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立法强化土地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彭芝芬[1](2020)在《国土空间规划传导体系构建及实施保障研究 ——以厦门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空间发展和空间治理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规划也处于新的变革之中,2019年中央作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重大决策部署。规划的实施问题由来已久,“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传导,确保规划能用、管用、好用”是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提出的要求。本研究立足于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以规划传导作为切入点,注重传导的层级性,探讨了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如何从总体规划传导至详细规划,以更好地提高规划的实施效能,适应新时代的国土空间开发和保护要求。首先,本研究梳理了我国规划体系现状,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各类规划体系冲突与矛盾、规划管控维度的不完整、规划实施事权边界的不清晰、规划管控传导与约束的不足、规划实施保障的制度缺位四点问题,论述了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发展四点要求:规划体系的统筹协调、规划管控的全覆盖、规划实施事权的整合、规划实施的传导落实、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其次,根据国家要求与规划改革经验总结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核心管控内容;以我国城市规划体系模式为例进行特征总结,结合事权分级提出市县规划传导层级的构想:主体部分构建“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单元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四个传导层级,横向统筹“市专项规划——分区专项规划”的法定规划体系;阐述目标-指标传导、功能传导、专项要素传导三种传导方式下的各层级规划传导内容和深度要求。并进一步对国土空间规划传导的实施保障进行技术、管理、组织、项目、法规的制度建设的说明。最后,结合具体城市案例进行实证分析,详细阐述了厦门市在国土空间规划传导体系及其传导路径、实施保障方面的做法,对厦门市规划实施进行评价,并结合前文的体系与实施保障内容提出改进建议。通过以上内容,本文试图探索新时期国土空间规划如何从总体层面实施传导至详细层面,以期为厦门,乃至其他市县的国土空间规划提供规划实施传导思路。
杨角[2](2020)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实现路径研究》文中提出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促进城市发展绿色转型,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当前在绿色发展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下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所要面临的一个重大而又紧迫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今后我国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和必然趋势。本文通过综合借鉴政治经济学、城市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以及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等学科相关重要理论和研究范式,基于比较客观而又丰富详实的数据资料,通过运用文献分析法、灰色关联度评价法、案例研究法以及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对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历史演变历程、当前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及其可能的原因、我国绿色城镇化的理论机理、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及其影响因素、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实践经验总结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启示以及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基本原则和现实路径等诸多重要问题进行了比较全面科学、客观深入、细致严谨地分析、论证和研究。本文研究结果表明:第一,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至今,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历程可分为起步发展阶段、稳步发展阶段、深入发展阶段以及蓬勃发展阶段等四个阶段;人口压力问题、资源短缺问题、生态环境污染与破坏问题以及城镇布局不当与规模结构不合理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与挑战;资源环境承载力薄弱的现实国情、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经济利益驱动、过快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速度、城镇化建设重心偏离以及部分城镇居民环保意识观念淡薄、我国民间环保公益组织力量薄弱、新闻媒体与舆论监督作用略显不足等均是造成当前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与挑战的客观原因。第二,与传统城镇化不同,绿色城镇化是城镇化发展的高级阶段,是追求更高层次的绿色城市建设,从而推动城镇化与生态环境良性互动发展。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能够优化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这是通过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整体向下移动或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拐点左移两种途径来实现的;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系统具有优化或胁迫作用。反过来,生态环境系统对城镇化同样具有促进或约束作用。城镇化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两大系统之间这种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交互耦合关系就构成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内在运行机理;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发展演变可划分为绿色治理阶段和绿色文明阶段两个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城镇绿色发展方式不尽相同。第三,从2012—2017年: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虽然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不大,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整体不高;该阶段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整体呈现波浪式上升趋势,并且可明确划分为三个演变阶段;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基本呈现出东部地区高于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以及东北地区的总体格局,并且这一总体格局尚未出现较大改变,东部地区城市绿色发展实力依然最强,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城市绿色发展实力依然相对较弱,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表现出较大的区域不平衡性和空间分异性,梯度分布特征较为显着;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状况呈现出显着的规模特征,城市规模越大,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状况就越好;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状况还呈现出显着的行政级别特征,城市行政自主性权利越大,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和状况就越好。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结构、技术创新和政府环境规制是影响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重要因素。经济发展水平因素、技术创新因素和政府环境规制因素对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有着显着的正向影响。第二产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对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有着不显着的负向影响。第四,国外绿色城镇化实践起步较早,目前其已积累起极为丰富的成功经验。这些国家既包括美国、日本、德国、瑞典、丹麦、挪威、瑞士、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众多发达国家,同时也包括巴西、南非等部分发展中国家。北京、上海和贵阳是国内践行绿色城镇化理念和实践非常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它们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发展水平居于国内领先地位,并且已经积累起了比较丰富的成功经验。总结与分析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实践的共同经验与普遍规律对今后推动我国绿色城镇化实践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与启示意义。第五,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在绿色城镇化发展中的关系、要高度重视绿色城市规划的重要引领作用、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重要的引导作用、要构建与绿色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绿色产业结构、要全力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城市管理与运营、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在绿色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要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来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以及要以系统思维全面推进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是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必须要遵循的九大基本原则。第六,绿色城镇化建设与发展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路径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多层次目标路径共同组成的有机统一体。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升级、大力弘扬绿色生态文化、着力推动社会绿色进步发展以及切实改善与修复生态环境是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终极目标实现的有效路径。本文最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研究视角创新。城镇化问题和绿色发展问题是当前国内外学界研究中的两个重点问题和热点问题。以往绝大多数学者都是单独研究这两个问题,要么是单独研究城镇化相关问题,要么是单独研究绿色发展相关问题,较少有学者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做一交叉研究。本文试图将城镇化问题和绿色发展问题这二者结合起来,基于现阶段我国绿色发展这一全新的现实背景,站在绿色发展这一全新的研究视角下重新审视和看待我国城镇化问题,着重研究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其实现路径问题,以期取得与以往研究成果有所不同的新的研究观点和研究结论,进一步指导今后我国绿色城镇化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就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因此,本文最重要和最突出的创新之处就在于研究视角创新。第二,研究方法创新。以往大多数学者在对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定量测度和综合评价过程中,绝大多数都选择使用主成分分析法、因子分析法、TOPSIS法等综合评价方法,鲜有学者使用灰色关联度评价法。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并且考虑到研究方法的适用性问题,本文选择使用灰色关联度评价法对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定量测度和综合评价。因此,研究方法创新就成为本文的一点创新之处。第三,研究观点创新。本文提出了一些新的研究观点。具体如下:一是,城镇化系统与生态环境系统两大系统之间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的交互耦合关系构成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内在运行机理。中国绿色城镇化的发展演变可划分为绿色治理阶段和绿色文明阶段两个阶段。在不同发展阶段,城镇绿色发展方式不尽相同。二是,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呈现出显着的规模特征和行政级别特征:城市规模越大,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越高;城市行政级别越高,其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也越高。三是,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过程中,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的主导作用,也要重视发挥政府的重要引导作用,要将二者结合起来,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向前发展。四是,要以城市管理与运营方面的不断创新持续推动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五是,要促进信息化和绿色城镇化融合发展,以信息化引领和推动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这些新观点也是本文的一点创新之处。第四,评价指标体系创新。本文在对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定量测度与综合评价过程中,是在对绿色城镇化概念内涵重新界定并基于对前人相关研究成果借鉴的基础上,遵循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动态性、典型性与可比性等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原则,构建了与其他研究成果有所不同的由经济发展、资源高效、环境友好和社会进步等4个一级指标及其所属20个二级指标所组成的比较全面的、科学合理的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并且在该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灰色关联度评价法对2012—2017年我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进行了定量测度与综合评价,这就具有一定程度的创新性。
庄乾[3](2020)在《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自然保护地是人为划定的区域,它通过法律等其他方式,使自然及其相关的生态服务得到长期保护。随着世界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及自然生境的快速消失,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类型多样的自然保护地。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以自然保护区为主,在过去半个多世纪在保护珍稀物种、生态系统、自然遗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的建立,以及因各类自然保护地长期存在的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渐成为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地方自然保护地未来的发展方向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紧扣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一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较系统全面地综述了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的历程和相关研究成果,明确海洋自然保护地是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当前,我国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发展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地成为迫切需求。本文以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发展为例,在对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和管理现状。结合海洋自然特征,论证分析了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空缺状况。为了促进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多样化发展,本文研究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厦门海岸带自然区域,将其作为海洋自然保护地的预选区。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等研究方法,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等7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价标准规范,构建了包括典型性等10项评价指标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问卷,对9处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从大到小依次是杏林湾湿地、下潭尾湿地、火烧屿、鳌冠岸线、小嶝岛、鳄鱼屿、同安湾西侧岸线、马銮湾湿地、海沧湾岸线。运用黄金分割优选法,筛选出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预选区,并提出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将其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延伸的重要补充。在对准自然保护地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准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最后,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厦门湾跨行政区域生态廊道建设及建立相关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构建了包括准自然保护地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本文对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关研究依据,同时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也补充了自然保护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创新和重要的应用价值。
纪珂珂[4](2020)在《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持续加速推进,在城市居住和生活的人口不断增加,城市生活产生的垃圾也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全国各大城市开始普遍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政策。在这个背景下,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更加受到广泛关注。本文以厦门市为例,以史密斯的政策执行过程模型为基础,从政策认同度、主体执行力、目标群体的分类意识、政策的执行环境等四个方面设计调查问卷,研究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情况,问卷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在厦门市6个区进行为期两周的调查,共回收有效问卷110份。根据问卷调查结果,以政策认同度、主体执行力、目标群体的分类意识、社区满意度、社区参与意愿等影响因素为自变量,以政策执行效果为因变量,进行回归分析。根据分析结果,主体执行力、目标群体的分类意识、社区满意度几个变量对因变量有显着影响,从而分别提出对应的优化对策。对于政策目标群体,要发挥其主体作用,运用奖励和惩罚双管齐下的方式,引导居民参与和监督垃圾分类政策执行;对于政策执行者,要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监管能力,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定期进行绩效评估,促进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执行;对于社区满意度,要强化社区归属感、认同感等情感联系,尤其是流动人口较多的社区,促进垃圾分类政策的执行。本研究通过提出对应建议,以期为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供有用参考,从而提升我国的城市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水平。
汪圆圆[5](2020)在《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规模在不断扩大,人口数量也在持续增加,从而带来了居民的生活和消费水平也在不断上升。这也导致了生活垃圾产量的急剧增长,大量生活垃圾的排出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也因此引发了一系列环境问题。在党和国家高度重视以及国民环保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全国各地政府也在积极支持和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与污染防治工作,最大程度地实现“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垃圾分类目标。合肥市作为最新一批进行垃圾分类的46个重点城市之一,目前合肥市政府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与方法来推进垃圾分类工作,于2018年3月30日出台了《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这标志着合肥市正式迈入到全国垃圾分类城市的行列中。本文从这一环境背景出发,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在现有理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发放调查问卷与实地访谈的方式,了解合肥市目前在垃圾分类的发展现状与问题,并针对发现的问题给出有效的建设性意见,为合肥市垃圾分类工作未来的发展提供动力。本文通过问卷调查分析,发现了目前合肥市城市居民垃圾分类存在诸多问题:在政策先导方面,存在责任划分不清晰造成主体责任意识不到位,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城市居民各自行事,财政资金不足阻碍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在行动落实方面,由于宣传不够造成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不了解,居民短视行为降低了垃圾分类的参与积极性,分类意识不强也影响分类习惯的养成;在结果反馈方面,奖惩机制不健全对居民激励惩戒作用不够,管理体制不完善存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从政府、城市居民、社区的层面提出促进合肥市垃圾分类发展的对策,比如要构建完善责任主体合作机制,推动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优化监督管理能力与水平,健全激励机制的激励作用,调动城市居民参与积极性,实施统一的制度执行标准,还要加大宣传与教育工作力度。垃圾分类工作是一项耗时长、范围广、复杂繁琐的巨大工程,它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需要政府、社区和居民投入一定的时间和精力,逐渐培养居民在生活中养成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真正做到垃圾分类,为推进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
伍靖[6](2020)在《经济特区立法权正当行使研究》文中认为为了更好地适应推进改革开放这一伟大历史决策,1979年到1988年这十年期间,我国相继在东南沿海建立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等五个经济特区,而与之相对应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1981年、1988年和1992年赋予了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立法权。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立法权为经济特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供给和法治保障。以深圳为例,从获得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立法权以来,深圳已经制定的经济特区法规超过206项,现行有效的经济特区法规达138项,其无论在立法规模还是立法多元化方面都走在各经济特区甚至全国的前列。深圳经济特区充分发挥立法能动性和创新能力,不仅为深圳经济特区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发挥了前所未有的法治保障作用,同时在填补法律空白、进行创新试验立法等方面更是独树一帜。但是,在经济特区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也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随着我国全面推行改革开放,经济特区存在的宏观背景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特区之“特”并不像改革开放初期那么突出,那么,是否还有必要继续保留专门的经济特区立法权呢?再比如,在2015年《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之后,是否还有必要区分地方性法规立法权和经济特区立法权呢?是否在各设区的市之间违背了立法平等?经济特区如何处理这种“双重立法权”?再比如,在经济特区立法权行使过程中,是否准确把握了和行使“立法变通权”?等等问题,导致了学术界和立法实务中对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质疑。在本文看来,经济特区经济法规立法权有其存在的必要。但关键的问题并不在于是否有存在的必要,而是如何实现规范和正当行使,真正实现中央赋予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意图和目的。本文的结构安排如下,首先,就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发展历程进行系统梳理,明确经济特区立法权是一种特殊的地方立法权。其次,围绕五个经济特区三十多年来相关立法情况包括法规的数量以及归属类别等内容给出详细阐述,对所有法规特别是现行有效法规和立法变通权进行实证分析。再者,从立法供给数据出发,指出经济特区立法权行使中存在的授权范围模糊、变通权行使不充分等突出问题。最后,本文在完善立法权范围、突出使用变通权以及畅通立法运行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实现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规范行使。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7](2020)在《关于厦门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1月6日在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文中研究指明各位代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厦门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提请市十五届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并请市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一、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201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全市上下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
徐红军[8](2019)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文中研究说明行政复议(诉愿)制度作为一种经济、便捷、高效的行政救济制度,具有解决行政纠纷、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行政权有效行使的功能。作为一个近代才诞生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制度从清末产生思想理念,民国时期有所实践,到新中国废止后又重建发展,有着一个本土化的发展过程。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治发展历程的一个缩影。行政复议制度是如何诞生、发展,又是如何废止、重建、中断、恢复、发展,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如何理解和解读这些变化背后隐藏的动因和规律,又如何预测和展望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救济制度体系中的未来趋势?面对这些问题,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行政复议制度,在阐述相关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以制度变化过程作为考察对象,力图通过对制度的出台背景、主要变化和运行效果进行梳理分析,来总结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规律,以期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本文除了导论和结束语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主要是民国时期的诉愿制度,其已具备现代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要素,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在发挥作用,诉愿制度的实施推动了民众法治理念的形成。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思想渊源主要包括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日本诉愿思想和苏联申诉思想。不管是在分散立法阶段,还是在统一立法阶段,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表现出来的法的形式始终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其形式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第二章简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新中国成立以后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零星的探索,中间因文革原因而一度中断。在改革开放开启、法治观念重塑和法治建设恢复的大背景下,行政复议制度得以恢复并逐渐发挥作用。这一时期尚未形成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法律、行政法规主要在受案范围、复议管辖和复议程序方面有所规定,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立法形式分散化、立法内容不统一和立法内容不完善等问题。行政诉讼法的出台对于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统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以及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三章侧重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1991-1998)。为解决行政复议制度立法分散、重要制度不统一和机构不健全等问题,在实践发展和行政诉讼法颁布的共同推动下,以行政复议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行政法规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表现为受案范围更加明确且明显扩大、复议管辖规定更加全面系统、复议程序更加完善和复议决定规定更加全面,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条例,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通过成立法制机构、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应诉机构等方式来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主要表现为案件发生量超过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的一半以上,纠错率保持了较高水平,申请人的满意度较高。第四章主要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1999-2006)。行政复议条例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行政复议制度的问题和不足也逐渐显现。在此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在法律层面得到了统一,其变化主要包括受案范围扩大、复议管辖优化、复议程序完善和决定类型丰富,与此同时,为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机构得到增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得到充实,行政复议案件量增长明显,与同期行政诉讼案件量呈逐渐接近趋势,纠错率虽然有所下降,但仍然保持了较高水平,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第五章重点分析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2007-2018)。在行政争议多发、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的大背景下,以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为标志,行政复议制度走向新阶段,其主要变化包括申请、受理、审理、决定等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中央和地方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复议配套制度。行政诉讼法修订也对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受案范围、审查标准等产生了较大影响。与此同时,部分地区也积极开展了行政复议委员会以及行政复议局的试点工作,在畅通救济申请渠道、整合内部行政资源、增强权利救济效果、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一时期行政复议案件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与行政诉讼逐渐接近,纠错率仍然在高位运行。第六章主要对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评析与展望,从整体上阐释这一制度变迁的动因和特点,进而展望其未来发展趋势。行政复议制度变迁动因主要包括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和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三个方面,制度变迁主要体现了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等特点。总体而言,行政复议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经历了恢复、统一、发展、改革等多个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制度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其作为解决行政纠纷主渠道作用远未发挥。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本文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在立足本国国情和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完善行政复议基本立法与配套制度、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能。二是通过坚持权利救济主导定位、扩大受案范围,在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之间保持平衡。三是通过单独设置复议机构、建立复议官制度、改革审查方式,实现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的目的。四是通过扩大复议前置范围、完善复议终局制度和取消“共同被告”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五是通过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中广泛吸收外部学者委员、建立复议机关与研究机构双向交流挂职机制,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推动行政复议理论、制度和实践水平同步提高。
陈美琼[9](2019)在《厦门市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9年新医改启动以来,我国民营医院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至2015年民营医院数量首次超过公立医院。而在2013年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指出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的同时要建立健全的医疗卫生事业,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办医格局。这就要求了政府需要对医疗事业进行全面规划(包含了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引导)、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政府监管职责。由于民营医院在我国起步较晚,尽管机构数量已经超过公立医院,但公立医院仍然承担80%以上的医疗服务量。民营医院自我调节呈现乏力状态,政府应及时加大管理力度、加强区域卫生规划、促进卫生环境公平、发挥职能强化专业指导以及完善监管体制,协助民营医院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继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本文以信息不对称理论、政府失灵理论及政府规制理论为基础,通过收集新医改实施以来厦门市民营医院的卫生统计数据以及厦门市统计局对民营医院的访谈和问卷调查,分析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的成效与不足;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存在监管不足的根本原因:一是政府对民营医院定位不明确,二是监管缺乏独立性,三是监管机构内部机制不完善,四是政策制定参与机制不完善等。结合厦门市民营医院发展和监管问题以及原因的剖析,借鉴国内外的相关做法,探讨厦门市应如何加强民营医院监管:首先建议政府转变观念,正视民营医院的作用;其次建议政府协助提升民营医院社会认同感;再者改革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最后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以及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罗鹏飞[10](2019)在《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证明是行政管理服务的重要手段之一,广泛地存在于法律法规和现实社会生活之中。多年来,行政证明出现了泛化倾向,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越来越普遍地要求相对人提供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证明,甚至要求开具“我妈是我妈”的“奇葩”证明,给企业群众办事创业造成了很大的困扰,无端消耗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财力成本。十八大以来,我国大力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实施和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强化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通过法治手段进一步减轻企业群众负担,释放全社会的创新动能和发展活力,其中行政证明的法定化应是法治建设和“放管服”改革的应有之义。但令人遗憾的是,目前国务院各部委、各地方从行政管理角度出发“减证便民”探索得多,从法治视角规范行政证明研究得少。因此,加强行政证明的法定化研究,通过法治方式规制行政主体“爱要”但企业群众“厌烦”的行政证明,对于助力“放管服”改革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行政证明为研究对象,结合多年来从国家层面到各地“减证便民”的丰富实践经验,对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进行了分析,对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作了尝试性探索,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引言部分,介绍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研究现状、意义,研究思路、方法,对本文的研究缘起和总体思路进行了概略阐述。正文部分,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限缩性明确行政证明的概念,梳理出行政证明的历史发展脉络,分析其主要内容和特征,并与相关法律概念进行了辨析,对行政证明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总体呈现。第二章,通过阐释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实际影响、与相关行政行为的程序性衔接属性,剖析了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着重从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角度对行政证明进行了类型化研究。第三章,分析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法定化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以及设定主体混乱、性质复杂、标准不清、程序不明、救济不足等主要障碍和形成缘由,力争找出目前行政证明存在问题的“病灶”,为法定化“对症下药”提供依据。第四章,结合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迫切现实要求,以及法定化应遵循的原则,提出法定化的实现路径,主要包括设定依据法定化、设定主体和实施主体法定化、内容法定化、程序法定化、救济法定化五个方面内容,力图从法治视角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制行政主体行为,维护企业群众合法权益探索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结论部分,对本文的主旨思想进行了总结性概括,并着重阐述了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设想,以期发挥出建言献策和抛砖引玉的作用,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厦门市立法强化土地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厦门市立法强化土地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国土空间规划传导体系构建及实施保障研究 ——以厦门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空间发展和空间治理进入生态文明新时代 |
1.1.2 我国规划体制改革进入空间规划体系新时期 |
1.1.3 我国空间规划进入新体系构建与运行实施新阶段 |
1.2 相关概念阐释 |
1.2.1 国土空间规划 |
1.2.2 实施传导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研究框架 |
第2章 基础理论与相关研究综述 |
2.1 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国外空间规划相关研究 |
2.1.2 国内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研究 |
2.2 规划传导实施相关实践与研究综述 |
2.2.1 国外规划传导实施相关实践与研究 |
2.2.2 国内规划传导实施相关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规划实施存在问题及发展要求 |
3.1 我国现行规划体系 |
3.1.1 发展战略规划体系 |
3.1.2 城乡规划体系 |
3.1.3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
3.1.4 环境保护规划体系 |
3.1.5 其它规划体系 |
3.2 我国现行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3.2.1 各类规划体系的冲突与矛盾 |
3.2.2 规划管控维度的不完整 |
3.2.3 规划实施事权边界的不清晰 |
3.2.4 规划实施传导与约束的不足 |
3.2.5 规划实施保障的制度缺位 |
3.3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发展要求 |
3.3.1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统筹协调 |
3.3.2 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的全覆盖 |
3.3.3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事权整合 |
3.3.4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传导落实 |
3.3.5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制度保障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土空间规划传导体系构建与传导路径 |
4.1 传导体系构建的思路方法 |
4.2 国土空间规划核心管控内容 |
4.2.1 “五级三类”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4.2.2 市县国土空间规划核心管控内容 |
4.3 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层级 |
4.3.1 我国城市规划体系类型 |
4.3.2 规划传导层级构想 |
4.4 国土空间规划的传导体系框架 |
4.5 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传导路径 |
4.5.1 目标——指标传导 |
4.5.2 功能传导 |
4.5.3 专项要素传导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土空间规划传导的实施保障 |
5.1 技术体系保障 |
5.1.1 构建统一技术标准 |
5.1.2 完善信息平台建立 |
5.1.3 坚持技术方法创新 |
5.2 全环节智能化管理保障 |
5.2.1 实现全环节智能化管理 |
5.2.2 编制行动规划 |
5.2.3 建立动态实施机制 |
5.2.4 健全实施评估体系 |
5.3 实施组织保障 |
5.3.1 建立部门协调机制 |
5.3.2 深化公众参与 |
5.4 项目管理保障 |
5.4.1 强化详细规划作为审批依据 |
5.4.2 业务协同平台构建 |
5.4.3 审批程序创新 |
5.5 法规政策保障 |
5.5.1 健全法规体系 |
5.5.2 加强执法监督 |
5.5.3 健全责任追责制度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传导的实证研究 |
6.1 背景介绍 |
6.2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
6.2.1 总规层级 |
6.2.2 控规层级 |
6.3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传导分析 |
6.3.1 目标指标 |
6.3.2 “两线合一”控制线体系 |
6.3.3 专项规划协调 |
6.4 厦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保障分析 |
6.4.1 技术体系保障 |
6.4.2 分期实施 |
6.4.3 编制组织 |
6.4.4 审批管理保障 |
6.4.5 法规政策保障 |
6.5 厦门市规划实施评价及改进建议 |
6.5.1 实施评价 |
6.5.2 改进建议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实现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与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论文框架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文献 |
2.2 国内文献 |
2.3 文献简要评述 |
第三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3.1 相关概念界定 |
3.1.1 城镇化 |
3.1.2 “城镇化”与“城市化”概念辨析 |
3.1.3 新型城镇化 |
3.1.4 绿色发展 |
3.1.5 绿色城镇化 |
3.1.6 耦合 |
3.2 相关理论介绍 |
3.2.1 马克思主义绿色发展思想 |
3.2.2 生态马克思主义理论 |
3.2.3 可持续城镇化理论 |
3.2.4 生命周期理论 |
3.2.5 系统理论 |
3.2.6 PSR框架模型 |
第四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历史、面临问题及原因剖析 |
4.1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历程 |
4.1.1 起步发展阶段 |
4.1.2 稳步发展阶段 |
4.1.3 深入发展阶段 |
4.1.4 蓬勃发展阶段 |
4.2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面临的问题 |
4.2.1 人口问题影响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2.2 资源问题限制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2.3 生态环境问题严重制约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2.4 城镇布局不当与规模结构不合理问题严重影响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4.3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剖析 |
4.3.1 资源环境承载力薄弱的现实国情 |
4.3.2 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 |
4.3.3 不合理的产业结构 |
4.3.4 经济利益驱动 |
4.3.5 过快的工业化与城镇化发展速度 |
4.3.6 城镇化建设重心偏离 |
4.3.7 其他原因 |
第五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的理论机理分析 |
5.1 绿色城镇化的理论依据 |
5.1.1 绿色城镇化的基本内涵 |
5.1.2 绿色城镇化的基本特征 |
5.2 绿色城镇化的库兹涅茨分析 |
5.2.1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
5.2.2 绿色城镇化优化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
5.3 绿色城镇化的作用机理分析 |
5.3.1 城镇化对生态环境系统的作用机理 |
5.3.2 生态环境系统对城镇化的作用机理 |
5.3.3 绿色城镇化的运行机理 |
5.4 绿色城镇化的动态演化分析 |
5.4.1 城镇化与环境压力关系的动态分析 |
5.4.2 绿色城镇化演变的阶段分析 |
第六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及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 |
6.1 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6.1.1 指标体系构建原则 |
6.1.2 指标体系的构成及其依据 |
6.2 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的方法选择 |
6.2.1 评价方法选择 |
6.2.2 权重的确定 |
6.2.3 评价样本选择 |
6.2.4 数据来源 |
6.3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分析 |
6.4 中国绿色城镇化影响因素分析 |
6.4.1 研究假设与影响因素指标选取 |
6.4.2 模型设定与数据来源 |
6.4.3 回归结果与分析 |
第七章 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发展的案例研究 |
7.1 国外绿色城镇化实践经验 |
7.1.1 德国埃朗根 |
7.1.2 瑞典马尔默 |
7.1.3 美国伯克利 |
7.1.4 日本北九州 |
7.1.5 澳大利亚阿德莱德 |
7.1.6 巴西库里蒂巴 |
7.1.7 南非约翰内斯堡 |
7.2 国内绿色城镇化实践经验 |
7.2.1 北京 |
7.2.2 上海 |
7.2.3 贵阳 |
7.3 国内外绿色城镇化实践发展共同经验总结 |
第八章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原则、路径与对策 |
8.1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基本原则 |
8.1.1 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在绿色城镇化发展中的关系 |
8.1.2 要高度重视绿色城市规划的重要引领作用 |
8.1.3 要高度重视并充分发挥政府重要的引导作用 |
8.1.4 要构建与绿色城镇化发展相适应的绿色产业结构 |
8.1.5 要全力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
8.1.6 要不断改进和创新城市管理与运营 |
8.1.7 要高度重视信息化在绿色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
8.1.8 要以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来推动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8.1.9 要以系统思维全面推进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 |
8.2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实现路径 |
8.2.1 促进经济绿色转型升级 |
8.2.2 大力弘扬绿色生态文化 |
8.2.3 着力推动社会绿色进步发展 |
8.2.4 切实改善修复生态环境 |
8.3 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
8.3.1 加快构建绿色产业结构,大力推动城镇经济发展 |
8.3.2 着重加强城市绿色发展薄弱环节投入与建设 |
8.3.3 因地制宜制定差异化的区域城市绿色发展政策 |
8.3.4 不断优化城镇布局,充分发挥大城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
8.3.5 适当减少城市行政层级,适度扩大城市自主权 |
8.3.6 高度重视城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工作 |
第九章 结论及进一步研究方向 |
9.1 主要结论 |
9.2 研究不足及未来进一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A 2012—2017年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结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3)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1 国外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2 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2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及意义 |
2.2.1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 |
2.2.2 建立自然保护地的意义 |
2.3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
2.3.1 自然保护地规划 |
2.3.2 自然保护地分区管理 |
2.3.3 自然保护地评价 |
2.4 自然保护地的类型 |
2.4.1 IUCN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 |
2.4.2 世界各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3 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4 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地 |
第3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概况与保护空缺 |
3.1 厦门市概况 |
3.1.1 地理位置 |
3.1.2 海洋资源概况 |
3.1.3 海洋环境质量 |
3.1.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3.2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及类型 |
3.2.1 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 |
3.2.2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3.2.3 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 |
3.3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现状及问题 |
3.3.1 空间分布 |
3.3.2 主管部门 |
3.3.3 保护与利用 |
3.3.4 存在的问题 |
3.4 保护空缺分析 |
3.4.1 分析方法 |
3.4.2 分析原则 |
3.4.3 保护空缺状况 |
3.4.4 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范围 |
第4章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模糊综合评价简介 |
4.2 模糊综合评价步骤 |
4.2.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
4.2.2 确定评判集 |
4.2.3 确定评价要素权重子集 |
4.2.4 建立隶属函数 |
4.2.5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4.2.6 确定最终得分 |
第5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过程及结果 |
5.1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预选区保护价值 |
5.1.1 预选区概况 |
5.1.2 评价过程 |
5.1.3 结果分析 |
5.2 厦门海洋准自然保护地现状调查 |
5.2.1 开发利用现状调查 |
5.2.2 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对策 |
6.1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6.1.1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
6.1.2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
6.1.3 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
6.1.4 加强人才支撑体系建设 |
6.1.5 保护海洋生态文化 |
6.1.6 构建海上生态廊道 |
6.1.7 加强合作交流 |
6.1.8 协调保护与适度开发的矛盾 |
6.2 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
6.2.1 构建保护地体系的必要性 |
6.2.2 基本原则 |
6.2.3 分类体系 |
6.2.4 保护对象 |
6.2.5 空间分布 |
第7章 论文总结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不足 |
7.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城市生活垃圾 |
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 |
三、垃圾分类政策执行 |
第四节 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
一、理论基础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图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执行分析 |
第一节 政策概述 |
一、政策背景 |
二、政策内容 |
三、政策相关单位职责 |
第二节 政策执行的准备 |
一、资金投入 |
二、人员安排 |
三、物料配备 |
四、技术投入 |
第三节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的执行过程 |
一、起步阶段 |
二、推开阶段 |
三、提升阶段 |
四、监督阶段 |
第四节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的成效与不足 |
一、政策执行的成效 |
二、存在的不足 |
第三章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研究设计 |
第二节 调查问卷的实施及回收情况 |
第三节 信度和效度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多重共线性分析 |
第四节 变量测量 |
一、因变量 |
二、自变量 |
三、控制变量 |
第五节 模型研究及结果分析 |
第四章 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政策执行者 |
一、发挥政策执行机构的优势作用 |
二、提升政策执行者的综合能力 |
第二节 政策目标群体 |
一、引导居民参与监督 |
二、奖励激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意愿 |
第三节 政策执行环境 |
一、有力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
二、强化流动人口社区归属感 |
第四节 政策延续性 |
一、时间上的延续 |
二、范围广度上的延续 |
三、纵深上的延续 |
第五章 研究不足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不足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政策执行效果调查问卷 |
个人简历 |
(5)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关于垃圾分类法律制度研究现状 |
1.2.2 国内外关于推进垃圾分类激励机制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关于垃圾分类治理中群众参与性研究现状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二章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理论概述 |
2.1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概念界定 |
2.1.1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 |
2.1.2 垃圾分类 |
2.2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理论基础 |
2.2.1 绿色发展理念 |
2.2.2 循环经济理论 |
2.2.3 公共物品理论 |
2.2.4 本文的理论分析框架 |
2.3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意义 |
第三章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调查研究 |
3.1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 |
3.1.1 国内试点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
3.1.2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政策 |
3.2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措施 |
3.2.1 “支付宝+垃圾分类”智能回收系统 |
3.2.2 “定时定点”垃圾分类投放模式 |
3.2.3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
3.3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分析 |
3.3.1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问卷调查的基本情况分析 |
3.3.2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认知现状分析 |
3.3.3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现状分析 |
3.3.4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行动现状分析 |
3.3.5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分析小结 |
第四章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政策先导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1 责任划分不清晰造成主体责任意识不到位 |
4.1.2 分类标准不统一导致城市居民各自行事 |
4.1.3 财政资金不足阻碍基础设施建设 |
4.2 行动落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2.1 宣传不够造成城市居民对垃圾分类不了解 |
4.2.2 城市居民短视行为降低参与积极性 |
4.2.3 分类意识不强影响分类习惯养成 |
4.3 结果反馈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3.1 奖惩机制不健全对城市居民激励惩戒作用不够 |
4.3.2 管理体制不完善造成多头管理和职能交叉 |
第五章 国内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与启示 |
5.1 国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 |
5.1.1 日本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 |
5.1.2 德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 |
5.1.3 美国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 |
5.2 国内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 |
5.2.1 上海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 |
5.2.2 厦门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实践经验 |
5.3 国内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的启示 |
5.3.1 加强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教育 |
5.3.2 因地制宜确立垃圾分类标准 |
5.3.3 加快推进垃圾分类立法工作 |
第六章 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发展的对策 |
6.1 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6.1.1 构建责任主体合作机制 |
6.1.2 推动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 |
6.1.3 优化监督管理能力与水平 |
6.2 强化城市居民的主体作用 |
6.2.1 健全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
6.2.2 调动城市居民参与积极性 |
6.3 提高社区的参与作用 |
6.3.1 实施统一的制度执行标准 |
6.3.2 加大宣传与教育工作力度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经济特区立法权正当行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经济特区立法权概述 |
第一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内涵和特点 |
一、内涵 |
二、特点 |
第二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来源 |
一、授权目的 |
二、立法范围 |
第三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的性质 |
第二章 经济特区立法权行使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经济特区法规实证研究 |
一、总体概况 |
二、立法分类 |
第二节 经济特区变通立法实证研究 |
一、行使立法变通权的法律依据 |
二、经济特区立法权变通的特征 |
三、经济特区变通立法的适用分析 |
第三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制度以及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
一、授权目的与范围模糊 |
二、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行使不充分 |
三、经济特区立法和设区的市立法界限不明晰 |
四、经济特区立法缺乏有效监督 |
第三章 完善我国经济特区立法权正当行使的建议 |
第一节 经济特区立法权范围的规范化 |
一、明确授权目的与范围 |
二、准确界定和行使经济特区两个立法权 |
第二节 突出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行使 |
一、完善变通立法的法律规范 |
二、准确定位立法变通权行使的范围 |
三、充分发挥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的优势 |
第三节 完善经济特区立法权的运行机制 |
一、完善立法程序是首要任务 |
二、提高立法质量是核心内容 |
三、强化立法监督是根本保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理由与研究意义 |
二、基本理论范畴阐述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渊源 |
第一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历史渊源 |
一、民国时期诉愿制度概况 |
二、诉愿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思想渊源 |
一、中国传统“民告官”思想 |
二、日本诉愿思想 |
三、前苏联申诉思想 |
第三节 新中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形式渊源 |
一、宪法 |
二、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地方性法规 |
五、规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恢复(1978-1990)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前期探索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初建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评价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恢复的背景 |
一、改革开放开启 |
二、法治观念重塑 |
三、法治建设恢复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问题 |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行政诉讼法出台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统一规范部分行政复议制度 |
二、明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原则 |
三、推动统一行政复议制度加快出台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统一:行政复议条例施行(1991-199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作为行政诉讼法配套立法 |
二、实践发展呼吁统一立法 |
三、机构不健全与人员不足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行政复议法施行(1999-2006)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背景 |
一、经验初步积累 |
二、问题逐渐显现 |
三、实践需求倒逼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制度的新阶段: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施行(2007-2018) |
第一节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背景 |
一、行政争议多发 |
二、法治政府建设 |
三、和谐社会构建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变化 |
一、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变化 |
三、配套制度的制定情况 |
第三节 行政诉讼法修订对行政复议制度的影响 |
一、行政复议机关工作量增长明显 |
二、受案范围受到影响 |
三、审查标准更加严格 |
第四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运行情况 |
一、行政复议委员会和行政复议局试点情况 |
二、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
三、对行政复议作用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评析与展望 |
第一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动因 |
一、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
二、行政体制从集权向放权转型 |
三、治理观念从人治向法治转变 |
第二节 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的特点 |
一、法律传统与法律移植双重影响 |
二、法治建设与经济政治发展互动 |
三、法制统一与制度创新冲突协调 |
四、程序司法化与行政法治化联动 |
五、制度设计与实施效果存在偏差 |
第三节 行政复议制度的未来展望 |
一、立足国情与借鉴经验 |
二、保障权利与监督权力 |
三、公正优先与兼顾效率 |
四、完善复议与诉讼衔接 |
五、加强理论与实践互动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厦门市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点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民营医院 |
2.1.2 民营医院监管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政府失灵理论 |
2.2.3 政府规制理论 |
3 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现状 |
3.1 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主体及监管内容 |
3.2 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方式及手段 |
3.3 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成效 |
3.3.1 政策扶持下社会资本办医成长速度快 |
3.3.2 医疗服务多样化 |
3.3.3 医疗服务品质不断优化 |
4 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问题 |
4.1.1 整体卫生规划有待加强 |
4.1.2 对民营医院发展缺乏有效引导 |
4.1.3 医疗领域人事管理制度缺陷 |
4.1.4 民营医院相关政策有失公平 |
4.1.5 政策落实度有待提高 |
4.2 厦门市民营医院监管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政府对民营医院定位不明确 |
4.2.2 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 |
4.2.3 政府监管机制不完善 |
4.2.4 政策制定参与机制不完善 |
5 国内外政府对民营医院的监管经验及启示 |
5.1 国外政府对民营医院的监管经验及启示 |
5.1.1 国外政府为民营医院发展提供立法保障 |
5.1.2 国外政府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
5.1.3 国外政府对民营医院监管的启示 |
5.2 国内政府对民营医院的监管经验及启示 |
5.2.1 东莞市对民营医院的监管经验 |
5.2.2 国内其他地市对民营医院的监管经验 |
5.2.3 国内政府对民营医院监管的启示 |
6 厦门市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的政策建议 |
6.1 正视民营医院的作用 |
6.2 协助提升民营医院社会认同感 |
6.3 改革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 |
6.4 建立公平竞争环境 |
6.5 完善内部管理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访谈提纲 |
致谢 |
(10)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证明的制度概述 |
一、行政证明的概念 |
(一)什么是证明 |
(二)行政证明的概念 |
二、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一)行政证明的生成 |
(二)行政证明的古代类似形态和演进过程 |
(三)建国后行政证明的发展历史 |
三、行政证明的内容与特征 |
(一)行政证明的内容 |
(二)行政证明的特征 |
四、行政证明与相关法律概念的比较 |
(一)行政证明与诉讼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二)行政证明与群众自治组织证明、法人证明、自然人证明的区别和联系 |
(三)行政证明与行政许可的区别和联系 |
(四)行政证明与行政处罚的区别和联系 |
第二章 行政证明的法律属性 |
一、行政证明的依据来源 |
(一)行政证明的法律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的行政法规依据和来源 |
(三)行政证明的地方性法规依据和来源 |
(四)现存的其他依据和来源 |
二、行政证明与“实际影响” |
(一)准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二)行政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事实行为型的行政证明 |
三、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一)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二)非行政行为型行政证明的程序属性 |
第三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内涵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面临的挑战 |
(一)覆盖领域广 |
(二)数量庞大 |
(三)在经济和民生领域的行政许可事项上集中度高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分析 |
(一)设定主体混乱 |
(二)性质复杂 |
(三)标准不清 |
(四)程序不明 |
(五)救济不足 |
四、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障碍形成缘由分析 |
(一)统一立法存在空白 |
(二)政府干预过多 |
(三)信息共享程度低 |
(四)信用社会建设不到位 |
(五)公众维权意识不强 |
第四章 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制度构建 |
一、行政证明法定化的现实要求 |
(一)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要求 |
(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 |
二、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客观公正原则 |
(三)为民便民原则 |
(四)保守秘密原则 |
三、行政证明法定化的实现路径 |
(一)设定依据法定化 |
(二)主体法定化 |
(三)内容法定化 |
(四)程序法定化 |
(五)救济法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四、厦门市立法强化土地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国土空间规划传导体系构建及实施保障研究 ——以厦门为例[D]. 彭芝芬. 华侨大学, 2020(01)
- [2]中国绿色城镇化发展水平评价及实现路径研究[D]. 杨角. 西北大学, 2020(07)
- [3]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D]. 庄乾.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2020(01)
- [4]厦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政策执行研究[D]. 纪珂珂. 华侨大学, 2020(01)
- [5]合肥市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分类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D]. 汪圆圆. 安徽大学, 2020(07)
- [6]经济特区立法权正当行使研究[D]. 伍靖.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7]关于厦门市201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0年1月6日在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J].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S1)
- [8]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变迁研究(1978-2018)[D]. 徐红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9]厦门市加强民营医院监管研究[D]. 陈美琼. 福建农林大学, 2019(05)
- [10]行政证明的法定化问题研究[D]. 罗鹏飞.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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