申请具备的条件之立法规定 |
3.1.3 同意申请的情形之立法规定 |
3.2 保障性立法 |
3.3 救济性立法 |
第4章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司法适用 |
4.1 司法实践中配套措施的构建 |
4.1.1 第三方调查取证机构的建立 |
4.1.2 监督机构加强监督 |
4.2 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的具体运作 |
4.2.1 在侦查阶段的运用 |
4.2.2 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运用 |
4.2.3 在审判阶段的运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刑辩律师执业难原因之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刑辩律师忠诚义务的限制[J]. 刘雅倩. 克拉玛依学刊, 2021(06)
- [2]刑事法律职业的“被鄙视”研究 ——以刑辩律师为例[D]. 虎榕. 昆明理工大学, 2021
- [3]律师庭审异常策略评析[D]. 钱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我国刑辩律师法律职业伦理规范的建构[D]. 王馨唯.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1)
- [5]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以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为视角[D]. 赵静. 苏州大学, 2020(03)
- [6]刑事法律援助中的有效辩护问题研究[D]. 郭佳琦.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7]有效辩护制度在我国的构建研究[D]. 张威. 长江大学, 2020(02)
- [8]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9]我国刑事诉讼第三方调查取证模式构建[D]. 赵双飞. 南昌大学, 2019(02)
- [10]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