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射阳建设法庭立足司法为民(论文文献综述)
王越[1](2021)在《汉代城乡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城乡关系即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以往的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主要侧重于唐宋明清时期的探讨,具体到两汉时期则更加侧重于城市和乡村的分别研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不仅可以补充古代城乡关系研究体系中相对薄弱的一环,还有助于打通汉代城市研究与乡村研究的关联。同时,研究汉代城乡关系也有深化“城乡一体化”和“乡村振兴”战略理解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以城乡关系作为研究主体,探究汉代城乡关系的历史实际,梳理两汉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春秋战国时期的城市和乡村从宗法血缘共同体中解放出来,城乡关系从政治、经济、文化、居住等方方面面都呈现出新的动向。受到多国林立、社会动荡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的城乡关系还展现出区域差异性和丰富性的历史特点。短暂的秦王朝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天下一统局面下城乡关系的发展。进入汉代以后,城乡关系得以继续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汉代城乡关系中存在较多的同一性要素。这是城乡共同体时代的基因遗存和“大一统”王朝政治体制共同作用的结果。城乡同一性要素主要体现在政治治理和居民生活两方面。城市与乡村统一于地缘行政管理体系,拥有着相同的基层组织和管理人员设置。各种身份人群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广大城乡平民享有同等的社会地位、政治权利、经济权益和文教机遇。此外,城乡经济和文化方面也具有同一性表现。农业、手工业和商业广泛分布于城市与乡村之中,城乡居民在主流思想文化上也有着相当多的一致想法与诉求。其二,汉代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且有差异化发展的趋势。这是城乡共同体色彩淡化,城乡分野明晰化的结果。城乡差异主要体现在空间差异和经济结构差异两方面。城市与乡村在空间规模、空间形态、空间结构以及空间发展趋势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城市与乡村在产业结构、消费结构、市场结构上有着明显的不同。此外,城市文化与乡村文化也存在着各自鲜明的文化特色。就汉代城乡关系的结构与发展趋势而言,城乡同一性要素的存在与城乡的差异化发展始终是并存的。其三,汉代城乡差异推动着城乡相互交流。城市和乡村通过政治互动,实现了治理功能的互补,乡村自组织在这一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城乡经济也因为经济结构的差异和区域差异而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城乡思想文化呈现出相互交流、相互影响的双向互动形态。汉代人口在城市和乡村中自由选择居住,造就了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流民在城市和乡村中祈求生存,造就了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其四,汉代城乡可以实现相互转化。汉代城乡转化规模十分可观,乡村向城市不断地演进,城市也在向乡村不停地回归。影响城乡转化的因素主要有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四个方面,各个因素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社会单位城乡形态的变化。城乡转化的实现得益于汉代城乡的特定背景,是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城乡共同发展的“马太效应”推动了大都市和小型乡村的涌现,也为城乡转化提供了发展动力。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发展趋势来看,两汉城乡关系出现了较多变动,其结果是乡村的成长与城市的停滞,但是没有突破城乡关系的原有结构。这是汉代城乡关系有别于其他时期的显着特征。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在于农本,而欧洲古代城乡没有共同的基点,由此造就了中西古代城乡关系的结构差异。同时,官方政府统一主导着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这与西方古代的城乡分治形成了明显的差异。
董静[2](2019)在《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落马官员忏悔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八大以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推进,大批“老虎”、“苍蝇”被打。按照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的要求,被立案调查的官员必须写出忏悔录,以自悔自新,警示他人。落马官员的忏悔书,既可以为现任官员起到照镜子、正衣冠的警示作用,又有助于我们反思防范贪腐的法律、政策、制度、机制和具体措施的短板。本文对忏悔书中生动折射的落马官员蜕变人生轨迹、心路历程进行系统分析,一方面从宏观的视角解读了落马官员违规乱纪的政治、社会、经济、文化根源,另一方面从微观的视角剖析出落马官员朋友可靠、事后收钱无罪、曲线受贿无罪、牵线无罪、集体决策无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和对腐败问题的错误思想观念。落马官员忏悔书以反面警示的作用,启示中国共产党在管党治党过程中应从强化理想信念教育、落实优良家风建设、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制衡体系、多措并举合力共建新型政商关系、发展积极健康党内政治文化等方面综合发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王文利[3](2018)在《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任何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诉争合同无效,裁判者均需审查合同的效力,如若认定诉争合同有效,则需在裁判文书中表述诉争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悖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如若认定合同违法而无效,则需引用违反具体强制性规定法条,因此每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均无法回避合同效力之审查,存在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问题。作为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合同违法即无效,自当无从研究此类合同效力,然则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肇始,无论立法者是否予以规定此概念,违法合同不一定无效已深入法治思维之中,如何进行司法识别责无旁贷成为研究对象。当企及探究强制性规定类型精确化、标准化沦为无法实现之幻想,放弃则欲罢不能,如何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依旧是司法实务中疑难杂症。《民法总则》第153条未采纳强制性规定类型化概念,源于理论与实务界争议较大、无明确区分标准。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空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之概念,立法未予采纳极具正当性,不仅在于无明确司法识别标准,更主要困境为如何界定之,概皆源于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系法学概念,并非法律或言立法术语。现因上述原因虽未纳入立法之中,但如何司法识别违法合同的效力依然系裁判难点之一,可谓沉珂痼疾未除,又添并发症,争议不仅未平复,相反更加激烈。探究违法合同之效力,如若继续固持沿循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化之路径,因其固有性质使然,无法实现初衷。如何精准识别违法合同效力,仍需自法律历史中探寻,因人类的各种社会制度均起源于蒙昧社会,发展于野蛮社会,成熟于文明社会,法律制度亦不例外。欲探寻法律体系中细枝末叶,需自无效合同规则的历史演化肇始。强制性规定和违反之无效合同先于国家、法律存在,起源于远古时代之禁忌和违反禁忌的合同。无效合同规则的成因基础为公平、良知、正义、效率,分别系其民法学、伦理学、哲学、经济学基础。有效合同自有价值判断理念,合同有效的基石为鼓励交易、契约自由、等价交换等,鲜有探讨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无效合同规则亦应存有其相应价值判断理念:维护交易秩序是其首要需求,保障契约自由是其必然结果,鼓励和促进交易是其内在目的。强制性规定源于氏族禁忌,先于法律而存在,其类型化并非如我国学者误传系史公尚宽先生所创,细究其雏形可追溯至罗马法中将限制性法律或禁止性法律划分为不完善法律、不完全完善法律及完善法律,在我国系“舶来品”,其继受中存在诸多失误,其中之一,当下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效力认定存在极端两极化,即过于宽松和苛求。对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效力认定,矫枉过正,如苛求认定有效,随意扩大无效的范围。其成因无外乎学术研究存在误识、理论准备不足、司法识别路径指向不明。虽强制性规定类型标准、精确化是无法实现的梦想,但仍具有相当的价值功能:根本性转变了裁判者的理念、慎重对待违法合同的效力、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为防止公法过分干涉意思自治、保持适度管制,需要对强制性规定加以一定限制,两分法起到了在私法领域桥头查验欲进入国家管制、分辨强制性规定对私法行为效力影响的审核作用。两分法作为一种严格预防强制性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的守桥者(裁判者)手中检测仪器之一,规制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尊重和守护意思自治是守卫者使用两分法之本分,其价值功能亦在此。强制性规定类型化并非唯一司法识别违法合同效力利器,识别强制性规定类型需考量立法目的、衡量相冲突利益、法益之种类、交易安全,其所禁止者,究系针对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等,加以认定。不仅如此,还应当考量无效后果、法律效果、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公正原则。综合考量各种影响合同效力之因素,慎重适用强制性规定否定合同效力,尽量减少无效合同之认定。我国无效法律行为规则的历史演化,特别是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系改革开放伴生物,随前者不断深化而变化,历经任意无效、限制无效至严格限制无效之清晰可见脉络。其进步性不可小觑,但因我国改革开放仍然在路上,故现行规则及其适用依然存在不足,突出表现在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中:适用法律依据不规范、认定合同无效扩大化、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有误、裁判无效依据有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自相矛盾。特别是在法律适用上存在适用《合同法》第52条不规范:依据该条认定合同有效;不直接适用该条认定合同无效;笼统适用该条;混用该条各项。无效扩大化表现为:有瑕疵合同认定为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保底条款认定无效于法无据;将未生效合同判定无效。诸多司法识别失误主要源于司法实践忽视法律适用、强制性规定泛滥、强制性规定类型化识别认识模糊。矫治上述缺失首先须在立法上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在此基础上奉行“存疑推定有效”之规则,具体而言,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因部分无效否定整体合同效力;法定撤销及解除优先于无效。在违法合同中,违反资格准入强制性规定的嗣后补正合同,作为特例,此类合同主要是指房屋买卖、房屋租赁、土地使用权出让、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合意,合同已成立甚至履行,但出卖方、租赁方、出让方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或自始至终未依法取得相关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消防验收安全合格证、出让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证书及依法被法院查封财产后擅自处分的合同,合同标的物或其建筑行为因此存在瑕疵,但存在取得相应许可证或涤除瑕疵可能性的合同。该类合同异于无效合同补正及无效合同转换,虽合同内容具有一定瑕疵,但存在涤除瑕疵可能性,并不因此无效。无论自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基础、理念,抑或违法合同效力之司法识别,均旨在限制强制性规定即公权力对意思自治过度干预,尊重当事人合意,尽量认可合同有效,严格控制违法合同无效之司法判定,鼓励交易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冯志峰[4](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梁娜妮[5](2018)在《十八大以来腐败县(市)委书记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共产党历届领导人都对政治生态高度重视,中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对净化政治生态做过多次论述。就基层特别是县(市)一级而言,良好党内政治生态的营造对于县域政治生态构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县(市)委书记主政一方,是党在地方的形象担当,若不能行端身正,必然影响当地党内政治生态甚至危及县域政治生态。如若这种情况大面积大范围不受控制的铺开,势必影响“四个全面”的落实、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威胁党和人民的伟大事业,因而县(市)书记这一“关键少数”的政治形象不容忽视。文章从政治生态理论、党内政治生态理论、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理论及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分析入手,进行腐败县(市)委书记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分析,寻找培养优秀县(市)委书记,构建廉洁党内政治生态,净化县域政治生态的对策与路径。依次遵循着理论溯源——实践探究——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思路,初步形成一个完整的研究分析回路,以此作为篇章结构的外在宏观分析逻辑。同时本文在遵循政治生态是党风、政风、民风、社会风气综合体现的理论基础上,以县(市)委书记这一关键群体为载体,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准则,以政治巡视为参考,进行腐败县(市)委书记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分析,以此作为篇章内容的内在微观分析逻辑。文章第1章对党内政治生态及县(市)委书记研究现状进行了综述。第2章论述了本文相关理论基础,阐述了政治生态的内涵,党内政治生态的内涵、属性及构成要素,政治生态与党内政治生态的关系,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理论等,最重要的是结合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论述了县(市)委书记与党内政治生态的关系。第3章在数据收集的基础上对数据进行处理,建立模型,分析发现腐败县(市)委书记涉案金额越大,对当地党内政治生态的破坏越大;未通过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的破坏性越大;在落马地工作年限越长,破坏性越大。第4章结合案例,研究腐败县(市)委书记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具体表现、腐败县(市)委书记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手段以及腐败县(市)委书记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根源。分析发现党内政治生态的破坏具体表现在三方面:一是党内政治生态主体软弱涣散,二是党内政治生活混乱,三是党内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破坏。腐败县(市)委书记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手段,主要是对决策权和人事任免权的滥用,树立个人权威,建立“潜规则”。而腐败县(市)委书记破坏党内政治生态的根源则从传统思想影响以及权力配置与监督来进行深层次分析。第5章结合发现的问题及问题的根源,在党内政治生态视域下,从建队伍、避腐败、减影响三个角度着眼,构建了培养高素质县(市)委书记队伍、约束县(市)委书记权力以及宣传法治思维,严明党纪,营造良好县(市)域政治生态的完整路径。
付镜杨[6](2016)在《我国巡回审判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传统的巡回审判制度起源于“马锡五审判方式”,建立在“两便原则”基础之上,是法官到乡村巡回审理、方便当事人诉讼的一种办案方式。巡回审判制度在近些年来强势回归,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的巡回审判制度暴露出了戏剧化、形式化等问题,已经不能满足现今法律实践的需求。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有必要对其制度理念加以反思,重新认识巡回审判制度中的司法中立,让人民群众接近司法等理念,利用巡回审判平衡各地案件负担,将重构巡回审理制度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首先是巡回审判制度的制度反思,通过对我国巡回审判的历史考察以及对英、美、法、日、韩五国的巡回审判制度的对比研究,明确巡回审判在封建社会是维护皇权,防止地方割据的目的,在第二国内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是方便诉讼的目的,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了巡回审判制度,有制度化的趋势。英、美、法、日、韩五国的巡回审判制度,尽管在名称上都称为巡回审判,但并不是一元化而是多元化的价值模式。指出了我国当前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如审理模式戏剧化、审理结果重调解的情况严重、司法权中立、公正流于形式、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不规范等。提出实现司法为民、打破地方保护主义、优化重整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四个方面来重构巡回审判制度。其次,探讨巡回审判制度的体制建构,以贵州作为“示范田”,分析出重新构建巡回审判制度的可行性并对遵循的原则进行把握,确定了高级、中级、初级三级巡回法院模式,并对各级巡回法院管辖范围做出预设,最后明确了各级巡回法院的层级以及与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的关系。再次,在巡回审判体制建构的基础上,对巡回审判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构想。通过对各级巡回法院具体受案范围的预设,将巡回法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审判人员的组成和选任、工资待遇等配套措施做出了设想,最后从质效考评指标和质效考核办法两个方面来建立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齐飞[7](2015)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乡规民约》文中指出乡规民约流淌着优秀文化传统的血液,它有着深厚的传统文化积淀。在历史变革中,乡规民约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正在被国家法所替代,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乡规民约的终结。从梳理乡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可以发现,乡规民约背后隐藏着国家与乡村之间的利益博弈,强调国家意志抑或推崇乡民自治都只是对乡规民约的部分解读。从当代乡规民约发展的经验与教训来看,乡规民约绝不是完全独立于国家之外的“软法之治”,相反,它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工具。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命题的提出,强调善治的实现更多地需要综合运用多元制度规范,更多地依赖于软法与“硬法”混合治理。作为一种软法治理工具,乡规民约以服务和保障村庄共同体利益为宗旨,以情理动人、道理感人、法理服人。在国家和社会适时、恰当地引导、帮助下,乡规民约依托自身软治理优势可以有效地弥合现代民主法治理念与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之间的内在张力,对于维护农村稳定、宣传民主法治、弘扬传统文化、推动村民自治等方面有着积极意义。国家治理视域中的乡规民约体现的不仅仅是村民自治的行动逻辑,更多地彰显了国家政权意志主导下推动农村社会现代化的国家诉求。也就是说,乡规民约软法之治体现了政府善政与公民参与的良性互动过程,是一种在融合乡治传统与民主法治理念基础上形成的柔性治理方式。本文以当代乡规民约为研究对象,借助于历史学、文化学、政治学、法学等多学科理论基础和分析方法,旨在从善治角度研究乡规民约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未来发展。论文共分为五章,从探寻国家治理视域中的乡规民约基本内涵为切入点,描述当代乡规民约的基本概貌。在对乡规民约历史回顾与现实考察基础上,总结出乡规民约软法治理的经验与教训。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理论框架下,国家权力、社会组织以及村民共同体协同治理将有效地消弭国家管理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内在矛盾,有效地解决了谁来治理的难题;同时,软法与硬法混合治理将有效地化解乡规民约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与矛盾,为农村善治提供了一套系统高效的制度工具,有效地解决了怎样治理的难题。具体而言,第一章对乡规民约软法治理进行语义分析的基础上,认为乡规民约是一种以民主法治为底线,以国家权力和社会权力为推动力量,以村民参与为主体力量,综合运用社会舆论、批评教育等多种方式,不断地将法治内化为村庄共同体成员普遍认同和服从的软法规范。进而对乡规民约存在的依据和功能进行分析,详细地阐述它在维护农村稳定、延续传统文化、推进村民自治以及促进法治建设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此外,通过对传统乡规民约发展变迁的历史梳理发现,乡规民约软法治理的成效取决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重条件的支持,当过度强调其中一点而忽视其他因素的时候,乡规民约的作用往往会大打折扣。第二章在对当代乡规民约发展现状进行社会调查的基础上,总结出它在农村治理中的经验与教训。一方面,以“枫桥经验”、“章丘经验”、“西安经验”、“登封经验”等为代表的乡规民约软法治理经验表明,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居民自治”为核心的多元主体协作共治模式日益成为农村善治的重要模式。另一方面,在对乡规民约司法案例梳理的基础上发现,乡规民约正面临着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多重危机。乡规民约软法之治存在的问题折射出农村秩序变革所经历的转型剧痛:农村经济发展落后、村民组织失灵、村民公民意识薄弱、农村法治建设滞后、国家权力失控制约、社会参与不足等多重原因困扰着农村善治目标的实现。这就需要突破传统的国家管控模式,在新的治理模式中促进国家管理与社会自治之间的和谐共存。第三章从国家治理视域寻求乡规民约软法治理的发展出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提出,正是对上述内容的及时回应。一方面,国家治理既强调国家权威的主导地位,同时又重视社会自治的功能发挥,在最大程度上为国家权威与社会自治的良性互动提供有效的交流平台。另一方面,从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历史、目标、内核来看,国家法与软法具有内在统一性,二者统一于善治的理念。此外,软法与国家法各自特点也决定了国家治理法治化应当在“硬法”与软法之间寻求融合互动。因此,国家治理理论通过协调多元主体参与、促进多元规范共治,为乡规民约软法治理开辟出一条新的道路。第四章从国家治理视角具体阐明多元治理主体在乡规民约软法治理中的定位与措施。首先,国家权力层面,国家权威整体规划,协调各部门关系,形成高效稳定的联动机制。这就要求,强化基层党组织领导权威,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完善党的农村政策;坚持科学民主立法,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厘清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权限,加强政府对村民自治的人财物力支持,以及对乡规民约的备案监督;不断完善乡规民约的司法适用原则、司法适用范围以及司法审查监督;其次,社会权力层面,动员包括教育组织、新闻媒体、慈善组织等在内的社会组织参与积极性,激发社会组织的创造活力。再次,村庄共同体层面,培育现代公民意识,以利益合作为纽带强化村民协作共治的团体意识。在建立健全村民组织运行体系的同时,鼓励农村精英和广大村民参与农村治理。第五章是对未来乡规民约制度设计的初步构思。在国家治理体系框架下,乡规民约充分体现出政府管理、社会参与和村民自治的有机结合,依托利益激励、道德评价和互助合作等方式进行柔性治理。从乡规民约的制定而言,需要明确村民会议是乡规民约唯一的法定主体,依法有效协调和解决村民资格问题;不断完善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正常有序行使;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原则,促进乡规民约沿着民主法治方向发展。从乡规民约的实施而言,一种有效的制度设计以利益激励手段引导人们选择行为,这些手段可以用“奖、惩”二字来概括。只有明确解决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奖惩措施等关键问题,乡规民约才能真正得到有效的实施。结论部分指出,国家治理现代化为乡规民约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通过多元治理主体协作共治的方式为乡规民约软法治理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支持;与此同时,软法与“硬法”混合治理模式为乡规民约软法治理提供了明确的制度支持。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来看,在公民社会日益蓬勃发展的今天,乡规民约软法之治对于农村善治的实现仍有着不可或缺的意义。
赵苹苹[8](2012)在《环保法庭设置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上个世纪70年代末,澳大利亚、瑞典、美国等国家都纷纷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的尝试,建立起专司环境案件的审判机构,这一趋势逐渐在世界范围内展开。这些审判机构在审理环境案件中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大大完善了环境司法制度。2007年,我国第一批真正意义上的环保法庭——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挂牌成立。自此,我国开始了对环保法庭的积极探索。目前,全国有超过12个省(直辖市)相继设立了环保法庭,这些环保法庭在处理环境案件中发挥了独特的优势:环保法庭具有专司环境案件的机构,专业处理环境案件的法官以及支撑环境案件审理的规章制度。但同时它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诸如设置的法律依据不足、法庭利用率不高、法官的环境专业综合水平欠缺等先天性的缺陷。通过对国内外环保法庭设置情况的对比分析,阐述我国设置环保法庭的必要性和困境。在充分肯定了环保法庭积极作用的基础上探讨了其理论基础,提出了完善我国环保法庭制度的构想,包括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认定原告的主体资格、确立明确的受案范围、完善科学的裁判规则、构建合理的审判程序等。在此基础上跟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专家证言采信制度、环境司法工作人员培训制度、环保法律意见书提前介入制度以及环保案件回访制度等配套机制,以此保障我国环保法庭的建制。
于鹏飞[9](2012)在《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教养制度作为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其在政治话语掩盖下已经存活了50多年。当我国在国家层面踏上法治国家征程,将人权保障写入宪法,在刑事法领域确立了罪行法定、无罪推定等原则,且法律体系日趋完备的背景下,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问题愈加显现。劳动教养制度理论涉及的法学学科门类齐全,包括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犯罪学等。近三十年来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历程,学术成果丰富,形成了不同法学门类的理论、主张及观点,这些研究蕴含着不同的学术思想,对于认识与检讨劳动教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虽然近三十年来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成果上千篇,然而关于其研究的学术成果却没有做过系统的学术梳理,以至于后来者对于劳动教养研究学术成果的了解不免陷于零散、甚至常常语焉不详。究竟对于劳动教养制度应采取什么样的学术立场,需要全面梳理近三十年来劳动教养学说的历史,对其进行系统的归纳整理、分析提炼。本文正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近三十年来的学术成果做一学科梳理,述其概要,以方便后学,同时做出展望,以激励来者,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本文的篇章结构是建立在归纳分类基础上的,由导论与主体两个部分组成,主体部分共计五章,具体如下:导论,属于本文的点题之作,主要是对本文的写作目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意义进行阐述,对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进行了学术回顾,并对劳动教养、研究史的概念和含义进行介绍和界定,以为本文起到提契作用。第一章,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近三十年来的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论着达上千篇,不同历史发展时期的研究具有不同的特点。本章通过对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回归学术性后近三十多年来研究的历史发展概述,将历史上不同时期的研究观点与主张进行了系统的归类、梳理与分析,以准确清晰的认识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发展历程,并对整个学术研究进行总体回顾评析。第二章,劳动教养制度基本理论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自恢复时期以来,其在一些基本问题上一直存在着分歧与争议,不同部门学科论者针对其性质、适用与存废进行了观点交锋与讨论。本章对各不同观点与主张进行了分类阐述,并对其进行了评析与考察,以使对制度本身与制度研究有总体的认识。第三章,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多年来,随着法律体系的日趋完备,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合法性与合理性问题已经成为不能回避的话题。为将劳动教养制度纳入法制框架,论者提出了不同的实体改革方案。本章即是对不同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实体改革方案进行学科归类梳理,并进行评述。第四章,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广义上的劳动教养制度程序包括审批、执行与监督,均存在着明显弊端,特别是劳动教养的审批程序,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如何使得劳动教养制度程序法治化,成为论者最为关注的问题。本章对论者提出的劳动教养司法化与行政化审批改革方案、劳动教养执行与监督的改革完善建议进行了系统梳理与分析。第五章,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研究具有学术上的继承与关联性,特别是对于劳动教养这一从创立之初便界定在政治范畴内的制度,对其政治特殊时期研究的回顾可以了解劳动教养研究的发展变化。本章不仅对1979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的研究进行了回顾与评析,还对劳动教养的替代制度——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进行了跟踪分析,最后对整个研究历程的学术成就进行了总结,指出了研究上的不足与缺憾,并对研究前景进行了展望。
方明航[10](2012)在《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巡回审判,内涵上不同于西方化的巡回审判,主要指基层法院(法庭)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针对简单案件,到其所隶属的法院之外的特定或不特定的地点,开庭审理、解决纠纷的一种审判方式。巡回审判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特定历史环境下诞生和发展,建国之后,浮浮沉沉。近年来,这一审判方式在我国诸多地区都有推行,呈复兴之势。当然,时代变迁已让巡回审判制度发生了不少变化。所以,要有立体感、凸显时代变化对巡回审判制度的影响,必须立基于全面考察该制度的运行样态,尤其是在样态基础上归结出其时代性特征。在这些时代性特征的光环下,巡回审判取得了不小的成绩,诸如制度建设初显成效、“司法为民”内涵更为丰富、法院(庭)职能大为拓展、满足了特定场域民众的认知需求等。不过,事物都是双面的,高层在制度设计和推行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各方参与者的部分利益,不仅使制度进一步完善受到阻碍,而且也使制度的推行遭到不少扭曲,甚至有流于形式化的危险,制约了其价值的发挥,需要慎重对待。即使如此,不管是立足于微观方面的细节匹配,还是宏观方面司法改革的使然,巡回审判在转型时期的我国,都将大有作为。不过,这一愿景的实现还有赖于巡回审判制度进一步的建构或完善,而其根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于协调好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一方面,决策层要对制度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把握巡回审判制度在不同地区的适应性;另一方面,要优化巡回审判法官的行为和技艺,引导当事人和社会民众积极参与,保障法律服务者参与的积极性。于此同时,还可以从巡回审判制度的规范制定、资源保障以及非诉解纷机制协调方面进行配套完善。唯有如此,巡回审判的价值才不会是镜中花水中月。
二、射阳建设法庭立足司法为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射阳建设法庭立足司法为民(论文提纲范文)
(1)汉代城乡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学术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春秋战国时期城乡关系的变化 |
第一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政治关系 |
一、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二、新型城乡管理体系的特征 |
第二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经济关系 |
一、城乡赋役关系的变化 |
二、城乡多向的商贸往来 |
第三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文化关系 |
一、乡村文化的形成 |
二、城乡文化的交流互动 |
第四节 春秋战国的城乡居民关系 |
一、城乡居民的流动 |
二、城乡居民关系的开放 |
第二章 汉代城乡的同一性要素 |
第一节 城乡政治治理的同一性要素 |
一、地缘行政体系下的城市与乡村 |
二、城乡基层组织设置的同一性表现 |
第二节 城乡产业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一、农业的城乡分布 |
二、工商业的城乡分布 |
第三节 城乡居民生活的同一性要素 |
一、城乡居民分布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居民政治地位的同一性表现 |
三、城乡居民生活状态的同一性表现 |
第四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一、城乡思想的同一性表现 |
二、城乡文化的同一性表现 |
第三章 汉代城乡的差异化发展 |
第一节 城市与乡村的空间差异 |
一、城乡空间规模的差异 |
二、城乡空间形态的差异 |
三、城乡空间的不同发展趋势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结构的差异 |
一、城乡产业结构的差异 |
二、城乡消费结构的差异 |
三、城乡市场结构的差异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差异 |
一、城市文化的繁华与乡村文化的质朴 |
二、城市文化的官方性与乡村文化的民间化色彩 |
三、城市文化的兼容性与乡村文化的封闭性 |
第四章 汉代城乡的交流与交融 |
第一节 城乡治理功能的互补 |
一、乡里体系对郡县功能的补位 |
二、乡村民间自组织的功能补位 |
三、城市治理功能对乡村治理体系的补位 |
第二节 城乡经济的交融 |
一、社会再生产中的城乡经济交融 |
二、区域交流中的城乡物产交换 |
第三节 城乡思想文化的交互影响 |
一、城乡文化的交相互动 |
二、思想文化互动的影响 |
第四节 城乡人口的流动 |
一、城乡人口的主动性流动 |
二、城乡人口的被动性流动 |
第五章 汉代城乡的转化 |
第一节 汉代乡村向城市的演进 |
一、军事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二、政治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三、文化祭祀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四、经济导向下的“乡—城”演进 |
第二节 汉代城市向乡村的回归 |
一、“城—乡”回归的复杂性 |
二、上古邑国的衰落 |
三、“城—乡”回归的因素导向 |
第三节 城乡转化的历史逻辑 |
一、城乡关系的特定背景 |
二、城乡共同发展的必然结果 |
三、“马太效应”下的城乡转化趋势 |
第六章 汉代城乡关系的发展特征 |
第一节 城乡关系的变动趋势 |
一、城乡关系的变动 |
二、变动后的城乡关系 |
三、乡村地位的上升 |
第二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基点 |
一、农本与汉代城乡关系 |
二、城乡关系发展基点的特色 |
第三节 汉代城乡关系发展的主导力量 |
一、官方对民间力量的引导 |
二、城乡关系的主导力量差异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古代文献 |
二、考古与简牍资料 |
三、今人着作 |
四、学术论文 |
五、海外研究资料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落马官员忏悔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二章 全面从严治党战略及实施成就 |
2.1 全面从严治党思想的内在逻辑 |
2.2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卓着成效 |
2.3 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中落马官员“成绩单” |
第三章 十八大以来落马官员忏悔书解读 |
3.1 落马官员忏悔书分析研究设计 |
3.2 落马官员腐败整体状况分析 |
3.3 落马官员心路历程分析 |
3.4 忏悔书折射的落马官员腐败认识误区 |
第四章 忏悔书折射的违规违纪根源 |
4.1 错综复杂的现实影响 |
4.2 理想信念缺失 |
4.3 亲情公私不分 |
4.4 权力监管乏力 |
4.5 干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 |
4.6 政商关系错位 |
第五章 补齐短板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
5.1 强化理想信念教育,补足精神之钙 |
5.2 落实优良家风建设,夯实拒腐防变的家庭理念 |
5.3 强化领导干部权力监督,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制衡体系 |
5.4 多措并举合力共建新型政商关系 |
5.5 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3)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动因 |
二、选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三、研究状况 |
四、论文结构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违法合同的“法”规范:强制性规定 |
第一节 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诠释 |
一、强制性规定的范围 |
二、相关概念辨异 |
三、强制性规定的祛魅 |
第二节 强制性规定类型化的演变 |
一、类型化的现实性 |
二、类型化的追根溯源 |
三、类型化继受的缺失 |
第三节 类型化既存问题成因 |
一、法源误区 |
二、储备不足 |
三、识别路径指示不明 |
第四节 二分法类型化的适用功能 |
一、二分法类型化的功效 |
二、二分法类型化的考量 |
三、类型化精准目标的践行 |
四、未入典并不是废弃 |
小结 |
第二章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判断理论 |
第一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历史演化 |
一、无效合同的起源 |
二、民法总则第153条对无效合同规则的影响 |
三、我国无效合同规则发展趋势 |
第二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建构基础 |
一、民法学基础:公平 |
二、伦理学基础:良知 |
三、哲学基础:正义 |
四、经济学基础:效率 |
第三节 违法合同无效规则的理念 |
一、首要需求:交易秩序之维护 |
二、必然结果:契约自由之保障 |
三、内在目的:鼓励和促进交易 |
小结 |
第三章 违法合同效力的司法识别 |
第一节 司法识别误区 |
一、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不规范 |
二、合同无效认定扩大化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错位 |
四、合同无效判定依据不当 |
五、适用诉讼时效认知不一 |
第二节 无效合同司法识别误区的成因 |
一、忽视法律适用 |
二、强制性规定滥觞 |
三、强制性规定类型识别不清 |
第三节 无效合同识别误区之矫治方法 |
一、清理限缩强制性规定 |
二、慎重判定违法合同无效 |
三、确定存疑推定有效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违法合同的特例:嗣后补正合同效力 |
第一节 嗣后补正合同创设的必要性 |
一、嗣后补正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
二、嗣后补正合同现存困境 |
三、嗣后补正合同缺失性 |
第二节 域外启示 |
一、违法合同未必无效 |
二、违法合同嗣后补正效力的法益权衡 |
三、违法合同有效的法律后果不足为鉴 |
第三节 嗣后补正合同的性质 |
一、嗣后补正合同异于合同效力补正 |
二、嗣后补正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转换 |
三、嗣后补正合同的有效性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5)十八大以来腐败县(市)委书记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腐败县(市)委书记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研究现状 |
1.2.1 党内政治生态研究现状 |
1.2.2 县(市)委书记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第2章 县(市)委书记与党内政治生态的关联基础 |
2.1 政治生态与党内政治生态 |
2.1.1 政治生态的内涵 |
2.1.2 党内政治生态的内涵 |
2.1.3 党内政治生态的基本属性 |
2.1.4 党内政治生态的构成要素 |
2.1.5 政治生态与党内政治生态的关系 |
2.2 县(市)委书记与党内政治生态的关系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环境关系理论 |
2.2.2 县(市)委书记与党内政治生态关系理论 |
2.3 中国共产党执政党建设相关理论 |
2.3.1 全面从严治党理论提出理论要求 |
2.3.2 基层党组织建设理论提供理论依托 |
第3章 腐败县(市)委书记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相关数据整理与分析 |
3.1 变量设计及描述统计 |
3.2 腐败县(市)委书记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分析 |
3.2.1 变量筛选 |
3.2.2 建立模型 |
3.2.3 结果分析 |
第4章 腐败县(市)委书记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现况分析 |
4.1 腐败县(市)委书记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表现形式 |
4.1.1 党内政治生态主体软弱涣散: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突出 |
4.1.2 党内政治生活混乱:不正常现象频出 |
4.1.3 党内权力运行制约机制破坏:党的领导与监督不力 |
4.2 腐败县(市)委书记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手段 |
4.2.1 滥用决策权破坏民主集中制——树立个人权威 |
4.2.2 滥用人事任免权破坏选人用人机制——立选人“潜规则” |
4.3 腐败县(市)委书记影响党内政治生态的根源 |
4.3.1 制度因素:权力配置不合理及制约机制无力 |
4.3.2 社会因素:传统腐朽思想在党内影响深重 |
第5章 培养优秀县(市)委书记,构建廉洁党内政治生态 |
5.1 党内政治生态视域下的干部队伍建设 |
5.1.1 县(市)委书记选拔任用,严格好干部标准 |
5.1.2 县(市)委书记任职资格,注重三个经历 |
5.1.3 县(市)委书记培养考核,重视四个方面 |
5.2 党内政治生态视域下的制度约束 |
5.2.1 不断完善县(市)委书记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 |
5.2.2 科学配权、规范用权、强化监督 |
5.3 党内政治生态视域下的环境改善 |
5.3.1 宣传法治思维,打破熟人社会怪圈 |
5.3.2 推进民主建设,破除“官本位”思想栅栏 |
5.3.3 弘扬廉政文化,冲破“腐”文化枷锁 |
5.3.4 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将纪律挺在前面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及参研课题 |
附录A |
附录B |
(6)我国巡回审判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既往研究现状 |
二、对既往研究的评价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巡回审判的发展历程及启示 |
第一节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历史考察 |
一、我国巡回审判制度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外国巡回审判制度发展历程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法国、日本、韩国 |
第三节 中外巡回审判发展历程的启示 |
第二章 我国当下巡回审判实践的形式化展演和价值回归 |
第一节 当下巡回审判的实践的形式化展演 |
一、审理模式戏剧化 |
二、审理结果重调解 |
第二节 巡回审判实践形式化的反思 |
一、司法权中立、公正流于形式 |
二、巡回审判制度运行不规范 |
三、缺乏与基层组织的有效沟通 |
第三节 巡回审判制度的价值回归和重构 |
一、利于群众解决纠纷,实现司法为民 |
二、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重塑司法权威 |
三、重整司法职务序列,提高司法公正 |
四、优化重整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
第三章 司法区划的调整与巡回审判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司法区划概述 |
一、司法区划的概念和内涵 |
二、我国的司法区划与行政区划——重叠为主、分离为辅 |
第二节 当前我国司法区划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权运行行政化 |
二、司法权运行地方化 |
三、无力平衡案件负担 |
第三节 以巡回审判模式调整司法区划的构想 |
第四章 巡回审判的体制建构思路——以贵州省为例 |
第一节 贵州跨区域设置法院的可行性和原则 |
一、可行性 |
二、原则 |
第二节 巡回审判制度的适用主体 |
第三节 审判机构的名称和管辖范围 |
一、高级巡回法院 |
二、中级巡回法院——以贵州省为例 |
三、初级巡回法院——以贵州省为例 |
第四节 巡回审判的层级 |
一、高级巡回法院 |
二、中级巡回法院 |
三、初级巡回法院 |
第五节 巡回法院与各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
一、高级巡回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
二、中级巡回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关系 |
三、初级巡回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 |
第五章 巡回审判的运作机制建构 |
第一节 具体受案范围 |
一、高级巡回法院管辖巡回区内的下列案件 |
二、中级巡回法院管辖巡回区内的下列案件 |
三、初级巡回法院管辖巡回区内的下列案件 |
第二节 巡回法院的机构设置、审判人员的组成和选任、工资待遇 |
一、机构设置 |
二、审判人员的组成和选任 |
三、工资待遇 |
第三节 配套措施具体构想 |
一、健全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 |
二、探索建立法官遴选委员会制度 |
三、设立司法委员会,实现省级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统一管理机制 |
第四节 审判质效评估体系 |
一、质效考评指标 |
二、质效考核办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乡规民约(论文提纲范文)
ABSTRACT |
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难点与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难点 |
(三)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乡规民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乡规民约的基本内涵 |
一、乡规民约的涵义 |
二、乡规民约的特性 |
三、乡规民约存在的依据 |
四、乡规民约的文本结构 |
第二节 乡规民约的功能定位 |
一、法治发展的要求 |
二、弘扬传统文化 |
三、推行村民自治 |
四、维护社会秩序 |
第三节 乡规民约的历史演变及其启示 |
一、乡规民约的历史演变 |
二、乡规民约历史演变的启示 |
第二章 乡规民约的现状及其成因分析 |
第一节 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实践 |
一、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成功案例及其经验 |
二、乡规民约在基层治理中的失败案例及其问题 |
三、乡规民约软法之治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乡规民约软法之治的困境探析 |
一、农村经济发展落后 |
二、农村法治建设滞后 |
三、村民公民意识淡薄 |
四、村民自治组织失灵 |
五、国家权力监管失控 |
六、社会力量参与不足 |
第三章 国家治理:乡规民约软法之治新视域 |
第一节 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创新 |
一、农村基层治理亟需制度变革 |
二、国家治理是对农村基层治理的理论回应 |
三、国家治理为农村基层治理提供全新思路 |
第二节 从善政向善治迈进 |
一、善治:为了人民的幸福 |
二、善政:“好的政府” |
三、公民社会的培育 |
第三节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混合治理模式 |
一、软法之治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 |
二、软法与“硬法”混合模式: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向 |
第四章 乡规民约与国家多元治理主体 |
第一节 国家权力保障 |
一、执政党依法执政 |
二、立法机关民主科学立法 |
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
四、司法机关能动司法 |
第二节 社会权力支持 |
一、教育组织:智力支持 |
二、律师行业:法律服务 |
三、慈善组织:贫困扶助 |
四、新闻媒体:舆论支持 |
第三节 村庄共同体自强 |
一、村庄共同体是乡规民约生存的社会根基 |
二、村民协作共治:主体力量 |
第五章 国家治理体系下乡规民约的未来 |
第一节 乡规民约的制定 |
一、乡规民约的制定主体 |
二、乡规民约的制定程序 |
三、乡规民约的价值理念 |
四、乡规民约的基本内容 |
第二节 乡规民约的修订与清理 |
一、乡规民约修订的指导原则 |
二、乡规民约修订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乡规民约的实施 |
一、乡规民约的实施主体 |
二、乡规民约的实施范围 |
三、乡规民约的奖惩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1乡规民约文本 |
附录2乡规民约相关政策性文件(1982年——2015年) |
附录3乡规民约相关法律文件 |
致谢 |
(8)环保法庭设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现状 |
1.2.1 “质疑派” |
1.2.2 “支持派”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5 文章创新点 |
1.5.1 新的材料与证据的发掘 |
1.5.2 研究内容的拓展和深入 |
2 环保法庭概述及其作用 |
2.1 环保法庭概述 |
2.1.1 环保法庭的概念 |
2.1.2 环保法庭特点 |
2.2 环保法庭的作用 |
2.2.1 环保法庭有利于解决日益增多的环境案件 |
2.2.2 环保法庭是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实现的最佳平台 |
2.2.3 环保法庭有助于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
2.2.4 环保法庭能够提高环境司法能动性 |
3 国外环保法庭(院)设置情况及其分析 |
3.1 国外环保法庭(院)设置情况 |
3.1.1 澳大利亚 |
3.1.2 瑞典 |
3.1.3 美国 |
3.2 国外环保法庭(院)运作情况的分析 |
3.2.1 环保法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
3.2.2 非诉讼程序与诉讼程序相衔接 |
3.2.3 方便当事人参与环境诉讼 |
4 我国环保法庭设置情况及问题 |
4.1 国内环保法庭设置的一般情况 |
4.2 国内部分环保法庭试点情况分析 |
4.2.1 贵州省 |
4.2.2 江苏省 |
4.2.3 云南省 |
4.3 我国环保法庭存在的问题 |
4.3.1 环保法庭的设置与其管辖矛盾 |
4.3.2 “政府失灵”导致环保法庭境遇尴尬 |
4.3.3 起诉资格的制约阻碍环保法庭的发展 |
4.3.4 法官的环境专业综合素质尚且不高 |
5 完善我国环保法庭设置的必要性 |
5.1 完善环保法庭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 |
5.2 完善环保法庭是司法专门化的必然要求 |
5.3 环保法庭是环境法得以正确执行的有效渠道 |
5.4 完善环保法庭是应对环境案件特殊复杂性的必然要求 |
6 完善我国环保法庭设置的构想 |
6.1 完善我国环保法庭制度的理论基础 |
6.1.1 环境权理论 |
6.1.2 环境公平理论 |
6.1.3 诉权理论 |
6.2 建立完善的环境案件审判体系 |
6.2.1 配套法律的制定 |
6.2.2 主体资格的认定 |
6.2.3 受案范围的确立 |
6.2.4 裁判规则的建立 |
6.2.5 审判程序的构建 |
6.3 完善环境审判体系的相关制度 |
6.3.1 宏观方面制度的完善 |
6.3.2 微观方面制度的完善 |
7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9)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本文的写作目的 |
二、 劳动教养 |
三、 关于研究史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概述 |
第一节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历史发展 |
一、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恢复时期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调整时期 |
三、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发展时期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总体评析 |
一、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形式扩张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方法演进 |
三、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实质变化 |
第二章 劳动教养基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劳动教养的性质 |
一、 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措施说 |
二、 劳动教养行政处罚说 |
三、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说 |
四、 劳动教养难以定性或兼具多种性质说 |
五、 劳动教养性质不同观点的评述 |
第二节 劳动教养的适用 |
一、 劳动教养适用的对象与范围 |
二、 劳动教养的期限 |
三、 劳动教养的法律依据及其冲突 |
四、 劳动教养适用研究的评述 |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废 |
一、 劳动教养保留论 |
二、 劳动教养废除论 |
三、 劳动教养存废的评述 |
第三章 劳动教养制度的实体改革研究 |
第一节 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化 |
一、 改革和完善劳动教养委员会模式 |
二、 建立以公安机关为主体的劳动教养模式 |
三、 行政机关行使、办案与审批分离的方式 |
四、 劳动教养行政处罚化论的评述 |
第二节 劳动教养刑法化 |
一、 劳动教养刑罚化 |
二、 劳动教养轻罪化 |
三、 劳动教养作为非刑罚方法 |
第三节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 |
一、 保安处分概述 |
二、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论 |
三、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质疑论 |
四、 劳动教养保安处分化论的评述 |
第四节 劳动教养适用对象分别处理 |
一、 刑法学者关于劳动教养分类处理的主要观点 |
二、 储槐植教授有关劳动教养改革的理论观点 |
第四章 劳动教养制度的程序改革研究 |
第一节 劳动教养程序行政化 |
一、 半司法程序方式 |
二、 完善现行的劳动教养委员会 |
三、 司法行政机关行使审批权 |
第二节 劳动教养程序司法化 |
一、 劳动教养司法化的必要性 |
二、 劳动教养程序司法化模式 |
第三节 劳动教养的执行 |
一、 劳动教养执行中的问题 |
二、 劳动教养执行的改革与完善 |
三、 执行模式改革建议的比较 |
第四节 劳动教养的法律监督 |
一、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界定与分类 |
二、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三、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改革与完善 |
四、 劳动教养法律监督的评述 |
第五章 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几个问题 |
第一节 1979 年以前有关劳动教养制度的研究 |
一、 研究的基本概况及原因分析 |
二、 主要研究成果的梳理 |
三、 有关研究的总体评述 |
第二节 关于《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研究 |
一、 《违法行为矫治法》的立法情况 |
二、 有关《违法行为矫治法》研究的总体分析 |
三、 《违法行为矫治法》研究成果及评述 |
第三节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的成就、不足与展望 |
一、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之成就 |
二、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之不足 |
三、 劳动教养制度研究之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概述 |
一、巡回审判概述 |
(一) 巡回审判的概念 |
(二) 巡回审判的产生与发展 |
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影响因素 |
(一) 政治因素 |
(二) 社会环境 |
(三) 文化传统 |
第二章 当前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特征分析 |
一、巡回审判备受重视,尝试规范化建设 |
二、巡回审判组织形式多样,但专业化趋势明显 |
(一) 巡回审判组织形式多样 |
(二) 专业性巡回审判法庭增多 |
三、巡回审判适用范围相对特定 |
(一) 适用地域广泛,但有内在差异性 |
(二) 案件适用范围类型化明显 |
四、巡回审判运行方式多元便利 |
五、巡回审判与非诉解纷机制联系密切 |
第三章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评析 |
一、巡回审判制度取得的成效 |
(一) 巡回审判制度建设初见规模 |
(二) 巡回审判的内涵更为丰富 |
(三) 巡回审判拓展了法院(庭)职能 |
(四) 巡回审判满足了特定场域民众的认知需求 |
二、巡回审判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巡回审判制度问题之一——忽视民众需求的差异性 |
(二) 巡回审判制度问题之二——法官群体分化明显 |
(三) 巡回审判制度问题之三——其他参与者被边缘化 |
第四章 我国巡回审判制度的展望和完善 |
一、巡回审判制度发展趋势:前景和定位 |
(一) 巡回审判制度发展的前景 |
(二) 巡回审判制度在法治进程中的定位——以特定场域为视角 |
二、巡回审判制度的利益协调:法官、当事者和法律服务者 |
(一) 法官群体行为的优化 |
(二) 当事人及社会公众的导向与参与 |
(三) 法律服务者的配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射阳建设法庭立足司法为民(论文参考文献)
- [1]汉代城乡关系研究[D]. 王越. 山东大学, 2021(11)
- [2]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落马官员忏悔书研究[D]. 董静. 华东交通大学, 2019(04)
- [3]违法合同的效力问题研究[D]. 王文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4]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5]十八大以来腐败县(市)委书记对党内政治生态的影响分析[D]. 梁娜妮. 武汉理工大学, 2018(07)
- [6]我国巡回审判制度改革研究[D]. 付镜杨. 贵州师范大学, 2016(12)
- [7]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乡规民约[D]. 齐飞. 中共中央党校, 2015(01)
- [8]环保法庭设置研究[D]. 赵苹苹. 浙江农林大学, 2012(01)
- [9]认识与反思:近三十年劳动教养制度研究史[D]. 于鹏飞.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10]我国基层法院巡回审判制度研究[D]. 方明航.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