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论周人的结婚年龄(论文文献综述)
张乐[1](2018)在《西周早期征讨夷方金文研究的整理与考论》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对西周早期征讨夷方金文文献研究成果的整理和疑难问题的考论。所择八篇铭文皆以时人实录的形式分别记载了成王东征践奄之役,昭王南征楚荆之事,以及未见诸载籍的昭王时大规模讨伐东夷之战,对西周史的研究极为重要。历来相关的考释成果亦十分丰硕。但大都刊布零散,且多所歧说,目前从字词考证、铭文释读的角度系统地对这批资料进行全面梳理与进一步研究的着作尚未有见,故本文实有填补学界这一空白的作用。论文内容由两大部份构成:第一部份是采用“集释”方式,以铭文句段为单位,将宋代以来对该句段的研究成果以时间先後为序逐次集於该句段之下。其所集诸家说解一律为原文,以方便读者直接使用。这是首次对学界已有研究成果的一次系统整理。第二部份是对歧说和疑难的考论,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按语方式,在每句段集释完毕后,以各家分歧和疑难字词为切入点,加以按断,力求对歧说折中一是,对疑难做出正确解说,以供学界参考。二是专题方式,对铭文中所关涉的重大疑难问题做出了系统研究。共六篇,分别对明公簋中的“工”,小臣迃簋等铭文中的“蔑烓”,(?)叔鼎中所谓的“鬲鼎”等词,以及保员簋等铭文中的“(洀)”,作册夨令簋中的“报”,(?)叔器中的“诲”等字,提出了新的考释意见。
臧莎莎[2](2018)在《汉代女性“过时不嫁”现象研究——基于简牍资料的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两汉社会的主流婚姻形态是早婚,但仍然存在女性"过时不嫁"的现象。传世文献与西北汉简所见女性的初婚年龄集中在1520岁,超过此年龄段者即可视为"过时"。两汉社会的晚嫁群体主要有贫女、丑女、巫女、宫人以及残缺家庭的长女等,她们受自身条件或社会身份的影响而不能适时婚嫁。"过时不嫁"现象对女性身心健康、社会秩序安定和人口增值等都有一定的影响,因此汉朝政府积极鼓励民间百姓及时婚嫁。
秦朋[3](2017)在《我国古代婚姻年龄问题研究及当代意义》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古代社会,生产力不发达,科学技术比较落后,一切社会生产都依赖人力活动,人口的多少也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古代社会婚姻年龄和生育年龄不分离的情况下,人们什么时间结婚就明显成为影响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我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或者是基于社会发展或者是出于自身的政治需要,都会制定出不同的法定婚姻年龄。本文首先阐述我国古代婚姻年龄的概念、以及法定婚姻年龄和成人的关系;然后通过对我国古代历朝大量的婚姻年龄立法和具体实践的研究,得出我国历代法定婚姻年龄的立法特征和形成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古代婚龄立法在当时社会的具体实践状况进行了研究,最后通过对我国古代法定婚姻年龄实施的效果评析,得出我国传统社会法定婚姻年龄普遍较低的必要性、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当前社会实施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最低法定婚龄进行评价。纵观当今世界潮流,多数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男、女18岁以上或者16岁以上结婚即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明显低于我国现行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最低婚龄。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国际人权组织也都认为:男、女但凡达到15岁,其婚姻即为合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世界各国、各地区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经济、政治及文化教育、风俗等,制定出符合本民族习俗的婚姻年龄政策,但一般不应大于20岁。由此可见,我国现行《婚姻法》中的“男22周岁、女20周岁”的法定最低婚龄是不符合当今时代发展的,更与我国古代的婚姻年龄立法规定相差甚远。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古代婚姻年龄问题的研究,以期找出当今我国社会出现的“史上最高法定婚姻年龄”导致的难题的解决办法,最终得出降低我国现行法定婚姻年龄的合理性所在,并提出未来降低法定婚姻年龄的立法意见。
张瀮元[4](2013)在《从古代婚龄制度谈对《婚姻法》中婚龄规定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古代十分注重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包括对婚龄进行规定,出于人口、赋税摇役、家族观念的需要,古代一直推行早婚制度。《婚姻法》对法定婚龄的规定基于当时的国情,渐渐与我国发展现实相偏离,我们可以从对古代婚龄制度的考察中反思现行法定婚龄的规定。
陈绍辉[5](2013)在《东周时期楚国法律研究》文中指出楚国法律研究是楚文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当前楚文化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本文尝试在借鉴现有成果的基础上,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综合运用历史学、法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对东周时期楚国法律进行一次相对全面、系统、深入的整理和探讨。在资料运用方面,力图将传世文献与出土材料相结合,同时注重运用大量个案分析增加论证力度。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考察东周时期楚国法律的创制历程,论述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立法成就,及其呈现出来的主要特征。第二、三章着重从刑事法律、民事法律、诉讼制度等几个方面探析楚国法律的主要内容。第四章论述秦律的形成与发展,及其主要内容,并在此基础上,就秦、楚法律作简要比较。第五章着重考察楚国法律的主要特点及影响,从而揭示楚国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密切关系。
蒋功成,宗红[6](2010)在《中国古代优生文化辨析》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古代具有非常悠久的优生传统,对这种传统应有全面客观的认识。古人并非如今人所认为的那样普遍提倡晚婚;在择偶问题上古人既有优生的考虑,更受到其他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房中术的提倡者虽声称以优生为目的,但房中术的优生效果是值得怀疑的;在胚胎保育方面,真正有意义的不是所谓的"胎教",而是中医学者们所建议的各种"胎养"方法。与近现代优生学相比较,中国古代优生学还体现出重男轻女、同情残疾者、一切以家族繁衍为本位的特点。
裴葭嘏[7](2009)在《中国古代婚龄立法问题初探》文中认为婚龄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婚龄关系到人的身体素质和社会秩序,因此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婚龄立法主要是通过诏令的形式规定,在我国封建时期,皇帝的诏令在一定程度上是等同于法律的,因此也足可以看出古代社会中婚龄的.重要性。本文以中国古代婚龄立法为研究对象,通过史料和现有的学术成果进行动态考察,以期待完整反应出中国古代婚龄的大致状况,从中归纳出古代婚龄的立法模式和特点,并找出婚龄立法与实践的统一与背离。通过客观的历史的评价古代婚龄,我们在承认它的局限性的同时也应意识到它是在符合当时特定的社会环境、民风习俗等基础上制定的,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贡献。值得指出的是,古代婚龄竟然与国外同时期甚至现代西方婚龄相暗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能透视出古代婚龄立法的合理性。我国当代婚龄立法是在解放初期,人口大爆炸,土地和人口完全不成比例的时代背景下制定的,这与古代出于人口短缺,地多人少的社会现实制定的“早婚”政策可谓是异曲同工。“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古代婚龄制度对今天社会的因高婚龄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有着借鉴意义。
蒋功成[8](2009)在《优生学的传播与中国近代的婚育观念》文中提出中国当代的优生学的重建既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需要有关,也与优生学在近代中国长期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了解近代优生学在中国的传播过程及其社会影响,对于科学评价当代优生学及人类遗传学的应用价值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论文第一章“西方优生学传入中国的前奏”讨论了中国古代传统的优生文化和西学东渐下传统优生思想的发展。中国的婚育传统表现出在生育方面重男轻女,对残疾者抱一种同情的态度,以家庭为本位,具有较为完善的婚育制度等特点。在清末西学东渐和国族衰亡的背景下,又出现了通过“减民”来进行生育控制,通过“杂婚”来优化种族血统等“人种改良”的思想。第二章“优生学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历程”分析了源自西方的优生学在中国的早期引入,以及其后它在社会中广泛的传播过程。本研究首次注意到,1898年翻译出版《天演论》的严复、1902修订《訄书》的章太炎是近代优生学在中国最早的传播者,同时也是西方遗传理论在中国的最早传播者。以前的学者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是与高尔顿及其领导下的生物统计学派的贡献在遗传学史的研究中普遍被忽略有关。1919年以后,优生学的知识通过书籍、报刊、中学与大学教材等方式在中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在中国近代优生学的传播过程中,山格夫人1922年的访华及其后中国兴起的生育节制运动,潘光旦、周建人等学者对优生学的长期宣传和普及,中国诸多人文学者、社会学家对优生学的广泛讨论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第三章“优生学与中国近代的婚姻观”通过对《善恶家族》等优生学作品的分析,研究了当时人们对“低能”这种遗传性状的认识,并揭示了优生学对近代中国人择偶观念的影响。优生学在知识分子间的广泛传播促进了精英主义择偶伦理观和以遗传性优劣为择偶“科学”标准的新“内婚”制度的形成。本章还以长诗《羸疾者的爱》的分析为切入点,研究了当时人们对“肺病”遗传性的认识,并揭示了优生学对知识分子爱情观念的影响。优生学家认为“合乎善种学的婚姻便是恋爱结婚”,自由恋爱有利于择偶的自由与选择,所以婚恋自主、社交公开和男女同校这些婚姻改良的措施得到优生学家的支持。第四章“优生学与中国近代的生育观、亲子观”首先通过对鲁迅和朱自清等近代作家相关散杂文作品的分析,研究了优生学对中国传统生育观念和亲权观念的影响。优生学的传播促进了一种“幼者本位”亲子观的建立,这种“幼者本位”的观念认为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在于健康子女的养育,只有心身健全的人才有做父母的资格。针对激进女权主义者鼓励妇女走出家庭,摆脱生育的责任等主张,潘光旦等优生学家从优生学的原理出发,阐发了中国传统家庭思想中许多符合优生优理的成份,提出了男女教育要有性别的分化、要注重择偶、胎养、母乳喂养和家庭性教育等具有独特女性主义视角的“新母教”观点。第五章“中国国情下优生学科学性问题”比较了中国近当代优生学的区别,总结了中国近代优生学的学科特点,并对中国当代优生政策所受到的西方批评意见进行了分析。近代的旧优生学具有精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特点,体现出社会生物学的研究范式;当代的新优生学则体现出大众化和实用主义的特点,具有较明显的医学遗传学范式。与西方的优生学相比较,中国近代的优生学与种族主义关系不大,近代中国政府没有能力推行广泛的优生运动,优生学的发展受到传统婚姻、生育、家庭观念的深刻影响,体现出近情、客观而中和的特点。中国当代优生学的重建及相关法律的制定受到来自西方的批评。为了消除不必要的误解,中国当代的遗传学家与西方同行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并且在遗传学及其技术如何运用于人类方面达成了共识。在对优生学和遗传学进行道德评价时,我们所依据的伦理准则不能只以欧美早期的生命伦理学原则为基础。优生学在历史上存在着许多的错误,但这些错误不能成为定性其成为“伪科学”的理由。
何婷立[9](2008)在《试论周代婚龄及其影响》文中指出一、周代婚龄对于先秦时期婚龄的探讨大致有以下四种认识:第一,结婚的年龄,男子三十岁而娶,女子二十岁而嫁。其主要史料见于《周礼·地官·媒氏》:"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礼记·内则》:"三十而有室,始理男事,……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第二,男子三十娶,女子二十嫁仅是对于庶人而言,士大夫可不拘于此年龄。
许军[10](2006)在《“明清时事小说”概念考》文中研究指明阐述了明清时事小说的概念,其概念内涵包括名称确定、事件结束与作品问世的时间差、作品出现的独特年代。
二、再论周人的结婚年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论周人的结婚年龄(论文提纲范文)
(1)西周早期征讨夷方金文研究的整理与考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论文结构、材料来源与相关说明 |
第二章 集释篇 |
一、犅刧尊、冈刧卣 |
二、明公簋 |
三、旅鼎 |
四、鼎 |
五、保员簋 |
六、小臣迃簋 |
七、咪叔鼎 |
八、作册夨令簋 |
第三章 专题研究篇 |
一、再议明公簋中的“暀工”一词 |
二、“(洀)”字小议 |
三、说作册夨令簋中的“报”字 |
四、金文“蔑烓”补论 |
五、说“鬲鼎” |
六、释咪叔器中的“诲”字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後记 |
(3)我国古代婚姻年龄问题研究及当代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重点与创新 |
第一章 婚姻年龄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婚姻年龄的定义 |
第二节 结婚年龄与成人的关系 |
第二章 古代婚龄年龄立法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西周——秦朝 |
一 西周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二 春秋战国时期婚姻年龄的规定 |
三 秦朝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第二节 汉代—唐朝 |
一 汉代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二 魏晋南北朝时期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三 唐朝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第三节 宋朝—清朝 |
一 宋朝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二 西夏、辽、金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三 元朝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四 明朝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五 清朝婚姻年龄的立法规定 |
第三章 古代婚姻年龄的立法特征及形成原因 |
第一节 古代婚姻年龄的立法特征 |
一 上限型(或强制型)的婚姻年龄立法特征 |
二 下限型(或非强制型)的婚姻年龄立法特征 |
第二节 影响我国古代婚姻年龄立法的因素 |
一 政治因素对婚姻年龄的影响 |
二 经济因素对婚姻年龄的影响 |
三 传统文化影响婚姻年龄 |
第四章 婚龄立法与实践的统一和偏离 |
第一节 婚姻年龄立法与实践的统一 |
一 六礼中的问名 |
二 问名的保障措施 |
第二节 婚龄年龄立法与实践的偏离 |
一 低于法定婚龄成婚 |
二 民间男子不娶妻问题 |
三 民间女子不婚、晚婚问题 |
第五章 我国古代婚姻年龄立法的历史评价 |
第一节 法定婚姻年龄的局限性 |
第二节 古代法定婚姻年龄低龄化的合理性 |
第六章 我国现阶段法定婚龄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法定婚龄的立法现状 |
一 我国(大陆地区)法定婚龄的现状 |
二 我国特区及台湾地区有关婚姻年龄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当前法定婚姻年龄的实践现状 |
一 事实婚姻不利于合法权益保护 |
二 晚婚晚育格局基本形成 |
第七章 降低法定婚姻年龄的合理性与立法建议 |
一 从法理角度探析 |
二 从传统民族文化角度探析 |
三 从传统婚龄的社会实践探析 |
四 从域外立法现状探析 |
五 降低法定婚龄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4)从古代婚龄制度谈对《婚姻法》中婚龄规定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古代的婚龄制度 |
(一) 古代婚龄制度概况 |
(二) 古代婚龄制度存在原因 |
二、《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及其依据 |
(一) 《婚姻法》对婚龄的规定 |
(二) 《婚姻法》对婚龄规定的依据 |
三、《婚姻法》有关婚龄规定的反思 |
(一) 《婚姻法》中婚龄规定的思考 |
(二) 对《婚姻法》第6条的修改意见 |
(5)东周时期楚国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计划 |
第一章 楚国的法律创制 |
第一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创制 |
一、武、文时期的法律创制 |
二、成、庄时期的引礼入法 |
三、春秋中晚期的法典编撰 |
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变革 |
一、悼王时期的法律变革 |
二、怀王时期的法制建设 |
第三节 楚国法律的主要形式 |
第二章 楚国法律的主要内容 |
第一节 刑事法律 |
一、基本原则 |
二、主要罪名 |
三、刑罚种类 |
第二节 民事法律 |
一、民事主体和客体 |
二、所有权 |
三、债权 |
四、继承 |
第三节 婚姻制度 |
一、婚姻的成立 |
二、婚姻的终止 |
第三章 楚国的司法制度 |
第一节 司法机关 |
一、中央司法机关 |
二、地方司法机关 |
第二节 诉讼制度 |
一、起诉与受理 |
二、主管和管辖 |
三、审级制度和证据制度 |
第四章 楚、秦法律之比较 |
第一节 楚、秦法律创制之比较 |
一、秦的法律创制 |
二、楚、秦法律创制综议 |
第二节 楚、秦法律形式之比较 |
第三节 楚、秦刑事法律之比较 |
一、罪名之比较 |
二、刑名之比较 |
三、定罪量刑原则之比较 |
第五章 楚国法律的主要特点及影响 |
第一节 楚国法律的主要特点 |
一、法自君出,权尊于法 |
二、法令森严,刑无等级 |
三、礼法并用,明德慎刑 |
四、约法省禁以安民,严刑峻罚以治官 |
第二节 楚国法律对楚国社会的影响 |
一、对楚国政治的影响 |
二、对楚国经济的影响 |
三、对楚国文化的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7)中国古代婚龄立法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婚龄相关概念辨析 |
(一)婚龄的定义 |
(二)婚龄与成人年龄 |
(三)男婚龄与女婚龄 |
二、婚龄立法的沿革 |
(一)西周——秦朝 |
1、西周 |
2、春秋战国 |
3、秦朝 |
(二)汉代——唐朝 |
1、汉代 |
2、魏晋南北朝 |
3、唐朝 |
(三)宋朝——清朝 |
1、宋朝 |
2、西夏、辽、金 |
3、元朝 |
4、明朝 |
5、清朝 |
三、婚龄的立法模式和特点 |
(一)立法模式 |
(二)立法特点 |
1、偏重女性婚龄 |
2、婚龄与育龄合二为一 |
3、传统文化影响婚龄 |
4、社会、政治因素决定婚龄 |
5、通过诏令形式确定婚龄 |
四、婚龄立法与实践的统一和背离 |
(一)婚龄立法与实践的统一 |
1、六礼中的问名 |
2、婚书的签订 |
3、媒妁的介入 |
(二)婚龄立法与实践的背离 |
1、童养媳问题 |
2、民间不娶妻问题 |
3、贫家女晚婚问题 |
五、婚龄立法的历史评价和当代意义 |
(一)婚龄立法的历史评价 |
1、合理性 |
2、局限性 |
(二)婚龄立法的当代意义 |
1、高婚龄的原因 |
2、高婚龄引发的社会问题 |
3、古代婚龄的当代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公开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8)优生学的传播与中国近代的婚育观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优生学的概念及定义 |
三、中国近代优生学史相关研究综述 |
四、研究的内容、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西方优生学传入中国的前奏 |
1.1 中国古代传统中的优生文化 |
1.1.1 婚龄问题 |
1.1.2 择偶问题 |
1.1.3 房事与优生 |
1.1.4 胎教、胎养与优生 |
1.1.5 中国传统优生文化的特点 |
1.2 西学东渐背景下传统优生思想的发展 |
1.2.1 “减民”策略中的生育控制 |
1.2.2 “灭种”之忧患 |
1.2.3 康有为《大同书》中的“杂婚”优种论 |
第二章 优生学在近代中国的传播历程 |
2.1 近代优生学传播的先行者 |
2.1.1 严复及其翻译的《天演论》 |
2.1.2 章炳麟与《訄书》 |
2.1.3 过耀根与《人类进化之研究》 |
2.1.4 陈寿凡与《人种改良学》 |
2.2 优生学在社会中的广泛传播 |
2.2.1 优生学及相关书籍的进一步翻译和出版 |
2.2.2 报刊中的优生学知识和优生学的报刊 |
2.2.3 国内优生学着作及相关书籍的着述和出版 |
第三章 优生学与中国近代的婚姻观 |
3.1 优生的择偶观及其伦理 |
3.1.1 由《善恶家族》翻译而引起的婚姻故事 |
3.1.2 《善恶家族》何以是一本“善书”?------优生与婚姻的伦理学 |
3.1.3 优生学对择偶的指导--作为“结婚指南”的《善恶家族》 |
3.1.4 优生学与精英主义的婚姻制度 |
3.2 优生的恋爱观 |
3.2.1 白采长诗《羸疾者的爱》中的优生观念 |
3.2.2 白采诗中的优生观念来源 |
3.2.3 自由恋爱与优生 |
第四章 优生学与中国近代的亲子观、生育观 |
4.1 亲子关系的变革与优生学 |
4.1.1 “我们现在如何做父亲?” |
4.1.2 “父母的责任” |
4.1.3 “不孝有三,无后为大”? |
4.2 妇女解放与优生学 |
4.2.1 妇女解放与生育问题 |
4.2.2 潘光旦的新母教 |
第五章 中国国情下的优生学科学性问题 |
5.1 新旧优生学的区别及其社会建构 |
5.1.1 阮芳赋优生史三阶段论述评 |
5.1.2 新旧优生学主导思想之区别 |
5.1.3 新旧优生学研究范式之区别 |
5.1.4 新旧优生学的社会建构 |
5.2 中国近代优生学发展的特殊性 |
5.2.1 中国近代的优生学不具有浓厚的种族主义色彩 |
5.2.2 近代中国政府并未有能力推行相关的优生政策 |
5.2.3 优生学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中国传统婚育及家庭文化的显着影响 |
5.2.4 优生观点总体上的近情、中和与客观 |
5.3 中国当代优生学所受到的批判及其分析 |
5.3.1 西方学者对中国当代优生政策的批评 |
5.3.2 中国学者对西方批评意见的回应 |
5.3.3 优生与生命伦理学 |
5.3.4 对优生学学科性质的客观认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参加学术活动情况 |
答辩决议书 |
(10)“明清时事小说”概念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名称确定 |
二、事件结束与作品问世的时间差 |
1. 成人与婚龄 |
2. 寿命与生育 |
三、清末无时事小说 |
四、再论周人的结婚年龄(论文参考文献)
- [1]西周早期征讨夷方金文研究的整理与考论[D]. 张乐. 华东师范大学, 2018(02)
- [2]汉代女性“过时不嫁”现象研究——基于简牍资料的分析[J]. 臧莎莎. 唐都学刊, 2018(02)
- [3]我国古代婚姻年龄问题研究及当代意义[D]. 秦朋. 郑州大学, 2017(02)
- [4]从古代婚龄制度谈对《婚姻法》中婚龄规定的思考[J]. 张瀮元. 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13(11)
- [5]东周时期楚国法律研究[D]. 陈绍辉. 武汉大学, 2013(07)
- [6]中国古代优生文化辨析[J]. 蒋功成,宗红. 中华医史杂志, 2010(05)
- [7]中国古代婚龄立法问题初探[D]. 裴葭嘏. 苏州大学, 2009(10)
- [8]优生学的传播与中国近代的婚育观念[D]. 蒋功成. 上海交通大学, 2009(03)
- [9]试论周代婚龄及其影响[J]. 何婷立. 兰台世界, 2008(13)
- [10]“明清时事小说”概念考[J]. 许军. 沈阳教育学院学报, 20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