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诉讼文化的乡村视域(论文文献综述)
黄昕[1](2021)在《美丽乡村视域下农民生态文明观培育研究 ——以桂林市乡村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季渝[2](2021)在《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乡村司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乡村司法工作是法治乡村建设中不可小觑的一环,是建设法治乡村的关键所在,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乡村司法实际上就是带有公权力色彩的机构根据法律解决乡村社会纠纷的活动,学界并未对乡村司法的概念进行规范定义,广义的乡村司法,则不仅仅包括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行使司法权或者组织司法调解来解决村民争端,更是囊括了村干部及驻村干部解决纠纷、司法所管理和指导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进行的人民调解、公安派出所进行的治安调解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各个派驻站所组织的行政调解等化解乡村纠纷的方式。党的十九大明确了仍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背景下中国法治建设的薄弱地区就是乡村,乡村司法作为治理乡村社会、建设现代化乡村的途径之一,在推进乡村现代化进程中作用显着。建设法治乡村也是全面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通过对乡村基层组织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等乡村司法基础理论的论述和对乡村司法的现状分析,探究我国乡村司法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且给出相应的优化路径。本文除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全面依法治国与乡村司法的相关概念阐释,分为全面依法治国概述和乡村司法概念阐释两节,第一节分别简要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背景、总目标和内容;第二节围绕乡村司法的相关概念展开语义分析。首先对乡村司法的概念进行界定,之后再对若干与乡村类似的名词和乡村司法行使主体的概念进行解释,最后针对乡村司法的方式或类型展开对比;第三节为乡村司法与法治乡村建设的逻辑联系,主要分别阐述了乡村司法与法治乡村建设两者的互相关系以及乡村法治环境对乡村司法运作的重要性。第二部分为乡村司法的历史渊源,分别从古代和新民主主义革命两个时间维度出发,展现从古至今不同时期乡村司法的历史面貌,列举并整理早期乡村司法主要解决的矛盾争议的类型和化解方式。第三部分详叙阻碍乡村司法的现实问题,说明了制约我国乡村司法运行的因素包括了乡村法治宣传工作不力、村民法治观念淡薄、乡规民约存在局限性、乡村地区司法腐败及人情司法导致司法不公、乡村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等多个方面。第四部分则是对我国乡村司法所存在问题提出的建议,对第四部分所阐述的问题提出有关如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增强法治意识、加强乡村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处理好乡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之间关系、建立与健全乡村司法工作人员监督机制等方面的针对性优化方案。
高世伟[3](2021)在《清代至民国豫北基层社会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基层治,则天下安。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是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重要保障。我国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有着独特的政治传统,延续性很强,留下了丰富的治理经验。体味历史文化中蕴含的治理思想,对推进我国治理体系的建设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清代至民国时期的国家与豫北社会之间的关系是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转变的具体体现。国家治理首先注重的是治理体系的构建。治理体系具有普遍性,豫北社会具有特殊性,所以,国家治理在豫北社会的实践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双重特征。国家治理的指导方针是国家统一、社会安定有序。就清代民国时期的国家治理而言,清王朝以少数民族身份入主大统,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认同问题。清王朝继承儒家传统,构建起了“家国一体”的政治认同,建立了以《圣谕广训》为指导思想的社会治理体系,并以“礼法体系”规范人们的行为。清王朝还通过军事和赋役制度来加强皇权,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渠道提升治理效能。就豫北地区而言,清王朝还关注民生,治理黄河,引导宗教信仰,治理邪教,以此来巩固以“忠孝”为核心的国家价值观。近代以来,在外力的作用下,国家认同面临挑战,加之西方国家的示范效应,豫北地区开始了向近代国家的艰难转型。国家治理的“滞后性”使清王朝最终走向了灭亡,代之而起的是意识形态混乱的北洋军阀,豫北社会动荡不安。南京国民政府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但并未涉及到土地改革等民众最关心的核心问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实践密不可分。国家非常重视地方官员的铨选,地方政府治理必需要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内,但又要因地制宜处理好地方与中央的关系。清代豫北县官主要来源于科举制度,民国以后,县官群体中受新式教育及留学归国人员者逐渐增多。豫北县官员负责的事务包括水利工程的修建、仓储与灾荒防治、慈善救助与教民生计。还通过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贯彻国家主导的价值观。县官还负责征收赋税,清初有田赋、丁徭之征,“摊丁入亩”之后,田赋和丁徭合一。豫北县政府存留款主要用于县级各项行政支出。尽管里甲、保甲并不属于正规的官僚体系,但具有浓厚的官方色彩。里甲负责徭役,保甲负责社会治安、教化。豫北官员通过保甲建立了严密的社会治安体系。地方政府不但贯彻国家意志,还承载着来自基层社会的监督反馈。豫北县官不仅教化百姓,而且通过宗族、乡里组织、士绅阶层治理基层社会。神的信仰只是一个载体,这种载体承担着国家意志,豫北汤阴为岳飞故里,崇祀岳飞是为了构建民族团结和民族认同的心理认同,倡导家国一体的忠孝价值观,这种观念在地方官员和地方精英的努力下延伸到基层社会,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传教士在豫北的发展经历了由排斥到融合的过程。晚清以来,豫北州县官员的频繁更换预示着原有治理体系的崩溃,豫北地区成为军阀混战的战场。民间社会的地方自治,必须融合国家与地方政府。所以,皇权并不止于州县,而是延伸到州县以下。宗族社会以血缘为纽带,豫北地区人口主要是明清山西移民的结果,宗族组织并不发达。士绅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包括社会救助、修桥补路等公共事务。乡里组织在基层发挥着完粮纳税、维持治安、清查户口的重要作用。保甲作为地方基层组织,负责乡民的教化、户籍、赋税、力役、缉盗、平讼等事宜。豫北地区河流众多,民间多崇祀水神和金龙四大王信仰,具有典型的实用主义特征。豫北地区民间戏曲、小说等具有娱乐身心,调节情绪,繁荣民族民间艺术,促进商贸,繁荣市场,文化传承,精神依托等作用。晚清以来,豫北社会的自治化倾向越来越强,联庄会、自卫团、会道门林立。民国时期,豫北地区帮派林立,民不聊生,爱国仁人志士深刻揭露旧道德的弊端,马克思主义开始在豫北的传播。基层治理的现代化是维持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基层社会治理事关千千万万百姓的切身利益,是社会治理的主体和重心。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不仅仅依赖国家层面的设计,民间社会是国家进行审视、改造、批判的对象,清王朝是高度集权的政治社会,帝国权力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所以说,清代基层社会治理是国家主导下的官民合治。豫北地区体现的是传统与现代,封闭与开放的矛盾。传统向现代的转型,不仅需要精英阶层的思想转变,更需要广大民众的观念转型。
马俊[4](2021)在《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文中提出在国家推行依法治理、源头治理以及司法为顺应国家治理将矛盾纠纷的化解向基层防控延伸而践行诉源治理举措的景貌中,谈及作为藏族化解矛盾纠纷重要方式与蕴含本土法制资源的民间调解,可谓恰逢其时。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萌生于历史底蕴深厚的藏族传统法制文化,跃动于藏族本土化法制资源,流淌于藏族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精神竞相博弈中。其不啻是藏族法制传统中酝酿和积淀的重要纠纷化解方式,亦是藏族社群在长期生产生活和法制实践中孕育而成的具有藏族群体内部权利和义务关系为表征的习惯法传统之重要耦合。作为位于青海省东南部,地处青藏高原腹地、黄河源头与甘青涉藏地区的交接处(安多康巴文化结合处)、唐蕃古道重要组成部分的果洛藏族自治州,基于“阿什姜”部落头人控制的封建割据状态而形成的特殊部落组织遗存以及恶劣的自然环境等历史与现实情境,果洛州的藏族民众在长期化解纠纷的基础上经由历史积淀与传承以及依循部落习惯法解纷传统而日渐约定俗成一套代表该藏族群体历史性、地域性与民族性,且殊异于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的纠纷化解方式——“斯巴”调解。果洛州的“斯巴”调解以本土化的调解主体、灵活性的调解过程、裁决式的调解结论为表征,经由“纵向三角构造”嬗变为“横向线性构造”、“人——团”调解嬗变为“团——团”交互式调解的程序构造艺术,凭借品行优势、文化优势、语言优势、情感优势将原生性的权威与情法资源优势在纠纷调解实践中转化为“物理——事理——情理——法理”元素叠加嵌套的互动式的调解程序运作艺术。解纷者、解纷依据、解纷机制素来是藏族民间调解机制的重要组成和解纷场域中情法资源相互博弈的核心因子,从传统到现代、法制到法治的跨越,势必是民间调解等解纷机制转型的征程。藏族民间调解抑或“斯巴”调解是复兴还是转型?历史与实践的经验向我们叙说:藏族民间调解集聚着藏传佛教佛法、藏族伦理道德、藏族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等多元规范,果洛州“斯巴”调解在转型中得以互动适用。而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实质表现为受藏传佛教佛法影响的藏族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藏族习惯法等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在纠纷化解中多元规范间互动与博弈的过程。那么,“斯巴”调解在转型及适用中如何意欲达致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良性互动呢?鉴于此,以藏族民间调解中原生情法资源优势与现代法治元素相交融的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切入点,以解纷场域视阈下“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为主线,藉由藏族民间调解释义、转型与适用的法律情境探析以及“斯巴”调解缘起、蕴意、特征、解纷依据和程序艺术等萌生之探;“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多维嬗变与互动和成效的跃动之状;“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中调解队伍综合素质偏低、情理与国法适用误区、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制度化改造使得调解优势式微,以及从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张力、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原生性与法制化的对垒等缘由分析为表征的流淌之困演进轨迹;是故,在透视调解法制化可能与限度的基础上,从解纷者、解纷适用规范以及解纷机制自身构造之维度,提出通过吸纳藏族乡贤等方式建立复合型调解员准入标准、用“纳规入约”等举措规范民间调解过程、用“以案定补”方式优化调解结果“四·四”制分级甄别机制和“四·三”制交互式认定程序、依循纠纷类型以“依纷划调”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的多元化调适路径,以期使具备原生情法资源优势的“斯巴”调解日渐臻于法治化轨道,与国家法律渐趋调适而融合无间,为涉藏地区法治建设中的本土化法制资源与现代法治元素的良性互动增砖加瓦。
高兴敏[5](2021)在《中国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建设法治乡村对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建设法治乡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随着乡村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其中涉农法律法规,乡村行政执法等问题已影响到了法治乡村的建设。因此,需要从理论层面进一步研究法治乡村建设问题,从而从实践层面更好的推进法治乡村。本文在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践基础上,结合实地调查,对法治乡村的内涵、特点、目标、发展现状等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并提出了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思路。本文的研究逻辑在于:引言部分主要概括了研究中国法治乡村建设的背景及意义,对有关法治乡村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综述,并阐述了法治乡村建设的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第一部分主要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乡村、农民的主要论述进行梳理和阐释,阐述了中国法治乡村建设研究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法治乡村的基本内涵和主要特点进行了阐释。法治乡村是凸显法治特色的村域综合体、是乡村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阵地、更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场域。法治乡村既保障乡村振兴战略顺利推进,也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基础。法治乡村的特点在于:在乡村域内凸显法律的权威性、保障乡村各项事务发展有序性以及彰显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等等。第三部分对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目标进行阐释。法治乡村建设是一实践过程,法治乡村建设的目标是在实践中逐步实现的。到2022年法治乡村建设的目标是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到2035年法治乡村建设的目标是乡村法治可信赖,乡村社会和谐稳定,基本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法治乡村基本建成。第四部分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论述了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成果,揭示了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产生问题的原因。第五部分主要对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思路进行了探索。通过分析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致因,提出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思路,即健全涉农法律法规;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加强乡村法治人才培养,等等。
蔡青辰[6](2021)在《应然的人生:西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研究》文中提出乌托邦是西方文学、美学、哲学的重要母题,其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的《理想国》,“乌托邦”的真正提出者是16世纪英国着名学者空想社会主义的创始人托马斯·莫尔。乌托邦不仅仅是一种对终极完美社会的设想,更是对完美人性及人生幸福的理想追求,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对理解东西方文学文化的发展、反思乌托邦冲动本身所具有的集权虚无思想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及现实意义。本课题从乌托邦理论的基本问题出发,以经典的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着作为对象,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展开深度系统研究。主要研究和分析的代表性作品包括前乌托邦时期的着作,文艺复兴背景下现代乌托邦肇始初期的着作,工业革命背景下深受社会主义工人运动实践和马克思主义思想影响的作品,20世纪以来反思乌托邦主义弊端的作品,具有鲜明后现代思想的乌托邦作品。本课题共分为五章。绪论主要讨论:本研究的意义和目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及创新之处,研究思路和方法。通过分析具有代表性的文学作品及其理论着作,如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卢梭的《爱弥儿》、詹姆逊的《未来考古学:乌托邦欲望及其他科幻小说》等,阐明乌托邦文学的范畴及其内涵,厘清乌托邦文学及研究发展的历程,指出乌托邦文学及理论当前面临的问题和困境,提出自己的研究思路与框架。第一章为乌托邦文学建构与经典化进程,主要讨论:乌托邦文学对象的流变,从古希腊作品关注完美的国家转向近代作品关注完美的人;分析乌托邦思想的萌芽,在《乌托邦》《基督城》《太阳城》《新大西岛》等近代乌托邦文学作品中展开比较研究,说明乌托邦文学经典化的进程,并阐述乌托邦文学美学体系政治维度的建构。第二章为乌托邦文学传统的意象建构及其文学意义的生成,主要讨论:生态乌托邦、技术乌托邦、审美乌托邦等新文学主题,阐释工业革命时期乌托邦文学的审美意象与意义;展开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与空想社会主义的比较分析;揭示特定历史时期乌托邦小说对劳动异化、工业化、商业化、自然主义等问题的独到见解与态度。第三章为反乌托邦文学批评的主题及其文化意义,主要讨论:作为现代主义乌托邦文学体裁之一的反乌托邦文学,回顾其关注的新文学主题;阐释极权主义、工具理性、女性主义、空间问题等新文学批评主题与乌托邦文学的渊源;阐述反乌托邦文学的历史语境、意象隐喻、叙事空间、文化逻辑等理论问题。第四章为共同体理论视域下后现代乌托邦文学的瓦解与重建,主要讨论:传统乌托邦模式在后现代社会状态中的转迁;分析其产生的社会历史背景和原因;概述新美学共同体的形成,及科幻小说“逆托邦”模型的建构;分析新型与传统乌托邦文学的共同体差异,总结新乌托邦模型的特色。第五章为余论:关于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的再思考,主要讨论:反乌托邦文学与乌托邦文学的关联性,阐明反乌托邦对乌托邦思想的承继及其乌托邦冲动;探究乌托邦共同体在后现代理论中遭遇的危机,指出新时代中乌托邦文学的出路等。
陈苑[7](2021)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近年来,随着乡村环境污染的加剧,粮食安全、水质安全等问题频发,乡村环境污染问题成为了我国全社会共同关注的话题,农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需求日趋强烈,但我国乡村环境问题却并未得到有效治理,污染程度正在不断加深。因此,加强对于乡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法治研究,对于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建立健全乡村环境法律体系,保障农民环境利益,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为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提供全新的治理角度与措施。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是一个系统而又复杂的治理体系,需要每一个从中受益或是污染破坏的主体都参与进来,因此,首先要明确乡村环境污染防治中哪些群体和个人是利益相关者,再对其进行分类,构建一个多维度、多主体共同参与乡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模型。并以贵州省Y村为例,着重研究乡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分析他们的角色定位、利益诉求,再研究他们彼此之间的利益共通点和冲突点,以此建立法治协调机制。并对我国乡村环境污染防治过程中存在的法律制度不健全、公众参与意识淡薄、乡村生态补偿机制缺失等问题进行总结,为后续解决乡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工作难点提供切入点。通过研究整理发达国家乡村环境污染防治的成功经验,发现这些国家在乡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着重法律体系构建、加大执法力度、专业人才培养、政府财政补贴、技术手段支持、公众积极参与等方面的治理,从中汲取能够为我国所用的治理手段。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和现实需要,从完善乡村法律体系、公众参与治理路径完善、构建生态补偿机制等几个角度,提出乡村环境污染法治的治理措施,以期能够为乡村环境的污染防治贡献一点力量,为建设美好乡村、保护生态环境提供参考和借鉴。
刘晓鸣[8](2020)在《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法院不仅具有“定分止争”的审判功能,而且还扮演着党的政策实施者的政治角色,承担着将党的政策司法化的使命和任务。政策司法化,即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为载体,把党的政策转化为司法政策并运用于司法审判全过程的实践活动。近年来,人民法院服务大局的政治性不断被强化。从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响应党中央提出的“乡村振兴”“脱贫攻坚”“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创新型国家”等一系列国家战略,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从中观层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同时根据地方党委工作大局形成政策性司法文件,服务于全国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从微观层面,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将党的政策融入司法审判,以实现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系列的争论和困惑。如,法院如何正确执行党的政策、如何处理好法律与政策的关系,法官如何将政策引入司法裁判,这些既是根本性的理论问题,亦是长期困扰法官的实践问题。“政策司法化”既是法学理论问题,亦是政治学理论问题,目前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仍属于一个“初被探索的领域”。基于此,本文从法律政治学的视角,以法学和政治学理论为基础,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指导性案例的梳理分析,通过对部分法院审判工作的观察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的感受和体会,力求以第一手资料为依据,探究政策司法化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研判政策司法化的现实状况,科学理性地分析现阶段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困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从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来看,党的政策属于政治系统的组成部分,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属于法律系统的组成部分。政策司法化,本质上属于法律系统和政治系统之间的互动过程。从中国的政法体制来看,中国共产党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发挥重要的领导与推动作用,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高位推动”的政策执行模式。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将党的政策通过一定的方式转化为司法政策以指导司法审判,其所扮演的是一个“政策制定者”或“政策转化者”的形象。最高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指导性案例等方式转化党的政策。地方法院作为地方党委领导的政法单位,其所依赖的资源,一方面来源于上级法院的供给,另一方面来源于司法场域外同级党委的供给,因此,地方法院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主要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以及地方党委的经济社会政策。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法官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同时,通过在司法裁判中对政策的考量与运用,将政策融入司法审判。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国裁判文书网的裁判文书的梳理分析,并通过法官访谈途径听取法官感受和体会,可知:法院执行党的政策不但可以体现为宏观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将司法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中观层面地方各级法院对党的政策和司法政策的执行中,而且还体现在微观层面法官的政策思维和裁判行为中。目前,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还是各级法院的法官,在政策司法化过程中均存在一些亟需纠偏的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妨碍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转化为司法政策,还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层面,一是以转化党的政策为要义的某些司法解释缺乏法理基础,有时为了迎合政策或政治需要肆意扩张解释;二是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有时过于突出和强调司法政策的意识形态特征,简单化回应党的政策,消解了司法政策本应具有的符合司法规律和司法技术的特征。在地方各级法院层面,一是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甚至党政负责人所谓“大局”的驱动,地方法院及其法官未能正确把握“服务大局”与“地方保护主义”之间的界限,亦未掌握好地方治理要求与个案处理合法性的平衡。二是受利益偏差、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不完善等因素的影响,有些地方法院运动式、放大式、选择式执行政策。在一线法官层面,由于缺乏法治理念和政策思维,有些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错误地理解和运用党的政策,一方面表现为在裁判文书中简单化地运用政策,缺乏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另一方面表现为直接引用政策条文作为裁判依据,致使政策与法律冲突,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针对政策司法化存在的上述问题,应从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三个方面,以提升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具体来说:在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层面,首先应当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其次,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提高最高人民法院回应政策的能力;最后,加强指导案例的科学性与规范性,使之在通过个案解读法律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方面发挥独特作用。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层面,通过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矫正地方法院执行政策偏差的现象。在法官运用政策层面,首先应当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运用政策的方式,同时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对政策进行充分说理,将党的政策科学有效地运用于司法审判,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
邢伟[9](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薛浩[10](2020)在《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文中认为民间武术是中国武术发展的历史缩影,是地方社会的文化标识,是窥视地方社会运行的微观窗口。它源于生产、扎根民间、相伴生活,并穿梭于中国历史长河中。但民间武术在时空维度的结构性变动中,也必然巧妙地编织成一个关系网络和意义结构。在日常生活实践中,民间武术长期嵌套于地方社会管理和运行中,在推进地方社会的公共事务、净化社会道德秩序、维持地方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学术界、武术界对民间武术关注颇多,但主要基于本体论视角下考察其“是什么、为什么、怎么样?”的问题,或在体育学框架下说武议武,或对其叙事性研究,都取得了丰厚的研究成果。但却未曾充分把握研究对象的社会文化前提下进行研究,因而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本文拟从“民间习武所为何来?”为支点对民间武术结构与功能意义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运用“四因说”解构不同历史时期的沛县武术,以窥探民间武术是如何将个人、社会及国家勾连起来,由此进行结构生产和功能转换。这或许是对武术史学研究范式的一种新的尝试,并以此学术自觉为基础,有可能对武术究提供一个新的思路,或可对民间武术历史勾画出一幅新的图景。在社会学、人类学、民族学、历史学与体育学等学科理论指导下,以四因说、自然秩序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和国家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综合运用文献研究、田野考察、历史分析、案例研究、口述史等方法,遵循大处着眼、小处着手的研究理路,全面考察沛县武术的历史演进、结构与功能变迁,来呈现不同时空坐标下沛县武术“是什么”和“为什么”的问题,并以此来探讨民间武术在自由与秩序框架下是如何参与身体秩序和社会秩序建构的,进而对民间武术进行现代文化图景的意义建构。其得出主要结论:(1)在传统时期,民间武术扮演着村落自治与管理的非官方组织。不仅具有传承武术拳种、发扬武术精神的作用,还兼具促进社会认同、参与社会治理、调试社会秩序等功能。在不同历史时期中,其功能选择由国家、社会与个人需求来判定,并在一个整体框架内适时调整。(2)民间习武作为世人追求自由的惯常手段,既有历史必然性,也有其自身主动选择性。习武是一种价值指向性的积极自由行为,并以此来满足自身价值预设。但价值达成之余,因人之欲的驱使而不断扩张,以掠获更大的资源与权力空间等,但必然受到武林制衡、社会控制与国家治理,从而使之走向秩序。(3)民间武术既是社会控制的目标,又是社会控制的手段。在地方社会秩序的建构中起着一种精神性的情感纽带作用,其能够很好地实现一种彼此接近的互通或一种高度自觉的共同,从而产生自我与他人的无形制约。从社会控制的价值取向上来看,民间武术相较于行政干预或强权政治,则能更加根本地、更加有效地触及人们的精神、情感世界,从而实现基于价值达成概念下的社会控制。(4)民间武术在不同时期被国家征用是一个从工具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过程。其根据国家主题的转换、政府性质的变迁与人民生活的需求来采择其结构功能,而使之为国所用、为社会服务以及满足人民美好生活。与此同时,民间武术自身依照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需适时调整自身角色和定位。(5)民间武术的演进与变迁是地方社会秩序建构与变动过程的缩影,也是国家意志行为向地方性社会延伸、管辖、治理的具体应现,具有鲜明的国家在场、社会治理与精英行动互为共治的特点,并由此体现出民间武术从自由到秩序的意义建构过程。(6)民间武术意义的现代建构是其依据自身的调适与更新机制,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变化的自然生态与社会文化环境所作出的积极回应,是一种由文化主体依靠自身能动性所进行的文化创新和发展,是文化变迁的一种积极形式。
二、我国诉讼文化的乡村视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诉讼文化的乡村视域(论文提纲范文)
(2)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乡村司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现状 |
(二)论文的创新之处 |
(三)研究方法 |
一、全面依法治国与乡村司法相关概念阐释 |
(一)全面依法治国 |
1.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
2.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 |
3.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
4.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容 |
(二)乡村司法的内涵及相关概念的阐释 |
1.乡村司法的内涵 |
2.乡村司法涵盖化解乡村社会纠纷的方式 |
3.乡村司法范畴内化解乡村社会纠纷的方式的比较理解 |
4.其他相关实施主体的名词释义 |
5.实证分析 |
(三)乡村司法与法治乡村建设的逻辑联系 |
1.乡村司法与法治乡村建设的互相关系 |
2.乡村法治环境对乡村司法运作的重要性 |
二、乡村司法的历史沿革演进 |
(一)历史上的乡村司法 |
1.古代乡村司法概述 |
2.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乡村司法概述 |
(二)早期乡村社会纠纷的主要种类 |
1.土地纠纷 |
2.财产纠纷 |
3.婚姻纠纷 |
(三)革命时期乡村司法运作对社会纠纷的解决 |
1.纠纷解决的方式 |
2.纠纷解决的特征 |
三、制约我国乡村司法的现实问题及形成原因分析 |
(一)乡村法治宣传工作不到位与村民法治观念淡薄 |
1.乡村法治宣传工作不到位 |
2.村民法治观念淡薄 |
(二)乡村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存在问题 |
1.乡村司法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
2.乡村派出法庭司法权威有待增强 |
3.人员配备不足 |
(三)乡规民约存在的局限性制约法的适用 |
1.乡规民约对乡村司法工作的影响深远持久 |
2.乡规民约自身存在着缺陷 |
3.乡规民约与国家制定法不兼容 |
(四)乡村地区司法腐败与人情司法导致司法不公 |
1.司法腐败是造成我国乡村司法不公的重要原因 |
2.人情司法是阻挠乡村司法工作向着公平正义发展的重要因素 |
四、我国乡村司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与引导村民增强法治意识 |
1.加强法治宣传教育 |
2.引导村民增强法治意识 |
(二)加强乡村司法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
1.提升乡村司法工作人员业务素养 |
2.要树立派出法庭人民法官的司法权威 |
3.充分完善司法工作人员配置 |
(三)努力处理好乡村司法中法律与乡规民约的关系 |
1.坚持在不与国家制定法抵触的基础上选择适用乡规民约 |
2.弥补乡规民约自身的缺陷 |
(四)健全乡村司法工作人员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清代至民国豫北基层社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学术史梳理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材料 |
五、理论方法 |
六、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豫北地理与治理关系格局 |
第一节 自然地理 |
第二节 历史地理 |
第三节 经济地理 |
第四节 人文地理 |
小结 |
第二章 协同共治—国家治理视域下的豫北社会治理体系构建 |
第一节 认同培育—现实需求与文化建造 |
一、王朝统治正统性的构建 |
二、《圣谕广训》与清代社会治理思想的构建 |
三、祭祀与国家认同的构建 |
四、祭祀、表彰与伦理道德思想的构建 |
五、国家认同的瓦解与重塑 |
第二节 礼法并重—礼法与社会秩序体系的构建 |
一、“礼法”结合的社会治理体系 |
二、教育教化引导体系的构建 |
第三节 剿抚兼施—军事功能与治理体系的构建 |
一、威慑镇压的治理策略 |
二、军事信息渠道的构建 |
第四节 保障民生—公共事务治理体系的构建 |
一、税收保障体系的完善与构建 |
二、黄河的治理与民生 |
三、社会救助及民生 |
第五节 信仰引导—宗教信仰的社会治理体系构建 |
一、宗教信仰的治理功能 |
二、邪教信仰的社会治理 |
三、传教士问题治理思想的演变 |
小结 |
第三章 实践落实—县级政府领导下的豫北基层社会治理 |
第一节 牢筑根基—县级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 |
一、县官的铨选及职能 |
二、县级机构的组成及职能 |
第二节 建设格局—社会公共事务治理 |
一、水利治理实践 |
二、仓储制度与灾荒防治 |
三、慈善救助与教民生计 |
第三节 基层组织—社会治安与赋税征收 |
一、保甲制度与权力渗透 |
二、赋税征收与民间社会 |
第四节 崇德重礼—教化体系与治理实践 |
一、学校教化机制 |
二、社会教化机制 |
第五节 敬天为民—官员祭祀与官民关系 |
一、地方官员祭祀 |
二、调解纠纷维护社会治安 |
三、传教士与豫北社会 |
小结 |
第四章 民间自治—豫北民间社会中的自治机制 |
第一节 自治主体—基层社会的自治效能 |
一、士绅权威与基层社会 |
二、宗族制度的功能 |
三、会首的社会治理作用 |
四、乡村乡约自治 |
第二节 以农为本—乡村经济的发展 |
一、粮食生产与社会稳定 |
二、乡村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
第三节 文化惯习—民间教化信仰的社会治理功能 |
一、社会教化机制 |
二、民间信仰活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4)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调研地及调研情况介绍 |
五、论文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萌生之探:藏族民间调解机制述说 |
第一节 藏族民间调解相关概念辨析 |
一、民间调解的概念辨析 |
二、藏族民间调解之概念厘定 |
三、藏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之辨析 |
第二节 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法背景探析 |
一、前世保障:藏族传统法制的形塑 |
二、今生依据:国家现行法律的空间 |
第三节 果洛州民间调解的适用样态——“斯巴”调解 |
一、“斯巴”调解的缘起及蕴意 |
二、“斯巴”调解的显着特征 |
三、“斯巴”调解的解纷依据 |
四、“斯巴”调解的程序艺术 |
第二章 跃动之状: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现实样态 |
第一节 多维的嬗变:“斯巴”调解的转型样态 |
一、调解主体:“斯巴”调解队伍的多元构造 |
二、调解依据:从习惯法迈向多元化规范并存 |
三、调解过程: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趋势转型 |
四、调解职责:从单纯调解迈向多元化法律服务 |
第二节 互动与成效:“斯巴”调解的适用样态 |
一、互动前状:“斯巴”调解适用前的社会情境 |
二、适用路径:“斯巴”调解的解纷范围及方式 |
三、适用效能:“斯巴”调解化解纠纷后的成效 |
第三章 流淌之困:果洛“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 |
第一节 “斯巴”调解转型及适用的困境表现 |
一、“斯巴”调解队伍整体解纷素质偏低 |
二、“斯巴”解纷时适用情理与国家法选择误区 |
三、“斯巴”调解的非规范性增加调解结果不可预见性 |
四、制度化的改造使得“斯巴”调解优势日渐式微 |
第二节 “斯巴”调解存在困境的缘由分析 |
一、解纷素养与新型纠纷间的张力 |
二、民间规范与国家法律间的博弈 |
三、调解原生性与法制化间的对垒 |
第四章 调适之径:藏族民间调解的解困路径 |
第一节 以复合型人员准入标准优化调解队伍素养 |
一、分类聘用具备良好法律意识的调解员 |
二、吸纳具备丰富解纷经验与技能的民间权威 |
三、吸纳有德行、调解技能、法律等多元要素的藏族乡贤 |
第二节 多举措规范与提升藏族民间调解过程的可控性 |
一、依法框定藏族民间调解的解纷范围 |
二、以村规民约的形式整合藏族民间调解解纷依据 |
第三节 “以案定补”优化民间调解结果甄别与认定程序 |
一、建立藏族民间调解结果分级甄别机制 |
二、优化藏族民间调解结果交互认定程序 |
第四节 依循纠纷类型优化藏族“诉调衔接”机制 |
一、以“调诉分流”优化藏族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
二、以“调解分流”化解藏族调解资源竞争困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个人简介、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5)中国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外研究现状 |
2.国内外相关研究评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1.创新点 |
2.不足之处 |
一、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治基本观点 |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治的主要阐释 |
2.列宁斯大林关于法治的基本观点 |
3.中国共产党关于法治的主要论述 |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乡村的主要观点 |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乡村的主要阐释 |
2.列宁斯大林关于乡村的基本观点 |
3.中国共产党关于乡村的主要论述 |
(三)马克思主义关于农民的主要论述 |
1.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的主要阐释 |
2.列宁斯大林关于农民的基本观点 |
3.中国共产党关于农民的主要论述 |
二、法治乡村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
(一)法治乡村基本内涵 |
1.凸显法治特色的村域综合体 |
2.乡村民主政治有序发展的阵地 |
3.法治中国的重要场域 |
(二)法治乡村的主要特点 |
1.乡村域内凸显法律的权威性 |
2.乡村各项事务发展的有序性 |
3.乡村社会的和谐稳定性 |
三、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目标 |
(一)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 |
1.涉农法律法规相对完善 |
2.乡村执法水平进一步提升 |
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 |
4.乡村居民法律意识明显提高 |
(二)法治乡村基本建成 |
1.乡村法治可信赖 |
2.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 |
3.乡村社会开创新局面 |
4.乡村居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
四、法治乡村建设的现状及致因分析 |
(一)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成果 |
1.乡村法律制度机制逐步完善 |
2.法治乡村建设实践初见成效 |
3.乡村法治保障体系基本建立 |
(二)法治乡村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1.乡村法律制度机制有待完善 |
2.乡村法治环境有待优化 |
3.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
(三)法治乡村建设中产生问题的致因 |
1.思想认识上不到位 |
2.乡村普法宣传工作薄弱 |
3.村民法律素养低下 |
4.乡村法治人才不充足 |
五、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主要思路 |
(一)坚持正确方向 |
1.坚持党的领导 |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
3.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 |
(二)强化乡村的法治宣传和人才培养 |
1.加强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
2.加大乡村法治人才培养 |
(三)提高乡村公共法律服务水平 |
1.加强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 |
2.建立和完善乡村法律顾问制度 |
3.加快乡村数字法治建设 |
(四)完善法律及机制 |
1.健全涉农法律法规 |
2.规范乡村行政执法 |
3.强化乡村司法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国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研究问卷调查 |
致谢 |
(6)应然的人生:西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本选题的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四 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乌托邦文学建构与经典化进程 |
第一节 从完美的国家到完美的人——乌托邦文学对象的流变 |
第二节 前乌托邦时代的思想萌芽到近代乌托邦文学的经典化进程 |
第三节 乌托邦文学美学体系政治维度的建构 |
第二章 乌托邦文学传统的意象建构及其文学意义的生成 |
第一节 生态乌托邦 |
一 生态审美视角对“手工业复归”趋向的解读 |
二 生态女性主义视野中细节描写的叙事功能 |
第二节 技术乌托邦 |
一 异化理论与机器文明的反思 |
二 去商业化的文学想象及其叙述 |
第三节 审美乌托邦 |
一 道德伦理与乌托邦审美 |
二 乌托邦文学与中国传统文化的美育观 |
第三章 反乌托邦文学批评的主题及其文化意义 |
第一节 极权主义 |
一 监视和规训——反乌托邦文学的叙事空间 |
二 为谎言狂欢——死亡意象的叙事隐喻 |
三 双重颠倒空间里的整体主义批判 |
第二节 工具理性 |
一 工具理性历史语境的文学叙事 |
二 官僚主义社会想象的文化逻辑 |
第三节 女性主义 |
一 自由劳动叙事中的女权主义理论 |
二 女性乌托邦写作实践中的平权诉求 |
第四节 空间隔离 |
一 乌托邦文学中“墙”的符号学解读 |
二 反乌托邦作品中“墙”的复归 |
三 后现代乌托邦文学中“墙”的崩塌 |
第四章 共同体理论视域下后现代乌托邦文学的瓦解与重建 |
第一节 乌托邦美学共同体的社会学渊源及内涵变迁 |
一 传统乌托邦共同体的社会学理论渊源 |
二 后现代与乌托邦美学共同体的构建 |
第二节 传统乌托邦文学模式的转迁 |
一 全球化浪潮与失业、社会福利和歧视链 |
二 全社会确定性与自由主义向往的悖谬 |
第三节 怀旧的乌托邦——科幻小说“逆托邦”模型的构建 |
一 后现代视域中怀旧病的隐喻 |
二 生态诗学与共同体的危机 |
第四节 重建乌托邦——新乌托邦文学的特征 |
一 新身份认同共同体的建构 |
二 美学共同体的生成和分类 |
第五章 余论:关于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的再思考 |
第一节 反乌托邦文学对乌托邦文学的承继与反叛 |
第二节 乌托邦、反乌托邦与现代化 |
第三节 后现代语境中的新乌托邦共同体 |
第四节 永恒的乌托邦冲动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7)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乡村环境污染防治利益相关者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 |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乡村环境污染防治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二章 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核心利益相关者实证研究——以贵州省Y村为例 |
第一节 Y村基本概况及其环境污染问题 |
第二节 Y村乡村环境污染防治利益相关者模型构建 |
第三节 Y村环境污染防治核心利益相关者角色分析与利益诉求 |
第四节 Y村环境污染防治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 |
第三章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我国乡村环境污染防治不足之处 |
第一节 公众参与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意识淡薄,参与呈现被动性 |
第二节 乡村经济发展具有盲目性,与环境保护之间矛盾突出 |
第三节 乡村建设缺少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及环保监管机制 |
第四章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国外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韩国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经验借鉴 |
第二节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日本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经验借鉴 |
第三节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美国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治化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结合利益相关者诉求,加大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建设 |
第二节 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完善救济制度并加强公众参与 |
第三节 构建乡村环境污染生态补偿制度,保障各相关者环境利益 |
第四节 加大乡村环境保护规划执行力度,推动环评联动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Y村环境污染防治村民参与调查问卷 |
附录二 村民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工作人员访谈提纲 |
附录四 企业主访谈提纲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8)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关于“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二、关于“司法与政治的关系”的研究 |
三、关于“司法裁判与公共政策”的研究 |
四、关于“法院执行政策的载体”的研究 |
五、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构建 |
第一节 本文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党的政策” |
二、“司法” |
三、“司法政策” |
四、“政策司法化”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理论基础 |
一、政治系统与法律系统的关系 |
二、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
三、司法的政治属性与政治功能 |
四、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实践基础——中国的政法体制 |
一、党中央 |
二、地方党委 |
三、党委政法委员会 |
四、法院党组 |
第四节 政策司法化的主体及方式 |
一、最高人民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转化政策 |
二、地方法院政策司法化的方式——执行政策 |
三、法官政策司法化的方式——运用政策 |
第五节 政策司法化的载体 |
一、司法解释 |
二、政策性司法文件 |
三、工作性司法文件 |
四、指导性案例 |
第二章 政策司法化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政策司法化的宏观考察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梳理 |
二、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实践历程 |
第二节 政策司法化的中观考察 |
一、地方法院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二、地方法院刑事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三、地方法院行政审判运用政策的样态 |
第三节 政策司法化的微观考察 |
一、对法官的问卷调查 |
二、对法官的现场访谈 |
三、调查访谈的结论 |
第三章 政策司法化的问题与分析 |
第一节 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政策司法化的法理基础薄弱 |
二、政策司法化的模式相对僵化 |
第二节 地方法院执行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执行政策偏差及其表现 |
二、执行政策偏差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法官运用政策中的现实问题与分析 |
一、直接将政策作为刑事案件裁判标准 |
二、民事案件中运用政策缺乏充分说理 |
第四章 政策司法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升最高人民法院转化政策的能力 |
一、增强司法解释的合法性与谦抑性 |
二、改进司法政策的目标性与功能性 |
三、加强指导性案例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
第二节 健全地方法院执行政策的机制 |
一、健全利益诉求的融合机制 |
二、健全政策执行的沟通机制 |
三、健全政策执行的监督机制 |
四、健全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 |
第三节 提高法官运用政策的水平 |
一、破解法官运用政策的思想误区 |
二、规范法官在刑事审判中的政策运用 |
三、增强法官在民事审判中的政策说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9)“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2.2.1 理论意义 |
1.2.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中国武术研究述评 |
1.3.1.1 武术的起源和概念研究 |
1.3.1.2 武术的价值和定位研究 |
1.3.1.3 武术的保护和发展研究 |
1.3.2 地域武术研究述评 |
1.3.3 武术人类学研究述评 |
1.3.4 民间武术研究述评 |
1.4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1.4.1 概念界定 |
1.4.1.1 民间武术 |
1.4.1.2 自由 |
1.4.1.3 秩序 |
1.4.1.4 自由与秩序的辩证 |
1.4.2 理论基础 |
1.4.2.1 四因说 |
1.4.2.2 自然秩序理论 |
1.4.2.3 社会控制理论 |
1.4.2.4 国家治理理论 |
1.5 研究问题与创新 |
1.5.1 研究问题 |
1.5.2 研究创新 |
1.5.2.1 研究视角的创新 |
1.5.2.2 研究思路的创新 |
1.5.2.3 学术观点的创新 |
1.6 研究对象与方法 |
1.6.1 研究对象 |
1.6.2 研究方法 |
1.6.2.1 文献研究法 |
1.6.2.2 田野调查法 |
1.6.2.3 历史分析法 |
1.6.2.4 案例研究法 |
1.6.2.5 口述史方法 |
1.7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7.1 研究思路 |
1.7.2 研究内容 |
1.8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8.1 研究重点 |
1.8.2 研究难点 |
2 历史与田野:江苏沛县的历史文化与区域图景 |
2.1 历史情景中的田野 |
2.2 地理场景中的田野 |
2.3 现实图景中的田野 |
2.4 沛县域景中的武术 |
3 演进与变迁:江苏沛县武术的历史考察 |
3.1 古代沛县武术(秦汉—1840年) |
3.1.1 古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1.2 古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1.2.1 兵操演练 |
3.1.2.2 隐匿民间 |
3.1.2.3 寓于舞中 |
3.1.3 古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1.3.1 战事之需 |
3.1.3.2 武举制度 |
3.1.3.3 任侠尚武 |
3.1.4 古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1.4.1 统一天下 |
3.1.4.2 治国理政 |
3.1.4.3 竞逐自由 |
3.2 近代沛县武术(1840年—1949年) |
3.2.1 近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2.2 近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2.2.1 流转授拳 |
3.2.2.2 民间结社 |
3.2.2.3 湖团组织 |
3.2.3 近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2.3.1 自然环境 |
3.2.3.2 政权迭变 |
3.2.3.3 社会变迁 |
3.2.4 近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2.4.1 驱除鞑虏 |
3.2.4.2 强国强种 |
3.2.4.3 自由放任 |
3.3 现代沛县武术(1949年—2000年) |
3.3.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 |
3.3.1.1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1.2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1.3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1.4 改革开放前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3.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 |
3.3.2.1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3.2.2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3.2.3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3.2.4 改革开放后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 当代沛县武术(21世纪—至今) |
3.4.1 当代沛县武术的社会基础 |
3.4.2 当代沛县武术的组织形式 |
3.4.2.1 竞技武术 |
3.4.2.2 群众武术 |
3.4.2.3 学校武术 |
3.4.3 当代沛县武术的支撑体系 |
3.4.3.1 国家战略 |
3.4.3.2 政策利好 |
3.4.3.3 续写传统 |
3.4.4 当代沛县武术的目标体系 |
3.4.4.1 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
3.4.4.2 搞活沛县武术产业 |
3.4.4.3 提升全民健身健康 |
3.4.4.4 助力地域品牌建设 |
3.4.4.5 参与现代社会治理 |
4 记忆与表达:江苏沛县武术的门派纷呈 |
4.1 沛县武术门派的历史形成 |
4.2 沛县武术门派的纷呈图景 |
4.2.1 纷呈图景 |
4.2.2 地理分布 |
4.2.3 传承谱系 |
4.3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械套路 |
4.3.1 沛县武术内容存量丰厚 |
4.3.2 沛县武术器械五花八门 |
4.4 沛县武术门派的拳种特点 |
4.5 民间武术门派的纷呈根源 |
4.5.1 家国同构的政治思维是武术门派纷呈的重要因素 |
4.5.2 血缘宗法的传承脉络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制度根源 |
4.5.3 宋明理学的文化内核是武术门派纷呈的思想源泉 |
4.5.4 门户空间的社会建构是武术门派纷呈的动力机制 |
4.5.5 偏于一偶的武学追求是武术门派纷呈的直接动因 |
5 追问与悬搁:民间习武所为何来? |
5.1 始末缘起:自由的嵌入 |
5.2 反本溯源:自由的追问 |
5.3 实证考察:自由的达成 |
6 扩张与制约:民间武术的社会控制 |
6.1 民间武术中的自由扩张 |
6.1.1 自利则生 |
6.1.2 以正求反 |
6.1.3 自由扩张 |
6.2 社会控制中的民间武术 |
6.2.1 利他方能利己 |
6.2.2 制衡利益格局 |
6.2.3 正义穿插其中 |
7 平衡与秩序:民间武术的国家征用 |
7.1 国家强权与军事征用 |
7.2 国家形象与政治征用 |
7.3 立德树人与育人征用 |
7.4 全民健康与身体征用 |
8 从自由到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机制 |
8.1 精英行动 |
8.1.1 武术精英在社会秩序构建中的行动策略 |
8.1.1.1 日常生活交往积累了良好的乡性 |
8.1.1.2 原发性人力资本增加了社会威望 |
8.1.1.3 介入村落公私事务树立公共威望 |
8.1.2 武术精英在基层协商民主中的行动策略 |
8.1.3 武术精英在村落纠纷调解中的行动策略 |
8.2 地方社会 |
8.2.1 湖田之争与地方社会 |
8.2.1.1 建国前湖田之争 |
8.2.1.2 建国后湖田之争 |
8.2.1.3 事件之何以形成 |
8.2.2 门派林立与地方社会 |
8.2.2.1 门派林立彰显社会伦理规训 |
8.2.2.2 武术门派参与村落社会治理 |
8.2.2.3 武术门派协同调试社会秩序 |
8.3 国家在场 |
8.3.1 国家权力机构与民间武术 |
8.3.2 国家权力代理人与民间武术 |
8.3.3 国家权力符号与民间武术 |
8.4 相互在场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访谈提纲Ⅰ |
附录2 :访谈提纲Ⅱ |
附录3 :访谈提纲Ⅲ |
附录4 :碑文选录Ⅰ |
附录5 :碑文选录Ⅱ |
附录6 :碑文选录Ⅲ |
附录7 :碑文选录Ⅳ |
附录8 :文件Ⅰ |
附录9 :文件Ⅱ |
附录10 :民事纠纷案例Ⅰ |
附录11 :民事纠纷案例Ⅱ |
附录12 :口述访谈选录 |
学习简历与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四、我国诉讼文化的乡村视域(论文参考文献)
- [1]美丽乡村视域下农民生态文明观培育研究 ——以桂林市乡村为例[D]. 黄昕.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 2021
- [2]全面依法治国视域下乡村司法问题研究[D]. 季渝.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3]清代至民国豫北基层社会治理研究[D]. 高世伟. 河北大学, 2021(09)
- [4]藏族民间调解转型及适用研究 ——以青海果洛州“斯巴”调解为例[D]. 马俊. 西北师范大学, 2021(01)
- [5]中国法治乡村建设问题研究[D]. 高兴敏. 辽宁师范大学, 2021(09)
- [6]应然的人生:西方乌托邦文学及其理论研究[D]. 蔡青辰. 浙江大学, 2021(02)
- [7]利益相关者视角下乡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D]. 陈苑. 贵州师范大学, 2021(02)
- [8]政策司法化研究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党的政策的法律政治学分析[D]. 刘晓鸣. 吉林大学, 2020(03)
- [9]“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10]自由与秩序:民间武术意义的建构 ——基于沛县武术的历史人类学考察[D]. 薛浩. 上海体育学院, 20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