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制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夏锦文,徐英荣[1](2021)在《《法官法》修订后法官惩戒的程序规制研究——以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激活为中心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两非"原则是对法官追责的基本要求,即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不受追究。司法责任制改革之初创设的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是落实法官追责"两非"原则的重要支撑,为法官惩戒提供了专业评鉴和程序规制,已被新修订的《法官法》所吸纳;但实践中一直进展不大,几被搁置,亟待激活。要在整体把握制度演进的基础上,综合理解新修订《法官法》中"违反审判职责"的含义,并与《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司法改革文件精神相协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查内容不仅包括法官是否构成故意违反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或没有违反职责,而且还应包括重大过失与案件裁判错误之间的关联性,以及因此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等。法官惩戒委员会有从专业角度提出审查意见的权力,但不应享有无责、免责或给予惩戒处分的建议权。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组成应坚持专业性原则;在审议程序设置方面,应彰显司法化方式;在与监察机制衔接方面,应尊重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审查意见,建立异议和复议制度。在未来的制度发展中,可将职业伦理责任纳入法官惩戒委员会"视情审议"的事项。
孙辙,杨春福[2](2021)在《论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逻辑与范式》文中认为司法责任制改革旨在通过制度设计寻求制衡法官肆意行为与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平衡。但我国现有司法责任制度仍存在功能定位不够清晰、制度设计系统性不足、多重责任交叉重叠相互冲突、法官惩戒制度运行空转等问题。在"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语境下,应深入审视司法责任制度的规范目的,逐步从多元责任向一元责任、从结果责任向行为责任、从惩戒为主向惩戒与保护并重理念转变,进而完善司法责任的追责事由、追责程序、责任形式等,构建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责任制改革路径及运行模式。
张国全[3](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冯之东[4](2020)在《司法改革背景下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文中提出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是新一轮司法改革中法院系统必须高度重视的重要制度安排。制度设计层面的缺陷以及制度内在固有局限性等多重因素的客观存在,进一步加剧了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制度预期与制度实践之间的强烈反差。因此,完善制度设计,克服制度内在固有局限性,就成为有效提升司法改革成效的必要之举。
梁燕[5](2020)在《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过十多年的司法改革历程,改革触角所涉及到的内容更加全面和深入,目前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阶段,在法治实践中遇到的难题,必须通过改革途径进行解决。法官是审判活动的核心,围绕法官进行的改革是必不可少的,法官责任制是对法官责任进行具体规定的一项制度,包括追责主体、事由和程序等内容,目的在于规范和约束法官行为,督促其正确行使司法权力,追求司法的公正,保证司法公信力。对法官责任制的研究离不开司法体制改革的大框架,本文在立足于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根据改革对司法责任制提出的相关要求,以法官责任制的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在提出法官责任制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后,对其作深刻的内在原因剖析,在进行思路和逻辑的分析基础上,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内容,分别从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的改革两个方面入手,提出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具体对策。
贾伟[6](2020)在《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十九大精神的指引下,以司法责任制落实为中心,审判团队组建为重点,以法院职级优化为保障,法官职业保障为支撑,以教育培训为助推开启了新一轮司法改革。在维护司法公正、扩大司法民主、优化司法权配置、加强人权保障的各项举措中司法责任制改革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是改革的“牛鼻子”。法官是司法的核心主体,法官责任制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通过对多年来法官责任问题的研究可以看出,法官责任的性质及追究方式尚未定型、法官员额制与法官责任制衔接不当、法官责任制立法缓慢、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存在冲突、法官责任制的职业保障欠缺等问题亟待解决。法官责任制经历了错案责任追究制、违法审判责任制、狭义的法官责任制三个阶段。追责模式也大致从“结果责任”转向“行为责任”再转向“混合责任”。随着混合模式的逐步成型,追责标准开始全面化。错案责任追究制下的构成要件以错案结果为必要条件,兼顾主观恶性,为“故意+裁判错误”或“重大过失+裁判错误”。其高度依赖主观判断,而在主观判断技术有限的情况下,整个过程深受主观判断模糊性、抽象性的影响,最终导致异化的“结果责任模式”。违法审判责任制以违法审判行为为必要要件,要件构成为“故意+违法行为”或“过失+违法行为+严重后果”,结果错误只是加重要件。违法审判责任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发起,基层根基较差。在法官责任制下,构成要件转化成两者兼顾,为“故意+违法审判”或“重大过失+结果错误+严重后果”。它充分吸收了前两个阶段的合理内核,这种混合模式最为科学合理。域外法官豁免与惩戒有着不可割裂的内在逻辑,但具有特权性质的法官豁免制度在中国并不能直接适用。中国的法官权益保障、履职免责、职业伦理责任应在借鉴法官豁免制度的同时走适合自己的路子。法官责任制作为一把利剑,它采用的“倒逼方式”应作为“最后手段”。我们必须强调职业伦理责任这一正向引导方式的极端重要性,实现“道德入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一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经典表述,从“赋权”“归责”两个角度巧妙结合来优化司法权运行。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实证研究方法梳理了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历史脉络、发展倾向及当前热点问题。主张进行全国性统一立法;妥善处理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的冲突;坚持法官责任制领域内的去行政化;解决员额制下的责任区分难题;落实法官责任制自身的正向激励与权益保障。
陈铭强[7](2020)在《三重执纪监督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一、问题的提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以来,法官员额制、法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司法职业保障、司法公开等与法官履职有密切关系的综合配套改革,在执政党的强力推进之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目前,新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已在全国法院初步建立、各类人员权责进一步明晰、司法责任有效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已取得阶段性成效。"1执政党为法官依法履职并应对不法干预提供机制保障,构建了防止法院系统内外领导干部非法干预个案审理的"防火墙",省级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跨区划法院改革试点等也提供了体制保障。同时,为落实司法责任制,克服"改革前责任认定标准不明确、责任划分不公平、
于猛[8](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李玲哲[9](2020)在《我国法官刑事错案程序责任追究的偏移与矫正》文中研究表明错案问题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尤其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其影响力可以迅速传播至街头巷陌,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严重的威胁和挑战。尤其刑事错案,因其关乎到作为生命个体最基本的自由价值,因此较之其他错案更容易牵动民众敏感的神经。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内容的核心和重点,刑事错案追责问题也一并被推向了一个从未有过的全新高度,力图通过司法责任的追究倒逼公正司法的实现,从而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公众对于法律的信仰,使之不仅仅成为国家在依法治国背景下重振司法权威的手段,更是社会公众呼唤司法公正的心声的体现。目前,有些学者将刑事错案追究模式分为三个类别,包括结果责任模式、程序责任模式、职业伦理责任模式。但在实践当中,程序责任的追究往往以引发错误的裁判结果为前提,越来越面临着被结果责任吞并的趋势,尽管在法官司法责任制度设计上给予了程序责任独立的地位,但由于多方面原因,使得实践运行中程序责任模式难以启动。分析这些原因,不仅有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例如追责主体、追责程序设计不科学、不完整;也有制度外的因素的干扰,例如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影响,社会舆论影响等。通过分析这些原因,以及借鉴其他国家在法官错案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设计,本文将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包括从追责标准上完善程序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追责主体和追责程序制度设计上加以完善,以及通过构建配套制度给予支撑和保障等。通过这些措施对程序责任模式在实践中的运行偏差加以纠正,以期在接下来的司法改革中能够使得程序责任乃至整个法官刑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得到良好运行,以保障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树立。
李倩倩[10](2020)在《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历史上针对司法官员设立的刑事追责制度由来已久,从古代的“五过”、“出入人罪”等规定到现代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再到新时期司法责任制下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经历了不断的变化和革新,每一项制度的出台,都不乏理论研究摸索和实践经验积累。司法改革以来,《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之中详细地规定了有关法官违法审判责任的适用范围、免责事由以及追责程序,法官刑事追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这一框架规范。在如今的司法责任制环境下,对法官设立刑事追责制度颇具重大意义,这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是保障法官依法履职的制度规范,也是权责统一原则的必然要求。当然,仅仅依据《意见》所作规定而构造出的法官刑事追责制度框架,尚存在一系列的缺陷和弊端。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实体要件亟待规范,具体表现在入罪标准不明、刑事诉讼追诉时效规则是否适用存在争议等方面。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追责程序也有待完善,在新出台的《法官法》中虽然规定了法官惩戒委员会这一审查主体,但相关程序尚有待全面设置,对涉事法官的救济制度也有待确切落实。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配套设施也尚未建立,司法独立尚未全面形成,法官职业待遇保障也没有明显提高,监督管理机制还有待研究设立。针对上述问题,非常有必要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学习,尤其是对英美惩戒制度的一元论和德法惩戒制度的二元论以及各国惩戒组织以及惩戒程序做出了解剖析,同时应对美国发展已久的相对豁免主义做出参考借鉴。通过对目前制度缺陷的思考以及对域外经验的学习参考,有助于推动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体而言,在实体规则方面,对法官刑事追责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遵循刑事诉讼时效规则,细化和扩充现有免责条款;在程序设置方面,要确立追责主体,完善程序救济;同时还要完善对法官刑事追责的制度保障,进一步推动司法独立、提高法官职业待遇、建立完善配套监督。
二、完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制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制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法官法》修订后法官惩戒的程序规制研究——以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激活为中心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法官惩戒的规制:通过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专业评鉴与程序保障 |
三、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的实践滞后:实证观察 |
四、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对新修订《法官法》有关“违反审判职责”的理解 |
五、操作细化与制度前瞻:其他相关问题的探讨 |
(2)论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逻辑与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多维审视 |
(一)错案责任制度 |
(二)职业伦理责任制度 |
(三)违纪违法责任制度 |
(四)违法审判责任制度 |
(五)法官惩戒制度 |
二、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现行模式之问题 |
(一)制度规定的分散性问题 |
(二)追责主体的多元性问题 |
(三)追责程序的正当性问题 |
三、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逻辑向度 |
(一)价值判断:从专业判断到职业评判 |
(二)基本理念:从重在惩戒到惩戒与保障并重 |
(三)责任模式:从结果责任到行为责任 |
(四)制度设计:从多重并行到一元扎口 |
四、法官司法责任制度改革的范式构建 |
(一)追责事由 |
(二)追责程序 |
1.受理。 |
2.调查。 |
3.审查。 |
4.认定。 |
5.设置特别停权程序。 |
(三)责任形式 |
(四)责任豁免 |
五、结语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对象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2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概述 |
2.1 法官责任制的基本内涵 |
2.2 法官责任的分类 |
2.3 法官责任制的发展历史 |
2.4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1 司法体制改革的发生背景及历史变迁 |
3.2 司法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
3.2.1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
3.2.2 法官单独序列改革 |
3.2.3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 |
3.2.4 法官职业保障改革 |
3.3 司法体制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1 改革的目标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2 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3 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3.3.4 法官职业保障改革对法官责任制的影响 |
第4章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
4.1 追责标准不够科学 |
4.2 追责事由规定不明确、不全面 |
4.3 追责程序不合理、行政化色彩浓厚 |
4.4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有待完善 |
第5章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对我国法官责任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错案责任的追究模式根深蒂固 |
5.2 具体的法律规定缺位 |
5.3 缺乏严格的诉讼审判式追责程序 |
5.4 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机制上存在的弊端很难消除 |
5.5 法官职业保障受到忽视 |
第6章 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对策研究 |
6.1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思路和逻辑分析 |
6.1.1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思路分析 |
6.1.2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逻辑分析 |
6.2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核心机制和配套机制改革 |
6.2.1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核心机制改革 |
6.2.2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配套机制改革 |
6.3 完善法官责任制的具体措施 |
6.3.1 明确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目标,找准改革定位 |
6.3.2 强化行为中心主义的追责模式 |
6.3.3 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制度依据 |
6.3.4 建立科学合理的诉讼审判式追责程序 |
6.3.5 进一步改革法院内部权力运行机制 |
6.3.6 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给予法官一定的豁免权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基本理论 |
1.1 法官责任制的概念 |
1.2 法官责任制的历史演进 |
1.2.1 错案责任追究制(1990—1998) |
1.2.2 违法审判责任制(1998—2015) |
1.2.3 法官责任制(2015—) |
1.3 法官责任制的意义 |
1.3.1 协调其它制度并发挥中流砥柱作用 |
1.3.2 尊重司法规律并优化司法权运行 |
1.3.3 “赋权”与追责并重以凸显新的价值追求 |
第2章 域外法官责任制度研究 |
2.1 英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2 美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3 德国的法官责任制度 |
2.4 域外法官责任制度之启示 |
2.4.1 学习英国弹劾法官的审慎态度 |
2.4.2 借鉴美国法官豁免与权益保障制度 |
2.4.3 借鉴德国司法与行政关系的组合方式 |
第3章 我国法官责任制改革的现实困境 |
3.1 法官责任制缺乏国家性统一立法 |
3.1.1 法律未系统规定法官责任制的追责标准 |
3.1.2 法律未明确规定法官责任制的惩戒方式 |
3.1.3 追责过程中救济权利缺乏细化规定 |
3.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司法制度存在张力 |
3.2.1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时效制度存在冲突 |
3.2.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刑法规定存在冲突 |
3.2.3 自洁机制缺少法律制度安排 |
3.3 法官责任制下行政化依旧存在 |
3.3.1 法官责任制下追责启动和执行程序行政化 |
3.3.2 办案指导制度削弱法官责任制作用 |
3.3.3 法官员额制未与法官责任制良好衔接 |
3.4 法官员额制下出现责任划分的新问题 |
3.4.1 主审法官与普通法官责任冲突 |
3.4.2 主审法官与审判长职责冲突 |
3.4.3 审判团队内存在职责冲突 |
3.5 法官责任制缺乏正向激励和权益保障内涵 |
3.5.1 法官责任制改革存在激励性盲点 |
3.5.2 法官集体责任内部约束不足 |
3.5.3 缺乏抵御外界滋扰的制度屏障 |
第4章 完善我国法官责任制的基本路径 |
4.1 加快法官责任制立法进度 |
4.1.1 法官责任制追责标准法定化 |
4.1.2 法官责任制惩戒方式法定化 |
4.1.3 细化法官责任追究中的救济措施 |
4.2 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与司法制度间张力的解决方案 |
4.2.1 延长我国法官的任职期限 |
4.2.2 对《刑法》第八十八条进行扩张解释 |
4.2.3 设立错案自纠、自查减免责制度 |
4.3 进一步消除法官责任制的行政化因素 |
4.3.1 增强惩戒委会员会职权独立性 |
4.3.2 合理限制办案指导制度的作用 |
4.3.3 纠正法官员额制的行政化倾向 |
4.4 解决员额制下法官责任区分问题 |
4.4.1 保障普通法官审判地位 |
4.4.2 减少主审法官与审判长分属两人的情况 |
4.4.3 建立法官与法官助理的“互选”机制 |
4.5 加强法官责任制的正向激励与权益保障 |
4.5.1 平衡制度差异并体现司法体系特色 |
4.5.2 强化法官集体责任的实效性 |
4.5.3 优化辅助法官独立审判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三重执纪监督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反思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三重执纪监督制度体系解析 |
(一)国家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 |
(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
(三)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监督。 |
三、法官惩戒制度存在的结构性障碍与相关法律冲突 |
(一)制度设计存在结构性障碍 |
1. 与原有制度的协同性不够。 |
2. 事由过于局限。 |
3. 制度启动者与结果存在利益捆绑关系。 |
(二)法律规定尚存不明确之处 |
1. 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上有漏洞。 |
2. 法官法规定不明确。 |
3. 个别司法解释可能超出了法律规定。 |
四、对法官执纪监督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严防以监督为名进行干预的原则。 |
(二)坚持专业判断的原则。 |
(三)发挥制度创新效力的原则。 |
(四)共同维护司法权威的原则。 |
五、进一步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的建议 |
(一)在顶层设计上统一思想。 |
(二)在制度的运行上进行整体性优化。 |
(三)在制度衔接上进行程序性改造。 |
(四)在法律上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
(8)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9)我国法官刑事错案程序责任追究的偏移与矫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例介绍 |
一、基本案情 |
二、案例分析 |
第二章 刑事错案程序责任概述 |
一、刑事错案程序责任概念 |
二、刑事错案程序责任特征 |
(一)时空的特定性 |
(二)对象的针对性 |
(三)范围的有限性 |
三、理论基础 |
(一)程序价值的独立性 |
(二)程序权利的现实性 |
(三)程序的自治性 |
四、存在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实现司法公正 |
(二)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
(三)强化程序法定 |
第三章 刑事错案程序责任目标偏移的原因分析 |
一、程序性错案认定标准不明 |
二、重实体、轻程序 |
三、运行机制行政化 |
(一)主体不中立 |
(二)程序行政化 |
四、受制度外因素影响 |
(一)舆论因素影响 |
(二)法官职业素质不高 |
(三)缺乏有效监督 |
第四章 解决路径 |
一、明确刑事错案程序责任认定标准 |
(一)明确客观要件构成标准 |
(二)明确主观要件构成标准 |
二、坚持罪责一致原则 |
三、去行政化司法改革 |
(一)完善惩戒机构设置 |
(二)理顺法官惩戒委员会与法院监察部门的关系 |
(三)构建司法化法官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
四、完善配套制度建设 |
(一)完善法官错案责任救济制度 |
(二)构建追责程序与结果的公开制度 |
(三)规范刑事法官办案文书的保存 |
(四)完善法官员额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10)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概述 |
(一) 我国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历史渊源 |
1.古代司法官员刑事追责制度 |
2.司法责任制出台前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二) 司法责任制下的法官刑事追责制度 |
1.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概念 |
2.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意义 |
二、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缺陷 |
(一) 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实体要件亟待规范 |
1.法官刑事追责制度下入罪标准不明 |
2.刑事追诉时效适用与否存在争议 |
(二) 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追责程序有待完善 |
1.追责主体有待设置 |
2.程序救济有待落实 |
(三) 配套设施尚未建立 |
三、法官追责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 域外法官惩戒制度考察 |
1.英美法官惩戒制度 |
2.德法法官惩戒制度 |
(二) 美国法官豁免制度考察 |
1.美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发展 |
2.美国法官豁免制度的内容 |
3.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四、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的完善 |
(一) 实体规则方面 |
1.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
2.遵循刑事追诉时效 |
3.细化免责条款 |
(二) 程序设置方面 |
1.确立追责主体 |
2.完善程序救济 |
(三) 配套制度保障方面 |
1.进一步确立责任划分 |
2.进一步完善法官职业保障 |
3.进一步建立配套监督 |
参考文献 |
四、完善法官违法审判责任制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官法》修订后法官惩戒的程序规制研究——以法官惩戒委员会制度激活为中心的分析[J]. 夏锦文,徐英荣. 江苏社会科学, 2021(06)
- [2]论我国法官司法责任制度的逻辑与范式[J]. 孙辙,杨春福. 南京社会科学, 2021(08)
- [3]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4]司法改革背景下的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制度[J]. 冯之东. 浙大法律评论, 2020(00)
- [5]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官责任制的问题研究[D]. 梁燕. 南昌大学, 2020(01)
- [6]我国法官责任制问题研究[D]. 贾伟. 河北大学, 2020(08)
- [7]三重执纪监督下法官惩戒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 陈铭强. 人民司法, 2020(13)
- [8]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9]我国法官刑事错案程序责任追究的偏移与矫正[D]. 李玲哲. 沈阳师范大学, 2020(12)
- [10]司法责任制下法官刑事追责制度研究[D]. 李倩倩.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